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中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策略研究
2022-05-30陈米奇翟红蕾
陈米奇 翟红蕾
摘要:随着流媒体音乐和数字技术的发展,数字音乐版权的价值被持续开发和利用,人们对数字音乐内容的需求日益旺盛。随着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完善,音乐版权独家垄断的局面被破除,网络中的音乐版权保护意识也初步形成,但是在音乐版权保护的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现实问题亟待解决。文章先研究了当前网络环境中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发展现状,分析发现主要存在着音乐版权价值评估体系混乱、音乐创作者维权面临诸多困境,以及版权保护和音乐传播间的矛盾突出等问题。因此,提出利用数字技术防止音乐版权的侵权行为,打造数字版权线上交易平台,以保护音乐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提升音乐内容质量等具体措施,旨在全面升级对数字音乐的版权保护,提升用户的音乐付费体验,以推动我国数字音乐产业的健康和繁荣。
关键词:数字音乐;音乐版权;发现现状;版权保护;优化策略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22)11-0020-03
基金项目:本论文为2020年湖北高校省级教学研究项目“媒体融合背景下高校新闻传播专业创新型‘卓越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与实践”成果,项目编号:2020193
一、数字音乐版权的发展现状
(一)音乐版权独家垄断的局面成为历史
2021年8月,我国数字音乐反垄断第一案以腾讯音乐发布放弃音乐版权独家授权的声明迎来终局,这条声明是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反音乐版权独家垄断的重锤,从此数字音乐版权独家垄断的恶性竞争局面被破除。同年10月,网易云音乐宣布回归与摩登天空、英皇娱乐两大重量级唱片公司的战略合作关系,这仅仅是数字音乐版权开放的“第一步”,对我国的数字音乐产业将产生帕累托效率。IFPI国际唱片业协会发布的《2022全球音乐报告》显示,中国音乐市场在全球的排名再次提升一位,首次超过韩国成为世界第六名,晋升至亚洲第二大音乐市场。随着音乐正版化政策的扶持,当前我国音乐产业的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数字音乐版权市场的主旋律已经从“做大”变为“做强”、从“封闭”走向“开放”,自由竞争、版权开放正在成为整个数字音乐产业未来发展的大趋势。但是禁止独家版权并不意味着音乐版权的完全共享,用户期待的“在一个数字音乐平台可以听天下歌”的愿望不会自动实现,用户的音乐付费体验不会自动升级,用户的音乐内容需求不会自动被满足,亟须音乐版权各方的共同努力,以提升用户的数字音乐体验感和满足感。
(二)音乐版权保护意识已初步形成
首先,我国网络音乐服务商都在逐步加强对平台曲库中音乐版权的保护意识,主要保护措施是提高用户免费听歌的门槛,采用会员制度或者付费下载制度。同时,各数字音乐平台都陆续开始研发专有的加密音乐文件格式,比如网易云音乐为从其软件下载的音乐创建了“.mcn”格式,用户在该音乐软件中下载的音乐仍只能在本平台中播放使用该音乐,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盗版音乐的传播率和使用率。
其次,相关法律也在不断完善,加强对数字音乐版权的保护,第三次修改后于2021年6月正式实施的著作权法,进一步加大了对音乐创作者权益的保护,扩大了对数字音乐产业的保护范围,如将广播权拓展为有线广播和网络直播,完善了原法律条款中对网络直播等线上音乐版权的权利主张,并在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录音制品广播和表演获酬权,极大地保护了音乐创作者的合法权益[1]。
自国家的正版化政策加强以来,数字音乐的内容付费业务开始稳步发展,并于2018年提升到5.3%,相较过去而言已经实现了翻倍增长,这反映了我国网络用户音乐用户付费意识已初步形成,但是相对于欧美国家的音乐付费率仍然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我国音乐产业的市场仍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二、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现实困境
(一)音乐版权价值评估体系混乱
