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背景下中国法理学的二元发展
2022-04-07王鑫媛
王鑫媛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改革开放40周年。这一特殊的年份引发了中国法学界对法学研究和法治发展几十年历史经验的总结和反思风潮。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理论学科,亦吸引了学界的目光。一时间,关于法理学的发展历史、发展特征、发展困境和未来走向的探讨成为法理学界关注的重点内容。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引发了整个法学界的关注,法理学界亦不例外。民法典作为中国法治实践的阶段性成果,是法治发展历程的必然,是当今国情所需之实然。民法典的制定和颁布是法律制度法典化的开端。在法学理论领域,对其进行透彻研究是法理学转型的关键一环。
一、法理学二元划分理论的背景梳理
(一)法理学发展的时代趋势
从中国法理学发展史来看,当前我国的法理学正处于飞速发展阶段。这一时期,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大强调“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①张文显:《迈向科学化现代化的中国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6期。;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把“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②张文显:《中国法治40年:历程、轨迹和经验》,《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8年第5期。。这些宏观方略作为中国法治实践的导向和时代精神的指引,为新世纪中国法理学发展提供了新的方向。法治学成为该时期法理学发展的核心,对法治实践、法治理论的研究是法理学发展的主要内容,但其发展并非一帆风顺,而是充满了荆棘与坎坷。换言之,以法治学为主要研究内容的法理学受到颇多质疑和责难。
2016年,徐爱国教授发表了题为《论中国法理学的“死亡”》一文,引起了学界的震动。徐爱国教授从法理学教材“内在知识结构方面的冲突”和“内在连贯性的缺失”两方面给中国法理学下了死亡通知单,并且认为法理学过分关注其与政治的紧密联系,从而丧失了该学科的内在知识品性③徐爱国:《论中国法理学的“死亡”》,《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2期。。针对“法理学是否死亡”这一问题,学者们从中国法理学的存在与发展的角度展开了激烈争论。有的学者认为中国法理学自始至终未曾诞生,有的学者认为徐爱国教授所谓的法理学的死亡只是法理学教科书意义上的④《中国法律评论》编辑部邀请了季卫东、陈景辉、舒国滢、桑本谦等七位学者对该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发表了一系列文章。这场论争在法理学界引起了极大的震动。。更有学者在此基础上对中国法理学的发展前景进行了蓝图绘制。凡此种种都表明了学者们对中国法理学未来发展的担忧和思考。2017年张文显教授发表了题为《法理: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法学的共同关注》一文,将中国法理学甚至是中国法学的关注重心转移到“法理”上来,同年提出法理研究的19个议题,并发起了全国性的“法理研究行动计划”,为以“法理”为核心的法理学发展指明了方向。
总体而言,学界关于“法理学向何处去”这一问题的探寻已经确定了基本方向,即法理学以“法理”为核心和主题。“法理”作为法学界的共同关注,是法理学与其他部门法学沟通交流的共同话语。“法理”成为法理学的内在逻辑链接,为法理学的发展难题打开了新的道路。
(二)法理学面临的传统诘难
“法理”作为法理学的逻辑中心,为法理学自身的发展提供了知识体系、理论体系、话语体系和方法论体系的指引,但其是否真能让中国法理学焕发新的生机,还需要时间和实践的检验。法理学的发展史是一段充满反思与批判的历史。在这些反思与批判之中,有一个问题是无法逃避的,也是法理学存在与发展备受质疑之处,更是“法理”成为法理学的中心要面对的难题,即法理学与其他部门法学的关系问题。
目前,关于这一问题的回答主要分为以下类型:等级指导型、等级互促型、平等互促型、单向批判型、开放存疑型①李拥军、侯明明:《法理学二元划分的意义与功用——对法理学与部门法学关系的深层省思》,《学习与探索》2019年第4期。。不论是哪种类型,都隐含着这样一种前提认知:法理学和部门法学之间的关系必定是功能性的,法理学虽然与其他部门法学同为法学二级学科,但其研究对象和思维方式决定了法理学必将指导、促进甚至是弥补部门法学的发展。就是因为这种前提认知的存在,部门法学界对法理学这一学科产生了过高的期待和渴求,而法理学界也将指导法治实践、指导部门法的发展当作自身的责任。当部门法学科的现有体系无法解决实践困难时,当法治实践中产生新问题、新现象时,大家对“法理”的需求急剧增加,此时的法理学仿佛已经超越了其二级学科的性质,变成了解决所有法学问题的“万能钥匙”。
