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谈判国际组织人才培养体系建设思路
2022-04-02莫菲
中国正在经历从“大国”向“强国”迈进、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和全球治理的过程。气候变化是近年来外交中的热点问题,中共中央近年来也将“双碳”工作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但相关人才却较为紧缺。本文关注气候谈判国际组织人才的定义、要求和紧缺现状,并在经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气候谈判国际组织人才培养体系建设的初步思路,以期服务我国“双碳”人才体系建设。
一、气候谈判国际组织人才的定义、要求和紧缺现状
本文聚焦的气候谈判国际组织人才,是指在相关国际组织中工作或者具有国际组织相关工作经验、并且具备相关涉外法律谈判的技能和“双碳”专业背景的人才。如图1所示,这一类人才比较特殊,处于“双碳”人才、涉外法治人才和国际组织人才三类人才的交汇点:首先,中国正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2021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提出“建设碳达峰、碳中和人才体系”。气候谈判是全球气候治理的核心活动,气候谈判人才也是“双碳”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2021年7月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碳中和科技创新行动计划》指出,要“培养……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等专业人才”;其次,气候谈判是国际谈判中非常特殊的“长期性国际谈判”,即针对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件所进行的、超过五年的实质性国际谈判。由于气候谈判的对象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件,因此气候谈判人才也属于涉外法治人才的范畴;最后,国际组织在全球气候治理体系中扮演重要角色。气候变化是典型的集体行动问题。当前气候治理体系的科学支柱,即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以及政治支柱,即《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延伸”法律文件构成的条约体系及谈判履约机制,都是在联合国框架内建立的。因此,本文特别关注在相关国际组织中工作或者具有国际组织相关工作经验的人才。
培养气候谈判国际组织人才对于中国十分必要:一方面,此类人才由于既具备专业知识技能、又熟悉国际组织的谈判机制,可以代表中国长期参与双多、边气候谈判,直接服务于国家大计;另一方面,由于一国在国际组织的任职人数和职级分布可能会对国际组织决策偏好产生正向影响,因此此类人才可以通过在气候和非气候国际组织中筹备气候谈判,间接维护中国在气候治理方面的利益。
气候谈判国际组织人才处于三类人才的交汇点,应当满足这三类人才各自的要求:首先,国际组织人才需要满足联合国对国际公务员胜任力的要求,较为主流的是联合国人力资源办公室于2009年发布的《联合国未来胜任力报告》所提出的3项核心价值观、8项核心能力和6项管理能力,并应当具有复语复合的特色;其次,依据教育部对全国人大的回复以及各高校有关专家的解读,涉外法治人才应当是对国际法领域的斗争有清醒认识、对国家发展战略有深刻理解、对国际法知识和外语能力有较好掌握的“精英明法”的复合型人才;最后,《意见》所要求培养的“双碳”人才,被有关专家解读为应当具有扎实的基础科学素养、创新意识和跨界创新能力。
如表1所示,将三类人才的要求分类别进行梳理并叠加,可提炼出气候谈判国际组织人才的基本要求,即“有家国情怀、有国际视野,对国家‘双碳战略有深入理解,正直、专业、尊重多样性,精通英法双语,具备国际法知识和基础科学素养,对国际关系和国际经济知识有一定了解,具备以法律谈判为中心的多维度能力,并具有一定的领导力”的人才。
