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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法学教育中国模式的初步形成

2022-04-29陈乐

法学进展 2022年3期
关键词:中国模式法学教育

陈乐

摘 要|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法学教育经历了从学习前苏联模式,到借鉴大陆法系模式, 又到混合模式,再到中国特色模式初步形成的变迁过程。经过多年的发展,以

多元化人才培养为教育目标,以多轨制法学教育制度为培养方式,以多类型知识建构和多层次学历、学位结构为教育内容,以理论与实践多重组合的教学模式为教育方法,构成了中国特色法学教育模式的基本元素;以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司法行政部门的行业指导、法学教育行业协会的自律性管理和法学院校自我管理的四位一体教育管理模式,以法学教育和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为互动的教育就业机制,形成了中国特色法学教育模式与正常运行不可或缺的保障性机制。历史与现实向我们展示了中国法学教育模式形成的必然性,同时也警示我们存在的问题及其面临的挑战。

关键词|法学教育;中国模式;初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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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International License. https://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nc/4.0/

回顾多年的中国法学教育历史,可以看到,以 1978 年改革开放为标志,中

国法学教育经历了两个不同的发展时期:改革开放前 30 年,法学教育从无到有, 从全面借鉴前苏联经验,到形成时代背景特点的“政治挂帅”模式,直至遭受 挫折乃至基本瘫痪;改革开放 30 多年来,法学教育从恢复重建,开始正视和探索科学的法学教育规律,到持续改革和发展,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教育模式。中国法学教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已经成为世界法学教育的大国。一般认为,世界法学教育的基本类型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以美国法学教育为代表的普通法系的法律职业教育模式,二是以德国法学教育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法律素质教育模式。笔者认为,当前中国法学教育的崛起, 已然打破世界法学教育传统格局,中国正以独具自己特色的法学教育模式出现在世界教育舞台,与以美国法学教育为代表的法律职业教育模式和以德国法学教育为代表的法律素质教育模式一起构成三足鼎立之势。

一、分析框架的界定与说明

概念是一种理论得以独立形成的标志和基础,换言之,一个学科成熟的标 志就是其概念的形成。概念的基本功能就是提供本学科学术问题分析的框架, 使得学科内部以及学科之间的对话成为可能。纵观已有的研究,学界对于法学 教育模式的界定尚未统一,有的学者在人才培养目标的层面使用“模式”一词, 有的学者将教育模式等位于教学方法,这些研究都极大地繁荣了我国法学教育 基本理论的进步,但概念的混用、不统一也给学术对话带来难题。一般认为,“模式”具有“样式”“样态”之意,是以典型特征为元素,从静态的横向观察和 动态的纵向比较等角度考察事物的基本类型。模式研究的主要优点是它的效率, 可以使研究更快地接近主题,它需要界定资料分析的框架和模式定位的参照系。考察世界各国法学教育的基本构成元素,总结我国已有的法学教育成果,笔者 认为,法学教育模式的概念可以界定为:在一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影 响下,在一定的教育思想指导和制度环境中生成的教育培养目标、教育培养方式、教育内容、教育方法等基本构成元素的有机结合。据此,本文将中国法学教育 模式的分析框架界定为教育培养目标、教育内容、教育培养方式、教育方法四 项构成元素。教育管理体制和教育就业机制虽然不是法学教育模式的独立构成 元素,但是,它们作为与法学教育模式相关度极高的保障性变量要素,同样被 纳入研究的视野。问题分析的参照系为成熟的英美法系之法律职业教育模式和 大陆法系之法律素质教育模式。

二、中国法学教育模式的基本表达:多元化教育模式

以美国法学教育为代表的普通法系法律职业教育模式的基本特征可以概述为: 教育培养目标是以律师为基础的法律职业者;教育培养方式是法学院的培养与法律职业实践紧密结合;教育内容是建立在本科人文教育和科学教育基础之上的研究生层次(J.D)或者是法学学士(LL.B)基础上的研究生层次(LL.M)的法律职业教育; 教育方法是以案例讨论或者实践性教学为主,注重教师与学生的教学互动;教育定位是法律职业教育,法学院为学生设立个人导师和专业导师,指导学生学习和对实践提出建议。美国明尼苏达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学图书馆馆长郝兰琼教授和英国谢菲尔德大学法律系主任约翰·爱德姆斯教授就相关内容作出过专门论述。