2021年,音乐作词人吴向飞在微博公开控诉环球音乐版权公司侵占其作品的版权费,他声明环球音乐在未经他本人的允许下,私自将他的歌授权给多个国内数字音乐平台使用并收取了音乐的词曲使用费数年,严重损害了其著作权。腾讯音乐回复称已经向环球支付过版权费,且比环球音乐准备支付给他的版税总金额还高,但环球并未按时支付给吴向飞,环球音乐却声称双方签约的版权合约已丢失。该事件在国内音乐圈造成了很大的轰动,众多音乐人纷纷称自己也遇到过类似被版权公司侵权事件。可见,音乐创作人、唱片公司、数字音乐服务商这些数字音乐版权主体的利益冲突越发明显,音乐版权的数据信息极不对称导致音乐版权资源方坐地起价,版权中间人虚报高价,侵权人肆意妄为等乱象时常发生。若不是音乐人吴向飞的主动起诉,环球音乐版权公司不一定会主动提交版权交易信息,并且向他支付音乐的版权费用。因此,在当前的数字音乐市场环境中,音乐权利人难以及时核查音乐版权报表数据的真实性,甚至出现版权数据信息造假的现象,严重打击了音乐人的创作激情,危害了数字音乐市场健康。
此外,当前我国数字音乐版权交易的商业模式变成了“音乐租赁”模式,数字音乐服务商花费巨额资金购买的音乐版权往往只有三年“保质期”,过期后需要再次购买版权,才能维持音乐平台中的用户流量,最终,拥有大量音乐版权资源的唱片公司成为最大的赢家。而面对音乐版权的各方利益博弈,数字音乐平台往往需要以高出版权原价的3~5倍的天价抢购版权留住用户,各音乐平台提供的免费播放和下载音乐的服务已经无法维持自身平台的运转,最后只能通过将成本更多地转嫁到用户身上和扩大平台中广告比例的方式,实现平台的运转和盈利。因此,当前用户对网络中数字音乐内容的体验感怨声载道,主要因为音乐付费行为并没有让用户获得更优质的音乐内容,同时数字音乐平台中的大量广告和花里胡哨的盈利功能使用户的使用感越来越差,这也使得网络用户对数字音乐的付费意愿的增长趋势过于缓慢。
(二)音乐创作者维权面临诸多困境
在当前的网络环境中,音乐创作者在维权时处于话语权弱势一方,仍然面临着维权难且成本高等困境。一方面,由于网络匿名性和虚拟性的特征,让数字音乐的侵权行为在技术手段下变得更加隐蔽和复杂,用户易抱着侥幸心理故意侵权;另一方面,网络的新型数字产业不断更新换代,存在大量无意侵权的现象,例如,在当前大热的短视频行业中,大量博主在个人的商业视频中使用未购买版权的音乐作为背景音乐,而如今大多数视频创作者都没有养成正确的音乐付费意识和常识,这类音乐版权的侵权现象往往在短视频爆火之后,音乐版权方才得知音乐作品被侵权。可见,网络数字技术让音乐的传播和应用变得更便捷的同時,也让创作者的维权难度逐渐加大。
此外,网络中的音乐侵权方通常会利用“通知—移除”避风港原则在法律上的盲点,做出恶意的侵权纵容或侵权暧昧行为,在音乐平台中承载海量侵权音乐资源[2]。由于音乐维权途径复杂和周期冗长,且维权成本高昂,导致很多音乐人在面临被侵权时,更倾向于选择放弃维权或只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发声,其中不乏有经济能力和时间精力通过法律渠道为自己维权的音乐创作者,结果也往往不尽人意,甚至出现维权后亏损的情况,进一步降低了音乐创作者的创作激情。
(三)版权保护和音乐传播间矛盾突出
版权保护和音乐传播之间的矛盾,背后反映的实际问题是版权的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杠杆的失衡。保护数字音乐版权的初衷是为了扩大音乐内容的传播范围,同时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让音乐版权的价值最大化,让消费者在为版权付费后得到更优质的音乐内容,提升用户的音乐体验。自2015年国家下达“最强版权令”和著作权相关法律不断完善以来,虽然网络中各方对音乐版权的保护意识在不断提升,但我国数字音乐产业的活力仍然不足。2021年,苹果音乐公布的大陆地区年度榜单中,榜单前十中歌手周杰伦的歌占据了9首之多,在前100首的榜单中,周杰伦的歌也占据了54首之多,位列前三的仍然是周杰伦十几年前就发行的经典作品。可见,虽然近几年音乐版权费不断被哄抬至天价,但是并没有为用户带来更优质的音乐内容作品。
数字音乐版权在资本的操控下成为各个版权商和数字音乐服务商用来瓜分利益的工具和创造经济价值的单一竞争力,并随之不断提高了用户的音乐使用门槛,致使用户现如今不得不下载多个数字音乐软件才能收听到所有想听的音乐内容,甚至出现用户在音乐平台中付费成为会员后,需要二次付费才能收听部分歌曲,想要下载该歌曲还需要三次付费。由此可见,版权保护的各项举措并没有让我国的音乐内容变得更优质,反而让数字音乐的传播壁垒不断加深,用户的音乐使用体验也在不断降低。
三、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优化策略
(一)建立数字音乐云版权平台,防止侵权行为
为了有效应对网络中音乐版权的侵权行为,可以利用云储存技术和算法等数字技术,建立数字音乐的实时云版权数据平台,从而有效预防网络侵权行为发生[3]。云储存的海量音乐版权数据,可以借助强大的算法技术深入挖掘数字音乐的版权价值,全面开拓、打通音乐版权的上下产业链。