上述基本要求无疑是高度跨学科、复合型和应用型的,也提示了此类人才在培养方面所具有的超高难度。实际上,三类人才的培养和推送殊为不易,我国面临着专业人才短缺的现实。2019年至2021年,中国在联合国的会费分摊比例升至12.01%,成为联合国会费第二大出资国。但是,中国籍职员在国际组织的就职人数与当前中国的国际地位并不匹配。据统计,2019年年底联合国秘书处中国籍职员仅占职员总人数的1.54%。涉外法治人才和“双碳”人才的培养更是刚刚起步。目前,教育部仍在研究制订“教育部加强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方案”,“双碳”人才体系建设的方案也还处于调研阶段。在气候变化成为时代的重要命题、中国积极参与国际气候治理的大背景下,气候谈判国际组织人才的培养问题应当被提上议事日程。
二、气候谈判国际组织人才培养的域外经验
本文选取美国哈佛大学和法国巴黎政治学院作为研究对象,考察其在气候谈判国际组织人才培养方面的经验。美国和法国在国际组织人才培养和推送方面成效显著,无论是联合国就职人数占比、联合国地域分配岗位实际人数占比还是联合国高级别(D级以上)职务人数都排名靠前。此外,《巴黎协定》是在法国承办公约缔约方大会时通过气候谈判达成的。由于高等院校是国际人才培养的主要阵地,本文以美国哈佛大学和法国巴黎政治学院为例,关注美国和法国高校有代表性的、涉及气候谈判国际组织人才培养的项目和课程。
美国哈佛大学在全球法律谈判领域占据领先地位。哈佛大学法学院于1983年成立特别研究项目“谈判项目”(Program on Negotiation,简称PON),并逐渐形成哈佛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和塔夫茨大学的师生员工共同组成的大学联合体。哈佛大学谈判项目已组织出版了多种谈判理论与实践的经典著作,包括美国法学院法律谈判经典教材《超越胜利:通过谈判在交易和争端中创造价值》。该书所构建的法律谈判三重压力理论目前仍然是美国法律谈判的主流教学框架。此外,哈佛大学法学院也拥有两本期刊,分别是针对各类谈判的《谈判期刊》和专门针对法律谈判的《哈佛谈判法律评论》,形成了法律谈判理论研究和实务经验总结的学术实践共同体。在哈佛大学内部,多个学院开设了与气候谈判相关的课程,如法学院的“进阶谈判:多方谈判、分组决策与团队”、商学院的“进阶谈判:伟大的交易人士、外交家和交易”、肯尼迪政府学院的“环境政治:说服、辩护与谈判”等。同时,谈判项目还开发了针对教师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短期和长期谈判培训课程,推出了模拟谈判练习、案例研究、谈判录像、主题报告等多种类型的谈判教学培训资源,其中包括与气候变化有关的多个模拟谈判练习,以及对巴黎气候谈判成功的经验进行总结并导向有关资源的短文。可以看到,在有关课程和练习训练学生的谈判技能時,也将说服、辩护、团队合作等能力一并训练,以期实现环境和气候目标。gzslib202204021439法国巴黎政治学院是法国政治与外交人才培养的高地。利用《巴黎协定》谈判过程的经验,巴黎政治学院邀请条约谈判中发挥过重要作用的专业人士开设与气候谈判相关的课程,课上会讲授气候变化的有关知识、谈判的有关知识,穿插模拟谈判练习,还会在学期末进行持续一整天的仿真多方气候谈判。目前,巴黎政治学院开设了“国际事务与外交中成功谈判”“气候地缘政治:变暖世界中的国际关系”“全球气候政治:欧盟-美国观点之比较”等相关课程。其中,“国际事务与外交中成功谈判”要求学生数次短时间模拟谈判训练后,进行时间较长的多方气候谈判练习,并在最后两节课以小组报告形式汇报谈判的策略和过程,增进学生对气候谈判多利益主体性特点的了解。
由以上分析可以总结出以下三点经验:首先,从人才培养的目标角度,应当注重多学科知识的学习和多维度实践能力的培养,更好地满足气候谈判国际组织人才的复合型要求;其次,从培养方案的设计角度,可以增加法律谈判实践类课程,特别是气候谈判专门课程,为学生提供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从知识学习到技能提升的途径;最后,从资源整合和平台搭建的角度,可以建立学校内部各学院之间、学校之间乃至学校和社会之间的教学培训资源整合和社会化运行机制,并以此推进气候谈判国际组织人才培养工作。
三、建设我国气候谈判国际组织人才培养体系思路
