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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动力层次及模式探析

2022-05-30王宁王勇

教育与职业(上) 2022年8期
关键词:交易费用混合所有制收益

王宁 王勇

[摘要]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领域之一。在混合所有制改革推进过程中,作为办学主体之一的企业却长期面临困境,包括事前校企双方利益诉求冲突、事中企业办学自主权缺失、事后企业投入成本和预期收益不对等。在此背景下,通过对办学主体进行成本—收益解构与成本—收益重塑,可以发现院校和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存在不同的动力层次和最稳定的合作状态,其分别表现为人才培养型与经费补给型、短期利益驱动型与长期技术驱动型,以及由此两两合作产生的模式状态。为达到产教深度融合的最稳定状态,应构建并完善覆盖办学全过程的利益保障机制,包括严格的进入机制、有序退出机制和基于产权结构的多元主体协同治理运行机制。

[关键词]混合所有制;企业;职业院校;交易费用;收益

[作者简介]王宁(1992- ),女,河北保定人,中国民航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王勇(1971- ),男,天津人,中国民航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后。(天津  300300)

[基金项目]本文系2020年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项目“交易费用视角下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动力及模式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3122020012)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22)15-0039-08

人才是引领国家发展的第一资源,高水平技能人才对一个国家的发展至关重要,而技能型人才的培养有赖于完备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就我国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构建而言,201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创新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混合所有制”“股份制”开始走入职业教育的视野并在学界引发热议;2019年国务院出台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中再次明确提出要“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培训,鼓励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职业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指明了未来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细读前后两份政策文件中对于同一问题的表述可以发现,从“引导支持”到“支持和规范”,从“探索发展”到“鼓励发展”,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已成为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必然选择和应有之义。

2021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对职业教育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深入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但就目前来看,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推进范围还不够广泛,效果还不够明显,实践中遇到的很多问题还亟须处理和解决。职业院校和企业是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主体,本文试图解构混合所有制改革双主体的参与困境,厘清校企双方参与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动力层次和优化模式,探寻混合所有制形式下的校企双方利益保障机制,以期为我国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纵深推进提供理论依据。

一、当前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困境分析

“混合所有制”本义是经济学领域中常见的一种企业制度,是指不同性质的资本联合、融合或参股而形成的经济成分,一般采取股份制、经济联合体等资本组织方式,即各方以出资的形式获取股东权利,并根据出资多少衡量实际参与企业市场运作或资产配置的权力大小。而教育本身“准公共产品”的属性使其兼具公益性和私利性,从而决定了职业教育的发展不可能通过完全的政府组织或市场配置实现有效供给,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的提出就为职业教育领域破除教育公益性和企业趋利性之间的根本矛盾提供了新思路。基于此,不少专家学者都将混合所有制办学视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突破口,如王振洪曾认为“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办学是高职教育建立市场机制和企业参与制度的有效途径”①。

当前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主要针对公办职业院校。具体来说,是在职业院校中引入相关行业企业作为办学主体之一,同政府一样,企业成为职业院校的投资主体和利益主体,享有相应的学校治理权。从理论上说,相比之前简单契约模式下的校企合作,这种混合所有制改革将更大程度上激发职业院校的办学活力并提高企业参与的积极性。然而事实上经过几年的发展,我国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目前还处于试点探索阶段,改革参与主体的规模和范围有限,模式主要分为“小混合”“大混合”“大混套小混”几类。其中,“小混合”主要是指学校内部二级办学机构或具体项目层面的混合,包括以实质性产权合作或资金投入为前提的二级学院、专业、实训基地、研发中心等载体中的混合,如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生产性实训基地运行的“山牧模式”;“大混合”类型作为之后改革的主要发展类型和趋势,是由“国有资本联合另外一种或几种资本共同出资举办职业院校,在院校法人层面实现的混合”②,如海南职业技术学院的“海职模式”;而“大混套小混”类型实践了院校整体、二级学院或公共实训基地两种混合所有制形式的全方位、多层次探索局面,如山东海事职业学院的“山海模式”。

