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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梆子戏的传承与法律保护研究

2022-05-26张博文

艺术科技 2022年2期
关键词:法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一样都是中华民族创造的宝贵历史财富,对于传承中华文化,继承中华民族精神遗产具有重要意义。山东梆子戏是山东省独具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由于时代的变迁、传承的局限性,山东梆子的传承和发展受到较大冲击,正面临消亡的危机。文章以山东梆子戏的现状为基础,探讨当今山东梆子面临的困境与问题,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探寻一条适合山东梆子保护发展的新道路。

关键词:法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山东梆子

中图分类号:J8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2)02-0-03

1 山东梆子戏的概况

1.1 发展历史

山东是中国最早出现戏剧活动的地区之一,可追溯至2000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而山东梆子戏是山东戏曲中具有代表性的一种,山东梆子是一个历史悠久、独具地方特色的优秀剧种,具有深厚的群众根基,最早起源于山陕一带,在清朝年间由山西商人传入山东流入鲁西南的济宁等地后,受到当地方言、生活方式的影响,加上所流入地区语言腔调的影响,在数百年的发展中逐渐形成了具有齐鲁文化特色的唱腔与表演风格,而后逐步演变成深受山东人民喜爱的山东梆子。山东梆子戏拥有深厚的文化传统。近代以来,山东梆子曾经经历了低迷、改制、复兴的起起伏伏。新中国成立以后,山东出现了数十个梆子剧团,并涌现出姚月芝、刘桂松等表演艺术家,山东梆子经典剧目《万家乡》《玉虎坠》等在全国多次巡回演出,呈现出一派繁盛发展的局面。虽然山东梆子在此后的发展中经历过代表性剧团变动、自身定位不清晰、囿于传统等问题,但时至今日,山东梆子依然保留了不少优秀的脍炙人口的剧目。

1.2 艺术特点

山东梆子具有激昂高亢的唱腔、朴素的舞台效果和包容并蓄的艺术主题风格,激情奔放又婉转悠扬[1],山东梆子的演出剧目,表现的题材相当广泛,涉及我国古代生活的各个领域,演出剧目非常丰富,剧本存世的剧目共有 503 出(含本戏和折子戏)。山东梆子戏深受儒家文化影响,常常将“忠孝”与“礼”文化融入剧目内容当中,以表现英雄侠义的历史题材为主。山东梆子戏在题材类型上分为“征北英雄戏”“侠义英雄戏”及其他,反映戍边卫国将领的英雄事迹,以政治斗争、王朝兴废为主要故事内容,揭示历史演变的规律,以英雄人物的传奇事迹为主要表现内容,揭示英雄们的过人胆识、感人事迹,表达对英雄人物的敬仰和崇拜[2]。山东梆子的艺术特点是表演粗犷,唱腔充满力量感与感染力,展现人物勇猛爽直的性格特色,因此山东梆子又被人称为“舍命梆子腔”。

1.3 发展现状

受到电视、电影等娱乐方式多元化、观众需求多样化的影响,以及市场经济商品大潮和互联网的冲击,依靠口传身授的山东梆子的生存和发展受到了巨大冲击,山东梆子作为一种本就不算大众的戏曲形式面临人亡艺绝的风险。90年代以后,梆子戏逐渐走向没落,2005年时仅剩3个剧团苦苦支撑,目前山东省仅剩8个县级梆子剧团和1个市级剧团,有的剧团已经名存实亡,面临着表演人员老龄化、剧目创新不够、市场生命力不强;基层剧团经费紧张、无表演场所、无传承人、濒临消失等情况。当前山东梆子戏的演出、演员的收入、剧团的生存都面临挑战,市级和省级的梆子剧团基本都已解散,民营梆子乐团更是消失殆尽,原本稳固的戏迷群体被迅速瓦解,演员人数、编剧人数都急剧减少,许多传统剧目已近乎失传,有的剧团几年都出不了一台新戏,许多山东梆子从业人员选择另谋他业,不少剧团既无编剧也无导演,创新排戏力不从心,山东梆子已经成为濒危剧种。

2 山东梆子戏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2.1 防止受到恶意篡改

为了应对新型娱乐方式的冲击,迎合市场的消费需求,戏曲有时会被过度商业化,很多经营者喜欢通过标新立异的恶意改编吸引新的观众,山东梆子戏也不例外。传统的戏曲表演依赖于经验丰富的表演者和创作者,本身具有专业性,并非所有人都有资格登台表演和改编戏曲,虽然商业化可能会为戏曲带来新的生命力,但过度歪曲和改编既不利于体现梆子戏的独特风格,也不利于山东梆子的长期良性发展,只有通过法律明文规定,由法律来规制过度改编和歪曲行为,打击利用山东梆子非法牟利的行为,才能维护山东梆子的原汁原味,保留其独特的艺术特色。