然而法理学并非万能的,其发展亦不是完美的,法理学的发展和法理学的学科性质限定了法理学的功能和意义。学界对此仿佛陷入了这种迷惘当中,即当法理学无法解答实践问题或部门法难题时,法理学“无用论”,甚至是“死亡论”甚嚣尘上。法理学仿佛成了法学发展道路上的“背锅侠”,但凡是其无法给出回应的问题,都归因于其自身发展的问题,而从未去探讨该问题是否属于法理学的研究范围,是否真的是法理学应承担的责任。在这种环境下,法理学界盲目追逐法治热点问题,形成对策性研究风潮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法理学的二元划分理论
面对法理学与其他部门法学的关系纠葛,不论是何种类型的划分方式,似乎都无法较好地解决当前的现实困境。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那么即使法理学形成了以“法理”为中心的新体系,也仍无法摆脱来自其他部门法和法治实践的诘难。
姚建宗教授针对法理学和部门法学这种纠葛不断的现实境况提出了一条新思路,即将法学依据研究旨趣和思维方式的不同,二元划分为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律工程研究②姚建宗:《法学研究及其思维方式的思想变革》,《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1期。。这种划分方式打破了传统的将法学划分为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的学科划分方式,将理论研究和工程研究相分离,以便学者依据自身学术旨趣的不同来进行独立的研究,从而使得理论与实践从关系纷争中挣脱出来,找寻其自身的学术独立性和研究逻辑,突破理论与实践在事实上的合二为一或相互对立现象。
有学者借鉴姚建宗教授的这种划分方法,将法理学进行二元划分,即理论法理学和工程法理学。与两种研究相对应的是两种不同的思维方式,即理论研究思维和工程研究思维。这种划分方法中,理论法理学面向的更多是思想本身,而工程法理学则面向实践②。前者更多地是对法学一般问题、一般理论的思考,后者更多地是对法律制度、法治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进行的实践理论研究。
同时,我们也要意识到,不论是何种面向的研究都是法理学研究,都是以“法理”为主题和核心,从问题出发,运用批判反思的法理思维进行思考的结果。法理思维具有工具性思维的特性,属于法学方法论的范畴。法理思维的解释和分析、推理和思辨、论证和证成、沟通和提炼、反思和批判等功能与意义①《张文显到云南大学法学院做“新时代中国法理”的主题讲座》,http://www.law.ynu.edu.cn/info/1059/2211.htm,2020年10月1日。,都体现了一种方法论的特性。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工程研究,运用的都是法理思维,其区别仅在于运用方式、选取角度的不同所导致的思维侧重点的不同。作为理论研究之思维,法理思维承担的是发现、提炼、论证等功能,因此其应是一种“规律”导向式思维、观察性思维、逻辑论证性思维、价值立场纯化性思维。作为工程探究之思维,法理思维承担的是设计、建构等功能,因此其应当是一种需求导向性思维、创造性思维、价值性思维、系统性思维②姚建宗:《法学研究及其思维方式的思想变革》,《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1期。。
总而言之,法学的二元划分理论从根本上使得法理学摆脱了与部门法学关系纠葛的泥淖。依据学术旨趣与思维方式不同,对法理学研究进行二元划分,更贴合当前以“法理”为中心和主题的法理学和法学研究的发展,有利于转变传统法治实践和部门法学对法理学的诘难,为法理学研究的科学化、公理化、时代化、本土化、实践化、系统化等提供研究方法和思维路径。本文以民法典为分析对象,运用二元划分理论对民法典进行法理脉络梳理,来透析中国法理学以“法理”为中心的二元发展何以实现。
二、法理学二元划分理论在民法典中的体现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③习近平:《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求知》2020年第7期。民法典作为新中国第一部法典,其所具有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是毋庸置疑的。运用法理学二元划分理论对民法典进行法理脉络的梳理,既有利于发现民法典制定的一般性特征,又有利于凸显民法典所反映的时代精神和实践特性。
(一)民法典制定中体现的理论法理
民法典的制定不是突然的选择,亦不是偶然的决定。民法典是中国法治发展的现实必要,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求表达。民法典的制定和颁布是符合中国法治实践和法律制度发展规律的阶段性成果。因此,民法典制定本身就是中国法制(制度)和法治(治理)发展逻辑的法理表达。从理论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法典化的制定形式和特征是民法典制定的法理逻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其遵循的法理价值逻辑和原则逻辑。
1.民法典制定的法理逻辑
民法典制定过程中遵循的法理逻辑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民法典作为一部法典,遵循了法典所具有的一般性特征,符合一般法典的制定逻辑;另一方面,民法典的制定和颁布符合中国法治实践逻辑,是法律制度发展的阶段性成果。
