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涉外法律谈判人才队伍,应对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与竞争
2022-04-02万勇
当前,全球范围内的科技创新合作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复杂,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将知识产权作为重要手段,试图通过技术壁垒、实体清单等方式,加大对我国科技创新的全方位打压,迫切需要统筹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和竞争,全面提升我国科技创新实力和在知识产权国际事务中的影响力。
规则和标准的竞争是最高层次的竞争,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全球治理领域博弈的重点在于规则制定权的竞争,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现有的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主要依赖美欧发达国家主导构建的国际规则体系,因此,在权力结构和利益分配方面必然体现它们的利益。随着中国实力的不断提升,那种通过被动接受国际规则的方式参与全球治理与中国的国际地位显然已不相符。一个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话语权,常常体现为它在国际规则的制定权上。
人才是一切工作的核心。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国要从国际规则的遵循者、跟随者转变为参与者、建设者,就必须从战略性、全局性视角出发,将建设高层次涉外知识产权法律谈判人才作为国家人才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知识产权国际竞争出现新动向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 作为对创新的产权制度安排和激励机制,知识产权制度是创新原动力的基本保障,是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
一直以来,美国在与其它国家就知识产权议题谈判时,通常采用胡萝卜加大棒政策,以增加投资、加速技术转移为诱饵,以制裁作为威胁。然而,美国当初向发展中国家许诺的“胡萝卜”基本上都没有兑现,“大棒”倒是经常使用。美国使用的主要法律工具是《1974年贸易法》301条款(包括一般301条款和特别301条款),“特别301条款”要求美国贸易代表对于拒绝充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的国家进行调查和实施贸易制裁。在《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通过以后,美国与多个外国政府进行了双边谈判,并发起了多起“特别301条款”的调查案。其中,针对中国,就分别于1991年、1994年和1996年三次适用“特别301条款”,最终通过谈判,中美双方达成了三个知识产权协议。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在知识产权领域,美国没有再援引“301条款”对中国采取单边措施。因为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专家组在“美国301条款案”中的裁定:美国不能通过301调查单边认定其他成员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在处理涉及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事项时,美国应依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争端解决机构的最终裁决。于是,美国转为利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它与中国及其它成员之间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争端。例如:美国在2007年向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出设立专家组的请求,指称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措施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国政府代表团在应诉的过程中,充分意识到了国内涉外知识产权法律人才的匮乏。
近来,美国政府打着“美国优先”的旗号,又重新挥舞起301大棒。2017年,美国以中国实施“强制技术转让”、“盗窃知识产权”为由,对中国发起301调查,并威胁对中国出口到美国产品加征关税。中国政府从维护中美整体关系的稳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国际环境,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大局出发,于2020年1月,与美国签署了《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从协议文本来看,知识产权不仅被安排在了第一章这个最重要的位置上,而且也占了相当大的篇幅。这充分表明了知识产权问题对于中美两国的重要性。不过,我们注意到,美国对于知识产权领域具体问题的关注焦点发生了变化。以往,美国主要关心侵犯版权、商标权领域的问题;现在,其焦点转移为关注侵犯专利权、商业秘密领域的问题。这一方面说明中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与知识产权保护生态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另一方面,也说明中美两国未来的竞争将主要集中在科技创新领域。
二、建设高层次涉外知识产权法律谈判人才队伍面临的主要问题
高层次涉外知识产权法律谈判人才应当是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广阔的国际视野,通晓知识产权国内外法律制度的高级专业人才。经过多年努力,我国涉外知识产权法律谈判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取得初步成效,涌现出了一批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杰出人才,但是在以下方面仍存在较大问题。
1.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人才培养工作机制不够健全。涉外知识产权法律谈判人才显然是高端知识产权法律人才,然而,有些高校在培养知识产权人才时,通常都是强调要懂法律、懂管理、懂技术,强调复合型人才培养,这固然没有错,但是复合型人才的前提是必须在某一领域是专才,而不是万金油,什么都会一点,但又不精通。目前有些高校片面强调复合型人才培养,在课程设置上搞“大拼盘”,不仅使学生在学习时无所适从,也导致学生难以符合高层次专业工作岗位要求。
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较为混乱。一方面,在法学研究生的培養方面,由于知识产权法不是教育部所列的法学二级学科,一些高校通常将知识产权法专业作为其他二级法学学科下的一个研究方向招收研究生,使得学生需要用较多时间学习其他法学学科知识,没有太多时间学习知识产权法相关知识。另一方面,有的高校在法学本科教育中设置知识产权专业,导致学生在固本阶段没有时间学好法学基础学科知识。
2.知识产权法律人才使用机制有待完善。当前,一些地区“才而优则仕”的现象尤为严重。一些优秀的知识产权法律人才充实到领导岗位上以后,因为领导岗位工作忙,事务性强而荒废了业务,在专业上开始走下坡路。
我国高校大量知识产权法律人才未得到充分使用与锻炼。高校是人才的大本营,储备了一大批具有良好国际视野、扎实专业功底的知识产权法律人才,他们长期从事教学、研究工作,具备较好的理论功底,但是存在“不了解实践”、“不接地气”的问题。这批人长期在高校工作,经历较为单一,但“温室”提供不了复杂的环境和大风大浪。不经历风雨,怎么见彩虹?
