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标准实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2022-06-02师伟
师伟
团体标准是国家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是推进标准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团体标准的实施又是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关键环节。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协会标准已有百年的发展历史,尤其是ASTM国际标准化组织和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ASME等团体标准早已应用实施多年。我国团体标准起步发展较晚,2001年我国成立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使得我国标准化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2015年国务院在《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中首次提出“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以快速响应市场和创新对标准的需求。但由于团体标准缺乏社会普遍认可以及团体标准在发展过程中存在团体的专业标准化技术能力不足等问题,都会阻碍团体标准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本文通过分析国内外团体标准发展现状,根据团体标准实施的理论基础,针对团体标准发展面临的挑战,提出解决团体标准实施存在问题的对策,提高社会认可度,促进团体标准规范有序发展,从而快速响应创新和市场对标准的需求,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国外团体标准发展现状
以美国、日本以及欧盟等为代表,大多实行以团体标准为主导的标准体系。在产业创新和市场竞争领域,主要由企业和行业协会为主导制定团体标准,为实现最优秩序标准化和最佳效益,提供了原生发展动力。国外团体标准在民间专业优势的推动下,其在发挥市场主导作用,引领技术创新发展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且许多标准在发展过程中已上升为国家标准或国际先进标准。
国内团体标准发展情况
我国团体标准起步发展较晚,但一直在积极探索团体标准发展路径。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1年9月30日,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已有的注册团体涵盖了19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其中团体标准数量最多的为制造业,共计11899项,占团体标准总数的40.34%。同时,其覆盖了包括广东省、山东省、浙江省、江苏省、北京市等31个省、市、自治区的社会团体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完成了注册。根据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发布数据显示,目前全国注册团体前五排名中广东省社会团体注册数最多,为771家,能够达到整个社会团体注册总数的14.2%。
国内外团体标准实施相关规定
国外团体标准实施相关规定,以美国为例,早在1996年便颁布了《国家技术转让与推动法案》,明确指出要以自愿性标准代替政府标准,政府也要积极参与民间社会团体标准的制定。2004年颁布《标准制定组织推动法案》,明确对自愿性标准制定组织的权利保护,以鼓励专业团体制定标准。当前美国已有700多独立的标准制定机构,如ASTM、SAE、API以及ASME等。
国内团体标准实施相关规定如下:2015年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明确提出了培育发展团体标准的重大改革举措,同时国家标准委先后开展了两批团体标准试点,其促进了产学研融合,有助于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2016年《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的提出,推动了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的建设。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正式实施,明确了团体标准的法律地位。2019年《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印发并实施,其为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提供了具体要求。
国内外团体标准实施的发展
国外团体标准实施的发展已有百余年历史,以ASTM为例,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制定自愿性标准的非营利组织,在全球140多个国家有超三万的会员,有十万多个单位参与标准制定,并被国际标准化组织以及世界各国广泛采用。
国内团体标准的实施主要是在2015年得到了大力发展,这对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完善标准供给结构,建立政府主导与市场主导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方向,因此,其拉开了我国团体标准发展的帷幕。2018年新修订的法律文案指出团体标准作为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共同构成国家标准体系,这为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制度保障。
团体标准的含义
团体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以及一定专业技术能力、标准化工作能力以及组织管理能力的学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团体标准是由团体按照团体确立的标准制定程序自主制定发布,由社会自愿采用,从而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給。团体标准按照相关程序制定和发布之后,无需向行政部门报批或备案,国家鼓励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相关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团体标准属于市场化标准,具有技术指标可达国际领先水平,能够迅速跟进新技术、新产品,填补标准空白以及修订速度较快,有助于增强团体标准工作机制的灵活性和适应能力,从而及时响应市场需求,推动各领域企业朝着高质量方向发展。
团体标准缺乏社会普遍认可
第一,我国团体标准体制与国外自愿性标准体制不同,这是由于我国原有的标准体系中政府公益性标准长期占据主导地位,使得市场主体和企业仅仅扮演标准实施者的角色,且标准制定也大多为一种补充激励,这种政府供给标准的惯性会影响我国团体标准的发展。第二,当前我国团体标准尚处于初级阶段,社会团体也将各自的注意力和视线放在市场竞争力上,导致团体标准的宣传力度不足,尚未形成标准化的传播体系,使得团体标准在实施上缺乏良好氛围,就会降低社会、市场对团体标准的期待感,既无法高效吸引消费者参与团体标准体验和实施,又会延缓团体标准社会公信力的形成和提高,从而使其在实施过程中面临较多挑战。
社会团体的专业标准化技术能力不足
近年来,我国在团体标准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虽然不断健全和完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团体标准制定的主体领域、层级等方面内容,只需依法注册团体便可开展团体标准制定工作,而专业技术能力较强的协会比例又较少,就会导致社会团体内部无法得到自我优化和提升。社会团体是我国标准化的重要力量,但我国各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存在差异,尤其是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實会由于各地的实际情况而受到限制,这就使得我国不同的社会团体在组织构成以及运作方式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差异性,其对团体专业标准化理念以及社会效用、工作机理等的认知不同,很难推动团体标准得到落实。
