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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区块链助力网络意识形态治理

2022-04-16方世南

关键词:信任区块

方世南 韩 叶

引 言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专门就“共建网上美好精神家园”作出了精辟论述,提出了深化网络生态治理以净化网络空间的重大任务。习近平高度重视发挥推进网络生态治理的区块链这一新兴技术,充分肯定其在网络强国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网络文明是社会文明的重要内容,网络安全是国家总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和确保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是习近平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习近平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是及时吸取网络技术而保持与时俱进风貌的科学理念,是推进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思想指导和实践遵循。21世纪是全球技术创新空前活跃的时期,新一轮的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重塑全球经济结构,以大数据、智能合约、区块链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与多领域的融合发展中,不断迸发出生机活力。能否在新一轮的科技变革中走在理论最前沿,占据技术制高点,成为当前国际竞争的首要目标。对此,习近平明确强调:“要强化基础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努力让我国在区块链这个新兴领域走在理论最前沿、占据创新制高点、取得产业新优势。”[1]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区块链技术的重视,直接促进了我国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以及区块链产业的落地。运用区块链技术推进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是一项需要高度关注的全新治理理念和治理实践,有助于更好地运用新技术促进网络意识形态安全。

一、运用区块链提升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效能的价值

当前,我国网络意识形态领域存在着信息虚实难以辨别、多元意识形态错综复杂等治理困境。习近平指出:“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2]区块链技术作为数字时代的一种新型记录方式,以密码学、对等网络、共识算法、智能合约等为技术核心,具有去中心化、开放性、自治性、不可篡改性及匿名性等特点,在“促进数据共享、优化业务流程、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协同效率、建设可信体系等方面”[1]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模式,是当前有效解决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困境的重要手段之一。

(一)区块链增添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新特点

“信息化为中华民族带来了千载难逢的机遇”,[3]305中国共产党人敏锐地抓住了信息化发展的历史机遇,推动我国网信事业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为维护新时代我国网络安全做出了新的重大贡献。党中央重视互联网、发展互联网、治理互联网,重视以网治网。尤其是在网络意识形态领域,依靠信息技术创新实行有效治理。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那样,要“利用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对传统产业进行全方位、全角度、全链条的改造,提高全要素生产率,释放数字对经济发展的放大、叠加、倍增作用”。[3]307区块链以自身具备的去中心化、开放性、自治性、不可篡改性和匿名性等特点,充分释放出了数字对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倍增作用。

我国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注重的是依法治理、源头治理,依靠有效的人权保障和对信息的追责、溯源,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生态。在这方面,区块链技术的运用增添了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新特点。工信部指导发布的《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2016》中,将区块链定义为“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在互联网时代的创新应用模式”。[4]简单来说,区块链技术就是一种数据库技术、一种分布式账本技术,记录着一个或多个账户的变动信息。首先,区块链技术促进了平台信息共享。在区块链系统中,任意用户都是节点,任意用户也都可以成为这个网络系统的中心,且都不是永久的中心,而是暂时的、阶段性的,任意中心对节点不具有强制性。质言之,任意用户在区块链网络上留下的数据(包括言论),都会被记录,都会被其他节点见证,因此区块链的各个节点会更谨慎的对待自己发布的数据。区块链技术促进网络平台信息共享的特点,可以有效借助法律强制力和道德约束力从源头保障用户发布数据的真实性,进一步实现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其次,区块链可以确保平台、系统的开放透明与自治,为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增添开放性的新特点。在区块链网络中,除了交易各方的私有信息会被加密,区块链上的数据对所有人都是开放的,任何人都可以查询到相关数据,整个系统具有高度的公开透明性。这一特点可以有效减少资本操控链上数据言论的可能性。与此同时,区块链也是一种信任中介,将人与人的信任转化为人与机器的信任,并与制度信任相互补充,有助于形成更加普遍和高效的信任体系,从而有效减少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阻力。再次,区块链具有不可篡改的特征,为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增添可溯源的新特点。但凡在区块链中达成共识的信息是不可篡改的,信息的所有变动都会留有痕迹。这就给网络意识形态追责、溯源提供了可能性。如果将区块链技术用以治理网络意识形态,不仅可以对网络意识形态问题进行“事后治理”,甚至可以从源头上有针对性地遏制错误意识形态的出现,链上数据的可溯性为网络依法追责提供了直接有效的技术支撑。最后,区块链通过构建点对点的分布式多方协作网络,重塑了网络信息生产关系,优化了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多方协作的流程。区块链的点对点分布式多方协作网络,使得区块链上的每一位用户都可以成为链上网络的中心节点,可以同时被链上的任意用户所见证和记录。因此,在开展链上数据治理时,治理主体不需要借助复杂的网络层层筛选锁定,而是可以简单直接锁定目标用户进行治理和追责,有效简化了网络运营的成本。此外,区块链作为一个整体,有效提升了多方协同的效率。治理主体可以通过扁平化管理对链上用户、链上数据进行治理,与传统网络意识形态治理过程中治理主体责任界定不清晰等特点形成鲜明对照,直接优化了多方主体之间协同治理的效率。

