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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组织促进中国城镇化制度创新的作用研究

2022-05-30刘生马书琴

关键词:作用机制

刘生 马书琴

[摘要]农民合作组织是推动我国城镇化制度变迁的关键主体,其产生缘由是农户在一定的制度背景下以实现潜在最大化或者损失最小化目的所做出的的选择,本质是以相对独立的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农户联合体,是一种竞争与命令相结合组织制度,以横向合作和纵向合作两种方式形成不同类型,组织运行机制是农产品生产者集体行动。实践表明,中国农民合作组织是在农民家庭经营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背景下,基于对生产活动社会化服务的制度需求,中央和地方政府主导下的诱致性制度创新,在不同历史时期采用不同形式,大致上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农民合作组织在我国城镇化制度变迁中作用机制表现在,促进农业产业升级和适度规模化,促进农地为主体的相关制度创新,有利于提高农民自身素质等,有力地推动了中国城镇化进程。

[关键词]农民合作组织;城镇化制度变迁;作用机制

[中图分类号]F3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5-0292(2022)04-0090-07

一、引言

中国与发达国家显著不同的是中国特有的城乡二元结构,受城乡二元结构的制约,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城市)流动产生了各种问题及矛盾。改革和完善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与转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的分析是在中国城镇化制度系统理论基础上展开的。依据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我国城镇化制度是由文化、道德及传统等代表社会基础的非正式制度,产生出政治、法律和产权等正式制度安排,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安排共同决定了农村劳动力流动的规则,在这样的规则下,形成了我们看到的农村劳动力流动的现实状态。任何制度变迁离不开主体推动,制度变迁的主体是由具有能动作用的个人、组织或政府组成,它是制度变迁的关键,决定了制度变迁的方向[1](P106-121)。在中国城镇化进程中有农民(农民工)、城市市民、(输入地和输出地)地方政府及中央政府,还有用工企业、中介等众多的组织参与其中,它们在劳动力流动与转移的不同环节、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作用,影响和制约着农村劳动力的流动,这样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阶段,就存在着不同的有效组织决定着制度变迁的走向。农民合作组织作为推动我国城镇化制度变迁的关键主体,在农村劳动力流动及城镇化过程起到关键性作用,但是尚未有专门文献对此研究。本文的余下内容安排如下:第二部分为农民合作组织的一般理论分析和中国农民合作组织实践分析;第三部分为农民合作组织在我国城镇化制度变迁中作用机制分析;最后为全文结论及政策建议。

二、中国农民合作组织的新制度经济学解释

(一)农民合作组织的理论分析

1.农民合作组织产生缘由

在新制度经济学家看来,组织是在社会博弈规则下从事有目的的活动参与者,作为制度变迁的主角型塑了制度变迁的方向。组织在技术、收入、偏好以及制度等约束条件下,追求经济或政治上潜在最大化机会。根据诺斯的观点,由于信息不完全和环境的不确定性,理性的人们便有意简化处理过程的规则和程序,导致了制度的形成、维系和变迁,这是对组织和制度关系的最一般的表述[2](P101-113)。农民合作组织产生及发展有其存在的理由的,作为一个有着目的性的实体,其(一个或多个)创立者所需要的信息和知识的种类,在很大程度上是特定制度背景的产物。而在一个不确定性的世界里,有限理性的人們不能够预知未来是什么结果,也不可能确保实现财富最大化,指导他们实际行动的是在长期社会经济活动中经验积累,在此过程中发生了组织的产生、发展,当然也必然包括某些组织淘汰。农民合作组织不是突然出现,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时代的变迁,其本质规定性正在发生漂移[3](P11-15)。农民合作组织是逐渐形成、发展并且始终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的。

