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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宗教危机的司法治理:以阿约迪亚案为视角

2022-04-07杨翠柏张雪娇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207

时代法学 2022年6期
关键词:迪亚教徒最高法院

杨翠柏,张雪娇(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07)

引言

2019年11月9日印度最高法院就M Siddiq (D)阿约迪亚案(Thr Lrs vs Mahant Suresh Das & Ors)一案作出了长达1045页的判决[注]Supreme Court ofIndia. M Siddiq (D) Thr Lrs vs Mahant Suresh Das & Ors. C.A.No.-010866-010867/2010. (2019-11-09)[2020-01-16]. https://main.sci.gov.in/supremecourt/2010/36350/36350_2010_1_1502_18205_Judgement_09-Nov-2019.pdf.,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例法形式,为印度穆斯林与印度教徒在阿约迪亚(Ayodhya)地区的“圣地之争”作出了法律定论,结束了这场持续一百多年的涉阿约迪亚宗教圣地争端。该判决系统性地支持了印度教徒的诉请,印度教徒一方主张判决是对印度宗教信仰自由、多元文化主义和法治理念的有利支撑,并极力支持该判决结果;而印度穆斯林一方则认为印度最高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是印度教多数主义和宗教信仰而非法律制度,判决的不公正损害了穆斯林的正当权益。但是,不同于印度2019年《公民身份法(修正案)》(Citizenship (Amendment) Act, 2019)出台时面临的合法性质疑、社会抵制风波以及引发的广泛而持续的全国性抗议甚至暴力运动,在印度最高法院对阿约迪亚案的审理和判决中,争端各方始终在法治和司法框架内和平主张和行使权利,即便是对印度最高法院判决不满的印度穆斯林团体也表示尊重该判决,并排除通过抗议、暴力等手段进一步主张权利[注]News 18.‘Even if 500 Temples Are Built...’ Jamiat Chief After SC Junks Pleas Seeking Review of Ayodhya Verdict(2019-12-13)[2020-01-08]. https://www.news18.com/news/india/even-if-500-temples-are-built-jamiat-chief-after-sc-junks-pleas-seeking-review-of-ayodhya-verdict-2422561.html.。

印度最高法院的判决对于解决涉阿约迪亚的历史性宗教冲突具有重大社会价值和法律意义,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树立了在法治和司法体系内化解宗教危机的典范。阿约迪亚“圣地之争”不乏暴力冲突等极端行为和流血事件,但争端各方探索将争议诉诸司法决断的努力从未间断,作为回应,印度法院也积极参与到争议解决之中并作出最终裁决。法院在宗教危机中的有效介入突出了司法在宗教危机治理和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作用,也为后续印度民族与宗教争端的司法治理和依法治理提供了可行模板。二是法院在涉阿约迪亚纠纷解决中秉持了法治化与本土化治理理念。在阿约迪亚案的审理和判决中,印度法院(至少在形式上)恪守宪法世俗主义、宗教平等和信仰自由的原则,严格依据法律和证据判决体现了宗教法治治理理念和精神,并力求在印度多元社会下增进文化包容。三是印度司法部门妥善处理了阿约迪亚案中牵涉的主权事宜,以实现宗教事务的去殖民化与独立性目标。整个阿约迪亚圣地和“庙寺之争”(印度教庙和清真寺)历时数百年,带有深刻的外来入侵者和殖民者印记,印度最高法院的判决既坚持了依法治理又固守了国家主权和独立原则。不过,阿约迪亚案的遗憾之处在于,法院在处理政治、法律和宗教间关系等事项上仍存在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且判决结果偏重印度教徒的利益,很难从根本上彻底解决阿约迪亚“圣地之争”以及两个宗教团体间的矛盾。因此,司法如何在宗教治理中尽可能地排除非法律因素干扰,以正当程序和正义结果为标尺更好地平衡宗教群体间的利益,推动印度宗教危机解决、维系印度多元文化、维护印度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乃是未来印度宗教争端司法治理的关键。

