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401K计划对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启示
2022-06-21北京工商大学
董 捷 赵 宇 北京工商大学
一、引言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截至2020年末,我国65岁以上人口达到19064万人,占全国总人口数的13.5%,老年抚养比达到了19.7%,较2000年增长了9.8%。《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显示,从2021年到2050年,我国将进入加速老龄化阶段,从2051年到2100年,我国将进入稳定重度老龄化阶段。预计到2053年,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达到峰值4.87亿人,占到总人口数的34.9%,比发达国家老年人口的总和还要多7000多万人。彼时,我国可能不再是世界人口第一大国,但却是世界第一老年人口大国(冉昊,2021)。人口红利已经消失,面对巨大的人口压力,我国所提出的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多年来一直呈现“一大二弱三空白”的特点。从结构上看,截至2019年底,我国第一支柱占比为72.52%,第二支柱占比为27.48%,第三支柱占比为零,基本养老金收不抵支的省份逐年增多,第三支柱的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则刚刚起步。所以,重视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建立,积极探索企业年金的发展路径,引导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能为我国摆脱养老困境提供一条新的出路。美国是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最早的国家之一,尤其是其401K计划的提出,使得美国的私人养老金规模在接下来的30年时间里实现了跨越式发展,研究借鉴美国企业年金制度——401K计划的机制对于我国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美国401K计划的主要内容
1875年,美国的快递公司建立了第一个企业年金计划,此时的年金计划一般建立于铁路、银行和公共事业领域。从第一次世界大战到20世纪20年代,美国爆发了由工会组织的养老保障运动,为消除养老保障运动带来的影响,美国政府开始着手设立企业养老保险,但此时对企业养老保险的界定比较模糊,且是由企业单独出资,政府只提供税收支持。20世纪30年代美国爆发经济大萧条,不少企业迫于经济压力,减发甚至停发养老金。为此,1935年,政府出台《社会保障法案》对缴费方式作出规定,要求雇员与雇主共同缴纳保费,从而减轻企业的负担(马凯旋、侯风云,2014)。1978年,美国的《国内税收法》新增第401条K项条款(简称401K计划),规定政府机构、企业及非营利组织等不同类型雇主,为雇员建立积累制养老金账户,可以享受税收优惠。1981年,401K计划再次追加实施细则;但是早期的立法环境并不利于401K计划的发展,1982年,《税收公平和财政责任法案》将DC型养老金计划(确定缴费型,又称以收定支型计划,是由企业先确定缴费水平、企业与雇员按规定比例出资并计入个人账户的年金计划。401K计划即属于DC型雇主养老金计划的一种)的年度总缴费额大幅缩减至30000美元,且取消盯住通胀指数;1983年,美国国会进一步要求所有雇员的税前列支养老保险费必须缴纳联邦保障税;1984年美国财政部提出废除401K计划的提案未获通过,但这一系列相继出台的政策阻碍了401K计划的发展。直到进入20世纪90年代,美国的401K计划迎来了发展的高潮。1998年,401K计划针对新加入的雇员实行自动加入机制,大大提升了雇员的参与度。2006年,《养老金保护法案》设置了“合格自动缴费安排”,在雇员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将资产按照默认缴费率缴费,并要求雇主适当匹配缴费或对所有参与者提供固定比例的缴费率。法案还规定,若雇员没有异议,会将资产投资于合格的默认投资组合(李瑶、柏正杰,2018)。2013年的《SAFE退休法案》规定,取消401K计划自动合格缴费率10%的上限。2019年,美国国会通过《新开支法案》,鼓励401K计划模仿老式的退休金制度,提供保障收入的年金产品。目前,美国的401K计划已经成为了美国三支柱养老金模式中第二支柱养老金计划的典型代表,在个人养老金体系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三、美国401K计划发展的主要经验
美国的401K计划自成立之日起就随着美国的经济发展、保障需要、政府的财政状况不断改革、优化与完善。美国401K计划不断完善的过程就是解决美国不同时期出现养老保障问题的过程。
(一)通盘考虑企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
