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学院教育
2022-04-29胡晓宇
胡晓宇
摘 要|医学与法学是世界上的两大古老学科,从大学诞生的那一天起,就一直是西方大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医学教育与法学教育有很多共通之处两者都是专业教育,都是为了培养职业工作者。这一点在美国体现得尤其明显。美国的医学院与法学院都是本科后专业教育,目的是培养合格的律师与医师,因此具有很强的职业导向性,也极其注重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与实践能力。医学教育尤其如此。美国的四年制医学院,前两年学习医学基础知识,后两年接触病人,进行临床学习,考试合格毕业后还要参加一年的住院医师训练,方能成为执业医师。三年制的法学院同样注重实践教学,不但通过苏格拉底对话式的案例教学法, 培养学生的分析技巧与法律思维,还设有模拟法庭,让学生熟悉庭审程序与辩护策略。法律诊所教育是美国法学院向医学院学习的一大创新,体现了法学教育与医学教育之间的共通性,也说明法学教育改革可以借鉴像医学教育这样的外部资源。在美国历史上,法学教育的成功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医学教育改革的启发与影响。
关键词|法学教育;医学教育;共通性
一、弗莱克斯纳报告与美国医学教育改革
1910 年,应美国医学会医学教育理事会的要求,受卡内基基金会委派,著名教育家亚伯拉罕·弗莱克斯纳发表了一份关于美国与加拿大医学教育的报告, 这份长达多页的报告共分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总揽医学教育的历史、现状与问题, 第二部分介绍美国各州与加拿大的医学院现状。核心是第一部分。第一部分共14 章,包括美国医学教育历史、医学教育的基础储备、医学教育课程、资金、如何重建医学教育、医学流派、各州的医学教育管理、研究生教育、医学教育中的妇女与黑人等内容。
弗莱克斯纳报告认为,在过去 25 年里,美国出现了大量缺乏医学教育与执业培训的医生,医生与总人口的比例远远超过欧洲一些国家。这些医生人多出自以营利为目的的私人医学院,这些医学院的入学标准很低,招生众多却没有实验室与附设的临床医院培养的学生很难成为合格的医生,会威胁到公众安全与国家利益。
要改变这种现状,必须首先提高入学门槛。弗莱克斯纳报告建议设置必要的医学院入学标准,没有获得高中毕业文凭者,一律不录取;在一些发达地区比如东北部入学门槛还可以进一步提高,逐步过渡到只招收大学高年级学生或大学毕业生。为了加强实验与临床教学弗莱克斯纳报告还建议将医学院尽可能设在综合性大学与有医院的大城市,以便学生能进行化学与生物方面的实验, 到医院参加临床实习。
弗莱克斯纳报告给美国医学教育带来了革命性变化。根据报告建议,在美国医学会医学教育理事会的要求下,各州相继对本州的医学院开展认证,提高入学门槛,统一医学院师资、设备、图书、课程设置标准,淘汰了一大批不合格的医学院,实现了医学教育的标准化与现代化。
弗莱克斯纳报告带来的医学教育改革也触动了美国法学教育领域的有识之士。20 世纪初的美国法学教育面临着与医学教育类似的问题入学门槛低,除了哈佛等少数法学院要求以两年大學教育作为入学基础外,绝大多数法学院只需高中学历即可报名;教育途径五花八门,除了正规的法学院外,还有传统的学徒教育与个人兴办的法学院;法学院的培养形式也多种多样,既有全日制的, 也有非全日制的,还有法律夜校。
法学教育的低门槛、广途径、多形式造成法律职业市场鱼龙混杂,无法形成合理的竞争与健康的职业共同体。为了改革法学教育,培养合格律师,美国律师协会决定效仿美国医学会的做法,请卡内基基金会出面调查美国法学教育现状,起草一份类似于弗莱克斯纳报告的法学教育改革报告。1913 年 2 月,律师协会下设的法学教育与律师资格委员会正式致信卡内基基金会主席,请他组织调查美国各州法学院与律师职业状况。基金会主席接受了这一请求,委派艾尔弗雷德·里德负责此事。
二、里德报告与美国法学教育改革
在基金会的协助之下,经过数年努力,里德终于完成了这份报告,并于1921 年正式出版。里德报告长达 500 页,正文共八部分 33 章,比较分析了英国、加拿大与美国法律职业的不同之处,详细介绍了美国律师资格要求的演变、美 国法学教育的历史发展,以及法学院兴起之后,法学教育与律师协会之间的关系。报告认为,法律是为公众服务的职业,律师协会相当于政府机构,律师是法庭 组成人员;为了给不同阶层的人提供法律服务,应该允许出现不同层次的律师 未必一定要建立单一的律师协会,因此也不必过分提高律师职业要求,法学院 毕业的学生都可以当律师,不管是全日制还是非全日制,或是法律夜校,甚至 法律学徒也应该有资格成为律师,只有放宽法学教育的门槛,林肯那样的贫民 子弟才有机会学习法律知识,获得社会认可。
对于弗莱克斯纳报告倡导的医学教育改革,里德报告认为不能盲目跟风, 与美国医学会的同质性与单一性相比,美国律师协会更像是个少数人的俱乐部。当时,全国一半以上的医师都是美国医学会的会员,而美国律师协会的会员只占全国律师总数的 9%。控制律师资格与法学教育门槛的权力掌握在各州手中, 而各州的规定又很不一致,鉴于这一点,里德报告建议尊重现实,在法律职业分层基础上,放任法学教育的多元化。
里德报告给本来就争论激烈的法学教育改革火上浇油。美国律师协会自1878 年成立之初,就下设了法学教育与律师资格委员会,负责调查律师的受教育情况,但在最初的 10 余年间几乎一事无成,没有向律师协会提供过一份报告。
1900 年,美国律师协会中致力于改善法学教育状况的法学院代表另树旗帜,组织了美国法学院协会,只吸收符合一定条件的法学院入会。法学院协会非常赞赏美国医学会提升医学院入学门槛的做法,希望效仿美国医学会的医学教育理事会,成立法学教育理事会,统一法学院的入学标准。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由于大批非盎格鲁撒克逊血统的东南欧新移民涌入美国,进入门槛很低的法律职业,冲击了原有的法律市场,美国律师协会也觉得有必要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防止律师人数过于膨胀,1919 年,美国律师协会成立了法学教育理事会,负责调查各州的法律职业准入条件。1920 年 8 月,律师协会与美国法学院协会在密苏里州圣路易斯联合召开会议,共同商讨如何提高法学院的设置门槛。会议决定组织一个 7 人特别委员会,利用一年的时间, 调查如何强化法律从业者的素质与能力。