(二)区块链助推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方式革新

当前我国的意识形态治理,主要依靠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管理与个人及社会不同群体等自下而上的参与治理相结合,针对意识形态领域面临的多元化风险挑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治理。在治理的过程中,主要依靠不同个体对意识形态安全危机的主体评判,评判虽有一定的标准,然而多元主体对标准的认识存在个体差异。其中,“信任”占据了相当重要的地位,是稳定一切社会关系的基本因素,也是个体判断是否存在意识形态安全危机的重要因素。信任可以分为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人际信任”和以规章制度、法律为准绳的“制度信任”。所谓“人际信任”,主要指人与人之间小范围的信任关系,主要依靠熟人社会的舆论来维护,借助道德规范达到约束社会成员行为的目的。任何一个人做了一件有利或不利于关系网中成员利益的事情,均会被关系网中的成员所记录,并口耳相传,形成集体记忆,存在于社会关系网之中。同理,如果一个人散播了错误的言论信息,也会被关系网中的成员所记录,因此,开展意识形态治理的目标就相对明确了。人际信任是一切信任的基础,但同时具有强烈的主观性和局限性。一方面,人际信任缺乏普遍性,容易受个人主观印象的影响,个体对不同对象的信任感和信任程度必然存在差异。另一方面,人际信任的范围有限,仅可以维持以血缘为纽带的小范围关系网高效运转。然而随着工业化、全球化的持续发展,人类面临的合作、协作关系网在持续扩张,“人际信任”已然无法满足社会的高效运转,无法有效进行意识形态治理。于是,在全球化已经成为定论的“陌生人社会”,召唤出了一种更大范围的信任和协调机制——“制度信任”。“制度信任”不以血缘、人情和关系为基础,而是以正式的规章、制度和法律为准绳。任何违反规章、制度和法律的个体,均会受到规章制度以及法律所规定的惩罚。“制度信任”是一种更为客观、普遍和确定的信任制度。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能够保障双方在无“人际信任”的情况下,完成预定的行为。我国早期的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正是在“人际信任”与“制度信任”的基础上进行的。“人际信任”与“制度信任”相互补充,是维持社会高效运转的基本准则。然而,随着全球化、信息化和网络化的持续发展,网络虚拟空间成了全人类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虚拟空间这一精神家园,正在淡化以血缘、人情为纽带的“人际信任”,使得“人际信任”在全媒体时代会持续失灵。潜藏在网络背后的每一个鲜活个体仅以数据的形式活跃于网络虚拟空间,人们可以看到的只是一个名字、一个代号甚至一串数字,却无法确保这个名字、这个代号、这串数字到底由谁操控。因此,“人际信任”模式并不能大范围地使用在网络虚拟空间。“制度信任”的强制性,虽然可以降低网络虚拟空间的不确定性,约束网民的行为,但即使是最完善的制度也会有不适用的时间或空间。“制度信任”模式在网络虚拟空间仍然有不能覆盖之处,我们无法仅仅依靠“制度信任”来维系网络虚拟社会的高效运转。区块链作为一个公开透明、不可篡改的网络媒介,其实也是信任中介的体现。“区块链信任”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转化为人与机器的信任,将抽象的社会制度规则转化为机器自动执行、书写并监督的规则,是“制度信任”在数字化时代的进化。当然,区块链决不能取代人类的信任,区块链的作用只是使人们对他人或机构的信任转移到技术上来。在网络虚拟空间,区块链技术的加密算法、共识机制以及公开透明的信息传播,不可篡改、可溯源的特性,能够有效激发社会成员信任的产生。区块链以自身的特点促进了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方式的革新。

二、区块链提升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效能的可行性

区块链作为技术支撑,是一个多方参与、共同维护的记录系统,通过去中心化的记录方式,保证链上数据的不可篡改和可追溯性,为参与记录的多方用户提供了一种更为高效的机器信任方式。与此同时,区块链技术在网络意识形态治理过程中的应用又是紧紧围绕着人的价值实现助力意识形态治理工作的更好展开,彰显了人文性。