随着美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仅靠第一支柱的养老金难以承受巨大的养老保障需求,积极加快第二、第三支柱的发展,缓解第一支柱养老金的压力已经成为社会共识。美国企业年金制度出现的时间比基本养老保险还要早,统筹层次由成立之初的个别企业发展到政府安排,覆盖人群范围也由刚开始的精英人才发展到普通大众,这种自下而上的发展历程使得企业年金制度深入人心。企业年金作为第二支柱的典型代表,与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着相互替代的关系。美国私人养老金(由第二、第三支柱养老金构成)与公共养老金(由第一支柱养老金构成)呈现混合支撑状态,强制性社会保障的养老金替代率大约在40%左右。这种极低的替代率使得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速度并未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而滞缓,私人养老金的收入与支出数额增长趋势明显。1981年,私人养老金储备数额达到1万亿美元,1998年,储备数额达到10万亿美元,2013年,储备数额达到20万亿美元。2017年,美国的私人养老金计划资金储备额高达28.2万亿美元,相比之下,基本养老保险资金储备额才2.85万亿美元。私人养老金的支出在1950年到1960年间增长了364%。2016年,美国养老保险第一支柱占比10%,第二支柱占比61.9%,第三支柱占比28.1%,伴随着基本养老保险资金收入占比的下降,企业年金计划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表1 2011—2019年美国401K计划参与情况
(二)引入“自动加入”机制
1998年,美国对401K计划新加入雇员实行自动加入机制。2000年,对现有雇员实行自动加入机制。2006年,美国《养老金保护法案》再次明确“自动加入机制”,只要雇员不提出异议,将会自动加入401K计划,这极大地提高了雇员对401K计划的参与率(见表1)。截至2019年,美国401K计划的参与者数量达到了9068.7万人,401K计划参与企业达到604424家。强制性的企业年金加入机制,不仅可以为企业年金制度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流,稳定养老保障制度,还有利于保障制度运行的可持续性。2007年至2015年,实行自动加入机制的401K计划比例增长了25.7%,自动加入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极大地提高了中小企业的参与积极性。
(三)有效的监管体制
一是法律层面。美国401K计划的发展建立在立法之上,且每一次修订都有法律保驾护航。在401K计划诞生之前,1942年《税收法》提出EET型税收模式。1974年《雇员退休所得保障法》规定,雇主需要向“养老金福利保障公司”缴纳保险费,以防止公司破产对雇员的福利造成影响。《雇员退休所得保障法》和《国内税收法》则再次为保障雇员利益发声,这些法律的铺垫都为后来401K计划的推出起到了积极作用。1978年《国内税收法》新增第401K项条款,401K计划首次出现在大众视野。2006年的《养老金保护法案》对401K计划投资方面的规定作了修订。每一次立法的修订不仅极大地促进了401K计划的实施,还为其日后的维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是监管层面。在美国建立401K计划的市场领域中,每个领域都配备有专业的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参与者包括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投资顾问、账户管理人等。401K计划的监管主体包括各金融监管机构、美国财政部、国税局和劳工部,各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披露信息、保障投资安全、监管偿付能力等;财政部与国税局的职责主要包括防止税收流失与税收待遇被滥用以及保证相关政策的实施;劳工部的职责主要是确定计划的发起人、计划的参与者、计划本身的合格性以及对各主体进行监督(张维,2021)。各个监管部门分工明确,权责清晰。
三是资金层面。对于基金投资采取的是“审慎人”模式,法律和监管机构对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没有太多约束,鼓励市场充分竞争,避免政府的过度干预。其资产可投资于股票、基金、年金保险、债券、专项定期存款等金融资产。对于资金管理采取的是“受托人责任”,企业为避免承担过多的责任,将投资决策权转交于雇员个人(谢镇江、梅绍华,2014)。
(四)灵活可视的运行机制
一是在账户资金的领取方面。美国401K计划在运行时,允许雇员在规定领取年龄之前按一定比例提取账户中的资金,雇员离职后,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该如何处置该账户中的资产,可以选择继续使用原有账户,也可以选择开立新的账户甚至可从账户中提取全部或部分资金,其便携性、可操作性提高了雇员参与401K计划的积极性。