农业生产不必然由家庭经营,但家庭经营天然适宜农业生产。从社会学角度看,我国传统农村以私人联系为基础的“差序格局”,是构成经济活动的非正式制度[4](P22-30)。在非正式规则下衍生出土地按照家户平均分割,构成了我国农村最基本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及实施规则共同构成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的制度环境(制度背景)。以经济学视角分析,相对于丰富的劳动力资源而言,土地及资本相对稀缺的资源禀赋条件,就有实行家庭经营的现实可能。如果处在经济不发达的自给自足的状态下,家庭经营是兼顾效率与公平的。但在市场配置资源的状态下,农产品生产者都要与上、下游环节进行交易,相对于市场来说是弱小和分散的,处于不利地位,也表现为收益的减少。农户作为有限理性的经济人,也总是从收益与成本的考量做出相关经济决策的,作为追求福利最大化的家户有意识地进行降低成本和寻求最大收益的努力。农民合作组织形式出现,最根本原因是农户在面对不同时期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及实施规则,出于对成本——收益考虑所做出的的选择,以实现潜在最大化或者损失最小化目的。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说的福利最大化不一定只是经济效率意义上,也可能是出于公平的考虑[5](P36-48)。就是否组建或加入农民合作组织问题,在不同经济状态中往往表现为不同的内容。在经济非常不发达的自给自足小农经济中,农户之间的联合仅仅是为了能够及时播种及收割,收益一般是既定的,但是劳动力、少量的资本资源联合使用降低了成本。在市场经济状态中,农户要分别面对市场风险,收益和成本都处于变动之中。非正式制度的影响最为重要,以中国为例,中国农村是典型的熟人社会,农户之间具有天然互帮互助的传统,这是农民合作组织形成的非正式制度背景。而国家相关的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出台是在非正式制度基础上产生,能够起到补充和强化非正式制度的有效性作用。农户根据经验和传统预期的收益,与通过相互熟悉和“名声”制约因素基础的信任降低监督成本,促进了农民合作组织出现。他们中的某些人会根据历史经验及有限信息,在现有制度安排约束下,组建或改变组织,促进了新的组织的产生。

2.农民合作组织本质

如果把农业的家庭经营看作是基本元件,把处于家庭经营与公司制度之间各种组织类型都可以称作农民合作组织。从组织与内部成员关系来看,合作组织区别于家庭经营状态下市场交易关系,是独立经营农户的联合体,也区别于公司制度状态下完全命令关系,是介于两者之间一种竞争与命令某种结合的组织制度,并且因联合方式不同而表现为不同的类型。

新制度经济学组织分析是以交易费用理论为基础的。交易费用是指存在信息成本情况下衡量与实施交易的成本,包括内部交易费用和外部交易费用。交易费用总是在一定制度约束下存在的,相应地影响衡量和实施的成本。家户不管采用哪种方式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都会面临风险和不确定性,表现为农业生产和交换中的交易费用,主要包括对生产过程进行监督的费用、信息问题带来的费用、避免机会主义行为产生的费用等。农户家庭经营时,土地、劳动尤其是农具等生产要素购买及投入有限,在自给自足的经济中是有效率的。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在产前和产后面对市场时,单独从事生产的家庭经营独立面对不确定性和风险。农民合作组织能够节约市场中对产品质量的考核费用,减少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其中机会主义行为包括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劳动者偷懒、搭便车的行为,以及存在专用性资产时引起的风险等。转形成本是指投入要素转形为产品或服务时耗费资源的代价。转形成本是技术的函数,当然也是制度的函数。交易费用和转形成本共同构成农业生产和经营中总的生产成本,制度框架将同时影响转形成本与交易费用。

假定预期收益为既定的,那么转形成本不变时,降低交易成本会使总剩余提高;然而农户之间某种方式联合——比如横向联合和纵向联合方式——一般也会导致转形成本的降低。相应地,组织的形成必然带来另一个问题,即内生交易成本的增加。因此,某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出现,虽然通过预期收益增加或者成本的降低,但并不表明其必然是有效率的。从理论上推想,与(作为组织的)家户内部交易成本相比,农民合作组织的内部交易成本也许会高些;但相比于家户与市场的交易成本,农民合作组织的与市场交易成本却肯定明显地低。与公司制组织相比,农民合作组织的市场交易成本并非很低,但内部交易成本会比公司式农业组织明显地低。当农户组建或加入农民合作组织,市场交易成本的下降同时,内部交易成本也随之提高。农户的联合降低了转形成本和外部交易成本,如果能够弥补内部交易费用的上升,那么组建或加入农民合作组织就是有效率的,组织在现实中就可能会出现合作的可能。

