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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学教育的发展

2022-04-29张辛

法学进展 2022年4期
关键词:法学教育矫正误区

张辛

摘 要|中国法学本科教育蓬勃发展,但存在培养目标错位的问题。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应定位于精英教育。精英教育的目标定位决定了法学教育的职业性质,要求法学本科教育采用复合型培养的模式,注重对学生的职业素质的培养。

关键词|法学教育;误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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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International License. https://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nc/4.0/

中国的法学教育已进入了蓬勃发展时期。据统计,截至 2006 年,全国共有600 多所院校开设了法学专业;招生规模逐年扩大,2006 年全国法学专业普通本专科共招生 11.46 万人,在校生有 42.63 万人,毕业生有 10.81 万人。此外还有研究生教育、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等不同层次的法学教育。但是,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缺乏保障,大量的法学毕业生不能就业,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在各专业中排名最低。同时,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高层次法律人才缺口仍然很大。因此,反思法学本科教育,重新定位教育目标是一个重大的法学教育课题, 或者说是法学教育观问题。

一、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精英教育

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定位不明确,是精英教育还是普法教育?这是 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问题。20  世纪末,我国法学教育极度膨胀:法学教育的办学成本低,加之我国对法律教育的举办没有设立统一的准入门槛,因而近年来 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如雨后春笋般开设,继而法学本科招生规模迅速扩大。质量 和速度是成反比的,这种“缺乏严格的准入标准”所致的法学教育“从某种状 态上判断是处于一种失控状态”,不利于培养符合时代需要的高素质法律人才。没有质量保障的普法教育向社会“供应”的“产品”不能满足法治社会发展的需求, 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十分突出。建设法治国家急需的高层次法律人才不足与法 学教育在低层次的过量发展、盲目发展并存,加之社会上片面追求高学历和盲 目的人才高消费,造成了新的教育资源与人才的浪费。

面对法学普法教育的现状,应当借鉴西方法学教育之经验,实行精英教育。所谓法学精英教育,是指为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以专业化和职业化为背景, 以培养具有高度卓越的法律素养、实践能力和人文精神的法律职业群体为使命和目标。精英化教育是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这是由法治社会发展的要求和法律职业本身的特点决定的。法律职业承担着维护社会公正正义、捍卫公民权利和防止权力腐败的法治任务。在现代社会,他们不仅实际操作着法律机器,而且保障着社会机制的运作,整个社会的法治状态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他们的工作和努力,这必然要求法学教育的精英化。法律人才肩负的重大历史使命和神圣的职责在客观上要求他们必须具备高度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的高素质。所以,关乎国家法治前途的法学教育必定是精英教育。

法学本科的精英教育,本质上是针对法律人才的高质量要求进行的教育。这种教育的内容包括法律职业者所应当具备的法律信仰、道德、人文精神、专业知识理论、心理素质以及行为方式等。在法学教育近乎“泛滥”的中国当下, 这些内容被严重挤压,乃至最为核心的专业知识理论也被简化成课本教育,因此构成了法学本科精英教育的“应然”和“实然”之矛盾。

法学教育的精英化首先是法学院系的精英化。为了实现法学本科精英教育的理想目标,应当遏制法学院系无限制地盲目扩张。我国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学专业的特殊性制订《高等学校法学专业设置标准》,没有达到标准的高校不得设置法学。具体的精英化标准包括法学师资、法学图书资料及法学教育设施。上述“三要素”构成法学教育的主体、内涵、时空和气氛。不具备“三要素”的法学本科教育也就不具備真正的法学精英教育的条件,不可能真正承担法学本科精英教育的任务。

其次,对于现有高校已开设的法学本科教育,要按照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制定的《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法案》和《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教学工作优秀评估法案》规定的各项指标体系和测评标准, 进行严格评估,对各法学院校进行等级划分。对于核心指标不达标的学校,实行一票否决。通过评价机制,把一些师资队伍量少质差、教学条件严重缺乏、课程设置随意、教学管理失范、教育质量低劣的法学院校淘汰出局。限定合格的法学院系在三到五年内建设晋级到优秀级别,对到期不能实现的,采取限制其所发文凭的法律效力、不允许该校的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参加司法考试,甚至撤消该法学院(系)等强制性措施。

最后,建立社会评估制度。法学院系向社会供应的“产品”质量如何,是否是精英,只有用人单位最清楚、最有权评价。因此,法学院系必须关注社会对毕业生的质量评价与需求。通过访谈、座谈会、毕业生问卷调查,以及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之间的总结交流,建立一套全面科学的毕业生信息采集与反馈系统,及时将社会对高等教育质量和规格需求不断滚动地传递给高等学校, 促使其按社会需要进行质量监控,保证高等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充分对接。

