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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风险理论基础及行业认知偏差

2022-06-21谢志刚

上海保险 2022年5期
关键词:行为主体不确定性定义

谢志刚

一、前言

保险界流行一句口号:Risk is our business。可以翻译为“风险乃衣食父母”。

研究风险的目的是为了管控风险,而管控风险的原则是未雨绸缪,管控风险的对象是事件发生的导因。风险事件的导因需要区分为外因和内因。确定外因和内因,需要一个参照,这个参照就是风险的当事人。当事人行为主体可以是管理主体,也可以是决策者。基于这个认识,可以将风险概念定义为:相对于某一主体(当事人、决策者)及其预期目标而言,一个由外因、内因和综合效应这三要素共同构成的动态因果过程。按照这个理论,风险当事人可以分为4个主体,即风险的制造者、风险的受益者、风险的受害者和风险的管理者。

▶图1 2018年10月19日,魏华林教授在武汉论坛做主题演讲和随后发表于《保险研究》的文章

笔者给目前学界对风险的主流定义定了“四宗罪”:第一,只强调风险事件发生的结果,不重视风险事件发生的原因;第二,静态而非动态地定义风险;第三,缺乏参照主体,不明确是谁的风险;第四,用一个比风险概念本身更加含混的概念(uncertainty)来定义风险。

保险业是专门经营“风险”的行业,或者说“风险”是保险业的衣食父母,再换句话说,风险理论,就是保险行业的基础理论。但是,如果保险业对“风险”概念的认知是偏颇的,如果笔者对现行风险定义所归结的“四宗罪”基本属实,那么,保险业的理论根基就存在问题。

为此,本文用尽可能通俗的文字先描述笔者所归纳的“四宗罪”的含义,然后在此基础上表述自己提出的风险新定义并介绍一些应用例子,为进一步深入研究作铺垫。

二、“第一宗罪”:只论结果不究原因

保险公司自称是经营“风险”的商业机构,但实际上,赌场、博彩公司及以前的镖局也是经营风险的专门机构。

不妨拿镖局与保险作对比。两者都靠经营风险吃饭,但区别在于,镖局注重“事前防范”,强调“得人钱财,与人消灾”,目标是想方设法把押送的物品安全送到预定地点。而现在的保险公司则并不亲自参与“保驾护航”,不出事赚得保费,出了事则支付赔款,也就是注重“事后(经济)补偿”。

从这个角度看,保险公司更接近于赌博,赚钱是靠与客户比赛是否对“某事件发生所导致的损失大小以及发生这种损失的可能性”有更好认知,还把经营保险业务的利源细分为“利差”“死差”“费差”。这几个“差”,就是保险公司预期发生与实际发生之间的差额,而客户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费,就是“认可了”保险公司的这种预期,无论客户究竟是怎么想的。

于是,“某事件发生所导致的损失大小以及发生这种损失的可能性”就成为保险领域中普遍采用的“风险”定义,而研究“损失大小(额度和频率)”以及“发生的可能性(概率)”就成为保险经营中最为基础和重要的事情,保险业中便出现了专门从事这项工作的精算师,而训练和考核精算师资格的基础课程就是风险理论或风险模型,其核心内容就是研究上述问题,用数学术语表述就是研究“损失变量”的概率分布,进而用于产品定价、负债评估等具体实践。

如此一来,关于同一风险事件是否发生及其对损失程度认知水平的高低,就成为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形成利益冲突关系的关键因素。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被认为具有更高的风险认知水平,因而能够获得承保利润;而客户则因此怀疑保险公司骗了自己,就像赌徒怀疑赌场出老千一样,否则,客户会想,保险公司怎么舍得付给营销员这么高的手续费呢?

