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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法律谈判的现状与提升建议

2022-04-02邓海峰

团结 2022年1期
关键词:实务智库谈判

一、涉外法律谈判的重要领域

涉外法律谈判是指谈判者运用法律思维就涉外法律事务进行充分交涉,从而达成合意,并自愿接受谈判结果约束的活动。广义涉外法律谈判的主体包括国家、个人和其他组织,而狭义的涉外法律谈判则主要围绕着国家利益展开,本文便是在这一语境之下来研究和分析涉外法律谈判问题,更多关注的是国家之间通过和平协商以达到调整各方立场,使各方共同利益得以实现的过程。目前,我国正在全方位、多领域地参与全球治理进程,涉外交流、合作甚至斗争广泛而深入,需要大量涉外法律谈判人才为实现国家利益而纵横捭阖。就实践层面而言,我国的涉外法律谈判多发生在如下领域:

(一)国家主权与安全

当下国际环境错综复杂,中国正面临着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而在变局中谋开新局的关键便在于对国家主权与安全利益的维护。在国际关系中,我国始终坚持以核心利益为底线,不断推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战略。作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的重要手段,涉外法律谈判一直是我国参与国际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是展示新时代负责任大国勇气与担当的重要媒介。实践中,该领域的谈判涉及范围很广,通常都与国家的管辖范围、国际与地区安全形势争端相关,例如中俄历次边界谈判、中英香港谈判、中日东海划界谈判等。

(二)经济与社会发展

在涉外法律谈判中,关于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议题也是谈判的重要领域。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逐步推进对外经济交往,积极加入国际经济组织。自1986年起,经历了曲折的“复关”和“入世”谈判,最终以加入WTO为标志,我国成为了国际经济体系的重要成員,开启了积极参与全球经济与社会治理的新篇章。此后,无论是通过推动多哈谈判以防止美国抛开全球多边贸易体系,还是通过中欧投资协定谈判以扩大对外开放的成果,经济与社会发展领域的涉外法律谈判都是中国谋求经济开放与社会和谐的重要方式。

(三)生态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随着生态问题日益严峻,世界各国逐渐认识到,应当追求可持续发展道路,共同构建地球命运共同体。为此,生态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领域的涉外法律谈判日益增加,且尤为重要。2015年在我国和77国集团的共同努力下,作为气候变化治理基石的《巴黎协定》得以达成。2021年,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通过的“昆明宣言”,更凸显出了作为东道主的中国的智慧和贡献。此外,我国还倡议成立了“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为各国开展环保交流搭建了理解与信任的舞台。中国作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积极参与并推进了诸多生态领域的法律谈判进程,展现着大国担当。

(四)民生保障与国际合作

民生保障与国际合作的涉外法律谈判包括防灾、减贫、粮食、卫生、教育等多个具体领域,其谈判目的往往是促进各国的合作共赢。近年来,涉外法律谈判的领域不再泾渭分明地将“高级政治”议题(例如国家主权问题)与“低级政治”议题(例如经济发展、对外援助等问题)严格区分,而是呈现互相融合的全球化样态。曾经被作为“低级政治”议题存在的民生保障与国际合作领域涉外法律谈判也随着这一区隔的消融,融入了国家安全、经济、政治等多重利益博弈的元素。例如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我国与世卫组织密切联系,第一时间将中国科学家的最新研究成果与国际社会分享,积极寻求与他国进行疫苗临床试验合作和援助行动。由此可见,民生保障与国家合作相关的法律谈判在目前大国竞争与合作的国际秩序中愈发重要。

二、涉外法律谈判的现状与不足

尽管我国积极参与涉外法律谈判并取得了重要成果,但与全面维护国家利益的需求相比,仍存在如下明显不足。

(一)缺乏顶层设计

目前,我国承担涉外法律谈判的机关比较分散,结合各机关的职能可以发现,国家主权与安全领域的谈判涉及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等部委;经济与社会发展领域的谈判一般由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委参与;生态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领域的谈判多由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牵头;而民生保障与国际合作领域的谈判则多由外交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部、文化和旅游部等部委负责。

可见,我国涉外法律谈判是以行政职能为基础由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分别承担的。而国际治理中的议题却日益呈现出跨领域的综合性特征,这在客观上就要求参与谈判的主体应具备跨领域的资源调控与信息整合能力。而当下涉外法律谈判所表现出的“政出多门”境况,与上述需求之间存在明显差距。由于各部门主要是以其自身的职责为基础设定谈判预案与策略,极易导致谈判进程出现“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视野困境和仅顾及本部门职责实现、难协调他领域利益关切的格局困境,甚至还有可能因为缺乏国家统筹协调而出现部门利益凌驾于国家利益之上的潜在危险。