二是在账户资金信息方面。雇主需定期寄送对账单,这在法律上作出了明文规定,要求雇主必须遵守。该计划的透明性为美国的企业年金制度吸引了大量人员参与,积累了大量的资金,为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三是在账户资金使用方面。美国的401K计划允许雇员利用401K账户中的资产进行贷款,贷款是否得到允许则视401K计划中账户规模大小而定,贷款后雇员只需要支付部分利息。该方案再次提高了401K账户的灵活性。根据ICI(美国投资公司协会)调查,尽管大多数401K计划参与者可以从他们的计划中获得贷款,但大多数参与者不会贷款。EBRI(雇员福利研究所)与ICI(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的401K数据库显示,大约有53%的401K参与者参与了2018年提供贷款选择的计划,而只有17%的符合贷款条件的人有未偿还贷款。虽然美国允许个人对401K计划账户进行贷款可能会对养老金资金安全产生一定的威胁,但是这笔损失对于养老金整体而言还是非常小的,且其灵活的资金使用方式会为401K计划带来更多的参与者与资金流。
(五)民众对401K计划充满信心
根据ICI调查可知,401K计划参与者在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期间对该计划仍然充满信心。对2200多万DC计划参与者(401K计划参与者亦属于DC型计划参与者)的账户记录进行检查发现,即使在爆发金融危机的2008年,也只有3.7%的参与者停止向其账户供款,自2008年以后,这一比例更低。例如,2021年对3000多万DC账户(401K计划账户亦属于DC型账户)的分析发现,只有0.8%的参与者停止向其账户供款。美国民众对401K计划的信心为资本市场带来了巨大的资金流,稳定的资本市场又反过来作用于资金流,实现其保值增值的需要。
▶表2 2011—2020年中国企业年金参保规模情况
▶表3 2012—2020年我国企业年金覆盖率情况
四、我国与美国企业年金制度的比较——基于美国401K计划
(一)参保对象覆盖范围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参保对象、参与企业与美国相比,范围较小。据统计,1993年,美国参加401K计划的雇员比例仅约12%,到2000年时参加该计划的雇员占比就达到了71%(张占力,2018)。2020年,401K计划约有6000万积极参与者和数百万前雇员和退休人员。401K计划的快速发展为美国的养老金带来了源源不断的资金流,成为美国养老保障体系中的中坚力量。反观我国,因企业年金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参与企业与参保对象相对较少(见表2)。2020年,我国的企业年金参与企业数仅为10.5万户,参与人数仅2718万人,企业年金资产总计22497亿元,虽创下历史新高,但占GDP的比重也仅为2.2%。虽然我国企业年金参与企业数量与参与职工人数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但是由于我国人口众多,企业年金制度的实施主要集中在少数大型企业,且不同地区之间差异较大,因此我国的企业年金覆盖率相对较低(见表3)。而一些西方国家的企业年金覆盖率较高,如德国的企业年金覆盖率高达90%,美国超过50%。并且由于第一支柱的挤压,我国企业年金的替代率偏低。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替代率并没有明确数值,韦樟清、聂玮莹等(2019)以2016年城镇退休职工参与企业年金情况为参考,综合企业性质、退休年龄、职工与企业缴费比例、投资收益率等因素测算出我国企业年金的替代率仅为3%~5%,这一数值落后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9%的平均水平(郑秉文,2010)。我国的企业年金一度沦为企业竞争人才的附加福利制度,完全违背了企业年金作为养老保障体系第二支柱的作用的初衷。
(二)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收益
在资金的投资范围方面,美国的企业年金市场已经趋于成熟,允许在境内外投资,雇员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自行选择投资产品。美国401K计划的投资对象主要包括股票基金、生命周期基金、非生命周期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基金、担保投资契约或稳定价值基金和公司股票。在EBRI/ICI的401K数据库中,截至2018年底,大约有63%的401K参与者将401K计划余额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权益证券,其中39%的余额投资于股票基金、共同基金和其他集合投资,5%的余额投资于雇主公司股票,20%的余额投资于平衡基金的股票部分。8%的401K计划参与者将账户余额投资于债券基金;2%的参与者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6%的参与者投资于担保投资合同(GIC)和其他稳定价值基金;12%的参与者投资于平衡基金的固定收益部分。