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经营企业的内涵、成因、影响及治理
2022-04-02王玉喜卓越
□王玉喜 卓越
一、引言
新古典经济学认为,企业是管理生产过程的专业化经济组织,其组织生产最强有力的决定因素在于专业化生产的经济性,效率竞争要求企业进行规模化生产;规模化生产则需要企业进行投资资本筹集,这是推动企业效率提升的基础条件,是企业生产顺利进行的前提;一旦所有生产要素都投入生产过程,企业的监督功能便会突显出来,以便管理和协调生产过程。这就使得无论是完全竞争还是不完全竞争的市场中,企业在“正常化”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循“边际法则”,即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以便维持生产成本最小化,获得最大利润。实际上,企业生产成本最小化,其实就是要素产出收益最大化或亏损最小化,这预示着要素在同等条件下的其他生产或使用过程中产出获益较之“不能更多”。
非正常经营企业是经营状态常态化“非正常”的企业,这类企业生产过程有悖于“边际法则”,要素收益长期趋于机会成本之下,无法获得一个社会认可的可接受的正常经济利润。具体而言,企业经营之所以会“非正常化”,更多是由于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导致企业禀赋优势变化,生产不再具有比较优势,而后期投资囿于前期投入的“损失厌恶”,产生“风险追求”,最终使其陷入“沉没成本谬误”陷阱不能自拔,不再满足“零利润临界条件”与“自由进入条件”。此时,关联企业、银行或政府存在“反射效应”,企业有条件通过“成本外部化”实现持续经营、不退出的“存续目标”。那么,这种非正常经营企业的内涵特征是什么?具体形成机理是怎样的?现实中该如何识别?对经济高质量发展有什么样的影响?又该如何进行有效治理呢?实事求是地对这些问题进行解答,能够为政府在新发展阶段夯实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微观基础、科学制定产业政策、健全化解产能过剩长效机制提供相应的理论依据。
二、文献综述
(一)对非正常经营企业内涵与识别的研究
在对非正常经营机构或企业的识别与量化研究中,Kane(1987)根据“非正常经营机构”的经营或财务情况设计了单一识别指标,认为营业收入不为正或资不抵债且遭受了会计账户无法显示的毁灭性打击的机构均为非正常经营机构。Caballero et.al.(2008)发现有些非正常经营企业虽然没有出现“资不抵债”的状况,但这是由于获得了“信贷优惠”,所以应在Kane 识别标准基础上加入“信贷优惠”的指标。Fukuda &Nakamura(2011)认为,有些企业之所以能够获得信贷优惠,不是因为其“非正常经营”状态,而是因为更具有“市场潜力”,因而在Caballero et.al.基础上加入了“运营能力”的指标。Hoshi &Kim(2013)则提出仅以企业本身经营与财务状况无法充分反映其自身运营状态,还应考虑企业与银行的关系,进一步加入了“银行支持力度”的指标。但相对而言,银行支持力度难以精准量化,国际常用指标主要是Caballero et.al.(2008)和Fukuda &Nakamura(2011)提供的办法。卓越、王玉喜(2019)等进一步考虑了企业“非正常化”的过程,因而加入时间维度的指标,但这更多考虑的是其中“僵尸企业”的识别与量化。王玉喜(2020)发现,地方政府在“去产能”与“清理僵尸企业”工作中,对国有企业中的量化往往采用的是“僵尸企业”认定办法,对民营企业中的量化往往采用的是财会领域“非正常经营企业”认定办法。
(二)对非正常经营企业成因、影响及治理的研究
王玉喜(2020)提出,非正常经营企业之所以“僵而不死”甚至“死而不退”,不仅因为市场退出机制不畅,还因为这些企业在地区经济中起着维持就业岗位稳定、土地与资产或上市“壳价值”留存、银行债务或关联债务“链条”完整的作用,这也正是其会产生负面影响的关键所在。非正常经营企业维持“就业稳定”,则无法释放有经验且数量足够的劳动力重归市场。维持土地与资产或上市“壳价值”留存,则无法释放有效投资且“空间”足够的市场份额。维持银行债务或关联债务“链条”完整,则无法转出有效且数额足够的信贷资本充裕市场。这不仅会降低资本与劳动等生产要素的使用效率和配置效率,还会阻碍“创造性破坏过程”的顺利完成,进而影响整个行业乃至经济体的发展质量。