一、阿约迪亚案的缘起和基本案情

(一)涉阿约迪亚“圣地之争”的缘起

作为历时最长的财产纠纷案件,阿约迪亚案与印度国家命运的转变直接关联,其中,1856—1857年、1949—1950年、1992—1993年是三个具有代表性的暴乱和冲突时期,也随之形成了阿约迪亚案件。第一时期的背景是1856年阿约迪亚所在地区沦为英国殖民地,新的权力格局带来阿约迪亚地区广泛的公共冲突和争端,也引发1856—1857年间印度教徒和穆斯林在争议地区的暴力冲突,75人为此丧生[注]Mihri Swarup Sharma. Ayodhya Verdict A Moment Of Profound Political Change[EB/OL]. (2010-11-09)[2020-01-18]. https://www.ndtv.com/opinion/ayodhya-verdict-a-moment-of-profound-political-change-2129710.。为维持当地秩序,英国殖民当局建立了一道六、七英寸高的墙将争议地区分隔为内院(内院中包含一座三圆顶结构的巴布里清真寺)和外院,分别由穆斯林和印度教徒使用。第二时期是在1947年印度独立、印度教及印度教法复兴的背景下,1949年12月22日晚,几十名印度教徒冲进内院,毁坏清真寺并将罗摩神像放置于清真寺圆顶建筑之内,两个宗教团体间的冲突由此升级。为缓和矛盾,1949年12月29日,法扎巴德市(Faizabad)治安法官认为当前情况已构成印度1898年《刑事诉讼法》(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1898)第145条规定的紧急事件,因此命令市政委员会主席接管内院,根据该命令,内院于1950年1月被政府正式接管。同时考虑到两个宗教团体后期关于礼拜权和土地所有权的争端可能会破坏印度社会和平,治安法官发布一项初步命令,仅允许两三名印度教徒进入内院进行普迦(Puja)[注]Puja,一种高级别印度教宗教仪式,只能由祭司担任。,而普通印度教徒只能在外院举行达善(Darshan)[注]Darshan,一种印度教宗教活动。活动。在法扎巴德地方治安法官的干预下,此次宗教冲突得以平息,但1949年清真寺被毁事件以及治安法官指定接管人、限制印度教徒进入内院的措施等也相继引发了下文所述的案件一、案件二和案件三。第三时期争端的背景是1984年4月印度教教派组织世界印度教大会发起“解放罗摩神出生地运动”(Ram JanmabhoomiMovement),目标是在罗摩神出生地建造一座罗摩神庙[注]高鲲. 印度寺庙——寺院之争[J]. 世界政治与经济,1993,(4):53.。伴随“解放罗摩神出生地运动”,印度教徒以罗摩神及其出生地为原告向法院申请修建印度教庙(下文案件四)。在这一时期,印度领导层也呈现出重视统治权力的集中和放弃世俗主义原则的倾向,在印度营造出一种振兴印度教、“改造”印度穆斯林的文化氛围[注]廖初民. 法律宗教化与法律的世俗化—印度法律的世俗化变革研究[D]. 上海:华东政法大学, 2006.120.。在这种政治和社会氛围之下,1992年底一群印度教徒冲进内院捣毁了巴布里清真寺,并在清真寺原址上修建了一座临时的罗摩庙,印度教徒与穆斯林之间的激烈冲突再次爆发,本次冲突导致2000多人丧生,且冲突范围不断扩大,印度全国陷入了伊斯兰教徒与印度教徒间的流血冲突中,印度周边国家(巴基斯坦和孟加拉国)的穆斯林也采取行动破坏印度教庙、追杀印度教徒[注]吴永年, 季平. 当代印度宗教研究[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1998.105.。面对形势严峻的宗教危机,1993年印度出台《阿约迪亚部分地区征收法》(Acquisition of Certain Area at Ayodhya Act, 1993),根据该法,印度中央政府取得了一块68英亩的土地(包括阿约迪亚案争议土地),并成为争议土地的法定接管人。

(二)阿约迪亚案基本案情

由于争议土地及建筑物位于法巴扎德地区的阿约迪亚镇,因此所涉案件也通常被直接称为阿约迪亚案。在阿约迪亚案中,印度教徒和穆斯林都声称对一块土地拥有所有权,且争议土地对双方而言均具有重大宗教意义,印度教徒信仰争议地点为罗摩神出生地(Ramchabutra)[注]也被称为Ram Janmabhumi或Ram Janmasthan,意为“罗摩神的出生地”。,主张12世纪起该块地上就已经存在一座敬奉罗摩神(Lord Ram)的古庙,16世纪莫卧儿皇帝巴布尔征服印度次大陆后拆毁了古庙并在古庙原址上建造了巴布里清真寺,但是,神的土地是不可被剥夺的,神的权利在当前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罗摩神有权主张其权利。而穆斯林团体则声称清真寺是巴布尔(或根据巴布尔命令)在空地上建造的,自16世纪起穆斯林即一直在清真寺内从事礼拜活动,直至印度教徒亵渎和摧毁清真寺的非法行为导致穆斯林在清真寺的宗教活动被迫中断,不过,印度教徒的非法行为不能改变争议土地属于穆斯林宗教活动场地的事实。

