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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视角的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研究

2022-06-27李宝斌

大理大学学报 2022年5期
关键词:体罚惩戒规则

李宝斌,陈 慧

(湖南文理学院,湖南常德 415000)

近年来,教育惩戒一直是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也引起了教育主管部门和立法机构的高度重视。2020 年12 月教育部颁发《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2021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尽管教育惩戒规则已经制定,并且很快实施,但争论由来已久,相关讨论还会继续,不会因为《规则》的制定而终止。《规则》颁布以后,不同的人看到了同一部规则不同的侧面,有人从改善教师不敢实施教育惩戒的侧面看到了“规条在手,就不必再担心有人随意来‘找麻烦’了”〔1〕;有人从限制教师滥施惩戒的侧面看到有《规则》作依据,“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可以对违背职业底线滥施惩戒的教师保持‘零容忍’,对违反师德者‘露头即介入’,对‘恶语老师’依法依规追责”〔2〕等等。观点完全相左的争论仍然存在,有必要进一步深入探讨和分析教育惩戒规则的完善和落实。

一、研究问题

虽然有关教育惩戒规则的探究和思考很多,但这些不同观点往往站在成年人的角度,很少倾听《规则》直接利益相关者——中小学生的感受与看法。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征求意见稿)》)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受到了高度关注,在委托中国教科院开展的一项全国家长问卷调查中,收到123 820 份有效答卷,赞同国家出台教育惩戒相关政策法律的家长达84.13%〔3〕。但是查看现有文献资料,作为教育惩戒规则直接利益相关者的中小学生,并未作为主要调查对象,也许因为他们未成年,以及受学习纪律约束,不方便通过手机参与网络调查。其实,不管是制定教育惩戒规则,还是落实实施细则,学生都是需要高度关注的利益相关者。“以学生为中心”“以学生为本”,是当下教育管理理念中最为响亮的口号,《规则》也强调以学生为本。那么,调查研究学生对教育惩戒规则的看法、态度和期盼,则从一个非常重要却尚未引起足够重视的维度为教育惩戒规则的完善及落实提供参数和新思路。

二、研究方法

(一)研究方法

为了更大范围、更全面地了解教育惩戒规则各利益相关者对《规则》的看法、态度和期待,我们通过问卷星平台在互联网上收集数据;为了提高调查问卷的合目的性,提高调查问卷的效度和信度,我们在小范围内进行了预调查,邀请专业人士结合深度访谈对预调查问卷提出修改意见,在此基础上再次开展大规模调查。

1.初测

结合2019 年底教育部发布的《规则(意见征求稿)》,于2020 年上半年在大中小学教师、大中小学学生、学生家长和教育管理者群体中开展深度访谈,了解他们对教育惩戒规则的感受、态度和期盼。设计调查问卷,对30 名中小学教师、50 名中小学学生、20 名学生家长、10 名教育管理者进行线下预调查。将调研结果交由5 名心理学专业人士评定,提出修改意见。

2.正式施测

正式问卷涉及对制定和实施教育惩戒规则的看法和态度、对意见征求稿中主要条文的理解和建议、对当前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现象的感受等内容,共计22 条。其中3 条涉及惩戒方式的项目为多选,其余均为5 点计分的单选。2020 年9 月至11月,通过问卷星进行正式施测,正式施测时加入了身份、年龄和居住地三个人口统计学变量。

3.统计分析

对回收后的有效问卷采用SPSS 20.0 进行数据处理。在分析结果前先进行问卷信效度检验,采用克伦巴赫信度系数,测得问卷整体信度为0.64,采用主成分分析法,共提取11 个因子,能解释总变异量的53.20%,以上数据均符合测量学要求,说明该问卷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二)研究对象

此次调查被试涵盖大中小学教师、大中小学学生、学生家长、教育管理者以及其他人员。与其他此类调查问卷不同的是,本次调查对象中单列了中小学生,单独分析调查答卷中这部分样本,这样能比较深入地了解中小学生对教育惩戒行为及相关规则的观点和态度,并对“以生为本”观念作出新的阐释。

研究采用分层抽样,随机抽取来自湖南、湖北、广东、广西等20 多个省级行政区的有效答卷1 465份。通过研究团队组织发动,部分中小学生积极参与了调查,收到了来自中小学生群体的有效答卷189份,虽然样本量不是很大,但也有一定的代表性。

