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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革“外部董事双轨制”加快职业化步伐

2022-05-30马传刚

董事会 2022年9期
关键词:出资人领导人员专职

马传刚

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的目标之一是建立“外大于内”的董事会结构,即在董事会成员中,外部董事人数要大于内部董事。目前,有的地区已基本实现“外大于内”的目标,比如浙江省、江苏省;有的地区提前实现了区域内所属国企“外大于内”的改革任务,比如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江苏省盐城市。

公开信息显示,在“外大于内”的实践中,无论各级各类地方企业还是中央企业,在外部董事的遴选、任职条件、聘任、待遇和考核评价上,已经固化为“外部董事双轨制”,即专职外部董事和兼职外部董事并存。尽管中央企业没有专门任命兼职外部董事,但是近几年来,国务院国资委任命了部分已退休人员担任外部董事,该部分外部董事实际上就是兼职外部董事。

在出资人眼里,专职和兼职不一样

作为中央企业出资人的国务院国资委,在《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中,将专职外部董事界定为“国资委任命、聘用的在董事会试点企业专门担任外部董事的人员。专职外部董事在任期内,不在任职企业担任其他职务,不在任职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任职”。

作为省属国企出资人的四川省政府,在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董事会改革建立专职外部董事队伍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建立专职外部董事队伍,不仅身份“专职”,能力“专业”,履职“专管”,还要求职责“专用”。

因此,从中央及地方出资人的角度看,外部董事的专职指的是身份专职,也就是说外部董事只能为出资人专用,受委派到出资企业专门担任外部董事职务,不得在其他出资企业和出资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任职。

至于兼职外部董事的“兼职”二字的含义是不难理解的。兼职外部董事是指除在任职公司中担任外部董事职务以外,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的人员。在诸多地方出台的有关外部董事管理制度中,均是这么界定兼职外部董事的。例如,《宁夏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办法》第三条、《北京市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都是这样规定的。

所以,在出资人眼里,专职外部董事与兼职外部董事的区别是很明显的;同时,对二者的管理体制机制也有较大区别。

在外部董事眼里,专职和兼职区别不大

在外部董事的眼里,专职和兼职没有多大区别。因为大多数地方的外部董事管理制度规定,专职外部董事基本上同时担任两家或两家以上企业的外部董事,也就是说,在出资人管理的出资企业范围内,专职外部董事实际上是兼职的,一般同时兼任两家或两家以上的职务。比如,四川省外部董事管理制度规定,每名专职外部董事服务2~3户企业;湖南省国资委规定,在省属企业担任专职外部董事的,同时任职的公司不超过3家。

国务院国资委虽然没有这方面的制度规定,但从具体实践看,基本上也是这样做的。例如,公开信息显示,作为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的李连华先生,在2022年2月被免职退休之前,同时担任鞍钢集团和中煤能源集团的专职外部董事;作为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的吴晓根先生,目前仍同时担任国家电网和华润集团的专职外部董事。

因此,对外部董事而言,专职外部董事基本上是兼职的,只在一家企业任职的专职外部董事微乎其微。也就是说,专职外部董事一直在干着兼职的活儿,同时效力于2~3家企业的专职外部董事是常态。从兼职企业职务的数量来理解,专职外部董事与兼职外部董事是一样的,只不过兼职外部董事同时效力的单位可能不在出资人监管范围之内而已。

在任职企业眼里,专职和兼职其实都一样

在任职企业眼里,无论专职还是兼职,外部董事的薪酬都是由出资人承担,任职企业不需要支付这笔费用。

在任職企业眼里,无论专职以及兼职,任职企业与外部董事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聘用关系。

在任职企业眼里,无论专职抑或兼职,外部董事的权利都一样,都拥有知情权、参会权、表决权、提案权、建议权、质询权、调研权以及其他董事权利。

在任职企业眼里,无论专职还是兼职,外部董事都负有忠实义务:保护企业资产安全;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合法权益,如实向出资人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客观性和完整性;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企业财产;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经营也不得为他人经营与企业同类或关联的业务;不得让企业或与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承担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接受任职企业和与任职企业有业务往来单位的馈赠;等等。

在任职企业眼里,无论专职还是兼职,外部董事都负有勤勉义务:有足够多的时间和精力履职;出席董事会及专委会,在了解和充分掌握信息的基础上,独立客观认真谨慎地就董事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熟悉和持续关注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管理情况,认真阅读企业财务报告和其他文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所发现的董事会应当关注的问题,特别是企业重大损失和重大经营危机事件;自觉学习有关知识,积极参加出资人、任职企业组织的有关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在任职企业眼里,无论专职还是兼职,外部董事的职责都是一样的:外部董事要按照出资人要求认真履职,忠实维护出资人权益,正确行权,勤勉敬业;贯彻执行中央以及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关于企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决议;依法参加任职企业董事会会议,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独立发表意见,并为此承担受托责任;督促和支持经理层执行落实董事会决策;主动研究和推动企业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向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报告履职情况和企业情况;履行《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章程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专职、兼职到底哪里不一样

专职外部董事与兼职外部董事的不一样,主要体现在身份、契约关系以及薪酬等三个方面。

一是身份迥异。

专职外部董事一般都具有企业领导人员身份,具有比较重的行政官员色彩,特别是由企业领导人员转任的专职外部董事。例如,国务院国资委规定,专职外部董事职务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按照现职中央企业负责人进行管理。专职外部董事在阅读文件、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等方面享有与中央企业负责人相同的政治待遇。

