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认罪认罚控辩协商的实践样态及交互机理

2022-04-1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2年3期
关键词:认罪认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摘 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种协商治理模式,当前该机制已获得法律层面认可,但通过调研发现,实践中协商的启动、协商的进行、协商的保障都存在问题。从参与性、交互性、可获益性等角度考量,控辩协商制度还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尤其是量刑协商制度,将是今后试点改革的重点。未来须着力解决协商程序的客观要素、规范要素、制度要素等方面问题,从协商场景的建设、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推进以及值班律师阅卷制度的完善等方面加以构建。

关键词:认罪认罚 控辩协商 量刑协商 量刑建议 值班律师

从试点到正式运行以来,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保持着较高的適用率,[1]但制度的内在驱动力明显不足,大多数控辩协商过程是由控方主导,控辩平衡机制未能确立。以G省为例,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建议的比例达95.22%,其中通过被告人调整量刑建议的不足2%。[2]量刑协商机制是否已经确立,在理论界备受争议。有观点倾向于肯定说,认为量刑协商机制已确立;[3]有观点倾向于实际肯定说,认为实际上已经有了近似的协商机制;[4]有观点倾向于暂缓肯定说,当前的协商模式还不足以制度化;[5]还有观点持实质否定说,认为当前模式并未协商。[6]这种状况,从一个侧面反应了量刑协商制度的理论论证尚不充分,这也是当前各种实务问题的根源之一。

从2020年11月《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到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的工作报告,再到2021年4月《“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控辩协商机制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层面一直备受重视,甚至被视为认罪认罚案件与其他案件的最大区别。[7]故此,如何弥合高层的坚定决心与基层的实务困境之间的差距,厘清实务中的问题,都亟需在理论上论证出合理的改革方向。

一、控辩协商机制的逻辑推演

(一)配合:控辩协商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在刑事诉讼的整体框架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基础性制度,而控辩协商制度是配合性制度,二者诉讼目的既互相区别又协调统一,诉讼价值相辅相成。具体而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就体现在能够尽可能避免各种诉讼冲突,使得控辩双方就定罪量刑尽快达成合意,从而避免司法资源的损耗。与之相对应,控辩协商制度使控辩双方达成诉讼合意,有助于提升认罪认罚的主动性以及质效。可以说,认罪认罚是整体,是目的;控辩协商是关键,是手段,二者相辅相成,互相配合,不可或缺。

(二)调和:控辩协商与值班律师制度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律师介入并提供有效辩护或法律帮助是认罪认罚案件的重要内容,如果没有律师有效辩护或法律帮助,就很难有真正平等公正的控辩协商。从这一角度来看,控辩协商制度与值班律师制度存在相互呼应的关系。《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控方应当听取辩方的意见,控辩双方的关系开始从“对抗”向“协商”转型,该意见第12条、第27条、第39条从值班律师、司法审查方面强化了协商程序,初步确立了值班律师制度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地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1条、第267条等规定进一步细化了辩护人与值班律师的功能作用,使得值班律师制度得以全面推行并发挥作用。可以说,正是有了值班律师制度,才能保障诉讼的对抗性同时兼有平等性与协商性的特征,也正是该制度实现了控辩协商制度的效用。

(三)缓冲:控辩协商与传统诉讼构造

在一定程度上讲,控辩协商将原本对立的控辩双方转变为既对立又合作的双方。控方与辩方通过协商,尽快获得一个双方都能够接受的结论,实现各自利益最大化。这种思维缓解了控辩双方之间的紧张关系,为传统刑事诉讼构造理论开拓了新局面,必将对未来的诉讼结构理论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四)核心:控辩协商与量刑建议机制

控辩协商制度的核心机制体现在量刑协商部分,即控方与辩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充分协商,最终达成合意所形成的较预计量刑更加轻微的量刑结果。这既是被追诉人以自愿认罪为代价所获得的回报,也是控辩合意的集中体现。量刑协商的具体方式,存在确定刑量刑建议与幅度刑量刑建议两种不同的做法,前者是控辩双方合意最直接、最充分的体现,更符合犯罪嫌疑人对刑罚的期待,后者则存在控辩协商不充分、不彻底的问题,[8]且事后被追诉人反悔的机率要远远大于前者,从而造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初衷落空。可以认为,认罪认罚中的量刑建议本质是控辩协商后的双方诉讼合意,而确定刑量刑协商则是整个控辩协商制度的核心机制。