非正常经营企业对整个行业和经济体带来较大负面影响,对其有效治理、清退势在必行,但这不能单纯依赖对银行信贷或政府补贴的“撤资”,否则会进一步影响“虚拟化”的金融行业。因此,企业、银行和政府三个方面推出的“三管齐下”举措方能有效清理非正常经营企业,这在20 世纪90 年代中期的日本“可再生”政策效果相当显著。就微观企业而言,应对非正常经营企业进行分类治理,加强国有企业“混改”力度、引入非国有股东治理等。对银行而言,要加强运营监督与财会管理,强化惩罚的负向激励作用,削弱关联“兜底”对经理人风险偏好的刺激。对产业链企业而言,应对关联企业运营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严查”,并强化自身“信用管理”及抗风险管理能力。对监管机构而言,应加强对企业运营信息收集、整理及评估,鼓励非正常经营企业债务重组、资产重组等。
三、非正常经营企业的内涵
林毅夫(2017)指出,在一个自由竞争且开放的市场经济体中,具有正常经营特征的企业,必须具备自生能力,在没有政府和其他外部力量支持条件下,仍可以获得一个社会可接受的正常经济利润。换言之,正常经营企业就是具备自生能力的企业,表现为在资本与劳动等要素的相对价格既定条件下,企业能够以最小成本生产出一定数量的产出,使每单位成本购买任意一种生产要素所得到的边际产量都相等。具体而言,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取决于其自身的技术选择与要素禀赋的匹配情况,如果企业选择的生产技术与要素禀赋结构特性相适应,要素生产成本就会较低,就具有比较优势。企业只有采用符合自身比较优势的生产技术,才能够维持最低成本、获取最大利润,形成良好的自生能力。因此,企业正常经营,选择的生产技术要与要素禀赋结构特性相适应,遵循比较优势,形成自生能力。
相对而言,正常经营企业是新古典经济理论在简单理想假定基础上设定的代表性企业,这种企业在同一行业中生产的产品完全同质,且自由进出市场。Melitz(2003)认为,企业竞争是以生产效率为基础的,其所有经营选择都取决于自身生产率水平的高低,包括企业进入与退出市场,由此他提出了“零利润临界条件”与“自由进入条件”。Caballero et al.(2008)进一步研究了生产效率低于退出企业平均效率平均水平,但没有退出市场的非正常经营企业。这类企业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效率低,没有发展前景,但仍能在市场中进行经营活动。非正常经营企业虽然是异质性企业,却是一种极端特例,其生产率水平不足以使其在竞争市场中获得正常经济利润。因此,非正常经营企业便无法满足“零利润临界条件”和“自由进出条件”。如图1 所示,不满足“零利润临界条件”,表示企业已失去自生能力,不能自负盈亏;不满足“自由进出条件”,表示企业退出市场存在较高成本,无法自由退出市场。因而,非正常经营企业只能依靠成本外部化能力来维持企业存续。
图1 非正常经营企业的内涵
四、非正常经营企业的形成机理
(一)企业“非正常化”的演变过程
新古典经济学视企业为“自然存在”的经济单位,提出企业是在“完全信息”条件下进行“完全竞争”、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的“理性人”。这种条件下,企业总是在遵循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原则下进行生产,在长期竞争均衡条件下获得正常利润。这不仅隐含了“企业产出可以完全出售、不存在库存剩余”的假设,也潜在设定了“资产投资都可以从产出利润中得到补偿”以及“以前的投资对当前或未来生产决策没有影响”。
