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监督难题要抓好“关键少数”
2022-04-08孙志勇
文_孙志勇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面从严管党治党这柄“利剑”如“干将发硎,有作其芒”。十年来,全面从严治党一个显著特点是:围绕破解监督难题,坚持系统施治、标本兼治、立破结合,由浅入深、由易到难、循序渐进,逐步构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一个阶段一个阶段地推进,一个难题一个难题地破解,既抓住“关键少数”又管好“绝大多数”,根本改变对党员干部的监督长期宽松软的状况,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权力监督制度和执纪执法体系,探索出依靠党的自我革命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成功路径。当前,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已踏上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新征程,新的赶考之路要求各级党组织深入破解监督难题,抓好对“关键少数”的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确保党和国家事业行稳致远。
一、强化党对监督工作的领导,持续破解党的领导弱化、虚化、淡化和边缘化等突出问题,始终把好监督“关键少数”的政治方向
党的十八大前后,大量的例子反复说明一个道理:党的领导弱化、虚化、淡化和边缘化,必然带来监督缺位、虚位、错位和不到位,必然带来“宽松软”、“七个有之”和各类违纪违法等问题。党的领导这个问题解决不好,破解监督难题就根本无从谈起。有人认为,在中国,解决好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问题,只有搞西方多党轮替、三权分立、司法独立、新闻自由那一套才行,靠一党执政、自我净化无法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这种认识是极端错误的。面对自我监督这个世界性难题、国家治理的“哥德巴赫猜想”,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破解开局。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党的领导是我们的最大制度优势。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这一要求不是空洞的、抽象的,要在各方面各环节落实和体现”,“党内监督是全党的任务,第一位的是党委监督”。把党的领导落实和体现到监督各项工作之中,就必须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紧紧抓住党的领导这个“纲”,教育广大党员干部深刻认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必须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必须发扬斗争精神,敢于斗争、善于斗争,校正偏离党的领导的误差偏差。2016年制定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提出,“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这就确立了党中央在我国监督体系中的大脑和中枢地位,确立了党对监督体系建设的统一领导。党的十九大对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作出部署,创新和深化了一系列加强党对监督工作领导的重大举措。比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解决监督缺位和不到位问题。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必须强化在同级组织中的领导地位、监督作用,强化对下级党组织特别是主要领导的监督,把管理和监督寓于实施领导全过程。党委(党组)书记和领导班子成员分负第一责任和“一岗双责”,通过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一级抓一级、层层传导压力,推动所在单位干部监督工作走深走实。比如,推进监督全覆盖,解决监督的盲区问题。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巡视、派驻“两个全覆盖”,到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制定党内监督条例推动党内监督全覆盖;从党的十九大后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国家监察范围,到逐步形成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四个全覆盖”格局;从大力推动“有形覆盖”,再走向“有效覆盖”,填补了从好党员到“阶下囚”、从好的公职人员到“阶下囚”两个方面监督的空白,确保了党和国家权力运行体系内不存在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和“特殊公职人员”,确保了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比如,加强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解决专责监督机关软弱无力问题。通过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实行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监委为主,增强了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发挥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优势,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工作机制,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推动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监督的能力,等等。破解监督难题,就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这些重大改革举措,强化党对监督工作的主导权,始终压紧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责任,消除权力行使监督的空白和盲区,发挥专责监督机关的职责,把“关键少数”置于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二、切实把党内监督同其他监督贯通起来,持续破解监督主体较分散,协同衔接不够畅顺,力量缺少整合等问题,汇聚成对“关键少数”监督的合力
