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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规避、留人才、展体恤:清前期地方官病假制度探析

2022-05-07付永杰

浙江学刊 2022年3期
关键词:雍正帝档号吏部

付永杰

提要:顺治及康熙时期,清廷将杜规避作为制定地方官病假制度的唯一考量。雍正时清廷在题补缺激增,对熟悉当地风土之员的需求增大后,首次系统地作出留人才的规定,并在法律上将留人才提高到与杜规避并重的位置。乾隆时清廷在国家层面首次正视回籍医治是对官员人文体恤的重要体现,确立了以杜规避、留人才、展体恤共存并重为中心的病假制度,补足了以往此三项不能共存,欲图其一二必弃余项的短板。为此,清廷制定了较为缜密的法条,主要包括委员验看、重惩捏病、坐补原缺等。乾隆朝是清前期地方官告病及其相关政策最完善的时期,此时病假制度已着眼于如何预防官员患病。可见,乾隆时期是清朝立国以来给予官员人文关怀最鼎盛的时期,也说明清廷政策统筹能力、执政驾驭水平已达到相对成熟的阶段。

官员告假是历朝历代必须面对的问题,学界对此也有过探讨。目前学界关于清代官员告假的研究主要在以下几方面:其一,厘清告假的类别;(1)详参郑海峰:《中国古代官制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87页;侯建良:《中国古代文官制度》,中国人事出版社,2010年,第328-344页;陈婷:《清代官员休假研究》,湖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7年。其二,揭示告假中的满汉差异,松满严汉;(2)详参艾永明:《清朝文官制度》,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382页;黄惠贤、陈锋:《中国俸禄制度史》,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594页。其三,丁忧和终养,学界在此方面的专题成果较多,已有成果多站在清廷统治者的视角,认为丁忧和终养是清廷“以孝治天下”“移孝作忠”的体现,(3)详参杨明:《清代官员的终养制》,《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6年第3期;张楠、彭法:《论清代官僚制度中体现的孝观念》,《中州学刊》2012年第5期;廖吉广:《雍乾之际的在任守制与政策调整》,《史学月刊》2014年第11期。或托孝道之名,借此缩短官员的任期,促进官员的更替;(4)详参王志明:《清代官员的“丁忧”和“终养”》,《人民论坛》2019年第12期。其四,还有学者兼及与之相伴而生的规避。(5)详参郭松义、李新达:《中国政治制度通史·清代》,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584、586页;王志明:《清代官员的“丁忧”和“终养”》,《人民论坛》2019年第12期。请病假又被称为“告病”,为告假的一种,以上著论中亦曾兼及告病,但并未深入探讨。总体而言,暂时尚未发现关于清代地方官(外官)告病的专题研究。因地方官群体的复杂性,本文将以地方官中的文职官员,即外职文官为中心,借助相关奏折、文集等史料,试图探讨康乾时期地方官病假制度的演变,并解读各时期主导病假制度变迁的主要因素,及在长时空中病假制度所体现出的趋势。

一、顺康初定:杜规避为主导

中央王朝一直重视地方官告病问题,因为地方官告病亦真亦假,有部分官员,特别是边疆、民族、气候恶劣之地的官员假借患病,企图告假脱离现任职位。早在明成化六年(1470),明廷就定“各处抚按官遇有司府州县官告称老疾者,依例放回原籍”(6)申时行等修:《大明会典》卷一三,《续修四库全书》第789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232页。,嘉靖年间又强调“有假托养病致仕的都不准……外官不准养病”(7)李默:《吏部职掌》,《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吏部第258册,齐鲁书社,1996年,第106页。,可见明代对地方官告病的防范心理。

清廷入主中原后,沿袭明制,并在地方官告病中采取进一步管控措施,以防止捏病卸责的行为。顺治时满清政府尚未完全统一,战乱不断,诸多官员利用捏病逃避从仕环境不佳的官缺。时人曾直指其时官场恶相,“值多事之时,则托病以谢责,遇事平之后复侥幸以图荣”(8)叶舟:《敬述管见五条》,顺治十二年(月日不详),《皇清奏议》卷九,民国影印本,第5页b。,为杜绝此类规避行为,顺治时规定官员患病,应“解任回籍调治,病痊之日,京职仍授原官,外职不复起用,所以防规避也”(9)《(康熙朝)大清会典》卷一一《吏部·考功清吏司·告病》,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72辑,文海出版社,1992年,第457、459、460、461、462页。。京官与地方官两种不同的对待方式应为京职患病便于验看真伪,而地方官患病验看真假难度较大,故索性地方官告病一律令其休致。顺治十八年(1661)因军事需要,规定外官汉军官员“因病解任者,病痊之日,赴部呈明,察实起用”(10)《(康熙朝)大清会典》卷一一《吏部·考功清吏司·告病》,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72辑,文海出版社,1992年,第457、459、460、461、462页。,但随即于康熙元年(1662)更令“在外汉军官员,病痊起用,仍不准行”(11)《(康熙朝)大清会典》卷一一《吏部·考功清吏司·告病》,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72辑,文海出版社,1992年,第457、459、460、461、462页。,至此,凡中下级地方官一旦告病,皆可回到原籍调养,但也意味着将终身离开仕途。

督抚是地方官中的最高职官,由皇帝直接任命,一般为皇帝的心腹之臣,否则不会委以封疆重任。故督抚的告病与其他地方官稍有区别,如顺治十一年广西巡抚王一品“告病回旗,病愈,复推补广西”(12)《清世祖实录》卷八七,《清实录》第3册,顺治十一年十二月五日,中华书局,1985年,第686、686页。,说明督抚等外职高官告病后可再获起用,清廷规定的地方官告病一律休致不适用于督抚。虽然督抚告病可再获起用,但督抚的数量相对于庞大的地方官群体而言微乎其微,且督抚的告病亦以杜规避为主导。如王一品病愈又被推补广西缺后“以远缺图规避,贿嘱吏科给事中陈嘉猷代题”(13)《清世祖实录》卷八七,《清实录》第3册,顺治十一年十二月五日,中华书局,1985年,第686、686页。,此事被顺治帝发觉,王一品被处绞刑,陈嘉猷流放宁古塔。一省巡抚都试图逃避边省官缺,更何况边疆地区从仕环境更为恶劣的中下级官缺。此外,也应看到清廷采取严厉措施遏制所有地方官规避的决心。

为防督抚规避,顺治十六年以前,“总督患病,巡抚验明代题,巡抚患病,总督验明代题”(14)《(康熙朝)大清会典》卷一一《吏部·考功清吏司·告病》,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72辑,文海出版社,1992年,第457、459、460、461、462页。,令督抚相互监督以防规避。顺治十六年又定督抚告病可自奏,但验明程序更加繁琐,当时的抚臣如赵兆麟、刘武元、周文烨等告病“俱系自疏陈奏,奉旨以后必须具题行查,再题再覆,而后出缺推补”(15)魏象枢:《题为督抚关系封疆告病例当代请等事疏》,《寒松堂全集》卷二《奏疏》,中华书局,1996年,第37页。,前后达数月之久。康熙九年改定,督抚告病可相互验明代题,但若有规避并查实者,本官“降二级调用,代题官降一级留任”(16)《(康熙朝)大清会典》卷一一《吏部·考功清吏司·告病》,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72辑,文海出版社,1992年,第457、459、460、461、462页。。至此,基本确立清前期督抚告病的框架。由上可知,即使此时段督抚与其他外官的病假制度稍有差异,但清廷将杜规避作为地方官告病的主导政策并未改变,督抚病愈后的起用必须在杜规避的前提下运行。故就整个地方文官群体的告病而言,清廷将杜绝规避作为唯一的考量。