但市场机制并非完美,企业获得的市场信息往往是不对称的和滞后的,这使得企业生产行为总是有限理性的,具有自发性和盲目性。一方面,由于经济形势或技术环境的变化,企业竞争条件和供求状态发生逆转,使得企业丧失了原有要素禀赋比较优势或技术比较优势,无法吸引到新的投资、找到新的盈利投资项目,从而陷入发展颓势或财务困境;另一方面,企业投资存在“前景误判”,使产出无法完全出售、资产投资难以得到补偿,若仅止于此,那么企业尚能转变投资方向、扭亏为盈。但根据前景理论分析可知,企业决策者在面对沉没成本带来的“损失”时,会更偏好风险追求,继续强化执行当前或未来的决策,以期弥补损失,这就会使企业陷入“沉没成本谬误”。沉没成本是指已经支付而且无法回收的成本,这类成本形成之后除了在企业内使用之外无法再挪作他用或价值变现,其机会成本为零。沉没成本的发生往往不可预判,其规模大小取决于整体投资规模扣除折旧后余额与“打捞价值”(可挪作他用或价值变现)间差额。陷入沉没成本谬误会使得企业的生产技术选择与禀赋优势进一步背离,损害其自生能力,因为生产性活动的资产投资往往具有不可分割性,后期配套投入为适应前期资产使用也多具有专用性,包括劳动力的知识储备和工作技能等,一旦生产的产品无法完成“惊险的一跃”并成为商品,这些后期投入也都将价值“清零”,进一步加剧沉没成本损失。
(二)非正常经营企业的形成过程
陷入沉没成本谬误而无法通过自生能力自救的企业本应退出市场,但企业的生产、经营与退出行为不仅关乎其自身利益,更涉及上下游交易对象、贷款银行、地区政府等众多利益相关方。企业退出市场,其所“占有”的市场利益将会成为利益相关方的沉没成本,如,对上下游交易方造成不良“应收账款”、导致贷款银行坏账呆账增多、造成地区土地厂房等专用性损失等。因此,对利益相关方而言,企业的存续比退出更有利,其“壳价值”或多或少都能产生一定程度的经济或社会“价值”。那么,为维持这部分经济或社会“价值”,利益相关方尤其是贷款银行和地方政府会选择帮助企业分担小于可预期价值收益部分的成本,以维护企业的存续。对贷款银行而言,银行与困难企业的“合作伙伴”关系对银行形成较强的“绑架性”,当企业陷入困境时,银行为了掩盖不良债务、满足巴塞尔协议资本金要求,会自主降低放贷标准,或提供债务和利息的展期,从而增强非正常经营企业的“亏损”承受能力。对地方政府而言,企业破产涉及地方经济总量减少、职工安置、闲置土地厂房设备的处置等多方面的经济社会治理问题,而这些正是地方政府官员任期内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有的地方政府官员会选择性制定政府决策,对困难企业提供明确或隐性担保,甚至直接提供财税补贴,以解决企业“非正常化”中的生存问题。此外,政府“保护”对银行“支持”也具有较强的调节影响,其公信力担保会使得银行对困难企业更为宽容,甚至为其提供更多债务融资。
综合来看,如图2,当企业生产技术与禀赋优势不相适应时,比较优势丧失,高沉没成本和低效率损害其自生能力,会导致企业陷入“沉没成本谬误”陷阱。企业陷入困境却又不能通过破产制度实现自我保护,会想方设法利用其自身“掩盖借贷坏账”或“安置就业”“支撑地区经济总量”的价值,“绑架”利益相关方,使利益相关方陷入第二重“沉没成本谬误”陷阱,进而不断分摊企业相应生产经营成本,支撑企业维持运转。因此,本文所研究的非正常经营企业是广义内涵下的,不仅包含狭义的财税领域的“异常经营企业”与“非正常经营企业”,更包括经济领域的“僵尸企业”。
图2 非正常经营企业的形成示意图
五、非正常经营企业的识别标准
(一)非正常经营企业的识别指标
企业“非正常化”先是企业自生能力受损,而后被市场失灵与外部力量所影响。图2 也显示,判别企业是否“非正常化”,关键是对其财务数据进行分解分析,考察其自生能力能否实现自负盈亏及其对成本外部化的依赖程度。自负盈亏能力衡量的是企业经营战略与自身禀赋优势的匹配情况,考察的是企业获取利润实现自我生存及永续发展的能力,具体可用经营状态、获利情况等衡量;成本外部化依赖程度衡量的是企业依靠外部补贴弥补生产成本、实现持续运营的能力,具体可用应付账款规模、补贴收入额度、利息优惠程度、非经常性损益及净利润等衡量。