除少数试点单位创新效能明显外,大范围下的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依然进程缓慢,多数停留在“小混合”探索层面,尤其作为主体之一的企业参与积极性“遇冷”,参与动力不足,已参与企业的参与程度和参与规范度也远远不够。本文通过前期走访调研和文献梳理,立足企业全过程参与的视角将其主要原因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事前——校企双方的利益诉求冲突

借鉴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发展的“教育企业”制度,我国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的是要打造院校和行业企业双主体参与的职业教育共同体。原本仅由政府出资设立的职业院校作为国民教育的一部分,本身承担着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公益性责任,其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在发展过程中广受学生群体和家长群体等社会大众的关注,往往乐于响应政策号召寻求企业合作以提升自己的办学实力,关注点一般在实现社会效益上。而企业作为趋利性的社会经济组织是以营利为目的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尽管不排除有承担社会责任的非主动性驱动因素,但获取经济利益仍然是其一切决策行为的根本考量点。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办学将“育人”与“营利”这两种不同性质的组织纳入一个共同体,其管理体制、价值理念、分配方式、治理模式等各个方面都必然会出現利益诉求背离的矛盾,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校企合作办学推进困难。

(二)事中——企业的办学自主权缺失

职业教育领域的“混合”重点需要从产权上做出改变。美国经济学家德姆塞茨从产权功能和作用出发,将产权定义为“使自己或他人收益或受损的权利”③,认为产权是一个能够形成交易行为合理预期的社会工具;国内学者王建民将“产权”界定为“由于物质性或非物质性、有形或无形资产的存在和使用所引起的交易主体相互认可或强制实施的行为关系”④。这都表明产权直接与办学主体的治理权、管理权和决策权相挂钩,并且实质上都是将产权的划分和界定作为交易行为的关键环节。长久以来,地方政府出资是职业教育办学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因而国有资本在职业院校的各项产权上享有绝对的控制权和主导权。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由其出资成立的职业院校分别是职业教育的管理者和执行者,“贯彻执行中央及地方政府各项政策指令,是学校的重要工作和基本职责”⑤。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开展将企业等社会资本引进来,但由于资本占比不及国有资本,加之政府在院校设立及发展过程中的固有基础以及产权本身具有的交叉性和不完全性,企业作为社会力量在隶属行政体系的院校产权划分上没有优势,处于从属地位,因而在资源配置、方案建设等各项事务上决策话语权不够、自主权缺失,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活力无法完全释放出来,这极大地影响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积极性。

(三)事后——企业投入成本和预期收益不对等

如上所述,企业是存在于市场的逐利社会组织,根据经济人假设,任何交易活动下,企业始终以获得最大利益为活动出发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深层次的校企合作行为,而校企合作行为作为一种双向交易选择必然伴随着风险,主要表现为成本和收益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风险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特征,在交易活动中是广泛存在的并且无法完全避免,能做的仅是尽量减少风险,风险产生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全过程。企业与职业院校原本的价值诉求不同,尽管事前企业在是否选择进入时通过合作契约进行了规范,但在实际办学过程中由于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缺位且涉及方面众多(如学生人才的培养计划、资源或红利的分配方案等),企业无法获得充足的自主权以充分释放活力,这就进一步导致其在参与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交易过程中会出现短期投入成本过高而又无法获得足够长期收益的状况。

可以说,企业在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事前和事中面临的种种风险因素是导致企业在事后无法获得充足利益的直接原因,这种事后结果反过来又会进一步加剧企业和院校之间的利益诉求矛盾,三个阶段的困境互为因果,陷入一种被动的非良性循环中(见图1)。其中,企业投入成本和实际收益不对等是阻碍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最主要障碍。因此,为破解当前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领域院校与企业“一头热,一头冷”,对国内急缺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实质性效果不明显的困境,在明确主要制约发展因素的基础上,通过全面解构参与主体的成本和收益,厘清校企双方参与的动力层次结构显得尤为重要。