反观我国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2021年以前,我国的企业年金基金仅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连结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债、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2021年1月底,人社部正式批准发行了首批5只港股通股票型养老产品,此次对企业年金投资范围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企业年金基金的市场投资范围,有助于提高年金基金的收益。
在资金的投资收益方面,美国拥有庞大的401K资产规模市场(见表4),根据ICI数据,截至2021年3月底,美国401K计划的资产约为6.9万亿美元,占美国35.4万亿美元退休市场的近五分之一。美国401K计划的资产主要是以共同基金的形式存在于资本市场。截至2021年3月底,约66%的401K计划资产由共同基金持有,剩余的401K计划资产包括公司股票(雇主股票)、个人股票和债券、担保投资合同(GIC)、银行集体信托、人寿保险独立账户和其他集合投资产品。401K计划的养老金直接投资于共同基金,使得由短期资金汇聚的共同基金变成了长期资金,有利于资金的保值增值。美国劳工部数据显示,2009年至2013年,401K计划的平均收益率为12.5%(刘桂莲,2017)。相比之下,我国的企业年金基金规模小、收益率较低(见表5)。2020年,我国的企业年金积累基金规模为22497亿元,投资收益率合计10.31%,占国家GDP总量仅为2.2%(见表6);虽然投资收益率创下自2011年以来的最高水平,但是平均收益率仅为7.7%,低于8.51%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年均投资收益率。
▶表4 2011—2019年度美国401k计划资产规模情况
▶表5 2011—2020年度中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率
▶表6 2011—2020年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积累规模及占GDP比例
(三)税收激励政策
税收政策安排是否合理也影响着一个国家的企业年金制度是否能够稳健发展,虽然我国和美国所采用的税收模式一样,均为EET模式,即延迟纳税,在补充养老保险业务购买阶段、资金运用阶段免税,在养老金领取阶段征税,但是在税收优惠激励上远不及美国。首先,在税收优惠上,美国采取的是雇主缴费额在雇员工资的15%内可以进行税前列支,雇员缴费在上限以内的部分可以免税,税收刺激力度较大。据调查,401K计划的参与者普遍认为税收优惠政策是他们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的重要动力。其次,美国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建立在立法层面上,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国内税收法》《养老金保护法案》等。实际上,401K计划是一种基于税收优惠的养老金方案,它通过非歧视原则,限制高收入者的缴纳限额,以期实现对参与者的普惠。而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直到2014年才采取了主流的EET税收模式,目前,其税收优惠政策为:个人在缴费阶段,综合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时可在收入额中全部扣除;在投资阶段,投资收益暂不缴纳所得税;在领取阶段,征收所得税。企业在缴费阶段,缴付的金额部分可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标准内予以税前扣除。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发展晚、税收优惠激励较弱且没有法律的保障,这些问题限制了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快速发展。
(四)法律法规监管程度
与美国401K计划完善的法律法规相比,我国的企业年金无论是在立法数量还是详细程度上都与美国有一定的差距。首先,在外部监管体系上,美国的监管部门拥有一整套针对401K计划的监管流程,包括计划的发起、缴费、投资、税费、资金领取等;其次,在基金资产的安全性上,美国出台了《雇员退休所得保障法》,规定成立“养老金福利保障公司”,要求雇主向“养老金福利保障公司”缴纳保险费,当雇主的年金计划无法继续时,由“养老金福利保障公司”支付参保雇员的退休金。反观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我国目前针对企业年金制度的规定主要有《企业年金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企业年金的运行涉及诸多部门,需要部门间的通力配合,在运行过程中,很容易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若是一方操作不规范就会产生连锁反应,损害多方利益。尽管监管部门对企业年金产品的监管十分严苛,但是这些监管如若能建立在法律之上,其效力与作用就会更加明显。