法典化是所有法典都具有的一般性特征。法典是系统化、综合化的法律体,是对一些零散的判例或法律进行编辑、安排和系统化的过程,通过这些活动使一些法律形成一个有序的法典。法典与法律汇编的区别就在于其法典内在价值体系和外在规则体系的统一,因而,体系化就是法典最本质的特征。法典的体系化特征包括形式和内容的一致性、逻辑上的自足性和内容上的全面性。形式的一致性主要针对的是外在规则体系。规则体系是概念到规则再到制度的层层上升的逻辑关系结合体。规则体系的一致性即要求概念、规则和制度之间不存在冲突和矛盾,形成和谐统一的整体性关系。内在的一致性指的是法典的价值体系,也是法典存在的精神意义和合理性基础,即要求法典所包含的各项基本价值之间的和谐统一。逻辑上的自足性是规则体系本身所具有的要求。规则体系作为人类活动的指南和法官裁判的依据,其本身就需要严密的逻辑自足性。不论是概念之间、规则之间还是各种法律制度之间,都需要严谨的逻辑作为体系建构的连接①王利明:《民法法典化与法律汇编之异同》,《社会科学家》2019年第11期。。内容全面性则是法典作为典章所需具备的特征,是指将同一领域同一性质的法律规范按照内在一致的逻辑和制度结构整合起来,覆盖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为主要社会关系活动提供基本法律规则②王利明、易军:《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民法》,《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6期。。因此,从法典化的一般性特征来看,法典化的发展是国家法制体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法律制度化、体系化的蜕变。
我国之所以制定民法典,是因为历史发展阶段的要求。对于西方法典国家来说,一个国家的立法史开始于法典的颁布,或者说是从法典颁布时起变得清晰的。法典是一场统一化进程的起点③纳塔利诺·伊尔蒂、董能:《民法典的理念》,《交大法学》2017年第1期。。而对于我国来说,虽没有西方意义上法典的传统,民法典的制定也并不是立法史的开端,但却是立法史的里程碑,标志着中国法律体系研究的制度化、体系化进入了新的阶段。改革开放40年,法学发展70年,我国的国情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基础的积累和法制体系的发展都呼唤着法典的到来。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进入了发展的新时期新阶段,人民对于美好生活的需求推动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的精神指明了制度建设作为实践解决方案的具体方向。制度以规则为基础,制度之治就是规则之治,因此国家治理现代化要在法治轨道上进行。治理现代化必须以法制体系为依托。虽然2011年我国宣布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法律体系的形成并不意味着法律发展的终止,而是法律发展的基础。社会变迁过程中,伴随着大量实践问题的产生、新兴科技的发展和进步,社会问题愈加复杂化、多样化,对现有法律体系和制度造成冲击的同时也提出了新的问题和要求。法典作为法律体系的基础,为法律体系的建构、概念和术语的确立、话语体系的形成、制度安排和规则设计等提供了基础性指引,从而促进了法律体系的制度化和价值体系的完善①王利明:《民法典编纂与中国民法学体系的发展》,《社会科学文摘》2019年第7期。。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市民生活的基本准则、法官裁判的基本依据②王利明:《民法典: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保障》,《中外法学》2020年第4期。。因此,民事法律的法典化是当今我国法律体系发展的必然环节,是法治建设的里程碑,是我国社会实践的历史必然。
2.民法典蕴含的法理价值
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对人的尊严和权利进行捍卫的法典。“以人民为中心”是民法典遵循的根本原则,是民法典的价值依归。“以人民为中心”既包含了对以人为中心的西方话语体系的学习和借鉴,又包括了对以民为核心概念的中国传统话语体系的继承和发扬③陈毅:《“以人民为中心”来建构中国话语权:澄清误区与内在逻辑》,《学术交流》2019年第3期。。以人为核心的话语体系,是中西方共享的话语概念。此处的“以人为核心”,是对马克思主义“人”的理论的发展。一方面它重视个人的尊严和权利保护,强调人既是手段也是目的,实现人的解放,追求共产主义是我们的奋斗理想;另一方面它又强调对人“类”的关注和研究,包括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等整体性关系的处理。
一方面,以民为中心的传统思想包含着“民为邦本”“民贵君轻”的民主思想,为中国传统政治提供了合法性基础和文化情感基础。另一方面,其也是民本现代化的一种体现,即“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④张文显:《中国民法典的历史方位和时代精神》,《经贸法律评论》2018年第1期。。从民法典遵循的价值逻辑来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民法典中表现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价值体系的融合和弘扬。