2011年涉阿约迪亚争端藉由四个民事诉讼案件[注]涉阿约迪亚案中涉及5个案件,由于第2号案件并未在印度最高法院提起,因此,印度最高法院判决中对四个案件的编号为Suit 1、Suit 3、Suit 4、Suit 5,本文为方便理解,分别表述为案件一、案件二、案件三和案件四。、十三项上诉申请被提交到印度最高法院审理,四个案件的起诉时间跨度从1950年至1989年。案件一为印度教徒申请确认和保障其在争议地点进行宗教祭拜活动权利的案件,1950年印度教信徒戈帕尔·辛格·维沙拉德(Gopal Singh Visharad)在法扎巴德民事法院提起诉讼,声称政府官员阻止其进入内院礼拜的行为侵犯了其权利,因此请求法院判决根据宗教和习俗其有权在内院不受阻碍地进行宗教活动。案件二是请求移交罗摩神庙管理权的诉讼。具体为1959年印度教组织无念教派(Nirmohi Akhara)[注]Nirmohi Akhar,一个印度教教派。声称其为shebaiti[注]按照印度教法,shebaiti是为神服务的、处理神的所有世俗事务并管理神的财产的代表。,具有管理罗摩神出生地事务的排他性权利,且一直在对争议地区的印度教庙行使管理权,而1949年12月地方治安法官任命财产接管人的法令侵犯了该教派的权利,因此向法院请求确认和移交争议地点管理权。案件三是逊尼派穆斯林委员会(Sunni Waqf Board,简称逊尼派委员会)和阿约迪亚其他穆斯林居民于1961年提起的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所有争议地点都是清真寺公共土地,且由于1949年印度教徒毁坏清真寺和放置罗摩神像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院责令印度教徒移走神像后向原告移交争议财产。案件四由原告一罗摩神[注]罗摩是印度教崇拜的三大神之一毗湿奴大神的化身。、原告二罗摩神的出生地和原告三神的代理人(next friend)[注]可被理解为属于神的信徒,但没有明确宗教职务的人员。在1989年提出,本案原告主张印度教神及其出生地都是法律承认的主体,并享有争议地点(包括内院和外院)所有权,因此申请法院确认争议地点为罗摩神出生地,并请求法院禁止任何阻碍修建新罗摩神庙的行为。四个案件均在法扎巴德民事法院提起,1989年7月10日,案件被移交到阿拉哈巴德高等法院(Allahabad High Court)审理。鉴于所涉争议和标的基本相同,前述四个案件被合并审理,其中案件三和案件四成为法院的主要审理对象。

二、印度最高法院的裁判要旨与法理逻辑

(一)印度最高法院裁判要旨

2010年9月30日,阿拉哈巴德高等法院按一审程序对涉阿约迪亚案作出共计4304页的判决。根据阿拉哈巴德高等法院的判决,案件二和案件三均已超过诉讼时效,但考虑到《印度宪法》(Constitution of India)公平正义原则,判决争议土地由穆斯林团体和印度教团体共同所有和使用,案件二、案件三和案件四的原告分别享有争议财产权利的三分之一(据此印度教徒一方共取得三分之二的财产权利);对于英国殖民时期的内外院管理体系,该判决认为印度教徒在内院中享有权利,同时也不排斥穆斯林在外院中的权利。阿拉哈巴德高等法院判决作出后,诸当事方向印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5月9日,印度最高法院受理了上诉申请,并裁定停止执行阿拉哈巴德高等法院的判决。

2019年11月9日,印度最高法院推翻了阿拉哈巴德高等法院的判决并作出终审判决。印度最高法院认为阿拉哈巴德高等法院一方面认定案件二和案件三原告的诉讼请求受到诉讼时效限制,另一方面却按照其所理解的“公正”对争议地区施行“三分法”,这种分割方案缺乏法律和逻辑支撑,也不会增进任何一方的利益或为印度带来持久和平与安宁。在综合评判本案所依据的法律和证据以及充分论证说理的基础上,印度最高法院认定案件二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而案件一、三和四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在实体权利上,印度最高法院判决全部2.77英亩争议土地归属于案件四的原告一罗摩神,用于建造印度教庙和进行印度教宗教活动。同时印度最高法院认为,穆斯林财产遭受到的侵害和损失应当得到补偿,因此在适当考虑穆斯林修建清真寺所需土地的基础上,判决由印度政府向逊尼派委员会另行分配一块5英亩的土地,用于在阿约迪亚地区建造一座清真寺和从事宗教活动。对于案件一、二、三中原告的权利主张,印度最高法院认为,案件二原告无念教派的诉讼请求由于受诉讼时效限制和不适当的简化诉求(仅请求财产的移交和管理,没有诉请确认其地位和权利),无念教派不能获得独立的土地份额,但考虑到该教派在争议地点的历史存在及其作用,政府制定的方案中应为无念教派分配一个适当的管理角色。此外,印度最高法院也确认了案件一原告的礼拜权,并限定其礼拜权的行使不得违反有关当局为维持和平和规范有序礼拜场所而采取的措施。因此,印度最高法院的判决整体上支持了印度教徒的主张和诉请。

