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主体在数字乡村建设中的角色及作用机理
2022-05-30石周波樊虎
石周波 樊虎
摘要:数字乡村建设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是贯穿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过程的重要任务,需要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农村自治组织和村民等多元主体参与其中。在数字乡村建设中,政府是主导者,发挥着主导作用,引领数字乡村建设的发展方向;社会组织是辅助者,发挥着辅助作用,满足数字乡村建设的服务需求;企业是带动者,发挥着带动作用,提供数字乡村建设的前进动力;农村自治组织是联络者,发挥着整合作用,凝聚数字乡村建设的发展合力;村民是主体建设者,发挥着主体作用,顺应了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内在要求。明确多元主体在数字乡村建设中的角色与作用机理,有助于促使多元主体充分发挥协同力量,共同推进数字乡村建设。
关键词:数字乡村建设;多元主体;角色;作用机理
作者简介:石周波,广西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樊虎,广西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广西桂林541004)
中图分类号:F3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5103(2022)08-0013-05
一、引言
乡村建设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也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当前,随着新时代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数字化转型成为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驱动力,乡村发展也步入网络化、信息化和数字化的关键时期。2019年发布的《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数字农业农村发展规划(2019—2025年)》两部文件明确了“数字乡村”的国家战略地位。2018年至2022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提及了“数字乡村”的相关内容,从2018年、2019年的“实施数字乡村战略”,到2020年的“开展国家数字乡村试点”、2021年的“实施数字乡村建设发展工程”,再到2022年的“大力推进数字乡村建设”,不难看出我国数字乡村建设步伐不断加快。数字乡村建设有利于农业产业智慧化、基层治理精准化、城乡服务均等化,在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上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既需要营造良好外部环境,又需要激发内生建设动力,使其共同赋能乡村振兴[1]。
协同治理理论认为,治理应当是一个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强调多元主体之间互动协同的行动过程,且这个过程具有动态性、协调性和稳定性等特点[2]。换言之,若要有效发挥多元主体的协同效应以保持治理过程的动态性、协调性和稳定性的统一,前提是充分了解多元主体在治理中的角色及作用。而数字乡村建设是一个庞大且复杂的项目和工程,其建设内容存在因地区、资源的不同而出现的差异性,也有因主体、内容、要素和空间等可运用和相互协同而具有的巨大协同潜力[3]。为促使多元主体间产生有效的协同效应,快速推进数字乡村的发展,有必要对参与数字乡村建设中的多元主体的角色与作用做进一步分析。
目前,学术界已意识到明晰参与建设的多元主体的角色与作用机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并进行了多角度的研究。例如,冯朝睿等和滕欢等从全局视角出发,阐述了多元主体的重要性,认为数字乡村建设的有效性需要保证多元主体的有效参与[4][5];王胜等从共同体视角出发,认为推进数字乡村建设需要发挥政府、市场、研究机构、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作用,以形成政产学研共同体,共同推进数字乡村建设的探索[6]。总的来看,现有文献对数字乡村建设的多元主体作用已有广泛的研究,形成了相对丰富的理论内容,但现有文献对数字乡村建设中的多元主体角色和作用机理的本体性、系统性研究较为缺少,且正如曾忆武等学者指出的,数字乡村建设的实施主体构成、角色定位是较为薄弱的研究点[3]。因此,本文从主体视角出发,系统分析多元主体在参与数字乡村建设中的角色,解析多元主体在建设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为数字乡村建设过程中多元主体精确化、规范化发挥作用提供借鉴。
二、多元主体在数字乡村建设中的角色
数字乡村的建设过程不是简单的、静态的,而是一个相互连接、动态的发展过程,需要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农村自治组织和村民等多元主体参与。明确参与主体自身角色,有助于推动数字乡村建设有序发展。
