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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在铁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客运规章课程教学中的应用分析

2022-04-07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规章票价损害赔偿

周 平

(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南京 210031)

铁路客运规章课程是高职院校铁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的核心专业课,旨在引导学生准确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及铁路规章制度解决客运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提升服务旅客的能力,帮助学生树立“人民铁路为人民”的服务宗旨。课程主要讲解与铁路旅客运输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涉及《民法典》《铁路法》《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以下简称《客规》)《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铁路旅客运输办事细则》等法律法规,其中《客规》是主要教学内容。铁路客运规章制度比较抽象,解读、学习起来有一定难度,但《民法典》的颁布为解读铁路客运规章提供了更为多样的视角,实际教学中可借助《民法典》的有关规则,准确解读铁路客运规章,帮助学生更好地应用法律法规解决客运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切实提升服务旅客的能力。

一、铁路客运规章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铁路客运规章课程主要面向铁路列车长、列车值班员、列车员、客运员等多个客运关键岗位,解读的规章条文内容抽象、更新快,实际教学中面临着法律条文理解困难、教学内容难以跟上铁路规章制度的更新、教学内容不能很好适应法律法规的变化等问题。

(一)法律条文理解起来相对困难

课程解读的法律法规及铁路内部规章往往比较抽象,理解起来相对困难,如不可抗力、故意、过失、特殊情况、必要时等概念。同时,争议条文内容也缺乏统一的解释规则,其含义难以准确把握,如列供应饮用开水是有偿还是免费?军人优待票价是公布票价还是执行票价?这给教学带来一定难度。

(二)教学内容难以跟上铁路规章制度的更新

随着铁路技术装备、劳动组织方式变革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铁路规章制度亦持续更新。规章类课程内容变化快的问题长期困扰专业课程的教学,如有些内容学生毕业时就过时了、有些内容甚至刚讲完就改了,这给实际教学带来较大困扰。

(三)教学内容不能很好适应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增一些调整合同内容的规则未在教学中体现,如迟延运输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及旅客信息保密等,这些内容虽然在《客规》中没有规定,但却是合同内容的重要条款,也是学生必须学习掌握的。

二、铁路客运规章课程教学应对对策

(一)借助法律解释方法,全面、准确解读客运规章

课程主要内容是解读作为铁路规章的《客规》。《客规》全面规定了承运人与旅客间签订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具体条款内容,即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民法典》对合同条款的解释规则、方法做出的具体规定十分适用于《客规》的解读。

1.借助合同解释规则解读客运规章

合同解释规则就是法学上常用的法律解释方法,即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主观目的解释、客观目的解释、诚信解释。《民法典》第46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即“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因此,法律解释方法应从文义解释开始,结合其他解释方法综合进行,最终确定法律文本的含义。

《客规》条款中有不可抗力、故意、过失等概念,若相关法规中已有明确解释的应按其文义理解。如《民法典》第180条第2款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故意、过失概念《民法典》中没有规定,可借用《刑法》规定,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客规》条款中还有特殊情况、残疾军人票等一些内容不确定的概念,如《客规》第48条中“旅客要求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核收退票费…… 在发站开车前,特殊情况也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退还全部票价”。实际影响旅客未能及时赶上火车的特殊情况很多,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情况有天气突变或交通受阻、其他交通工具晚点、旅客生病等;第二种情况有不可抗力、见义勇为及极端天气变化等。这里,第一种情况旅客是可预见到的,第二种情况是旅客无法预见到或被社会鼓励的,本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从立法目的来看应该是第二种情况,应按文义解释中的限缩解释来理解。在《铁路客运运价规则》第16条第3款:“残疾军人票可享受客票和附加票的优惠,残疾军人票票价按相应客票和附加票票价的50%计算。”此处的票价是指公布票价还是实际执行票价,需进一步解释。为了执行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此处解释要在文义解释的基础上,进行目的性、体系性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给予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革完善高铁动车组旅客票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70号)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无折扣的公布票价。因此,为保证此规定的落实不因市场价格调整受影响,这里“正常票价50%”的票价应为公布票价,而非实际执行的票价。