照此逻辑,保险业的发展方向,应该是尽量减少保险人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在出现实在难以减少利益冲突的问题时,通过设计运行机制和监管规则来实现公平公正。比如,由政府监管部门直接管控保险契约条款、费率及手续费,以及由监管部门认可的“签字精算师”进行背书,等等。但无论如何,整个行业所采用的最为基本的风险概念,确实是只强调风险事件发生的结果而不注重事件发生的原因,买卖双方的利益冲突在所难免。

于是,笔者提出,定义风险概念,既要有“果”,也要有“因”。

三、“第二宗罪”:静态而非动态

当今社会,人人都在谈论风险,但几乎没人将自己对风险的真实感受与权威文件中定义的风险概念进行对比。如果真的进行过对比,可能就会发现两者之间的差异巨大。比如,我们的真实感受是“动”或“变”,而权威文件中的定义则是静态的。

先说笔者自己的感受。以感染新冠病毒的“风险”为例,这种风险随时在变,昨天的Delta病毒,今天的Omicron病毒,不知道明天又会是什么。今天出门旅游,不知道明天会被隔离在哪一站。另外,保险公司按照以前各种大病住院治疗费用成本核算而开发的重疾保险产品,可能也没有估计到政府通过对药品和医疗器械实行“带量集采”后的费用影响,更不知道生物医疗技术的突破会怎么改变医疗的未来。总之,我们感受到的风险,时时刻刻都在变。

与我们对风险的真实感受作对比,来看看权威文件中怎么定义风险概念。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2002年在ISO/IEC Guide 73 Risk Management-Vocabulary(2002)中,将“风险”定义为:某事件发生的概率与事件所产生后果的合成效应(Risk can be defined as the combination of the probability of an event and its consequences)。

美国保险学会/非寿险承保师协会(AI/CPCU)编写的培训教材(CPCU 510:Foundations of Risk Management,Insurance,and Professionalism)对风险的定义是:后果的不确定性,其中,有些后果可能是负面的(uncertainty about outcomes,with the possibility that some of the outcomes can be negative)。

原中国保监会2007年《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第三条规定:本指引所称风险,是指对实现保险经营目标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不确定性因素。

《辞海》则有如下表述:风险是指人们在生产建设和日常生活中遭遇能导致人身伤亡、财产受损及其他经济损失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其他不测事件的可能性。

勿须引用更多文件,这些定义中的描述范式大都是将风险描述为“负面事件(损失/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或者“不确定性”。

还有一种做法,就是索性回避基本概念,假设读者已经知道什么是“风险”,然后直接用它来定义各种具体风险科目。比如,原中国银监会2016年发布实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第三条,并未像原保监会《指引》第三条那样,先定义什么是风险之后再界定具体风险科目,而是直接规定:“各类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信息科技风险以及其他风险。”中国银保监会在随后发布的一系列针对具体风险科目的管理实施细则中,如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国资发改革〔2006〕108号)中,同样采用“某某风险指……的风险”的表述方法,回避“风险”概念的基本定义,让读者和执行者自己去理解。

因此,至少从上述权威文件中给出的几种风险定义来看,其形式上都是“静态”的。尤其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2002年对风险的定义,不仅是静态的,而且试图用量化的方式定义风险,与传统保险教科书中的方法完全一致。但诸如此类的定义,与笔者自己在现实生活中关于风险的真实感受截然不同。

于是,笔者提出,应将风险定义为一个“动态因果过程”。

四、“第三宗罪”:缺乏风险行为主体

从理科的角度来说,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区别是研究对象,与具体的人没有关系,研究结果对所有人都是一样的。那么以“风险”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到底属于文科还是理科?

以笔者这些年来的认知,绝大多数人是将风险作为一种自然现象来研究,特别是追求用量化模型来刻画和把握其“规律”。比如,假定一个股票的价格或股市指数的波动是有规律的,两件不同事情所隐含的风险是可以比较其程度高低的,无论由谁来进行研究,相同的模型和数据所推导出的结果都应该是类似的。

但笔者认为,无论是度量风险程度的高低,还是把握风险的规律,最重要的是要追问这样做的真正目的是什么。如果将度量和研究风险的真实目的隐藏起来,而将“风险”及其度量问题作为一个纯粹的科学问题来进行研究,至少对笔者来说没有意义。