我国监督主体多,监督渠道广,监督手段也不算少,但是仍有些单位和个人出现腐败问题。全面总结监督工作的经验教训,习近平总书记深刻地指出:“对于我们党来说,外部监督是必要的,但从根本上讲,还在于强化自身监督。我们要总结经验教训,创新管理制度,切实强化党内监督。”“对于我们党而言,党内监督是第一位的监督,党内监督有力有效,其他监督才能发挥作用。”党的十八后出台的党内监督条例,确立了6个党内监督主体,即党中央负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之责,党委(党组)负全面监督之责,纪委(监委)负专责监督之责,党的工作部门负职能监督之责,党的基层组织负日常监督之责,党员负民主监督之责。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框架下,明确了8个党外监督,即“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等。目前,“6+8”的监督体系框架已由前期的夯基垒台、立柱架梁,中期的全面推进、积厚成势,进入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新阶段。它解决了监督“关键少数”根本靠什么的问题,那就是发挥党内监督的主导作用,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使“关键少数”切实感到党组织就在身边,感到纪委监委就在身边。破解监督难题,就要抓住各种监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的问题,通过健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发挥审计监督、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健全党内监督与其他监督信息沟通、线索移交、措施配合、成果共享等工作机制,使各种监督更加规范、更加有力、更加有效,有力推动各类监督有效贯通、相互协调,使“关键少数”真正感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强化对“一把手”监督 新华社发 朱慧卿 作
三、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持续破解权力失控、权力滥用、权力寻租等问题,不断压缩“关键少数”任性用权的空间
权力必须有制约和监督,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这是古今中外都已证明的规律。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腐败的本质是权力出轨、越轨,许多腐败问题都与权力配置不科学、使用不规范、监督不到位有关。我们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对权力的监督。”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紧紧围绕权力作文章,用良好的规则保证权力科学配置、正确行使、有效监督,防止权力滥用。比如,深化运用“三分一定”,对权力进行功能性分权、技术性制衡。“三分一定”,即“健全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制度”。所谓“分事行权”,即避免权力过于集中,对权力进行必要的分解,防止一个单位或个人滥用权力。所谓“分岗设权”,即在内部对相应岗位进行分解,不同性质的权力由不同岗位或个人行使,防止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牵制。所谓“分级授权”,即通过授权,明确不同层级、岗位的职责和权限,防止责任缺位和权力越位。所谓“定期轮岗”,即把在原岗位工作一定时限的人员轮换到新岗位上去,做到“流水不腐、户枢不蠹”。过去,负责办案的纪检干部接连“落马”,一条重要教训是纪检监察室集多项权力于“一身”。通过改革,纪检监察机关把问题线索管理权从过去的纪检监察室分离出来,改由案件监督管理室行使;将纪检监察室职能分离为日常监督检查职能和案件审查调查职能,分由两个不同部门承担。案件审查调查部门,不固定联系某一地方和单位,以避免长期接触产生利益瓜葛。同时,案件审理室作为最后一环,充分发挥把关作用,对纪检监察室审查的结论不是简单信任,而是要认真审核、充分监督。贯彻“三分一定”的要求,使纪检监察监督工作各个环节各司其职、相互协调、相互制约,有效防止“灯下黑”。比如,坚持权责透明,推动用权公开,让权力在阳光在运行。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各级党组织要继续围绕授权、用权、制权等环节,合理确定权力归属,划清权力边界,厘清权力清单,明确什么权能用、什么权不能用。通过建立权力运行可查询、可追溯的反馈机制,完善党务、政务、司法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大大压缩“关键少数”权力自由裁量空间,减少“关键少数”各种暗箱操作,始终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实践要求。
四、从严从实开展日常监督,持续破解对“关键少数”如何抓早抓小抓苗头等问题,深化运用“四种形态”政策策略,使监督“关键少数”收到良好的政治、纪法和社会效果
监督工作应从细微入手,体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纪委在过去的实践中有一种倾向,往往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只要领导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就没人管、不追究。长期对小问题视而不见,一处理就只能“算总账”,结果造成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强化党内监督,重在日常、贵在有恒。”“把严的要求贯穿管党治党全过程,日常管理监督立足于早、着眼于小,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触犯纪律立即处理,多积尺寸之功,经常防微杜渐。”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创造性提出和运用“四种形态”,即通过综合运用“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党纪政务轻处分、组织调整”“党纪政务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严重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立案审查、移送司法机关”等手段,对领导机关和党员干部的作风问题和违纪违法行为,一层一层地进行阻截和处理,真正发挥每种形态的建设性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四种形态”如同扁鹊治病一样,运用“望闻问切”,从治“腠理之疾”入手,再治“肌肤之疾”,再治“肠胃之疾”,经过辨证施治、由表及里,预防“病入骨髓”的不治之疾,体现了党一以贯之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四种形态”的提出和运用,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改变了过去纪委热衷于办大案要案,抓“少数”“极少数”,而忽视“常态”“大多数”的做法;做实做细了基层党组织的日常监督之责,转变了党组织不知、不会、不善抓日常监督的状态。实践证明,“四种形态”贯通规、纪、法,连接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现标本兼治,囊括教育警醒、惩戒挽救和惩治震慑功能,是一个环环相扣、严密完整的逻辑体系,是抓好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特别是“关键少数”监督行之有效的好办法。面对当前党员干部队伍的新变化新特点,各级党组织应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纪严于法、执纪执法贯通,深化“四种形态”运用机制,聚焦“关键少数”,强化近距离、常态化、全天候的监督,切实把日常监督的约束作用发挥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