二、控辩协商的实务状况——以G省数据为分析样本

(一)程序适用概括

2021年,G省检察机关审结刑事案件190056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164886人,总体适用率为86.76%,同比上升3.69个百分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从2019年8月(全国刑事检察工作会议召开前)的43.22%大幅上升至2020年的82.8%,再到2021年的86.7%,适用率稳步提升。所有认罪认罚案件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17324件,占18.3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40321件,占42.67%;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36726件,占38.86%。可见,认罪认罚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最高、速裁程序次之,大体符合80%以上的轻罪案件比例。

(二)量刑建议的提出及调整情况

G省检察机关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过程中,提出量刑建议128288人,其中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8808人,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119480人,占比为93.13%,同比上升39.63%。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建议合计 122158人,占同期提出量刑建议人数的95.22%,同比上升0.95%。可见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逐步完善,量刑建议接受率不断提高。除了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的5种特定情形,大多数量刑建议都会被法院采纳。认罪认罚案件中,调整量刑建议8806人,其中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建议调整77人,占0.87%;经检察机关同意重新签署具结书1947人,占22.11%;因被告人或辩护人提出异议而调整0人;因被告人撤回具结书而调整9人,占0.10%;因被告人当庭翻供不认罪而调整12人,占0.14%;因被告人提出异议后法院建议调整162人,占1.84%;检察机关根据案件事实、情节主动作出调整390人,占4.43%;因其他原因调整6209人,占70.5%。总体上,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调整占97.28%(含被告人撤回具结书、被告人当庭翻供及其他等情形),因法院提出调整的占0.87%(含法院主动调整),因被告人原因调整量刑建议的仅为1.84%(含被告人或辩护人提出异议而调整+被告人提出异议后法院建议调整)。从中可见,被告人量刑协商能力明显不足,协商对等性失衡。

(三)律师参与程度

G省检察机关审结认罪认罚案件164886人,有辩护人及值班律师参与的合计163947人,占比99.43%,同比上升1.08%;其中值班律师138206人,占比84.30%,同比下降1.07%。数据显示,认罪认罚案件中法律援助制度相对成熟,值班律师的覆盖面还是比较广泛的,绝大多数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都有辩护人(值班律师)的参与,有效保障了被起诉人的基本诉讼权利,控辩协商的基础是比较扎实的。

三、控辩协商机制的微观形态及问题分析

从宏观来看,现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逐步完善,并初步满足预期要求。与之对应,控辩协商是微观层面的沟通,实施状况取决于具体个案。当前辩方以协商方式实现与控方量刑合作的模式主要包括:同意适用简化程序及认罚型、提出新情节型、赔偿和解型、附条件认罪型。然而,由于协商机制的先天不足,實施中稍有些不尽如人意,较为突出的问题有以下3点:

(一)协商启动存在“行政”强制

认罪认罚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而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是在犯罪嫌疑人自愿的前提下启动认罪认罚,原则上检察机关并无促使犯罪嫌疑人转变态度接受认罪认罚的法定职责。但当前一些检察机关以认罪认罚适用率[9]、确定刑量刑建议率、采纳率作为对检察工作的量化考核硬性指标。这些强制性规定使得检察官在启动认罪认罚制度上处于被动地位,不得不耗费大量司法成本进行思想转化工作,违背了通过设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升司法效率的初衷。实践中,甚至出现被追诉人以接受认罪认罚为条件,迫使检察机关降低量刑,从而导致有的司法让步幅度过大,量刑建议不合理,而这又导致法院不认可量刑建议,造成被追诉人反悔现象。

调研中还发现,有些基层检察院规定如果被告人不作认罪认罚,须提审2次以上,且要经过主管检察长批准。为了减少工作量,检察官不得不在量刑建议上过度让步,给被追诉人形成了量刑优势地位的错觉,从而给后续工作带来困难。

(二)协商过程存在形式主义

从实践来看,律师参与的覆盖面达到了近98%,满足了制度的内在需求。但从实效来看,协商过程并不充分,既缺乏时间的保障,也缺乏对权利的维护,使得不少案件中律师参与只是走形式。实践中,值班律师普遍反映在绝大部分案件中,检察官是在和犯罪嫌疑人完成量刑协商后,再通知律师到场见证具结过程。在听取律师意见时,检察官并未就量刑内容与律师进行协商,律师也难以就量刑结果提出异议,更遑论参与量刑协商。控辩协商的核心在于控辩双方之间的充分交流,如果律师连协商的时间都无法保障,仅仅作为见证人参与,协商制度名不副实。