二、成本—利益解构: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动力层次

不同所有制的资本进入职业教育领域是相较于之前更开放、更具包容力的产权制度安排。落实到实践中,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推行是一个需要双方主体合作的过程,在当前国家政策的推动下,校企双方从各自需求考虑,参与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其动机以及参与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成本情况具体如下。

(一)职业院校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动因

长久以来,我国的职业教育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办学经费主要来自政府拨款。由于当前财政支持体系及其监管体系不健全,部分职业院校可能面临着经费投入不足、办学开展困难的情况,尤其是财政经费逐级下拨、到位流程复杂的偏远地区或中小城市的职业院校,更有可能面临资金短板,这部分职业院校开展混合所有制办学、吸纳社会资本的原始动机就是为了节约办学成本、优化实践教学条件、解决院校办学经费困境。此外,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可知,当人类最基本的生存需求得以解决后,随之就会产生安全及自我实现等精神需求;同理,承担育人功能的职业院校亦是如此。对于不缺少运行经费的公办职业院校来说,办学活力低下是当前普遍存在的一个现状,这是因为公办学校运行的产权基础是单一的国有制,政府是公办学校唯一的投资主体和利益主体,职业院校的自主权有限,办学活力不足就成了普遍现象。⑥为了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活力,在学校产权上吸纳其他形式的所有权就显得尤为重要,以此使得职业院校的投资主体趋于多元化,从而造就不同利益主体相互制约的混合所有制。此外,随着近几年本科教育招生规模不断扩大,加之社会对职业教育的固有偏见,部分职业院校招生难、生源不足成为新的发展难题。为吸纳生源,职业院校迫切需要通过引入社会力量来丰富自己的教育产品供给,从而提高办学实力。

对于职业院校来说,尽管在前期对企业的信息寻求、合作谈判、经营管理等也会投入一定成本,但从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本质来说,职业院校是作为被投资主体来吸引多种形式的社会资本进入,比如资金、技术等。同时,在当前政策的支持引导下,职业院校开展混合所有制办学,有政府为其提供兜底保障。从一般意义上说,职业院校会乐于并积极配合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改革,因此其成本投入在此不作过多考虑。

(二)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动因

企业作为营利性组织,参与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根本出发点是利益考量。从利益获取的期限来看,参与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企业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获得短期可见经济利益为目标的企業,如参与学生学费分成、按股分红、快速获得低技能劳动力等,现有的一些小混合模式主要表现为共建二级学院,企业在学院上占一定股份,这类企业往往将此作为一种单纯产业投资,精力投入程度和实际参与学生培养程度并不高。另一类则是从长远出发,为争取更多的政策资源,同时获得符合自身发展需求的高技能人力资本储备和科技研发成果的企业。关于人力资本获得的内在机理,已有学者注意到职业院校可以“作为企业定向培养人才的载体,既可以提升未来将要聘用的人才(在校学生)的适用性,又能降低员工培训成本,同时还可以将企业生产研发与院校科研服务功能相对接,整合校企资源”⑦,以带来更多的隐形经济价值。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不同于以往的浅层次校企合作,企业被纳入到职业院校办学主体的范围,同政府一样成为学校的投资主体和利益主体,随之获得了相应比例的学校资产所有权和经营分配权。这类企业在参与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过程中,为获得满意的符合自身发展需求的高技能劳动力,往往非常希望参与到学生的具体培养工作中,以使学生实训和企业生产相对接,并且在实际的学生培养方案制订、培训计划实施工作中较之以前也有了更多的话语权和主动权,有利于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

(三)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成本费用

交易费用又称交易成本,根据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首创的交易费用理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行为必然会产生交易费用。但交易费用的高低并非不可调节,交易费用理论的集大成者威廉姆森在此基础上对交易维度进行了划分,基于此可以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产生的交易费用影响因素归结为“交易频率的变化、交易行为的不确定性以及交易过程中资产专用性的限制”⑧三个方面。