经过多次开会讨论、征询意见,在次年 8 月底召开的美国律师协会年会上, 特别委员会提出了律师职业准入标准:(1)申请律师资格者在进入法学院学习前必须受过两年以上大学教育;全日制法学院学生的修业年限为 3 年,非全日制学生学习年限相应延长;法学院应提供足够学生使用的图书资料;专职教师应达到一定比例;(2)法学院毕业后须经过考试才能成为律师;(3)由律师协会的法学教育理事会定期公布达到上述标准的法学院名单,以供学生参考;
(4)美国律师协会将与各地方律师协会通力合作,推广此标准;(5)召开一次法学教育大会,邀请各地代表表决通过此标准。
1922 年 2 月,全国律师协会代表大会在首都华盛顿召开,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聯邦司法部长、各地律师协会代表 300 多人与会。会议通过了美国律师协会提交的法律职业准入标准,认为日益复杂的现代法律环境要求从业者具备广泛的知识与良好的法学训练相信美国律师协会的职业准入标准能够增强从业者的素质与能力。
美国律师协会要求各法学院统一标准,只招收受过两年以上大学教育的学生;而里德报告主张尊重现实,容忍不同形式的法学教育。显然,美国律师协会并没有采纳里德报告的建议,而是借用弗莱克斯纳报告提出的医学教育改革建议,提升了法学教育的门槛。实际上,美国律师协会特别委员会在制定职业准入标准时,就曾明确表示要以医学教育改革为榜样,称赞美国医学会取得了令人难以置信的成功。事实的确如此,限定了医学院的入学条件后,美国的医学院数量从 20 世纪初的 160 余所锐减至 1920 年代的 70 多所,学生人数也从 2万多降至 1 万多。医学教育逐渐走向精英教育之路。
依照医学教育改革的路径,美国律师协会也稳步推进法学教育的统一性与专门化,虽然速度要慢很多,但也最终大大改善了美国的法学教育状况,统一了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三、中国的法学院设里标准
100 年后,中国的法学教育似乎正在走美国人曾经走过的路;法学专业遍地开花、在校学生数量节节攀升、法学教育层次五花八门。据统计,截至 2006 年,全国开设法学专业(本、专科)的普通高等院校(含独立学院及分校点)有 900 余个,占全国高校总数的 42%,也就是说,将近一半的高校都开设有法学专业。在校生人数从 1990 年代末的十几万,增至 2006 年的四十余万。除了全日制的普通本专科生外,还有数量不少的法学类成人本专科生,以及法律硕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法学教育一片繁荣景象。
然而,繁荣背后有隐忧。最大的隐忧在于缺乏统一的法学院(法律专业) 设置标准, 质量堪忧。近 30 年来, 中国法学教育的最显著特征体现为规模急剧扩张,无论是专业数量,还是学生人数都在迅速膨胀。法学教育的超规模飞速发展,固然说明社会迫切需要法律人才,法学教育市场广阔。但是“ 成也萧何,败也萧何”; 水能载舟, 亦能覆舟。法治建设的希望在于法律教育,但是,过分膨胀、质量低劣的法律教育也能使民众丧失建立法治社会的信心。很难想象,一个对法治缺乏信心的人,经过三年或四年的低水平法学教育,能成为法治进程的推动力量。因此,要建设法治国家, 必先重视法学教育,重视法学教育,必先统一法学院专业设立标准,从源头上控制法学教育质量。
就法学院设置标准而言,早在 2001 年,由曾宪义与张文显两位先生土持、国内众多法学教育专家参与的“中国法学专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 项目,就提出了一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设置标准”(建议稿),从课程设置、师资配备、图书资料和教学设备配备等几个方面提出了设置本科以上法学专业的最低标准。孙笑侠教授也认为,法学院设置标准是衔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键他也提出了一份“创建法学院系、校的最低标准”与“考核法学院系、校的基本标准”,主张从教师、图书、设备等方面入手,建立标准化、制度化的法学院。
根据上述标准,一个法学院应该按 14 门核心课程设置,至少应有 14 位教师,其中教授和副教授应当满 6 位,且年龄在 45 岁以下者必须获法学硕士以上学位(非法学专业的硕士不得计入)。法学院校必须有法学图书馆。法学书籍总量不少于4万册,其中 1990 年—2000 年出版的法律类图书不少于2000 种,申请当年前 5 年出版的法学图书不少于 5000 种,并且每种不少于3 册。图书资料室面积达 300 平方米以上,有合理的图书管理与出借制度。
此外,还具备必要的法学教育设施。除满足教学必要的教室外,有 1 座模拟法庭、1 间供学生上网的设有 30 台电脑的多媒体教室、1 个专供法学学生使用的活动中心。如果达不到最低标准,原则上不允许设立法学院。但曾宪义教授也坦言,有些法学院教师人数缺乏,三五个教师就成立法学院。由此可见, 很多法学院(法学专业)并无严格的设置门槛,这也是导致法学教育过分膨胀的重要原因。
由于法学院(法学专业)设置时,没有遵循严格与统一的标准,因此,要控制法学教育的质量,就只有寄希望于对现有法学院进行考核、评估。
四、中国的法学院评估
2002 年,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曾公布一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价方案”征求意见稿和一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教育优秀评价方案”建议稿。其中,“合格评价方案”的指标体系分为专任教师、法学图书资料、教学方案、教学管理、教师科研与学生表现六大一级指标,以及近 20 个二级指标,远比“高等学校法学专业设置标准”建议稿详细。而“优秀评价方案”建议稿的指标体系则更加深入、细化,一级指标增至 7 个,二级指标近 30 个。