(二)印度最高法院判决的法理逻辑

阿约迪亚案中首要解决的问题是宗教偶像(Hindu idol)及宗教偶像财产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以决定案件四中原告一罗摩神和原告二罗摩神出生地的诉讼主体资格。印度最高法院认为,拟制法律主体是综合评判历史环境、法律必要性和便利性等因素的结果,核心要素是赋予法律人格所要达到的目的。本案中,出于必要性和便利性考量,应当赋予罗摩神法律人格,以向法院提供一个概念框架和确定法律关系的基础,并实际裁决阿约迪亚案中有关罗摩神财产的争议。同时,印度最高法院判决明确罗摩神出生地不是法律主体,因为假使承认神的出生地作为法律主体,将导致对有关不动产的所有竞争性权利主张,纯粹基于信徒信仰而灭失(使案件争议成为法律事实从而消灭法律争议),这不符合既定法律原则和规则要求。因此印度最高法院认定案件四中原告一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并主张民事权利,但原告二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其次,由于本案涉及宗教偶像的财产纠纷,因此,法院需要确认有权代表宗教偶像主张和行使法律权利的主体。在涉阿约迪亚案中,案件二原告为印度教组织无念教派,案件四中原告三为具有一定宗教身份的自然人(代表罗摩神利益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案件二和案件三原告对案件四原告三的诉讼主体资格提出质疑,案件四原告三也对案件二原告的资格提出异议,因此印度最高法院的判决须对相关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予以详细说理。法院认为,shebaiti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已为法律所认可,其具有管理印度教偶像财产的专属权,并有资格代表偶像提起诉讼;同时,为确保最大程度维护神的权利,有权代表神主张和行使权利的主体不应只限于shebaiti,在不存在shebaiti或者因shebaiti故意或疏忽行为损害神的利益的情形下,应允许其他具有利害关系的主体代表神提起诉讼。具体到阿约迪亚案件,满足shebaiti的条件应当是主体长期、不间断地独占和管理财产,但根据案件二中原告的证据,其对争议地点和有关建筑物的管理行为是偶然的、断续性和辅助性的,因此无念教派不是罗摩神的shebaiti,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考虑到不存在合法的shebaiti,印度最高法院认可了案件四中原告三神的代理人代表罗摩神提起诉讼和主张权利的法律主体资格。但在具体执行上,由于神的代理人仅是宗教偶像的临时代表,并适用于有限的民事诉讼目的,因此在神的代理人代表神提起财产诉讼的情形下,印度最高法院未直接判决由印度中央政府将争议财产移交给案件四中神的代理人[注]以自己名义而非神的名义提起的诉讼则不存在这一问题,在阿约迪亚案中假如案件二原告shebaiti胜诉,法院可直接判决将争议土地交由shebaiti管理,则不存在财产交付难题。,而是指令中央政府制定方案,将财产移交由信托机构管理和用作特定目的。

第三,兼顾穆斯林利益的法理逻辑。《印度宪法》第142条规定,印度最高法院行使司法权处理任何未决诉请或事项时,可以发布为实现完全正义所必需的法令或命令。此处规定的是一种衡平法上的权力,即当法律规定存在留白、缺漏、错误、僵化等现象并对个案正义造成不利影响时,印度最高法院有权行使《印度宪法》第142条的公平标准原则以纠正偏差和弥补正义,确保当事各方权益得到公正救济。阿约迪亚案中印度最高法院认为,相较于案件三原告未提出其自巴布里清真寺建立起即在此地礼拜的充分证据,案件四原告的证据更有根据和证明力,由此案件四原告享有争议财产权利;但本案判决如果忽视穆斯林的权利,正义就不会得到伸张,鉴于印度教徒亵渎和毁坏清真寺的错误行为剥夺了穆斯林对清真寺的财产权,且穆斯林一直未放弃对清真寺的权利主张,判决中必须体现出对穆斯林团体的赔偿。据此,印度最高法院以《宪法》第142条的正义原则为依据,判决要求为穆斯林划拨一块土地,使不法行为得以纠正。

三、阿约迪亚案凸显司法在宗教危机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一)通过法律和司法解决宗教争端的法治精神