令督抚以外的告假官员一律休致,对防范地方官捏病起到一定作用,但也把真正患病,且有安民之术的地方官赶出官吏队伍,不利于官吏队伍的成长。同样,使贤能之员在患病的同时面临仕途的终结,身体在遭受病痛的同时,精神上也面临伤害。可见此时清廷是通过丧失人才、不顾官员切身感受的代价来换取杜绝规避的目的,三者之间呈现出此消彼长、不能共存的态势。

笔者认为此时清廷采取近似于一刀切的方式处理地方官告病的另一个原因,是此时清廷政局尚不稳定,内外皆处于缺官状态。有学者认为清初边疆地区因山高路远和恶劣气候,处于缺官状态。(17)详参张轲风、戴龙辉:《清前期“边缺”与边疆治理述论》,《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20年第4期。但就现实而言,缺官之地不只是边疆地区,内地,甚至京城亦缺官。(18)详参张伟仁主编:《明清档案》,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6年,档号:A013-130、A013-048、A013-108、A013-128。因奏疏众多,此处不再一一列举。清廷强制地方官告病者休致,有防范规避之意,但就当时全国“缺官”的政局而言,此策似迫使官员切勿轻易告病,以便可继续留任效力,减缓全国“官荒”的程度。

其时廷臣对地方官病假制度已有异议,认为若确有规避,应指明其罪并严惩,若无规避,则应同京官例,病愈后再获起用。如时任河南道御史余缙认为,在情感角度讲,告病官员“原无过犯,或因一时劳瘁伤感遂致终身废弃,揆厥情由,当亦宸衷所悯恻也”(19)余缙:《外官告病一体疏》,《大观堂文集》卷三,康熙三十八年刻后印本,第13页b、14页a、14页a。;在爱惜人才角度,若地方官告病同京官例,则“人才不终于沦弃,破从来拘牵之苛例,成圣朝特达之旷典”(20)余缙:《外官告病一体疏》,《大观堂文集》卷三,康熙三十八年刻后印本,第13页b、14页a、14页a。。为防止地方官规避,余缙还建议“荒残地方疑有托病规避等情,则病痊之日仍补原任”(21)余缙:《外官告病一体疏》,《大观堂文集》卷三,康熙三十八年刻后印本,第13页b、14页a、14页a。。官员捏称患病的主要原因就是为躲避现任官缺,令其病愈后再补此缺,在一定程度上可令其打消规避的意图。可惜之处为,以上余缙的奏疏,“皆缙私拟,未上之稿”(22)《四库全书总目》卷五六《吏部十二》,中华书局,1964年,第511页中。。后人认为余缙未将此奏疏上奏的原因是“格于部议而止”(23)黄宗羲:《御史余公墓志铭》,陈乃乾编:《黄宗羲文集》,中华书局,2009年,第241页。,可见在当时的政治氛围下,众多廷臣对地方官告病后强制休致的弊端已有认知,因畏惧现有的条例,不敢奏陈实情。

康熙十二年清廷认识到告病地方官中有“才品优长,政绩素著者,迫于一时至情,引例告归,终身弃置,深为可惜”(24)《清圣祖实录》卷四三,《清实录》第4册,康熙十二年九月五日,1985年,第574、574页。,这是清廷在地方官告病中首次将爱惜人才纳入考量范围。清廷尝试在官员告病过程中找到既可杜绝规避又可留住人才的办法。同年规定地方督抚据实查访,如告病官员中“果有才品堪用者,据实保奏,以凭擢用”(25)《清圣祖实录》卷四三,《清实录》第4册,康熙十二年九月五日,1985年,第574、574页。。这是对地方官告病强制休致政策的补救措施,试图通过督抚的访查发现地方官告病者中的廉能官员,并将其留于官吏队伍中,为封建王朝效力,也试图在杜规避与留人才之间找到平衡点。时人对此给予极高评价,如认为此举乃“皇上爱惜人才之至意,古今罕见”(26)汤斌:《汤子遗书》卷五,纪昀等:《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312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520页。。但就现实而言,该补救措施并未奏效。首先,此谕旨未有详细规定,无具体规章可循。其次,病愈后再获保举起用者,不同于京官病愈后坐补原缺例,而是另补他缺,时人明确记载外官“病痊坐补原缺之例定于雍正五年(1727)”(27)王庆云:《石渠余纪》卷二,光绪十六年龙璋刻本,第5页b。。病愈后可另补他缺,如同在制度上为地方官规避提供便利,说明此项谕旨不可能广泛施行。再者,在雍正五年时雍正帝又发出地方官告病“病痊之日,格于成例,虽有才具优长之员,不得起用,殊为可惜”(28)允禄:《世宗宪皇帝上谕内阁》卷六三,纪昀等:《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14册,第725页。之语,可见该补救措施并未真正实施。以杜绝地方官告病中规避行为为主要目的的一律休致政策,依然是地方官告病中的主导政策。

康熙帝不只是康熙十二年认识到人才的重要性,此后亦多次通过各种形式招揽人才。如令“在内三品以上,及科道官员,各举所知”(29)魏象枢:《钦奉上谕事疏》,《寒松堂全集》卷三《奏疏》,第94、94页。,向朝廷推荐人才。时任户部左侍郎魏象枢推荐告病回籍之原任湖广布政使毕振姬,言其“请告十余年,躬耕百亩,犹读古不辍”(30)魏象枢:《钦奉上谕事疏》,《寒松堂全集》卷三《奏疏》,第94、94页。,但未被采纳。康熙十八年魏象枢转任刑部尚书后又向清廷推荐十人,其中再次包括毕振姬。此外,督察院左副都御使刘楗亦推荐毕振姬,认为其“操守清严,一尘不染,至回籍之日,一仆一马而外,了无长物,真学行兼优之人”(31)魏象枢:《遵谕举廉以惜人才等事疏》,《寒松堂全集》卷四《奏疏》,第126页。。但是魏象枢在推荐此十人时也提到毕振姬因告病而休致,亦认识到此时“曾任外官者,虽无起用之例”(32)魏象枢:《遵谕举廉以惜人才等事疏》,《寒松堂全集》卷四《奏疏》,第127页。,希望可以打破常规重用人才,再次说明康熙十二年令督抚察核若地方官告病者中有优秀者,可再获起用的谕旨,并未真正实施,不然此时不可能依然强调无起用之例。推荐的十人中,七人原为京官,本文不予讨论,其余三人为告病回籍之湖广布政使毕振姬、原任江南嘉定县革职知县陆陇其、直隶内黄县降调知县张沐。(33)详参魏象枢:《遵谕举廉以惜人才等事疏》,《寒松堂全集》卷四《奏疏》,第125-127页。除毕振姬外,其余九人皆获得任用,且认为陆陇其、张沐二人皆干练之人,“如直隶清苑、江南无锡等县,最称繁剧难治,必用之此等地方,庶其才可以表现”(34)《清圣祖实录》卷八五,《清实录》第4册,康熙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1985年,第1085-1086、1085页。,革职、降职之员皆可获得任用,且皆任命于重要官缺,唯独告病回籍之毕振姬不能获得任用,清廷的理由为“告病回籍,无庸议”(35)《清圣祖实录》卷八五,《清实录》第4册,康熙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1985年,第1085-1086、1085页。。

