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中国之治的唯物辩证法视野
2022-04-07池忠军沈立里
池忠军,沈立里
近来,解码“中国之治”成为学术热点。大体而言,有的从衰世、乱世、治世的“时序”来理解当代中国的安定有序,有的与西方乱象比较而言说,有的在目的的“盛世”愿景、工具的治理方式、志气的精神、智慧的方法等方面构建多维解释框架。这些解释有一种共同的论域,即中国之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显著优势的简语,而中国之治既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简称,也是中国之制由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体现,这是正确的,但对其形成和发展的逻辑作出“中国之制到中国之治”和“中国之治到中国之制”的线性的机械性因果律解释,而且视二者之间为无主体式的历史变换,都是有局限的。本文认为,中国之制是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总称,中国之治是“党领导人民”的主体型构,正确处理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辩证关系的过程和结果,这两对关系也是推进中国之治的总体性规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虽然有紧密联系,但又不是一码事,不是国家治理体系越完善,国家治理能力自然而然就越强”①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第28页。。正是因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具有相对独立性,我们才将其作为辩证关系来处理。同样,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体系也不是天然地表现为辩证关系。虽然这两对关系具有自在的矛盾,但能够将其上升为国家治理问题的理论自觉,是中国共产党人掌握和运用唯物辩证法的结晶。唯物辩证法认为,原因与结果的相互包含、相互渗透、相互作用是事物发展的内在联系形式。中国之治与中国之制既不是一回事,也不是相互外在,而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构成历史性的原因和结果的辩证统一。中国之治与中国之制辩证关系的运行态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党领导人民”的主体始终发挥着运用唯物辩证法的智慧,使制度优势内化于制度创设及其自我完善,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并体现出来。立足于这样的基本认识,挖潜主体如何运用唯物辩证法,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实践中创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此基础上创建了国家治理理论,即构建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体系、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两对相互联系的辩证关系;依据国家治理理论,将制度优势向制度效能转化等,依然对治理主体提出运用唯物辩证法的能力要求:这三个方面构成中国之治的唯物辩证法的解释途径。
一、治理制度的历史辩证法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科学制度体系,我国国家治理一切工作和活动都依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展开,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②《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年,第1-2页。。这就在认识论上确立了“中国之治”既是“中国之制”历史发展的结果,又是其现实的起点和未来指向的理论逻辑。在历史的实践的逻辑上反思中国之制的形成,体现为党领导人民运用唯物辩证法创建和治理社会主义国家所取得的巨大成就,而“坚持和完善中国社会主义制度”是总体要求。“中国社会主义制度”这一概念包括从社会主义制度基本建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成的过程。我们把这一过程的国家治理称为治理制度的实践活动,以此彰显主体自觉运用马克思的历史辩证法并创造性发展历史辩证法治理制度的智慧。
中国共产党人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认识论,把科学社会主义一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创建符合国情的社会主义制度,在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逐渐形成了社会主义自身演进的历史辩证法的认识论。具有承上启下重大历史意义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作出一个重大判断——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还处于初级的阶段”,并在这一基础上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制度自身完善的认识论:“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由比较不完善到比较完善,必然要经历一个长久的过程。这就要求我们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前提下,努力改革那些不适应生产力发展需要和人民利益的具体制度……随着我们事业的发展,社会主义的巨大优越性必将越来越充分地显示出来。”①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两个历史问题的决议及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对历史的回顾(简明注释本)》,北京:中央党史出版社,2013年,第116页。这一论断,蕴含社会主义制度自身完善的“自我革命”的历史指向性——经过若干阶段的发展达到共产主义社会形态。邓小平拒绝把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改革视为改良,而用一场深刻的革命来阐明,这是以生产力发展的质和量、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的彰显为标准的。习近平总书记把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视为“党领导人民进行伟大社会革命的继续”②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3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20年版,第69-70页。。社会革命是社会形态属性的,而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历史性变革的阶段性不仅坚持社会主义性质不变,而且不断提升其质性是社会革命的规范性要求。这种在社会主义社会形态历史发展中不断提升社会主义制度质性的自我革命,视为自我确定性、自我否定性和自我超越性③何毅亭:《论中国共产党的自我革命》,《学习时报》2017年7月24日,01版。,是马克思主义历史辩证法思想的重要体现。