衡量企业自生能力与其对外部援助依赖性的指标是多元化的,测度指标不同,判别条件存在差异,对企业“异化”与否的识别结果也不相同。但二者并非孤立无关,有很多指标对二者都有较好的度量功能。如:以企业经营情况考察其自生能力,要从主营收入中扣除营业成本,而营业成本中的利息支出项目则是度量企业对成本外部化依赖程度的重要指标。因此,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进中,政府对狭义或广义非正常经营企业的识别标准都较为简单。其中,财税领域对狭义非正常经营企业的识别,就是简单以企业期限内经营记录、纳税记录或社保记录作为判别依据,将近6 个月监管月报显示无经营、无社保缴纳记录、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的企业认定为非正常经营企业。经济领域对僵尸企业的识别,就是简单以企业长期经营利润作为判别依据,将近3 年利润持续为负的企业认定为僵尸企业。这两种标准都以单元条件为认定依据,在实际操作中简便易行。但由于指标体系过于单一,无法兼顾非正常经营企业的其他表现,只能识别出最“外围”的非正常经营企业,而无法识别出“非正常化”的企业,因此需要进一步对其修正。
(二)非正常经营企业的识别标准
为了识别出更深层次的“隐藏”企业,对识别指标体系的修正不能是简单地放宽限制条件,如将财税领域标准中“近6 个月”替换为“近3 个月”、经济领域标准中“近3 年”替换为“近2 年”等,因为这种简单放宽限制条件的标准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挖掘”出更多潜在的非正常经营企业,但也会包含大量正常经营企业。因此,更好更科学地识别标准,应是多元考虑非正常经营企业的自生能力受损和成本外部化的表现特征,以此对单元条件识别结果中存在的“取伪”“弃真”错误进行“去伪”“补真”。此外,正常经营企业演变成非正常经营企业是一个持续的动态过程,对企业的“非正常化”判别要进行一个长期的财务考察,以避免政策环境、经济周期和偶然性因素等的影响。
因此,对非正常经营企业的识别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将获得过度信贷或财税补贴的企业认定为准非正常经营企业,这些企业可能由于“壳价值绑架”获得了超过正常标准的补贴和大量的资本要素。其次,将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与应付利息后利润仍为正的企业从准非正常经营企业中剔除,这些企业获得超正常补贴可能是由于企业本身的潜力较大。再次,将利润总额为负、负债率高的企业认定为准非正常经营企业,这类企业可能更多依赖非经常性损益和负债等外部支持保证运营所需。最后,将连续两年被认定为准非正常经营企业的企业识别为非正常经营企业,以消除“一年期”的短期因素影响及“三年期”的利润操纵因素影响等。
表非正常经营企业常用识别步骤
六、非正常经营企业的发生特征
(一)非正常经营企业在产业层面的发生特征
非正常经营企业产生于沉没成本谬误和禀赋优势逆转,三大产业中的发生率,一般是服务业最高、农业次之、制造业最低。对于服务业而言,基本都是低利润率、中小规模和高负债的企业,比较优势较为脆弱,容易在经济波动中失去自生能力,而其初始投资的轻资产在循环周期内仍然占据较大比重。比如:人力资源的引入、工作场所的租赁及建设等使其容易陷入“非正常经营困境”。对于农业而言,企业对气候环境的依赖性更强,容易受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且其本身抗风险能力较弱,利润对产品或要素价格变化较敏感,且机械设备、仓储运输、种养场地等专用性投资占比较大,其经营状态也容易“非正常化”。对于制造业而言,企业资产投资规模虽然较大,但交易对象以大宗商品居多、经营环境较为稳定,能够在风险发生时,通过资产或产品的抵押(质押)、折价等获得大量资金度过危机,陷入“非正常化”的风险反而小于服务业和农业类企业。
(二)非正常经营企业在地区层面的发生特征