通过魏象枢遵谕向清廷推荐人才可知,康熙时期,清廷并非不重视人才,而是求贤若渴。但为何依然令告病回籍者休致?应与其时的从仕环境有关,如康熙初公认“盛京工部侍郎缺规避者多”(36)李元度:《国朝先正事略》卷三《名臣》,岳麓书社,2008年,第91页。。康熙二十一年布雅努任盛京郎中时告病,康熙帝猜疑其“恐有规避衔缺之处”(37)《康熙起居注》,康熙二十一年六月十二日,中华书局,1984年,第855页。。康熙五十三年因有人反映编修等员告假者过多,引起康熙帝的猜疑,康熙帝借此重新审视京官告假政策,不日即定“翰林院修撰、编修、检讨,庶吉士、教习进士,并科道官员,有告病回籍者,悉令休致”(38)《清圣祖实录》卷二五八,《清实录》第6册,康熙五十三年二月十三日,1985年,第549页。。康熙帝不仅没有取消地方官告病一律休致的政策,反而将其适用范围扩展到部分京官。可见康熙帝对官员规避一事极度敏感,纵使他认识到一律休致会导致人才流失,但想到其中有规避时,他还是决然地采取告病一律休致政策,以图清洁官员队伍。

二、雍正改制:留人才与杜规避并重

前文已述,督抚虽病愈后可再获起用,但督抚的数量对于整个地方官群体而言微乎其微,无法改变地方官告病一律休致的主流政策。雍正帝继位后,一改康熙帝的治国方式,允许翰林、科道等京职官员告病痊愈后可再获起用,(39)详参萧奭:《永宪录》卷四,中华书局,1959年,第318页。说明雍正帝已反思康熙帝一贯执行的告病休致政策。此外,雍正帝在面对大量年富力强且廉政贤能之员因告病而休致时,深感可惜。在地方官告病时,雍正帝多次降旨将告病官员调来引见,若见其才能优良,即令其医治调理,痊愈后仍可起用。对此,雍正帝的解释为“诚以人才难得,虽片长薄技,不忍弃置也”(40)允禄:《世宗宪皇帝上谕内阁》卷六三,纪昀等:《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14册,第725、725页。,也应注意到此时雍正帝的这项举动不是常规措施。因清廷其时未有相关条例,并非所有的告病官员都可获得雍正帝引见,所以仍有大量未能获得引见的告病官员被迫休致,但至少说明此时雍正帝已在反思现有的病假制度。秉持爱惜人才、留住人才的初衷,雍正五年谕嗣后地方官告病者,督抚查明具题,“令其回籍调治,痊可有情愿起用者,于本籍起文赴部引见,仍以原缺补用,如此则可以杜规避之端,而人材亦不至沦弃矣”(41)允禄:《世宗宪皇帝上谕内阁》卷六三,纪昀等:《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14册,第725、725页。。这是雍正帝对地方官告病一律休致政策的正式表态,但尚未有具体政策。次年,浙江巡抚李卫奏请本省干练之员、署桐庐县知县李弘汧患病休致,促使雍正帝再次考量地方官病假制度。雍正帝重申“因一时患病,遂令休致,放废终身,岂不可惜”(42)《清世宗实录》卷六八,《清实录》第7册,雍正六年四月二十五日,1985年,第1038页。,速令吏部商讨具体方案,以免致使人才流失。吏部旋即议定并获雍正帝批准:

道府州县等官除实在老病不能供职者,该督抚于疏内声名,照例准其原品休致外。如有一时患病而平日居官尚好,于地方有益者,该督抚将该员才具尚堪办事之处于疏内声名,准其解任,给假回籍调理。俟病愈之日,令原籍督抚给咨送部引见,仍以原缺补用。(43)故宫博物院编:《钦定吏部处分则例》卷一二《吏部》,海南出版社,2000年,第107、110、110-111页。

这是清廷首次系统地作出留住人才的规定,且在法律上将留住人才提高到与杜绝规避并重的位置。除老病不能供职者外,若官员确为实病,且有才能,督抚在奏请告病折中可声明,待该员痊愈后仍可起用。如此,贤能之员则可以继续留于官吏队伍中为清廷效力。此次地方官告病痊愈后仍可起用的适用范围,仅包括道府州县等正印官,佐杂微员排除在外。尽管不包括佐贰微员,但此亦为雍正帝爱惜人才之意的首次实践,极具开创性。佐贰微员中确有大量干练之员格于成例,因病被迫休致。雍正十一年雍正帝开始重视优秀微员告病问题,认为“微员中或有出众之材,而一时以病呈告,便至放废,亦觉可惜”(44)故宫博物院编:《钦定吏部处分则例》卷一二《吏部》,海南出版社,2000年,第107、110、110-111页。,责令吏部商讨具体办法。吏部旋即议定并获雍正帝批准:

州同以下等官告病,除平常称职及在任未久无实绩可据者,应仍照定例休致外,其有历俸已满三年,如果居官勤慎、办事优长,实系出众之才,于告病时许该管官开列事实,加具印结详报。该督抚严加查核,委无捏结情弊,将该员居官办事才能出众之处,出具考语咨部注册,准其解任回籍调理,病痊之日令原籍督抚给咨赴部仍以原缺补用。(45)故宫博物院编:《钦定吏部处分则例》卷一二《吏部》,海南出版社,2000年,第107、110、110-111页。

至此,所有道府及其以下各官,若确有实才,病痊后皆可起用。对比正印官与佐贰微员的告假规定,可见对佐贰微员的要求更严,因为佐贰微员有历俸需满三年的限制,而正印官员无此限制,这可能是微员数目远多于正印官的缘故。直到乾隆四年(1739),州同以下官员告病时“不论食俸年限”(46)《(嘉庆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二《吏部五十九·处分例·外官告病》,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65辑,文海出版社,1991年,第3409页。,与正印官同。虽然如此,但此规定还是为告病的干练微员提供了继续从仕的法律依据。此时已彻底打破原先地方官一经告病即令休致的局面,也使有志于从政的地方官在承受病苦的同时,免遭强制休致的双重打击。

从始至此,无论病假制度如何变化,官员可回籍医治的条例从未改变。起初官员告病一律休致,所以没有必要将告病之员留于任职省份医治。回籍医治可得到家人的照料,外加熟悉的生长环境皆有利于疾病的痊愈。此时官员告病仍然可以回籍医治,依然是沿袭前面的做法,回籍医治足可体现对患病官员的体恤。但这种体恤不是清廷主观上给予的,只是延续告病一律休致回籍医治时的做法。无论是主观还是客观,此时清廷在杜规避、留人才、展体恤三者之间暂时找到了一个平衡点。

雍正帝允许地方官告病痊愈后可再获起用的原因,除雍正帝自身重视人才外,还应与当时题补缺激增有关。清初地方中下级官员一般由吏部月选产生,保证公平,但也导致人地不宜的结果。为此,康熙时期正式创建题补缺,其官员不再由吏部月选产生,而是由督抚以题本请旨补授的方式产生。因题补缺多为特殊官缺,如烟瘴缺、苗疆缺等,设立伊始即规定,督抚需“就近选择熟悉风土廉能官员”(47)《清圣祖实录》卷一二四,《清实录》第5册,康熙二十五年二月二十九日,1985年,第322页。题补,即所题官员必须对当地极为熟悉,方可便于治理,这也是题补缺设立的核心意涵。官员在地方从仕数年后,因告病而被迫休致,使熟悉当地风土之员减少,好在康熙时题补缺规模不大。康熙六十一年康熙帝言“在京大小职官皆朕所选用,贤否易知,若外省保题之官,非朕所素知,岂能一一定其优劣乎”(48)《清圣祖实录》卷二九七,《清实录》第6册,康熙六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1985年,第878页。,再次印证康熙帝有极强的猜疑心理,不信任外官保题,疑其有规避行为。故规定“除河工、台湾并广西之南宁、太平、庆远、思恩四府,云南之沅江、开化、广南、广西四府例应保题调补官员,仍照旧遵行外”(49)《(雍正朝)大清会典》卷一三《吏部·文选清吏司·委署题补(保留附)》,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77辑,文海出版社,1994年,第623页。,其余所有题补缺永行废止。

