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党内监督保障党的自我革命
2022-06-21刘红凛王贺宇
刘红凛 王贺宇
〔摘要〕纵观百余年来党的建设理论与实践,建立健全党内监督体制与机制、与时俱进地加强党内监督、有效克服权力异化,是实现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保障与“关键一招”。随着党的历史方位与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以党内监督保障党的自我革命,客观上经历了一个从革命时期的初步探索、全面执政后的曲折探索、改革开放后开创新局面到新时代以全面从严治党实现党的自我革命的发展过程。新时代以党内监督保障党的自我革命,必须根据时代要求和自我革命的任务目标来优化和调适具体实践路径,通过强化党内监督的自觉性来激发党的自我革命精神,通过构建系统配套、务实管用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来保障党的自我革命,通过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抓住“关键少数”来积极推进党的自我革命,通过构建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贯通的监督体系来协同推进党的自我革命。
〔关键词〕党内监督,政治监督,自我革命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22)03-0005-08
〔收稿日期〕2022-03-12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课题“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19ZDA008),主持人刘红凛。
〔作者简介〕刘红凛(1969-),男,山东泰安人,复旦大学特聘教授,党建研究院院长,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理论界)人才(2014年),主要研究方向为党的建设、党内法规、政党政治等。
王贺宇(1992-),男,辽宁阜新人,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党的建设与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的奋斗史,就是一部与时俱进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推进自我革命的历史。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明确指出,“勇于自我革命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自我革命精神是党永葆青春活力的强大支撑”〔1〕;强调“百年奋斗锻造了走在时代前列的中国共产党”〔1〕;要求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决议》强调:“党历经百年沧桑更加充满活力,其奥秘就在于始终坚持真理、修正错误。”〔1〕那么,依靠什么来实现党坚持真理、修正错误、自我革命?纵观中国共产党历史,建立健全党内监督体制与机制、着力加強党内监督,无疑是实现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保障与“关键一招”。在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之际,从加强党内监督视角来分析研究党的自我革命的历史与经验,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党内监督与自我革命:基本内涵与内在关联
所谓党的自我革命,简单说,就是一个政党根据内外环境、形势任务变化而进行的自我调适、自我修复与创新发展的过程,也可以说“是自我警醒、自我否定、自我反思、自我超越的一种积极的、主动的革命性行为”〔2〕。从根本上看,自我革命的关键在于“自我”二字,中国共产党作为先进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作为唯一的领导党与执政党,党的革新与革命主要靠“自我”,而不能过度依赖于其他任何的外在力量;自我革命的核心要义在于,通过有力的自我监督、自我规范、自我约束,做到刀刃向内、刮骨疗毒、纠正偏差、矫正错误、坚持真理、革故鼎新;自我革命的价值目标在于实现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不断维护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永葆党的旺盛生命力和强大战斗力,始终保持党的领导地位与执政地位。无论是从历史还是从现实看,实现党的自我革命既离不开全面从严治党,也离不开党内监督。习近平指出:“党内监督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3〕212-213从一定意义上看,“自我革命”具有明确的目标导向,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目标化的一种表述;在此意义上看,党内监督既是推进自我革命的有效方式,也是实现自我革命的重要保障。
从词源意义与一般意义看,“监督”具有察看和督促之意,早在《后汉书》中曾有所指:“臣闻古之遣将,上设监督之重,下建副二之任。”〔4〕1135当然,这里所言的“监督”侧重于军事作战中的监督。从宏观上看,监督是一个系统性的综合概念,主要是指相关人或组织针对特定对象,围绕权力运行、职责履行乃至权利和义务关系等而展开的一系列检查、审查、督促、惩戒、约束等活动。将“监督”拓展运用到党内监督,其基本内涵则需要根据马克思主义政党属性、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实践来具体理解,需要从监督的目标、主体、对象、内容、形式、依据、方式等基本要件作深入分析。从监督目标看,党内监督是为了有效解决党的领导虚化弱化、党内组织涣散、纪律松弛、权力异化等管党治党中的突出问题,以确保组织统一、政令畅通、纪律严明、秉公用权、政治清明,确保干部清正廉洁、忠诚担当、廉洁自律、行为规范,进而保持与维护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生命力与战斗力。从监督主体看,党内监督的主体是党的中央组织、各级党代会、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党的基层组织、党员等。从监督对象看,党员是党内主体,党内监督的对象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其中重点对象是各级领导机关与领导干部。