任何社会的实存状态往往是有序和无序的交替,司法作为一种影响社会有序、无序状态的控制力,是人类社会从无序走向有序的重要途径,并在社会控制体系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注]程竹汝. 论司法在现在社会治理中的独特地位和作用[J]. 南京政治学院学报, 2013,(6):71.。尽管印度司法体系不是解决阿约迪亚“圣地之争”的唯一主体,但其发挥了主导性作用,并彰显了法律与法治在处理民族宗教危机中的重要价值。阿约迪亚纠纷的司法治理最早可追溯到殖民统治时期,1885年印度教徒向法院申请在外院罗摩神出生地建造一座罗摩神庙,法院认为在外院修建罗摩神庙可能引发两个宗教团体的冲突并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注]穆斯林团体在阿约迪亚案中援引了该诉讼,指出本案最终判决否定了印度教徒对罗摩神出生地拥有所有权,并驳回原告修建罗摩神庙的请求,该案对案件一、二和四具有既判力。印度最高法院认为,1885年案件的原告仅代表其个人提出诉讼,不能代表罗摩神或印度教徒,且与本次审理的阿约迪亚案件相比,在案件当事人、诉讼标的等方面均完全不同,因此不具有既判力。。1986年经印度教徒请求,法院允许基于客观需求,在不改变财产原有性质的前提下,允许印度教徒在内院进行礼拜活动。1989年8月印度最高法院发布一项临时命令,要求在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前维持争议财产的现状。1992年12月,法院判决中止北方邦根据1894年《土地征收法》(Land Acquisition Act)征收争议地区2.77英亩土地的行为。1992年7月,面对印度人民党、世界印度教大会等组织号召印度教徒再次到阿约迪亚“为神服务”、重建罗摩神庙的诉求,印度最高法院下令禁止建庙活动,促使印度教各派和政府举行会谈[注]朱明忠.“印度教国家”理论与印度的教派斗争[J]. 当代亚太, 1996,(3):62.。1993年,印度最高法院对《阿约迪亚部分地区征收法》进行违宪审查,并于次年判决该法第3条、第4条撤销所有关于阿约迪亚未决诉讼的规定因违反《印度宪法》而无效。此外,印度最高法院还根据印度宪法第143条“最高法院对于印度总统提交的咨询事项拥有建议权”之规定,就阿约迪亚争端问题向印度总统提供法院意见。由此分析,涉阿约迪亚宗教危机的司法解决离不开印度社会的法治思维和规则意识,特别是印度法院和法官在职权范围内所付出的努力,表明司法仍是缓和印度宗教矛盾、化解宗教纠纷的有效手段。

同时,印度最高法院在阿约迪亚案的判决中指出,印度宪法的世俗主义原则要求法院依据法律而不是信仰审理案件,虽然本案争端牵涉历史、意识形态、宗教信仰、政治争论等广泛领域,但法律必须与这些因素相区别,唯有法律才是印度社会多元文化赖以存在的基础。《印度宪法》确立了印度为世俗主义国家,所有信仰的公民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各种形式的信仰也具有平等性。作为宪法核心的平等必须通过法治得到维护和执行,以解释宪法、执行宪法和参与宪法为职责的司法人员必须坚守宪法和法律的平等性。在宪法构筑的法治根基上,《礼拜场所(特别规定)法》(Places of Worship (Special Provisions) Act, 1991)等法律为本案争议提供了明确的宗教财产所有权和占有权规则,法院应严格依照这些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印度最高法院还强调其作出判决的依据是法律和证据,而非宗教信仰或个人信念,在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基础上,法院对本案全部证据进行了系统、严格的审查。

(二)司法治理中贯彻宗教信仰自由、平等和宗教本土化理念

在印度诸多宗教、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的环境中,对于制宪者而言,在宪法中规定宗教信仰自由条款不仅必要,更是艰难[注]Mahendra P.Singh, Surya Deva. 印度宪法:于多样性中统一的典范[J]. 柳建龙译.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5):7.。同样地,面对印度多元文化现实,印度司法机构欲在宪法秩序和法律框架内落实宗教信仰自由、维持民族宗教和平关系、增强国家凝聚力和认同感亦分外困难。在阿约迪亚案中,印度最高法院极力肯定和确认了印度多元文化的宪法性地位和对印度社会的核心价值。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在案件四原告代理律师提出巴布里清真寺不满足伊斯兰法规定的清真寺构成条件的答辩意见中,提及了伊斯兰教教义中存在极端主义思维的观点,印度最高法院对此作出严厉批评,指出文化同化是影响宗教具体实践的重要因素,文化同化进程不是对宗教教义和信仰自由的破坏,相反其有助于增强印度社会的包容性和多样性。在文化同化作用下,各类宗教均与其存在的文化土壤紧密相关,宗教实践随着文化和社会背景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印度伊斯兰教根植于特定的印度社会和文化环境,而绝非源于极端主义思想。因此印度最高法院强调,文化同化是印度多元社会的力量所在,维持了印度统一国家的真正性质,必须坚决反对任何企图引导法院以绝对和极端形式解释宗教教义、质疑礼拜者信仰的行为。

(三)司法治理在维护主权基础上兼顾历史事实与现行法律

与阿约迪亚案有关的事实经历了印度次大陆历史上的多次变迁:1525年以前的王国,印度教徒主张在12世纪一座底层结构的印度教古庙建于争议土地之下;1525年至1856年的莫卧儿王朝时期,印度教徒主张16世纪古庙被拆毁并在原址上建造了巴布里清真寺,穆斯林则主张巴布里清真寺是在空地上建造的;1856年至1947年期间,有争议地点处于英国殖民统治之下,并施行内、外院管理制度;1947年印度独立,“圣地之争”和冲突仍在持续。统治者和主权变更为印度最高法院审理阿约迪亚案提出的难题是如何妥善与合法地判定,当前法律在多大程度上承认在先前主权和制度中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印度法院采取的原则是,主权的变化是一种国家行为,无论国际法如何规定新的主权国是否代替旧的主权国、是否承担旧主权国的法律义务或承认其权利,在新主权国没有明确认可的情况下,地方法院不能执行这些法律义务和权利。这一原则成为印度最高法院处理阿约迪亚案所涉历史性权利和义务事项的基本原则。