以德国法学教育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法律素质教育模式的基本特征是:教育培养目标是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以及社会管理人才;教育培养方式是法学本科的法律素质教育由法学院承担,法律职业培训由法院、律师事务所等职业机构承担;教育内容是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规定以及有关人文知识,法学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教育方法大多采用演绎法,强调教师系统地向学生讲授法律的基础知识, 注重法律抽象思维训练;法学教育定位为法律素质教育,其法学本科教育属于通才教育。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律信息和法律哲学学院院长许迪曼·伯恩德教授认为德国法学教育模式的基本特点是,把建立在高学术水准之上的大学教育和数年作为法律职员或实习生的实际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因此提供一种法律职业培训,使得法科学生在毕业考试之后可在所有法律职业领域独当一面。

建国多年来,法学教育在中国特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基础上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模式,这是一种既区别于英美,也不同于大陆的法学教育模式, 且考据制度的具体运行会发现,这一模式又不是英美模式和大陆模式的简单混合。中国法学教育模式的基本特征是:教育培养目标是以多元化人才培养为目标,不但培养公、检、法等法律职业机关需要的英才、立法机关所需要的专才, 也为社会各领域培养法律通才,还有普通民众所需要的法律意识培养。与西方国家相异,虽然国家实行了统一司法考试,并建立了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相衔接的制度,但是,律师培养并不是我国法学教育的专门培养目标,仅仅是我国

多元化人才培养的一个方面;教育培养方式是多轨制法学教育制度,法律素质 教育以各种类别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为主体、以在校法科学生为主要对象展 开。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教育培养方式不同,我国的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机构没有专门的法律职业培养任务,而是形成了以警察 学院、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司法行政学院等为主体、以法律职业人员为主 要对象的法律职业教育。并且,我国有着独具特色的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统一 组织实施的全民普法教育;在教育内容上,一方面表现为多类型的知识建构, 其中,法学基本教育(教育主体为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以传授法学理论和法 律知识为主,法学特色教育(教育主体为财经院校、民族院校、农林院校、理 工院校、师范院校、医学院校等)以行业专业为特征,法学继续教育(教育主 体为警察学院、法官学院、检察院学院、司法行政学院)以法律职业教育为内 容。由于中国地域广大,区位差异分明,所以,体现在法学教育中的这些不同 类型的知识内容并没有伯仲之分。学历结构从法律中专、法律大专到法学本科、研究生,学位教育从法学学士、到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呈现出法学教育中国 模式的多元化特点;教育方法也是采用了多重模式并重,既有对于法学理论学 习的传统演绎法的重视,又有以诊所法律教育为代表的对于职业教育需要的案 例讨论和实践性教学法的引进,还有我国长期形成的由各机关单位已经制度化 了培训、普法教育,多重教学模式的形成是与我国多元化法学教育模式中多层 次人才培养目标和多类型知识建构为教育内容分不开的;中国模式法学教育的 定位既不是法律职业教育,也不是法律素质教育,而是通识教育、专业教育与 精英教育的结合,法学教育的定位正在趋向于具有法律人格、法律知识和法律 职业技能的多元化法律人才培养;在法学教育管理体制方面形成了教育行政部 门的行政管理、司法行政部门的行业指导、法学教育行业协会的自律性管理和 法学院校自我管理的四位一体;在教育就业机制上,经过历次改革,构架出法 学教育和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密切关联的互动型的机制。

三、中国法学教育模式形成的必然性:历史与现实维度的分析

以历史与现实的眼光解读中国特色法学教育模式的初步形成过程,可以发现,该模式的生成既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又是现实考量的选择。

(一)中国法学教育模式形成的历史考量

梳理中国法学教育走过的多年历程,清晰地显示出四个时期的四种模式:新中国成立至文化大革命结束时期的借鉴前苏联模式;有计划商品经济时期的学习大陆法系模式;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的混合模式;至今,已初步形成并尚处在不断发展完善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中国特色的多元化法学教育模式。

新中国成立后,旧的法学教育随着“六法全书”和国民党“伪法统”的废除而宣告结束。在政治、经济、文化全面苏联化的整体环境之下,新中国法学教育整体借鉴了前苏联模式。这一时期,中国法学教育模式的主要标志是:培养教育目标是政治素质过硬的无产阶级政法干部,法学教育立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培养了解政策法令和马列主义新法学, 为人民服务的法律工作干部;教育培养方式是法律院校独立承担法学教育任务, 国家统一组织管理;法律职业不是一种专业,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是分离的;教育内容是“讲授课程有法令者根据法令,无法令者根据政策……如无具体材料可资根据参照,则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原则,并以苏联法学教材及著述为教授的主要参考资料”;教育方法主要是课堂讲授,强调教师的主导性,由前苏联专家直接授课或者由经过前苏联专家培训的中国法学教师授课。