如果用Cfi、Cfe、Cfp分别表示家户内部和外部交易成本及转形成本,Cfci、Cfce、Cfcp分别表示农民合作组织内部和外部交易成本及转形成本,Cci、Cce、Ccp分别表示公司内部和外部交易成本及转形成本。因此,农民合作组织的总成本为Cfc=Cfci+Cfce+Cfcp,家户总的成本为Cf=Cfi+Cfe+Cfp,公司制的总成本为Cc=Cci+Cce+Ccp。

比较农民合作组织与家户的各项成本,根据假定有:

Cfi

如果农户的联合降低的转形成本和外部交易成本,能够弥补内部交易费用的上升时,就可能有Cfci+Cfce+Cfcp

比较农民合作组织和公司制度的各项成本,根据假定有:

Cce

如果公司制組织降低的外部交易成本和转形成本,可以弥补内部交易成本的上升时,就可能存在Cci+Cce+Ccp

综上所述,就有Cc

3.农民合作组织主要类型

从家庭经营这一端点出发到公司制度之间,理论上可以有无数种组织形式,但是最基本的构成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横向合作和纵向合作两种方式,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农民合作组织的不同类型。在现实中出现的各种可能形式包括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农户之间简单联合、农民合作社、协会及联合会、农民企业、股份制等。

横向合作即横向一体化,包括农户之间不同程度上的联合,以及农民合作社之间联合。横向一体化可以充分享受到规模经济带来成本降低,这里的规模经济包括内部规模经济和外部规模经济[6](P77-87)。内部规模经济是指相对于农户单独生产而言,农民合作组织可以充分、更有效地利用各种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利益相容。组建或加入农民合作组织后,各农户除了可以分享和使用已有的农具、劳力及资本等要素以外,有能力和意愿购买大型设备、新品种,引入新技术,从而农民合作组织充分享有规模经济,降低转形成本、内部交易费用,增加农户收益。农民合作组织还有可能利用外部规模经济,通过组织力量来增强市场势力和提高谈判能力,从而改变农户单打独斗的弱势局面,提高农民收益。增强市场势力表现在,合作组织作为内部成员利益的代表,可以采取集体行动,在现有市场条件下潜力的挖掘以及市场边界拓展。另一方面,作为一个统一的组织,农民合作组织有条件掌握更多市场信息,有能力解决市场交易中涉及到问题,同家庭分散经营相比明显增强了市场谈判能力,可以使内部成员获得更多利益。

纵向合作,即纵向一体化,是产业上下游主体之间的合作,包括农业生产者和生产资料供应商之间,以及农业生产者与营销商之间不同形式的合作。农民合作组织通过生产环节向上下游的延伸可以获得和创造更多农业生产收益。纵向合作的基本动因,一是实施向前一体化降低纵向交易成本,二是实施向后一体化,通过增加产品附加值使得家户收益增加或者形成一定的市场力量。对农产品的生产投资具有专用性特征,属于经济学上经济租的理论范畴。经济租是指对供给缺乏弹性的生产要素的支付,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专用性资产的通用性较差或者空间转移困难,导致家户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与服务企业都存在发生机会主义行为风险。创新农民合作组织形式,由合作组织与加工企业合作实施向前一体化,将专用性投资内化,可以避免家户与企业在资产专用性上因机会主义行为所产生的交易费用,实现双方共同的利益。

