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有企业投资方对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会计处理
2022-05-13丁大玲
摘要:合伙私募股权基金收益的分配方式分为单一项目和基于基金整体。对于基金整体的收益分配方式,通常投资方的会计处理与基金层面能保持一致,而对于单一项目的收益分配方式,有的投资方的会计处理与基金层面不一致。本文通过案例对比分析不同的会计核算科目情形下,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带来的具体影响,阐述按照基金层面分配、优先冲减投资成本进行会计处理更能准确、客观反映业务实质。
关键词:投资方;合伙私募股权基金;会计处理
引言:国有企业投资方在收到合伙私募股权基金基于底层项目的分配款,很多会计人员严格依据基金管理人分配函显示的底层项目返本和收益分配,进行冲减基金投资成本和确认投资收益。这样处理不符合业务实质,往往造成会计上记录的基金剩余投资成本与业务对不上,这给项目后期管理和处置带来不便。现行的准则并没有相关明确的规定,因而我们需要在企业会计准则范围内选择一种更贴近业务实质的会计处理方式。
一、解释合伙私募股权基金收益的分配方式
合伙私募股权基金收益的分配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按照单一项目的收益分配方式,底层项目退出后,向投资者分配退出资金,先冲减该项目对应的投资成本,再弥补之前已处置的底层项目产生的投资亏损,超出已处置项目的投资成本的资金分配作为收益;第二种是按照基金整体的收益分配方式,即项目退出后,向投资者分配退出资金,直至分配金额达到基金的全部投资本金,超出基金的全部投资本金的资金分配作为基金收益。
二、观点及理由
笔者认为,单一项目的收益分配方式下,不管基金底层项目分配的是投资本金还是投资收益,作为基金投资方均应从基金层面处理,先冲减基金投资成本,主要理由如下:
1.单一项目的收益分配方式下,基金管理人按照底层项目的投资成本或收益向基金投资方分配资金,但基金投资方做账务处理是基于整个基金投资层面,而非底层项目。
2.单一项目的收益分配方式下,在前期项目盈利,管理人提取了业績报酬,而后期项目出现亏损时,可根据合同规定应用回拨机制,要求基金管理人退回一部分或者是全部业绩报酬,从而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可见,即使在按照底层项目分配的方式下,基金的分配也是体现基金层面投资本金的优先保障,从而保障有限合伙人的利益。基金业务处理层面可以应用回拨机制,而会计处理没有回拨机制,在没有具体的会计准则依据时,基于会计的谨慎性考虑,建议先冲减基金投资成本,这样更符合业务实质。
3.先冲减基金投资成本的会计处理方式,能够业财兼顾,一方面会计二级科目“成本”记录业务剩余投资成本,另一方面资产的账面余额记录财务成本。
三、案例分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国有企业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因而理论上国有企业只能参股投资合伙制基金,只能担任有限合伙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国有企业未获得基金的控制权,因而理论上有以下会计核算方式,第一种认为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是投资一项金融产品,作为金融资产核算,并根据项目是否具有交易性分为列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或初始确认时指定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第二种认为公司对私募股权基金具有重大影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以下将从不同的会计核算科目,分析基于基金层面和底层项目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带来的具体影响。
(一)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
案例1:2021年2月国有企业甲公司投资A合伙私募股权基金,初始投资1000万元。2021年9月,甲公司收到基金分配资金150万元,管理人的分配函列示该笔分配款来源于底层项目B,分配B项目投资成本100万元,退出收益50万元。2021年12月31日,A基金的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假设甲公司按照年度确认公允价值变动。2022年2月收到基金分配资金150万元,管理人的分配函列示该笔分配款来源于底层项目C,分配C项目投资成本100万元,退出收益50万元。2022年12月31日,A基金的公允价值为1600万元。2023年1月甲公司以1800万元转让A基金份额。
1.基于基金层面分配做会计处理
按照笔者观点,建议先冲减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冲减后,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记录基金剩余投资成本,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记录基金后续公允价值变动金额。此处补充,在新金融工具相关准则首次施行日,金融资产的成本二级科目应继续采用原业务剩余投资成本,这样才能使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持续记录业务剩余投资成本。
根据案例1,2021年2月初始投资该基金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1000万元,2021年9月收到分配款,冲减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150万元。2021年12月31日,根据基金公允价值变动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650万元,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收益650万元。2022年2月收到分配款,冲减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150万元。2022年12月31日,根据基金公允价值变动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250万元,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收益250万元。2023年1月处置A基金,冲销基金账面余额1600万元,确认投资收益200万元,结转累计公允价值变动收益900万元,记入投资收益。
2.基于底层项目分配做会计处理
若基金投资方的会计处理按照底层项目的投资成本和收益入账,则分别冲减基金投资成本和确认投资收益,虽然这种会计处理对投资方当期利润和基金投资的账面余额没有影响,但是会造成会计上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记录的基金剩余投资成本与业务层面基金剩余投资成本不一致。