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小城市或欠发达地区非正常经营企业现象较为普遍,中等城市或中等发达地区非正常经营企业问题比较严重,大城市或发达地区非正常经营企业数量更多。这是因为小城市或欠发达地区市场规模小、竞争机制不完善、地区保护主义倾向严重,企业比较优势依赖地方产业政策,自生能力较弱。中等城市或中等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经济体量较大,但对自然资源禀赋、劳动力价格优势或交通区位因素等依赖性较高,产业结构比较单一,更容易受到经济周期或价格周期的影响。大城市、特大城市或经济发达地区,市场机制较为完善、竞争效应明显、市场主体基数大,非正常经营企业数量较多。
(三)非正常经营企业在所有制层面的发生特征
相对而言,与政府机构、国有银行联系更紧密的国有企业更容易成为非正常经营企业,但非公经济中也存在严重的非正常经营企业问题,这是因为国有企业具有社会效益目标约束,在委托给经理人进行具体经营后,会出现激励不相容和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经理人在经营过程中存在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使得作为“所有者”的政府在国有企业亏损时,无法区分其亏损是因“社会效益目标”导致政策性亏损,还是因“经营不善”导致的经营性亏损,所以只能继续“容忍”亏损并增加财政补贴。此外,国有企业具有过度追求规模扩张而忽视经济效率的偏好,在现行体制下,国有企业领导更像政府“准官员”,其考核与升迁机制是“规模导向型”的,使得国有企业甚至会通过银行贷款、内部补贴以及转移定价的方式维持亏损企业的规模,从而使得这些国有企业沦为“非正常经营企业”。非公有企业陷入“非正常化”困境则归咎于市场失灵,体现四个方面:一是企业兼并、重组、破产的高成本导致市场退出机制不畅;二是产业政策补贴与税费优惠的漏洞使得企业存在“骗补”行为;三是债权人、政府机构等利益相关者不愿意企业倒闭;四是上市公司非正常经营企业仍然存在“壳”价值。
七、非正常经营企业对经济发展质量的影响
(一)非正常经营企业行为特征
非正常经营企业是失去比较优势后成本外部化的企业,不具备正常企业自生能力,主要依赖外部援助保持企业存活与运营。因此,非正常经营企业具有低效性和成本外部性两个基本特征。其中,低效性是指非正常经营企业不具备正常自生能力,这种条件下持续运营的非正常经营企业不仅不能盈利,反而会陷入无法自负盈亏的亏损经营状态;成本外部性是指无法自负盈亏、不能吸引正常社会资本投入的情况下,非正常经营企业的市场经营活动需要以成本外部化行为分摊运营压力,使得企业更加依靠外部援助的不断“输血”。此外,低效性特征会使非正常经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更不在意亏损,偏好以“价格战”获取市场势力、挤垮竞争对手或使其陷入“非正常化”,导致整个行业乃至经济体出现“非正常化”趋势,从而使非正常经营企业衍生出“传染性”特征。进一步研究发现,成本外部性特征会使非正常经营企业负有大量的银行借款,传染性特征促使非正常经营企业就业员工不断增加,借款银行要掩盖不良贷款、政府机构要保持就业、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就要维持非正常经营企业存活状态,不断承接其外部化的运营成本,因而非正常经营企业还具有“壳价值性”的衍生特征。
(二)非正常经营企业在微观、中观与宏观层面的影响
非正常经营企业通过“壳价值性”借力而“低效”经营,维持“成本外部性”存活状态,并最终在不公平竞争中将“非正常化”特征“传染”给竞争对手和交易伙伴,乃至整个经济系统,影响整个经济体的发展质量。
1.从微观层面来讲,非正常经营企业“四大特征”会刺激其经营决策者的风险偏好,强化其“掠夺性”竞争行为,致使非正常经营企业与相关企业经营状况不断恶化。此外,除政府担保外,非正常经营企业还可以通过货币市场获得低利息的信贷融资,使其至少短期内规避了资金链断裂的风险,避免破产重组。也就是说,政府担保、补贴和银行信贷宽容,都会使非正常经营企业的决策层因企业破产危机的缓解而偏好“风险追求”作出短视决策行为。此外,不考虑管理层存在顾忌或职业风险的情况下,非正常经营企业决策层会通过微妙的控制使其本身的亏损转嫁给纳税人和其他正常经营机构,以维持其自身的存活。