3.国际组织里中国籍知识产权法律人才比重偏低。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组织中,来自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人才偏少,而且大多数的工作岗位层级偏低。gzslib202204021433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形成了一套科学有效的高端国际化人才培养体系。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印度也利用其得天独厚的语言优势和与国际较为接轨的文官制度,培养了大批人才在知识产权领域各类政府间和非政府国际机构中任职。中国职员在国际组织中的人数比例与中国的国际地位严重不匹配,导致中国对国际知识产权法律规则的制定与修改缺乏话语权与影响力。
三、建设高层次涉外知识产权法律谈判人才队伍的对策建議
经济全球化使得知识产权全球治理规则成为国际法治体系和全球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在以往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过程中,中国未能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进入新时代,我国综合国力不断加强,国际地位实现前所未有的提升,日益走近世界舞台的中央。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迫切需要建立起一支能征善战的涉外知识产权法律谈判人才队伍。
1.强化知识产权法律人才培养与发展机制顶层设计。形成有利于知识产权法律人才成长的培养机制。学科是人才培养的基础平台。在知识产权法律人才培养方面,高校应当以国家战略发展与市场需求为参照系,重新审视、调整培养目标,修订培养方案。实践是培养人才的沃土,实践长才干,历练出人才,知识产权法是兼具理论性与实践性的学科,高校应当整合校内教学资源,搭建政校企实践平台,构建多主体协同培养模式。
形成有利于人尽其才的发展机制。高层次的涉外知识产权法律谈判人才应当是专家型人才。领导的选拔与专业人才的培养应有不同的方法和要求,不同的成长路径,同时,应当鼓励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业务的领导干部也应当是专家,不仅在领导水平上不断提高,业务知识也应不断长进,不仅享有在职务范围内的权威性,也享有在专业领域内的知名度。
2.建立中国特色“旋转门”机制。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存在“旋转门”机制,通过该机制,个人在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可以转换角色。这种角色的转化过程尤其有利于积累不同部门的工作经验,提升个人能力。
未来,要积极考虑在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之间互聘的“双千计划”中安排知识产权法律人才专项,推动高层次知识产权法律人才跨地区、跨部门交流,探索建立高校、政府部门与国际组织间人才“旋转门”机制。
3.加大国际组织知识产权法律人才队伍培养力度。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作为处于国际法律斗争第一线的知识产权法律工作,要着眼未来,大量培养国际组织人才。
优化国际组织后备人才培养机制。进一步加大国家留学基金委国际组织实习项目与国际组织后备人才项目支持力度,探索设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项实习项目,培养一大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的国际组织后备人才,促进更多中国学生获得国际组织工作机会。
加大对中国职员在国际组织工作的支持力度。国内知识产权相关业务部门要加强向国际组织推荐中国职员。全面梳理国际组织现有中国职员相关信息,对他们在国际组织关键职位的竞聘或职务晋升,相关部门应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