“核心价值观是一个社会处于主导和支配地位、引领社会价值走向的价值观。”⑤李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的理论意蕴》,《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价值体系表达,体现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本质规定性。在我国,其表现为个人、社会、国家三个层次的价值承诺。其中,个人是所有组织形态最基本的组成单位,是社会和国家存在的根基,因此人的价值是首要和根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核心依然是“以人民为中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国家和社会的行为要求。
在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关系的复杂化造成了价值观念的多元化,单一的社会规范体系无法解决日新月异的社会问题,更不必提价值问题。因此,发挥法律的教育与引导功能,以法的原则共识强化道德认同,才能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地生根①张文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中国人大》2019年第19期。。民法典作为中国第一部法典,是中国法律体系进一步发展的第一步,也是关键一步。其作为社会化的事物,必然受时代精神和主流意识形态的影响,在实践过程中也必然对主流价值观念起到反向促进和培养作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写入民法典,作为民法典的价值准则和观念指引,是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对主流价值观的整体性、体系性的体现,凸显了中国民法典的中国特色、时代精神、民族精神,使得民法典不仅是一个法律体系,更是一个思想价值体系。与之相对应,民法典在法制体系中的基础地位,使得其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社会价值观念的发展具有引导和锤炼功能,通过实践锤炼了其所蕴含的时代精神和价值观念,从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和落实。
(二)民法典制定中体现的工程法理
民法典是一部“权利法典”,列举了人类从摇篮到坟墓整个生命周期的权利清单。民法典从私权领域为权利斗争提供了依据和武器,将“以人民为中心”的核心价值转化为实践动力。民法典是一部“治理法典”,包含了市民社会的各个方面和各类情形,为国家治理提供了制度支撑和法律依托。从工程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民法典对人权制度的完善,尤其是对新兴权利的关注以及对治理制度的完善,是其对法治实践的法理回应。
1.民法典对人权制度的完善
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原则,在制度建构中体现为坚持以权利为本位,在民法典中就表现为对人权的尊重。我国民法典最具争议的部分,亦是最具创新性的部分就在于人格权独立成编。对人格权进行保护和规制既符合历史发展的潮流,又满足现实国情所需要。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国家人权制度进一步完善的体现。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法学发展处于照搬西方研究时期。国家与法的理论研究远远强于对人与权利的关注。随着“文化大革命”等一系列违背法治的活动的展开,宪法被束之高阁,人权被无情践踏,我国的人权事业陷入绝境。这些经历给未来的法治发展带来了深刻的教训和深远的影响。改革开放的到来,思想解放运动的展开,使得理论界和学术界迎来了复兴的希望,人权事业的发展也迎来了曙光。1988年召开的“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奠定了权利本位论的中心地位,人权事业的发展步入正轨。党的十九大提出,我国新时期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就是对美好法治生活的需要,就是对各项人权事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因此,加强人权制度建设和理论研究是进一步提升人民生活水平,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民法典作为人民社会活动的依据,作为法律体系建设的基础,突出对人权的关注,完善人权的相关规范就成为其推动中国法律制度建设和治理建设的关键。