4.农民合作组织运行机制

以满足成员利益为宗旨和组织发展导向的自我服务是合作组织本质规定属性之一,农民合作组织通过集体行动为各个农户提供服务的[3](P11-15)。组建或者加入合作组织是为了享有更多的资源,包括自然存在的资源,或者通过集体创建的资源,比如水利和灌溉设施、品牌产品和特色服务、公共牧场和公共渔场,以及病虫防治和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理等。以上服务具有准公共产品类性质,无法通过私人活动实现社会最优,而合作组织是提供上述服务的最佳方式。当合作组织拥有自己的品牌,这时合作组织提供的是俱乐部产品。俱乐部产品是一种准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对于非俱乐部成员具有排他性,而对于俱乐部成员不具有排他性[7](P33-45)。因此,当合作组织拥有自己的品牌时,对于合作组织内部成员免费使用。另一类是合作组织对内部成员提供的是免费公共牧场、公共渔场等公共资源。公共资源作为准公共产品,和俱乐部产品性质不同。对于非区域内的成员来说具有排他性,对于区域内的成员不具有排他性。无论是否为该区域内成员,由于有使用所能承载的上限,公共资源都具有竞争性。还有一类服务,如病虫防治、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理及公共安全救助等公益性服务,不具有竞争性,并且对于区域内农户来讲不具有排他性,比较接近于纯公共产品性质。

组建或者加入农民合作组织,即可以通过享有组织公共资源使福利改善。依据帕累托标准,这种资源配置方式的改进是好的,存在帕累托改进就可以认为原来的资源配置方式不是最优的,改进后的资源配置方式要优于之前的。并且只要还存在帕累托改进的可能,就没有达到最优状态,这也意味着组织制度始终处于变迁之中。组织或者个人发现有福利增加的机会,就有可能采取集体行动。在一定的发展阶段和制度安排下,人们意识形态、知识和技能、历史经验等决定着人们的选择。农户天然具有合作的倾向,不论是在生产力低下出于生存的考量,还是在市场环境中处于弱势地位出于公平的考量。在现实经济中,个体终究是理性取向的(虽然被认为理性是有限的),出于自我利益(生存或者公平)考虑的经济人能够达成一致集体行动,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本文综合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多个领域的观点,提出一个一般假说:从新制度经济学观点看,理性个体行动者在一定的制度环境背景下,以意识形态为中心的集体认同的导引下(文化取向的集体行动理论),利用资源、组织和社会网络(理性取向的理论),在政府与行动者之间的互动(结构取向的理论),最终表现为集体行动发生,或者集体行动的失败[8](P48-53)。

农民合作组织集体行动不可避免要产生“搭便车”问题。正如上文分析的那样,农民合作组织提供服务的是准公共物品,其共同特征是对于内部成员不具有排他性,就容易产生“搭便车”现象,这是“搭便车”现象产生的一般原因。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的“搭便车”问题现实原因,大致可以表述为:文化理念层面对公平的追求和角色认同、宏观层面现实约束以及微观层面合作组织内部制度缺陷,导致“搭便车”成为符合经济理性行为选择[9](P10-17)。与原来分散的农户与市场单独交易相比,由家户组建而成的农民合作组织共同与市场交易,显然会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但是却是以农民合作组织内部交易成本上升为代价的。从现实来分析,农民合作组织的内部交易成本包括事前组织组建和事后组织运行两个方面。事前组织组建方面,包括在收集信息、联络农户、签订契约、制定规章制度过程中,需要人力、物力和财力付出;事后组织运行方面,要保持组织正常运转、维持良好的合作效率,包括管理协调、监督约束等所需要支付的费用。

(二)中国农民合作组织实践分析

家庭经营作为我国最基本生产方式很早就已经存在,在改革开放初期,伴随着在农民家庭经营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我国农民合作组织伴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的出现,是农民及组织根据不同制度环境和相应的技术、收入、偏好等,充分进行成本与收益权衡,基于对生产活动社会化服务的制度需求,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主导下的诱致性制度创新。农业产业组织在不同历史时期采用不同形式,中国农业的生产经营出现过家庭经营、家庭联合、农业企业、股份合作、国家或集体经营组织、行业组织等不同形式,大致上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10](P48-51)。