自我确定性是对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价值确认。这是建立在科学社会主义一般原则中国化的理论自觉性、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制度建构的自信性以及基于经验的巨大成就基础上的。自我否定性,是对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还未完全实现和制度自身不完善的自觉认知,自觉坚持和完善制度使其优越性更加彰显是其目的性,这只有深受唯物辩证法滋养的主体,深刻理解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关系才有可能做到;自我超越性,是在前两点的基础上否决盲从、附庸型发展,独立自主发挥制度优势实现飞跃性发展的能力。这是“中国之制”历史演进的基本逻辑,也是党领导人民治理社会主义制度的辩证发展逻辑,集中体现了自我确定性、自我否定性、自我超越性的有机统一。确定这样的认知逻辑,必须在认识论上理解“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历史逻辑,否则就会出现隔断二者之间关系的扭曲解释,而所谓“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的历史辩证法也就不存在了。
“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概念是在《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出现的,其确证了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前提下”来“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的路径。何为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学术界大体有三种观点:其一,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等同于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所确立的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确立①肖贵清:《论“中国之制”的话语生成》,《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2021年第4期。;其二,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贯穿于社会主义制度基本建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和完善的始终,并将其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形态概念使用②秦宣、刘勇:《社会主义制度相关范畴考辨》,《人民论坛》2010年第11期。,这是一些科学社会主义学者的基本观点;其三,认为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没有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概念,这一概念是对苏联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认可③何伟:《突破对斯大林的“两个凡是”》,《探索》2009年第4期。,尽管这种观点受到批判,但其对割裂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身演进的历史逻辑的影响并未消除。就第三种观点来看,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指出,“中国社会主义道路与苏联不完全一样,一开始就有区别,中国建国以来就有自己的特点……但是,我们有些经济制度,特别是企业的管理、企业的组织这些方面,受苏联影响比较大”④《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35页。。这就是说,中国的政治制度设计与苏联是不同的,但经济制度并没有完全超出其局限性。在社会主义制度自身完善的过程中创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性就在于此。如以公有制为主体是不变的规定性,旨在解决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相结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构成制度自身完善的主要任务。在社会主义制度创建之初,毛泽东就提出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第二次结合,探索具有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其中包括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的要求,但改革开放前这一任务并没有完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不仅承接了这一历史任务,而且在创新社会主义建设认识论基础上创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学界对两个历史阶段的连续性,在中国道路论上用广义的中国特色来加以确认⑤韩庆祥:《论中国道路及其本源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20年第2期。。由此,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可以指认为广义的中国特色,狭义的中国特色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理解两者关系需要对前述第一、二种观点加以厘清。
马克思恩格斯对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虽然没有直接定义,但却从生产资料公有制维度规定了社会主义的根本性质。恩格斯在指出社会主义是不断改革的社会的同时,阐明了它与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区别在于“实行全部生产资料公有制(先是国家的)基础上组织生产”⑥《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88页。,这是认为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就是经济关系的公有制,或称为经济基础等观点的主要理论依据。关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等同于社会主义社会形态的观点主要来自列宁的论述,可以“把各国制度概括为社会形态这个基本概念”①《列宁专题文集·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61页。。