根据案例1,2021年2月初始投资该基金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1000万元,2021年9月收到分配款,冲减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100万元,确认投资收益50万元。2021年12月31日,根据基金公允价值变动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600万元,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收益600万元。2022年2月收到分配款,冲减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100万元,确认投资收益50万元。2022年12月31日,根据基金公允价值变动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200万元,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收益200万元。2023年1月处置A基金,冲销基金账面余额1600万元,确认投资收益200万元,结转累计公允价值变动收益800万元,记入投资收益。
如表3-1,两种会计处理方式不影响利润总额,影响利润表明细科目发生额,不影响基金账面余额,影响基金二级明细科目。基于基金层面分配会计处理能保持业财统一,财务和业务的基金剩余投资成本始终保持一致。
(二)作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核算
笔者认为在将基金指定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收到基金分配款,按照基金层面先冲减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成本,投资成本全部收回后,可以按照分红处理。(沿用案例1,此处不再详细赘述具体的会计处理,详见表3-2)
如表3-2,两种会计处理方式不影响净资产总额,影响计入当期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留存收益金额,不影响基金账面余额,影响基金二级明细科目。基于基金层面分配会计处理能保持业财统一,财务和业务的基金剩余投资成本始终保持一致。
(三)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
案例2:2021年2月国有企业甲公司投资A合伙私募股权基金,初始投资1000万元。甲公司取得A基金后按照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2021年12月31日,甲公司享有的A基金所有者权益份额为1500万元。2022年1月,甲公司收到基金分配资金150万元,管理人的分配函列示该笔分配款来源于底层项目B,分配B项目投资成本100万元,退出收益50万元。甲公司享有的A基金所有者权益份额为1600万元。2023年1月甲公司以1800万元转让A基金份额。A基金除净利润外没有其他引起所有权权益变动的情形。
1.基于基金层面分配做会计处理
笔者认为将基金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收到基金分配款,按照基金层面先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投资成本全部收回后,再冲减长期股权投资其他二级科目。
根据案例2,2021年2月初始投资该基金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1000万元。2021年12月31日,根据基金实现净利润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500万元,贷记投资收益500万元。2022年1月收到分配款,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150万元。2022年12月31日,根据基金实现净利润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250万元。2022年末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1600万元,其中二级科目成本850万元,损益调整750万元。2023年1月处置A基金,冲销基金账面余额1600万元,确认投资收益200万元。
2.基于底层项目分配做会计处理
若基金投资方的会计处理按照底层项目的投资成本和收益入账,则分别冲减基金投资成本和长期股权投资二级科目损益调整。
根据案例2,2021年2月初始投资该基金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1000万元。2021年12月31日,根据基金实现净利润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500万元,贷记投资收益500万元。2022年1月收到分配款,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100万元,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50万元。2022年12月31日,根据基金实现净利润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250万元。2022年末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1600万元,其中二级科目成本900万元,损益调整700万元。2023年1月处置A基金,冲销基金账面余额1600万元,确认投资收益200万元。
如表3-3,两种会计处理方式不影响投资收益发生额,不影响基金账面余额,影响基金二级明细科目。基于基金层面分配会计处理能保持业财统一,财务和业务的基金剩余投资成本始终保持一致。
四、总结及建议
综上所述,当合伙私募股权基金采用单一项目的收益分配方式,国有企业投资方是基于基金层面分配还是基于底层项目分配做会计处理,在不同的会计核算科目情形下会产生不同的具体影响,而基于基金层面分配做会计处理能保持业财统一,更符合业务实质。
通过分析,笔者提出兩点建议:一方面,从业务的角度来说,为保障合伙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在合伙协议签订时,要么约定采用单一项目的收益分配方式,同时应用回拨机制,在后期项目出现亏损时要求基金管理人退回部分或全部业绩报酬,要么约定采用基金整体的收益分配,直至分配金额超出基金全部投资成本后,管理人方可收取业绩报酬;另一方面,从财务的角度来说,为了使会计信息更准确、客观反映业务实质,促进业财融合,确保会计与业务基金投资成本的一致性,无论业务上采用哪种收益分配方式,建议均按照基金层面分配、优先冲减投资成本进行会计处理更为合理,具体操作时可以让业务出具分配款优先冲减基金投资成本的说明,从而确保业财统一。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政部.2017年9月
[2]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政部.2014年3月
[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应试指导教材编写组.2018年8月
作者简介:丁大玲(1987-9),女,汉族,本科,职称:中级会计师,研究方向: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