1978 年改革开放后,适应建立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总体目标,执政党作出树立法制权威和加强法制教育的决定。高等教育提出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教育目标。在立法成果不断扩大的同时,中国法学教育的模式逐步突破重政治素质、轻职业素养的前苏联法学教育模式影响,呈现出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教育模式的特征。中国法学教育有计划商品经济时期大陆法系模式的基本特征为:培养教育目标是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专业人才。

进入 20 世纪 90 年代以后,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以及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与逐步实施,人们的思想观念特别是法制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以法律职业教育为法学教育典型特征的普通法系国家的教育模式被借鉴引入,与传统法学教育中前苏联模式的教师主导型和大陆法系模式的素质教

育目标特征融合一体,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的中国法学教育的混合模式。这一混合模式的基本标志是:培养教育目标从以通才教育为主,开始走向通才教育与职业教育兼顾;教育培养方式继续延续了多种形式、多种层次培养法律人才的模式,但逐步转向以法学本科、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教育为主体, 其他学历教育为补充,以全日制教育为主,以其他形式为辅助;教育内容以国内法为主,兼顾外国法及国际法,法学本科教育的 14 门核心课程统一化;传统讲座式教育方式受到挑战,实践性教学方法开始引入。

在中国法学教育经过从停滞到恢复、从逐步发展到规模化发展之后,人们对法学教育繁荣背后予以忧虑和思索的同时,也开始了对法学教育中国模式的定位思考。在摒弃以政治代替法律的前苏联模式之后,英美的法律职业教育模式和大陆法系的法律素质教育模式究竟哪个更适合中国? 在见仁见智的争论中, 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的科学发展观,从宏观上引领中国法学教育从规模化发展适时进入全面反思与科学调整时期,总结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教育的经验与教训、成功与不足,探索出了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模式之路。

(二)中国法学教育模式形成的现实基础

以中国现实的视角考量,可以发现,中国特色多元化法学教育模式是与中 国特殊国情相一致的必然选择。“中国特色”的实质含义就是要“切合中国实际”, 走自己的路。中国革命胜利和经济改革的经验已经向我们昭示:符合国情就能 够成功,否则就只能失败。法学教育发展亦然。法学教育作为国家教育系统的 子系统,必然受到中国教育整体水平的制约,而作为中国教育基础的国情更是 决定中国法学教育多元化模式生成无法回避的现实原因。

本文仅以人口素质和经济发展水平作为分析坐标,探析中国特色法学教育多元化模式的现实基础。人口素质差异和经济发展的地区不平衡是中国发展法学教育必须面对的客观现实。首先,从人口素质的角度看,这些数据表达了中国法学教育面对的作为教育基础的人口素质水平不高的现实基础。并且,城乡人口受教育程度存在明显差异,地区分布不均衡,东西部地区差异极大。北京、

上海等沿海地区接近发达国家水平,而在偏远的西部地区、南部山区,还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其次,经济发展水平是法学教育模式生成与发展的直接影响因素,它通过对法学教育的需求度决定法学教育的目标、方式、内容和方法。而中国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是中国国情的又一个重要的特征。近年来,我国沿海地区和其它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法学教育增长速度很快,正是经济迅猛发展对法学教育的需求,或者说是刺激的结果。但是,法学教育整体繁荣的背后, 经济发展水平则成为西部地区法学教育发展的掣肘。例如,在我国西北地区法学院校中,至今没有一个法学博士学位授予点。

除去人口素质和经济发展水平因素外,多民族、众人口,乃至国家的政治体制与文化传统等也是影响中国法学教育模式生成与发展的现实基础。这些国情决定了发展整齐划一的法学素质教育模式,抑或法学职业教育模式,都不具有现实基础,唯有多元化法学教育模式方是中国法学教育发展的客观选择。

四、中国法学教育模式的基本构成元素

中国法学教育多元化发展模式的基本构成元素,由多元化法学人才培养教育目标、多轨制法学教育培养方式、多类型法学知识建构和多层次法学学历结构教育内容、理论与实践多重组合法学教育方法构成,这些元素在法学教育的发展中是动态互动关系——多元化法学人才培养的教育目标决定了法学教育内容的多类型知识建构和多层次学历结构的特征,而这又造就了多轨制的法学教育培养方式和理论与实践多重组合的法学教育方法。

(一)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多元化人才培养

与美国法学教育以培养法律实践人才为目标、以职业教育和实务训练为主, 兼顾理论学习的法律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和大陆国家大学法学教育的目的在于提供理论基础、而不是法律职业训练的法律素质教育模式及法学教育中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分阶段进行、每个阶段各有侧重的欧洲模式相比较,中国法学教育培养目标是多元化人才培养。多元化人才培养是在传统单一的法律知识型人才培养目标基础上,根据中国国情,重新调整对中国法学教育从通识教育向通识教育、