五、美国401K计划对于我国发展企业年金制度的启示
(一)逐步扩大参加企业与参保对象范围
一是在政府层面,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潜移默化中转变人们过度依赖基本养老保险的思想,分散养老压力。与美国401K计划自下而上、市场主导的发展过程不同,我国企业年金制度是在政府的指引下成长起来的,缺乏民众参与的自觉性,民众过度依赖基本养老保险的心理急需转变,所以政府层面的宣传尤为关键。
二是在企业层面,通过丰富宣传手段,展示企业年金的优势为企业吸引人才,利用企业年金的保障作用留住人才,制定更加精细化、具体化、规范化的企业年金管理政策用好人才,努力扩大企业年金的覆盖面,增强员工的归属感。
三是在社区层面,利用家庭、小区、社区间的纽带关系,开展现代化养老课堂活动,通过线上线下双重作业,向民众传递新时代养老意识。
(二)优化基金投资配置与效益
一是对于长期性资产,可在安全范围内增加对于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根据人社部有关要求,期望年金在安全平稳运行的前提下,适度提高投资收益,而不是追求企业年金收益的大起大落。由于我国资本市场波动较大,出于安全性考虑,监管机构对于股票投资的占比进行了规定。为此,我国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对于长期性资产,可鼓励其在安全范围内寻找最佳的投资组合。
二是逐步扩大基金投资范围,放开基金投资权限,如投资于金融衍生品等。2020年底,人社部印发《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对年金基金投资范围进行了调整,并强调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的原则,这对于我国企业年金放开投资是一个好消息。
三是制定多元化投资方案供企业选择。由于我国企业年金发展较晚且制度还未成熟,可通过提供可选择的投资方案,满足不同企业管理者的偏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地增加盈利。
(三)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设立税收政策上位法。目前,我国对于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是以部门规章的方式予以公布的,出台有关税收优惠的上位法是关键,这能为企业年金制度的运转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
二是采用EEE税收模式。同美国一样,我国的企业年金税收模式采取的是EET模式,但税收刺激远不及美国。就目前的企业和员工的企业年金参与率来说,要想进一步扩大参与人群,我国可引进EEE的税收模式,对企业年金在缴费、积累和领取三个环节均实行免税政策,增加制度的吸引力,在模式引进的同时,要注意模式转换的衔接问题。
(四)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与健全的法律法规
一是在立法方面,尽快出台有关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上位法。目前,我国涉及企业年金制度的文件主要包括《企业年金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显然对于企业年金的规则设定不能做到十分详细,且其效力与法律相比不具备权威性,所以,我国应尽快出台专门针对企业年金制度的法律法规,从立法层面对制度做出明确规定。
二是在监管机制方面,建议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两手抓,严格规范企业年金运转流程。由于目前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所以以政府为主体的外部监管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以防止出现监管不到位或是双重监管的现象,确保企业年金制度制度处在一个适宜发展的环境当中。当企业年金制度成熟之后,政府应当适当让位于市场,让以企业为代表的内部监管充分发挥作用。
三是要建立透明的信息查询系统,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可借助于“互联网+系统”,以大数据为依托,建立企业年金全国性账户在线查询系统。目前,不少发达国家如丹麦、荷兰、澳大利亚等,都拥有养老金登记机构。我国人口众多,通过建立地方养老金登记系统,便于搜集数据后统一上传至中央,实行分级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