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证券违法犯罪只有进行时
2022-05-30泰奇
泰奇
9月9日,最高检联合最高法、公安部、证监会发布五个证券犯罪典型案例,涉及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五种证券犯罪,覆盖了当前证券犯罪的主要类型。各相关部门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制裁、民事赔偿法律手段,以执法司法实际行动加大资本市场违法成本。此举有利于震慑证券违法犯罪。
目前,证券违法行为呈现出新的特点,比如财务造假方面,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等新业态、新模式逐渐成为掩盖造假的“马甲”。值得庆幸的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针对这些违法新特点,相关部门也在及时完善法律法规、司法标准。今年5月15日,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修订后施行,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得到一定程度完善。这既可保证犯罪行为依法受到惩处,又可规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职权行使。
当然,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相关制度建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除了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外,相关司法解释、指导意见等文件也需完善,以解决证据收集采信、法律适用、法律政策把握等问题。
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很重要。根据刑法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证券犯罪与其他领域的犯罪有一定区别,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图利、很少牵涉其他目的。因此,追究证券犯罪刑事责任,在适用剥夺自由刑的同时(主刑),要有针对性地适当给予刑事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刑事处罚(附加刑),要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不得到任何好处,才会戳到证券犯罪分子的痛处,增强刑事追责的惩罚力度和震慑效果。
追责证券犯罪分子,需要强化证监部门与公检法等部门的沟通协作。证监部门的行政处罚只是追责链条上的一个环节,若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还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要防止以罚代刑。相关部门在案件信息共享、案件会商、专家辅助办案等方面可开展全面协作,形成证券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打击合力。
证券违法分子应负的法律责任,还包括民事责任。本次公布的马某田案,适用了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通过法院判决,利益受损的中小投资者基本得到赔偿。未来针对证券违法案件的首恶,应更多通过中国特色的集体訴讼制度,为广大中小投资者讨还利益损失,同时让首恶在经济利益方面付出应有代价。另外,利益受损的中小投资者也可请求将违法行为人已缴纳的罚没款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切实落实证券法规定的民事责任优先原则。
针对证券违法黑灰产业链,要坚持“一案双查”,即在查办证券犯罪的同时,同步审查非法配资、“黑嘴”荐股、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等上下游、前后手犯罪。依法追诉犯罪,要全链条打击黑灰产业链。比如刑法规定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罪名,这些罪名中介人员都可能触及,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还将保荐人纳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这对打击造假上市意义重大。黑灰产业链无论是谁,一旦构成犯罪,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本次发布的九某集团案,也被称为“忽悠式重组第一案”,其在借壳上市(鞍某股份)中出现财务舞弊。法院判决生动诠释了刑法规定的“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的内涵并不限于上市公司,也包括其他信披义务人,比如进行收购、重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的有关各方以及破产管理人等。任何主体(包括场外主体)都不要打证券市场的歪主意,否则可能刑法伺候。
证券违法犯罪行为,一般是情节严重甚至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对证券市场的破坏力、杀伤力较大,理应严厉打击。发布典型案例,既可以案释法,又可对市场主体产生强烈的警示意义,今后各相关部门仍将坚持对证券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总结发布更新的典型案例,做到警钟长鸣,引导全市场构建诚信守法的良好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