以个人信息保护为例。近年来,随着智能科技的发展,个人信息泄露情况愈发严重。如2020年11月3日“万豪因泄露3亿客人信息被罚1.6亿”的新闻成为微博热搜;2020年11月20日“多家快递公司纷纷回应用户信息泄露”的新闻再次登上热搜;2020年11月24日,演员陈乔恩发微博称“手机号码遭商家泄露”。种种新闻都表明,个人信息保护具有现实必要性和紧迫性。其实,针对技术带来的风险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已经触动到了学者们敏锐的神经。“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受到各界关注。当事人郭兵是一名法政学院副教授,其凭借其敏锐的思维感受到了动物世界采集人脸信息行为背后存在的技术应用边界问题,并希望通过该案来推动各界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达成最低共识①毛亚楠:《人脸识别第一案:告的是什么》,《方圆》2019年第24期。。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制主要是分散性的②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标准指南有《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并且未明确个人信息的权利地位,经常与隐私权混淆使用。民法典出台后,第110条原则性地规定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第1034—1039条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具体规定。这六条规定包括概念界定、主要遵循原则、免责条款、信息主体的权利界定、信息处理者的义务概括和保密条款等③民法典第1035条确定了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民法典第1037条确定了自然人有查阅和复制其个人信息的权利、提出异议和请求改正的权利、请求删除的权利。民法典第1038条确定了信息处理者有保障信息安全的义务,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和丢失时,有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等。。这六条规定是民事领域规制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条款和立法宗旨,其所具有的立法意义和地位是毋庸置疑的。此外,民法典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并列规定,并且在“民事权利”章中将个人信息保护单独提出,表明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是独立的两个概念,二者虽有范围交涉,但应区别对待,虽然个人信息保护未被确权,但对其利益进行保护已被确立。这在一定程度上为解决学界争论的个人信息保护确权以及明确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关系指出方向。
民法典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体现了智能社会背景下,科技互联的发展与大数据的运用所带来的对个人人身侵害的风险已经受到民事基本法的重视,成为民事法律领域的基本关注对象;同时,体现了民法典的与时俱进特征,尤其是对数字人权的关注,对新兴权利的重视,为私法领域对人权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病是由传染性囊病病毒引起的一种急性接触性传染病,可通过消化道、呼吸道黏膜感染,是养鸡业生产中最常见、威胁最大的传染病之一。法氏囊病病毒破坏中枢免疫器官法氏囊中的淋巴细胞,造成机体的免疫抑制和免疫失败,使鸡群对其他病原体的易感性增加,导致鸡群发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2.民法典对治理制度的完善
民法典是治理现代化新里程的开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心放在制度建设中,通过13个领域的制度建设部署来为社会主要矛盾的解决提供实践方案。而民法典的制定和颁布是中国治理现代化进程的重要一步,可以说是法典化时代治理现代化的开端。
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特征是主体参与的广泛性,主体之间不同于传统管理的权力集中和层级关系,是一种交互性、网状、无等级的合作模式。这种合作模式要求主体之间能够平等沟通,实现共商共赢。换言之,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模式,其本质是一种“合同式治理”①石佳友:《治理体系的完善与民法典的时代精神》,《法学研究》2016年第1期。。在治理实践过程中,其核心要点在于对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平等沟通权利的保障。
从自然人角度来看,民法典第15—21条对自然人的重要生命节点进行了规定,从年龄方面为其从事社会活动预设了法律资格。民法典第26—39条通过监护制度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社会弱势群体进行主体资格认定,不仅维护了社会公平,更为治理的实现提供了制度标准。