(二)谈判人才培养机制缺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司法部、外交部、商务部等联合印发的《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也提出要建立一支通晓国际规则、具有世界眼光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队伍,为“一带一路”倡议提供法律服务。可见,在全球化进程的推动下,国家对于培养涉外法律人才的重要性给予了高度重视,这其中自然包括对培养具有卓越谈判技能的涉外法律人才的高度认同。然而与此形成鲜明反差的是涉外谈判人才的培养机制却始终未能理顺。

在目前的国民教育系列之下,涉外法律谈判人才的供需缺口较大,无法满足新时期国家发展战略的要求。在普通高等教育体制下,学科缺位是涉外法律谈判人才培养的主要问题。其一,作为法学学科门类之下一级学科的“法学”专业,包含十个二级学科(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军事法学),谈判作为一种法律技能,尚未取得二级学科地位,自然也就不会有与涉外谈判相对应的学位,其后果便是极大弱化了涉外法律谈判人才的培养与输出。其二,未取得学科地位的涉外法律谈判自然不会被纳入学科评估,而缺少学科评估的引导和压力,绝大多数高校自然也就不会主动建立涉外法律谈判教学队伍以及相应的科研配套体系,其后果便是与涉外法律谈判相关的课程和教材建设滞后于法律谈判实践的需要,无法满足培养该领域前沿人才的需求。其三,即使在诸如清华大学法学院等少数设置法律谈判课程的教学单位内,也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教学内容与涉外法律实务脱节抑或主要依靠外请师资进行短期集中授课的现象,导致谈判法律实务前沿内容或者无法进入课堂或者因课程师资持续性问题而难以不断提升质量。gzslib202204021320

在继续教育体制下,涉外法律谈判人才培养机制也呈现空白状态。继续教育作为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全民学习的重要形式,其培训对象通常是完成学校教育之后的社会成员。因而继续教育对于更新、补充和拓展涉外法律谈判人才的知识储备及其结构,进一步提升其专业水平不可或缺。遗憾地是,目前涉外法律谈判也同样未进入我国的继续教育培养体制内,使得本应为普通高等教育提供拾遗补缺功能的继续教育也难以承担向国家输送涉外法律谈判专业人才的作用。

在社会教育培养体制下,与涉外法律谈判人才培养相关的教育培训机构、学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培育工作尚待起步。目前我国尚无专门从事涉外法律谈判的培训机构或研究会、行业协会。仅有的几家涉及该领域的社会组织,如北京市法学会法律谈判研究会,也尚处于涉外法律谈判系统化培训建设的起步阶段,仍需投入较多努力才能初见成效。实际上,社会教育是涉外法律谈判人员在学校教育之外获取新理论、新知识的重要平台,而缺乏政府有效引导与市场化机制协同的社会教育培养体制,显然无法发挥为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提供新理论供给与新经验凝练的作用。

(三)人力资源建设机制不足

1.高端智库与涉外法律谈判对接不足

为应对当下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我国参与全球治理迫切需要得到全方位、系统性的理论支撑,而涉外智库在这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作为从事国别问题研究、国际合作、涉外规则和政策制定的专门智力机构,涉外智库本应成为中国智慧的传播者,中国方案的设计者,中国道路的诠释者,因而其自当成为涉外法律谈判的支撑者。然而目前涉外智库在与涉外法律谈判的智慧保障及决策对接方面均存在明显不足。一方面,受制于谈判人才瓶颈的制约,现有涉外智库保障涉外法律谈判的高质量成果产出不足,已有成果对涉外法律谈判的指导作用也不明显。涉外智库研究团队中知识结构合理、通晓国际规则又熟稔涉外谈判规律的人才严重匮乏,致使该领域的智库无法完成高质量、有影响力且具有国际接受度的研究成果。另一方面,高端智库与涉外法律谈判决策部门缺乏有效的对接机制。即使有部分成果可以为涉外法律谈判提供支撑,也难以在第一时间被相关部门获取并及时转化为国家的谈判策略。此外欠缺来自于实务部门的一手资料也导致智库的研究过于理想化和学理化,与涉外法律谈判实务需求脱节,难以发挥政策服务的功能。

2.科研院所与实务部门之间存在门户壁垒

目前涉外法律谈判实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与高等院校的理论研究人员之间存在着人事交流上的体制壁垒,在国外较为常见的“旋转门”机制尚未打通。由于我国高校自身的评价体系与涉外法律谈判实务部门的考评机制存在较大差异,而实务部门的公务员任职要求与高校研究人员职称晋升条件也存在脱节,导致学术研究人员与涉外法律谈判实务人员之间难以建立起平顺的任职转换机制,严重阻碍了两类机构人员之间的职务交流,进而严重制约两类机构的良性发展,既导致高端智库及科研机构的研究成果因缺乏前沿实践的支撑而流于空洞,又导致涉外法律谈判部门的谈判策略因缺乏深入的理论指导而显得底气不足。可见,尽快破除制约“旋转门”转动起来的机制壁垒已经刻不容缓。

