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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难点问题研究

2022-07-02宋雨珂

科学与财富 2022年9期
关键词:自愿性

宋雨珂

摘  要:现如今我国刑事犯罪高发,司法机关面临案件数量与办案压力剧增但司法资源有限。本文基于我国刑事司法追求公正和效率统一的现实需求以及认罪认罚案件的审判实践,借鉴域外相关制度经验,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难点问题进行研究,为建立和完善该制度提供进一步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辩诉交易制度; 自愿性; 量刑建议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与特征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

被告人认罪认罚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优化,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概念对理解和研究该制度十分必要。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后或者在侦查、起诉及法院审理阶段,对如实交代和承认的本人犯罪事实具有自愿性的行为。“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对认罪认罰的法律后果有充分认知的前提下,态度良好且真诚的悔罪并愿意承担司法机关针对案件事实作出的处罚。应当特别注意如果被告人接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但反对审理时采用速裁或简易程序,这种情况不能作为对其“认罚”认定中的影响因素[1]。“从宽”是指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的事实情况为前提,司法机关在审判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从轻或减轻处罚[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以自愿承认司法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并自愿承担被指控罪名所应判处的刑事责任为交换,从而在程序及实体方面获得从轻从简处理的制度。[3]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特征

一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为前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以承认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和被司法机关指控的量刑为交换,才能获得司法机关给出的从宽处罚的刑罚评价。[4]

二是以量刑从宽处罚为实质。在认罪认罚的刑事案件中,对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和再次犯罪可能性的评价因其未对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提出异议而降低,所以案件审理的焦点由审查并确定犯罪事实转变为量刑。

三是以审判程序相对简化为形式。在认罪认罚案件的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自愿为前提表示接受法律处罚,若继续适用普通程序会降低案件的处理效率,造成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原则

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最近的第三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被正式确立,其核心就是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具体化、制度化,从实体处罚从宽和程序适用从简的双维度对被告人依法作出刑事处罚,鼓励被告人真诚悔罪认罚。[5]

2.罪责行相适应原则

罪责行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包括刑罚的轻重既要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客观犯罪行为及危害结果相适应,又要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意志的恶性和人身的社会危险性大小相适应。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应综合考虑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表现,确保被告人所受刑罚的轻重与其所犯罪行、认罪认罚表现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证据裁判原则

刑事诉讼制度设立的核心点就是如何正当合法地利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因此,司法机关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过程中不能以被告人的认罪认罚为由减弱证明标准的原则性,从而保证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稳定和平衡。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意义

1.有利于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社会和谐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刑事司法实体和刑事诉讼程序两方面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实现了对犯罪分子的震慑,又尽可能减少了社会对立情绪,最大限度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2.有利于实现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成本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以“简案快办、繁案精办”为宗旨构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逐层衔接的诉讼程序体系,推进了繁简分流的层次化、精细化、体系化,实现了司法资源配置效果的最大化。[6]

3.有利于探索非对抗性司法诉讼模式,提高司法效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非对抗性司法模式的探索,使刑事诉讼的部分程序从简或省略,并通过被告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非多抗性诉讼形成刑事判决,不仅提高了办案效率,也有利于社会稳定和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域外法分析

1.英美法系以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为代表

辩诉交易制度是指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以做出对较轻罪名或者对其多项指控中的某一项、某几项的有罪答辩为交换,使检察官在对其的罪名指控中作出妥协,最终在双方的协商下达成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利的协议。[7]辩诉交易制度相比于审判诉讼,极大节约了诉讼的时间成本,提高了法官审判案件的效率。

2.大陆法系以德国的刑事协商程序为代表

与美国的辩诉交易不同,德国的协商程序不是交易正义,而是认为交易本身就是一种正义。根据协商正义规则,协商以交换为前提,双方要提供一个妥协方案,司法主体一方要提供一个刑罚减轻方案,被告人放弃庭审中部分程序权利使诉讼程序得到从简处理,以此来节省司法资源。

三、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1.刑事被告人的自愿性难以确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为前提,其核心和关键在于确保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但在具体的案件诉讼过程中,仍存在对被告人的权利告知、听取意见流于形式,对被告人是否自愿、真实供述犯罪的审查判断制度尚未完全规范的问题。此外,庭审中仅依靠法官询问审查自愿性,没有实质审查,无法真正起到保障自愿性的效果。

2.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适用效力不明确

由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在权利性质上属于求刑权,最终仍由审判机关掌握定罪量刑的裁判权,这导致量刑建议和审判裁定很难形成一致性的决定。同时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受量刑规则不完善以及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量刑经验的制约,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规范化、科学化程度难以保障,影响了量刑建议的采纳率。

3.认罪认罚被告人权利保障机制不完善

在刑事诉讼实践中,由于司法机关在司法诉讼程序中属于具有绝对优势的一方,容易形成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漠视,使被告人的上诉权受到不当减损。此外,被告人很难得到有效的法律援助。实践中,值班律师的法律援助功能未能在实质上起到作用,更多是在形式上担任司法机关的见证人。

四、完善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

1.完善被告人的自愿性审查

基于认罪认罚程序正当性、合法性的要求,法官应尽到权利审查的义务,强化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工作。[8]首先,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完全知情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可以适当增加释法环节并建立权利告知清单制度,做到自愿性审查形式和实质的统一。其次,应当保障被告人获得法律帮助。对此,可以考虑赋予律师对诉讼全流程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权,从而保障被告人作出对认罪认罚从宽“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

2.完善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适用

首先,细化《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总结并细化我國量刑建议方面的法律法规,使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量刑方面得到可操作性强的规范指引。其次,加强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双方的充分协商。量刑建议的形成过程是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双方进行认罪协商的过程,量刑建议则是双方协商后达成“合意”的结果。[9]诉讼中可采用 “诉前会议”作为沟通平台,使案件多方主体参与协商,以尽可能达成一致意见。

3.完善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机制

保护人权优于惩罚犯罪是国家行使公权力的基本原则。首先,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完整性。司法机关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必须坚持程序从简但权利保障不能从简的原则,依法保障被告人拥有完整的上诉权。其次,优化值班律师制度。可以借鉴域外法上的强制辩护制度,赋予值班律师以“辩护人”的地位,扩大值班律师的权能,从而为被告人提供全程覆盖式的法律辩护帮助。

五、结语

党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改革部署中做出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和推行举措。因此,健全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助于统筹协调司法资源、维护司法权威,该制度不仅促进了我国刑事司法诉讼程序的体系化构建,也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法治社会建设奠定了坚实有力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史立梅.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潜在风险及其防范[J].当代法学,2017,31(05):121-131

[2] 施静春,孙本雄.认罪认罚从宽的内涵及表现研究[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35(02):139-148.DOI:10.13727/j.cnki.53-1191/c.2018.02.020

[3] 顾永忠,关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个理论问题,[J],当代法学,2016,131-139

[4] 刘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现状与完善路径[J].天津法学,2018,34(03):80-88

[5] 王飞.论认罪认罚协商机制的构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中的问题的检讨与反思[J].政治与法律,2018(09):150-161.DOI:10.15984/j.cnki.1005-9512.2018.09.013

[6] 杨立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解与适用[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27(01):51-63

[7] Bryan A.Garner,Black’s Law Dictionary,8th Edition,1190.(2004)by Thomson business.

[8] 周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实践性反思[J].当代法学,2018,(2):123-133

[9] 杨宇冠,王洋.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问题研究[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9(06):7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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