专业教育与精英教育的相结合功能定位的转化,适时提出的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它要求,必须把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从单一的法律知识型人才培养转变为法学应用人才、法学研究人才和社会管理人才的共同培养,要求法律职业必须走上专业化和职业化的轨道,法学教育肩负着为法律职业部门和全社会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历史使命。“这种高素质的法律人才,绝不仅仅只是掌握了法学知识体系的人, ‘他应当是和必须是法律专业知识、法律职业素养和法律职业技能的统一体。” 多元化法学人才培养目标不是对单一专业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全盘否定,而是扬弃。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决定了公民法律意识的养成尚未完成,决定了中国区位发展差异的现实仍然存在。在这一国情下,我国的法学教育不能仅限于立法、司法等法律职业领域,还担负着培养不同社会结构层面的角色不同的法律人的重任。这些法律人因之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的角色的差异,决定了其对于法律知识结构、法律素养、法律理论、法律实践等需求有所差异。这些差异的客观存在决定了中国法学教育模式在大众教育、特色教育和精英教育并存之下的通才、专才和英才教育的多元化培养目标选择。

(二)法学教育培养方式——多轨制法学教育制度

在法学教育培养方式上,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中国形成了以高等院校 和科研机构为主体、以在校法科学生为主要对象的法律素质教育,以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警察学院、司法行政学院等为主体、以法律职业人员为主要对象 的法律职业教育和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以全民为对象的普法教 育,初步形成了不同层次的法学教育相互补充、相互衔接的多轨制法学教育制度。特别是作为多轨制教育制度核心的高等法学教育体系,既不同于法学教育的美 国模式,也有别于法学教育的大陆模式,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法律素质教育主要是对在校法科学生传授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培养学生 的法律素养和运用法学理论、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是法学教育的基础。在中国,法律素质教育主要由普通高校和科研机构承担。中国承担法律素质教 育的高等学校既有普通高等政法院校,也有公办综合性高等教育机构的法学院 系和公办非综合性高等教育机构的法学院系,还有公安、警官类高等法学教育

机构和具备法学教育职能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等。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上海、广东、四川、黑龙江 4 个省市的社会科学院作为科研机构也承担着法律素质教育的重要职能。中国的高等院校承担从法律中专到法学博士的各层次法律素质教育, 科研机构则以培养精英型法律人才为目标,培养法科硕士研究生以上人才。

中国的法律职业教育已经发展成为建立在法律素质教育之上的独具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普通高校和科研机构一般不再开展系统的法律职业教育,法律职业教育的任务主要由普通高等法律职业院校和法学职业教育机构承担。普通高等法律职业院校多数是为满足法律职业教育的需要,在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校)或者司法学校、法律业余大学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同时开展面向政法系统的高层次人才培训。这些院校数量较少,目前只有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海南政法职业学院等。以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公证员等为对象的法律职业教育由国家设立的法学职业教育机构承担。如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警察学院分别针对法官、检察官、警官进行职业教育和培训;司法部司法行政学院主要培训司法行政系统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县(市)司法局长,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的晋职培训和继续教育, 国际经贸法律和外语强化培训,本系统和其他行业有关人员法律专业证书教育, 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人民调解员骨干和师资的专项培训,司法行政系统人员国际交流与合作办学以及接受委托面向社会各行业、部门的法律培训。

在中国,除去高等学校的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机构的职业教育之外,从 1986 年开始,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组织的对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实施的旨在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治理念、树立法治信仰的普法教育,也是中国法学教育的组成部分。这种教育作为世界法学教育中鲜明的中国特色,不论从对象、目的、内容上,都与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有所不同。从 1986 年以来的 20

余年里,中国先后进行了 5 次普法教育,分别是以法律启蒙教育为特征的“一五” 普法教育(1986—1990 年)、以依法治理意识培养为特征的“二五”普法教育(1991— 1995 年)、以推进依法治国为特征的“三五”普法教育(1996—2000 年)、以实现从学法到用法转变为特征的“四五”普法教育(2001—2005 年)和以全面深入展开法律教育为特征的“五五”普法教育(2006—2010 年)。5  次普法教育中,

每次普法的规划中一般都明确规定该次普法教育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点对象和组织领导及保障等内容;每次普法教育基本上建立在前一次普法教育的基础之上,且都与所处时期的国情密切结合。20 多年的普法教育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法与用法相结合,使中国国民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法制观念普遍提高, 逐步推动国家管理活动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步入法制轨道。全民普法教育是由中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的、与法律素质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相互补充、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的法学教育制度。普法教育与法律素质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成为世界独一无二的中国特色法学教育制度的“三驾马车”。