组织是参与式治理的重要力量,是我国治理现代化急需推动发展的领域。民法典第76—108条对组织进行分类规定,即“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非组织法人”,构建了一种更为包容、开放、具有解释力的新型组织体系②黄文艺:《民法典与社会治理现代化》,《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年第5期。。其中,第86条规定了营利法人应承担社会责任,主要是指参与治理的责任,即通过工会等制度实现内部治理,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秩序。第88条明确了非营利法人的公共属性,即主要提供公共服务,体现了其社会参与职能。第96条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纳入特别法人,第101条确定了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法人资格,有助于基层自治组织的功能发挥,有利于实现基层治理的定纷止争,保障基层主体的集体利益。
民法典将传统家庭文化与“再家庭化”的时代趋势相结合,创新性地强调了家庭的民事主体地位③王歌雅:《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价值阐释与制度修为》,《东方法学》2020年第4期。。第1043条规定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并原则性地规定了亲属关系间的和睦性、稳定性,强化了家庭对人身关系的纽带作用。民法典通过对夫妻关系、子女关系、近亲属关系等进行规定,实现了个人与家庭之间的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的平衡。对于治理而言,其有利于家庭内部人员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的关系的治理,从而形成完善的家庭治理结构体。
民法典体系性地从自然人、组织、家庭三个方面对国家治理的参与主体进行规定,形成了层次丰富、结构完善的民事主体制度,为治理共同体的建构提供了制度支持和合法性依据支撑。在构建现代化的治理制度时,多元主体参与是共建共治的前提。民法典对主体制度的建构为社会自治提供了制度依据和动力源泉,降低了治理成本,提高了治理成效。
综上所述,从理论法理学的视角可以看出,民法典是一部“以人民为中心”的权利法典,其从制定逻辑到价值内核都反映了以人为目的的法理价值追求。从工程法理学的视角可以看出,民法典是一部与时俱进、反映中国法治实践进程的法典。不论是将其放在国家治理的宏观背景下进行法理逻辑梳理,还是从其具体条文和精神内核上找寻法理价值归依,都能看出其所蕴含的巨大“法理”资源。以民法典为研究对象,对其进行法理梳理,体现的不仅是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片面关系问题,更是法理学自身反思和发展的重要过程展现。
三、民法典对法理学二元划分理论的发展启示
(一)民法典反映的法理学二元发展面临的问题
1.民法典反映的理论法理学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是未厘清理论法理学的研究范围。从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之间的总体关系来看,部门法学对法理学具有现实期待、功用期待,希望法理学具有实践指导性,将法理学看作理论方法的归宿。这种想法并无对错,只是未对法理学研究范畴进行界定和区分。根据中国学者的考察,中国法理学有一种“实践性”的已然转向和未来面向,但这应限定在工程法理学的范围内①李拥军、侯明明:《法理学二元划分的意义与功用——对法理学与部门法学关系的深层省思》,《学习与探索》2019年第4期。。理论法理学针对的是法学一般问题的研究,无论时代如何推进,对本质问题的理论探索也从未改变。法学界对法理学研究工作的“苛刻”态度,挤压了法学纯粹理论研究者的生存空间。任何理论研究都要被追问“有无现实意义”,就连研究古代先圣的法律思想也须例行公事似的强加上几句“对今天的法制建设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之类套话的学科,是永远不会造就出“法学大师”的②尹伊君:《法学研究与法学家的文化品位》,《法学》1993年第11期。。因此,区分理论法理学和工程法理学,强调理论法理学自身的独立性,是法理学发展的现实所需。
二是未形成共识性的法理话语体系。仍以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为例。民法典第1034条将个人信息的概念进行界定,其与《网络安全法》相类似,都采用的是“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而2020年公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却采用“已识别或可识别且与自然人有关的各类信息”的定义方式。从“识别”的路径,转变为“识别+关联”的路径,这无疑扩大了个人信息的范围。民法典作为民事领域的基本法,要注重与其他各类单行法律的衔接问题,不仅要与之前的法律进行衔接,还要为以后的法律制定留下空间和余地。有关“个人信息”的概念或许只是一个小问题,但其反映的却是法律制度体系共享概念的缺失,其背后隐含的是共识性的法理话语体系未真正建立。
概念是感性认知上升为理性认知的社会发展需求的必然,是体系、理论、范畴的基础。每一个概念都是一个节点,概念的集合形成概念体系,概念之间的目的整体性、逻辑一致性、关系交互性使得概念上升为理论体系,从而为制度的形成提供基础和前提。我国现阶段已经基本建立了中国特色法学学术体系、理论体系和教育体系,但我们仍然无法与国际学术界做到交互性的学术共享,仍然处于后发跟随的状态。因此,运用汉语构建中国法学概念、形成中国话语体系、营造中国话语氛围就成为法学理论研究的重要工作。
