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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博物馆藏明陆基志之母支氏昭穴生圹碑考释

2022-05-27马天行

嘉兴学院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光祖妻妾陆基

马天行

(嘉兴博物馆,浙江嘉兴 314000)

一、陆基志及其相关

嘉兴博物馆藏明代墓志一方,宽61厘米,高29.5厘米,长方形,共32行,正文部分满行18字,共644字,自右向左书写,字迹清晰(见图1),墓志录文如下。

图1 明陆基志之母支氏昭穴生圹碑

吾母家君太宰二台先生之有子妾也,吾母姓支氏,本江西进贤望族。其父国富,少孤而贫,流寓金陵而生吾母。年十五岁,家君聘而纳之,夫妇人从夫,家君俨然也。而何以子称,以妾卑不可以辱高贵也,诸不详载。而何以独及其家世与归陆之年,恐后世以吾母为贱婢,故昭圹之也。盖合葬虽非古也,而槜李无不合者。不然者,则众骇之生圹,不知其何所自也。昔人有行之,而今人亦多行之,有子妾得附葬者,不能定其礼也。吾所知者,吾季父剑石府君之妾降二尺而圹附之,吴江吴讱庵尚书之妾,降三尺而圹附之。今吾母不得附而昭圹焉者,非不肖子之不能哀乞于两长兄也。吾母泣而数责我曰:若不能自立以荣,若母愿可龃龉于手足间哉,且予己卯之岁,病于京邸而几殆也。若母夫人慰予曰,尔无忧焉,尔即不起,他日与吾同做一处也。今虽失夫人意,夫人恩则在也。若其安之,吾故唯唯不敢言矣。嗟乎!妇人以夫而荣,独吾母以家君之贵而益贱,独家君贵而益贱吾母。古云,大夫有贵妾者,斯言不足信已,然则妇人生身何不辰而为人妾,丈夫生身何不辰而为人妾也。子也伤心哉,虽然命之不辰也,吾何罪耶?傥吾不早填沟壑,其行乞于市,以为吾母求一抔土也。俗生圹既成,以音乐落之,今吾母昭穴生圹,成志于石而铭曰:

嫁鸡者微,微而有匹,茲托终身,与贵悬绝,睹此

新阡,我心悒悒,有子若无,数之逢厄,龥于旻穹,

愿受休福,子母永年,吉壤或擭,操钟荷畚,我可

自力,匪以求荣,惧亏子职

万历二十三年五月廿七日勒石

从墓志可以看出,该墓志铭是儿子陆基志为母亲所撰写的,生圹即为生前营造的墓穴,可见成志之时支氏仍然在世。陆基志的母亲姓支,本为江西望族,至其父一代因家道中落而流寓南京。支氏在十五岁时被陆氏纳为妾室。紧接着志文表明了为何要为支氏撰写此志。其一即“恐后世以吾母为贱婢”,强调支氏并非身为婢女被陆氏看中而成为妾。其二则是为支氏谋求与丈夫合葬的待遇,槜李即嘉兴的古地名,“而槜李无不合者”是从地域习俗的角度出发;紧接着“有子妾得附葬者”是从支氏为陆家生有儿子的角度寻求理由;最后还列举了剑石府君与吴讱庵尚书之妾采取合葬的事例,以期达成合葬的目的。

但事与愿违,支氏并没有如愿得以附葬。从志文可以看出,陆基志另有长兄二人,应是其父妻子所生,那么支氏作为妾,即便生有男子,也不能在陆家得到足够的话语权。另一方面,支氏也未能和母夫人,即陆氏的妻子葬在一起,最终应该是选择了独葬。最后,志文写道“大夫有贵妾者,斯言不足信矣,然则妇人生身何不辰而为人妾,丈夫生身何不辰而为人妾也”,“不辰”为不得其时之意,也就是说无论男女,没有人生来就愿作人妾的。一句“子也伤心哉……吾何罪耶?”实则是表明了陆基志因此事被裹挟于生母、母夫人、兄弟之间的深深无奈。