为了进一步完善指标体系,2007 年 12 月初,在“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 会 2007 年年会暨中国法学教育论坛”江苏南京上,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又对方案作了问卷调查,并进一步征求意见。此后,在“理工科高等院校法学专 业人才培养模式研讨会”(2008 年 1 月 24—25 日·哈尔滨)上也进行了专题讨论。 2008 年 3 月 2 日,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会长召开联席会议,除了讨论如何在法学教育中融入马克 思主义法学理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外,会议还修改了“高等学校 法学专业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方案”。2009 年 10 月,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法学教育研究会 2009 年年会暨中国法学教育发展论坛,专题研讨了上述“合格评估方案”的“2008 年修订讨论稿”。以期以分类指导、分类评估的方式推动新一轮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工作。
可见,对于法学专业本科教学工作的合格评估问题,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 员会相当慎重,多次讨论评估方案、完善指标体系。但是,作为教育部聘请、 由有关专家组成的非常设组织,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在教育部的领导下,对高等学校法学 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服务,并无权力撤销评估不合格或者 办学不达标的专业或学院。因此,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多次提出的“评估方案” 均未涉及评估不合格专业的处理办法。要真正控制高校法学专业数量,裁撤一 些不达标的法学专业,保证法学教育质量,还需教育部授权相关组织机构对现 有的法学专业院校进行重新评估、认证,认证合格者方能继续办学,不合格的 限期整改或者取消办学权。在这方面,医学教育走在了法学教育的前列,可资 借鉴。
五、向医学教育学习
2008 年 3 月 10 日,教育部办公厅发出“关于成立教育部医学教育认证專家委员会和教育部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委员会的通知”(教高厅函[2008]7 号),正式成立了教育部医学教育认证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家委员会)和教育部临床 医学专业认证工作委员会(简称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研究 建立我国医学教育认证制度的政策措施,提出开展医学专业认证的总体方案, 指导医学各专业认证工作委员会开展本专业的认证工作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是研究建立我国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办法,制订临床医学专业认证标准,组织开 展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
一年后(2009 年 2 月 20 日),教育部又与卫生部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医学教育工作提高医学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9]4 号)再次明确要求实施认证保证医学教育教学质量。开展以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为依据的医学教育专业认证工作,以认证结果作为审核医学教育招生规模的依据,并将认证结果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为了保证法学教育质量,教育部也应成立相关的法学教育认证专家委员会和法学专业认证工作委员会,迅速展开法学教育专业认证工作,裁撤不合格的法学专业。
除了减少法学院(专业)数量外,保障法学教育质量的另一个重要途径是 延长教育年限。由于中国法学教育是大学本科教育,既要将学生培养成社会主 义事业的建设者与接班人,又担负着造就法律职业人才的重任,在素质教育与 专业教育的双重挤压下左支右细,疲于应对。法学专业学生课程繁重,司法考 试压力巨大,要在短短四年内修完众多公共与专业课程,还要设法通过司法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实属不易。要保障和提升法学教育质量,势必要求延长现有 的法学教育年限,改革学制。