除了时间上缺乏保障,在律师权利上也有所限制,特别是律师阅卷权严重受限。调研发现,有的检察院将阅卷权仅理解为“查阅”案卷,不允许律师复制、摘抄,使得律师难以了解案情,整个协商过程也就沦为一种形式。

(三)协商人员数量欠缺

实践中,对于协商过程出现形式化问题,有的基层院提出是受限于值班律师的数量严重不足。调研发现,客观上确实存在值班律师资源的地区不平衡现象。以G省Y市为例,2021年全市两级法律援助机构值班律师名册内共有1095人,而同年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审结案件26681人,且分布极不均衡,除少数区的值班律师人数超过100人外,其他区的值班律师仅为几十人,且实际参与认罪认罚法律帮助工作的人数不足名册内人数的一半,相对于区法律援助机构承担的认罪认罚案件数量来说,值班律师的数量远不能满足开展实质有效法律帮助的要求。值班律师的数量限制,加上基层院的工作压力,使得有的地方采用集约式办案方式,由一个值班律师同时对共同犯罪的多名犯罪嫌疑人承担协商工作(见证工作),以此提高效率。

显而易见,这样的方式是根本没有办法进行有效协商的。要保证协商的效果,首先就需要值班律师在数量上能够满足现实需要。对于当前的律师资源不均衡问题,还需要从制度层面着手,实现资源的合理调配。

四、控辩协商机制的交互机理

现阶段的量刑协商本质上是量刑意见,是辩方向控方单方提出的意见,“控方可听或不听,辩方想用用不上,审判方无所谓”。而实质意义上的协商是辩方与控方作为对话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最终达成双方都能够接受的协议,从而顺利完成诉讼程序、避免争议发生的机制。[10]从目前量刑协商的实施状况来看,应涵盖以下要素:

(一)控辩协商的客观要素

1.主体的参与性。程序正义的价值体系中,参与性处于核心地位,是指协商双方对于协商内容的讨论充分程度,也即双方在参与过程中是否有所保留、有所顾忌。参与性直接体现为参与主体的范围。一般认为,检察机关、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辩护人(包括值班律师)是确定主体,被害人是不确定主体。“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被害人可以提出量刑建议。由此可见,吸纳被害人参与量刑协商是有法律依据的。

2.对话的交互性。交互性(或曰双向性)是指协商双方展开充分的讨论,以确定量刑建议。由于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控辩双方只能就刑种、刑期、执行方式等问题展开协商。此时的协商是双方平等对话,辩方表达意见和要求,检察机关进行考量再给出回应,双方在法定“宽大刑事处理”幅度内进行充分磋商。检察机关根据案情,结合认罪认罚的时间及内容,提出量刑建议方案,鼓励对方尽快接受。

3.结果的获益性。获益性是指双方协商的目的是实现彼此获益,如果一方缺乏收益,协商也就失去了意义。认罪认罚制度的本质是以牺牲部分实体效益来换取相应的程序效益,以实现综合效益最大化的诉讼目的。所以协商的收益不一定符合实体正义,也未必通过诉讼对抗产生,而是反映控辩双方的各自利益,实现互利双赢的效果。实践中,只要被追诉人接受量刑建议、不出现程序反悔,法庭基本上就会接受。理论上,协商产生的量刑建议应对法庭具有一定约束力,但在当前的制度下,如何体现这种约束力,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二)协商程序的规范要素

1.适用阶段。根据各地试点情况,在诉讼三阶段中,审查起诉阶段通常会进行量刑协商,侦查阶段通常不适用,审判阶段的适用情况不一。由于侦查机关的诉讼职能不涉及量刑,因此对侦查阶段没有必要讨论。在审判阶段,以保留量刑协商空间为宜,在审判阶段进行量刑协商,有利于避免检察机关自行更改量刑建议,从而充分保障被告人认罚的自愿性与明知性。