从监督内容看,党内监督不仅聚焦管党治党责任、干部权力行使与尽职履责情况,也涉及对党的领导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落实等。从监督形式看,党内监督具有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平级相互监督等多种形式,纪检专责监督、巡视巡察、派驻监督、检举控告等多种方式;既包括对于苗头性、倾向性等小问题的教育、提醒、督促等,也包括对严重问题的问责、纪律处分等。从监督依据看,党章、党内监督条例、问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度可谓党内监督的基本依据。综上可知,党内监督是一个动态性的、多方面的、网状的、立体的、综合型的自我监督体系,主要是指为了坚持与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从严管党治党、纯洁党的组织与队伍、推进党的事业,依据党内相关法规制度而进行,以各级党组织与领导干部为重点对象,运用约束、检查、惩戒、问责、教育、督促等多种方式来有效规范权力行使的一系列政治活动,是一种在党内进行的自我纠偏矫正、自我约束规范的监督管理形态。63C49FE8-8837-41A6-9F96-3E0F71BC7209
习近平强调指出,“我们党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形成了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丰富思想成果,……加强党内监督,接受人民监督,不断纯洁党的思想、纯洁党的组织、纯洁党的作风、纯洁党的肌体,等等。这些都是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经验”〔5〕17。一百多年来,我们党始终把“党内监督”作为保障自我革命的重要法宝之一。世界政党建设的经验教训充分表明:一个强大的政党不仅是在大风大浪中锻造出来的,也是在自我监督、自我纠偏、自我规范、自我革命中不断发展壮大的。一方面,只有通过强有力的内部自我监督,才能及时发现党在自我革命中存在的问题难点;从根本上看,“自我革命本身就是对着问题去的,讳疾忌医是自我革命的天敌”〔6〕164。只有充分运用党内监督的各种有效方式,才能形成及时发现问题、反馈问题、正视问题、防范问题、直击问题、纠治问题的闭合链条,做到精准施策、靶向治疗,有效克服各种不良作风与权力异化现象,实现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锻造朝气蓬勃、充满战斗力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才能有效破解一党长期执政下“自我监督”难题、成功跳出治乱兴衰的历史周期率。另一方面,只有通过党内监督,才能在自我革命中做到“守正”和“鼎新”。“只有努力在革故鼎新、守正出新中实现自身跨越,才能不断给党和人民事业注入生机活力”〔6〕164。所谓“守正”,就是通过党内监督、全面从严治党来保障自我革命过程中党的领导核心不动摇,使党的领导和政治权威得到维系与强化;同时,保障党的指导思想、纲领章程、路线方针的正确执行,使党和国家的事业长盛不衰。所谓“鼎新”,就是在自我革命进程中,必须勇于冲破陈旧的思想观念束缚、突破固化利益藩篱、剔除“沉疴顽疾”,与时俱进地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与实践创新,使党始终保持先进性、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总之,无论是从历史还是现实看,党内监督同党的自我革命之间都具有紧密的内在逻辑关联,只有发挥党内监督功能、提升党内监督效能、建构自我监督的法规制度体系,才能为党的自我革命提供强大动力与政治保障。
二、以党内监督保障党的自我革命的历史进程与基本经验
一百余年来,中国共产党外靠发展人民民主、接受人民监督,内靠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内监督、推进自我革命,这成为中国共产党不断发展壮大、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的成功密码。纵观党的自我革命与党内监督史,随着环境形势与中心任务、党的领导地位与执政地位的发展变化,党的建设的形势与任务有所不同,以党内监督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客观上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即从革命时期的起步探索到全面执政后的强化、改革开放后的制度化直至新时代全面加强党内建设的发展演进过程。要深刻认识党内监督在推进自我革命中的重要作用,必须结合历史发展的基本脉络来深刻把握。
(一)在革命时期与局部执政中的初步探索
党内监督是自我革命的基本举措和基本保障。早在建党之初,中国共产党就十分注重以党内监督保障党的先进性,并使之成为贯穿于从严治党与自我革命的一条“逻辑主线”。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明确规定了党的政治要求和政治纪律,要求实行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如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和政策,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7〕4。到了党的二大,随着党的组织体系、组织章程与组织纪律的建立与完善,对党内监督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如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了以“四个服从”为主要内容的“六条纪律”和开除党员的“六种情形”;《关于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明确要组成一个做革命运动的大的群众党必须遵守“两个重大的律”〔7〕90,并提出严密的、有纪律的组织与训练需要遵守的“七项原则”,并着力构建党内纪律监督体系来保障党的政治纪律的贯彻落实。
从历史上看,一方面,在革命时期党内监督的加强与党员规模扩大密切相关。1925年中共四大提出要执行使党群众化的组织路线、加快党员发展。与之同时,四大党章将党内监督权放置到各执行委员会和党部,明确规定党员违反党纪的“六种情形”由“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开除之;同时,在日常管理中要求“凡党员离开其所在地时必须经该地方党部许可,其所前往之地如有党部时必须向该党部报到”〔7〕388。随着党员数量激增与当时任务要求,1927年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中特设“监察委员会”一章,要求“在全国代表大会及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8〕151。这在党的历史上是首次建立党内监督的专门组织平台;同时规定,对于破坏党的纪律的行为“须经党的委员会,党员大会,或监察委员会,依合法手续审查之”〔8〕153。
