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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信贷配给的产生机制、根源及缓解路径
——基于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视角的分析

2022-04-02王雁飞周茂清

关键词:借款人信贷小微

王雁飞,周茂清

(1.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北京 102488;2.中国社会科学院 金融研究所,北京 100710)

信贷配给作为一种经济现象由来已久,自18世纪就引起了西方经济学家的关注。中国经济转型时期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长期存在,信贷配给问题更成为国内学术界和金融业关注的热点。研究信贷配给问题不仅为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产生提供理论解释,而且能通过寻找最优解、完善信贷资源配置,找到缓解小微企业融资约束的路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广义的信贷配给是指市场中存在对信贷的超额信贷需求,这一概念最早来自斯密的《国富论》,他提出如果贷款利率定得过高,会使那些不能提供担保的人不再申请贷款。凯恩斯则提出银行会按照银行对借款人预期收益的主观判断来决定放贷与否,导致市场中存在一部分需求没有被满足。这些早期的信贷配给理论主要是提出问题并阐释经济现象,并没有提出进一步的理论解释。

20世纪70年代后随着信息经济学的出现,信贷配给理论迎来了新的发展。Jaffee和Russell首先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来解释信贷配给,他们发现由于银行无法区分好坏客户,为了弥补损失,银行会选择拒绝客户或将利率定在更高水平[1]。Stiglitz和Weiss构建了银行期望收益和借款人期望利润模型,证明利率上升时借款人可能选择不再贷款,或冒险从事风险更高的项目,银行贷款收益不会随利率提高而单调上升,结果就是市场无法出清[2]。之后不断有学者围绕Stiglitz-Weiss模型讨论信贷配给的存在性和解决路径,如Riley提出好的借款人可以发送信号使之与坏借款人区别开来,因此也就不存在信贷配给[3]。而Bester和Hellwig认为低风险借款人更愿意提供抵押品换取低利率,从而消除信贷配给[4],Lensink和SterkenE研究发现借款人可能选择投资时间实现利润最大化[5]。

国内众多学者基于不对称信息理论解释中国小微企业信贷配给现象,林毅夫等学者认为小微企业缺乏财务报表等“硬信息”[6],而拥有一些个人特征的“软信息”在银企之间传递不通畅[7],使得小微企业获取信贷资金变得困难即形成信贷配给。有些学者基于委托代理理论[8]、产权理论[9]、信息传递理论[10]等证明小微企业信贷市场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也有学者从法律[11]、信用制度[12]等层面解释信贷配给的成因。

现代信贷配给理论是在信息经济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现有研究鲜有基于微观主体的博弈视角展开的,本文构建了银企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立足银企决策主体立场,研究双方行为相互作用对信贷市场的影响,解释小微企业信贷配给的产生机理,系统全面地剖析其根源,提出可行的缓解路径。

一、小微企业信贷配给产生机制

(一)博弈的基本假设

第一,博弈双方都是理性的经济人,意味着银行以贷款收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为目标,小微企业(以下博弈语境中称之为“借款人”)则以企业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第二,博弈双方信息不对称,借款人对自己的经营、信用等情况有深入了解,而银行无法获得全面信息,银行相对于企业而言处于信息劣势。第三,博弈双方是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一方的行为以另一方行动为前提,即一方根据另一方之前的行动来判断其所要采取的策略。

(二)博弈过程分析

1.银行的假设

第一,银行贷款本金为M,贷款所得利息为i。

第二,银行贷款的交易成本为CM,是指银行发放贷款所付出的成本,包括贷前尽职调查成本、审查审批成本、抵押登记费用以及发放后的贷后管理费用。

第三,银行的机会成本Re,是指银行如果选择不发放贷款,这笔资金用于其他渠道如发放给大型企业,可能带来的最大收益。

第四,银行的追讨成本F(x),指借款人违约之后银行追讨所付出的成本,包括抵押物查封费用、司法诉讼费用、强制执行费用以及追讨的时间成本。F(x)是x的减函数,x包括了抵押担保质量、当地司法环境、执法效率和力度等。