二、法学本科教育的性质——职业教育

法学教育以精英人才为目标,这就直接决定了法学本科教育的性质是职业教育,不是通识教育。

进入 21 世纪,我国法学教育承担的主要任务是“适应司法改革的需要,为立法、司法、法律服务、法律监督等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 提供严格的一体化的法律职业教育、培训和终身化的法律继续教育。同时,培养一批与法官、律师、检察官等职业相配套的从事法律辅助工作的高等技术应 用型法律职业类人才”  “法学教育只有与法律职业密切结合,才能逐步走向专业化、规范化,才能建立相对稳定和连贯的知识传统。”国家和社会需要各种 法律职业的专门人才,决定了法学本科教育的性质是职业教育。但近 30 年,我国普通高等学校的法学教育实行的是通识教育,而不是法律职业教育。通识教 育是面向所有大学生的非专业教育,它为学生进行专业学习提供必要的综合知 识储备。通识教育的性质决定了其局限性: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相脱离,与受 教育者必须面对的生存和谋生的需求相脱离。单一的通识教育有违法律职业教 育的特殊性,导致了毕业生缺乏较强的职业能力,难以在短时间内胜任检察业务、审判业务、律师业务等法律业务。可以说,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脱节已经在 深层次上制约、影响甚至阻碍着我国法学教育进一步改革和发展。

法律职业教育是以培养职业精英为目标的,其主要内容应参照精英的标准确定,是传授法律专业知识,培育法律职业素养,训练法律职业技能。

目前,我国法学本科专业核心课程体系主要由法学的十几个二级学科和若 干三级学科或基本课程所构成。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些法学子学科都已形成各 具特色的系统的、完整的、具有内在逻辑的知识体系和多种学术流派、学术思想。鉴于我国法学教育面对的是“头脑空白”的法律初学者,应加强各种学术观点、学术思想的传授,以启迪其怀疑精神和探索精神。此外,我们还应拓宽平台课 程,在强化核心课程的同时,精选专业方向课程,巩固公共必修课程(增开人 文社科类课程),广开选修课程,重视实践课程,以此来支持法律职业人才培 养的需要。与此同时,在课程体系确定之后,科学的教学方法的运用,对于提 高教学效果和人才培养质量自然具有重大意义。我们要坚决克服灌输式、填鸭 式、经院式的教学方法,采取双向互动式、启发式、辩论式、研讨式的教学方法, 诸如行之有效的案例教学法、课堂辩论研讨法、社会调查法以及目前大力推行 的诊所式教学法,等等。

法律职业技能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技能。职业技能训练是将理论学习和 将来的实习联系起来的桥梁。职业技能训练强调职业工作方法,如起草法律文件、如何会见委托人、如何进行法庭辩论、如何进行法律研究等等。职业技能训练重视学生参与,通过分组讨论、模拟法庭审判、法律诊所等知识和技能高度整合的方式训练学生如何将知识运用于实际案例。

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过重于书本知识,缺乏必要的职业技能教育和法律实务训练,存在“重知识轻技能,重理论轻实务”的倾向。即使几个月的专业实习,也并不能起到系统的职业教育和专业技能训练的作用。实务界普遍反映本科生缺乏实际运用能力,应该加强法学本科的法律技能培训。

作为法律职业精英,在面对纷繁的法律关系、复杂的法律现象和日益完善的法律制度时,不仅要夯实法律专业知识,掌握法律职业技能,而且要理解和掌握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背后的法律价值,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政治、经济、科技、历史、文化、社会、道德、伦理和传统等背景,并据此树立以法律意识和法律精神为核心的法律职业素养。法律意识、思维、技能属于法律职业者“才” 的范畴,法律职业除了要加强其职业技能专长即业务能力之外,需要有相应的职业伦理来匹配,需要通过职业伦理来保障其职业技术理性中的道义性成分发挥到最高程度;还需要通过职业伦理来抑制其职业技术理性中的非道德性成分, 克服其“职业病”,使之控制在最低程度。

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法律职业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法治在某种程度上是法律职业者之治,法律人的职业道德和操守影响着民众对法律的信任程度乃至法治精神的形成。“法治国家建设与法律职业人道德素养之间的关联性,决定着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和司法变革的前景。”所以法律职业精英们要具备比普通民众更高的职业道德水准。

三、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模式:复合型人才教育

法学本科教育在性质上属于职业教育。职业教育应该以社会需求为依据, 确定职业教育的培养模式应该考察我国社会对法律职业的需求。

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纷繁的法律事务和复杂的法律关系往往需要包括 法学在内的两个学科以上知识的综合运用,单一的法律知识已不能适应社会经 济发展的需要,“社会的发展需要更多的是既懂法律,又懂科技、懂经济、懂 外语的高层次复合型的法律人才”“如果攻读法律的学生不精通一般政治学理论、不洞察政府的结构及作用,那么他就难以领会和处理好行政法律事务方面的问题;如果他不了解本国历史,就难以准确预测法制化的规律和进程,从而就限制了它对法律问题的价值判断。如果他没有接受较为系统的经济学训练,就抓不住经济生活中法律问题的核心和性质,难以准确应用民商法、经济法、劳动法等法律去解决实际的利益和纠纷。因此,法律职业教育应该培养“面向全社会和各行业培养大批既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又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能力的复合型人才(法律为行政之要)。”