在学制方面,高等医学教育同样有值得法学教育借鉴的地方。我国现行的 高等医学教育的学制,主要分为五年制本科和七年制硕士研究生两种,并设定 了一定的临床实习期,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最近几年,很多医学院又顺应国际 趋势,酝酿八年制医学教育改革,希望通过延长教育年限的方法,完善学生的 人文素养、科学素养与医学职业素养,使其具备参与国际交流与国际竞争的能力。法学教育界的一些有识之士也意识到学制对于法学教育质量的重要性,并积极探索改革路径。中国政法大学正在举办的六年制“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班”即是这方面的例子。法学实验班基准学制为六年,修业年限可以延长到七年。六学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基础学习阶段,从第一学年到第四学年, 第二阶段为应用学习阶段,从第五学年到第六学年。
除了进行专业认证、延长学制外,中国的高等医学教育改革还为法学教育 的发展提供了其他可以借鉴的方向。比如,2009 年教育部与卫生部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医学教育工作提高医学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9]4 号)还提出, “医学教育,德育为先。要将德育和职业素质培养列为医学教育人才培养的重 要内容。”“重视实践,加强医学生实践能力培养。为保障医学临床教学质量, 举办医学教育的高等学校应使医学类专业在校生数与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床位 数之比达到 1 ∶ 1,毕业实习生生均实际管理病床不少于 6 张。”这些都为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与职业技能教育(实践教学)提供了改革思路。当然, 如何改、怎样改,还需要不断摸索总结。
Discussion on Law Education
—American Experience and Chinese Path
Hu Xiaoyu
Hunan University Law School, Changsha
Abstract: Medicine and law are two ancient disciplines in the world. Since the birth of universities, they have been an important part of western university education. Medical education and legal education have a lot in common both are professional education, both are designed to prepare professional workers. This is particularly true in the US. Both medical and law schools in the United
States are post-undergraduate professional education, aiming to cultivate qualified lawyers and physicians. Therefore, they are highly career-oriented and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to cultivating students professional skills and practical ability. This is especially true of medical education. A four-year medical school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first two years to learn basic medical knowledge, the second two years to contact patients, clinical learning, passing the exam after graduation, but also to participate in a year of residency training, to become a licensed physician. The three-year law school also focuses on practical teaching. It not only cultivates students analytical skills and legal thinking through the Case method of Socratic dialogue, but also has a moot court to familiarize students with trial procedures and defense strategies. Legal clinic education is a great innovation that American law schools learn from medical schools, which reflects the commonness between legal education and medical education, and also shows that the reform of legal education can learn from external resources like medical education. In American history, the success of legal education is inspired and influenced by the reform of medical education to a great extent.
Key words: Legal education; Medical education; Converg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