首先,所有的音乐作品都可以在云版权平台登记注册储存版权所有具体信息,对每个作品的版权信息进行数字编码,以便对该音乐作品的传播和推广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造假和侵权行为,特别是模糊的版权归属问题进行深度的算法追踪和分析,对恶意的侵权行为进行直接拦截并记录,一切警告后不予整改的行为都将被录入数字失信名单,自动列入“非诚信,不合作”的黑名单,提高侵权成本和惩罚力度,将侵权行为扼杀在摇篮。
其次,云版权平台可以对侵权行为进行精准取证,通过自动追踪、识别以及实时汇总音乐版权所有数据信息,利用爬虫技术搜索出所有的侵权证据信息和侵权时间,及时查找出侵权责任方、量化侵权行为,从而加快处理侵权的效率,降低维权成本,结合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立即处罚侵权方,避免发生“侵权暧昧”和“侵权纵容”的行为,维护版权方的切实利益。
(二)打造“一站式”版权交易平台,保护创作者权益
我国数字音乐市场可以借鉴英国版权集成中心模式,实施一个线上系统化的“一站式”音乐版权交易平台,结合“云技术+大数据+区块链”、实名认证等数字技术,形成集中的数字音乐版权线上交易模式[4]。
该交易平台可以为版权方提供音乐作品版权实时查询、许可、交易、分成的服务,为碎片化的音乐版权方和海量的版权资源搭建起直接的桥梁,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版权保护用时长、成本高等缺点。所有版权方都可以在平台上随时查看音乐作品播放量和下载量等数据信息,并按数据的统计结果结算音乐版权费用,做到认作品名气而不是认作者名气,避免出现天价版权费的现象,同时能规范和完善音乐创作者的收入评估体系,让音乐创作者尽可能获得最大最合理的利益保证,以激励创作者的创作激情和活力,专注于提升内容质量。
此外,该平台必须是在我国宏观政策的指导规范下,由多元版权主体创建的一种非营性质组织,这样才能保证音乐版权交易信息相对公正和真实,提高版权许可使用费结算处理的准确性,保证平台稳定长久的运营,维护创作者和版权方的权益。
(三)实现数字音乐价值共生,提升内容质量
北京大学商学院陈春花教授提出的“價值共生”理论认为,在数字化时代,企业战略底层逻辑应该是从竞争逻辑转向共生逻辑,要想办法实现“价值共生”,才能适应新的发展形势[5]。独家版权垄断的局面被破局,我国音乐市场必然更加健康,网络中音乐版权利益各方更加应该开放边界,打破行业壁垒,破除用户听歌难、听歌体验差的问题,扩大音乐内容的传播范围。要从单一的经济效益走向多元的社会效益,即要加强对音乐版权的保护,同时又能促进音乐的广泛传播。背后本质问题就是,需在创造版权经济价值的同时,实现更美好的社会价值。
要以深度开拓音乐价值为中心,提高版权资源利用率,构建数字音乐的多元生态体系,深深扎根于产业的全链条,助力创造数字音乐产业的长期价值。一方面,可以通过升级音乐全链条的内容产品,提升用户音乐内容付费的体验感和满意度,刺激用户为音乐主动付费的意识,促进我国网络音乐产业的健康和繁荣。另一方面,面对当前版权开放、自由竞争的数字音乐市场环境,音乐版权利益方在创造和挖掘音乐市场价值、开发音乐长尾效应的同时,保证音乐作品的内容质量。这是因为创作才是整个音乐产业链的起点也是最重要的环节,以“内容为王,创造音乐价值”才是数字音乐产业经久不衰的制胜法宝。
四、结语
如今,用户对音乐内容的精神需求日益旺盛,数字音乐也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文化产品。为了加强对网络环境中数字音乐版权的保护,不仅需要数字技术的迭代升级,以预防音乐版权的侵权行为,更需要音乐版权利益各方健康的合作关系,充分激发音乐创作者的积极性,夯实音乐内容作品的质量,从而让用户真实感受到为音乐版权付费,体验到了更优质的音乐内容,促进数字音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颜聪.“大数据”技术在数字音乐版权保护中的创新性运用[J].艺术管理(中英文),2020(3):42-49.
[2] 彭译萱.我国数字音乐版权交易模式研究[J].出版广角,2020(23):64-67.
[3] 伊丽媛.数字音乐版权存在的问题及未来发展趋势探讨[J].科技与出版,2019(1):136-140.
[4] 黄贺铂.数字音乐平台版权保护的困境与多元主体优化路径[J].出版发行研究,2021(8):61-66.
[5] 陈春花.数字化时代的价值共生[J].企业管理,2022(1):9-10.
作者简介?陈米奇,硕士在读,研究方向:传播学。?翟红蕾,硕士,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系本文通讯作者,研究方向:新闻传播学理论、数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