(一)政府——主导者
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我国政府的角色和职能已发生重大变化,同时也对建设有为政府、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提出了新要求。政府在国家治理体系中仍然是不可或缺的主体之一,其作为我国管理实践中的公共事务管理责任主体,拥有着主导地位,发挥着核心作用,领导着我国的治理实踐。因此,在当前的数字乡村建设中,政府必须发挥引领作用,以新型的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推动数字乡村建设,转变职能,加强合作意识,扮演好在数字乡村建设中的领导角色,进一步厘清职能边界,发挥相应功能,并且针对数字乡村建设中的现实需求,制定与颁布普遍适用的政策,构建适应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和协同建设的制度体系,为数字乡村建设提供方针和策略,为促进数字乡村建设的规模化、制度化和精细化发展提供强力支撑。
(二)社会组织——辅助者
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社会利益主体呈现出复杂化、多元化趋势,社会公众对个人权益的维护意识不断增强,对基层治理、公共服务的需求呈爆发式增长。在这样的情况下,仅靠政府的作用难以完全适应社会治理各方面的需求,客观上要求在党的领导下,政府、社会、市场和公民个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合作与良性的互动关系,这使得社会组织获得巨大的发展空间。在数字乡村建设中,由于我国区域间差异较大,难以形成统一的建设模式,而类型多样、方式灵活、专业性较强的社会组织可以准确、深入地为各地区的数字乡村建设提供服务,有效应对数字乡村建设中的差异化问题,强化主体间的联系和合作,加强各主体间的协调发展,为数字乡村建设带来新的理论生长空间[7]。
(三)企业——带动者
长期以来,政府被认为是公共服务和社会问题解决方案的主要提供者,各类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也在不同层面、不同领域被赋予了相应的社会治理职能,企业则很少被视为公共治理的主要力量。然而,我国企业在长期的市场化、国际化发展中也实现了社会化发展,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已成为当前我国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方式。对于企业而言,参与社会治理既能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提高社会效益,塑造良好的企业社会形象,又可加强与政府、农民等主体的联系与合作,有利于拓展市场与经营范围,拓宽自身的发展渠道;对于社会治理而言,企业资本所包含的人员、资金、方法等因素是重要的动力来源,企业主体的加入,可为数字乡村建设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灵活高效的资源配置方式,激发数字乡村建设各主体的活力,助力数字乡村的可持续性发展。因而,引入企业主体是数字乡村建设过程中的必然要求,且要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的角色与功能,使其形成数字乡村建设的强大推力。
(四)农村自治组织——联络者
村民自治是农村改革进程中党领导下亿万农民的伟大创造,其发源于村民实践,成为乡村治理有效的重要基础[8]。农村社区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构成单元,其治理模式的有效程度决定了农村各项事业发展、政治社会稳定及城乡统筹的水平,是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关键[9]。普通村民通过选举赋权村庄自治组织,来实现对村庄公共事务的自我管理和对广大村民的自我服务[10]。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农村自治组织的发展,不仅有效提高了农村的自我组织能力,极大提升了农村内部成员的集体意识,凝聚了农村内部的整体合力,更为数字乡村建设提供内生力量,强化乡村内部成员的协作,有助于数字乡村建设的稳固性。同时,农村自治组织是联结农村基层与其他主体参与数字乡村建设所需资源的“中继站”,能协助各主体合作活动的开展,有助于资源的获取、整合和使用。因此,将农村自治组织纳入数字乡村建设主体,是承担农村生产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
(五)村民——主体建设者
在数字乡村建设中,村民具有双重角色,既是建设的参与主体,又是建设的主要受益者。一方面,数字乡村是伴随网络化、信息化、数字化在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应用以及农民现代信息技能的提高,而内生的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和转型进程,而村民是农村社会中最重要的构成部分,在数字乡村建设中理应成为重要参与主体;另一方面,充分发挥网络、数据、技术和知识等新要素在数字乡村建设中的作用,建立与乡村人口知识结构相匹配的数字乡村发展模式,不仅可以提升村民使用新兴技术的能力,还可以促进数字技术与农村产业的结合,为产业构建和经营带来优化,给予村民参与建设直接的动力支撑[11]。可见,村民积极参与数字乡村建设,有助于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目标达成,有助于强化村民与其他主体的良性互动,在经济发展、民俗文化、乡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创造新产业新业态,真正把广大农民群众的创造潜力转化成全面推进数字乡村建设的强大动力。