2.民法典反映的工程法理学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是体系性、法典化的制度建构不成熟。以法人的分类问题为例(民法典第76—101条)。民法典将法人分为三类,仅从概念来看,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是相互对应的概念,二者包含了所有的法人范围。民法典在此基础上设定特别法人缺乏统一的判断标准,三个概念无法形成逻辑严密的体系。这所反映的是民法典关于法人的分类标准不科学、不统一、不明确,未能真正实现分类的目的,也为其实际适用埋下隐患。柳经纬教授还曾指出,民法典总则编、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均规定人格权,内容多有交叉重复,且许多内容可能已经超出了民法调整范围①柳经纬:《民法典编纂的体系性困境及出路》,《甘肃社会科学》2018年第2期。。李建华教授针对民法典的编纂也曾提到,关于知识产权和商法的内容,我国的基础理论研究还不到位②李建华:《权利本位下的民法典形式结构》,《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8期。。
民法典的颁布并不单纯是一部法典的颁布,其标志着我国法律制度体系化的进一步完善。民法典作为民事法律的根基,是民事法律制度的母法和根本法,是一切民事法律制度的核心。因此,民法典与其他法律规范形成的是一种关系体系。放眼整个法律制度体系,这就要求法典自身具有完备性和逻辑性,以及以法典为基础的法律制度体系具有一致性。
二是工程法理学方法论还有待完善。李建华教授运用拉伦茨的体系方法理论对民法典的体系建构进行了分析。按照拉伦茨的方法论,建构方法主要有抽象概念方法、功能概念方法、类型模块方法、法律原则方法等。抽象概念方法主要运用的是形式逻辑思维,功能概念方法主要运用的是目的取向思维,类型模块方法主要运用的是整体形象思维,法律原则方法主要运用的是价值主导思维。李建华教授指出,目前我国民法典运用的多为抽象概念方法,缺乏对功能概念方法和类型模块方法的运用②。
从民法典关于权利的规定来看,民法典第4—9条规定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原则。民法典第109—129条对民事权利进行了列举式规定。从形式来看,民法典对民事权利和其运用原则进行了详尽规定,但其所运用的仍是抽象概念方法,仅对权利进行了列举,而未对其进行功能性分类和类型体系的建构。这就导致总则与各分编的链接比较生硬,容易出现体系封闭和僵化,无法解决权利价值排序问题,且无法为权利的未来发展预留空间②熊治东:《马克思人民主体思想及其当代价值——兼论习近平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马克思主义之源》,《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由此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法典化立法技术还有待提高,关于方法论的运用还需要进一步深化。
(二)法理学二元划分理论体系的发展方向
1.加强以“法理”为中心议题的理论法理学研究
由上文探讨可知,“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这一问题出现的原因是前提性概念共识未形成。以“法理”作为理论的核心和主线,无疑是一条明确的道路。之所以将其作为理论法理学的中心议题,也是因为这部分的理论研究是基础性、一般性、整体性、本质性的理论研究,是中国话语模式下的法的一般理论的研究。结合当前学界的研究现状来看,可行性的研究方向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是从传统文化中挖掘法理的宝藏。如徐显明教授强调“天”这一概念中蕴含的法理价值,严存生教授强调“道”的概念,黄文艺教授指出从民族传统挖掘法理,陈翠玉教授提出从中国古典文献中寻找法理等①苗炎:《探寻法理概念,凝聚法理共识——“法理的概念”学术研讨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第十次例会述评》,《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4期。。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就蕴含着许多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精华。亲属范围、夫妻共同财产责任制等相关规定都是与中国传统道德文化思想息息相关的。民法典对中国传统法学资源的汲取就是对法理发展路径的实践证明。