再举例来解释一下上述判断。关于这个议题最有影响力的研究,是马尔柯维兹1952年发表的投资组合理论。他用资产组合(价值)变量的方差来度量资产组合的“风险”,从而帮助投资者作出最佳投资抉择。这套方法影响巨大,曾于1990年获诺贝尔经济学奖。后来有不少学者将马尔柯维兹理论框架中的投资者及其所面对的资产配置问题背景略去,纯粹将如何度量资产或资产组合价值的风险作为一个“科学”或“数学”问题进行研究,也就是探究如何度量一项资产的风险更为合理或更科学。这种类型的典型研究是Artzner,Delbaen et al(1999),该研究将资产价值对应的风险作为数学中的随机度量,而将“度量”作为随机变量集合上一个“映射”(相当于函数),通过规定这个映射或函数的某些“合理”属性(假设),进而判断这种度量是否合理。

笔者则认为,马尔柯维兹投资组合理论中的风险度量问题,不能脱离其问题背景而将其分离出来作为一个纯粹的“科学”问题进行研究。因为,采用同样的度量方法来度量同一组资产并得出同样的度量结果,其“最佳”的含义因投资人而异,不同投资人会有不同的资产配置抉择。度量或研究风险的目的,一定是为当事人作出某种决策服务的,因此必定与某个决策者相关联。

换句话说,风险必定与具体的某位当事人相关。例如,当我们说某项保险标的的风险高低时,对保险人来说是承保风险,与站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立场所理解的风险并不完全相同。我们经常听到一句广告词:“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但股市的风险只与股民和潜在股民有关,而对没兴趣和没条件成为股民的人来说则不是风险。

这只是笔者的视角选择和研究立场,并无对错可言,但可以认为度量风险或探究风险的规律,需要与相对应的决策问题相关联,进而与决策者关联起来,不宜分离开来研究。

于是,笔者提出,定义风险概念,需要以“风险行为主体或当事人或决策者”作为参照,有了这个参照,就可以将风险导因区分为“内因”和“外因”。内因是指风险行为主体的判断、选择和行动,而外因则是其无法预知和控制的因素。

五、“第四宗罪”:不确定性(Uncertainty)比风险(Risk)更含混

风险(risk)与不确定性(uncertainty)确实是一对密不可分的术语,要把这两个术语明确地区分开来确实不容易。经济学芝加哥学派奠基人富兰克·奈特(Frank H.Knight)的博士论文(Knight,1921)是关于这个问题的早期代表性研究。他将“风险(risk)”看作是“不确定性(uncertainty)”的一部分,即可以用概率来计量的那部分。奈特的研究对经济学产生过重大影响,虽然其中关于风险与不确定性之间的差异的结论未被广泛接受。

▶图2 Frank H.Knight(1885—1972年)和他的成名著作

所以,长期以来,这两个术语几乎是被平行或混合使用,通常说“风险与不确定性(risk and uncertainty)”。比如,“经济风险与不确定性(Economics under Risk and Uncertainty)”表示经济学中一个分支,而笔者的博士论文选题也属于风险决策理论(Decision Making under Risk and Uncertainty)这个方向,等等。

但笔者发现,近年来有不少人似乎觉得“不确定性(uncertainty)”是一个人人都能理解且意思十分明确的术语,根本不需要再去追问什么是“不确定性(uncertainty)”,更不需要追问究竟对谁不确定,因此索性就用“不确定性”来定义貌似更加重要的“风险”概念。

最典型的也是很有影响的例子就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关于风险术语的定义。上文已经提及,ISO在2002年发布的术语标准中采用损失发生的概率来定义风险,可能后来又觉得用“概率”过于量化因而狭窄,所以在2009年更新了之前的定义,将风险概念定义为“目标的不确定效应(effect of uncertainty on objectives)”。

又如,《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国资发改革〔2006〕108号)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企业风险,指未来的不确定性对企业实现其经营目标的影响”,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表述一致。

再如,原中国保监会2010年颁发的《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第三条,“本指引所指风险,是指对公司实现经营目标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不确定因素”,除了强调“不利”或负面之外,表述也一致。