基于有关法律制度、主权和司法理论,印度最高法院认为,莫卧儿帝国对印度次大陆的征服是一种两个主权者之间的超国家行为,由于主权变更,在新主权国不承认原有权利的情况下,对有争议财产的任何诉求都不能得到法院执行。同时,由于莫卧儿时期以及此前几百年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制度演变无法被证明,对争议土地及建筑物采取的行动和有关权利无法从法律层面获得答案,因此一个法治国家的法院不能对这一时期的涉阿约迪亚争端进行评判。但是,印度最高法院认为其必须决定英国殖民者在阿约迪亚争端中采取措施和作出的决定对本案的影响。其指出,根据《印度宪法》第372条和296条规定,英国殖民统治和印度共和国的法律制度存在法律连续性,本案法院可以对英国统治时期明确或默示承认的、且不干涉印度主权和独立的私人财产主张(包括阿约迪亚争议)作出裁决。具体到阿约迪亚案,英国统治时期各方的行为构成了当前诉讼中争端方法律权利的持续基础,法院必须在独立和主权前提下评估这些行为来决定当前争端。1856年英国殖民者吞并奥德(Oudh)地区后,未排斥任何一方在争议地区进行宗教活动,即承认并允许在有争议的财产上同时存在印度教和穆斯林团体。1858年建墙措施的目的仅是维持地方和平,而没有解决争议地区的所有权,因此殖民时期并未确立也未否定各方在争议地区的法律权利。在殖民统治时期,被限制在外院的印度教徒从未放弃对整个争议地区的权利主张和对罗摩神出生地的信仰,穆斯林也不因对内院的逆权侵占(adverse possession)或产权证书遗失原则(Doctrine of the lost grant)取得争议土地权利。印度独立后在文化宗教及法律制度等方面去殖民化和延续优秀传统的任务,也在法院适用1991年《礼拜场所(特别规定)法》的过程中充分体现。印度最高法院在援引该法时强调了印度议会等机构对《礼拜场所(特别规定)法》立法背景的叙述,即由于英国统治者在印度积极制造和鼓励社区分裂,导致殖民统治时期印度的爱、和平与和谐等光荣传统受到严重压制,独立后的印度必须恢复这些友好和善意的传统并纠正过去存在的错误,因而印度议会认为,通过保留1947年8月15日存在的公众礼拜场所的宗教性质,使每一个宗教团体相信他们的礼拜场所将得到保护、宗教场所的性质将不会改变,是治愈过去错误和不公正创伤的重要途径。由此,印度最高法院根据《印度宪法》的规定肯定了英国殖民统治时期对涉阿约迪亚争端中各方权利产生的事实影响,尊重案件客观情况的同时有效维护了印度的独立和主权。

四、阿约迪亚案折射出司法在宗教危机治理中的困境

(一)印度最高法院判决存在的争议

相比阿拉哈巴德高等法院对阿约迪亚“圣地之争”的判决,印度最高法院的判决无疑对印度教徒更为有利,该判决作出后,逊尼派委员会及其他穆斯林组织和个人表达了对判决的失望,认为印度最高法院判决的依据是印度教信仰而非宪法所要求的世俗和法治原则。其一,根据衡平法,法律主体因其非法行为而丧失合法权利,在阿约迪亚的判决中,最高法院用大量篇幅叙述了印度教徒和穆斯林在内、外院争夺中的冲突,以及印度教徒的暴力行为,却悖论性地决定将内院和外院作为一个整体场地给予印度教徒,印度最高法院对印度教徒主张予以确认和支持的做法,等同于对印度教徒非法侵入和拆除巴布里清真寺行为的“奖励”。其二,在财产权属证明方面,穆斯林被要求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注]Prasanna Mohanty.Ayodhya Verdict:SC Judgement Raises More Questions Than It Answers. https://www.businesstoday.in/current/economy-politics/ayodhya-verdict-sc-supreme-court-judgement-raises-more-questions-than-answers-babri-masjid-ram-janmabhoomi-title-dispute/story/390508.html.,如印度最高法院要求穆斯林证明其对内院的独占权,却没有要求印度教徒作出类似举证;印度最高法院承认了巴布里清真寺并非建造于印度教古庙之上,却又罔顾事实地支持了印度教徒的主张,仅在判决中支持了穆斯林对已遭毁损的清真寺的财产权,未支持穆斯林对争议地点的任何权利。其三,对于内、外院属于一个整体场地的论断,印度最高法院的证据和论述不具备说服力,其仅笼统指出高等法院对争议场地“三分法”的不可行和不合理后,便得出“在没有关于所有权或所有权历史记录的情况下,法院必须决定争议房屋的整体性质”以及“对印度教徒来说,整个建筑群作为一个整体具有宗教意义”的结论。其四,除判决结果本身所涉争议外,在司法程序上,整个阿约迪亚案件历经一百多年才由印度最高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反映出印度拖沓的诉讼程序和低下的司法效率。