三、研究结论

从22 项调查问题中择取其中几道与中小学生关系密切的问答进行分析,了解中小学生对教育惩戒的感受、态度和期望值,得出如下结论。

(一)大部分中小学生理解和支持教育惩戒规则

《规则(征求意见稿)》发布以后,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许多利益相关者都非常关注,调查数据显示,不少中小学生也很关心,有将近10%的学生仔细阅读《规则(征求意见稿)》多次,对其内容非常了解,这个比例低于中小学教师群体,但高于家长等其他利益相关者;30.16%的学生对《规则(征求意见稿)》有所了解(见表1)。戴芳铭、夏春亚对高中学生的调查研究也表明较高比例学生了解教育惩戒相关规则,有49.10% 的高中生表示知道“我国教育部规定教师对于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可以给予适当的惩戒”〔4〕。表明中小学生对教育惩戒规则有一定的了解,关注教育惩戒规则的制定。

表1 不同利益相关者对《规则(征求意见稿)》的了解程度/%

大部分中小学生支持制定教育惩戒规则,调查结果显示,90%以上的中小学生不同程度上支持制定和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其中,46.03%的支持“尽快制定,现实问题比较严重,亟需权威规则指导”;14.29%的支持“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的基础上出台相关法规”;30.16%的支持“在不损害学生权益的基础上谨慎出台”;选择“说不准”的占9.52%;无人认为“没必要”。虽然表达坚决支持态度的比例不算高,但加上温和支持者,中小学生对制定和实施《规则》的支持态度还略高于平均水平。戴芳铭、夏春亚和董新良、李玉华的调查数据①参见戴芳铭、夏春亚《当前高中惩戒教育问题的调查及其干预路径》,《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8 年第2 期第87-92页;董新良、李玉华《关于基础教育阶段教育惩戒的实践与思考》,《教育理论与实践》2006 年第8 期第17-20 页。基本上支持本次调查结论。

不同年代的调查研究都表明,在大部分学生心目中适当的惩戒是可以接受的,以积极心态对待教育惩戒规则,他们认可在自己的成长过程中为了避免产生不合规范的行为和思想,需要教师对他们进行引导和矫正。

(二)普通中小学生期待教育惩戒规则保护他们不受欺负

《规则》对于不同程度的违规者明确了相应惩戒规则,调查结果显示,中小学生高度支持严肃处理违规者,比如将近75%的认同或比较认同“对屡教不改学生,可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超过80%的认同或比较认同“对扰乱教学秩序,影响或可能伤害他人的学生,老师可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暂时隔离”。

体罚或变相体罚是中小学教育中的敏感词,家长反对,教师即使面对顽劣学生情绪激动,希望采取强制措施,也会因为种种顾虑不敢随便使用体罚或变相体罚。调查结果显示,将近90%的家长支持“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中小学教师的支持态度略低,超过80%的人选择支持;中小学生的支持度最低,只有55.56%的选择支持,17.46%的选择比较支持,有超过20%的中小学生选择“比较不认同”或“不认同”,即有两成以上的中小学生认可必要时老师可以采取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措施惩戒严重违规学生(见表2)。普通中小学生,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学生,担心强势学生的欺负和霸凌,担心“坏学生”影响自己的正常学习,希望依照《规则》惩戒违纪学生,甚至采用严厉的惩戒措施,以达到保护自己的目的。

表2 不同利益相关者对于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态度/%

(三)绝大部分中小学生信任教师,但仍有不少学生担心教育惩戒会侵害自己利益

学校是教育惩戒的主要执行单位,教师是教育惩戒的主要执行个人。学生对于教育惩戒执行者同样怀有矛盾心理,既敬重又畏惧。调查结果显示,中小学生对于教师的肯定评价很高,将近90%的中小学生认同或比较认同“老师关心爱护学生,能把握好严慈相济的尺度”,认为教师能够把握好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相结合的教育教学原则,学生尊敬教师;但也有占比不低的学生担心和害怕教师惩戒不当,且申诉结果不容乐观。对出台《规则》持谨慎态度的中小学生也不在少数,在线下的深度访谈中进一步了解到,不少学生担心教师利用教育惩戒规则限制和威慑学生。他们对教育惩戒规则的制定和实施表现出明显的矛盾心理,又期待又害怕,爱恨交织。