这是列宁在回答一些人认为资本主义制度有变化,可以不通过社会革命就能实现社会主义目标的主观社会主义谬论时的观点,即强调把马克思从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分析出来的起决定作用的生产关系的方法用于分析各国社会制度的性质,就能在经济社会形态上客观地判断某个国家制度性质的重要论断。一部分学者依据列宁把落后国家的社会主义称为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低级阶段,特别是依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长期实践,确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形态是通过若干历史阶段的自我提升走向共产主义社会的独特社会主义社会形态。据此,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概念是对应于共产主义社会形态的特殊制度形式,同时也是衡量这一社会制度是否是社会主义的一个标尺。这也可以从“基本”的一般含义来理解。词典上的“基本”含义,作为名词是根本的意思,作为副词是大体之义,作为形容词有根本的、主要的两种释义②《现代汉语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第603页。。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基本”是形容词,即根本和主要之义。基于此,社会主义制度基本建立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具有等同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内含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表明了社会主义性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内在于社会主义制度基本建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成的历史逻辑,前后是不可能隔断的。
社会主义制度基本建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形成贯穿着提升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逻辑主线。“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所指是何?这一问题多有论及,但从总体上看,有四个基本维度:一是在人类社会历史规律上凸显以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和大力发展生产力为人的发展服务的制度先进性。制度的先进性是制度优越性的根本保证。二是在与资本主义制度比较上凸显人民发展性。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③《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64页。。这一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规定性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以公有制为主体是必须坚持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人民性的实质性体现。一如毛泽东所说,虽然资本主义也能发展生产力,但这是痛苦的,只有实行集体经济,农民才能走上“共同富裕”道路④《毛泽东文集》第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99页。。三是领导主体的自我革命性和人民的自我革命性构成制度自我完善的主体力量。四是围绕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社会事务治理发挥其主体作用,进而实现制度的自我完善,以不断提升制度优势。制度的先进性、人民性、自我革命性、优势性四者不可分割:一方面,制度优势是治理绩效的体现,它必然以制度的先进性、人民性和主体自我革命性为前提;另一方面,因不断提升治理优势的主观追求,也必然要求以主体的自我革命性为支撑,而不断打牢制度的先进性和优越性的客观基础。这两个方面辩证统一于自我确定性、自我否定性、自我超越性的改革实践,使中国之制的优势彰显于世界。但这并不意味着制度治理的结束,习近平总书记用两阶段论深刻阐明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的历史进程:“我国社会主义实践的前半程已经走过了,前半程我们的主要历史任务是建立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并在这个基础上进行改革,现在已经有了很好的基础。后半程,我们的主要历史任务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①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第6-7页。而这一历史任务就是通过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路径来实现的。
从总体来看,围绕社会主义之制度优越性进行制度治理的问题,始终贯穿于社会制度自身完善的历史过程。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更加彰显和更加提升为主线,以制度的自我确证性、自我否定性、自我超越性构成自觉治理制度的历史辩证法,这是中国之制形成和发展的基本逻辑。
二、国家治理理论的辩证法
中国之制的历史辩证法是总体的、宏观的,再进一步深入其中,我们会得到治理制度和依制度治理的辩证关系的认识深化。主体创设制度、完善制度,这是将制度作为客体来建构的;以制度规范主体,主体既在制度规范内活动又依据实际需要完善制度本身,这是客体主体化的实现形式:两个方面的相互作用是国家治理理论形成的实践逻辑。治理国家概念是在治理制度的实践过程中出现的,与国家治理概念并没有实质的区别。但是,在治理制度实践中认识到构建制度与治理的辩证关系就具有重大的认识论价值。在对治理制度和依制度治理实践认知基础上,在国家制度、国家治理体系、国家治理能力三个概念中构建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体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两对辩证关系,可望使中国之治得到理论上的深刻阐释。自国家产生就相应地出现国家治理实践,在汲取历史的不同社会形态的国家治理经验基础上,特别是对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将国家治理上升为理论化概括,就构成国家治理的重大认识论创新。这是运用唯物辩证法的结晶。