陆氏在明朝为嘉兴一带的望族,散布在嘉善、平湖、秀水、桐乡等地,陆基志有可能为平湖靖献支陆光祖之子。陆光祖,字与绳,号五台,谥庄简,陆杲之子。历任礼部郎中,累迁工部右侍郎,官至吏部尚书。《明史》记载陆光祖:

年十七,与父同举于乡。寻登嘉靖二十六年进士,除浚县知县……大计外吏……及会推阁臣,廷臣循故事,首光祖名。诏报曰:“卿前请廷推,推固宜首卿。”光祖知不能容,日怀去志。无何,以王时槐、蔡悉、王樵、沈节甫老成魁艾,特推荐之,给事中乔胤遂劾光祖及文选郎邹观光。光祖遂力求去,许驰驿。在籍五年卒。赠太子太保,谥庄简。[1]

陆光祖有子三人。长子陆基忠,字伯贞。万历间以荫受兵部司务,迁刑部江西司员外,历郎中。次子陆基恕,字澹园,以荫受后军都督府经历,迁工部主事,署通惠河道工部都水清吏司员外郎、郎中。三子陆基志,字季高,官南京詹事府主簿。《平湖县志》中记载陆基志:

庄简(陆光祖)侧室支氏出,庄简殁,谕祭赐葬,基志痛生母不得附,赴京乞恩就詹事府主簿,母获邀封命,母卒,奉庄简衣冠合葬。创惠宗祠于景贤祠后祀司寇杲,以族之捐田及有功于族者配。年七十八卒,无子遗命不立……[2]

综上来看,馆藏该墓志应是陆基志母支氏墓志无疑。

詹事府为管理东宫事务的官署,明太祖洪武二十五年(1392)置詹事院,设詹事、少詹事为长贰,多由他官兼领,府置丞、主簿以及录事、通事舍人等员,领左、右春坊及司经局。初掌辅导太子,府、坊、局官与翰林院职相兼,凡侍太子讲读、试士、修书之事皆参与。嘉靖以后,太子出阁讲经,每委他官,府、坊、局诸官仅为翰林官升转之阶。而主簿一职,除詹事府外,太仆寺、鸿胪寺、钦天监等以及在外各县编户二十里以上者均可设置,属府、寺、监者典勾省文移之事。从职官来看,明代六部直达皇帝,下设诸司,以郎中、员外郎、主事为三个级别,员外郎为从五品,郎中为正五品。陆基志的两位长兄,先有荫恩,后官至刑部、工部员外郎、郎中,而陆基志仅为主簿且任职于南京,无论从品秩还是仕途都有着一定差异,这与其为支氏所生或有一定关系。

二、明代妾室葬俗与支氏的结局

关于妻妾之间的地位,《大明律》中就规定:“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离异。其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许娶妾。违者,笞四十。”[3]实际上就是在强调妻妾存在的等级差异。明末清初的文人李渔曾对妻妾在家庭中的地位作了形象的比较,“至于姬妾婢媵,又与正室不同。娶妻如买田庄,非五谷不殖,非桑麻不树,稍涉游观之物,即拔而去之,以其为衣食所出,地力有限,不能旁及其他也。买姬妾如治园圃,结子之花亦种,不结子之花亦种;成荫之树亦栽,不成荫之树亦栽,以其原为娱情而设,所重在耳目,则口腹有时而轻,不能顾名兼顾实也。”[4]从认知的角度反映了当时人们对妻妾的不同态度。

落实在实际生活之中,比如孙承恩《亡妻谢氏圹志》中记录:“谢氏名碧桃……娶时年十七。柔顺敦恪,事予并亡妻吴淑人甚谨……吴淑人颇严,不甚假借,事之愈恭。虽大暑,据厕,或与挥扇。”[5]可见妻妾之别。又如《金瓶梅》第二十一回,西门庆的几房妻妾,在雪天赏雪,“良久递毕,月娘转下来,令玉筲执壶,亦斟酒与众姐妹回酒。惟孙雪娥跪著接酒;其余都平叙姐妹之情”[6]29。可以看出即便同样为妾,其地位亦有不同。

