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管服”背景下不动产登记信用体系建设研究
2022-05-30刘乾
摘要:2015年5月12日,国务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首次提出了“放管服”改革,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作为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的保护屏障,信用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迫在眉睫。不动产登记事关群众切身利益,规范登记信息的采集、保存和使用,安全推进信用信息各部门共享,是维护不动产登记秩序的关键,不动产登记信用体系建设是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放管服;信用体系;登记秩序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138-(2022)04-0059-04 收稿日期:2022-01-15
作者简介:刘乾,聊城市茌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 我国社会信用體系建设的现状及其重要意义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始于20世纪90年代,最早在上海进行试点,后推广到全国。2014年国务院出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明确指出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纲要》同时指出我国信用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征信系统覆盖不全、信用记录严重缺失、信用服务市场不健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偏低、重特大生产安全事件频发等。
2018年《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出台,明确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信用监管,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加快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发挥同行业和社会监督作用。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制定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更加重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把社会信用体系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能力推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高度。
由此可见,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我国市场经济制度逐步完善的步调是一致的,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础。推动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既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也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对于打击失信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群众权益,推进政府更好地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 不动产登记失信行为及其主要危害
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不动产中蕴含的经济价值日益提升,致使利益驱动成为不动产登记失信行为产生的元凶。根据各地实践,不动产登记部门目前遇到的不动产登记失信问题主要包括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采用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材料和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等。针对出现的一系列失信问题,上海、青岛、泸州等地相继出台了加强不动产登记失信行为管理的文件,将不动产登记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并根据失信行为的不同类别确定相应程度的惩戒措施。
不动产登记事关百姓切身利益,不动产登记失信行为的出现严重危害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总的来说,不动产登记失信行为的危害有以下几点:第一,影响政府公信力。政府公信力是各部门履职有效性和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保障。就不动产登记失信行为来说,政府公信力主要与失信赔偿机制建设相关联。孙宪忠在《论物权法》中提到:“现代社会,由于不动产是涉及国家民生的重要权利,因此,为了保护信赖者,法律无不要求国家出面承担登记的责任,以国家的信誉与国家的权威性作为保障”。若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取得是基于相关权利人的失信行为,那么政府公信力作为此项瑕疵权利的保障,也必将受到影响。第二,危害正常市场秩序。市场经济是一种开放的经济,但不是无序经济。市场有序性是法制经济和信用经济的重要体现,如果市场主体不讲信用、不遵守规则,那市场运行必将是一片混乱。第三,降低社会整体信用水平。“信”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始终占据重要地位。《论语》有云:“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輗,小车无軏,其何以行之哉”?社会整体信用水平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当不动产登记失信行为表现在买卖、抵押等金融信用方面时,失信行为给相关权利人带来的损害越大,社会整体信用水平就越低。
3 信用体系框架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从1949年到2013年,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以土地登记为主,2013年3月10日,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在对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进行说明时指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可以更好地落实《物权法》,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由此,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全国各地逐步建立。
在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逐步完善的过程中,从事登记实践操作的工作人员普遍发现,登记失信行为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变得更加常见,由此带来的赔偿问题也是各地不动产登记中心需要着重考虑的实际问题。针对不动产登记失信行为,已经有很多地方在积极探索将职业保险纳入不动产登记管理,并且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是我们必须意识到,将信用体系框架与不动产登记制度充分融合,才是解决不动产登记信用危机的根本之策。
不动产市场信用体系是由与不动产市场信用活动有关的法律保障、组织机构、行为主体、评价机制、激励措施等制度共同构成的一个体系。从本质上看,不动产市场信用体系是一套保证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治理机制,通过与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征信机构等相关力量的有机结合,由信用评估部门对信用主体行为进行系统的评价,打破不动产市场信用信息的不对称,并对信用主体加以激励约束,改变信用主体的价值取向,促使信用主体自觉地从失信向守信转变,从而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
4 不动产登记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建议
一是建立密切配合的联合惩戒机制。如果职业保险是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对不动产失信行为所造成损失的经济屏障,那么联合惩戒机制就是防止不动产失信行为产生的法律底线。其实早在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和原国土资源部就曾经制定《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发改财金
〔2018〕370号),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不动产交易的惩戒措施。
联合惩戒机制要求各地自然资源部门与人民法院要积极推进建立同级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有条件的地区,自然资源部门在为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办理转移、抵押、变更等涉及不动产產权变化的不动产登记时,应将相关信息通报给人民法院,便于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
二是深入推行不动产登记信用承诺制。根据《规划纲要》的规定,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在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时,申请人承诺符合法定条件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的,应予即时办理。信用承诺制的全面建立,完善的制度规则是基础,2021年辽宁、陕西、甘肃等地相继出台《社会信用条例》,成为信用承诺制的法制支撑。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过程中,一份承诺就能省掉过去几个部门盖章的繁琐程序,部分业务办理时限从30个工作日压缩至当日办结,这对于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自然是大有裨益。
上海是全国率先实施不动产登记信用信息管理的城市之一,上海将诚信承诺条款加载于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和不动产登记簿查阅申请书中,申请人在办理各项登记业务时必须签字确认,以此完成不动产登记的诚信承诺。善用信用承诺,不仅可以免去当事人多部门跑腿的麻烦,而且可以通过提醒其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对有失信行为倾向的当事人起到震慑作用。
三是建立不动产登记信用信息子系统。不动产登记系统通常由功能各异的子系统共同组成,各个系统共用一个数据库和一个工作平台,目前虽然各地不动产登记系统完善程度不同,但一般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系统都能具备较为常见的移动端预约、服务大厅办理证书信息查询进度、办结信息通知等服务功能。
不动产登记信用信息子系统以公共信用服务平台和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已经建立的开发企业、从业人员信用资质管理系统为依托,将不动产登记失信行为纳入平台公布的信用行为清单和信用应用清单,并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网络平台将分散在自然资源、住建、银行、税务、工商和司法等部门的征信数据整合,构建起不动产登记信用信息子系统。
四是推动不动产登记信用体系与社会信用服务市场充分融合。《规划纲要》提出要实现“信用服务市场体系比较完善”的目标。信用服务市场体系是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加快推进信用承诺制全面实施,减少政府过度行政等也都是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内在要求。
将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归集、共享、公开和应用与社会信用服务市场的产品和相关服务深度融合,加大培育符合现代市场要求的企业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提升不动产登记部门借助社会信用服务市场成果治理失信行为的能力,建立“信用+不动产登记”新模式,让社会信用产品的高效能和法律法规的严规则赋能不动产登记信用信息服务市场。
5 结语
“放管服”的目标是释放市场主体活力,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焕发生机,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不动产登记信用体系是维护市场主体权益和规范市场秩序的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