雍正帝继位后题缺规模逐渐扩大,特别是改土归流后,在民族或气候恶劣之地改设流官,且多被设为边缺。以云贵、两湖四省苗疆缺为例,改土归流后共新增168缺,(50)详参王志明:《雍正朝官僚人事探析》,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3年,第114-115、128页。皆需从熟悉当地风土之员中择选题补,而熟悉当地风土之员因告病被迫休致,必定使符合条件之人减少,难以满足题补缺的需求。学者王志明以《清代官员履历档案全编》为数据来源,统计雍正朝文官引见保题情况,共有1698人次被保题,占总数5752人的29.5%,(51)详参王志明:《雍正朝官僚人事探析》,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3年,第114-115、128页。可见规模之大。若再责令外官告病一律休致,必定使熟悉当地风土之人大为减少,无法保证题补缺的正常运转。而雍正朝允许地方官痊愈后可再获起用的条件之一就是必须坐补原缺,不得另补他缺。如此可保障地方官长期任职于某一地,增加对当地的熟悉度。所以雍正朝大规模设置题补缺应是其时清廷允许地方官告病痊愈后可再获起用的内在原因。

雍正帝出于爱惜人才之意,允许告病地方官痊愈后仍可起用的规定,令不法官员看到希望。不法官员中有本无大病,夸大病情,回籍调治未久,即赴部铨补者;有人因任职地无法继续满足其纵情声色的劣性,或任职地乃冲繁之地,政务繁剧,故索性假借告病,取得规避之效。(52)详参允禄:《世宗宪皇帝上谕内阁》卷一五七,纪昀等:《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15册,第779页。如漳州府同知王时翔,在告病假时称“年虽六旬,精神尚未衰惫,虽不胜南胜之任,别地尚觉裕如”(53)《福建巡抚卢焯题报漳州府海防同知王时翔患病难以供职请准回籍调理本》,雍正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内阁六科史书·吏科》第79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409-410页。,表明王时翔欲规避漳州府同知一缺,另补他缺。吏部认为“该员不胜南胜之任,是病痊之日既难以原缺补用,又称别地尚觉裕如,臣部亦不便违例另补,致开规避之端”(54)《兼管吏部尚书事张廷玉题请准福建漳州府同知王时翔休致本》,雍正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内阁六科史书·吏科》第80册,第221页。。吏部断定王时翔图谋规避另补他缺的意图后,建议强制令其休致,得到雍正帝的批准。原任福建漳州府知府王之琦规避之事与同知王时翔大同小异。雍正帝认为此类人员“皆因地方繁难,而托词告休者,本皆精神强健,并非实病,得请之后,宴乐欢游”(55)允禄:《世宗宪皇帝上谕内阁》卷一五七,纪昀等:《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15册,第779页。,而这种情况各省皆有。

雍正十三年贵州平越府知府朱东启称自己本年正月内“旧疾复发,较前倍甚,两足软瘫,寒热不时,身胀耳聋,精神昏聩”(56)元展成:《揭报府官染病请准回籍调理》,雍正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张伟仁主编:《明清档案》第62册(A062-91),第B35629、B35632、B35629页。,请求回籍治病。贵州布政使马光裕随即令贵州思南府知府史瑗前往平越府查验朱东启病情。通过查验,史瑗认为朱东启确实身染瘴毒,并将验看医生所开甘结、自己为朱东启所加具的印结,呈报布政使马光裕。马光裕认为朱东启符合回籍调理病痊后起用的规定,并将其呈报贵州巡抚元展成。元展成根据前面的材料,认为朱东启“居官廉谨,办事妥练,实有益于地方”,故奏请“今既患病情实,相应遵例题请准其回籍,俟病愈,令原籍咨部引见”(57)元展成:《揭报府官染病请准回籍调理》,雍正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张伟仁主编:《明清档案》第62册(A062-91),第B35629、B35632、B35629页。。

朱东启的告病程序完全符合其时规定。该申请经吏部审议后,吏部认为应“准其回籍调理,俟病痊之日,原籍督抚给咨赴部引见”(58)张廷玉:《贵州平越府知府朱东启患病请准回籍调理病愈送部引见原缺补用》,雍正十三年六月二十二日,《清代吏治史料·官员管理史料》第53册,线装书局,2004年,第30825、30826页。。依惯例,经吏部审核过的告假申请,雍正帝一般不会批驳。雍正帝见吏部准朱东启告假的题本后,联想到前期外官告病中的种种规避行为,断定朱东启名为告病,实为“该员畏惧苗疆,而为此规避之计”(59)张廷玉:《贵州平越府知府朱东启患病请准回籍调理病愈送部引见原缺补用》,雍正十三年六月二十二日,《清代吏治史料·官员管理史料》第53册,线装书局,2004年,第30825、30826页。。此时雍正帝并未引见朱东启,笔者认为雍正帝断定朱东启告病为假规避为真的原因,是朱东启在自陈中特地强调了外官告病痊愈后仍可起用的条例,且自陈“卑职不揣冒昧援例,详请邀恳委员验看具题,容卑府回籍调理”(60)元展成:《揭报府官染病请准回籍调理》,雍正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张伟仁主编:《明清档案》第62册(A062-91),第B35629、B35632、B35629页。。朱东启将自己病愈后可再获起用的意图表现的极为明显,又因平越府多为刚刚改土归流的苗疆之地,管理颇为繁剧,故雍正帝断定朱东启名为告病假,实为规避苗疆。雍正帝令朱东启解任,留在贵州养病,不得回籍。并令此后布政使及其以下地方官告病,若永远告休,无意再获起用者,不做要求,凡“督抚题请病痊起用者,俱着留于该省调理,不准回籍,俟病痊之日,该督抚送部引见”(61)张廷玉:《贵州平越府知府朱东启患病请准回籍调理病愈送部引见原缺补用》,雍正十三年六月二十二日,《清代吏治史料·官员管理史料》第53册,第30826页。亦可详参《(嘉庆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二《吏部五十九·处分例·外官告病》,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65辑,第3408页。。

上文已述,无论病假制度如何变化,告病官员回籍医治的条例从未改变。此时雍正帝为杜规避、留人才,令有意病愈后再获起用的官员不得回籍医治,仅能留于任职省份医治。这项规定有效起到了杜规避、留人才的作用,但剥夺了对患病官员的体恤,杜规避、留人才、展体恤三者之间的平衡被打破。此时清廷将政策的主要发力点集中于杜规避、留人才两方面,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对告病官员的人文体恤。