2.2 抢救和保护山东梆子艺术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和娱乐方式发生了变化,山东梆子這种戏曲文化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其文化地位和社会地位也随之下降,失去了原有的价值和地位。山东梆子的建档保护现状及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均不容乐观。梆子传承人的认定标准和基本权利保护缺乏明确的法律细则规定,文化部门对于传统戏曲的资金支持也不充足,亟须制定对梆子戏的保护和激励政策。在这种情况下,大量演员、创作者流失,依靠社会公众的力量难以满足保护和发展梆子戏的基本诉求,缺少一部“立得住、可操作”的法规对梆子戏等传统戏曲实现有效的保护。如果再不及时采取措施,恐怕山东梆子这一优秀的剧种在不久的将来就会消失在历史的长河中。

2.3 实现山东梆子的商业化转型

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旦消失就很难再次出现在大众视野。当前,山东梆子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严峻的形势,甚至面临消失的危险,单纯依靠政府资金和政策扶持来保护戏曲是行不通的,一种文化产品要想长久保持竞争力,必须依赖市场运作。实现戏曲文化复兴最根本的途径是实现商业化转型和产业化发展。为此,应当制定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完善保护戏曲的相关立法,利用法律特有的规范性,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鼓励对山东梆子的创新发展,而不能盲目地将其抛向市场。比如可以通过网络视频等扩散梆子戏,鼓励对梆子戏的改造与创新,增强梆子戏与时俱进的创新能力,提高梆子戏的知名度与吸引力,为山东梆子的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3 山东梆子戏传承与保护的困境

3.1 传承人出现断层

山东梆子戏与其他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相同的困境,即后继无人。当前由于电影、电视剧等的发展,人民群众的娱乐方式越来越多,这对传统戏曲造成了很大的冲击,观看戏曲的人数急剧减少,剧团的收入直接受到影响,在职人员的工资很难保障,从而导致很少有年轻演员愿意从事戏曲表演工作。同时由于山东梆子的传授过程是以口传身授为主,很少有规范的书面教材提供给新入行的演员,戏曲的技艺并非一朝一夕就能掌握的,学习者从初步学习到能够上台表演往往需要经过许多年的学习和领悟[3],这会导致传承人缺乏系统的表演理论、创作理论知识,存在的这些问题令山东梆子这种传统戏曲出现了青黄不接的现象。

3.2 山东梆子戏观众流失严重

当前山东梆子戏的观众流失十分严重,走进剧场观看戏曲表演的大多都是中老年人,隨着娱乐方式的多元化,包括梆子戏在内的传统戏曲都面临严峻的考验。戏曲市场萎靡的原因很复杂,一方面是因为随着生活方式和生活节奏的变化以及丰富的娱乐方式的产生,许多梆子戏的内容已经难以匹配现代人的欣赏需求,原本稳定的戏迷群体规模严重萎缩,而青年人在生活中很少有机会接触到传统戏曲,更遑论成为忠实戏迷。另一方面,梆子戏的衰落与其脱离群众需求也密切相关,很多梆子戏在创作时存在漠视观众需求的现象,过于保守,不愿意融入现代化的表演、舞台形式,创作内容脱离群众,忽视现代观众的看戏需求和审美口味。

3.3 立法缺乏系统性

当前山东省对于梆子戏等传统戏曲保护立法仍有缺失,现行的《非物质遗产保护法》只是从宏观层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出规定,从实践来看,其对地方传统戏曲的保护并不完善,其中部分规定涉及的范围过于宽泛,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与具体的法律责任,包含诸多不确定因素,可执行性不强,从而使其可发挥的效力微弱,亟须制定一部专门针对地方传统戏曲的法规。且现阶段对梆子戏的知识产权保护并不完善,许多梆子剧的权利主体不明确,独创性不明显,这就导致相当一部分的梆子剧目难以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而戏曲显然具备知识产权客体的一些基本特征,如可复制性、地域性等,这就对为保护传统戏曲而建立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

3.4 山东梆子戏自身创新力度不大

山东梆子戏表演剧目的题材大多是流传下来的经典剧目,存在“老戏老演”的现象,缺乏创新,在市场竞争中很难占据优势地位,同时许多山东梆子剧团的管理手段落后,不懂得如何适应商业化潮流,思想守旧,惧怕引进新的艺术元素。虽然近年来几个山东梆子剧团为迎合观众口味推出了一些创新性的曲目,但由于山东梆子的题材类型相对比较单一,以历史题材为主,难以匹配现代观众的口味,总体而言发展还是比较缓慢,且由于近年来观众减少,囿于文化部门的资金支持匮乏,剧团的收入下滑,缺少推出创新剧目的创作与排演资金,直接导致剧团不能按时编排创新剧目。这些因素使得山东梆子逐渐失去了自身独有的魅力和吸引力。