三、多元主体在数字乡村建设中的作用机理
(一)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引领数字乡村建设的发展方向
一是完善顶层设计,统筹数字乡村建设的布局。近年来,根据数字乡村建设的要求,我国政府已出台顶层设计,但面对数字乡村建设的庞大性、复杂性,这些措施明显不足,政府在政策、法律法规方面仍有较大的发挥空间。在政策方面,中央政府可依据《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基于全国范围内的实践情况,在总体要求、战略目标、数字乡村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城乡融合等方面进行细致的部署[12],为全国各地区建设过程的发展方向给予指导;地方政府可立足当地的现实情况,结合区域中现存的自然资源、文化特色,出台适合当地的政策,尤其要注重关于技术运用和技术人才培育与引进的政策,设计整体性的发展蓝图,积极引导本地区数字乡村建设发展。在法律法规方面,政府可利用立法职能,准确且快速地收集建设过程中的典型问题,制定相应的法律,完善与数字乡村建设相关的全国性与地区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促使数字乡村建设有法可依。
二是加快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速度,完备建设的基础要素。基础设施的建设与健全是实现农业数字化、加快乡村经济发展进而夯实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物质基础的重要先决条件[13]。在数字乡村建设过程中,数字基础设施通过发挥“数字”这种新型生产要素的巨大潜力,能有效对传统基础设施进行改造和赋能,为数字乡村建设提供关键支撑和创新动能。但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是一个庞大的公共事务工程,其他主体难以承担此重任,因而这项工作需要政府去实行。政府可加大资金的投入,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经济支持,为数字乡村建设提供最直接的动力;加快乡村移动宽带的建设,促使互联网全面覆盖乡村;进一步推动5G设备、信号塔等相关设备的装配,推进数字技术的广泛运用;促进传统基础设施的升级,推动智慧水利、智慧电网等内容的数字化发展,以提升数字基础设施环境为契机,转变农村的生活环境,推动数字乡村建设发展。
三是提高建设过程的公开透明度,推进信息共享。信息共享是减少多元主体间的矛盾与间隙、加强多元主体互相协同的重要方式。在数字乡村建设中,中央层面可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推进各部门涉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有效整合,引导城市网络、信息、技术和人才等资源向乡村流动,促进城乡要素合理配置[14]。基层政府可通过加强“政务服务+”和“阳光公开”监督平台等内容的建设,构建健全且统一的数据共享平台体系,梳理与整合数字乡村建设中出现的静态和动态的信息,增加数据交换接口的数量与开放度[15],加快数据的共享与流动,提升实时数据的透明度,以满足多元主体对于信息资源的需求。
(二)社会组织发挥辅助作用,满足数字乡村建设的服务需求
一是紧密联结多元主体,筑牢主体沟通的桥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既是社会治理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政社合作的内在要求[16]。在数字乡村建设过程中,社会组织是连接各个主体的重要枢纽,可通过提升自身的沟通能力,加强与其他主体的交流合作,进而以自身为载体促进各主体间的协同,弥合各主体间在数字乡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分歧,减少各种冲突与波动,助力工程建设的和谐与稳定。
二是发挥第三方监督作用,为数字乡村建设把关。数字乡村建设涉及各方的资源和利益,为保证建设过程的推进,需要对相关环节和行为进行规制和约束,而社会组织作为第三方组织,可有效承担监督职责。社会组织可借助新技术构建有效的监督平台,加快监督机制的建设和完善;优化监督的程序和标准,减少监督成本,增强监督的科学合理性;抓紧对实时动态情况的监督,增强监督的及时性,以保护各主体的合理权益,为数字乡村建设提供保障。
三是提供社會公益服务,补足建设中的薄弱点。社会组织因其自身的公益属性,在参与数字乡村建设中可充分发挥公益效用,为农村自治组织与村民提供教育、医疗等公益性的服务。尤其是在教育方面,社会组织能在农村地区广泛开展法律法规、民主意识和数字技术使用的教育与宣传,提升农村自治组织和居民的自治意识和使用新兴技术的能力,完善农村自治系统,深化数字技术与农村的融合发展,进而为数字乡村工程的开展铺平道路。