还有更多的权威文件、教材和文献,也大多类似,都是用“不确定性(uncertainty)”来定义风险,从来不追问或界定究竟什么是“不确定性”。

事实上,要定义什么是“不确定性(uncertainty)”,恐怕要比定义什么是“风险(risk)”更为困难。难就难在研究者们试图将其作为与具体的人无关的一种自然现象来研究。

而笔者则认为,“不确定性(uncertainty)”是相对于个人的认知水平而言的。比如,对参加考试的学生而言,某道试题的答案是不确定的,但对于出题的老师来说则是确定的。某市明天的天气状况如何,对普通人和对气象局的专家来说,虽然都不确定,但其程度是有差异的。

因此,笔者提出,定义“不确定性(uncertainty)”和定义“风险(risk)”,都需要以某一行为主体或当事人(Entity,记作E)作为参照。以行为主体为参照,就可以将主体“未知的事情(unknowns)”定义为相对于行为主体E的“不确定性(uncertainty)”,亦即,对于某行为主体E:未知的事情(unknowns)=不确定性(uncertainty)。

而且,相对于行为主体或当事人而言,不确定性,也就是行为主体E未知的事情,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已知的未知(known unknowns)”和“未 知 的 未 知(unknown unknowns)”两部分,前者是可以研究和探索的未知,可能只是所有未知中很小的一部分;而后者是无法研究和探索的未知,俗称“黑天鹅”,是更大的部分。

关于不确定性的分类,笔者受到一位名人,就是美国前国防部长拉姆斯菲尔德(1932—2021)言论的启发。2001年的“911事件”后,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计划攻打伊拉克,理由是为了摧毁伊拉克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开战前的2002年2月12日,美国国防部例行记者招待会上,有记者向拉姆斯菲尔德提问:“你们怎么知道伊拉克究竟有没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有证据吗?”对此,拉姆斯菲尔德发表了他著名的言论:

“There are known knowns.These are things we know that we know.There are known unknowns.That is to say,there are things that we now know we don’t know.But there are also unknown unknowns.These are things we do not know we don’t know.”

这段拗口的言论或可翻译为:“我们知道一些我们知道的事情(known knowns);我们还知道一些明显未知的事情,即我们知道有些事情我们不知道(known unknowns);但也有我们不知道的未知事情(unknown unknowns)。”

▶图3 2011年2月,拉姆斯菲尔德出版了他的自传,书名就叫Known&Unknown

不去评论这段言论背景的是非曲直,历史自有公论。但笔者认为,拉姆斯菲尔德对“未知”的分类是符合逻辑的。受此分类的启发,加上有了行为主体或当事人作为参照,笔者借此将“不确定性(uncertainty)”定义为主体无法预知或无法控制的外部因素。

于是,笔者提出了自己关于风险的新定义。

六、风险新定义的直观表达

关于风险概念新定义的形式化表达为:

风险={风险行为主体E:外因;内因;综合效应}

而采用图形是更为直观的表达方式,它能将风险新定义中的动态属性呈现出来:如下图所示,行为主体E基于自己对于外部因素的判断而设定预期目标、提出实施策略,再到具体实施这3个环节上都存在一定的时间差,而这正是风险形成过程中的动态元素。

▶图4 风险形成机制

如图4所示,风险行为主体(决策者)基于自己对未来状态(记作S={s1,s2…sm})的认识和判断,提出了一组预期目标(记作O={o1,o2…on})以及实现目标的相应策略(记作D={D1,D2…Dk})。行为主体E通过实际执行某项策略,并与外部因素S相互作用,从而导致某种结果(记作C={c1,c2…cn}),而该结果可能与原来的预期O有较大的偏差,如果偏差是负面的,则称其为损失(loss)。

如果分别用D、S、C表示风险新定义中的三元素:内因D(行为主体E的决策行为)、外因S(主体无法预知和控制的外部状态)和综合效应C(D与S相互作用共同导致的结果及其与预期目标的偏差),那么,三元素之间形成一种函数(映射)关系:

七、应用尝试

笔者提出风险概念的新定义,首要目的是要解决传统定义中出现的所谓“四宗罪”问题,但决不能仅仅停留在文字表述层面,必须在社会经济与生产活动中、在行业制度建设工作中探索其理论意义,在应用中提升,在实践中完善。