2.借助格式条款解释方法理解争议条款

《民法典》第498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这是因为格式条款中有争议的内容是格式条款提供者提出的,其应当在拟定格式条款时对此做出明确的、按照通常具有本行业知识的人都能够理解的词语进行表述,如果其表述的词语能够产生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理解,只能认定其故意或者过失地制造了该词语含义的多样性即不确定性。对于对方当事人来讲,由于事先没有参与格式条款的拟定工作,所以只能按照一般的知识来理解该词语,而不可能在订立合同时将该词语理解为其他含义。例如,《铁路法》第13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到旅客运输服务工作,做到文明礼貌、热情周到,保持车站和车厢内的清洁卫生,提供饮用开水,做好列车上的饮食供应工作。”此条的“提供饮用开水”包括有偿提供和免费提供两种情况,曾经发生过一起因旅客列车有偿供应开水而引发的诉讼纠纷案件,后按不利于承运人即按免费提供开水的理解执行。

(二)依据《民法典》蕴涵的法律价值,理解教学内容的“变”与“不变”

为适应社会发展变化,铁路行业会及时修订规章制度,但从规章制度的演变过程中,可以解读出背后蕴藏不变的立法原则、价值及法理。正确处理好铁路规章制度中的“变”与“不变”,可以更好地解决因铁路规章内容修改快带来的教学内容易过时等问题。

1.“变”的是工作方式,“不变”的是法的价值

规章内容的立、改、废大多是铁路行业工作方式的改变带来的,而规章本身的立法价值是不变的。如为了体现合同法的公平原则,《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可根据当时的技术和管理水平设置一些免责条款,但须履行告知义务,否则合同的另一方可主张不成为合同内容。《客规》也依据合同公平原则对有关条款进行立、改、废修订工作。《客规》第15条规定:“持有卧铺票的旅客,在开车1小时以后还不到卧车时,列车长可将该卧铺另行出售。”在当时铁路的卧铺资源十分紧张且管理水平有限的情况下,为了充分利用卧铺资源,铁路行业出台这样的规定是合理的、正当的,而发生相关败诉案例的原因是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之后《铁路旅客运输办事细则》中增加了告知义务。随着铁路运输能力提升,该规范也已取消,否则就不具有正当性了。本条规则的沿革,很好地体现了免责条款设置的正当性、告知的义务及法律后果,为类似条款的解读提供了方法。

2.“变”的是形式,“不变”的是制度本身

规章内容修改,有的只是形式改变,而其本身的制度没有发生变化,如铁路旅客运输合同订立形式的变迁。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形式是书面合同,《客规》第7条第2款规定:“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车票。”但实际上,铁路车票经历了铁路车票(纸质)、铁路车票(纸质)与电子客票、电子客票三个阶段,前两个阶段纸质车票是合同的书面形式,第三阶段电子客票已不具有书面的形式特征,这是否表示合同的形式发生了改变?从合同形式的本质来分析,合同的形式不能随着技术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民法典》第469条第3款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虽然,电子客票不具备合同书面的物理形式特征,但从合同的本质来看,仍符合书面合同的法律特征,因此电子客票视为书面形式。

(三)根据《民法典》新增规则,适当补充完善教学内容

《民法典》的编纂是对我国现行民事法律规范的系统整合,已对不适用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新情况、新问题做出了新规定。因此,有关合同规制方面的新规定必须在教学内容中进行补充。

1.迟延运输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原《合同法》及《客规》明确迟延运输是一种违约行为,规定要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等补救措施,但却对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没有规定。《民法典》第820条规定:“承运人迟延运输造成旅客损失的,在不可归责于承运人外,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课程中应增加迟延运输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内容。

2.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原《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是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旅客要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必须另行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这对旅客极为不便。为便于旅客诉讼请求,《民法典》第99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这一内容也应在课程中补充。

3.附随义务

《民法典》第501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目前,由于采用了旅客实名制购票乘车,铁路企业已掌握了旅客的一些身份信息,应做好旅客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这也是课程教学中应该强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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