首先,通常在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过程中,企业与职业院校交易次数越多,需付出的交易累积成本就越多,而如果建立起完善规范的校企合作治理系统,多次发生的交易较之单次交易更容易降低该企业参与的边际交易费用,这与经济学中所说的劳动分工受限于市场交换力量有相同之意。可以解释为,交易频率不同于交易次数,交易费用的纵向积累值随交易次数的增加而增加,然而交易费用的横向边际值却随交易频率的增加而减少。企业与院校之间交易频率的变化主要来自行业或市场供需关系调整以及校企双方的非规范化操作,为此校企双方要尽可能细化合作协议,在明确劳动力市场变化时供求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同时,还应积极寻求政府政策规范化的制度限制,从而不断完善校企混合所有制办学制度体系。

其次,市场供需关系的不可预测性变化以及合作信息的不对称也使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办学的过程充满不确定性。这种交易不确定性体现在合作办学的各个方面,如学生作为企业人才储备的不确定性、学生培养质量的不确定性等。而交易不确定性存在的意义就在于使企业面对上述种种不确定情况时,在机会主义的驱使下可变更或选择不同的契约条例以避免较高的交易费用。如何尽量规避机会主义和交易不确定性就需要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不断寻求一种更加稳定的合作状态。

最后,在职业教育领域中,校企双方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主要实践路径是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共享和联合,因而交易过程中体现的资产专用性程度是影响交易费用高低的最主要因素。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对于某项交易,资产专用性程度越高,交易费用越高,交易意愿越低;而资产专用性程度越低,交易费用越低,交易意愿越强烈。威廉姆森曾指出,“资产的专用性是指在不牺牲生产价值的前提下,某项资产能够被重新用于不同用途和由不同使用者使用的程度”⑨。也就是说,资产的完全专用性是指一种资产一旦形成,除非付出生产价值的损失就只有一种用途,而不能转作他用。比如,企业为满足合作教育的要求,要建设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室、实训室,对机器设备进行必要的改造,以保证学生实训的质量和安全等。完成后这些资产就具有了生产专用性,包括“受训学生人力资本的专用性和培训设备物质资本的专用性”⑩。一般来说,企业投建的资产专用性程度越高,对合作院校的依赖程度就越高,对校企合作办学的契约内稳定关系追求度就越高。资产专用性限制下形成的交易费用是企业在参与合作办学中耗费的最大比重成本,并且是一种负外部性沉没成本,为降低投资风险,应在政策的保障下使企业和院校达成更稳固、更长期的合作关系。

三、成本—利益重塑: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模式选择

通过以上对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主体双方参与动因的分析,可以从驱动利益本质上将职业院校和企业的参与行为进行分类。以院校来说,混合所有制办学可以使部分办学条件低下的职业院校从社会财富中吸纳私有资产,从而缓解或解决经费不足问题;而办学经费相对充足的职业院校愿意将股份出让给企业,则是希望在与企业的合作中提高办学活力,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充分发挥育人功能。从企业层面来看,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更易受经济利益驱动,为快速获得学费分成、股东分红或在短期内以低成本获得大量低技能劳动力,将入股职业院校的行为作为企业自身的一种单纯产业投资,过于关注短期收益,而不愿与职业院校开展深层次合作;而对于一些技术偏好型企业则受技术创新驱动,渴望参与职业院校学生的实际培养过程以获得高技能人才储备,通过产教深度融合来满足自身长远发展需要。

由此,可将参与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主体双方各分为两种类型,即经费补给型院校和人才培养型院校,利益驱动型企业和技术驱动型企业。所以,从理论上讲,不同类型的院校和企业在选择合作办学对象时两两组合可以产生四种合作模式,每种模式下根据各自需求程度的不同又可以结合产生无数个状态点。本文以平面坐标轴的形式表示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模式状态(见图2),横纵坐标轴表示不同驱动类型的企业和院校,Ⅰ、Ⅱ、Ⅲ、Ⅳ模式则分别代表不同类型的院校和企业两两合作形成的状态点区域。某种类型的院校或企业对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需求越大,即受驱动程度越高,则该种模式下的合作状态点距离中心原点越远。