2.借款人的假设

第一,项目收益Rm,是指借款人获得贷款M后,用于投资某项目所获得的收益(已扣除各项成本后的净收益)。

第二,申请贷款的成本Cb,是借款人为获得贷款而付出的除利息之外的成本,如进行财务审计的费用、征信查询费用以及银行可能转嫁的担保评估费用。

第三,从替代渠道获取融资的费用Ce,假定借款人被配给,会选择民间借款等其他渠道进行融资。

第四,借款人信用损失G(y),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借款人如果违约,无论如何都会对自己产生负面信用影响。G(y)是y的增函数,y是社会信用体系完善程度,或者说是影响社会信用体系的各类因素。

第五,银行追讨后借款人所接受的惩罚f。银行追讨成功后,通过变卖抵押物、处置借款人财产,不仅收回贷款本息,还获得高额的罚息和复利f。

3.博弈过程

动态博弈过程分为四个阶段,每个阶段银企双方的行为分析以及支付函数可见表1。

表1 银企博弈过程

(三)博弈树均衡解

上述银企之间的博弈属于不对称信息下有限次数的动态博弈,整个博弈过程有四个决策节点,每个节点下博弈双方基于自己的信息集进行决策,而这些决策相对总决策过程来说又是一个子博弈,可采用逆向归纳法来实现均衡解,博弈树如图1所示。

图1 博弈树

1.第四次博弈(银行方)

当借款人违约、银行面临追讨还是容忍的选择时,会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比较追讨成功的收益和容忍的收益。

银行追讨小微企业债务成功概率极低,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小微企业贷款时往往不能提供标准、足值、合格的抵质押物,而是提供设备、存货、关联保证人等弱担保,银行可追讨资产本身就少;二是小微企业相对于大型企业而言,逃废债务较为容易,通过放弃原有公司、转移资产、注册新公司的形式逃避制裁成为自然选择。所以,追讨收益=-M-i-CM-F,其绝对值是要大于容忍的收益-M-i-CM,因此第四次博弈即当银行面临“追讨或容忍”的选择时,其选择是“容忍”。

2.第三次博弈(借款人方)

借款人违约后银行很有可能不再追究,而理性的借款人清楚银行追讨的困境,会据此推断自己违约后银行的选择,所以借款人获得贷款后会比较违约收益M+Rm-Cb-G和按期还款的收益Rm-Cb-i。当M-G>-i时,借款人会选择违约。由于社会信用机制不健全,导致违约对小微企业的信用影响G不能足够大,借款人宁愿损失一些信用来占有信贷资金,因此第三次博弈即当借款人还款面临“还款或违约”时,其选择是“违约”。

3.第二次博弈(银行方)

理性的银行知道社会信用机制存在的问题,有理由相信小微企业借款后,相比大型企业有更大的概率会选择违约,而且在违约后银行的追讨效果不佳,因此银行在收到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时会比较给予贷款后违约给银行带来的收益-M-i-CM和不给予贷款的收益Re,由于Re>-M-i-CM,因此第二次博弈即当银行面临“贷款或不贷”时的选择是“不贷”。

4.第一次博弈(借款人方)

借款人知道自己申请贷款成功概率并不高,还要因此付出申请成本Cb,即不申请贷款的收益Rm-Ce要大于申请贷款失败的收益Rm-Ce-Cb,因此第一次博弈即当借款人面临“申请或不申请”时的选择是“不申请”。

博弈的均衡解就是双方不发生信贷行为,双方的收益分别是(Re,Rm-Ce),小微企业信贷配给(1)本文博弈过程只考虑了完全配给的情况,没有考虑由额度、利率、担保等造成的部分配给。由此产生,其中第二次博弈中银行选择“不贷”所形成的配给被称为“供给方配给”,第一次博弈中借款人选择“不申请”所形成的配给被称为“需求方配给”。

二、小微企业信贷配给的根源

在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过程中可以找到信贷配给产生的制度根源。

(一)影响第四次博弈结果的因素

在第四次博弈中,假定追讨成功概率为p1,追讨失败概率为1-p1,故银行的追讨收益=p1(-CM-F+f)+(1-p1)(-M-i-CM-F)=p1(f+M+i)-M-i-CM-F,容忍收益=-M-i-CM。当前者大于后者即p1(f+M+i)-F>0时,银行才会改变行动策略、选择追讨。求解可知,此时p1>F/(f+M+i)。