四、分析与讨论

教育惩戒问题是一个小切口,却关系到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大战略,关系到营造良好教育生态的大问题。多方调查数据表明实施《规则》的社会支持度很高,教育部也要求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落实《规则》。但支持度很高,并不意味着实施过程中一定能够畅通无阻。如果反向理解中科院的调查结论,则有超过15%的家长不赞同国家出台教育惩戒相关政策法律,而且赞同者中肯定部分人持有不同程度的保留意见。由于舆论压力、安全风险压力等,实践中教师往往顾虑重重,不敢实施教育惩戒。立德树人,以学生为中心,是当前教育理念的基调。有些人以此为据,对违规违纪学生过度宽容,对教师惩戒权提出担忧和疑问。上述调查结论则从学生视角为教育惩戒中的“以生为本”作出了新的阐释。

(一)尊重学生感受,妥善落实教育惩戒规则

调查数据显示,高比例的中小学生支持出台教育惩戒相关政策法律,实施《规则》,他们能够理解《规则》的积极意义,重视教育惩戒的震慑作用。有些学生中心主义者反对教育惩戒,认为惩戒会伤害学生,造成不可低估的负面效应。教育惩戒支持者则认为,惩戒是为了让犯错的学生明白事理,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人恒过,然后能改”,让学生在惩戒中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并健康发展,是“以学生为本”教育的必经之路。每种观点都有一定道理,站在不同角度思考,就有不同的结论。但从全面观和系统论的观点出发,我们不能忽视置身其中的中小学生的感受和态度,他们是教育惩戒最直接的利益相关者,最有资格判断“以生为本”的真伪。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是教育惩戒的终极目的〔5〕,很多学生能理解教育惩戒不仅是追溯责任和惩罚,更重要的是引导和促进他们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他们理解教育惩戒的重要意义,理性地支持教育惩戒规则。倾听学生的心声,重视他们的利益诉求,是对“以学生为本”的最好诠释,也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参考。

《规则》已经制定和颁布,就应该顺应包括中小学生在内的民意,胆大心细地实施,并因地制宜地制定针对性的实施细则,助推《规则》落地。在制定实施细则的过程中,应该体现“以生为本”,充分听取学生的意见,尊重学生的观点和感受,争取学生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丰富实施细则内容,提高实施细则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虽然中小学生的心智不一定成熟,但他们会根据自己的亲身感受、切身体会,做出比较客观公正的判断。信任学生,征求他们的意见,有利于站在学生的角度实施细则,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兼顾教育惩戒的尺度。在制定规则、细则的过程中就让学生表达了意见,听取他们的合理化建议,用他们能够理解的方式形成文件并照章办事,更能赢得他们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讨论的过程也是一个教育的过程,如果学生参与了制定学校的教育惩戒实施细则,学生就在这个过程中接受了专家、教师、家长的教育,同时还开展了自我教育。

(二)多方兼顾,凸显教育惩戒“以生为本”的综合功效

惩戒与保护是“以生为本”辩证统一的构成要素,个别诉求与整体权益是“以生为本”必须兼顾的保护对象,当下感受与长远发展是“以生为本”需要全面考量的关注点。调查数据显示,大部分学生支持严肃处理违规违纪同学,因为他们亲身感受到来自违规违纪同学带来的干扰和危险。中小学生从自己的亲身体会中感受到制定教育惩戒规则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感性地认同对违规同伴实施必要惩戒并阻止危险行为发生是对他们的保护,也是对当事者的帮助。教师不能因为学生违规违纪了,就简单粗暴对待,而应该耐心教育,尽快把他们拉回正道上来。教育惩戒是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将其拉回正道的重要措施。“以生为本”要考虑个别学生的利益诉求,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更要有整体观、全局观,尽心保护整体学生的合法权益。

教育惩戒是为了协调好学生的当下感受与长远发展。教育教学方式、教育管理模式的构建以一定的人性假设为起点,人性假设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意味着学生的成长是一个充满不定性的过程,教育过程中对学生的干预方式也必然是多样化的。“问题学生”的普遍存在反映了个体成长中的诸多可能性,中小学生基于生物本能的叛逆性、作为认知水平和行动能力尚未成熟的个体面对未知世界的“破坏性”探索等,都需要发挥教育惩戒的作用。快乐学习理念在中小学生成长阶段中是值得怀疑的,当学习被认为是一件苦差事时,就要通过教育惩戒来督促学生投入学习〔6〕。从这个角度来说,教育惩戒也是服务于学生长远发展的必要措施。教育惩戒可能对惩戒对象带来短暂的不适,甚至轻微难受和痛苦,但接受短期的不适和难受,及时纠错,就可避免将来更大的危险和痛苦。由教育惩戒带来的短暂不适和难受还能培养学生对纪律和规则的敬畏感、对学习任务的责任感,惩戒规则会适时提醒:违反纪律就得接受惩罚。中小学生未成年,未必能够领会和接受说理教育,尤其是少数屡教不改、顽固不化的学生对老师苦口婆心的说理不以为然,或者阳奉阴违,但教育惩戒带来的难受则会印象深刻。“以生为本”,不仅仅是让学生感受当下的浅层轻松愉快,还应该为其长远发展服务,培养其更加良好的学习习惯、规则意识、与人为善的品性。事实证明,很多情况下,教育惩戒能够起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比如在美国,尽管零容忍的惩罚一直受到批评,但执行以来,美国公立学校的犯罪率和受害率一直在下降〔7〕。