国家治理理论的辩证法是基于治理国家实践经验的理论提升,有其独特的形成逻辑。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治理和对制度本身的治理,两者的辩证统一体现于制度与治理关系演进的历时性、共时性的辩证关系,以及两者的辩证关系中。这是深刻把握国家治理理论逻辑形成的关键认知。在历时性上,构建治理制度与依制度治理辩证关系是作为社会主义制度自身完善的历史目标而设定的,而这正是国家治理理论形成的实践路径。理解这一问题首先要把握“治理”概念的来源问题。中国典籍不乏“治理”概念,它可以用于多元对象,总体上是依规律而治的意思,善政、善治是从规范意义上来说明主体如何治理各方面事物的应然②卜宪群:《中国古代“治理”探义》,《政治学研究》2018年第3期。。20世纪90年代出现的英文“governance”术语,既具有多层意涵,又具有不同理论学派诉讼未已的格局,中文翻译也有政体、治道、统治、管理等译名,但用中文的“治理”来翻译的后果,造成了对国家治理概念的套取,而且认为国家治理概念出场晚于来自西方的引介性翻译,甚至形成国家治理概念是对其政治上的认可等曲解。遗憾的是,立足党的政治话语的追溯也只到“依法治国”的提出,还不能充分证明国家治理概念的自生性。对这一问题的认知,仅停留于国家治理概念创新层面是不够的,从“治理国家”概念出场语境审视,完善制度和依制度治理辩证关系的理论逻辑发展就更加清晰了。
在某些发达国家,水果大约有90%以上、蔬菜约有70%是经运输后进入销售环节。近年来,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飞速发展,果蔬运输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实际上,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之初,邓小平多次使用过“治理”概念。比如香港回归后,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政策,授权以爱国者为主体的香港人来治理好香港①《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61页。;中央没有权威就不能治理乱象②《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77页。。再比如,邓小平1973年曾讲,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就培养了治理国家的干部,“新中国成立后针对帝国主义所说共产党人打仗行,经济建设不行,中国共产党以事实回答了这种责难,这与治理根据地的经验密不可分”③《邓小平军事文集》第2卷,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357页。。邓小平在坚持不改变社会主义制度和必须反对自由化思潮的论述中,明确提出了“治理国家,这是一个大道理,要管许多小道理”④《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24页。的论断。这个大道理就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定有序和不断探索社会主义国家的治理规律。治理国家概念的出现与治理国家的实践活动在时间上并不是等同的,随着国家产生以来的实践活动,形成了很多经验性的认知和理论,但并不完全成熟。在深刻总结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社会主义国家诞生以来,尤其中国的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以来的治理实践经验和遭遇波折的教训而提出治理国家概念,包含着“怎样治理国家”的方法论和探索社会主义国家治理规律的重大命题。关于怎样治理国家的问题,邓小平在1980年中央扩大会议上发表的题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讲话,强调过去发生种种错误的根源在于制度,认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而“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⑤《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33页。。邓小平还提出检验党和国家各项制度好不好、完善不完善的三条标准:经济上能否大力发展生产力和逐步改善人民生活,政治上能否发扬人民民主,能否保证全体人民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地方事务的权利;要实现前两点要求,必须培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青年人才⑥《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22页。。这是对治理国家与社会主义制度自身完善逻辑关系的初步建构。1992年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深刻阐明了治理国家与社会主义制度逻辑关系建构的愿景。他指出:“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在这个制度下的方针、政策,也将更加定型化。”⑦《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72页。这段简要论述的前一句与后一句,既体现了制度自身演进的历时性上的因果关系,又在共时性上构建了二者相互作用的关系。方针、政策是治理国家的大道理,其问题意识就在于,在共时性上,存在着因个人意志、偏好而罔顾制度约束,制度本身不完善和各领域出现的各自为政的矛盾问题。对此,通过制度自身完善的历时性逻辑来实现以制度形式框定决策者,这是总体思路。具体来说,以坚持民主集中制为原则,完善党的领导制度和组织制度,既发扬民主又防止民主的无序,既发挥党领导的核心作用和政治优势,又防止少数人专断。
邓小平对“怎样治理国家”重大命题的提出和实践路径的总体设计,确立了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与依制度治理的推进路径,核心的问题是实现制度管人和人执行制度相统一的治理格局,以法制规避人治,由此构成治理国家的规范性认知。党的十五大报告进一步阐明“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其核心思想是党的领导和人民参与都在民主制度和法律规范下进行,“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①《江泽民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9页。。可见,在“治理国家”概念的出场语境中,就已经构建了完善制度和依制度治理各方面事务的理念,并为实现这一理念制定了目标图景。党的十八大报告在民主与法治建设语境中使用了“治理国家”和“国家治理”两个概念,两种表达的词序虽有不同,但主要是为适应语境表达的需要而形成的。“国家治理”实为“国家的治理”,不是有些解释的那样,把“国家”作为主体来理解。因为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上,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工具。因此,国家治理和治理国家两个概念是同义的。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邓小平同志战略思想的基础上,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②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1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8年,第90页。。这一表述含有三层意思:一是承接治理制度与依制度治理的历史实践逻辑;二是将治理制度和依制度治理的实践经验上升为国家治理概念;三是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两个新概念,并建构了二者的辩证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辩证关系的构建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总体框架下构建起来的,还有一对辩证关系作为其前提性的规范,这就是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体系的辩证关系。这两对辩证关系是在“怎样治理国家”的实践探索中生成的。