三、回籍医治:突显人文体恤

雍正十三年杜规避、留人才、展体恤三者之间的平衡被打破,除督抚等高官外,有意再获起用的告病官员必须留在任职省份医治。不得回籍调理的规定,给患病官员及家人的身体及心理造成诸多伤害。如乾隆二年九月三日浙江储粮道刘复病重,闽浙总督代其奏请回籍调理,同年闰九月五日,吏部议定“不便准其回籍调理,应仍留省调理,俟病痊之日,送部引见”(62)张廷玉:《题为遵议浙江粮储道刘复不便准其回籍调理应仍留省调理俟病痊之日送部引见事》,乾隆二年闰九月初五日,《内阁吏科题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后文凡《内阁吏科题本》同,不再注明,档号:02-01-03-03391-013。。但在吏部尚未批复时,刘复就于九月病故。(63)详参嵇曾筠:《题报粮储道刘复病故日期事》,乾隆二年九月二十一日,《内阁吏科题本》,档号:02-01-03-03388-015。可见不准回籍医治,若病情突然加重则有客死他乡的可能。对崇尚落叶归根的从仕人员而言,不得不忧虑此点。此外,亦徒增吏部负担。再如湖南辰永沅靖道王柔因身患疾病,于乾隆六年奏请回籍医治,被时任总督孙嘉淦以不合例为由驳回。但王柔留在湖南“水土不宜,久伤难痊,兼疮毒频生,遍体浓血不止”,不宜病愈,后王柔又“扶病来省面陈苦情,悲哀流涕”。(64)许容:《奏为辰永沅靖道王柔染瘴便血请旨回籍调理并请以马金门升补辰永沅靖道事》,乾隆七年四月二十六日,《朱批奏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后文凡《朱批奏折》同,不再注明,档号:04-01-12-0027-044。巡抚认为若强留王柔在湖南调理,则“违其心,且贻误公务”(65)许容:《奏为辰永沅靖道王柔染瘴便血请旨回籍调理并请以马金门升补辰永沅靖道事》,乾隆七年四月二十六日,《朱批奏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后文凡《朱批奏折》同,不再注明,档号:04-01-12-0027-044。,奏请准其回籍医治。纵然条例不准地方官回籍医治,但悲惨的实情还是促使乾隆帝萌生怜悯之心,最终朱批“着照所请”(66)许容:《奏为辰永沅靖道王柔染瘴便血请旨回籍调理并请以马金门升补辰永沅靖道事》,乾隆七年四月二十六日,《朱批奏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后文凡《朱批奏折》同,不再注明,档号:04-01-12-0027-044。,王柔回籍医治。清廷君臣在实践中亦反思不得回籍医治的规定是否切合实际。

高鈊患病一事直接促使清廷改变地方官告病不得回籍医治的规定。高鈊,镶红旗人,乾隆七年四月任江西饶州府仁安县知县。高鈊到任后“脾虚胃弱,身体疲惫”,不足半年,怔忡复发“头眩目迷”(67)陈弘谋:《揭报县官患病情实请准解任调理》,乾隆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张伟仁主编:《明清档案》第116册(A116-75),第B65365-B65366、B65366页。,奏请离任调理。饶州府知府委派饶干县知县前往验看,并取得印结、医生甘结。经饶州府知府、江西布政使审批后送往江西巡抚陈弘谋处,陈弘谋经查核确认,于乾隆七年十一月奏称“高鈊既经委验患病情实,未便仍留贻误,但查高鈊并非老病,尚属称职之员,相应具题,请旨准其解任,在江调理,俟病痊给咨送部引见补用”(68)陈弘谋:《揭报县官患病情实请准解任调理》,乾隆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张伟仁主编:《明清档案》第116册(A116-75),第B65365-B65366、B65366页。。高鈊解任留江西调理的奏请获得批准。不久,江西巡抚又奏称高鈊解任之后“旅食维艰,一筹莫措,老母年衰力迈,观此情形致成昏晕之症,十分沉重,是该员因病而解任,其母又因子而病发,殊堪悯恻”(69)田懋:《奏报县官高鈊患病请准回旗并请嗣后外官告病准予回籍调理》,乾隆八年三月五日,张伟仁主编:《明清档案》第118册(A118-114),第B66741、B66741页。。可见不得回籍医治的规定在给患病官员造成伤害的同时,还给患病者家属造成二次伤害。江西巡抚陈弘谋认为高鈊不应固守旧例,“似应准其暂尔回旗”(70)田懋:《奏报县官高鈊患病请准回旗并请嗣后外官告病准予回籍调理》,乾隆八年三月五日,张伟仁主编:《明清档案》第118册(A118-114),第B66741、B66741页。。

江西巡抚陈弘谋的咨文到吏部后,引起吏部侍郎田懋的重视。田懋认为雍正十三年的上谕是雍正帝在处理时任平越府知府朱东启告病时“一时因苗疆紧要,该员希图规避,故有此旨”(71)田懋:《奏报县官高鈊患病请准回旗并请嗣后外官告病准予回籍调理》,乾隆八年三月五日,张伟仁主编:《明清档案》第118册(A118-114),第B66742、B66742、B66742、B66742页。。田懋言外之意为,雍正帝之所以作出此规定,只是在处理朱东启告假事情上,一时愤怒从而作出的不太理性的决定。田懋认为在制度设计上,“外官告病既定有规避议处之条,病痊之日又例以原缺补用”(72)田懋:《奏报县官高鈊患病请准回旗并请嗣后外官告病准予回籍调理》,乾隆八年三月五日,张伟仁主编:《明清档案》第118册(A118-114),第B66742、B66742、B66742、B66742页。,已断绝了地方官规避的初衷;从人情上讲,告病不得回籍,一概留于本省调理,“其中或实有委曲苦情,势不得已者,于情亦觉可悯”(73)田懋:《奏报县官高鈊患病请准回旗并请嗣后外官告病准予回籍调理》,乾隆八年三月五日,张伟仁主编:《明清档案》第118册(A118-114),第B66742、B66742、B66742、B66742页。。综上,田懋认为地方官告病应该恢复雍正十三年之前的规定,应“准其回籍调理,其病痊之日,由本籍送部,照例仍以原缺补用”(74)田懋:《奏报县官高鈊患病请准回旗并请嗣后外官告病准予回籍调理》,乾隆八年三月五日,张伟仁主编:《明清档案》第118册(A118-114),第B66742、B66742、B66742、B66742页。。

面对田懋的奏请,自我标榜以孝治天下的乾隆帝不可能公开承认雍正帝的决策是错误的,乾隆帝再次重申了雍正帝令有意再获起用的病员留省医治的初衷,认为雍正帝是出于“国家爱惜人才之意,且以杜借名规避之弊也”(7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朝上谕档》第1册,乾隆八年三月初五,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838、838页。。但地方官告病留省医治,确有诸多问题,这也是乾隆帝不得不面对的。乾隆帝最终颁布谕旨:

同知以下官员亦无甚规避情节,其告病者俱准其回籍调理,病痊照例铨补,不必留于该省。若道府等员着该督抚具题请旨,其有无规避情节临时自难逃朕之洞鉴,着定为例,高鈊准其回旗。(7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朝上谕档》第1册,乾隆八年三月初五,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838、838页。

此份谕旨间接承认了雍正十三年雍正帝的错误,恢复了此前地方官告病可回籍医治的条例,这也是地方官告病不得回籍医治,经历八年实践的结果。此次调整使清廷首次在制度层面正视回籍医治对患病官员及其家人的重要性,是体恤患病官员的重要体现。应当注意的是,乾隆帝并未令全部地方官患病皆可回籍医治,仅同知以下官员才可回籍医治,道府等官需要请旨候批,存有不确定性。说明乾隆帝尚不敢贸然一次性令所有地方官回籍医治,如同雍正帝不敢一次性令所有地方官皆可病愈后再获起用一样,皆分批次改制,先改其一部,观其效果,再决定余部是否再改。总体而言,此次调整朝着杜规避、留人才、展体恤三者共存的方向发展。