(三)法学教育内容——多类型知识建构与多层次学历结构

多元化人才培养的教育目标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内容必然是多类型的知识建构模式和多层次学历与学位结构。

1.多类型知识建构

法学基本教育是中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内容,即以法学基本理论和 法律知识作为最基本的教学内容。以法学本科教育为例,在法学专业课程的设 置上,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 济法 14 门课程,为国家统一规定的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是法学本科教育的主要内容。法律大专和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博士也均有其层次不同、学科各 异的法学基本教育内容,并初步形成了整体上的一致性。特色教育的主要内容 是依托自身教育资源的优势,开设与自身学科门类相关的法律教育课程。在中国, 除了传统的政法类院校和综合大学开展法学教育外,一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高等 院校(如财经院校、民族院校、农林院校、理工院校、师范院校、医学院校等) 也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开展富有特色的法学教育,这是中国法学教育在发展过程 中形成的一大特色。在多年的发展中,除去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开展法学教 育之外,中国还探索出了独具特色、形式多样的法学继续教育。主要有:第一, 针对司法职业人员的各种在职学位的教育,如在职法学专科、在职法学本科、 在职法学硕士、在职法律硕士、在职法学博士教育;第二,法院、检察院、公

安局以及律师、公证管理等部门结合本职业特点和实务需要进行的各种职业培训和教育,建立了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法律职业培训体系;第三,中央及地方党校通过党政干部培训班、在职研究生教育等形式开展的继续教育。上述不同形式的法学继续教育,有效地承继了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校内职业前教育, 成为中国法学教育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中国成立多年,法学教育的基本内容形成了以基本教育、特色教育和继续教育有机结合的多类型知识建构为内容的法学教育模式。

2.多层次学历、学位结构

中国法学教育历经多年的发展,在学历层次上由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构成,在学位上有学士、硕士、博士构成。从 1977 年到 1996 年的近 20 年, 法学教育在培养对象的数量上主要是以法律中专、法律大专和法律本科为主, 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的培养数量相对较少。从 1996 年开始,国家法学教育政策进行了调整,法律中专被逐步取消,法律大专数量呈减少趋势,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的招生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伴随着 1996 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培养,法学学位由原来的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三个学位层次发展为四个,成为中国法学教育的主体,法学专科、资格证书和专业证书等成为法学教育的有机补充,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层次体系。

多年来,随着中国法律专业教育大众化方针的实行,法律本科教育的总体规模在整个法学教育中的比重呈逐步增大之势。中国法学本科教育规模位居世界首位,进入了国际公认的大众化发展阶段,成为与世界两大法学教育模式呈鼎足之势之根基。

中国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主要招收法律专业本科生,定位于为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培养研究型人才,它所预期的毕业生是学术法律人,而非实务法律人。从中国目前按法学二级学科设置专业招收和培养研究生的现状,也可以看出法学硕士教育明显的学术性指向。中国法律硕士教育经历了一个从法学本科生与非法学本科生兼招(1996 年)到限于招收非法学本科生(2006 年)再到法学本科生与非法学本科生兼招(2009 年)的过程,定位于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以及经济管理等方面需要的复合型、实践型法律人才。从 1996 年试办,到 2006年实现“转正”,国家先后分 8 批设立了 80 个试点单位,2009 年新增 35 所培养院校,这 115 个法律硕士培养单位涵盖了中央和地方所属的以及综合性、政法、财经、师范、民族、军事等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特色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囊括了中国高水平的、有培养法律专门人才优越条件和办学实力的高校和科研机构。中国实行的全日制(通称双证)与在职攻读(通称单证)双轨并行的法律硕士教育二元结构体制, 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特别是培养的在职法律硕士,绝大多数已经成为各地各级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党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管理机关的领导或者骨干,为促进当地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发展,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不可或缺的贡献。

1982 年,中国法学博士研究生开始招生时只录取 1 人。至 1998 年,在校法学博士研究生达 1340 人。至 2002 年,在校法学博士研究生达 4157 人。2008 年,中国法学博士毕业生人数 1700 余人,法学博士招生人数 2500 余人,法学博士在校学生人数 8500 余人。据统计,1990—2004 年,在校法学博士研究生数量的年平均增长率为 28.34%,高于同期全国各学科研究生在校生数量年平均增长速度的 16.82%。近 5 年来,法学博士研究生的招生人数趋于稳定。截止目前,35所拥有法学博士学位授权的院校设有 111 个博士专业点。多年来,随着研究生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中国法学博士教育亦得到空前发展,成为中国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中坚力量。