(一)区块链的不可篡改性和可追溯性助力网络意识形态治理

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推动了人类生活方式的转变,也在潜移默化中革新了意识形态传播的主阵地。网络领域俨然成为当前意识形态斗争的最前沿,是意识形态治理的重点领域。为了更有效、有针对性地开展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工作,习近平强调指出:“要把做好意识形态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敢抓敢管、敢于亮剑,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主动权。”[5]为此,要明确党委的主体责任、党委书记的第一责任以及分管领导的直接责任等,形成层级分明的治理工作格局。然而,在具体的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痛点”“难点”“堵点”。如何厘清、明确责任内容,如何落实、传递责任都成了需要填补的空白。此外,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即时性等特点,“一张图、一段视频经由全媒体几个小时就能形成爆发式传播,对舆论场造成很大影响。这种影响力,用好了造福国家和人民,用不好就可能带来难以预见的危害”。[6]如果无法对网络中传播的内容进行有针对性的依法高效治理,无法追溯形成意识形态问题的根源,就无法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具体职责,那么意识形态责任制的落实就难上加难。区块链技术通过加密、共识机制等复杂算法实现公开透明、不可篡改、可溯源的信息传播,为社会成员提供了一种新的“机器信任”模式,即对区块链算法的信任。当然,区块链技术只有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融合发展,与现有的制度信任相互补充,才可能建立起更大范围的数字可信体系。如果将区块链技术应用到网络意识形态治理过程中,那么它作为新型的数据管理模式,会助力打破信息孤岛,从而有助于从源头上遏制网络谣言的产生。由此可见,在网络信息发布中,如果由可信任的“监督员”将与人民切身利益相关的信息、数据进行发布和记录,那么,就可以确保发布数据的真实性。链上数据如果出现了问题,链上的多个节点都可以在第一时间发现,而且区块链的可追溯性更是为网络追责提供了直接助力。此外,由于区块链技术也称为分布式账本技术,链上的每个节点都有一个一模一样的“账本”,每个节点也都拥有相等的权力,即使单个人失去联系或者删除数据,其他节点上的数据是不会随之更改的。也就是说,区块链上的单个主体是无法篡改链上数据的,这直接为网络意识形态溯源以及在此基础上的依法治理提供了技术支撑。

(二)区块链的自治性助力消解网络意识形态渗透

意识形态的输出是西方国家对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西方国家瓦解和颠覆不同意识形态的重要手段之一。美国前总统尼克松曾说过:“尽管我们与苏联在军事、经济和政治上进行竞争,但意识形态是我们争夺的根源。如果我们在意识形态中打了败仗,我们所有的武器、条约、贸易、外援和文化关系都将毫无意义。”[7]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的事实,也进一步印证了西方国家意识形态战略攻势的破坏性。发端于美国的互联网,在改变人们的生活、工作、学习方式的同时,更为西方国家开展意识形态输出提供了便捷。西方国家利用自身对互联网掌控的技术优势,对我国开展网络文化渗透,手段由显性逐步转变为隐形,内容涉及的范围日益广泛。一方面,西方国家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对我国网络进行隐形攻击。根据第5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指出,截至2022年上半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威胁和漏洞信息共享平台总计接报网络安全事件15654件,[8]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利用自身强大的网络技术实力对我国开展多样化的网络攻击和渗透一刻也不曾停止,我国网络空间面临着严重的安全威胁。另一方面,西方国家通过资本投资,对我国各类企业进行意识形态渗透。“更有甚者,伴随西方资本而来的还有他们的情报机构,在资本介入的同时从事意识形态的渗透、情报的搜集和人员的策反等活动”。[9]网络领域这一现象更加明显,一大批在西方资本资助下的“意见领袖”“网络水军”在网络领域“带节奏”,肆意散播虚假信息、造谣传谣,甚至借助热点事件攻击党和政府,宣传非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大力宣传历史虚无主义,诱导、煽动一大批不明真相的网民闹事,既造成网络突发群体事件的爆发,又给主流意识形态的传播和国民凝聚力的提升带来极大阻碍。在网络意识形态领域,我们能否顶得住、守得住,直接关系我国意识形态安全和政治安全。区块链具有自治性,它使参与方和中心系统按照公开的算法、规则形成一种自动协商一致的机制,可以从根源上确保整个链上的任意节点都能在去信任的环境下自由安全的交换数据,任何人为的干预都无法发挥作用。概而言之,区块链是按照一定的公开算法和规则运行的,链上的任意节点交换、分享数据都是按照一定的规范进行的,可以有效避免人为操纵。