2.协商场景。检察官、犯罪嫌疑人、律师“三方在场、共同协商”是实现平等和充分协商的客观条件。在律师资源能够保障的地方,可以构建三方平等的交流平台。平台构建有两种形式:圆桌模式和隔离模式。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检察官与律师之间沟通渠道较为通畅。因此,检察机关在通知犯罪嫌疑人来办案场所接受讯问时,最好能同步通知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以便其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办案场所宜采用圆桌形式,各方围坐在一起平等对话,各自发表意见和观点。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用相对隔离模式,选取一些安全性方面有所保障的场所进行会谈,并在司法人员的引导下进行量刑协商工作。对于具有高度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还是应当在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的陪同下,在普通提审场所接受提审。

(三)协商程序的制度要素

1.协商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当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全面推开认罪认罚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仅有利于促进检察官依法公正协商,提高控辩协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而且有利于证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遏制无正当理由的反悔。

2.确定刑量刑建议与说理化机制。确定刑量刑建议有助于提高辩方对协商结果的预期性,进而促进检律协作的有效性。量刑建议越精确,控辩协商就越充分,检律协作就越有效。此外,要对精确的量刑建议进行说理,检察机关要转变办案理念,发挥能动司法积极作用。在协商过程中,应如实记录各参与主体的意见,针对各参与主体所提出的量刑情节说明采纳与否及其理由。落实有效告知与释明义务,让被追诉人切实理解从协商过程中所获得的量刑优惠。

3.量刑程序在庭审中的独立机制。协商性司法需要有充分的制度保障,有必要尽可能保障量刑程序的独立性,并积极发挥人民法院的审查作用。此外,根据《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和第16条,在定罪阶段完成后,可以就量刑展开充分的辩论,陈述量刑建议及理由,出示量刑证据。总体而言,量刑阶段在事实上已经作为认罪认罚案件中的独立程序。下一步,应围绕诉讼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量刑程序的独立性,实现庭审实质化。

4.值班律师阅卷机制。要真正发挥值班律师制度的作用,就需要设置专门机制保障值班律师的阅卷权。虽然实践中可能存在值班律师怠于阅卷的情况,但这不应成为否定值班律师阅卷权的理由。虽然法律上尚未明确值班律师的阅卷权,但刑事诉讼法中有规定,值班律师有权利为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提出辩护意见而获得便利。从某种角度,值班律师的阅卷权也是存在一定法律依据的。实践中,G省部分基层院赋予了值班律师阅卷权,并在实践中取得良好的效果,充分证明了该机制的可行性。

*本文系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认罪认罚控辩协商机制研究——以量刑建议为中心”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课题组负责人:曾晖,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510620]课题组成员:钟琦,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510620]魏志栋,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讲师[519087]易灿榕,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510620]张宇琼,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官助理[510620]梁美桦,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辅助人员[510620]

[1] 据统计,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认罪认罚适用率为89.4%,其中G省检察机关认罪认罚适用率为86.76%,Y市检察机关认罪认罚适用率为85.54%。

[2] 2021年,G省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调整量刑建议8806人,其中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建议调整77人,占0.87%;经检察机关同意重新签署具结书1947人,占22.11%;因被告人或辩护人提出异议而调整0人;因被告人撤回具结书而调整9人,占0.10%,因被告人当庭翻供不认罪而调整12人,占0.14%;因被告人提出异议后法院建议调整162人,占1.84%;检察机关根据案件事实、情节主动作出调整390人,占4.43%,因其他原因调整6209人,占70.5%。

[3] 参见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公力合作模式——量刑协商制度在中国的兴起》,《法治论坛》2019年第4期。

[4] 参见杨立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解与适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年第1期。

[5] 参见高童非:《契约模式抑或家长模式?——认罪认罚何以从宽再反思》,《中国刑事法杂志》2020年第2期。

[6] 参见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问题再探讨》,《环球法律评论》2020年第2期。

[7] 参见朱孝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制度机制的完善》,《中国刑事法杂志》2020年第4期。

[8] 参见卞建林、苗生明等:《确定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建议精準化之方向》,《检察日报》2019年7月29日。

[9] 根据现阶段要求,适用率只需要达到85%。事实上,这个数值依然偏高,实践中较难达到。

[10] 同前注[7]。

猜你喜欢

认罪认罚
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能动作用
刍议检察工作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是否为“翻版”的辩诉交易
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机制研究
认罪认罚的法律保障问题
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理学思考
浅谈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从宽标准
以法经济学为视角的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程序研究
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探讨
刍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