4 山东梆子戏的法律保护路径

4.1 完善法律监督和公众参与制度

首先,公民可以通过互联网等各种渠道督促各级机关落实保护戏曲的各项法律制度。地方立法机关应当制定切合实际的法律法规,明确各个单位的具体职责,规定侵占、破坏传统戏曲的档案、场所的法律责任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令戏曲保护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其次,民间土壤是地方戏曲产生的基础,梆子戏的发展离不开民众对戏曲保护的自觉。当地政府应当通过入户宣传或在电视、报纸等媒体以公益广告等形式宣传梆子戏,并充分利用互联网的开放性与传播性在抖音等短视频平台推广梆子戏,也可以与当地旅游景点联合打造梆子戏曲文化展演活动、举办梆子戏曲演唱大赛、开设梆子戏培训班,充分体现梆子戏特有的深厚群众底蕴。

4.2 建立山东梆子戏人才培养体系

青年演员是梆子戏的未来和根基,当前山东梆子缺乏高效的人才培养机制和完善的传承人认定机制,政府应当及时制定法规政策为梆子传承人提供必要的法律保护,授予传承人荣誉称号,降低戏曲传承人的认定门槛,简化认定程序,加强对传承人的资金支持。另外,也要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年轻人学习和继承梆子戏,建立完善的培训机制。大学校园是人才中心,对培养梆子戏表演和创作人才、研究人才具有先天优势,因此当地高校可以采取开设高校梆子戏专业课,建立戏曲社团普及梆子戏相关知识等措施,政府也应当为各高校提供梆子戏学科建设与研究资金,以此让更多的青年学生成为戏曲爱好者。

4.3 完善传统戏曲保护立法

地方政府应当根据传统戏曲的特点,制定专门的传统戏曲保护条例,以及强制性或指导性的保护和扶持措施,促进山东梆子的保护、传承、发展等的合理有序推进,以法律法规为抓手,规范山东梆子商业化开发的进程,对恶意改编戏曲的行为加以制裁。在公法方面,可以通过刑法来规定破坏山东梆子的传承发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行政法来规定山东梆子传承人和剧团在认定和申报资助等方面的流程和标准;也可以通过制定私法,使拥有山东梆子版权的个人和表演者获得一定的利益,如制定合理的法律法规保护山东梆子的转让、许可使用等合法商业化行为,从而避免因收益的问题使传承人和从业人员退出行业,也可以此提高表演者、著作权人的收益,在知识产权方面,保护山东梆子这一戏种在发展中形成的经典人物形象、剧本名称、剧目名称以及剧本创作者的著作权,这与公法所提供的强制性保护相得益彰,以公法为基础,以私法为辅助,形成公法和私法相互配合的法律体系,更好地盘活山东梆子这一优秀的传统文化资源。

4.4 以法律为依托促进保护机制多元化

在山东梆子面临危机的今天,对于山东梆子的保护,不应当局限于法律保护这一强制手段。山东梆子的表演者和剧目的创作者应当创作和演绎出符合现代化潮流的剧目,在保留梆子戏表演特色的前提下,吸收现代化的艺术形式,如可以吸收民乐、现代流行音乐元素,在演出内容上可以融入鲜活生动的现代题材;剧团的管理者通过科学的管理和专业化的高效率运作,使山东梆子在保留其艺术本质的前提下实现市场化运作,如在旅游景点,历史文化街区建造古戏台、在旅游线路中加入演出点等;地方政府应当落实保护戏曲的各项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剧团的扶持力度,由政府主导,深入研究梆子戏的文化精髓,打造以梆子戏为核心元素的旅游演艺品牌,形成民间力量与政府主导的合力,打出戏曲保护的组合拳。

5 结语

山东梆子是我国戏曲艺术中的瑰宝,根植于齐鲁文化沃土,作为我国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淀着数百年来山东人民优秀的传统文化,具有独特的艺术价值,传承、保护与发展山东梆子,对于我国戏曲文化的生态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保护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资源的必然要求,加强对山东梆子艺术的保护,需要法律保障,通过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的努力,以及地方剧团、政府、社会公众、戏曲演艺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将公众参与和法律保障结合在一起,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传统戏曲必将重新绽放耀眼的光芒。

参考文献:

[1] 靳歌.山东梆子发展现状调查[J].北方音乐,2019,39(13):29,33.

[2] 孔勇.山东梆子戏的历史挖掘与当下传承[J].齐鲁艺苑,2021(1):89-93.

[3] 王丽芳.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保护的可行性分析[D].长沙:中南大学,2007.

作者简介:张博文(1998—),男,山东潍坊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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