2.从中观层面来讲,非正常经营企业的存在使资本、劳动等要素市场价格扭曲,使产品市场竞争失衡并加剧。非正常经营企业形成的重要外部因素就是政府补贴和银行支持,在资本要素市场上,非正常经营企业拥有更大的价格优惠,这种价格扭曲使得资源由低效率向高效率企业流动市场竞争规律受到扰乱。不仅如此,非正常经营企业比正常经营企业更有意愿增加从业人员数量,甚至不惜提高劳动价格,这些行为都会扭曲要素市场,使之出现严重的资源错配现象。此外,由于非正常经营企业能够成本外部化,使得其亏损承受能力更强,因此更愿意进行投资,使产品市场供求关系发生变化,加剧产能过剩,进一步削弱供需适配性。非正常经营企业通过要素市场与产品市场的不公平竞争,抬高市场中在位正常经营企业的生产成本,压缩其盈利空间,迫使其进入“非正常化”状态或直接退出竞争市场,造成“优汰劣胜”的局面。最后,非正常经营企业得到银行支持之后,不仅会阻碍在位正常经营企业的市场扩张,还会阻止潜在新企业的进入。当非正常经营企业发生率达到一定程度后,行业内进行反对破产决议的意见就会越统一,那么破坏正常市场秩序的力量也会越强大,最终使得效率低下的非正常经营企业淘汰了效率更高的正常经营企业,效率更低的企业进入市场淘汰效率更高的企业,从而出现“逆淘汰”现象,使市场竞争秩序被破坏殆尽。
3.从宏观层面来讲,非正常经营企业带来的不仅仅是市场竞争秩序和“创造性毁灭过程”的破坏,更大的威胁在于加剧了经济系统的脆弱性。一方面,政府通过明确或隐性担保所换取的非正常经营企业的运转,代价是高昂的。当非正常经营企业的数量和规模越来越大,积累的机会成本损失就会越大,财政机构所要应对的未预计政府债务也会越大,当政府隐形担保的财政赤字积累到足够大时,就会引发经济危机。另一方面,银行补贴非正常经营企业而忽视了有价值的融资项目,使银行自身受损,银行损失过大会引发金融“恐慌”,而非正常经营企业的经济问题也会通过市场表现更差的银行蔓延到整个银行业,市场将会担心政府通过增税补偿银行损失以稳定局势,消费也会减少,最终引发宏观领域的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
八、结论与对策建议
(一)结论
非正常经营企业以“企业”为主体、“非正常经营”为特征,实际上就是失去了自生能力而由于外部支持没有退出市场的企业。这类企业从不同层面分析,具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其狭义内涵仅指财税领域的非正常经营企业,广义内涵则包括经济领域的僵尸企业。非正常经营企业的形成,既有企业自身的问题,也与市场失灵和有的地方政府、银行等与企业有共同利益关系的外部力量密不可分,主要在于具有在失去自生能力时仍保留有“壳价值”,使其具备了成本外部化能力,进而维持“非正常经营”。判别企业是否“非正常化”,关键是对其财务数据进行分解分析,考察其自生能力或外部援助依赖性。相对而言,非正常经营企业具有低效性、成本外部性、传染性和壳价值性的特征,这使其通过“壳价值性”借力而“低效”经营,维持“成本外部性”存活状态,并最终在不公平竞争中将“非正常化”特征“传染”给竞争对手和交易伙伴,乃至整个经济系统,影响整个经济体的发展质量。
(二)对策建议
提高经济发展质量,要进一步加快对非正常经营企业的清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指出,健全市场化法制化化解过剩产能长效机制,完善企业兼并重组法律法规配套政策。这就要根据非正常经营企业失去比较优势的具体情况,作出有针对性的应对策略,具体对策建议如下:
1.重塑不同部门非正常经营企业比较优势。(1)降低运营成本,重塑由于成本增加而失去自生能力的餐饮等服务业非正常经营企业的比较优势,具体主要是通过功能片区规划、园区建设等强化服务业企业的集聚效应,改善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降低行政收费和水电费用等改善服务业企业营商环境,从而使服务业非正常经营企业“正常化”经营。(2)增强抗风险能力,重塑由于抗风险能力弱而失去自生能力的畜牧业、林业等农业非正常经营企业的比较优势,具体主要是通过进一步推进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促进农业规模化生产;发展农业保险事业、加大农业保险补贴力度,使不同形式、不同类别、不同规模的农业生产都能实现风险投保和损失理赔;维持农产品价格稳定,强化农产品保护价收购,并进一步发展交通运输、电商物流、冷藏保鲜等相关行业,以此“挽救”农业非正常经营企业。(3)推动高质量发展,重塑由于产能过剩或就业负担等钢铁、纺织制造业非正常经营企业的比较优势,主要是进一步加大“去产能”“去杠杆”力度,缩小产能过剩行业生产规模,对生产质量不合格、污染力度大的非正常经营企业予以市场清退;对就业负担重的制造业非正常经营企业进行提质、增效、减负,通过标准化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加强技能培训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水电和运输等生产成本减轻成本负担,从而“清理”制造业非正常经营企业。
2.分类治理不同地区非正常经营企业。(1)强化竞争机制,恢复中小城市或经济欠发达地区非正常经营企业发展活力,具体主要是发挥中小城市或经济欠发达地区禀赋优势,降低企业费用、成本负担,改善交通等基础设施等,引入在大城市或发达地区由于要素禀赋结构、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等陷入发展困境的非正常经营企业,增强本土市场竞争强度,激活本土非正常经营企业;鼓励本土规模非正常经营企业进行主辅业务分离,以专业化、标准化生产,实现非正常经营企业转型和“正常化”。(2)加强市场引导,促进大城市或发达地区非正常经营企业“正常化”或“退市”,主要是鼓励有条件的非正常经营企业专业化转型重组,使技术条件较好的非正常经营企业专注产业链前端环节,市场势力大、线下业务广的企业专注产业链后端环节,通过涉足微笑曲线两端的价值高端,进而盘活整个企业;支持有望扭亏为盈但没有条件专业化转型的非正常经营企业进行异地兼并或产业转移,使处于产业链中端或价值链低端,由于要素禀赋结构变化或资源价格上涨等陷入经营困境的非正常经营企业,转移到与其禀赋相符的中小城市或经济欠发达地区;敦促无望扭亏为盈且没有条件专业化转型的非正常经营企业依法“破产”清算,尽快退出市场。
3.健全各类所有制非正常经营企业清理的配套机制。(1)深化国有非正常经营企业的市场化改革和债务重组,具体就是分类推进非正经营企业有序“退出”,剥离有“再生”能力企业的社会负担和财政负担,推动其合并重组或引入社会资本对其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在此基础上建立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优化企业效率动力和绩效目标,推动企业“复活”“再生”,对没有“再生”能力的企业加速推进破产清算;对于原有债务而言,可“再生”企业由重组、混改的企业负责或部分负责原有债务,破产企业则要在银行内部设立独立账户,专门用于此类企业债务重组、冲销和债转股权处置,对无法收回的相应坏账进行财政折算补偿,补偿款以企业现有资产处置结余收回或部分收回。(2)完善民营非正常经营企业的市场化法制化退出机制,具体就是对有“再生”能力的企业设定金融帮扶政策,鼓励同行业或同产业链大企业对其进行兼并重组,盘活其运营资产、维护其就业岗位、转型其经营策略、提高其生产效率;允许“扭亏无望”企业破产倒闭,有针对性地精简当前企业破产需要进行的司法流程,为正常的市场退出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促进市场竞争机制顺畅有效。(3)规范港澳台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登记注册制度,严格设定港澳台资和外资资本投资比重下限,并逐渐取消效率低下、经营状况“非正常化”的港澳台资和外资企业的优惠待遇,减少“假外资”企业中的非正常经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