乾隆二十三年地方官可回籍医治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乾隆帝认为两司、道府等官患病后可不用留省医治,应回籍医治。首先乾隆帝认为地方大员“如果有捏饰规避托病回籍等事,则当督抚代奏解任时,自难逃朕洞鉴”(77)《(嘉庆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二《吏部五十九·处分例·外官告病》,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65辑,第3415、3416、3416页。,坚信自己可以鉴别其中的规避。此外,乾隆帝认为地方大员患病若属实,解任后不能快速痊愈,“复令留滞该省,亦属无益”(78)《(嘉庆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二《吏部五十九·处分例·外官告病》,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65辑,第3415、3416、3416页。,回籍医治对任职地及患病官员皆有益处。故同年规定嗣后布政使及以下各官患病解任后“准其回籍调理,毋庸再奏请旨”(79)《(嘉庆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二《吏部五十九·处分例·外官告病》,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65辑,第3415、3416、3416页。。

至此,所有地方文官患病时皆可回籍医治,不必留于任职省份。清廷在地方官告病中将杜规避、留人才、展体恤再次融合,历经百余年的探索、实践,在这三点之间找到较佳的平衡点。

四、乾隆定制:杜规避、留人才、展体恤共存并重

乾隆二十四年河南道监察御史诸徐孙认为督抚、两司皆由皇帝亲自任命,且治所相邻,如若有捏病行为,易被察觉,但是“郡邑守土等官僻处方隅,不无藉称告病以行其便安趋巧之私”(80)诸徐孙:《奏请酌定官员告病条例》,乾隆二十四年九月日不详,张伟仁主编:《明清档案》第200册(A200-79),第B111921-B111922页。。诸徐孙详细列举了地方官五种告病规避的动机,且认为地方官告病在验看程序上亦存有瑕疵,为杜规避特奏请:

嗣后凡直省告病之员,批饬验看,如果锢病属实料难起痊,即令休致。倘一时偶染,原易痊,可只须给以假期,或定限三月、五月饬令解任调养,报部存案,委员代理,病痊仍令任事,一经逾期,即照有疾官员之例勒令休致。倘别有前项情弊,立行纠参,庶规避营私者,无敢逞其臆见,于吏治官方庸或有裨益。(81)诸徐孙:《奏请酌定官员告病条例》,乾隆二十四年九月日不详,张伟仁主编:《明清档案》第200册(A200-79),第B111922页。

诸徐孙的奏请着重突出于杜规避,而忽略了留人才和展体恤。在一定程度上等同于顺治时期通过丧失人才、剥夺对告病官员的体恤的方式,以达杜规避的目的。吏部认为诸徐孙的奏请有两种弊端,其一,若锢病者告病,或告病逾期者皆令其休致,则“其中有贤能之员,倘日后调理痊可,终身不得复用”(82)傅恒:《题覆御史诸徐孙请定外官告病条例应令各督抚详查再议》,乾隆二十四年十月六日,张伟仁主编:《明清档案》第200册(A200-90),第B111957、B111957页。,不符合清廷爱惜人才之意。其二,实际患病者考虑到告病可能面临休致的风险,所以“不肯呈请告病,因循恋职,必致贻误地方,废弛公事”(83)傅恒:《题覆御史诸徐孙请定外官告病条例应令各督抚详查再议》,乾隆二十四年十月六日,张伟仁主编:《明清档案》第200册(A200-90),第B111957、B111957页。。显然吏部是反对诸徐孙的方案的,但如何更加有效的防控规避,又可避免将贤能之员强制休致,吏部亦无更佳方案。故吏部认为应令各省督抚就此事进行商议,根据各省督抚的意见,再行作出最后的可行方案。

笔者共收集到18份各省督抚就此事的回奏,其中仅福建巡抚吴士功所上奏折中没有特意提到诸徐孙所奏锢病者告病,或告病逾期者皆令其休致之事,其余十七份如表1所示皆明确反对此项奏请。各督抚反对的理由与吏部相近,即恐怕有才能之员在规定的期限未能痊愈后,遭强制休致,使朝廷丧失此类人才。如广西巡抚回奏称若依诸徐孙所奏,患痼疾者、逾期不痊者皆令休致,则“其中纵有可用之才,亦必终身废弃,未免屈抑人材”(84)鄂宝:《奏为查议告病人员条奏请敕部议复施行事》,乾隆二十五年四月十五日,《朱批奏折》,档号:04-01-12-0101-038。;河南巡抚称此奏会导致“可用之材大概废弃,而虽有出众贤员,亦不得破格复用,实非所以仰体圣主爱惜人才之意”(85)胡宝瑔:《奏为遵旨查明官员告病实在情形并酌议官员告病条例事》,乾隆二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朱批奏折》,档号:04-01-12-0098-023。。

表1 各督抚奏议地方官告病条例统计表

本表依据吴士功:《奏议官员告病条例事》,乾隆二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档号:03-1197-019;冯钤:《奏议官员告病之例事》,乾隆二十五年正月十五日,档号:03-1197-008;陈弘谋:《奏请定官员告病之例事》,乾隆二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档号:03-1197-014;周琬:《奏请定官员告病之例事》,乾隆二十五年二月十九日,档号:03-1197-016;杨廷璋:《奏请定官员告病条例事》,乾隆二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档号:03-1197-018;开泰:《奏议官员告病之例事》,乾隆二十五年二月三十日,档号:03-1197-021;高晋:《奏议官员告病条例事》,乾隆二十五年三月初二日,档号:03-1197-020;通福寿:《奏请定官员告病条例事》,乾隆二十五年三月初二日,档号:03-1197-017,以上皆为《录副奏折》。

胡宝瑔:《奏为遵旨查明官员告病实在情形并酌议官员告病条例事》,乾隆二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档号:04-01-12-0098-023;李侍尧:《奏为遵旨酌议官员告病条例请饬部议遵行事》,乾隆二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档号:04-01-12-0098-032;阿思哈:《奏为遵旨查明官员告病实在情形交酌议官员告病条例请饬部定议事》,乾隆二十四年十二月初六日,档号:04-01-12-0098-041;周人骥:《奏为遵旨查明官员告病实在情形并酌议官员告病之条请敕部定议事》,乾隆二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档号:04-01-12-0098-074;方观承:《奏为遵旨酌议官员告病条例事》,乾隆二十五年正月二十九日,乾隆二十五年正月二十九日,档号:04-01-12-0099-035;钟音:《奏为遵旨议奏酌定官员告病条例事》,乾隆二十五年正月二十五日,档号:04-01-12-0099-051;刘藻:《奏为酌定官员告病条例请敕部核议事》,乾隆二十五年正月十九日,档号:04-01-12-0099-057;张师载:《奏为酌议官员告病条例事》,乾隆二十五年正月二十二日,档号:04-01-12-0099-058;阿尔泰:《奏为详查官员告病情形酌议具奏事》,乾隆二十五年二月初二日,档号:04-01-12-0099-017;鄂宝:《奏为查议告病人员条奏请敕部议复施行事》,乾隆二十五年四月十五日,档号:04-01-12-0101-038,以上皆为《朱批奏折》。