另一方面,革命時期党内监督的加强更与党的领导权的扩大、在根据地建立红色政权密切相关。1928年六大党章进一步改进了党内监督机构,增设“审查委员会”一章,设置中央和省市县审查委员会以“监督各级党部之财政,会计及各机关之工作”〔9〕480;同时规定:“关于犯纪律的问题,由党员大会或各级党部审查之。”〔9〕480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工农红军先后建立了十几个革命根据地、建立了红色政权,历史性地成为局部执政党。针对根据地建设中出现的山头主义、官僚主义、贪污腐化等不良现象, 1933年中央出台的《关于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及中央苏区省县监察委员会的决议》明确规定,中央党务委员会和各省县监察委员会的任务就是“正确的执行铁的纪律,保证党内思想和行动的一致,监视党章和党决议的实行,检查违反党的总路线的各种不正确的倾向(官僚)主义及腐化现象等”〔10〕340。从此以后,中央党务委员会以及省、县两级监察委员会共同开展监督工作,维护党章党纪的实行,同腐化现象作斗争,有效地保障了党的先进性。1945 年,七大党章专设“党的监察机关”一章,要求在必要时成立中央及各地方监察委员会;并在领导体制上规定:“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该级党的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工作。”〔11〕133从功能定位看,当时监察委员会作为同级党委的一个工作机关,其职责主要是“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11〕133。63C49FE8-8837-41A6-9F96-3E0F71BC7209
概括说来,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党内监督来保障党的先进性的成功经验主要有两大方面:一是不断强化各级党部、职能部门的监督职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逐步建立完善从中央到省市县与地方党部的“自上而下”的监督主体与监督体系。二是注重自我监督的制度创制、不断建立完善党内监督工作规范和制度保障,初步形成以党纲、党章、决案、决议为主要形式的党内监督法规制度框架。这些有益探索,为新中国成立以后进一步完善党内监督体系、党内监督法规制度体系奠定了重要基础。
(二)在巩固政权和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新探索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成为在全国全面执政的执政党。为了巩固新生政权、实现社会主义改造、防范公共权力异化、有效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我们党开启了以党内监督推进和保障自我革命的新探索。如1949年通过了《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要求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委要履行检查党纪的执行、受理和决定纪律处分或者取消处分、加强党内纪律教育三项任务和职权。为了推进自我革命、保证党的纯洁性与先进性,1951年至1952年在全党开展了“三反”“五反”运动;在一年时间内,大力查处贪污腐败、行贿受贿、官僚主义、盗骗国家财产、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等案件。1955年通过了《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要求设置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将其职责定位为“经常检查和处理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12〕329;同时,从加强纪法衔接维度规定,“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令的行为,除应依法由人民法院审理或政府监察机关惩处外”〔12〕329,要求党的监察委员会也要及时处理党员干部违纪行为。
在社会主义制度基本确立后,随着事业发展,我们党开始强调要实行自上而下的和自下而上的监督相结合。如1956年党的八大党章明确规定:“任何党员和党的组织都必须受到党的自上而下的和自下而上的监督”〔13〕233;同时坚持七大党章传统,专设“党的监察机关”一章,突出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功能。在这一阶段,党的专门监督机关在职权配置和领导体制设计上有着实质性提升:一方面,党的八大拓展了各级监察委员会的职权,强调党的监察委员会“不限于受理案件,而且要积极地检查党员遵守党章、党的纪律、共产主义道德和国家法律、法令的状况”〔14〕49。另一方面,注重上级监察机关对下级监察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强调“上级监察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13〕252。然而在后来,由于特定历史原因,党的九大、十大党章取消了党内专门监督的相关条款,先后废止了监察委员会制度、巡视制度等监督制度,使党内监督一度陷入停滞或混沌状态。
概括说来,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以党内监督推进“革命党”向全面执政党的历史转变可谓时代任务,其中的经验主要有三个方面:(1)改进监督体制,实行自上而下的和自下而上的监督相结合,加强上级对下级监督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如八大党章明确规定:上级监察委员会要检查下级监察委员会的业务工作、并有批准和改变下级监察委员会所做决定的权力,下级机关要向上级机关定期报告工作。这一规定为后来建立纪检机关“双重领导”体制奠定了制度基础。(2)开始注重党纪和国法的衔接,推进执纪和执法的协同开展。八大党章等相关党内法规要求,党的纪检机关既要受理党纪处分案件,积极地检查党员遵守党章、党纪的情况,也要协助人民法院和政府内部监察机构处置其违法行为;对于党员的违法行径,党的监督机关给予党纪处分的同时,国家机关也要作出相应处理。(3)根据党规和国法来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是推进“革命党”向全面执政党转变的“双重”保障。对执政党而言,要克服与防范公共权力异化与权力腐败,既要立足于人民民主来加强人民群众监督与法律监督,也要依据党章等党内法规来加强党内监督,有效实现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的衔接与协同。