(二)宗教、政治与司法扭合对司法独立性的干扰

一方面,印度政治与宗教相互角力、相互渗透加剧了阿约迪亚地区争端的持久性和复杂化。尽管印度是没有官方宗教的世俗国家,但政治与宗教间相互作用的痕迹仍十分明显。尤其是英国“分而治之”政策强化了印度次大陆沿着教派界限的垂直分裂,其中1935年的《印度政府法》(Government of India Act, 1935)引入了在整个宗教团体中实行宗教团体代表制原则,将宗教身份置于一切之上,政治联盟开始依从宗教团体的路线建立起来,宗教领袖们将拥有大量信徒作为获得政治权力的最可靠途径,并从中获利[注]See Ramesh Thakur, Ayodhya and the Politics of India’s Secularism:A Double-Standards Discourse. Asia Survey, 1993, 33(7),pp.646-647.。因此,尽管印度以政教分离理念和世俗主义原则自立,但宗教与政治的渗透仍不可避免[注]马加力. 印度宗教问题[J]. 国际资料信息, 2002,(5):29.。阿约迪亚“圣地之争”既关涉印度教徒的选票问题,也关系到印度民主制度和世俗主义宗教政策的生存以及印度国家和民族的团结、统一[注]邱永辉.阿约迪亚“庙寺之争”及其相关问题[J]. 南亚研究季刊, 1993,(2):48.。如2014年印度人民党(BJP)为凝聚印度教徒赢得选票,利用阿约迪亚争端,在选举宣言中表达了对在阿约迪亚地区重建罗摩庙的关切,以及在宪法框架内探索加快推进罗摩庙建设进程的各种可能[注]陈小萍. 从印度人民党的选举战略看莫迪政府的政策走向[J]. 南亚研究季刊, 2014,(2):7.。与此同时,政治也充分作用于阿约迪亚争端的产生和解决,如前文所述,作为印度历时最长的财产纠纷案,阿约迪亚冲突和阿约迪亚案的产生均与印度社会变迁、印度统治者和主权的更迭高度关联,某种程度上,阿约迪亚争端的当事方往往是试图从印度社会变迁中获益的“投机者”。

另一方面,宗教及宗教政治对司法独立和法官判断造成了无法忽视的潜在干扰。理论上印度司法系统具有独立性且遵循宪法确立的世俗主义原则,但印度宗教对整个印度社会包括司法体系的影响仍是广泛、持久且深远的。在阿约迪亚案的处理中,印度法院的决定很难被信赖为独立于印度民族宗教大环境中。在高等法院判决作出后,金达尔全球大学法学院教授Ratna Kapur即提出了批判,认为高等法院对宗教自由权的解释和对印度宪法世俗原则话语意义的阐释,看似合法合理、合乎逻辑,其本质是强化印度教徒的利益和削弱穆斯林少数群体的礼拜权利,反映了印度教多数主义;在将印度建设成为印度教国家的右翼政治和意识形态的运动中,司法程序起到了关键作用[注]See Ratna Kapur,The “Ayodhya” Case:Hindu Majoritarianism and the Right to Religious Liberty[J]. Maryland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2014,29(1),p.307.。此外,尽管印度最高法院5位法官审理通过口头宣誓声明其审理和判决程序不存在恐惧或偏私,但撰写此判决的法官还是不愿透露自己的名字,即使是长达116页附录的作者也是隐名状态,就该层面分析,阿约迪亚案的判决也难以被公认为未受宗教和宗教政治的影响。

本质上,在阿约迪亚争端中,政治阶层服从司法的目的是试图利用法院系统来解决一个固有的政治问题——这是印度近代史上经常使用的一种策略。阿约迪亚争端绝不仅仅是财产权之争,更是有关统治、身份和历史(属于政治领域)的主张:政治阶层试图将阿约迪亚事件非政治化的努力既有成功又有失败,成功之处是在争议地区建造印度教庙的诉求获得了宪法和判决支持[注]Mihir Swarup Sharma. Ayodhya:Politics, law and tactics. https://www.orfonline.org/expert-speak/ayodhya-politics-law-tactics-57567/.;失败之处是去政治化目标本身未能实现,最高法院的判决增进了印度教多数主义民族者的利益,印度距离成为印度教国家又更进一步[注]Nazneen Mohsina. Ayodhya Verdict:Is the Political Climate in India Impeding the Rights of Religious Minorities. https://southasianvoices.org/ayodhya-verdict-is-the-political-climate-in-india-impeding-the-rights-of-religious-minorities/.。