法律大专是中国法学教育的特色。新中国成立多年来,法律专科经历了一 个从无到有的过程。1949—1952 年,全国根本就没有专科生。1953 年院系调整之后的 10 年,本科生占全体学生总数 90% 以上。“文化大革命”后恢复法学教育以来,本科生的比例明显下降,法律本科教育失去了其原来在普通高校中的 霸主地位。以 1996 年为例,各类法律本科生有 8.1 万人,专科生达到 20.5 万人。可见法律专科教育曾经在整个法学教育中占绝对统治地位。随着依法治国基本 方略的实施推进,对法律人才的素质需求越来越高,从事法律职业的学历门槛 提高到本科,法律大专教育逐步开始呈萎缩趋势。但是,考虑到中国地区教育 发展和人才培养的不平衡,2008 年开始,国家在发达地区逐步限缩法律大专教育规模的同时,一方面继续鼓励西部欠发达地区的法律专科教育,另一方面采 取有效措施加大对西部地区以法律大专为主的法律人才定向培养。目前,国家已经确定从退役军人、院校毕业学生中选拔培养5160 名法律专科、本科(双学位)、研究生定向分配到西部公安、检察、法院和律师系统,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人 民公安大学等院校成为首批试点培养学校。这意味着法律专科在中国还将存续 一个时期。

新中国成立多年,以法学学士、硕士、博士教育为主体,以法学专科教育等为补充的多轨制的法学教育制度已趋成熟,成为中国法学教育模式的重要标志。

(四)法学教育方法——理论实践多重组合

以实践教学为主的英美法系国家,在教学方法上也是推崇实践经验的积累和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养,大量的研讨课、诊所法律教育和模拟法庭构成其教学的主干,只有一少部分课程的基本原理由教授讲授。当然,这种教学方法的形成与英美法系判例法的历史与现实有关。以素质教育为目标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教育方法大多采用演绎法,强调教师系统地向学生讲授法律的基础知识,注重法律抽象思维训练。这种教学方法的形成有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的历史与现实的因素。

教学方法必须服务于教育目标,多层次人才培养目标的确立要求我国法学 教育方法的多重展开。虽然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我国法学教学方法承继了大 陆法系国家的特征,以传统的课堂教学为主,并且以教师系统传授法学理论为主。但是,随着近年来法学教学改革的蓬勃开展,在法学教育领域,逐渐形成了理 论与实践并重的多模块的教学方式。第一,针对我国成文法的历史与现实,理 解法律是法学教育的初步目标,因此,法律理论教学成为我国法学教育方法的 不可或缺的组成。几乎所有高等院校、专门院校以及特色院校都很注重理论教学, 注重教师系统地向学生进行法律基础知识的传授和法律抽象思维能力的培养。 第二,在近年、特别是近 10 年来的改革中,以模拟法庭、诊所法律教育为代表的实践教学也被纳入轨道,成为一种独立的教学方法。模拟法庭教学现在基本 上已经成为众多高等院校的普遍选择;诊所法律教育也从 2000 年最初的 7 所院校开设 7 个法律诊所,到现在的 76 所院校开设了 90 个不同专业领域的法律诊所。诊所式法律教育与正在兴起的借鉴自然科学实验室而设立的文科(法学)实验基地,在学生实践能力和专业素质培养中起到了传统教学无法比拟的作用。第三, 在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警察学院和司法行政学院中,由于学生多是有着多 年实践经验的职业人士,因此,教学方法主要侧重法学理论和基本原理的把握, 以及法律人思维方式的养成。第四,在颇具中国特色的全社会领域进行的普法 和公民法律意识培养教育中,问卷、竞赛、观摩以及以各机关为依托的组织讲 座培训等方法已经基本成熟。上述这些教学方法在我国多层次人才培养目标之 下,已经成为我国法学教育教学方法中相对独立的元素构成。

五、中国法学教育模式运行的保障机制

探索中国法学教育多年来的发展道路,得出中国模式初步形成的必然性结论, 一方面,我们应当意识到不同于英美模式和大陆模式的中国模式是中国法学教育多元化发展的历史与现实选择;另一方面,我们更应该深刻认识到中国法学教育多元化模式构成要素在法学教育的发展中是动态互动关系,这种动态性关系模式要求我们必须时刻警醒每一个构成要素及其构成成分的逆向变化。换言之,按照结构功能主义的解读,要素在发展过程中有可能偏离其所属的整个模式总体目标指向。与之相适应,四位一体的教育管理体制和多方位互动的教育就业机制是中国多元化法学教育模式形成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的不可或缺的要素。