二是加强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研究。民法典的人格权编可以说是新时期人权研究的里程碑。“以人民为中心”是民法典的核心要义,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民法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规则体系之间的矛盾是民法典的目的与要求。凡此种种的理论根基在于历史唯物主义的人民主体论,在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人民性。马克思主义人民主体思想包含了人的自然生命和社会生命的双重确证,即个体的人与社会的人之间的矛盾发展关系。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本质就是强调人的自由和解放②。因此,加强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研究符合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需要,符合中国法治实践的需要。黄文艺教授在接受专访中对未来30年中国法学的发展前景进行判断时提到,对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依规治党问题的研究,将成为中国法学最具成长性的领域③王广禄:《中国法学70年回眸与前景展望——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文艺》,《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10月29日,01版。。舒国滢教授也曾强调过,对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继承和发展是当代法理学研究不能回避的问题④舒国滢:《新中国法理学七十年:变化与成长》,《现代法学》2019年第5期。。
2.加强法治实践问题引导下的工程法理学研究
在加强理论法理学研究的同时,法理学还要面对现实问题,即加强法治实践问题引导下的工程法理学研究。与理论法理学不同,工程法理学具有一种现实应用的使命感。它以实践问题和现实需要为出发点,提供解决问题的工程图纸,关注对法治实践的合理性、正当性和可行性的论证。但其又与部门法不同,其更具有反思性,更注重对社会现象和问题背后的本质、规律、思想等进行反思,其研究的仍是一般性的问题,而不是具体问题。从目前学界的研究旨趣来看,中国当下的法理学研究逐步呈现出一种细腻化、中国化、实证化与微观化的取向①李拥军、侯明明:《法理学二元划分的意义与功用——对法理学与部门法学关系的深层省思》,《学习与探索》2019年第4期。。以民法典为切入点,当今我国工程法理学的发展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加强以法典化为基础的法律制度体系的建构和完善。法典本身只是法律制度的基础,以此为核心建构体系化的法律制度才是我们的目的和要求。法典的体系化特征包括形式的一致性、内在的一致性、逻辑上的自足性和内容上的全面性,法律制度的体系化亦具有相关要求。法律制度体系不仅是规范体系,更是价值体系;不仅指引人的行为,更引领社会的思想风潮。法律制度的体系化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根基和框架,亦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前进轨道。因此,工程法理学的研究要加强以法典化为基础的法制体系的建构和完善,关注制度基础理论的研究、注重制度价值的分析,回应如何实现、怎样实现法律制度体系化建构的实践问题。
二是加强以工程思维为主的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正如姚建宗教授所说,“法律工程之研究思维立足于真实的人的生活,充分考量人的生活目的,以一定的法律价值、社会价值和政治立场为路径控制根据,以达到理想的法律生活境界为指向,通过运用法学中的法律理论研究成果即有关法律的‘规律’或‘道理’,综合运用其他各种人文社会科学的思想理论资源、一系列相关的社会因素和条件所构成的历史与现实材料,以实际的社会效用与法律效果为指标,思考、设计和建构理想的法律制度框架及其实践运行机制的思想操作活动”②姚建宗:《法学研究及其思维方式的思想变革》,《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1期。。因此,加强法治问题引导下的工程法理学研究,就必须提升相应的工程思维引导下的方法论的研究。
四、余 论
民法典从形式到内容都是以中国的国情为问题指向,以中国传统文化为情理依托,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精神导向,以马克思主义法学为学理基础,是一部经过反复斟酌出台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典。从理论功用来看,民法典的制定过程反映了中国法治发展的规律性特征,民法典对传统文化的吸收和对时代精神的融合使其蕴含了丰富的法理价值资源。从实践功用来看,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人民的“权利宝典”,为国家的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法律制度基础。民法典作为一部法典,是我国法治发展的里程碑,其所具有的一般性、基础性、全面性、体系性是我国现代化制度建设所亟需的,所以说,民法典是国家治理的良法重器,是实现善治的前提和根基。法理学二元划分理论作为解决法理学与部门法学关系纷争的方法,运用其对民法典进行梳理,不仅从理论法理学和工程法理学两个方面收获了巨大法理资源,更是厘清了现阶段该理论所存在的问题,并以民法典为引,找到了法理学二元发展的新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