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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数字藏品的法律性质研究

2022-05-30陈官毅

艺术科技 2022年15期
关键词:法律性质区块链

摘要:近年来,非同质化代币技术大量应用于艺术领域,然而相关法制却仍付之阙如。由于特殊的制作技术与新兴的交易规则,因此NFT数字藏品有多种权利客体的特性。无论是“物”说、“债”说、著作权说,还是有价证券说、虚拟财产说,都无法将NFT数字藏品完全纳入现行法律的体制下。因此,对以NFT数字藏品为代表的新型数字财产,应当赋予一个新的民法定性。文章就NFT数字藏品的法律性质进行研究。

关键词:区块链;非同质化代币;法律性质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2)15-0-04

0 引言

2021年3月6日,推特CEO杰克·多西以NFT形式将自己在15年前于Twitter发出的第一则推文“just setting up my twitter”公开拍卖,后确定由区块链技术公司Bridge Oracle的CEO西纳·艾斯塔维以1630.58以太币购入,换算市值约为275.5万美元。另外,数字艺术家Beeple 2007年5月1日—2021年1月7日累计创作的5000张画作拼贴成的作品Every- days:The First 5000 Days也同样通过NFT形式得以拍卖,结标日期定在2021年3月11日,最终以6930万美元价格售出。

毫无疑问,NFT是近年来币圈、链圈及艺术界最火爆的话题。然而,NFT到底是什么,NFT艺术品以何种身份受法律保护?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初步窥视NFT法律性质问题之堂奥,并在NFT热潮之际,引起更多有志者对相关法律问题的重视。

1 区块链、非同质代币的概念及其制作过程

1.1 区块链与非同质化代币的概念

区块链技术本质上是一个去中心化的数据库,也就是一种分散式、只能附挂添加的账本,记录以签章证明、连续串接并以密码保护安全的交易,可以在网络上各个电脑节点复制,由以软件驱动的共识决定持续更新。区块链架构利用杂凑函数确认每个区块账本内容只能新增不能修改,且账本内容会同步复制到各个节点,因此使用者可以确信账本内容不会在事后被篡改。交易通过公钥、私钥和数码签章实现,可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而账本的交易内容可被追踪,交易内容也被完整记录。

NFT即Non-Fungible Token,中文多称为非同质化代币,其与比特币、以太币等同质化代币都属于应用区块链技术所产生的加密货币。非同质化代币和同质化代币间最主要的差异,在于同质化代币具有可替代性和可分割性,而每一非同质化代币则具有独特性,且不具可分割性,非同质化代币不具可替代性。每个NFT有不同的识别代码,如同每个人都有专属于自己的身份证,虽然身份证的制造材質都相同,但其中所登记的身份证号却因人而异,不会重复。

NFT运用于数字藏品领域,具有难以伪造、便于追踪、方便流通这三大特色。NFT利用区块链加密技术,使数字藏品难以伪造和复制,更能保证稀缺性,确保资产价值不会随滥发而崩盘。区块链信息公开透明,任何人都可以检视NFT数字藏品的出处、发行时间、发行数量、验证单位、拥有权历程等信息[1]。

以在线游戏虚拟道具为例,在传统在线游戏里所购买的虚拟道具价值均锁定在在线游戏公司服务器内,在线游戏停止营运或玩家注销游戏账号后,就失去了虚拟道具的使用权。然而,一旦虚拟道具做成NFT后,玩家会获得虚拟道具真正的拥有权,且可至NFT拍卖市场自由交易,增强虚拟道具的流通性。同时,由于NFT的跨境交易在几分钟之内即可在网络平台完成,交易即清算,可大大降低交易者遭遇诈骗的可能性。

因此,自2020年起,虚拟道具及数字艺术品交易市场风潮正起,非同质化代币成为数字藏品得以通过数字资产形式闯荡的新兴市场。

1.2 非同质化代币的制作过程

如何把实际的可收藏资产(例如艺术品)转变成在NFT交易平台上买卖的NFT数字藏品?首先,要将包含前述艺术品的数字文件上传到NFT平台,再通过加密哈希算法处理该上传文件,获取字母数字形式的字符串,生成所谓的哈希(又称为数字签名)。该字符串充当该文件的唯一标志符号,因为没有两个文件可以享有相同的哈希值。哈希值仅能用于验证NFT是否与该数字文件相关,不能从哈希中对数字文件进行逆向运算破解。创建此哈希后,计算机将创建艺术品的随附元数据文件。此元数据文件包含艺术品的元数据,如艺术品的名称和标题、作者姓名、描述和其他信息,更重要的是,包含前述底层数字文件的哈希值和指向该底层数字文件的超链接。之后,这个元数据文件也会上传到网络中并进行哈希演算。最后,为了完成该过程,指向元数据文件的URL(统一资源定位址)会被嵌入智能合约中,这一智能合约最终被写入区块链。完成上述步骤,一个NFT数字藏品就被制作(铸造)出来了。