第一阶段,在中国改革开放前的30年,农业生产组织最初是从农民自发组织形成的互助组开始,在此基础上逐渐发展,经历了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等不同农业生产组织形式。根据本文对农民合作组织概念的界定及理论分析,与学者认为的此阶段农民合作组织发生“异化”的观点不同[11](P61-69),认为在当时中国宏观环境背景和中央及各级政府推动下,农民合作组织发展是与理论相符合的。在加快社会主义建设的热潮(意识形态)的引领下农民容易形成集体认同,导致了非正式制度变迁。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组织颁布并实施一系列法律法规,最终导致正式制度变迁。而后,由于集体经济固有的低效率及外部因素(自然灾害)影响,引起了农民、集体及政府等组织行动,导致了新的制度变迁,即农业经营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整,但是人民公社经营管理体制的制度安排没有根本性改变。

第二阶段,1978年到20世纪90年代初,家庭简单联合及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兴起时期。在前一时期中,人民公社经营管理体制框架内的调整,虽然只是短期的权宜之计,但是却保留了两个农村产权改革的萌芽:一是恢复了以生产队为基础的所有制,二是承认家庭副业的合法性[12](P51-71)。由于國内经历了政治动荡和大规模饥荒,国家的上层政治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农民与代表国家的各级政府之间反复博弈,在已有农村产权改革基础上,逐步推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农产品价格市场化改革。为了适应农产品市场化的要求,在家庭经营基础上,农户们自发联合、团结互助,农民合作组织基本形态逐渐形成。由于当时与农业相关的市场尚未完全放开,农业生产能力仍处于较低水平,农产品生产与销售问题还不那么严重,农户基于加入或组建合作组织成本——收益的考量,对合作经济组织需求还不那么强烈,加之政府的政策扶持及法律保障不足,在此阶段出现的农民合作组织大都以“协会”形式出现。

第三阶段,20世纪90年代到20世纪末,“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兴起时期。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农村农产品市场化改革基本完成,农产品流通的市场机制初步建立,此时以家庭简单联合经营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当时的环境,要求对组织制度进行创新。在此背景下不断地探索过程中,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率先在山东、浙江等地发展起来。在各种形式的组织创新中,出现了农产品销售专业合作社、“公司+农户”等经营模式。中央及时总结山东经验,出台文件支持“公司+农户”式的经营模式的发展。

第四阶段,进入21世纪,农民合作组织蓬勃发展,表现为模式创新和数量的增加。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化,加之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在信息、经验、能力等方面不断提升,农业生产经营模式不断创新,涌现出大量不同类型农业组织。比较典型的在2000年以后,出现“公司+合作社+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特别是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使得合作社成为各类农民合作组织中发展最快的组织形式,专业合作社数量剧增。目前,农民合作组织模式精彩纷呈,除了传统类型的合作社,和以某种要素入股的股份合作社外,还有合作社之间联合合作组织,生产、销售及信用联合的合作组织,专业合作社与社区合作相联合的合作组织等等。

三、农民合作组织在我国城镇化制度变迁中作用机制分析

农民合作组织促进农业产业升级、农业适度规模化发展,促进农地为主体的相关制度创新,有利于提高农民自身素质。农民合作组织成为我国农村制度創新的主导力量,在农民流出农村的制度安排、农民工进入非农产业就业的制度安排和农民工融入城市制度安排三个阶段上,推动了中国城镇化进程。