基于此信念,笔者近年来一直在朝着这个方向努力,尤其是围绕我国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的“三大攻坚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尝试将风险新定义融入具体问题背景中去发掘出更多的理论应用原理。

本文篇幅有限,不能详述具体细节,仅简要罗列和介绍几个例子。

1.与本文主题直接关联的议题,是“三大攻坚战”之首要任务,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笔者理解,“重大风险”的主要内容是近年来受各国政府高度关注的“系统性风险(systemic risk)”。在金融领域,系统性风险的定义、管控方向与方法,主要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巴塞尔国际清算银行(BIS)和国际金融稳定理事会(FSB)联合主导,权威文件是IMF&BIS&FSB(2009)。但笔者发现,与系统性风险相对应的基础概念是前文所讨论的个别风险(individual risk),而笔者重新定义的风险概念也正是“个别风险”概念。系统性风险与个别风险的关键差异,在于风险行为主体这个参照。

因此,笔者采用与上文中定义个别风险的相同原理,重新给出了与IMF&BIS&FSB(2009)不一样的、关于系统性风险(systemic risk)的新定义,而且,因为对概念的看法和定义不同,自然会影响对其进行管控的方向和方法,具体内容发表于《保险研究》2016年第7期(见图5)。

将风险新定义理论应用于社会公共卫生领域,最合适的例子莫过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将一个大城市或区域暴发新冠肺炎疫情视作“系统性风险”并按相同原理加以管控,笔者连续写了两篇文章发表于《上海保险》2020年第2期和第3期,还被上海市卫健委内部刊物《卫生政策研究进展》以及《福建保险》等转载。

2.“三大攻坚战”之二是“精准扶贫”,核心内容便是摆脱贫困和防范返贫。笔者发现,“贫困”概念与“风险”概念的实质内涵完全一样,都是动态因果过程,而且,特别关键的是需要明确相应的(脱贫)行为主体,因此笔者重新定义了“贫困”概念,将其拓展为“主动脱贫理论(EPM)”,提出区分两类不同贫困户家庭,一类是其家庭成员中有一名愿意带领全家勤劳致富的成员的贫困户,另一类是不存在这种笔者称之为家庭主要责任人的贫困户。对于前者,可以采用外部资源助其脱贫,实现精准脱贫;对于后者,则直接实施社会救济。笔者还指导另一位研究生将此项研究作为其博士论文选题。相关研究成果先后发表于《上海保险》2017年第9期、《保险研究》2017年第11期和2018年第8期等。

当然,“主动脱贫理论(EPM)”并不是完全“从理论到理论”的研究路径。事实上,笔者在2014年至2018年期间,用近5年时间,通过组织和参与支持一个贫困山村两所村小教师的公益活动,以及与村小老师和同学的交流,对该村部分贫困家庭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观察、了解和记录,曾与一名代课老师合作发表了一篇贫困原因的调查报告(见图7)。

▶图5 2016年,笔者重新定义了“系统性风险”并发表于《保险研究》

▶图6 2018年,笔者与一位研究生合作,提出“主动脱贫理论(EPM)”

▶图7 2017年,笔者对致贫成因的调查分析

3.笔者仍在进行中并继续指导一位在读研究生作为其博士论文选题的研究内容是“基于风险新定义”,重新审视银行业和保险业共同使用的“操作风险”(可平行地审视“信用风险”)概念,努力区分出同一术语分别对应两类机构经营过程中的实际内容差异,进而发现并改进各自关于这一重要风险科目的管理机制。这项研究仍在进行中,但已有初步成果,留待未来详述。

总之,风险概念是整个金融保险业的核心基础概念,必须将其夯稳扎实,使其真正成为支撑行业运行的基础概念和理论基石。而本文关于现有风险概念及定义所分析和归纳的“四宗罪”,如果基本属实的话,那就难以承担起行业理论基石的作用,更不利于“未雨绸缪”的风险管理理念,不利于减少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利于保险业未来的健康发展。因此,希望业内同仁认真考虑或批评笔者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探索并构筑支撑行业健康发展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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