(三)区块链的开放性助力社会监督与多元共治

2018年,习近平在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要提高网络综合治理能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网民自律等多主体参与,经济、法律、技术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综合治网格局。”[10]人类是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开展网络意识形态治理,不是某一个部门的一己之力可以解决的,必须集中全社会的力量,协同监督,共同治理。如何恰如其分地发挥不同主体的作用并推动多元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是网络意识形态治理能否有效的关键因素。在具体实践中,推动形成广泛的社会监督以及多元主体共同治理格局,面临着诸多现实挑战。其中,部分基层党委领导责任不清晰、政府在网络意识形态管理中存在技术落后,企业主体作用发挥不够,社会力量参与缺乏秩序和网民积极性激发不够等问题。究其根源,在于技术限制。列宁曾针对西方的意识形态的渗透做出如下分析:“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渊源比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久远得多,它经过了更加全面的加工,它拥有的传播工具也多得不能相比。”[11]从东欧剧变、苏联解体的历史巨变中,不难发现敌对势力的意识形态攻势之猛烈。现如今,资本主义国家正将“意识形态和平演变”这一套故技重施于我国,其攻势相较于东欧剧变、苏联解体时期更为猛烈。对此,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方针政策以保障网络意识形态领域的稳定发展。然而,我们也必须看到,再好的政策都会受技术的限制,有时候,这种限制会极大地制约社会监督与协同治理作用的充分发挥。区块链所具备的开放性,决定了链上的任意节点都可以公开查询和共享链上数据。如果将区块链的这一核心特征与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相结合,鼓励区块链上的各个节点互相监督、协同治理,那么广泛的社会监督与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势必得到更大程度的实现,从而确保网络意识形态安全。

三、区块链提升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效能的路径

区块链技术在给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带来全新可能的同时,也存在着由新技术带来的监管挑战以及法律空白等问题。因此,在鼓励区块链发展的同时,各个部门特别是意识形态主管部门也应不断改革创新,促进区块链技术与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在紧密结合中不断予以完善。

(一)在克服工具理性的局限性中提升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效能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尤其重视发展数字经济,强调要“加快推动数字产业化,依靠信息技术创新驱动,不断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用新动能推动新发展”。[3]307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俨然成为全媒体时代的发展主流,现实世界中的人和事物,在网络世界中都可以被还原成可以计量的数字、数据、比率等,工具理性越来越被社会所广泛接受和认可。所谓工具理性,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与“效率至上”相伴而生的一种价值理念,是指借助工具或科学技术计算出实现目的最佳手段和途径的理性。随着社会现代化的持续发展,对效率的追求促使各行各业对技术和工具的依赖程度与日俱增。工具理性满足了时代发展追求效率的现实诉求,逐渐取得了社会的信任,建立起一种基于工具理性的新的信任模式——机器信任。机器信任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转化为人与机器的信任,将抽象地对人、对社会制度的信任转化为对机器、算法和大数据的信任。企业越来越依靠大数据进行更加专业的分工,实行更加科学理性的营销决策;工厂越来越依靠先进的技术设备以提高生产效率,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个人越来越依靠网络媒介实现学习、工作和生活的融合发展。工具理性在全媒体时代的发展,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使得整个社会的生产力水平进一步提高;节省了成本,使得产品和服务价格更加便宜;减少人与人之间的时空障碍,能够更加快速地实现预期目标。诚然,工具给我们的生活带来诸多便利,但是工具理性仍然存在不可忽视的局限性。机器、大数据和算法能够按照既定的规则和算法给出实现目的的最优方法,但是受到信任的机器或者算法本身也是由人创造的,是由多种技术组成的,而人可能出错,组成的技术也有可能不靠谱。这些都是工具理性自身难以克服的局限。因此,在将区块链技术引进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过程中,也决不能忽视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应将制度信任与机器信任相结合,在值得信任的“管理员”的监管下,借助区块链技术重塑网络意识形态治理路径。