自从制度治国理念确定到党的十八大期间,总体上是在历时性的实践进程中解决完善制度自身,进而构建制度与治理的辩证关系,以解决二者张力问题为主要任务。党的十八大报告系统阐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构成及其相互关系,这意味着中国之制的前半程已经走完。后半程怎样走?习近平总书记对此作出明确回答,即“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且指出“前一句规定了根本方向……后一句规定了在根本方向指引下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鲜明指向”①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年,第289页。。这一阐述包含两对逻辑关系的处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国家治理体系,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这是对国家治理理论的系统表达,实现了国家治理的重大理论创新。在理论上,这两对关系是前后顺序,但在实践上,只有治理主体发挥运用唯物辩证法的能力,才能正确处理各自内部的辩证关系,以及两对关系之间的关系。这一理论的确定性,规定了国家治理的路径:从共时性展开公共事务治理的空间逻辑向历时性的实践逻辑深化推进。
从公共事务治理的空间展开来看,各层次各行业各领域的治理均倚仗主体的治理能力的有效发挥。从一般意义上说,身心素质和知识都是主体的能力要素,但就治理国家来说,最为重要的就是运用国家治理体系治理各方面公共事务的能力。这一规范性的设定,使治理主体既不能跃出治理体系之外而发挥其“任性”,也不致“制度人格化”而使主体失去自觉性,而是在制度规范条件下充分而有效地发挥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创设和完善制度的过程表现为主体自身为自己制定规范而框定自我的过程,这一过程具有试错性和探索性。当制度已经成熟并在政治和法律上确认为必须坚守的规范时,制度作为客体也就完成了一个阶段的客体主体化,使主体在制度体系中形成科学的结构配置和功能预设。在理念上,结构决定功能,但制度功能的现实化还是通过主体自觉运用制度而体现出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②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1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年,第91页。。国家治理体系既框定主体怎样发挥治理能力,又使主体主观能动性得到合理的有效释放,这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辩证关系的有效体现。同时,这也正是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上升为自觉地辩证关系来处理的理论逻辑。
我们再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国家治理体系的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可以等同于中国特色的国家制度③田心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人类制度文明史上的伟大创造》,《马克思主义研究》2020年第4期。,但我们还要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国家制度的刚性规定,而中国特色国家制度的外延大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它包含国家治理体系④池忠军:《中国之治的国家制度逻辑》,《社会主义研究》2021年第2期。。国家制度概念有两种表达:一是整体性国家制度,一是政治上层建筑。国家一般由疆土、主权、人口、文化等要素构成,国家制度是标明国家性质的制度整体。马克思批评黑格尔将政治制度作为国家制度而与国家的物质内容相分离的谬误,并在唯物史观上确认国家制度是经济基础和政治的法律的上层建筑、社会意识形态等所构成的整体。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国家制度一般是指由哪个阶级掌握国家政权的制度。国家治理体系是国家制度的一部分,与国家制度是整体和部分之间的关系。整体和部分之间需要运用系统化思维的逻辑进行科学的解答。从系统化思维的来源看,一般会在“系统论”上来寻求部分之和大于整体的解释;而辩证的系统化思维还要求各领域各层次制度在用于治理实践的过程中获得集成性的制度绩效,这关涉部分与部分、部分与整体之间的复杂的辩证关系。由此我们发现,尽管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体系、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这两对辩证关系是有差别的,但它们都是对唯物辩证法不同形式的彰明和体现。
我们从治理能力的实践逻辑来看它与国家治理体系的关系,再看国家治理体系与国家制度的关系,实际上是为看清两对辩证关系的理论设定的逻辑。理论的确定性、清晰性、稳定性为实践的深化推进奠定了指导思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治理主体的实践逻辑表现为以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共时性的确定关系向历时性发展,历时性发展始终以解决上述两对辩证关系为遵循。问题的关键在于治理主体要能够做到能动自觉地掌握这种辩证关系。
三、运用唯物辩证法不断提升主体治理能力
国家治理能力是针对治理主体来说的。唯物辩证法是治国理政的看家本领,是提升治理能力的基本遵循。国家制度、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三个概念之间的两对辩证关系,是以国家治理体系为中介的,这需要认清三个基本问题:
首先,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体系不是等同的,前者是以国家意志之法确定的制度体系,是典章性质的刚性规范;后者的外延范围更大。如习俗、习惯、特殊的生活方式等非正式制度也是治理实践中的制度,但并不是国家制度。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实施德与法相互渗透的所谓软法之治,也是中国之治的一个特点。
