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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农村(牧区)不动产确权登记的思考

2022-05-30庄洋朱海银

中国房地产·市场版 2022年4期
关键词:宅基地

庄洋 朱海银

摘要: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是依法保护农村(牧区)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也是加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重要手段。针对呼伦贝尔市7个旗市区牧区、半农半牧生活环境特点,开展地域特色便民登记,总结推进农村牧区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中的主要做法,为今后登记发证工作积累经验。

关键词: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确权登记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138-(2022)04-0066-03 收稿日期:2022-03-01

作者简介:庄洋、朱海银,呼伦贝尔市不动产调查登记中心。

自2016年国家要求“加快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以来,呼伦贝尔市按照“房地一体”登记要求,有序推进农村牧区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截至2021年12月,呼伦贝尔市7个涉及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的旗市区,宅基地应登记发证宗地数13.09万宗,面积1.41万公顷,已登记发证12.76万宗,面积1.10万公顷,登记率97.48%。集体建设用地应登记宗地数1534宗,面积686.27公顷,已登记宗地数1507宗,面积671.70公顷,登记率98.24%。完成了国家和自治区发证要求,维护了农牧民合法权益,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1 开展地域特色便民登记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牧业和半农半牧旗县统计结果,7个旗县中新巴尔虎右旗、新巴尔虎左旗、鄂温克族自治旗、陈巴尔虎旗4个属于牧业旗县,扎兰屯、阿荣旗、莫力达瓦达翰尔族自治旗3个属于半农半牧旗县。乡村人口居住在牧区、半农半牧的生产生活环境使得呼伦贝尔市的宅基地呈现出内蒙古宅基地具有典型牧区村落和半农半牧区居民点相混杂的特点,宅基地呈现出既能满足生活、生产的住房需求同时又有满足农业生产的牲畜棚圈,牧区村落宅基地的随意性,牧区住户的宅基地相对分散,且存在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的情况,半农半牧区居民点兼具农区牧区宅基地的特性。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历史遗留问题多,针对地域生产、生活特点有效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对顺利完成全市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各地存在典型牧区和半农半牧混杂居住、地广人稀、住户宅基地相对分散,农民牧户外出打工或者外迁区外其他地区的特点,农村牧区不动产登记因地制宜采取“延伸受理”、开辟绿色通道、委托代办登记、利用多种媒体加强登记宣传的工作方法。

一是实施“延伸受理”。各地不动产登记中心设立临时登记点或者联合各部门深入农村、嘎查上门受理农牧民住宅、村集体的不动产登记申请,新巴尔虎左旗等地启动流动登记服务,定期派人到重点乡、镇现场受理;鄂温克族自治旗开展邮寄证书,免除群众来往奔波,打通了农牧民用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最后一公里”。二是開辟绿色通道。在村嘎查公示登记要件,群众已提交符合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资料和权属来源资料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主动服务,明确专人、专门窗口对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登记程序,及时依法办理登记发证手续。三是委托代办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利人有意向提出登记申请,但不能亲自到场申请的,可提供委托手续办理登记。四是利用多种媒体加强登记宣传。通过微信等新媒体平台,深入到苏木嘎查发放蒙汉双语宣传单、张贴标语、座谈等多种形式宣传登记发证工作和提供登记咨询服务,提高老百姓办证的积极性、主动性。

针对满足生活、生产的住房需求同时又有满足农业生产的牲畜棚圈,牧区村落宅基地的随意性,且存在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的情况,农村牧区不动产登记采取立足实际,出台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办法,做好权属调处,分类建立工作台账。

一方面,立足实际,出台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办法。各地依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制定出台了“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相关政策及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办法,确保工作正常、有序、规范进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分类建立工作台账,各地在权籍调查的过程中,标明有、无争议土地的位置、范围等信息。工作中本着“先易后难”工作思路,基础数据完整且土地没有争议的嘎查村,优先办理登记发证手续。对于存在争议的土地,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原则,依法加大争议调处力度,建立争议调处机制,履行调处手续,解决后逐一办理登记,对于权属争议一时难以调处的,建立台账重点解决。对暂不具备登记条件的,通过政府和其他部门联动,出台政策分类解决。

2 主要做法

2.1 政府牵头,多部门联动

充分发挥属地职能,各地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总体协调推进工作,推动问题解决和矛盾化解。一是统筹协调。各地政府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调动各部门积极性,争取支持,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责职能,密切协作。二是打通梗阻。推动问题解决和矛盾化解,面对农村复杂情况,由村委和乡镇政府出面推动解决,特别是解决指界、纠纷处理、缺手续等重大难题,更能抓住问题的根本和实质。三是做足准备。政府帮助协调解决经费不够、登记人员严重不足等制约性问题,为登记机构节约大量人力、物力、财力,降低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2.2 因地制宜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

各地根据《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要求,因地制宜开展权籍调查,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时间表、路线图,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登记数据基础上,召开专题会议成立了权籍调查修补测工作小组,科学审慎地选择不动产测量方式,开展权籍修补测或者重新测绘,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结果。

2.3 压缩时限高效登记

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并结合工作实际,对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登记流程进行梳理优化。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时限由原有的5个工作日压缩至3个工作日办结,节省老百姓等待时间,提高登记效率。

2.4 依法依规登记

各地在登记发证过程中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不动产操作规范(试行)》等法律规章、规范、不动产确权要求,依法依规登记。对已登记的农村牧区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不换原则,原证书仍合法有效。新登记时各地严格执行“一户一宅”、面积标准等政策,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村民集体组织成员大会通过公示或者出具证明材料,由镇政府核发规划手续的办理登记发证。建设审批手续不全的不予登记发证,矛盾纠纷未解决的不予登记发证,以杜绝通过不动产登记将农村牧区违法用地合法化。

2.5 党建引领助推登记工作

日常工作中注重思想政治和业务工作学习,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引领全体登记工作人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護,牢固思想政治根基,加强登记人员日常反腐倡廉教育,实行廉洁工作承诺制,构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铸牢廉洁防线。

2.6 登记结果完善化、信息化

各地结合农村(牧区)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和“回头看”工作,进一步将登记结果完善化、信息化,及时更新入库,保证登记成果现势性,确保登记资料完整准确,做好纸质登记档案整理,保证登记结果上图入库。

3 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思考

3.1 延伸登记便民化

针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分布特点,开展针对性的登记宣传。实施延伸登记,方便农牧民在家门口就能咨询、办理登记,为保护农民的财产权利,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农牧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3.2 属地出台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办法

各地政府牵头,多部门合作,建立联动机制。报请当地政府有针对性地出台“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相关政策及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办法,有助于各地稳妥解决问题,有效化解登记矛盾,减少登记风险和纠纷的发生,保证了登记发证工作的规范性。

3.3 确权登记结果信息化、关联化

登记机构做好地籍调查和日常登记工作,建立当地宅基地管理体系。及时更新入库,保证登记成果现势性,为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实现宅基地的登记数据与自然资源内部及其他相关部门数据互通共享,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基础数据和决策依据。

3.4 加强登记人员培训和业务交流

加强登记人员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培训。约束工作作风、防范岗位风险、强化工作人员政策和技术水平,形成良好的登记窗口形象,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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