只有银行判断追讨成功的概率大于F/(f+M+i)时,才会选择追讨。因此,追讨成本F低是银行加大追讨力度的前提条件,即在全社会或某地区平均追讨成本很低的情况下,银行可能会改变第四次博弈结果。究其根源,导致银行追讨成本高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

第一,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破产法律法规更多关注社会整体福利,而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同时司法效率有待提高,查封、起诉、判决、执行流程繁琐,追讨周期相对过长,银行会耗费大量的时间、人力成本,因而导致“惜贷”情况出现,正如Hainz的研究结果,如果法律制度不健全,银行就会选择用抵押品来防范道德风险的出现[13]。

第二,普惠担保体系尚未建立。当小微企业能够提供银行认定的合格担保时,担保和甄别之间就形成替代关系,即使小微企业的项目投资没有成功,银行也可依赖担保获得补偿,但现实中多数小微企业无法提供有效担保,而全社会普惠信用担保公司数量、覆盖区域和资本金规模都不够大,企业也就无法通过寻找担保方来向银行传递其经营“强信号”,银行认为其追讨的收益有限,相对于追讨成本来说较低。

(二)影响第三次博弈结果的因素

在第三次博弈中,假定借款人判断银行追讨的概率为p2,银行不追讨概率为1-p2,故借款人选择违约的收益=p2(Rm-Cb-G-f)+(1-p2)(M+Rm-Cb-G)=p2(-M-f)+M+i-G,而选择不违约的收益=Rm-Cb-i,当前者小于后者,即p2(f+M)+G-i-M>0时,借款人才会改变行动策略、选择还款。求解可知,此时p2>(M+i-G)/(M+f)。

只有借款人判断银行追究的概率大于(M+i-G)/(M+f)时,才会选择还款,也就是说违约给小微企业带来的信用损失G要足够大,小微企业才可能改变第三次博弈结果。

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是当前小微企业违约信用损失不高的原因。Greif认为,信贷市场上的信用机制是一种动态激励约束机制,信息共享机制下的违约行为可以让金融机构迅速达成一致,使违约的小微企业今后难以获得贷款[14]。尽管国家建立了失信被执行人公示制度,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相关措施,但整体的违约成本不高,违约制裁手段的执行效果不佳,存在失信人员通过逃废债务等手段规避制裁的情况。

(三)影响第二次博弈结果的因素

在第二次博弈中,假定银行判断借款人违约的概率为p3,借款人不违约的概率为1-p3,银行选择贷款的收益=p3(-M-i-CM)+(1-p3)(i-CM),选择不贷款的收益Re。当前者大于后者,即p3(M+2i)+CM+Re-i>0时,银行才会改变行动策略、选择给予贷款。求解可知,此时p3<(i-CM-Re)/(M+2i)。

只有银行判断借款人违约的概率小于(i-CM-Re)/(M+2i)时,才会选择给予贷款,这意味着银行的交易成本CM和机会成本Re要足够小,才可能使银行改变第二次博弈的结果。

造成银行交易成本和机会成本高企的原因有二。第一,银行传统线下经营模式成本过高。当前大多数银行依然采取传统的信贷经营模式,由于小微企业贷款金额小、客户数量众多,因此需要招聘配置庞大的客户经理团队,对借款人的现场尽调内容涉及企业经营、管理、信用等各个方面,审批、放款、贷后均未实现完全电子化,使得银行发放小微企业贷款的交易成本高企,严重影响银行的放贷积极性。第二,银行业市场结构形成垄断利润。银行机会成本较高,除运营成本、资金成本高的原因之外,还与银行业市场结构有关。根据传统经济学理论,市场竞争程度减弱将产生负向的福利效应。目前我国银行网点在区域间分布不均衡,在某一区域内金融机构往往处于寡头竞争甚至垄断地位,而互联网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新型金融业态主要集聚在大城市,银行业竞争不够充分,即使发放给大型企业的贷款也可索取高额定价。

(四)影响第一次博弈结果的因素

在第一次博弈中,小微企业不申请贷款的收益为Rm-Ce,申贷失败的收益Rm-Ce-Cb,只有当申请成本Cb→0,小微企业才愿意尝试申请贷款,因为这意味着即使企业被拒绝也不会因此付出额外成本。

