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彩礼”与变味的人情
2022-04-02翟家骏
彩礼,又称聘礼或财礼,是指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前,男方家庭给予女方家庭的一定财物,是一种广泛存在且被人熟知的礼节性习俗。在中国,彩礼有着厚重的社会文化底蕴,也有着漫长的发展历史。但当今随着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提高,一些农村地区订亲结婚索要高额彩礼现象越来越严重。彩礼数额已经远远超出了农村家庭所能承受的范围,形成“天价彩礼”的社会现象,并引发出一系列的社会问题。2017年初,一起“夫妻新婚之夜新郎因天价彩礼锤杀新娘”的人伦惨案令人唏嘘不已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传统婚姻习惯中的彩礼
自西周以来,彩礼就是中国传统结婚仪式的一道非常重要的程序,根据古书《礼记》的记载:“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是以昏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皆主人筵几于庙,而拜迎于门外,入,揖让而升,听命于庙,所以敬慎重正昏礼也。”此处的“昏礼”即是我们说的婚礼,《礼记·坊记》中载,“男女无媒不交,无帛不相见”。《礼记·曲礼》中又载,“非受币,不交不亲”。也就是说没有彩礼就不能完成结婚仪式。所以,彩礼起源于西周时期的“六礼”,“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中的纳征是男方送聘财去女家,也就是现在所讲的“彩礼”。民国时期的法学家陈顾远在《中国婚姻史》中也说:“所谓纳征者纳聘财也;征,成也;先纳聘财而后婚成,春秋则谓之纳币……近代所谓下礼、过定等称,亦其事也。”由此可见,彩礼是婚约乃至婚姻成立的关键环节,男方带彩礼向女方提出订婚的请求,若女方收受彩礼,则构成承诺,婚约成立,女方即受其约束,因而彩礼的内容更注重象征意义而非经济价值。
中国传统社会中,彩礼也只是一种證明婚姻正式约定的象征。古人所谓的彩礼更注重的是礼仪的礼,而非金钱财物之“礼”。交纳彩礼的数量并无硬性要求,每个地方都不相同,彩礼的多寡往往由双方协商而定,具体多少由男方家庭经济状况而定,而不像当今社会一些地区普遍追求“天价彩礼”。例如根据20世纪清末民初的《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的记载,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订婚,多在幼时由男女两家亲友从中作合,如两家均愿缔婚时,即由男家具备猪酒财帛送往女家,作为定礼,其定礼之多寡并无定数,由两家亲友向两家商议办理”。龙江县的民间习惯为“交纳彩礼的多少,价值的高低,根据男女双方家境贫富而有所不同,习俗并没有规定”;陕西省华阴县习惯为“以家事之丰啬,定聘金之多寡”,表明彩礼的多少与家庭经济情况有直接关系。此外,也有富裕家庭之间结婚不需要彩礼的情况,例如湖北省广济县(今武穴市)习惯:“富绅与读书明理者仅有婚书而无聘财,此外则婚书聘礼两者俱有。”湖北麻城也有类似习惯:“上等社会仅凭媒妁,不用婚书财礼,中下两等社会需婚书与财物具备,或有财礼而无婚书。”越是贫穷的家庭就越需要彩礼这种经济性补偿,这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为什么天价彩礼的现象往往发生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
“天价彩礼”现象的法律分析
从民法的角度看,收受彩礼一般是男女双方或者其家庭的一种自愿赠与行为,这种赠与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但赠送彩礼与普通赠与也是有区别的,它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即男方赠送彩礼的目的是与女方结为夫妻,女方一旦接受了彩礼,也是表示同意与男方结婚这一附条件,所以接受彩礼后如果由于种种原因,女方不能与男方结为夫妻,原则上应退回彩礼,男方明确表示放弃的除外。但是任何事情都有度,“天价彩礼”就违背了民法上“公序良俗”的原则,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给付彩礼的行为原则上是男方自愿的,但很多时候这种行为变了味,成为女方索要天价彩礼的机会,给付彩礼的习俗在当地以民间习惯的形式存在,被认为是合情合理的,而大部分民众在彩礼问题上法律意识淡薄。因此,尤其是在农村尽管出现了许多实际上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现象,但人们并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虽然我国目前立法中没有涉及到彩礼数额,一方面考虑到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习俗不同,另一方面考虑到彩礼作为中国传统婚姻制度中的一种礼仪性文化,法律并不是万能的,不宜将法律过分渗透其中进行规制。但各地的“天价彩礼”不仅增加了家庭财务的负担,而且也很容易助长攀比、拜金、虚荣的社会风气。政府采取一些引导举措很有必要:一方面,需要倡导文明健康的婚姻观,让人民群众树立“感情最重要,彩礼适度就好”的观念意识;另一方面,发挥乡规民约的教化作用,尝试成立移风易俗委员会、红白喜理事会等组织,对群众婚姻观进行正面引导,这样就将顶层设计和基层治理较好地结合起来。相信随着时代的进步和观念的发展,彩礼中的经济性含义会逐渐淡化,直到回归其本来的仪式性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