(一)农民合作组织促进农业产业升级,提供农业剩余,是我国城镇化制度创新的根本保障

根据拉尼斯及费景汉的研究,农业发展是工业化和城镇化重要推动力,农业部门不仅为经济发展提供要素贡献,还为工业部门提供农业剩余,农业剩余是保障农村劳动力持续向工业部门流动的重要条件。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组织,通过纵向一体化推进农业产业化升级。现代农业不能由分散经营的农民来完成,而是必须由农业龙头企业与企业家整合农业资源,以农民合作组织为桥梁,深度融合农户产前产后经营活动,来完成农业产业升级,提供更多农业剩余,承担农业劳动力的完全就业以及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重任。东禾联合社位于黑龙江省庆安县,成立于2016年,是由多家以生产经营水稻为主的合作社联合而成,采取“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典型形式。该合作组织实现各产业有效融合,具备发展优势;分工合作,实现整体优势;资源共享,发挥规模优势;挖掘资源潜力,打造品牌优势;利益共享,形成共赢优势。截止2018年,联合社成员社(企业)共18家,入社农户近3000户。在2018年召开的首届中国(黑龙江)农民丰收节上,庆安县东禾水稻联合社社员共分红1314万元。

(二)农民合作组织通过农业适度规模化发展,极大地吸纳农村劳动力当地就业,是城镇化制度变迁的稳定器

作为发展中国家及历史、制度等原因,我国农村劳动力向城市(城镇)流动过程中,在城市和农村引发了诸多问题,如土地使用权转让问题、农业生产主要劳动力老龄化严重及城中村现象等等。因此,在我国幻想通过工业化与城镇化方式一劳永逸地解决农村劳动力流动的问题是不现实的。中国传统小农经济实际上起到了社会保障作用,年轻劳力通过非农化就业方式进入城镇来获得收入,而缺乏年龄优势与技术优势的中老年农民从事农业劳作,周而复始,使得整个“就业池”中农业劳作者人数保持稳定,这在事实上起到一种稳定经济的作用。这是我国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的基本国情,要在把握这个基本国情的前提下,探索新的发展思路。目前,农民合作组织促改变了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从专业化分工、多环节联系、多要素综合的途径来实现农业的规模经营。农民合作组织实现农业生产与经营的分工与合作,部分农户仍然从事农业生产活动,而部分成员从事与生产活动相关的事前、事中及事后的业务,其中的集中统一的投入品采购、新技术选择、信息获取,乃至产品加工、运输、营销以及品牌化等,实现生产经营的规模化。农业适度规模化发展通过高效农业方式来加大单位种植面积劳动强度的方式,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吸纳,以及年轻劳力通过非农化方式就业。黑龙江省肇源县禽业协会是专业从事肉鸡产业的农民合作组织,下设10个涵盖全产业链的合作社。通过龙头企业组织、协会带动、链接农户模式,整合资源、搭建平台,实施技术改造,实现生产自动化和管理规范化,扩大加工规模及养殖小区规模化。其中文国养殖专业合作社社员共计1800多人,带动农户2000多户;新东方饲料专业合作社占地面积12000平方米,社员达600人,极大地吸纳当地剩余农村劳动力就地就业,同时也有力地保障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平稳发展。

(三)农民合作组织促进农地制度变迁

我国农地制度几经变迁与发展,为改革开放40年取得非凡成就提供了强大的制度保障。虽然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仍是以农户小规模经营为主,但土地流转形成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逐渐成为我国农业现代化新的主体。发展农民合作组织,把拥有的土地权利以某种方式将分散经营的小农户集中起来,采取集体行动,相比于独自面对市场交易而言,可以提高农户的谈判能力,相应地获得更多的利益。组织的行动锻炼了农户应付市场能力,积累集体行动的经验,提高了民主参与意识。同时在扩大土地种植面积和采用更先进的技术和生产方式方面,有力地促进了农村土地制度变迁[13](P234-237)。思礼镇涧南庄兴农合作社是河南省首家土地流转合作社,当地农户以土地入股形式加入合作社,合作社将入股的土地实施集中管理,既扩大了土地的种植面积,又可以投入大量资金和现代化的生产要素,采用更先进的技术和生产方式。农机合作社形式的出现有利于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实行机械化生产作业,有效推动了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极大地提升了土地的使用效率。黑龙江省的农机专业合作社数量全国第一,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总面积达到3400多万亩,提高粮食产量达到几十多亿斤。哈尔滨市呼兰区大用农机合作社通过反租倒包,实现土地向合作社集聚,集中土地面积达4.5万亩。合作社统一机械化耕种,取得极高的经济效益。截止到2011年,合作社成员人均收入超万元,远远超过全省农民平均收入水平。