(三)企业发挥带动作用,供给数字乡村建设的前进动力
一是通过加强数字技术的创新与应用,提供技术支持。企业作为科学技术研发与推动的主要主体,可加强对信息技术的投入与研发,尤其是对当前广泛应用的5G技术进行深入探索,利用5G技术创造例如互联网、物联网和VR/AR等更多适用于数字乡村的新兴技术,扩展新兴技术的应用范围,加快新技术与乡村水利、电力和农业的结合,为数字乡村建设提供更先进的、便利的技术基础,以技术资源带动生产力的改革、乡村生活数字化转型和乡村经济资源的提高。
二是通过优化市场环境,构建乡村产业新业态。企业可发挥自身的市场驱动作用,创造市场需求,以市场需求倒逼农产品的生产,为乡村产业的发展提供方向;加强与农村产业的合作,根据乡村的特点构建具有特色的乡村农业产品生产基地,强化信息技术与乡村产业的适配,推动新的信息技术与农业的深度融合,提高农业的智能化水平,进而推动农村产业数字化发展;加强对乡村产业配套环节的建设,构建生产、物流运输、营销和电子商务等方面一体化、区域化的产业链,为农产品流通提供保障;将乡村产业放置在市场中的重要地位,优化市场竞争秩序,完善分配机制,提高乡村产业与村民的经济收入,增强数字乡村建设的内生动力。
(四)农村自治组织发挥整合作用,凝聚数字乡村建设的发展合力
一是通过提升自治能力,构筑良好的建设环境。在数字乡村建设中,农村自治组织可通过加强相关治理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学习与运用,依据社区所具有的内容和特点,探索符合各地发展实际的村民自治形式,完善社区内部自治制度,健全自治的活动准则和程序,全面提高农村自治组织自我管理、自我组织和自我发展能力[17],以较强的自治环境迎接数字乡村建设的开展。
二是通过强化农村凝聚力,营造集体意识浓厚的建设氛围。数字乡村建设是一个整体性的工程,要求参与主体团结协作,而农村自治组织是村民的黏合剂,对于村民的团结和形成凝聚力具有重要作用。农村自治组织可通过加强党建知识课程和活动的开展,以促使村民跟从党的脚步,强化村民的目标一致性和集体意识;可通过促使农村自治组织事务的及时公开,保证乡村内部工作的公开透明,强化信任机制;可通过完善乡村内部人员的沟通程序,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促进居民间的交流,畅通社区内部的民意,保证村民的团结。
三是通过提高资源的统筹管理,提升资源运用的效能。农村自治组织在数字乡村建设中是各方资源相互连接的载体。一方面,通过梳理社区的数字乡村发展条件和村民的发展意愿,及时与其他主体进行协调,提高外部和内部资源进入社区的渠道的流畅性,促使数字乡村建设中资源源源不断地输入;另一方面,通过加强资源管理系统建设,完善社区的资源配置机制,促使资源的有效输出,保证资源的有效利用,提升数字乡村建设资源运用的效率和精准度。
(五)村民发挥主体作用,顺应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内在要求
一是施展自觉能动性,积极配合建设的实施。作为数字乡村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主体,首先,村民可充分借助其他主体所带来的资源与利好,表达自身改变居住环境的愿望和实际需求,化被动为主动,提升自身的自觉性和责任性;其次,村民可积极参与数字乡村建设项目的制定、实行和监督过程,及时反馈工程中出现的问题;再次,村民可加强与其他主体互相交流、协作,建立良好的数字乡村建设的合作环境[18]。
二是增进自身能力,发扬主体作用。为适应数字乡村建设的发展,村民可通过不断学习全面提升能力、激发潜力,满足数字乡村建设过程中的要求。首先,可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自身法律知识,以适应法理型社会的转变,充分了解数字乡村建设的内容和相关措施;其次,通过加强治理知识的学习,提高自治意识和能力,以发挥“主人翁”作用,为数字乡村建设奠定自治氛围浓厚的乡村环境;再次,通过加强数字技术相关知识的学习,增强自身的媒介素养,提高使用数字技术的能力,打牢数字技术应用的群众基础,加快数字技术与生活、农业的结合,扩大技术应用的深度和广度,赋能乡村数字化转型。
四、结语与讨论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在这种情形下,建设数字乡村必然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农村自治组织和村民等众多主体共同参与其中,同时要求各方主体充分厘清自身的角色定位,以保证各主体可以有效发挥自身的优势、作用与力量,为数字乡村的建设提供助力,进而快速推动数字鄉村建设战略的完成。然而,数字乡村的建设是一项点多面广的系统性工程,需要在深入了解和分析本地实际需求和发展现状基础上,结合建设项目特点,探索相应的建设和运营模式,实现数字乡村创新、集约、高效、可持续发展,不断提升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本文仅对参与主体作出整体性但较为浅层次的分析,在确定参与建设的多元主体的种类、解析多元主体所蕴藏的作用与功能的方面仍显得不足,后续研究一方面需要依据数字乡村的具体领域,精准定位参与建设的众多主体及作用,作出更全面、适用的探讨,另一方面要结合建设实践的开展,加强对建立多元主体的协同机制的研究,以强化主体间的协调,提升主体间的协同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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