从收益获得上看,人才培养型院校与技术驱动型企业合作,院校可在企业前沿生产技术的带动下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发挥社会效能,企业则可通过院校提供的科研环境及实训条件促进本企业技术创新、获得高技能人力资本储备,是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办学中最理想、最稳定的一种深度融合模式;相反,利益驱动型企业和经费补给型学校的互相合作虽然满足了双方在短期收益目标上的需求,但实际上这种依然处于浅层次合作状态的模式,并没有提高或改善当前我国校企合作水平,不利于产教融合推进,对开展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践意义不大。而Ⅱ、Ⅳ模式呈现的均是一种不稳定合作状态,这是因为合作双方的基本利益诉求不同,考虑层次也不同。在第Ⅱ种模式中,利益驱动型企业在改革过程中不愿意过多地参与或投入到院校人才培养工作中,因此院校想通过社会资本的引入来提升办学活力的诉求就很難实现;同样在第Ⅳ种模式中,以补充办学经费为目的的职业院校缺乏自我提升的内在动力,在短期内也无法满足技术驱动型企业获得具备技术创新能力的人才需求。因而在实践中,这两种模式均是不稳定的存在,除非双方在合作程度意向上达成一致,否则不利于此类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长远发展。

从交易成本上看,通过前文对三个交易维度影响企业交易费用高低的分析可知,在校企合作办学过程中,保持稳定而有序的合作状态,建立普遍而规范的合作机制,深化稳固而持久的合作关系可有效降低因交易频率变化、交易不确定性和资产专用性限制产生的交易费用。简单来说,交易频率越低、不确定性越强、资产专用性风险越大,企业参与的交易费用越高;相反,企业参与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程度越深入、合作模式越成熟、体制机制越健全,因此产生的边际交易费用会越来越低。而随着企业交易费用的逐步降低,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动力越来越大,又会进一步促进企业与院校之间的合作深入化、成熟化、稳定化,形成一个不断向上向好的循环圈(见图3)。结合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四种模式,即使不考虑长远发展,从当下成本收益考量,Ⅱ、Ⅳ模式下的不稳定状态也应及时向Ⅰ模式方向转变过渡。

根据上述所列的开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改革的四种模式已知,由技术驱动型企业和人才培养型院校互选合作的校企深度融合状态是当前我国职业教育改革迫切追求的理想状态。为实现这种理想效果,在我国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践中应尽量避免Ⅱ、Ⅳ这类需求与供给不对等的不稳定模式,或者使状态点从现有的混合程度不深的Ⅲ模式逐渐向Ⅰ模式过渡靠拢,以达到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提高当前校企合作水平的根本目的。

四、利益保障—构建全方位协同治理机制

基于以上对校企双方成本—利益框架及合作模式的优化分析,为缓解改革困境,亟须在混合所有制办学的过程中建立全方位利益保障机制,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机制。

一是进入机制。一般来说,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举办应遵循投资人与受益人一致,即“谁受益谁分担”的进入原则,也就是说职业院校的开办经费应由学校、企业和个人三方承担,其中,个人承担部分以学生缴纳学费的方式进行,学校从政府所得拨款或贷款,加上企业以资金、技术、土地或其他资源等形式入股,首先形成资本的混合。但“资混”不是目的,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承担着为国家培养更多符合行業发展的高技能人才的重任,因而混合所有制办学下的院校和企业需要相互整合优秀的教育资源和先进的技术资源,在达到利益与诉求共同体(即优秀人才培养)的前提下建立稳定的契约关系。这就要求第三方政府要对参与企业和院校进行严格的遴选调查,明确双方利益诉求,减少交易不确定性,尽量规避合作中的不稳定状态,从而实现“资混”到“人合”。比如,通过建立相关市场准入制度过滤掉长期发展规划不明确、只注重短期经济利益的合作不作为企业;对企业生产要素属性进行登记核查,相比劳动密集型企业,优先批准技术偏好性明显的企业入股职业院校,这类企业的发展往往更依赖于技术进步或科技创新,对高技能劳动力的需求程度较高,因而受技术驱动程度也较高,与院校合作的状态点相对稳定,利于产教深度融合。