传统史料中婢、妾大多并称,说明妾的地位大致与侍婢相当。如果婢得到了主人的宠幸,则可以上升为妾;相反,若是妾失宠于主人,同样可能会沦为婢。小说《金瓶梅》中的孙雪娥,原本是西门庆原配陈氏的丫头,因为被西门庆看中,从而变为妾。但是因为原始身份的差异,其地位比其他妾室要低,有了贵妾和贱妾之分。比如,后来孙雪娥因与家人来旺私会,此事曝光后,孙雪娥便被“拘了他头面衣服,只教他伴著家人媳妇上灶,不许他见人”[6]319,实际上已经跟婢没有区别了。万历时期浙江《新昌县志》中记载:“殷富,多蓄侍婢与通房,士民概以媵女为妾。”[7]也从侧面反映了妾的不同来源,出身不同,妾与妾的地位也有所不同,这也是支氏墓志中既强调“本江西进贤望族……家君聘而纳之”又补充“而何以独及其家世与归陆之年,恐后世以吾母为贱婢,故昭圹之也”的原因所在。

生活中的妻妾地位差异同样延续至丧葬礼仪上。正妻死后,可以与丈夫同穴合葬,从已发现的很多明代夫妇合葬墓志铭中都得到了普遍的反映。即使是继室,亦可享受合葬的权利。如汪道昆的发妻吴氏早死,续娶继室吴氏。在《继室吴恭人墓志铭》中可以得知,早在发妻吴氏去世过了将近二十三年,其继室被赠恭人之后,才正式举行了下葬之事。当下葬时,发妻只是葬于左坎,并预先为继室吴氏留出右坎。[8]986发妻、继室与丈夫合葬在一起,还可以《明故太学周君配徐氏沈氏合葬墓志铭》为例来说明。据墓志所载,太学生周甸,字惟治,浙江海宁人。其发妻徐氏、继室沈氏,均死于其前。在周甸死后,就与发妻、继室合葬在一起。周居中,左为发妻徐氏,右为继室沈氏。[8]993

只有妾,则不得与丈夫合葬。这点从明末清初著名学者顾炎武举的例子可有一窥。在《顾亭林文集》中,他提及“先祖有二妾,炎武所逮事。其亡也,葬之域外。此固江南士大夫家之成例,而亦《周官》冢人或前或后之遗法也。今诸母之丧,为位受吊,加于常仪,以报其五十余年之苦节足矣。若遂欲祔之同穴,进列于左右之次,窃以为非宜。”[9]说明无论是其祖父还是父亲的妾,都无法与丈夫合葬。特别是他父亲的妾,即便有“五十余年之苦节”,也只是“为位受吊,加于常仪”,即在礼仪上有所报答,若“欲祔之同穴,进列于左右之次”则是不可能的。

从支氏墓志中看,至少在万历二十三年(1595),支氏并没有取得死后附葬陆氏之权利。结合《明史》中对陆光祖的记载,可知陆光祖亡于万历二十五年(1597)。生圹落成距陆光祖死亡时间尚有两年,而在通篇墓志中,连支氏的丈夫,即陆光祖本人也仅仅是稍有提及,而陆光祖对于支氏附葬的态度,更是毫无表现,颇令人寻味。直到“庄简殁,谕祭赐葬,基志痛生母不得附,赴京乞恩就詹事府主簿,母获邀封命,母卒,奉庄简衣冠合葬”,而支氏究竟何时死亡也无法得知了。

在嘉兴,从已经发掘的墓葬看,如嘉兴王店李家坟明墓,为一处四室合葬墓,其中主室为双室合葬,南北各一边室,三个墓室之间分别留有110厘米的墓壁,并用三合土填实。依照边室出土的一通墓志铭,知晓其中主室为墓主李湘及李湘之妻,两侧边室为李湘之妾陈氏和徐氏。[10]