五、结语:对印度宗教危机司法治理的展望

印度教徒和穆斯林两个宗教团体在阿约迪亚地区的冲突长期威胁着印度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印度最高法院的判决对于引导印度社会在司法体系框架内处理宗教争议、推进印度宗教治理法治化、独立自主处理宗教事务、维系印度多元主义价值理念、维护印度社会和平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阿约迪亚“圣地之争”中各方始终寻求在法律和司法框架内解决纠纷的努力值得赞赏,其表明,公正审判、依法裁决的司法方式仍是宗教危机治理的有效路径。但是,阿约迪亚案中宗教与政治、司法的相互渗透与作用,低效的司法效率,有失偏颇的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等仍被诟病,司法的滞后性、非独立性等局限仍对司法的公正性、权威性造成损害。

阿约迪亚案判决后,印度《公民身份法(修正案)》引发的抗议活动和宗教危机,迅速掩盖了印度社会中对阿约迪亚判决的质疑与不满,新《公民身份法(修正案)》规定,先前被划归为“非法移民”的宗教群体满足条件后,可以申请获得印度公民身份,但“非法移民”的宗教群体只涵盖印度教、锡克教、佛教、耆那教、拜火教和天主教在内的6个宗教群体,伊斯兰教及穆斯林被排除在外。《公民身份法(修正案)》的出发点是进步的,旨在放宽“非法移民”获得印度公民身份的条件,解决这些弱势边缘群体的国籍问题和公民身份障碍,但该修正案将穆斯林排除在外,被质疑以宗教和宗教信仰区别对待非法移民(尤其是针对穆斯林),此种将印度公民身份与个人的宗教信仰联系起来的做法违反了印度宪法平等原则和国际人权法要求[注]此外,另一反对群体主要来自阿萨姆邦,当地居民担心该法会导致来自孟加拉国的非法移民增加,改变阿萨姆邦的人口结构,加重当地资源负担,带来文化认同危机。。这场由《公民身份法(修正案)》引发的宗教危机仍在持续,且对印度国内外关系造成了极大负面影响,而印度司法体系也再一次被推到了宗教危机的“风尖浪口”。该新修正案通过后,印度联邦穆斯林联盟(IUML)立即根据《印度宪法》第32条向印度最高法院提交了诉请,质疑《公民身份法(修正案)》的合宪性,其他诉讼主体也纷纷跟进并提交了共计约200百份的诉请,这些诉请主要针对《公民身份法(修正案)》中的宗教歧视,认为其侵犯了非法移民根据《印度宪法》第14条和第21条规定享有的平等和尊严等基本权利。当前,印度最高法院已就《公民身份法(修正案)》合宪性一案立案审理,并将对其合宪性争议作出审理和裁决[注]Supreme Court of India. Citizenship Amendment Act. Indian Union Muslim League v Union of India, WP (C) 1470/2019.https://www.scobserver.in/cases/indian-union-muslim-league-citizenship-amendment-act-case-background/.。从阿约迪亚争端的经验分析,在《公民身份法(修正案)》合宪性问题上,印度法院仍能发挥宗教危机治理的主导作用,持续介入和协调各方矛盾与争议。但是,由于缺乏严格的审理期限限制,印度最高法院不会尽快作出裁定或判决,因此《公民身份法(修正案)》引发的宗教危机将长期在政治和社会领域内“发酵”。至于《公民身份法(修正案)》在印度最高法院的最终“命运”,有预测认为,尽管《公民身份法(修正案)》有效性的争议已摆在印度最高法院面前,但法院不太可能以违反印度宪法为由否决这一修正案,因为印度宪法法院不能质疑制定和颁布法律的意图或动机,而法律被滥用的可能性不会使其表面上违宪,法律的不包容性也不会成为否定其有效性的理由[注]Ivan and Akshat Bajpai. Why Supreme Court of India Won’t Strike Down Modi Govt’s Citizenship Amendment Act. https://theprint.in/opinion/why-supreme-court-of-india-wont-strike-down-modi-govts-citizenship-amendment-act/342781/.。

总之,无论是阿约迪亚“圣地之争”,还是《公民身份法(修正案)》引发的宗教危机,印度宗教危机的司法治理在深层次上均或多或少带有印度教多数主义因素,且宗教与政治、司法“千丝万缕”的联系也有损法院的公信力和裁判的可接受性,在印度法院形式独立的背后,政治和宗教的身影仍无处不在。但不可否认,印度司法体系在宗教危机治理中始终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印度法院是宗教危机法律争议的汇聚地、缓解矛盾的“缓冲器”,甚至有助于宗教危机和民族矛盾的最终化解。且对于印度的少数或弱势宗教群体而言,法律和司法仍是其权利保障和救济的最佳途径,并被印度社会寄予厚望。当下,印度司法体系在宗教危机治理中面临的棘手问题应当是如何在《公民身份法(修正案)》的合宪性与效力认定中更好地行使权力以有效协调各方利益、维护司法权威,落实宪法世俗主义、宗教平等、信仰自由的基本原则,缓和印度社会矛盾和加强民族团结。为此,印度司法体系需要考虑程序正义并兼顾实体公正,尽快在法律和司法层面终结《公民身份法(修正案)》所引发的争论和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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