二是运行机制。合作办学中不同性质的产权归属是当前校企合作办学实践中亟须解决的问题,产权界定不明将直接影响校企双方参与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成本和收益,进而影响校企合作的动力和状态。因而,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关键在于建立基于产权结构的现代法人治理体系,即在明晰各项产权的基础上,细分各方权力与职责,搭建出“党委领导、董事会决策、校长负责”的民主治理结构,以保障各方权责对等、风险与收益相匹配。其中,学校党委的管理职能是牢牢“把握职业院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立德树人的根本目标”11,全面贯彻党的领导和教育方针;下设由政府、企业和院校三方代表人员组成的董事会对学校运行章程、发展方针作出规定,章程中要对重要资产产权的归属、使用和流通等做出系统安排,同时明确规定相关收益分配问题,包括短期的学费返还利益或长期的结余分红办法,在保持职业教育不脱离公有性质的前提下,避免国有资产的不明流失,同时保障企业方获得合法经济利益;董事会决策制度、校长负责制度是要组织学校和企业发挥各自在课程或技术方面的优势,在课程设置、实习实训、产业衔接等学生培养细节上确保分工协作,同时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构建基于能力的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体系,对学生培养质量做出硬性要求并建立评测标准,通过一系列数据指标的反馈强制性规定学校和企业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杜绝任何一方在办学中产生企图“蒙混过关”的消极态度。比如,通过对学生当年就业率、基本工资的统计结果来衡量混合所有制职业学校当年办学成果,并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以促进其不断成熟完善。

三是退出机制。推行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必然要以财产权利为中心进行资源配置,主要体现在政府和企业对职业院校具体生产资料的出资、支配和清偿关系,其中与办学之初的进入机制相对应的是要建立一个完善的退出机制,职能就是在职业院校破产或停办时明确处理学校相关生产资料的清算和分配问题。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退出机制以校企双方持有的公有资本和非公资本所占股份为依据承担有限责任,按出资比例结合运营过程中耗费的交易费用来清偿或分配剩余财产,最大限度上避免对各投资主体的利益损害,解决投资主体的后顾之忧。在此需要指出的是,易受短期经济利益驱动参与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业在合作办学过程中如果将其合作行为视为一种纯产业投资,参与程度不深,积极性不高,过程中产生的交易费用较低,破产时按出资额退出即可;而对于想获得优秀人力资本储备的企业,整个过程参与程度深且投入的交易费用多,除按比例撤出投资额外,还有权参与职业院校剩余财产的分配,包括培养的院校毕业生、闲置的资源设备等,以保障企业的经济权益。

[注释]

①王振洪.混合所有制:企业参与高职教育的有效途径[E/OL].(2015-01-22)[2022-01-25].http://edu.people.com.cn/n/2015/0122/c1053-26430297.html.

②⑥王寿斌,刘慧平.混合所有制:高职改革“市场化”探索[J].教育与职业,2015(4):26,24.

③Demsetz H.Toward a theory of property rights.American Economics Review,1967(57):347-348.

④王建民.人力资本生产制度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138-139.

⑤于晨,肖艳婷.基于利益分析的我国中职招生政策失真解释框架[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7(24):26.

⑦张志东,王华新,陈琳.高职院校产业学院的现状、问题及发展建议[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21(34):79.

⑧O E Williamson.The Economic Institutions of Capitalism[M].New York:The Free Press,1985:158.

⑨(美)奥利弗·E.威廉姆森,西德尼·G.温特.企业的性质——起源、演变和发展[M]. 姚海鑫,邢源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116-117.

⑩程培堽.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分析—交易成本范式[J].职业技术教育,2014,35(34):31.

11段明.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高职校企合作办学的产权困境与破解对策[J].教育与职业,2021(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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