嘉兴明项氏墓,该墓内用砖隔成三室,中、右两室已被破坏,现存左室。从残留痕迹看,室内又用砖隔成并列的三个棺厢,厢内各置套棺一具。三棺棺外从右往左有墨写“大房”“二房”“三房”字样,棺内各有女尸一具。据文献与棺内出土拓片,该墓主人应为明代书画家项元汴,墓内三具女尸可能是项元汴的三个妻室。[11]

从这两次发掘看,李家坟明墓采取的是墓主与妻合葬,妾室分置侧室的方式,而项氏墓则是妻室处一室又稍加间隔,与墓主不处一室。结合墓志中“若母夫人慰予曰,尔无忧焉,尔即不起,他日与吾同做一处也。今虽失夫人意,夫人恩则在也”来判断,这里母夫人的意思应是与支氏葬为一处,有可能便是用李家坟墓或项氏墓的葬法,但支氏并未同意。

那么支氏为何拒绝与母夫人“同做一处”呢?从唐代东阳郡主墓与其夫王千龄墓的埋葬情况或许能给予我们一些思路。唐东阳郡主墓与其夫王千龄墓分别位于墓园内外。东阳郡主是唐玄宗废太子李瑛之女,8岁丧父,33岁才被唐代宗封为郡主,下嫁京兆府户曹参军王千龄。东阳郡主的墓园规模低于她从一品命妇的身份,只相当于四至五品官员的级别,且墓葬位置明显偏西,预留的空位很大概率是留给王千龄的(两人育有一子)。王千龄的葬礼系后妻弘农县君杨氏所安排,她可能不希望王与东阳郡主合葬,所以将王千龄墓安置在郡主墓园外以东约60米,以便自己将来与丈夫合葬,但最终未能如愿。

再从《平湖县志》的记载看,支氏获封,死后可奉庄简衣冠合葬。关于妾室获封这一点,洪武十六年(1383)广东都指挥使狄崇、王臻等以妾为继室,上疏乞求封诰。在廷臣讨论中,礼部尚书任昂等予以反对,最终乞封并未获准。[12]815嘉靖四十一年(1562)“锦衣卫帅太保陆炳方怙宠,权倾天下,后先凡四妻,至欲封其最后者。兵部移牒请,不可;嵩为请,又不可;则橐金夜投,景淳笑谢曰:‘吾所守,礼也。公毋溷我!’”[13]可见妾室因丈夫而获封并非易事,支氏得封更有可能是母以子贵的原因。洪武二十四年(1391)“兵部尚书茹瑺奏:庶子袭武职,例止封嫡母,所生庶母无封赠。学士刘三吾奏:宋制母以子贵,庶母亦依所生子之秩封赠。诏从宋制。”[12]816确立了妾室以子受封的制度。虽然受封,但支氏仅得以用陆光祖衣冠合葬,而是否依照顾炎武的说法,“其亡也,葬之域外”即茔域之外,或与陆基志提及剑石府君、吴讱庵妾室降二尺、三尺而圹附之,以通过封土高度的不同以示妻妾之别,受制于墓志本身,难以推断。

明代女性墓志众多,撰写的对象也非常广泛。一方面,从身份地位看,中下层的女性增多,包括地主、士人、商人等家庭的女性成员;另一方面,从家庭地位看,虽然律法、礼仪、葬制等方面对妻妾有着严格的区分,但在明代,为妾作铭也是明代女性墓志铭的特点之一。陆基志之母支氏昭穴生圹碑,其内容跳出传统女性墓志侍奉长辈、相夫教子、维持生活的惯用模式,记述了妾室支氏与其子陆基志,争取支氏死后能够得以与丈夫附葬一事,同时也是对嘉兴平湖陆光祖、陆基志等相关历史资料的有效补充,具有相应的研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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