其次,国家治理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并不完全等同,但国家治理体系又必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规范下不断地完善,进而把中国之制优势的不断提升作为基本要求。从这一意义上说,仅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活化形式,或将国家治理体系等同于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划分是不够的。广义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国家制度的整体运行形式,而狭义的治理体系还包括非正式制度。由此,这就在整体与部分的辩证思维逻辑上,获得了正确处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关系的基本认知。
最后,这些关系的处理依赖于主体,主体怎样才能实现上述规范性要求?在讨论国家治理问题上,学术界存在无主体的现象,似乎制度本身能够自然而然地发生作用。实质上,制度是关系范畴,是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物的关系之总体。治理主体一旦深受唯物辩证法的滋养,便能够实现制度优势的预设功能,能够运用唯物辩证法处理如何执行制度、如何将制度效能发挥出来等问题。
从如何推进国家治理实践来看,主体治理能力的发挥还要注重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运用问题导向的辩证思维方法。问题导向是治理主体有效提升治理能力的方法论原则。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基础方法论,是问题导向方法论的理论之源。“问题就是事物的矛盾”①《毛泽东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839页。,仅认识到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还不够,科学把握矛盾的自在发生和合理转化矛盾,是对运用唯物辩证法的基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问题是事物矛盾的表现形式,我们强调增强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就是承认矛盾的普遍性、客观性,就是要善于把认识和化解矛盾作为打开工作局面的突破口”②习近平:《坚持运用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方法论提高解决我国改革发展基本问题本领》,《人民日报》2015年1月25日,01版。。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然要求治理主体具有深刻把握现实问题的能力,善于运用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原理,准确把握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并运用制度规范有效解决现实问题,由之,主体的能动性才能得到有效发挥。但是,我们要深刻认识到公共事务治理的复杂性问题。摆在治理主体面前的难题是如何运用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论。具体问题既包括人民群众关切的日常生活的眼前问题,也包括地域、国家整体性的一般问题。列宁曾指出,“马克思主义的精髓,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对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③《列宁全集》第3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128页。。这一重要的表述中人们往往把“具体”理解为“个别”或“就事论事”,实质上,唯物辩证法的“具体”一个是现象表征的具体,一个是事物内在本质的具体。“具体情况做具体分析”的前一个“具体”是现象的,虽然可能是个别的,但个别的现象有着某一事物与其他事物的联系和区别的关系,只有以相互联系的现象为切入点深入事物内部,在思想上深刻反映其内在的矛盾关系,才能够把握事物内在的本质,所以后一个“具体”是事物本质性的具体。毛泽东在《矛盾论》中从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关系上深化了这一方法论的论述。运用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论并非易事。在治理实践中,人们以“按下葫芦又起瓢”来形象比喻治标而非治本的现象。解决这种问题也必须与民主集中制、群众路线、协商民主等重要的工作制度相联系。民主集中制是民主与集中的辩证关系,与群众路线密不可分,协商民主既是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也是解决群众利益矛盾的民主方法。实质上,这些重要的工作制度也是深刻把握社会矛盾和治理矛盾的方法论,体现了中国之治的独特的治理风格。
其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是提升治理能力的方法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体现了我们对协调发展认识的不断深化,体现了唯物辩证法在解决我国发展问题上的方法论意义”①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年,第205页。。这种方法论意义体现在如何正确处理主体与客体、主体之间、客体之间的关系。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的“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是治理的客体,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实体内容,实现它们之间在体制机制上的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相互促进,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顶层设计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总抓手。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治理主体的目标定向和方法论的有机统一,包括理论的顶层设计与“协调推进”实践两个方面。从理论逻辑上看,“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层次安排呈现目标指引下的方法论。在第一层面,目标指向是“五位一体”的对象化客体。第二层面的“全面深化改革”方法论,将“五位一体”的对象化客体具体化为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集成。第三层面的“全面依法治国”,在于为国家治理体系嵌入法治的骨干工程,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的一场深刻革命。第四层面的“全面从严治党”,是把党的领导制度视为国家治理体系深刻变革的保障而设定的,也是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的本质特征。每一个“全面”都具有统筹的性质特点。统筹就是注重解决各自内在的辩证关系,“四个全面”是总体统筹的辩证关系。由此可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理论逻辑充分体现了理论建构的系统性、严密性、逻辑性、整体性特质,为实践的实施确定了理论导向。