(二)在克服区块链技术风险中提升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效能

习近平强调指出,要“加强对区块链技术的引导和规范,加强对区块链安全风险的研究和分析,密切跟踪发展动态,积极探索发展规律”。[1]区块链作为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的代表性技术,目前仍处于发展阶段,在与实体产业的融合,尤其是在网络意识形态的传播与治理中的应用也处于探索阶段,技术应用的安全性尚未发展完善,仍然存在安全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我国区块链技术发展还不完善,仍然存在安全漏洞。由于区块链具有公开透明性,其链上数据使所有参与方都公开可见,但是在某些特定场景中,大规模的数据暴露不符合行业发展规则。因此,需要通过研究链上隐私保护技术来实现对数据的安全可控。现阶段,区块链技术已然在底层技术中提供了较为可靠的安全保障,但是仍然存在一些漏洞,攻击者仍能实施攻击行为。此外,“我国科技领域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底层基础技术、基础工艺能力不足,工业母机、高端芯片、基础软硬件、开发平台、基本算法、基础元器件、基础材料等瓶颈仍然突出,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12]在区块链技术的开发方面,仍然是由美国等发达国家引领走向。中国虽然也出现了一些自主技术平台,但是,国际影响力较为有限。换言之,西方国家在区块链技术的掌握上仍然是优于我国,容易利用区块链对我国实施新的技术霸凌。如果我们受到区块链的技术霸权压制,那么上述区块链技术重塑网络意识形态治理路径的可能性将不复存在。其次,区块链广泛运用的成本过于高昂。区块链体系要想正常运行,需要大量的计算机设备同时运作,而大量计算机设备的同时运作就带来了对电力、人力以及基础设施资源的更大需求。因此,想要在网络意识形态治理过程中大规模地应用区块链技术,其成本需求不容小觑。如何优化、压缩区块链技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的成本问题,成了当前区块链技术发展的关键领域之一。最后,区块链“去中心化”的特点带来监管难题。区块链的“去中心化”使得服务主体呈现分散性,尤其是在公有链中,这一特点直接导致了难以对区块链的参与方进行统一的监管。较为明显的一个例子是,区块链的跨境业务,各个节点可能被分布在不同的国家,那么此类跨国节点的监管所适用的法律体系必然有所不同。因而,在将区块链技术引入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时,要更加注重这样的监管难题。

(三)在克服区块链应用标准不统一中提升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效能

当前,全球各国区块链产业的发展现状各有不同,具体表现在发展阶段、发展特色以及各国的政策监管各有侧重,总的来说缺乏统一标准。以澳大利亚、韩国、德国等为代表的一批国家重视区块链技术在实体经济中的应用,制定了较为详细的区块链产业发展战略,而以美国、中国、欧盟等为代表的一批国家则更重视对区块链技术本身的研究。在区块链技术的发展过程中,当然也出现一些国际性的行业组织共同致力于共同推动区块链技术的进步,然而各方对于区块链标准体系仍未达成共识。[13]德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就曾公开一份《分布式账本:虚拟货币背后的技术——区块链为例》的内部报告,对区块链技术在跨境支付、数据交易等领域的潜在应用进行了探讨。而我国在积极推动区块链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在努力构建一套标准化的区块链体系。2019年就正式发布了《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必须从事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所允许的信息内容。但是这一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国内,并未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因此,在考虑将国内的区块链产业与国际接轨时,仍然存在管理、数据标准甚至是合法性层面的不统一。将范围缩小至国内不同部门、不同产业领域时,同样存在着数据结构、安全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差异。可以说,目前的区块链产业,尚处于缺乏协同的、较为脆弱的生态系统之中。因此,想要推动区块链技术大范围地应用于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全过程,探索建立符合区块链技术机制的安全保障体系,从国家治理和全球治理相结合的高度谋求统一的技术应用标准是根本前提。为此,对于应用区块链技术提升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效能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运作就是新时代的崭新课题和重要任务。

结 语

网络意识形态治理与区块链等新技术的运用具有不解之缘。当今世界正进入以信息技术为主导的经济发展时期,区块链作为最前沿的信息技术,俨然成了新一轮科技革命的核心之一,成了当今世界各国建设与发展的关键领域。区块链在与多领域的交叉融合中不断创新,并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推动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如何充分利用区块链技术所具备的不可篡改性、可追溯性、自治性和开放性等优势开展并提升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效能、保障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无疑直接关联网络意识形态治理路径的革新与重塑。但是,技术都具有双刃剑的特性,技术风险是技术运用中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我们在探究区块链技术重塑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效能可能性的同时,也必须正确认识区块链技术,即我国对于区块链的研究仍然处于初始阶段,区块链作为技术革新和产业变革新阵地,还有很多空白领域需要填补。正如习近平所说:“目前区块链还面临耗能高、存储需求大、规模交易速度慢、隐私保护存在漏洞等技术瓶颈,如何在复杂系统中推广应用需要突破很多基础性难题。”[14]因此在期求区块链技术提升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效能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时刻保持清醒,辩证看待,既不能一味地排斥新技术,也要避免盲目跟风新技术而产生治理风险。在不断克服区块链技术自身局限性的过程中,真正实现区块链技术与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完美融合,使新技术能够更好地发挥提升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效能和确保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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