社会团体本身在发展过程中,由于自身缺少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其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又忽视标准化规章制度的制定,不重视市场调研工作以及过于追求团体标准发布带来的效果,使得社会团体无法全面掌握国内外先进的行业标准技术,从而导致其制定的团体标准出现对象定位不准,质量和技术水平相对偏低,甚至出现偏离公共利益的现状,就无法为新时期市场提供高质量的标准。
社会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的形成道路艰巨漫长
随着我国团体标准化工作的推进,一些社会团体已经开展标准制定与实施活动《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GB/T 20004.1-2016),提出社会团体开展标准化工作的良好行为模式,以引导社会团体标准化工作朝着良好的方向发展。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是指其遵循开放性、公平性以及透明性的一般原则,构建完善的标准化组织机构、申诉机制及知识产权管理等内容。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的形成有利于保证团体标准被市场所接受,同时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当前大量社会团体的团体标准编制工作仍处于初级阶段,社会团体对团体标准化管理方面的内容理解尚不统一,而以自律和必要规范为主要形式的标准监督机制也尚未健全,这势必会导致团体标准化的制度建设与实际执行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团体标准的研制周期相对较短,能够快速响应市场和创新需求。但在当今科学技术水平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新业态、新理念和新技术持续性地涌现,对团体标准在极短的制定周期内完成相关理念和技术的更新和优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在快速制定的同时保障标准的高质量是当前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团体标准采信机制尚不完善
团体标准作为一类与市场紧密结合、制定模式灵活的标准,通常以“协会标准”、“联盟标准”等实施形式存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明确提出鼓励各部门、各地方在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社会管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招投标等工作中应用团体标准。但在实际推广和应用中,团体标准被采信的情况还十分有限,主要原因在于当前我国各类市场经济活动仍然习惯以政府颁布的标准作为依据,团体标准作为市场主导制定的标准,其科学性、合理性、先进性的判定、技术贸易壁垒的规避以及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问题的处置都与政府制定的标准有着很大不同,如何合理解决相关问题,设置更加科学完善的采信机制,将是促进团体标准更加有效应用的关键问题之一。
缺少科学有效地管理机制与监督体系
现阶段团体标准的实施离不开政府的规范引导和精准培育,而团体标准制定与实施过程中缺少有效的管理机制与监督体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团体标准实施的社会监督机制尚未有效运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相关规定对团体标准监督虽然进行了制度方面的完善,国家标准委也发布了GB/T 20004《团体标准化》系列中的良好行为指南和良好行为评价两个国家标准,但其仍处于宣传贯彻阶段,尚未进入实质实施阶段。如团体标准符合性评价如何具体评价、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如何具体操作等并未明确规定,导致其缺乏统一高效的实施监管措施,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团体标准实施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团体标准第三方评估机制尚未建立,并且对已制定标准的执行情况跟踪评价不足,无法及时分析和研究团体标准实施状况和效果,也就不能为团体标准的实施和完善提供科学的数据反馈。
加强对团体标准实施的支持
新时期,为快速响应创新和市场对标准的需求,国家和政府要正确认识市场团体标准的实施对社会团体发挥市场主导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起到的推动价值,从而加强对团体标准实施的支持力度,以逐步形成全域标准化的治理体系。团体标准发展从自发到规范,从无序到目标,从产生、发展到成熟都需要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同时离不开国家和政府的指导与扶持。首先国家要在团体标准初创阶段给予大量的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以打造团体标准优势品牌,从而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序开展。其次建立政府、社会团体、企业与公众等各方协同的联合工作机制,以整合各方资源建设团体标准实施推进政策体系,从而强化团体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提供服务的依据作用。最后建立完善的解读机制和利益联结机制,加强团体标准的宣传普及力度,公开展示消费者关注度高的团体标准,以提高公众对团体标准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构建团体标准实施的机制
我国团体标准的落实与实施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因此在构建团体标准实施机制过程中,要积极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团体标准转化的成功经验,开展团体标准转化政策研究,明确团体标准或相关条款具有的可实施性,并对其进行采用转化,以探索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团体标准工作机制,规范标准供给规则。新时期,为充分适应新技术、新理念、新业态的快速发展,社会团体需要强化前瞻性标准前期研究,充分吸纳相关领域专家参与团体标准的制定过程,并加强人才建设力度,保证其能够跟踪市场前沿,对预期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进行科学估算,并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广泛收集多方资料,以精准识别标准化要素或对象,为高质量贯彻落实必要规范、推广经验做法以及促进创新发展提供指南、规划和要求,从而保证其能够以更快的响应速度,将最新的技术成果和更严的技术要求融入团体标准,切实推动和引领行业发展方向。
加强监督
首先,在团体标准实施过程中,要建立畅通的团体标准跟踪评价机制,广泛收集各方意见,全面了解团体标准的执行情况,并建立专利共享机制,在团体内部形成团体标准制度和实施上的专利交叉许可模式,从而增强团体标准实施的主动性,帮助社会团体明确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进一步提高团体标准质量和水平。其次,社会团体要不断完善自身监管机制和自我声明公开机制,树立高质量高水平团体标准的标杆,合理健全组织活动规则和产权保护机制,在增强社会团体制定和实施团体标准能力的同时,积极拓宽团体标准的宣传推广形式,切实维护消费者知情权,从而形成全社会质量共治。最后,建立健全团体标准实施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及消费者对团体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职能。
加强团体标准实施是快速响应市场和创新对标准需求的重要抓手。我国团体标准实施起步发展较晚,为进一步完善团体标准,需要政府、企业以及社会组织和消费者等多元主体共同努力。政府要加强对团体标准实施的支持力度,优化相关资金扶持政策,同时,社会团体要积极构建团体标准实施机制,遵循团体标准规范制定和科学评估并重的原则,执行团体内部的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加强社会监督以及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从而增强团体标准的适用性,切实发挥团体标准在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提高经济社会效益方面的价值优势。
(中国标准化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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