(一)法学教育管理体制——四位一体模式

新中国成立多年来,法学教育宏观管理体制形成了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管 理、司法行政部门的行业指导、法学教育行业协会的自律性管理和法学院校自 我管理的四位一体。在 1998 年以前,法学院校依其性质及管理方式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三类:一是司法部所属的法学教育体系,分别是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 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这些法学院校具有雄 厚的师资力量且规模最大,其在校生已近全国法学在校生的一半。二是教育部 直接主管的重点综合大学的法学院系,如北京大学等法学院系,其师资力量雄厚, 在全国有较大的影响。三是行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理工院校与地方所属的大学的 法学院系,以其行业优势举办法学教育,为法学专业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增添了新的特色,但这类院系的师资有限,招生相对较少。不同的学校隶属于不同的主管部门。在学校与主管部门的关系上,主管部门对高等学校进行直接管理, 从学校的设立、撤销、院校长任免、人事制度、机构设置、财务制度、师生待遇以及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都是由主管部门决定,学校根据主管部门所拨经费和下达的计划办学,进行日常教学组织管理。

1998 年以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院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决定》,国务院各部委一般不再直接管理普通高等院校。自 2000 年春季起,司法部将直属的 5 所政法高等院校划转教育部及有关省市管理,实行由教育部或者中央与地方共建、地方管理为主的新体制。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与中国政法大学合并交由教育部直接管理,中南政法学院与中南财经大学合并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隶属教育部,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作为培养监狱、劳教警察的基地仍由司法部直接管理,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则变为省部共建,地方管理为主。如此以来,由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与司法行政部门的行业指导构成中国法学教育宏观管理指导体制的基础,再加上法学教育行业协会即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的自律性管理以及法学院校的自我管理,四者的有机结合,共同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管理体制。这四位一体的法学教育管理体制,既不同于以行业管理为主、政府管理较少的美国模式,也不同于联邦政府、法学院校、州高等法院和州司法部分工负责的德国模式,而是一种在中国国情之下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管理模式。

(二)法学教育就业机制——多方位互动型

新中国成立多年,法学教育和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密切关联的互动型的教育就业机制逐步建立,成为法学教育中国模式形成和保障其正常运行关键要素。概括而言,中国法学教育多年来,法学教育者与法律职业者对于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关系的认识和定位,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法学教育从封闭式的“束之高阁”的校园教育,到重视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的需求,再到反思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应然关系;法律职业者从对法学教育的“高高挂起”到“评头论足”再到“躬身参与”,经历了一个探索与发展的阶段,从而逐渐形成了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密切关联的互动型的就业机制,而连接法律职业和法学教育的桥梁就是国家司法考试。

在实行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之前,中国法学教育与有关考试和法律职业的 关系表现为三种并列的形式:法学院教育→国家律师资格考试→律师职业;法 学院教育→初任检察官考试→检察官职业;法学院教育→初任法官考试→法官 职业。2001 年 6 月 30 日,国家通过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修正案规定: “国家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2001 年 10 月 31 日,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从 2002 年起,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参加统一国家司法考试,取得资格。从而使国 家司法考试制度法律化,并取得了国家考试的地位。一方面,由于司法考试设 置了进入法律职业的门槛,它的推行对主要以培养法律人才为目标的法学教育 产生了方方面面的冲击。各个法学教育机构为了适应司法考试的需要,从课程 设置到教学方法等方面都作了许多改革,法学教育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改革的动 力,司法考试客观上促进了法学教育的改革和进步。另一方面,法学教育是司 法考试的基础,司法考试的水平很大程度上由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水平决定。司法考试不可能超越或脱离法学教育的范围,司法考试的考试内容、体例等都 是以法学教育为基础的,因此,司法考试也要依托于法学教育才能不断发展和 完善。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施后,司法考试成为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之间的一个纽带,它通过考试的形式将法律职业的需求有效反馈给法学教育,使法学教育在不断适应法律职业的需求中逐步完善。同时,将法学教育的成果输送到法律职业中,使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法律职业之间实现了有机的互动,并进而初步形成了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密切关联的互动型的就业机制。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施后,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及法律职业之间的关系是:法学院教育→司法考试→法律职业。中国模式法学教育的特点是通识教育、专业教育与精英教育的结合,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具有法律人格、法律知识和法律职业技能的多元化法律人才。中国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及法律职业之间这种较为简单的互动关系,虽然尚需进一步改良,但是,已经在实践中证明了其对法学教育目标实现的促进作用。