结合过往的实务、教学和研究经验,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发力,建设我国的气候谈判国际组织人才培养体系:
首先,明确气候谈判国际组织人才培养的目标。本文第一部分已明确,气候谈判国际组织人才处于“双碳”人才、国际组织人才和涉外法治人才的交汇点。未来进行气候谈判国际组织人才培养体系建设时,应当首先明确在价值观、语言能力、专业素养、核心能力、管理能力等方面的人才培养目标。特别应当说明的是,核心能力不应只包括谈判,还应当包括与谈判相关的交流、说服、辩护、创造力等多维度能力,专业素养也并非只是国际法方面的知识,还应当对气候变化相关的科学知识、国际关系和国际经济基础知识在内的“常识”等有所了解。
其次,针对气候谈判国际组织人才的要求更新相关项目的培养方案。气候谈判国际组织人才的培养,应当依托高校已有一定基础的项目,如国际组织人才培养项目、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项目或者“双碳”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项目等。培养方案的修订应当根据相应项目的特点补齐短板、发挥优势。例如,对于国际组织学院的国际组织人才培养项目而言,优势在于已经根据国际组织胜任力要求设置了相应的课程,但仍然需要进一步加强以谈判为中心的多维法律和外交能力的课程构建,特别是增加气候谈判模拟练习的专门课程安排,并增补与“双碳”有关的科学技术模块。又如对于法学院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项目而言,优势在于已经形成以谈判等实践能力为导向的课程设置,但仍然需要进一步加强英法双语的外语课程学习,以及针对国际组织胜任力培养的实践类课程设置。如何平衡好各类别课程的学分设置,则是未来需要在实践中摸索的问题。
再次,建立学生了解气候谈判实践的机制。在构建人才培养体系时,应当处理好教学与实践的关系:一方面,可以合理开发气候谈判国际组织人才培养的实践类教学资源,例如在开设的谈判类课程中加入英文谈判、多边谈判、气候谈判等模拟谈判练习,并完成经验的汇报展示、总结交流等;另一方面,可以通过鼓励支持学生前往国际组织、外事部门、气候相关的政府部门、涉外法律服务部门等地实习实践,或者与有关机构和组织开展合作教学、诊所式教学等方式,打通学生和学员了解气候谈判实践的渠道。
最后,整合各高校资源和社会资源,形成政府-大学-社会的共建共治模式。由于气候谈判国际组织人才对人才培养的要求较高,仅凭某一所高校“单打独斗”很难实现目标。为此,可考虑成立气候谈判的高校联盟或者建立合作项目,整合外语外贸类、政法類、科学技术类等类别高校的优势学科资源,形成学校之间的人才培养合力,实现人才培养的“共赢”。而落实到具体举措上,也可以通过创办谈判或者法律谈判的学术期刊、定期召开法律谈判学术会议等形式,形成气候谈判的学术实践共同体。此外,气候谈判国际组织人才也应当将具备相关背景的在职人员考虑进去。高校可以注重搭建平台,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通过培训项目、课程进修等形式进行实现资源的互动和共享,形成学术教研资源和实务经验的流通渠道,更有力地推动在校学生、在职人员等多层次的气候谈判国际组织人才培养。其最终目标,是形成政府-大学-社会的人才培养共建共治模式。这也符合党中央关于加强社会治理建设的方针。
结语
我国的气候谈判国际组织人才培养任重道远。本文着重关注了气候谈判国际组织人才的定义和要求,并提出了人才体系建设的初步思路。在此需要指出的是,人才培养体系的良好运行还离不开制度保障。对于符合要求的人才,如何通过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相结合的选拔和推送制度使其进入国际组织并获得相关经验,如何通过“旋转门”制度保证人才职业发展的顺畅衔接,如何通过有竞争力的薪酬和福利制度避免人才流失,都是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我国的“双碳”人才体系建设刚刚开始布局,气候谈判国际组织人才作为其特殊类别也才纳入关注的视野。未来,需要更多的气候谈判国际组织人才培养的科研、教学、社会实践的力量投入,使之能够落实为具体的人才培养方案和实践,服务中国的气候治理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