(三)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开创新局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为了拨乱反正、树立与贯彻落实正确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与组织路线,有效推进与实现党在改革开放中的自我革命,我们党开始注重民主法制建设、进行党和国家制度改革、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其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恢复了中央和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这成为改革开放以来加强党内监督的新起点。在此基础上,1980年,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出台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将监督和检查党的路线方针、坚持集体领导、维护党的集中统一、根绝派性和无政府主义、防治特权主义、干部监督等状况作为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基本内容与基本要求。1982年党的十二大党章明确规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13〕335;党员既享有一定的监督权,也要履行相应的党内监督义务。而且,在党章中增设“党的纪律”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两章,进一步明确了党内纪律监督的内容、处分形式、监督流程,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正式确立了纪检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
1983年党的十二届二中全會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强调要加强政治监督,要求大力“纠正一切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路线的‘左的和右的错误倾向”〔15〕335,集中整治家长制、派性、无政府主义等问题,及时清理党内存在的“三种人”。1990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提出了拟定党内监督条例的任务,重提并强调要发挥巡视监督的功能作用,要求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根据需要向各地、各部门派出巡视工作小组,授以必要的权力,对有关问题进行督促检查”〔16〕49。1998年中央印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要求,党委(党组)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17〕544。2003年历史性地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该监督条例主要分为四大板块,在“总则”中主要明确了监督的目标、指导思想、对象、内容等事项,在“监督职责”中主要就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员三类主体的监督职责作了详尽规范,在“监督制度”中主要阐释了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制度、巡视制度、述责述廉制度等十项重要监督制度,在“监督保障”中主要明确了要对失责情形采取必要的惩治和问责。总之,2003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阐述了党内监督的原则、主体、对象、内容、形式、流程、保障等内容,在党的历史上是首部规范党内监督工作的专门性法规,对提升党内自我监督制度化水平具有标志性意义。63C49FE8-8837-41A6-9F96-3E0F71BC7209
概括说来,改革开放新时期以党内监督推进和保障党的自我革命的基本经验至少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在改革开放环境下建立与优化党内监督专门机构,充分发挥党内专门监督功能。同时,在体制上确定了纪检机关双重领导体制,有效保证了纪委实施监督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协同性。另一方面,注重制度治党、建立与完善党内监督法规制度,先后制定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风廉政责任制度、党内监督条例、廉洁自律制度、巡视制度、纪律处分制度、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制度等党内法规,初步建立起党内监督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