六、结语

回顾中国法学教育多年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从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前30 年,法学教育主要经历了引进初创(1949—1956 年)、遭受挫折(1957—1965 年)和基本瘫痪(1966—1976 年)3 个阶段。1977 年高考制度恢复,特别是 1978 年以来,中国法学教育中,以在校学生为教育对象的高等学校法学教育大致经历了 4 个主要时期:即全面恢复和快速发展时期(1978—1987 年);规范化建设时期(1988—1997 年);规模化发展时期(1998—2002 年);发展调整时期(2003 年至今)。以法律职业者为教育对象的法律职业教育完成了 3 个转变:即从补课式、临时性培训向系统化、规范化培训的转变;从普及性、知识性培训向职业化、精英化培训的转变;从学历教育为主向职业继续教育为主的转变。以全民为教育对象的普法教育开展了 5 次,实现了 3 次飞跃:即从对一切有能力接受教育的公民进行启蒙教育到以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能力为重点的普及全民法律意识的飞跃;由单一普及法律条文向全方位推进依法治理的飞跃;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由虚变实,由弱变强,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飞跃。

中国法学教育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处在一个新的十字路口上,“一方面, 法学教育表现出空前繁荣,欣欣向荣的大好形势;另一方面,它的背后正隐藏着一些深层次的矛盾。这些矛盾,有些已充分暴露,有些矛盾仍在形成之中”。笔者认为,法学教育在这个十字路口上已经徘徊了几年,现在到了不得不进行选择的时候了。包括法学教育研究者在内的所有法学教育的管理者、教育者、受教育者,都有义务来认真研究法学教育的科学规律,深刻反思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及其存在的诸多问题,并结合中国实际,努力为法学教育选择一条光明的康庄大道。相当长的一个时期以来,学者对中国问题的研究多是批判和否定, 总是以西方的制度标准找寻中国现实的不足作为学术研究的路径选择,这固然是方法论之一,但是,笔者一直认为,该种研究问题的思路是偏颇的,至少是不全面的。泱泱大国,五千多年的文化淀积,难道就没有自己的道路 ? 站在世界屋脊,把握中国国情,总结中国法学教育多年走过的路程,得出法学教育中国模式已经初步形成的基本结论,并科学把握这一模式运行的基本规律,就是找到了中国法学教育未来发展的康庄大道。

值得再次强调的是,在法学教育中国模式的形成过程中,考量其模式构成元素和机制保障要素,多元化人才培养的教育目标决定教育内容之多类型知识建构和多层次学历构成特征,多元化人才培养目标和多类型知识建构及多层次学历构成又造就了理论与实践多重组合的教学方式和多轨制的法学教育制度,而与之相适应,四位一体的教育管理体制和多方位互动的教育就业机制是中国多元化法学教育模式形成并保障其正常运行不可或缺的要素。因此,与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素质教育模式和英美法系国家法律职业教育模式相比,中国多元化法学教育模式在发展中必然面临着更为复杂的矛盾。这些矛盾包括管理模式与调控机制的配套问题,法学教育市场化与法学教育质量的冲突问题,多重办学机制与教师素质评价的协调问题等等。出现在中国面前的这些问题,既有历史遗留的弊端,又有发展中产生的问题,也有正在形成的矛盾;既有宏观社会调控的不足,又有中观管理模式的漏洞,也有微观操作制度的缺陷;既是与多元化法学教育模式伴生的,又带有历史承继的印迹。这些矛盾的存在表征着中国法学教育模式前行的路上需要迎接一个又一个的挑战,并向未来法学教育提出了新的任务,需要我们适应多元化法学教育中国模式的现实,重新定位教育功能,重新构架法学教育质量评估体系,全面展开教师队伍的重组等。

新中国成立多年的实践证明,法学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运兴,国运兴则法学更兴。未来 30 年,是中国法治成熟时期,法治的特征是从以立法为中心转向以司法为中心。与此相适应的中国法学教育必然凸显出这一转变发展过程的特点,呼唤中国法学的繁荣发展,要求法学研究的深化提高,推动法学教育的改革创新,引领法学法律人才的优胜劣汰。法治时代是改革、创新和发展的时代,从该种意义上讲,法学教育的中国模式将逐步成熟完善。

On the Preliminary Formation of the Chinese Model of Legal Education

Chen Le

Northwest University, Xian

Abstract: Since the founding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hinas legal education has experienced a changing process from learning the former Soviet Union model, to drawing lessons from the civil law model, to the mixed model, and finally to the initial formation of the model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fter years of development, with diversified personnel training as the education goal, with multi track system of law education system for training way, with respect to knowledge construction and multi-level education as the education content, degree structure, theory and the practice teaching model of multiple combination as education method, constitute the basic elements of legal education model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By the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administration, the judicial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of industry guidance, the self-disciplinary management of legal educ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and in the four legal institutions self-management education management mode, to education of law and the uniform judicial examination and the legal profession as interactive education of employment mechanism, formed the education mode of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nd the normal operation of the indispensable protection mechanism. History and reality show us the inevitability of the formation of Chinas legal education model, but also warn us of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challenges.

Key words: Legal education; China model; Preliminary 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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