不过也有例外,通过市场化招聘的专职外部董事,职业经理人的色彩更浓一些,一般没有企业领导人员身份。湖南省国资委、聊城市国资委、烟台市国资委等出资人,曾招聘了一批专职外部董事,但这些专职外部董事的身份不是企业领导人员。在任期内履职评价好的,有可能转为企业领导人员,也有可能继续是非领导人员身份。

而作为市场化选聘的兼职外部董事,在出资人体系内,一律不具有企业领导人员身份,而属于市场专业人士。

二是与出资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不同。

专职外部董事作为出资人委派的代表,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遴选、聘任、发放薪酬,并由专门机构进行管理。专职外部董事虽然与任职企业无聘用关系,也不在任职企业领取任何薪酬,但专职外部董事均与出资人或出资人指定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与出资人形成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出资人或出资人指定的单位负责管理专职外部董事的人事档案、组织关系、社会保险、薪酬发放等诸多事务。

兼职外部董事与出资人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其仅与出资人签署任期聘用合同,出资人对兼职外部董事的组织、档案、社保等事务一律不予管理。

三是薪酬差距较大。

专职外部董事的年度薪酬,在参照任职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的基础上,一般打一定的折扣。同时,专职外部董事还享有任期激励薪酬,在任期届满时,经过考核予以兑现。通常来说,不同地区与行业差距较大,有的专职外部董事的薪酬可能高达上百万元,不过,少的一般也不会低于一二十万元。

相比较而言,兼职外部董事的薪酬就少得多了。担任一家企业的兼职外部董事,目前普遍的标准就是年度薪酬(补贴)三五万元,且是含税的,能够达到十万元水平的,属于凤毛麟角。至于任期激励薪酬事项,则对兼职外部董事不适用。

不过,不同身份的专职外部董事的薪酬也存在区别。由于国家对企业领导人员有限薪的规定,参照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标准的专职外部董事的薪酬,也会受到影响。而市场化选聘的专职外部董事,其薪酬一般不受限薪的影响,薪酬水平多是根据與出资人谈判的结果而定。

“外部董事双轨制”为什么会存在

目前的专职和兼职状况的产生和存在是有原因的,归纳起来可能有三个方面。

一是专职外部董事制度解决了部分企业领导人员的出路和待遇问题。企业现职领导人员由于年龄原因,需要退出企业领导人员岗位,但是,维持这些人员政治及经济待遇不变的出口在哪里?专职外部董事正好是个不错的过渡性选项,退出企业领导岗位的人员担任专职外部董事后,既可以继续享受政治待遇,又可以继续拿着高薪,同时有相对比较自由的时间。

二是兼职外部董事制度缓解了出资人外部董事经费负担较重的问题。为保持外部董事的独立性,外部董事的薪酬一般不由出资企业承担,而是由出资人筹集和支付,该笔资金主要源于财政预算。在专职外部董事薪酬水平较高的实际情况下,如果出资人任命的外部董事全部是专职的话,对财政来说,这笔资金是比较大的负担。鉴于兼职外部董事薪酬较少的实际,通过建立兼职外部董事制度,既解决了“外大于内”的问题,又缓解了外部董事经费紧张的问题。

三是传统习惯思维使然,认为外部董事制度的形式重于实质。国企建立外部董事制度的“灵感”很大程度上来自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出资人对外部董事的选聘条件、薪酬水平、履职要求以及考核评价也与独立董事基本趋同。上海、北京等较早任命外部董事的地区,在设计外部董事制度时,确立了兼职和专职外部董事制度;稍后以及最近几年才建立外部董事制度的地区,照猫画虎、照搬照抄了早期的做法,以至于形成了目前的专兼职外部董事并存的双轨制。另外,也不排除有的地方认为外部董事只是个摆设、像个花瓶的可能,聘请一些兼职的外部董事凑数交差。

上述种种因素,造成了目前专职外部董事和兼职外部董事共存的双轨局面。

加快推进职业化,改变“外部董事双轨制”

国有企业建立外部董事制度,实现“外大于内”的目标,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运作,以及发挥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作用的重要抓手。实现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迫切需要一支复合型专业化的职业外部董事队伍。这支队伍在法律、财务、金融、生产经营、战略管理等方面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对外部董事岗位职能职责认识深刻,对现代公司治理要求把握准确。因此,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推进外部董事制度建设:

一是通过市场化选聘外部董事的方式,逐渐淡化专职与兼职的区分。此举有助于把真正的专业化复合型人才选拔出来,发挥外部董事在董事会中优化决策和监督制衡的作用。慎重通过以企业现任领导人员转岗的方式产生外部董事。

二是强化外部董事履职尽责。严格要求外部董事在任职企业付出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督促外部董事尽到忠实和勤勉义务,监督外部董事履行应有职责,避免外部董事不出勤、不出力、不尽责现象。

三是以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外部董事薪酬。出资人要严格按照外部董事的德能勤绩等方面,对外部董事进行年度履职评价和任期评价,并以此作为薪酬水平确定和续聘的依据,实现优胜劣汰。

目前,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制度建设仍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外部董事制度的执行须继续坚持市场化方向,从外部董事遴选、聘任、履职、薪酬、考核、评价、退出等各个方面不断予以完善。要通过外部董事制度的不断推进,真正达到制衡内部人控制、规范董事会运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目的,从而使得外部董事制度真正成为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手段。

作者系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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