NFT建立在区块链技术之上。在处理像艺术品这样较大的文件时,区块链无法存储实际的底层数字藏品。此外,在区块链上储存数据的成本很高,而NFT是托管在网络上其他地方的底层数字藏品的唯一独特标志。所以购买NFT,并非购买底层数字艺术品本身,而是购买一个链接。因此,NFT中Token部分的功能在于通过数字资产的数字签名跟踪其具体内容。由此可见,NFT本质上是一个引用链:NFT包括元数据文件的哈希值和指向元数据文件的超链接,而元数据文件又包括NFT所代表的实际图像的哈希值和指向NFT所代表的实际图像的超链接。

NFT为特定版本的数字藏品提供了不可更改的链接。这种无法打破的独特数字参考链赋予了NFT作为验证和收集数字藏品的手段。数字藏品的可复制性非常强,而NFT赋予了购买者确认其所获取的特定数字藏品为正品的手段。从哈希值生成的过程可以得知,即使更改图像的一个像素,也必然产生完全不同的哈希值。事实上,即使是同一作品的两个NFT,也会由于制作时间的先后而生成略微不同的戳记,因此,每个NFT数字藏品都是独一无二的。

2 非同质化代币的法律性质

无论是贴文、影片还是音乐、画作,只要是数字格式,均能转化为NFT数字藏品。NFT数字藏品的交易热况也创造出了更多商机,NFT数字藏品的独特性、唯一性,使创作者的粉丝或是收藏家无不趋之若鹜。而购得NFT数字藏品后,究竟能获得什么权利?当买家购买NFT这个记载了数字藏品内容的区块链记录,是否就可称自己为NFT数字藏品的所有权人?NFT数字藏品本身的法律性质究竟为物、债、著作还是有价证券,涉及相关民事法律制度的适用。就此问题,笔者以NFT为关键词搜寻中国裁判文书网民事判决,没有找到准确结果。最高人民法院也沒有相关文件对NFT的法律性质作出具体解释。

由前述知,NFT包含有关元数据文件的哈希值和指向元数据文件的超链接,而电子记录的特性,在于能够通过计算机设备予以编辑、处理、传输、显示或储存,本质上具备一定的可再现性。并且由于计算机技术的创新与进步,在重复读取、传输电子记录的过程中,原有电子记录的文件内容可以随时复制而不致毁损。无论是比特币还是NFT本身,都是电子记录。而以NFT数字藏品为电子记录的角度探讨其民事法下的定性,过去学界就电子记录之民事法定性有不同的见解,包括为物、为债、为著作权、为有价证券、为虚拟财产等五种学说。

2.1 非同质化代币“物”说

认为NFT数字藏品是物者,其理由在于电子记录是计算机处理的记录,本质上能够被人力所支配。并且电子记录与计算机系统或其他储存设备连接后,可以通过显示器上的内容、网页或应用程序等通过视觉辨别的方式呈现出来,因此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与可特定性。所以,他们认为电子记录并不因其欠缺有体性而当然地不构成民法上的物。此外,考虑到取得NFT所指向数字作品的所有权,也能够揭示NFT的物的特性。所有权为完全物权,而要成立物权,就必须具有排他支配的可能性。

以2021年制作的限量100个《国际桥牌社2》NFT为例,这类只有买家购买后才能够观看各自具有不同编号的数字作品,似乎可认为这100个数字作品各自独立存在,而买家能够各自对其所购买的NFT成立排他支配性。然而,数字藏品并非实体物,处分权能的行使在事实上有所欠缺。况且目前转为NFT的数字藏品在此之前就已经大量公开(如《查理咬我》影片),任何人在网络上都可以自由使用、浏览、播放,更遑论买家能排除他人支配。因此,在NFT并非实体物的情形下,权利人想要主张排他支配的权能,并非易事。

持NFT物权说者认为,所有权应为完全物权,而物权的客体为物。虽然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并没有直接对何为民法中的物作出确切定义,但是在传统观念上,“物”是指除人的身体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及自然力,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能够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客体。

换句话说,所有权是对物全面性的支配权。所有权人应有对物加以利用、收取标的物所衍生的孳息的静态权能,以及对物权利移转、限制、消灭,对物进行改造的法律上及事实上的动态权能。尽管我国民法典并未明文规定,但一般学说认为占有也是所有权权能之一,欠缺任何一种权能,就无法算作对物能够进行完全的支配。

这种观点也可以用于考察NFT的法律性质。以“NBA Top Shot‘Moments”的NFT为例,传统球星卡与“NBA Top Shot‘Moments”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即使球星卡制造商和NBA联盟都破产倒闭了,但实体卡仍然可以保留自身价值。此外,在与NFT相对的实体球星卡上,收藏者可以随意调整卡片内容,比如在球员脸上画上或贴上帽子等其他装饰。而NFT无法做到这些,所以NFT与传统民法上的“物”,也存在不少区别。