(三)把握惩戒尺度,化解学生的疑虑和担忧

调查数据显示,绝大部分中小学生能够理解教育惩戒的积极意义,相信绝大部分老师的惩戒教育是为自己好,有益于自己的长远发展,能够用坦然的心态接受老师给予的教育惩戒。另一方面,调查结果也表明,学生对于当前申诉处理结果的满意度并不高,只有大约60%的学生作出肯定评价,将近10%的学生对现状作出否定评价。《规则》颁布之后,虽然得到广泛支持和肯定,但各种担忧并未消除,实施过程中难免不存在误判。

1.明晰教育惩戒与体罚的模糊边界

探讨教育惩戒,体罚与变相体罚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在学生不服管教的情况下,是否允许教师对学生采用肢体接触的方式进行管教?允许何种限度的肢体接触?这是实践中的困惑和难题,同时也导致教育惩戒难以实施,或在实践中出现惩戒过度的现象。在国外被认为是合理的惩罚行为,在我国经常被判定为体罚或变相体罚。比如在日本,法院裁判中,“教师用长33.5 厘米、宽20 厘米的出席簿敲打学生头部的行为”被认定为合理有形力〔8〕,在国内,这类行为往往认定为体罚。因此,需在厘清教育惩戒内涵与外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制重点、细化惩戒主体、合理设定惩戒措施、补强适用情形,警惕教育惩戒概念的泛化〔9〕。《规则》中明确禁止“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等七类行为,体罚处于首先禁止位置。但因为不可穷尽体罚包含的所有行为,界定仍有模糊性,仍然存在灰色地带,变相体罚的概念则更具模糊性和争议性。现代教育制度虽然认可合理范围内的教育惩戒,但普遍反对体罚学生。调查结果表明有超过20%的学生并不支持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也许他们感性地觉得那些违规违纪学生令人生厌,应该严格处分,也可能他们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存在认识误区。因此在落实教育惩戒规则时,应该明确区分有形力正当行为和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由于实践中人们对肢体接触形式的惩戒行为往往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判断,各地区、各学校应该根据当地文化和惯例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具体化,也可以征求教育惩戒各利益相关者的意见,达成共识,不可随意提高体罚或变相体罚的认定标准,也不要刻意降低标准。认定标准太高,易导致超标惩戒行为,认定标准太低,有可能将有形力正当行为误认为体罚,无法实施正当教育惩戒。

2.发布有利于加强判决说理的指导性司法案例

虽然教育部早有相关规定“教师对于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可以给予适当的惩戒”,但明文规定的《规则》刚刚颁布,尚属新的成文规定,在今后的实施过程中肯定会遇到现有《规则》没有给出明确的处理意见的新现象、新问题。实际情况错综复杂,实施过程中肯定会出现一些典型案例,必须在实施过程中不断提高处理问题的能力。这方面,日本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他们通过发布具有示范作用的指导性司法案例,加强判决说理。为消除争议、统一认识,回应社会对教育惩戒的法治要求,日本法院结合具体案情明确惩戒的适用标准以及惩戒与体罚的区分。在适用法律处理相关纠纷过程中,对有形力的行使进行界定和解释,细化教育惩戒的适用标准,司法裁判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可以借鉴日本处理此类问题的经验,搜集整理典型案例,汇编成册并发布,为今后处理类似问题提供指导性参考意见。

3.落实学生申诉制度

教育惩戒中,学生处于弱势地位,处理不当,容易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申诉制度是教育惩戒规则的重要内容。健全学生申诉制度,制定更具操作性的实施细则,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学生,更好地落实“以生为本”,体现教育惩戒“从爱出发回归于爱”的本意,也有利于学校和教师更加准确地实施《规则》,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减少因教育惩戒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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