对于如何既杜绝规避又留住人才,各省督抚的意见可分为三类。其一,依旧例即可,无需另立新规。如云南巡抚认为欲达此目的的关键“惟在验看官与该管上司照例据实办理,不必另设科条”(86)刘藻:《奏为酌定官员告病条例请敕部核议事》,乾隆二十五年正月十九日,《朱批奏折》,档号:04-01-12-0099-057。,闽浙总督认为“早有定例,毋庸再议”(87)杨廷璋:《奏请定官员告病条例事》,乾隆二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录副奏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后文凡《录副奏折》同,不再注明,档号:03-1197-018。。持这种意见者占少数。其二,加大对规避的惩处力度,查验之官、上司一同严惩。如两广总督认为应“严定查察考成”(88)李侍尧:《奏为遵旨酌议官员告病条例请饬部议遵行事》,乾隆二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朱批奏折》,档号:04-01-12-0098-032。,陕西巡抚认为一旦告病官员出现规避之情,除原有的处罚外,其“上司及代题督抚俱照滥保匪人例议处”(89)钟音:《奏为遵旨议奏酌定官员告病条例事》,乾隆二十五年正月二十五日,《朱批奏折》,档号:04-01-12-0099-051。,以此来加强对告病环节的监督。其三,同级官员验看病情真伪改为由直管上司亲自验看,如江西巡抚认为验看告病官员患病真伪时,“验看之员应请改用该管上司”(90)阿思哈:《奏为遵旨查明官员告病实在情形交酌议官员告病条例请饬部定议事》,乾隆二十四年十二月初六日,《朱批奏折》,档号:04-01-12-0098-041。,已达到震慑的作用。此外,广西巡抚认为“验看之员未必尽属同乡识好,然防闲宜严,似应停其差委,另委贤员往验”(91)鄂宝:《奏为查议告病人员条奏请敕部议复施行事》,乾隆二十五年四月十五日,《朱批奏折》,档号:04-01-12-0101-038。,以防同乡之间相互勾连,串通规避。

应当注意的是直隶总督的奏议,其考虑到官员告病规避不都是逃避责任,还可能是官员碍于当时条例,祖父母、父母未达到一定年龄,官员不得离职回籍侍奉赡养。直隶总督认为以后在职官员的双亲在籍贯地无人赡养,或双亲身患痼疾者,“不论其亲年是否合例,及有无次成丁,俱据实呈明,督抚题请终养”(92)方观承:《奏为遵旨酌议官员告病条例事》,乾隆二十五年正月二十九日,《朱批奏折》,档号:04-01-12-0099-035。。此举既可以有效杜绝规避,又可体现对地方官的体恤。

虽然这次商议的主要目的是杜绝规避,但无论是吏部,还是督抚都一致性地选择杜规避、留人才、展体恤共存的方式,反对诸徐孙为杜规避,不惜丧失人才、剥夺人文体恤的奏请。最终清廷根据朝野共识,选择通过加大惩处力度,同城、同乡之员不得担任验看官等方式来达到杜绝规避的目的(此次朝野最终讨论的结果将在第五部分论述),没有强制告病官员休致,亦没有令其留省调理。说明清廷想把贤能之员,留在官僚队伍当中,为己所用,也不想剥夺对告病官员的体恤。此外,将杜规避向纵深发展,使杜规避、留人才、展体恤可以共存,彻底改变了以往此三者此消彼长的关系,使之向正相关方向发展。清廷选择加大惩处力度来达到杜绝规避的目的,不牵连其他,使杜规避、留人才、展体恤共存并重成为清廷地方官病假制度的主导思想,也成为朝野共识。这是清廷地方官病假制度一百多年实践的结果,也是清廷行政治理成熟的表现。

五、制度保障:委员验看、重惩捏病、坐补原缺

为确保在地方官告病中达到杜规避、留人才、展体恤的目的,清廷制定了较为缜密的法条,其中主要包括委员验看、重惩捏病、坐补原缺等内容。这三项内容非一蹴而就,而是在变化中完善,以达到对官员的有效控制。

委员验看始终是防止地方官捏病规避的重要手段。前文已述,起初督抚患病由督抚互相查验、代题奏请,后改为督抚自陈奏请、朝廷遣员验看,再改为督抚相互查验、代题的模式,且若有规避并查实者,本官“降二级调用,代题官降一级留任”(93)《(康熙朝)大清会典》卷一一《吏部·考功清吏司·告病》,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72辑,第462页。。其它官缺则变化较多,如顺治及康熙时由“该督抚委司道府等官验看,果真,具题,准其休致”(94)鄂海编:《六部则例全书·吏部处分》卷一《事故》,版本不详,第23页b。。程序大致为,告病官员将病情详转至督抚,督抚会责令其直管官员委员前往验看,若患病为真,则出具印结,详转至督抚,督抚代其奏请告病。此时为委员验看制度的初期,尚不成熟。所委任验看之员是告病官员的直接上司,亦或同级官员,是否为同城、同乡官员?皆无明确规定。顺治及康熙初年,地方官若无病捏病,验看之员徇私包庇,致使规避情形发生,则从告病之员至督抚皆受处分。具体处罚措施为“本官革职,验看官、保结官俱各降一级调用,代题督抚罚俸一年”(95)鄂海编:《六部则例全书·吏部处分》卷一《事故》,第23页b、24页a。。此时的惩罚措施主要是针对验看保结官及督抚的,因为即使本官实为有病,其结果是休致,而捏称有病的结果是革职,休致与革职两者之间本质无多大差别。正如前文所述,清初,特别是顺治时期,为有效解决“官荒”问题,清廷会设法令在任官员尽量久任于职。为此,清廷通过惩处验看保结等官的方式,确保验看为真,以达杜规避与缓解全国“官荒”的双重目的。

康熙十五年清廷议定嗣后地方官告病者中“或有告其诈病者,概行免议”(96)《(雍正朝)大清会典》卷一六《吏部·考功清吏司·告病》,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77辑,第783页。,即以后地方官告病中有人捏造病情时,本官及验看诸官皆不受处分。因为清廷已意识到即使患病为真,病痊后也不可能再获起用。官员一旦谎称患病,就意味着已做好离开仕途的准备,此时再行革职处分已无意义。基于以上思考,清廷规定嗣后地方官捏称患病告假时,本官“革职,并验看保结官员、代题督抚议处均免”(97)鄂海编:《六部则例全书·吏部处分》卷一《事故》,第23页b、24页a。。综合上文分析,清廷作出此项规定,还说明此时清廷的“官荒”局面已经得到缓解,至少不像顺治时那样急迫。这项规定至少实施至康熙五十五年,因为此年编纂而成的《钦定吏部则例》中,对该政策尚无修改。

雍正年间对地方官告病委员验看的程序措施已经细化。其具体措施为,本人将因病请休等事项逐级转呈本省督抚,督抚将告病官呈文移交本省布政使。布政使委派与告病官在同一地方但不在同一衙门的官员,或者同府不同县、同州不同县的官员前去验看。验看官出具告病官患病属实、无捏饰印结报送布政使,布政使回报督抚,督抚将其告病事代题至朝廷。雍正六年正印官病愈可获起用后,流程大致与此同,只不过是将告病官员大致分为两类,一类为病痊后可再获起用者,一类为老病或实无政绩不得再获起用者。(98)详参朱曦:《〈雍正朝内阁六科史书·吏科〉中官员请假制度执行研究》,华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第18、21页。

因康熙年间地方官告病一律休致的缘故,捏称病情者与验看保结等官皆不受处分。这项规定最迟施行至雍正六年,因为此年后地方官告病者可再获起用,存有规避的可能。为杜规避,此时又重新确立了地方官无病捏称有病者“本官革职,验看保结官降一级调用,代题督抚罚俸一年”(99)《清代六部文案手折》第1册,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5年,第214页。的规定。就处罚力度而言,与顺治及康熙初年的力度相同,并连同验看程序一直施行至乾隆二十五年。