(四)新时代以党内监督和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的自我革命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推进与实现党的自我革命,把建立与完善党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党内监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实现自我革命的重要举措,具体而言,相关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把严整“四风”与严惩腐败、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实现自我革命的切入点。2012年,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中央八项规定”,要求严格加强监督、自上而下认真地贯彻“八项规定”精神。党的十八大以来,既做到集中整饬党风,又创造性地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持之以恒地正风反腐、推进自我革命。有关数据显示,党的十八大到十九大的五年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18.9万起,处理党员干部 25.6 万人”〔18〕。(2)强化党的政治纪律、加强政治巡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先后两次修订纪律处分条例,形成了以政治纪律为统领的党内 “六大纪律”体系;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政治巡视与政治监督,以纪律监督、政治监督保障党的自我革命。(3)进一步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健全完善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在强化政治监督的基础上,着力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等统筹衔接,不断增强党内监督的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同时,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党和国家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4)健全完善党内监督法规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紧紧围绕“权力与责任”健全党内法规制度、补齐党内监督的法规制度短板,先后修订和出台党内监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等法规文件。其中,2016年修订的党内监督条例是新时代全面规范自我监督各项工作的综合性、专门性的党内法规制度,在内容要求上具有以下显著特点:在监督体系上,要求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19〕102;在主体与责任上,进一步明确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纪检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工作部门、巡视巡察机构、党员等的具体监督职责;在制度与机制上,进一步建立与完善纪检机关领导制度、巡视巡察制度、组织生活制度、党内谈话制度、干部考核考察制度、述责述廉制度、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等重要制度;在整改和保障上,明确了对党内监督失职失责问题依照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等相关配套法规给予相应惩治。
概括说来,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党内监督推进和保障党的自我革命的基本经验至少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深化专门监督机关体制改革,提升专责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党的十八大以来,着力推进纪检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改革与制度化,建立和完善向上级纪委请示报告制度,增强专责监督的综合效能。同时,整体推动纪法贯通和衔接,着力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一体履行纪检、监察两项基本职能,保证了在自我革命中对一切公权力的全方位监督。(2)注重创新自我监督手段和形式。一是强化巡视监督,通过创新巡視形式、拓展巡视内容、加大分类处置力度、加强巡视“回头看”等一系列举措,增强巡视监督的实效性、针对性和震慑力;并将运用好巡视成果作为着力点,切实提高问题整改的实效。二是强化派驻监督,通过对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的全面派驻,不断完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使派驻机构“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所产生的监督效能得到充分释放。(3)全面加强政治监督,发挥政治监督的引领和保障功能。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在强调党内监督要全方位、全覆盖的同时,把政治监督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着力查处“七个有之”等突出问题;并大力增强纪律监督、巡视监督、派驻监督的政治性,在查处经济问题、腐败问题的同时,重点深挖其中隐藏的政治问题,严查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相互交织的深层问题。(4)进一步健全党内监督法规制度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既注重“守正创新”、建章立制,又注重“添砖加瓦”“查漏补缺”,先后制定和修订了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巡视工作条例、纪检机关监督执纪规则、执行责任规定等法规,有效解决了党内监督制度中存在的不够系统配套、权责不清晰、程序不规范、执行实效性不强等问题。截至建党百年之际,“现行有效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共 1370 部,其中,中央党内法规 77 部,部委党内法规 57 部,地方党内法规 1236 部”〔20〕。到目前为止,党内监督法规制度已从最初的一个纲领、一部党章发展为一个比较健全的监督制度体系,形成以党章为核心,以民主集中制为基础,以党内监督条例为主干型、专门型法规,以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等为配套法规制度,结构完整、覆盖到位、权责明晰、程序规范、运行有力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为推进与实现党的自我革命提供了完善的监督保障。
三、以党内监督保障党的自我革命的时代要求