在实践逻辑上,把理论设计的层次递进关系颠倒过来,以全面从严治党、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为突破口。党的领导这一核心主体适应改造客体的能力要求,同时也必须以自身为客体,把客体的改造与主体的自我改造统一起来,以保持自我革命的精神状态,引领国家治理体系的法治革命,使各领域的体制机制形成法律法规安排并发挥协调推进、系统集成的整体效能。从治理主体来看治理体系,治理体系就是客体。而客体的相对独立性和部门实施的分散性潜在“九龙治水”的困境,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整合,那么治理体系就会出现相互掣肘、相互抵消的局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小智治事,大智治制”②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第303页。。这是从如何优化制度、提升制度效能的角度来规范治理主体的思想和行为的。制度优化必须在人民主体地位得以一以贯之地尊重这一价值规范下进行。深刻把握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理论与实践的辩证关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顶层设计,是党的领导和多元主体能力提升的基本规范和要求。
其三,深刻把握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基本原理,正确处理政治优势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关系,是优化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方法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生产关系对生产力、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的基本原理,是马克思对人类社会历史规律“自然性”的揭示。但我们必须注意马克思所说的人类历史规律的自然性与自然界规律的差别。人类社会历史规律是人们基于社会历史条件在自己的物质生产和生活中创造出来的,这种创造不是人们的任意想象而是受物质生产力的历史条件所制约,经济社会形态的更替,就是新旧生产力更替的自然历史性使然。马克思关于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重要论述,一方面强调要改写史前时期受生产力发展自然性支配的形态,另一方面强调由于人们不能任意选择生产力而不能消除生产力发展的自然性。关于解决这两大课题的设想,马克思作出了科学的推论:以生产力发展的历史成就为起点,以政治上层建筑和自由人联合体的生产关系支配生产力总和,大力发展生产力,将资本主义受自发的交换价值所支配的经济规律改造为等量劳动交换的按劳分配规律,“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34页。,不再受自发的自然性经济规律所支配。恩格斯在马克思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政治权力反作用于经济社会发展,并终归于促进或阻碍两种作用的论述②《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97页。。这就构成了社会主义如何建构人民当权的政治上层建筑,合理发挥其反作用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课题。中国共产党人在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实践道路上创立了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学说。社会主义依然存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但其性质与资本主义有本质的差别,即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这种矛盾主要是既相互适应又不完全适应的矛盾,通过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构成了社会主义优势的基本理论认识。改革开放以来,党探索社会主义社会建设规律取得了巨大成就,创造性地解决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难题。在发挥人民治理国家的主体作用上,政治制度起着调节政治关系的作用。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发挥着使人民参与国家、社会、经济、文化、生态治理的优势,这是政治制度反作用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体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决定于这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基础,同时又反作用于这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基础,乃至于起到决定性作用。在一个国家的各种制度中,政治制度处于关键环节”③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年,第288页。。发挥和使用好政治制度反作用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法论,但使用不好也会发生严重问题,只有受唯物辩证法深厚滋养的治理主体才能使用好这一工具。从现实和发展双重逻辑来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与政府发挥更好作用是一对矛盾关系,实现动态性地合理解决问题,也必须发挥政治制度优势。“自觉通过调整生产关系激发社会生产力发展活力,自觉通过完善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发展要求,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符合规律地向前发展”④习近平:《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18页。,这是提升治理主体能力的现实的、长远的要求。
探寻唯物辩证法的思想工具在中国之治形成中的作用,以及中国之治的国家治理理论内涵唯物辩证法的要义,不仅具有解释学价值,而且对探寻中国之治从历史走向未来的规律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深化对“人类社会发展的自然性、历史性及其相关规律”“关于人的解放和自由全面发展的规律”“关于认识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等原理”①习近平:《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25页。的认识,这是深化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中国之治的深层密码,需要弘扬唯物辩证法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