(四)农民合作组织培养现代化农民,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

农民合作组织作为一种新的组织形式,改变了因循固守了几千年的农业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以及心理和意识形态,将“小农”向“专业农民”“职业农民”“农民工”甚至是“城市市民”等转变。这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发展过程,促进了农业、农村和农民整体发生转变。加入农民合作组织的农民,在组织管理上从以前散漫、无纪律状态向接受监督、奖惩转变,在生产方式上从分散、落后向统一、现代化转变,在思想观念上从封闭、停滞状态向开放、创新转变。作为自发形成的农民组织,有利于培养新型职业农民,保障农业高质量发展;有利于更新农民价值观,加快新农村建设;有利于提高农民素质,促进农民向现代农民转变。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主要是针对农民合作组织在中国城镇化制度变迁中的作用进行了研究,在中国城镇化制度系统理论基础上,主要借助新制度经济学基本理论和方法,分析了农民合作组织产生缘由、本质、类型和运行机制,以及中国农民合作组织实践。农民合作组织是新形势下由农民自愿开展合作互助的新型农村经济组织,是推动我国城镇化制度变迁的关键主体,它主要通过以下途径:促进农业产业升级和农业适度规模化发展、促进农地制度变迁及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本文研究的一个重要结论是,农民合作组织在城镇化制度变迁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必须突出强调农民合作组织的主体地位及其发展的重要意义。

然而在现实中农民合作组织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有农民合作组织数量较多,但带动力不强;内部治理还不够规范,部分合作组织存在被农民大户、农村干部所主导的现象;资金支持数量和效果不理想;政策支持力度不够,政府的作为不规范等。针对以上问题政府应当坚持全方位规划设计,在农民自主经营基础上,政府层面主要是加大对农民合作组织内部的监督和管理;加大对农民合作组织的资金投入和定点扶持;加强农民合作组织外部环境的整合和创新,利用市场机制促进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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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ontheroleofFarmercooperativeorganizationinpromotingChinasurbanizationSysteminnovation

LIUSHENG,MAShu-qin

(HarbinNormalUniversitySchoolofEconomics,Harbin150025,China)

Abstract:FarmercooperativeorganizationisthekeytopromoteChineseurbanizationsystemchangethemainbody,itsreasonisfarmersunderthebackgroundofacertainsystemtoachievethepurposetomaximizeorminimizethelossofpotential,thechoiceofnatureisbasedonrelativelyindependentfamily-runfarmersassociation,isacombinationofcompetitionandcommandsystemoforganization,differenttypesareformedintwowaysofhorizontalcooperationandverticalcooperation,andtheoperatingmechanismiscollectiveactionofagriculturalproducers.PracticeshowsthattheChinesefarmercooperativeorganizationisthepeasanthouseholdmanagementonthebasisofthebasicbackgroundofsocialistmarketeconomy,basedonthedemandofproductionactivitiessocializedservicesystem,whichisdominatedbythecentralandlocalgovernmentsofinducedinstitutionalinnovation,usingdifferentformsindifferenthistoricalperiod,roughlyexperiencedfourstagesofdevelopment.ThemechanismoffarmerscooperativeorganizationintheinstitutionalchangeofurbanizationinChinaisthatitpromotestheupgradingandmoderatescaleofagriculturalindustry,promotestherelevantinstitutionalinnovationofagriculturallandasthemainbody,andisconducivetoimprovingthequalityoffarmersthemselves,whicheffectivelypromotestheprocessofurbanizationinChina.

Keywords:farmerscooperative;institutionalchangeofUrbanization;mechanismofaction

[责任编辑孙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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