2.2 非同质化代币“债”说

认为NFT数字藏品是债权者,认为权利人能够向NFT发行机构主张权利。不过按照先前所述,NFT证明权利人的权利客体是相关作品的特定产物及以对其所表示的数字作品能够行使欣赏、浏览、聆听等权利的一种凭证。这样的权利凭证是否符合债权“请求向特定人为一定行为之权利”的定义?NFT所彰显的财产权利,是一种对世权。数字藏品的所有人对任何人都能够主张权利,这和债权的对人权特征不符。并且同一个NFT数字作品上不能设定多个同种权利,这也与债权的非排他性相冲突。

此外,NFT通过链接连接到数字作品,但是,如果数字作品被删除,或托管它的服务器出现故障或以其他方式下线,则链接将断开,剩余的NFT将一文不值,因为它将不再与底层数字作品关联[2]。所以,NFT究竟是否具有债权特性,依然存疑。

2.3 非同质化代币著作权说

由于电子记录本身具有计算机程序著作、美术著作等性质,著作权说者认为NFT权利属于一种知识产权。然而现行法律关于知识产权的特别规定,无法完全套用至NFT。例如,著作权具有地域性特征,专利权与商标权更要经主管机关核准或注册为要件,这都与NFT的实际运作情形不符,如果要将NFT定性为著作权,应当另行制定相关法律进行规范。

当创作者将其著作铸造成NFT并售出时,如果没有明示将著作财产权一并让与,或者授权购买者利用著作,那么购买者通常只获得该特定NFT[3]。这也就是说,出售NFT并不当然地转让著作权,所以除非创作者在NFT的销售条款或NFT的智能合约中特别约定同意转让该权利,否则著作权仍归创作者本身。因此,即使推特联合创办人Jack Dorsey推文的购买者在NFT上花费了数百万美元,买家也无法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推文本身,如将其打印在商品上贩售。反之,NFT创建者如果想要第二波发行,即将相同商品重复用NFT发行,身为第一波NFT的买家,是无权阻止创作者做这件事的。

2.4 非同质化代币有价证券说

NFT数字藏品标识了区块链上作品的出处,并向买家证明NFT是与其相关的作品的特定产物,表现了数字作品的价值,本质上属民法意义上的有价证券。它与传统民法有价证券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以数字而非实体形式呈现,且应用分散式账本技术。民法下的证券,所表现的权利和该证券本体有不可分离的关系。所以除非出示或提交证券,否则不得行使实体权利。

证券与证书的不同之处在于,证书的书据仅仅是用以证明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所以书据存在与否不造成法律关系的产生、变动、消灭,只是证书的消灭可能造成举证困难。但证券存在与否会直接影响所表示的权利的得丧变更。NFT不仅表现一定权利,而且除非另有设计,否则NFT所表现权利的发生、移轉或行使通常会与NFT的状态结合,所以符合民法下证券的定义[4]。不过,从证券法的条文来看,NFT并不属于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因此,尽管NFT与民法上正确的概念高度契合,但受当前立法的限制,难以在民法典中找出能与其特点相适应的条款。

2.5 非同质化代币虚拟财产说

关于NFT数字藏品所有权,其实可参考近年对同质化代币(如比特币)之法律性质的相关探讨。在大陆与台湾地区的审判实践中,两岸法院都认定其为虚拟财产。2022年4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在中国NFT数字藏品侵权第一案——“胖虎打疫苗”案中,也认定NFT数字藏品为一种虚拟财产。2021年十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其中第四条第十一款将“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纳入虚拟货币相关业务的内容,而该通知第一条第二款又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本着司法实用主义的态度,最高人民法院与各地方法院并没有对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作出直接具体的规定,这也使NFT数字藏品及其有关产业面临着被认定为非法的法律风险[5]。

3 结语

NFT数字藏品本身是一种电子记录。因为电子记录具有记载录制使用者发送、接收、输入、观察、处理电子信号过程的功能,并不具公示性,也并非在他人监督下所为,所以应当专属于使用者个人所独有的拟制空间。无论它以文字还是影音方式呈现,均足以显示使用者在特定期间内所见所闻、所思所欲,具有排他性的价值感,当然应受财产权保护。依前所述,不论债权、物权抑或现行知识产权法,与NFT均有未合之处。NFT数字藏品应当是一种新型的数字财产,唯有按照数字财产的特性对其进行特别立法,才能更好地适应数字财产的保护与流转实践,正本清源。不过在修法前,为了避免法规空窗期,可将NFT数字藏品暂时定性为动产,基于个案弹性审慎运用,以避免物权法定主义造成的僵化顾虑。

参考文献:

[1] 宋芳斌,甘锋. NFT艺术品的风险与二元保护模式[J].南京社会科学,2022(8):152-160.

[2] 邓建鹏,李嘉宁.数字艺术品的权利凭证:NFT的价值来源、权利困境与应对方案[J].探索与争鸣,2022(6):87-95,178.

[3] 陶乾.论数字作品非同质代币化交易的法律意涵[J].东方法学,2022(2):70-80.

[4] 陈吉栋.超越元宇宙的法律想象:数字身份、NFT与多元规制[J].法治研究,2022(3):43-54.

[5] 孔浩东.非同质化通证的法律性质研究[J].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22(9):141-143.

作者简介:陈官毅(1998—),男,江苏南京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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