党的建设理论与实践充分说明,“先进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是天生的,而是在不断自我革命中淬炼而成的”〔1〕。在长期执政条件下,面对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各种弱化党的先进性、损害党的纯洁性的因素无时不有,各种违背初心和使命、动摇党的根基的危险无处不在”〔21〕531,可谓党的建设面临的恒久课题,这也对以党内监督推进与保障党的自我革命提出了新的时代要求。在新时代,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世界政党政治变革之大变局,我们党要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以党内监督推进与保障自我革命的实践路径,“不断增强向体内病灶开刀的自觉性,使积极开展监督、主动接受监督成为全党的自觉行动”〔22〕,才能牢记党的初心使命、永葆生机与活力。63C49FE8-8837-41A6-9F96-3E0F71BC7209
(一)通过强化党内监督的自觉性来激发党的自我革命精神
自我革命精神是党永葆青春活力、强大战斗力的思想支撑,集中体现着我们党正视问题、刀刃向内、动真碰硬的勇气和劲头,深刻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政党勇于自我监督、自我纠偏、自我矫正、自我修复、自我规范的意志品质和政治自觉。新时代继续发扬好自我革命精神,必须以加强自我监督规范意识、强化党内监督自觉性为保障,纠治党内自我监督中的思想认识问题,发挥好监督元素在保障自我革命精神中的调节、督促、纠偏和规范功能。习近平明确指出,“长期以来,党内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不愿监督、不敢监督、抵制监督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监督下级怕丢‘选票,监督同级怕伤‘和气,监督上级怕穿‘小鞋”〔5〕80。这一讲话明确指出党内监督中主客体监督自觉性不强的问题。要破解这些难题,就必须加强党内教育、解决党内监督中的思想误区,使党员干部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政治自觉性。一方面,要从整体上加强党内教育,增强党内监督与党内法规意识,着力解决党内特权现象与监督意识淡薄现象。要做到这一点,“既要强调个人的学习自觉性、主动性,也要加大组织培养力度”〔23〕118;要加强对党章、党内监督条例等党规党纪的学习教育,使党员干部深刻学习了解党内法规制度,树立正确的党纪观、权责观与监督观,增强接受监督的政治自觉。另一方面,增强党员干部的监督意识,既要破除自我监督意识缺失、自我监督定力不够、自我监督松散等弊病,在内心中形成自我监督的强大思想自觉;也要克服党内不愿监督、不屑监督、不敢监督等各种错误思想倾向,营造良好的监督舆论氛围;还要增强领导干部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着力解决不愿意被监督、不习惯被监督以及抵制监督等思想问题,提高在自我革命中主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
(二)通过构建系统配套、务实管用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来保障党的自我革命
对管党治党而言,法规制度具有根本性、长期性、稳定性,也具有权威性与约束性。党内监督制度系统是实现党的自我革命的制度保障。新时代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要本着“于法周延、于事简便”〔24〕318的原则,坚持“立规”与“执规”并重,使相关党内法规制度“做到责任清晰、主体明确、制度管用、行之有效,并加强同党内其他法规的衔接,把制度框架确立起来”〔25〕。这要求我们:一方面,要健全党内监督法规制度体系、补齐法规制度漏洞和短板。其中,党章“是管党治党的根本依据,依章治党始终是党的建设的根本遵循与基本模式”〔26〕,要立足于党章这一“党内根本大法”与根本遵循,以规范党内监督的领导、主体、对象、内容、程序、保障等为着力点,进一步完善加强党内监督的相关法规;要进一步健全巡视巡察制度、派驻监督制度、请示报告制度、党内监督责任制度、廉洁自律制度、述责述廉制度、党内谈话制度、纪律处分制度、党内问责制度等各项制度,着力解决自我革命过程中监督主体分散、监督责任不清、监督程序不规范、监督制度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同时,要围绕权责关系设计制度、围绕制度规范构建相应体系,大力增强监督法规制度的系统性、衔接性、耦合性,做到党内监督各项制度能够前后衔接、左右联动、上下配套、相辅相成。另一方面,必须增强制度执行力。从根本上看,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切实提高相关法规制度的执行力是提升党内监督效能的重要基础。这要求我们,既要树立法规制度权威,使党内法规制度成为不可触及的带电“高压线”、党员干部约束自己和监督他人的基本规范,在党内形成自觉尊崇法规制度、严格执行法规制度、坚决维护法规制度的良好氛围;也要构建严密有效的执行保障机制,着力破解党内法规执行中的监督困境和难题,其中,尤其要科学构建相关考核评价机制、监督失责的问责机制、执行失范的惩戒机制等执行监督机制,压实各项制度执行的领导责任、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切实将党内监督制度优势转化为推进和保障自我革命的监督治理效能。
(三)通过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抓住“关键少数”来积极推进党的自我革命
对党内权力的约束与监督乃自我革命的核心命题和关键内容,也是全面从严治党面临的一大难题。从根本上看,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的一大命题,就是通过监督来纠治和预防权力寻租、权力变现、“为官不为”等权力异化现象,实现自我纠偏束权、规范党内权力运行之目的。因此,在自我革命过程中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使领导干部正确用权履责,就显得格外重要。对此,习近平明确指出:“领导干部责任越重大、岗位越重要,就越要加强监督。”〔25〕各级领导干部具体行使党的领导权与执政权、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如何有效监督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防止权力异化,这依然是进行自我革命面临的突出问题。