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先后经历过“专才教育”和“通才教育”的培养模式。从教育理论的角度,“专才教育”和“通才教育”是两个教育思想相对封闭的人才培养模式。社会各领域对掌握交叉学科或跨学科知识的法律人才的全方位需要,必然要求两种教育制度的相互沟通、相互学习,“通专结合”的复合型人才模式的提出显得更为自然。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将打破长期以来专才教育与通才教育相对立的僵局,为法学本科教育理论和实践注入新的活力。在法学职业教育的导向下,构建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是我国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的必然选择。

我们要改变传统的培养模式,确立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比如英国和欧陆的 LLB 模式、北美的 JD 模式以及澳大利亚的双学士模式等。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建立合理的课程体系。合理设置的课程体系是实现培养模式的实际程序。“专才教育”模式的课程比较单一,法学专业课程占绝对主导地位。 这样的课程体系对于培养适应各类工作岗位的复合型法律人才是极其不利的, 正如美国法学家波斯纳所言:“一个只懂法律的人,只是一个十足的傻瓜而已” “通才教育”模式的课程设置比较宽泛,缺乏针对性,不符合职业教育的明确指向。

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课程设置要解决好通选课和专业课的比例问题, 同时兼顾专业课中的必修课与选修课的关系问题。专业基础课的充实到位,对 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至关重要,而选修课的多少对开拓学生的知识面大有裨益。

(1)在教育部所定的 14 门法学核心主干课程教学外,增加通选课的比例。国内外的教学经验已表明,复合型法律工作者必须具备相当的综合交叉学科知识。对公共基础课之外的通识课,我们不要求法学本科生精通,但必须让他们去涉 猎这方面的知识,懂得基本的处理日常法律事务所需的一般跨学科知识,故应 增设这些学科方面的课程。比如,把中国传统文化概论、社会历史学、经济学、管理学、逻辑学等作为必修课或限制性选修课;应用文写作、美学基础、音乐、美术、心理学等作为选修课程。复合型法律人才只有具备社会、经济、哲学、历史、心理、艺术、文学等丰厚知识储备,才能更好地认识社会经济生活中法律实务, 才能成为合格的法律精英。(2)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是实现职业教育的模式, 应根据职业教育的要求开设职业技能训练课和职业伦理课程。(3)注重实践教学课程,扭转实践教学流于形式的状况。法律本质上是实践之学,它对于提高 学生理论理解能力和实际应用能力至关重要,是将纸上谈兵变成实战能力的必 经之路,是将学生培养成复合型人才的关键环节。此外,法律职业者的职业伦 理和道德水准也是在法律实践中经潜移默化逐渐形成的,“司法伦理一定是训 练出来的,这种訓练是在无数次的义务冲突中完成的。”因此,我们要在课程 设置中加大实践教学课程的比重,完善模拟法庭审判、大力开展案例教学、引 入法律诊所教学等模式,充分的重视法学教学实践的质量和效果,发挥实践教 学应有的作用。

其次,完善雙学位教育模式。目前国内许多法学院校都鼓励本科学生选修

经济、英语、会计、物流等专业作为第二学位。第二学位教育培养出来的学生, 既有两个学科专业的科学基础,又有兼容法学和其他学科的综合、交叉与渗透能力,深受社会欢迎。在调查中,用人部门一个比较一致的意见是:倡导法学学生选修第二学位是培养跨不同学科领域的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好途径,各个行业和部门都需要一定数量这样的人才。例如,政法领域和经济领域都需要一批既懂法学又懂经济的人才。但是,由于开课时间、师资力量等诸多因素,第二学位含金量不高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致使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目标流于形式。为此应加强第二学位的教学质量管理,建立教学质量评估体系,从鼓励倡导法学本科生选修第二学位逐渐过渡到强制规定修学第二学位,再配以学制的改革, 初步建立起我国的法律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

Brief Analysis of the Development of Legal Education

Zhang Xin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s, Chongqing

Abstract: Undergraduate law education in China is booming, but there is a problem of misplaced training objectives. The aim of legal education should be elite education. The objective orientation of elite education determines the professional nature of law education, which requires the undergraduate education of law to adopt the mode of compound training and pay attention to the cultivation of students professional quality.

Key words: Legal education; Erroneous zone; Corr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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