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尊严的宪法和法律保护
2022-05-30文/祈时
文/祈 时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条件,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标志。
什么是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我们每个个体作为“人”所应有的最基本的社会地位、社会评价和得到最起码尊重的权利。除了宪法规定外,我国民法典、刑法都有对人格尊严保护的具体规定。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在民法上主要体现于公民的人格权不受侵犯。我国《民法典》共有七编,其中第四编是关于人格权的专门规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以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对人格权的概念作了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人格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放弃、转让或继承,但民事主体可以将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都是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为宪法和法律所禁止。我国刑法中对此设立了侮辱罪、诽谤罪、诬告陷害罪等罪名。除此之外,刑法中的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以及非法搜查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等罪名也都与公民的人格权有关。
下面让我们通过几个案例,一起来看看法律是怎么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吧!
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肖像可能侵犯肖像权
案例
张三是一名体育运动员。一日,张三上网时发现某运动品牌的官网上发布了一篇标题含有他名字的文章,文章中还配有他的十张照片,文章的最后还植入了该品牌的广告。张三看到这篇文章时,这篇文章的阅读量已经上千。张三遂将该品牌的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所谓肖像,是指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肖像权属于人格权,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案例中,这家运动品牌公司未经张三的同意使用张三的照片,并进行营利性质的宣传活动,侵犯了张三的肖像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可能涉嫌犯罪
案例
李四(化名)为拓展公司在A市的销售业务,在网上购买了10万多条公民信息,并将这些公民信息存储在U盘中。信息涉及A市多家中小学的学生及其家长,主要内容是他们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固定电话及手机号等。之后,李四利用上述信息拨打电话推销业务。多名学生家长不堪其扰,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最后,李四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自然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民法典》对隐私的定义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民法典》还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侵犯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会涉嫌刑事犯罪。
案例中,李四以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人格尊严被侵犯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
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发布了残疾人权益保护的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例为宋某某诉银行人格权纠纷案。宋某某是一名残疾人,口齿不清,身体协调性差。一日,宋某某去银行办理业务,因忘记银行卡密码,需要重置密码。银行工作人员因不了解宋某某的身体残疾状况,与宋某某交流不畅发生口角,又见宋某某行为异常便启动了银行报警系统,宋某某听到银行的警铃声后吓得跑出银行。之后,宋某某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在公开媒体上向他赔礼道歉,并赔偿他精神损失费4万元。
一般情况下,当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公民可以依法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权益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所以当人格权被侵犯时,公民可以根据事实情况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同普通人相比,残疾人由于身体上的缺陷,在参与社会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我国《残疾人保障法》中规定,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在宋某某诉银行人格权案中,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没有证据证实宋某某要实行危害行为,宋某某只是因为办理业务的事情才和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宋某某作为残疾人,社会适应能力差,但银行的行为给宋某某适应社会平添了心理障碍,造成了精神上的严重伤害。最后,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宋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向宋某某书面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