要有效解决这一难题,至少应从三方面着手:一方面,要完善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加强上级对下级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的监督。习近平明确指出:“上级对下级尤其是上级一把手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督最管用、最有效。”〔25〕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与“一把手”的监督,必须强化党委(党组)对下级领导干部的监督,使党委(党组)切实承担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必须强化组织部门、纪检部门对下级“关键少数”的监督,运用多种方式来有效监督下级干部的政治、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状况,上级纪委要有效运用“四种形态”来强化对下级“关键少数”的监督;必须强化巡视巡察对“关键少数”的监督,深化政治巡视,有效形成发现问题、提出意见、有效惩治、明确整改、强化震慑的巡视巡察监督机制。另一方面,必须进一步完善民主集中制的落实机制,既要完善领导班子议事和决策制度,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建立规范的议事和决策机制,进一步明确集体决策的范围、内容和决策程序,健全党委常委会(党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等;也要强化纪委书记对同级领导班子的监督,对于监督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线索和违纪违法案件必要时可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再一方面,必须进一步健全监督渠道和机制,强化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这要求,必须进一步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进一步压缩权力暗箱操作的空间,切实保障党员群众的知情权,进一步构建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公开监督机制;必须拓宽和畅通民主监督渠道,既要发挥好传统监督渠道的优势与作用,增强来信举报和来访举报两大监督方式的效能,更要创新监督方式,有效运用新的媒介载体拓宽监督渠道,进一步提高监督举报的便捷性和系统性。63C49FE8-8837-41A6-9F96-3E0F71BC7209
(四)通过构建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贯通的监督体系来协同推进党的自我革命
虽然自我革命是自我监督、自我调适、自我完善的内部过程,但这并不意味着将一切外部因素“排斥”在外。事实上,只有党内和党外各种积极要素贯通结合、衔接互动,才能形成合力来协同推进党内监督与自我革命。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将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以党内监督为主导的内外贯通协调的监督体系。习近平明确指出:“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根本的、第一位的,但如果不同有关国家机关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结合起来,就不能形成监督合力。”〔3〕217对中国共产党而言,外部监督同党内监督在监督主体、监督方式、监督功能上都有所不同,客观上有助于保证监督的公正性与全面性。只有外部监督同党内监督相互结合、相互促进,才能形成内外合力全面规范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行为。要实现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的协同作用,就必须有效整合监督资源,加大以党内监督为主导的统筹力度,构建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内外监督贯通协调的监督体系。具体而言,这至少需要在三个方面着力:一方面,要推动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的衔接贯通。其中,人大及其常委会承担着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必须依法开展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审计机关等领域领导干部的监督,必须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尊重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办事、遵纪守法等情况的监督,切实督促党政工作人员规范用权履责、防止滥用权力。同时,必须促进党内监督同行政内部监督有机贯通,实现政府政务督查与党内巡视巡察、纪律检查的有效衔接,切实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的行政管理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促进行政机关的廉政勤政建设和政府职能的高效实现。另一方面,必须推动党内监督同监察机关专责监督、司法监督的有机结合。既要强化国家专职监督机构即监察委员会对公职人员的监督,进一步完善纪委和监委合署办公体制机制,推进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深度融合;也要着力提高党内监督和司法监督的衔接性,推进纪法衔接、纪法贯通;同时,还要注意纪法界限,克服与防止以纪律处分代替法律制裁、以刑罚代替党纪处分。再一方面,必须推动党内监督同民主党派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统筹联动。既要实现党内监督和民主党派监督目标指向上的高度协同,把新型政党制度优势充分转化为监督效能;也要加强党内监督同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协调,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增强推进自我革命的监督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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