乾隆二十五年清廷朝野就河南道监察御史诸徐孙的奏请进行商讨后,达成了杜规避、留人才、展体恤并存共重的共识,确立了通过加大惩处力度来达到杜规避的目的。针对此前官员告病时“验看之官多属该员同乡识好,念知旧理,视为无关紧要,抚同捏饰”(100)诸徐孙:《奏请酌定官员告病条例》,乾隆二十四年九月日不详,张伟仁主编:《明清档案》第200册(A200-79),第B111922页。的情况,清廷规定,此后正杂各官告病需委任与告病者“不同城、不同乡之员验看”(101)故宫博物院编:《钦定吏部则例·处分则例》第2册,卷一二《事故》,海南出版社,2000年,第34页。,切断私人感情的链条,以求秉公查验。此外,一旦无病捏称有病被查出,“将本员革职,验看委员照滥行出结例革职,加结之上司照徇庇例降三级调用,转详之上司降二级留任,具题之督抚降一级留任”(102)《清代六部文案手折》第1册,第213页。《(嘉庆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将此记载为乾隆三十七年(《(嘉庆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二《吏部五十九·处分例·外官告病》,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65辑,第3417-3418页),但结合《清代六部文案手折》及有关大臣奏折(淑宝:《题为验实升补太平府明江同知周长源病难速痊请准回籍调理事》,乾隆三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内阁吏科题本》,档号:02-01-03-06626-003),可断定《(嘉庆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记载错误。。凡是参与官员告病过程的所有官员,都将受到处分,且处分力度都比之前严厉。此次改制并未采纳上司亲自验看的建议,笔者认为是因清廷考虑到上司亲自验看不切实际,所以未予采纳。如琼州府下辖十三个州县,其下辖崖州、陵水等州县距离府治千里之余,若上司亲自验看,则验看告病官员将耗费知府的大量时间。

坐补原缺是防止除督抚外地方文官规避的另一措施。自雍正六年正式颁布告病官痊愈可再获起用的条例后,告病官员若起复,必须赴原官缺补用,不得另补其他官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小地方官规避的几率。地方官以任命方式为分类标准可分多种类型,其中包括部选缺和题补缺两类。地方官在告病时所任官缺若为部选缺,则病愈后应“在部守候其原缺”,若为题补缺,则病愈后“于候补人文到部时,即发往原缺省份差委效力,俟其原缺开出题补”(103)田懋:《奏请将坐补原缺人员于人文到部之日即发往原缺省分令该督抚差遣委用以免守部之苦事》,乾隆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朱批奏折》,档号:04-01-14-0009-074。。题补缺尚好,因实质任命权在督抚,自主性较大,但部选缺需挨次坐班候补,需时甚长。为此,有人建议病愈起用之员“无分应题应选之缺,俱于该员人文到部之日即发往原省份,令该督抚差遣委用效力,俟原缺开出,方许题补,不准妄题别缺”(104)田懋:《奏请将坐补原缺人员于人文到部之日即发往原缺省分令该督抚差遣委用以免守部之苦事》,乾隆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朱批奏折》,档号:04-01-14-0009-074。,想以此缩短部选缺病愈地方官候缺时长。但乾隆时候补候选官员数目庞大,此时举人若候选知县,需等待二十年,大部分举人无官可做。(105)田懋:《奏为举人拣选亦仍应用旧制事》,乾隆九年八月初二日,《朱批奏折》,档号:04-01-12-0041-005。后经实践,无论题补缺还是部选缺,“离任回籍病痊引见,守候原缺,非至数年不能补用”(106)阿思哈:《奏为遵旨查明官员告病实在情形交酌议官员告病条例请饬部定议事》,乾隆二十四年十二月初六日,《朱批奏折》,档号:04-01-12-0098-041。,一旦告病,即使为贤员,为坐补原缺也要等待数年之久。乾隆帝曾称该类人员“得缺与否,惟听该员静待”,且强调“并非亟藉此等人员为国家宣力也”(107)《清高宗实录》卷六七九,《清实录》第17册,乾隆二十八年正月二十一日,1986年,第597页。。清廷虽爱惜人才,但雍正、乾隆时期人才饱和,大量候选候补人员难以安置,即使损失一二员,也不影响清廷正常运转。所以迫使患病官员在告病时需慎重,非万不得已,不要轻易告病。此项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杜绝规避的作用。

六、结 语

综上可知,清前期地方官病假制度的考量因素在不断增加。顺康时期,杜绝规避是地方官病假制度的核心。雍正时清廷正式将留住人才提高到与杜绝规避并重的位置。雍正十三年为杜绝规避、留住人才,清廷令有意病愈再获起用者留于任职省份医治,病愈后仍补原缺,此举剥夺了清代自然沿袭的对患病官员可回籍医治的体恤。乾隆时期,清廷在国家层面首次正视回籍医治作为对官员体恤的重要体现,经过连续调整,群臣探讨,确立了杜规避、留人才、展体恤共存并重的病假制度,补足了以往此三项不能共存,欲图其一二,必弃余项的短板。由此可见清前期地方官告病制度是不断变化的,有学者将清代地方官告病政策简单的认为是可回籍医治,病愈后可再获起用;(108)详参黄惠贤、陈锋:《中国俸禄制度史》,第595页。可留于在任地方调理,亦可回籍进行治疗,(109)详参郭松义、李新达:《中国政治制度通史·清代》,第586页。此类观点有待商榷。

督抚作为封疆大吏,地方官中的最高职官,由皇帝直接任命,其病假制度在某一时段可能与当时其他地方官的告病政策稍有差异,但其仍顺从于其时地方官告病的主导政策。如顺康时期督抚告病痊愈后虽可再获任用,但必须在以杜规避为主导原则的前提下起用。此外,相对于整个地方官群体而言,督抚的数量极其微少,无法改变各时段清廷对地方官告病的主导政策。

通过分析可知清廷对告病等制度的调整不会贸然转折,而是循序渐进。正如学者郭成康所言,相较于历代汉族帝王,康雍乾三帝有较多一点重视实践的作风。(110)详参郭成康:《康乾盛世历史报告》,中国言实出版社,2002年,第30页。如雍正年间地方官病愈可再获起用,及乾隆年间地方官告病可回籍医治等政策的制定,皆为分批分次,通过前期的实践来确定是否将该项政策继续施行和推广。其次,皇帝本身的意志对政策地转向起重要作用。康雍乾三朝病假制度的主导思想不同,皆极具鲜明个性。有学者研究认为,在丁忧方面,雍正帝崇尚“移孝作忠”,而乾隆帝则崇尚“求忠臣于孝子之门”(111)详参廖吉广:《雍乾之际的在任守制与政策调整》,《史学月刊》2014年第11期。,再次印证皇帝自身意志对政策制定的关键性。再者,乾隆朝是清前期地方官告病及其相关制度最完善的时期,已着眼于如何预防官员患病,并制定切实政策。(112)详参鄂尔泰:《题为遵议两粤地方人员调补并染瘴身故官员拯恤例章事》,乾隆三年六月初三日,《内阁吏科题本》,档号:02-01-03-03499-006。同时,也可看出乾隆时期是清朝立国以来给予官员人文关怀最鼎盛的时期。(113)亦可详参葛琦:《乾隆帝社会保障思想与实践研究》,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年。当然,乾隆朝之所以从容应对地方官告病,除乾隆帝自身因素外,与前朝实践,及当时综合国力是分不开的。也说明乾隆时清廷政策统筹能力、执政驾驭水平已达到相对成熟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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