同第二次博弈中银行交易成本过高的原因一样,申请成本高也与银行内部制定的申贷方式、申贷流程有关。小微企业不得不按照银行的要求进行财务审计、寻找中介机构评估担保物价值,但很有可能在付出了较高的申贷成本后无功而返。

综合以上分析可知,法律制度、担保体系、信用环境、银行业市场结构、银行高成本的经营模式五个方面共同影响了银企博弈结果,使得银行和小微企业均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考虑,最终形成了“供给方信贷配给”和“需求方信贷配给”的结果。

三、缓解小微企业信贷配给的路径

第一,改善立法司法环境。各国的破产法律和法庭会综合评估控股股东、员工、债权方、投资方等相关各方的利益,如英国、德国等一些西方国家的法庭判定破产最重要的考虑是保证债务合约的履约,我国破产法律在注重平衡破产带来的社会成本和信贷配给导致效率损失的同时,也要加强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国内学者杨树旺和刘荣利用国外机构的数据库,实证研究司法效率对信贷市场发展的正向影响,验证了法律在改善信贷配给、保护银行债权中的作用[15],因此要建立健全我国的司法激励约束机制,执法机关应有法必依、严格依法,规范适用扣押、查封、冻结等措施,努力提升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探索适应新形势的司法执行体系,压缩执行周期,减少银行债务追讨成本,同时配套建立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规范执法行为,积极落实各级执行单位的执法责任。

第二,完善普惠金融担保体系。很多国家都由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如日本自上而下建立一套担保、再担保体系,美国则是由中小企业局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韩国是信用保险基金模式。近年来中国担保体系从无到有,取得快速发展,今后可以借鉴西方成熟经验,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的普惠信用担保体系。一是尝试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逐步搭建普惠和农业信贷领域的担保体系,鼓励各地设立担保中心和专项信用保证基金。二是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建立从省级、市级到县级全覆盖的政策性担保公司。三是调动社会资本发起设立担保公司的积极性,通过提高客户覆盖、做大业务规模来降低服务成本,推动增加民营普惠服务供给。四是完善风险分担机制,灵活分担比例、代偿期限、保证金比例等要求,扩大资本金补充渠道,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融资服务需求。

第三,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我们已经知道,信誉机制在信贷市场中起着重要作用[16],没有信息共享和信息流动,就没有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因此要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大违约惩罚,以缓解信贷配给。一要通过立法建立信用信息采集、披露与管理制度,健全征信评级制度,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库。二要加快第三方征信公司牌照发放,促进私营征信中介完善信息收集、整理、发布机制,与公共信用登记机构形成互补。三要全面加强信用登记,把除银行外的互联网贷款公司、小贷公司、保险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的数据纳入征信,整合分散在海关、税务、司法、工商等部门的数据,打破信息流动壁垒。

第四,优化银行业市场结构。很多学者的研究成果已经证明了“市场势力假说”在中国银行业的适用性[17],要加快银行业市场竞争,实现金融领域的多元化竞争,需从以下几方面发力。一是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市场,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加大民营银行设立力度。二是促进各类新型金融机构发展,如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社区银行,适度放宽机构网点准入。三是鼓励大型银行设立能够适应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专营部门,配套小微企业专营机制。四是补充小贷公司等非正规金融机构,降低金融服务壁垒,促进信贷市场活跃竞争。五是继续深化金融业对外开放,有序放宽外国资本进入银行业,加快外资和中外合资金融牌照经营准入。

第五,支持数字金融模式发展。一是金融机构要深挖产业、金融、社交、消费等数据价值,激活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升级内生动力,高度重视数据价值,充分释放数据潜能,点燃金融数字化转型的“数据引擎”。二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金融科技公司等第三方合作,加快数字化经营转型,采取有效技术实现对小微客户的筛选、对信贷流程的改造,通过数字技术自动获取客户经营和信用信息,减少不必要的线下尽职调查环节,提高贷后自动预警和管理能力,提升信贷申请、审批、放款、贷后效率,解决银行审批成本和客户申请成本过高的问题。三是金融监管部门在银行业数字创新方面,需设定一定的容忍度,探索金融科技“监管沙盒”模式,精准把控金融科技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发展趋势,为数字金融创新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四是要探索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尽快完善数据治理规则,提高数字金融治理水平,依法保护金融信息安全,有效应对金融风险新挑战,使数字金融发挥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良好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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