三、涉外法律谈判的提升建议

(一)强化国家统筹,完善顶层设计

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对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作出了重大部署。2018年8月,中央组建了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在此背景下,我国涉外法律谈判工作也应纳入全面依法治国的整体架构中,从顶层设计的高度完善党对涉外法律谈判工作的全面领导和科学统筹,彻底扭转因部门职能分散、权责交叉所带来的视野困境和格局困境。具体而言,建议将涉外法律谈判工作整体纳入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工作体系之中,由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规划并审定我国涉外法律谈判工作的领导体制、跨部门协调工作机制、重大涉外法律谈判应对机制、涉外法律谈判人才培养机制和涉外法律谈判事业长效建设机制。通过强化国家统筹,破除专业、部门和信息壁垒,使谈判领域的单部门各自为战转变为多机构凝神聚力;通过完善顶层设计,使涉外法律谈判事业得到应有的重视,充分发挥其维护国家利益、保障民生福祉的制度功能,向世界传递代表中国的权威之声。

(二)优化培养体系,明确财政支持

1.建立协同培养机制

首先,建议教育部法学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授权已经设置法学专业的高等学校和研究机构可以根据各自学科建设的实际情况,将谈判法学纳入作为二级学科的诉讼法学学科研究方向。由教指委牵头将谈判法学纳入法学专业本科培养方案和研究生培养方案,以此为基础系统培养具备涉外法律谈判专业基础的本科生和研究生,打通人才培养的体制瓶颈。通过一个阶段的探索,在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进一步将谈判法学设置为独立的法学二级学科。通过提升谈判法学的专业地位,能够填补因普通高等教育学科设置缺位所带来的诸多困境,在激发各培养单位学科建设热情的同时,彻底扭转我国涉外法律谈判人才培养机制欠缺的被动局面。其次,继续教育体制也应将涉外法律谈判纳入不同形式的专业设置当中,例如在普通高校的继续教育学院、成人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等继续教育培养体系中纳入涉外法律谈判专业并推进相关人才培养项目。最后,应充分重视各专业类社会组织在涉外法律谈判人才培训中的知识优势、实践优势和市场优势,通过政策激励与有序引导,使以专业学会、行业协会为代表的社会组织成为我国涉外法律谈判人才培养的试验田和蓄水池,开辟一条以市场化知识供给为载体的涉外法律谈判人才协同培养路径。

2.优化人才培养方案

无论是普通高等教育、继续教育还是社会教育,都应当结合各自培养体系的特点,加强涉外法律谈判人才培养的谋篇布局,在课程设置、教材编写、师资培养、教学组织等方面进行科学优化。例如,在课程设置方面,通过开发法律谈判、辩论技巧、模拟法庭等核心课程,形成适应涉外法律谈判实务需要的专业课程体系。在教材编写方面,突出学生谈判思维养成与跨文化沟通相结合的特色,强化谈判理论基础与谈判案例教学相结合的呈现形式,打造一批体现中国风格的精品教材。在师资培养方面,应挖掘高校与实务部门各自的人才储备优势,促进双向互通,有条件的培养单位还可以不定期邀请具有国际组织工作经验的专家学者讲授精品课程,以提升人才培养的国际胜任力。在教学组织方面,应侧重此类人才培养的实务型导向,在夯实学生理论基础的同时,通过组织对抗性教学和模拟法庭辩论等形式,打造高度仿真的教学体验环境。

3.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的建设有赖于持续性的资金投入。因此,应当在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对我国涉外法律谈判人才培养体制做出顶层设计的基础上,结合不同涉外法律谈判人才培养体系的规模与性质定位,给予其不同力度的财政支持。通过建立长效性的支持政策,促进双一流高校打造若干国家级谈判法律人才的培养基地,帮助有特色的继续教育院校打造差别化的谈判人才培养高地,激励已经过市场劣汰的社会组织打造多样化的谈判人才培养项目,以确保我国涉外法律谈判人才培养机制能够快速建立并取得明显成效。

(三)创新高端智库建设,打破人才交流瓶颈

1.整合资源,完善涉外法律谈判智库建设

在确立前述涉外法律谈判人才的培养机制后,涉外智库的人才瓶颈可望得以有效缓解。在此基础上,应当进一步加大涉外高端智库的建设力度,延揽拥有全球视野、通晓法律谈判规则的涉外人才,为涉外高端智库能够有效产出具有前瞻性、建设性的高水平成果夯实人力资源基础。应完善涉外高端智库的评价体系,以产出质量为导向,注重智库成果的实效性评价,倒逼智库主动对接和服务于国家涉外法律谈判需求。

2.打破壁垒,促进谈判人才双向流动

为打破高等院校与实务部门之间涉外法律谈判人才交流任职的体制壁垒,有必要借鉴国外的“旋转门”机制,促进人才的双向流动。党的组织部门、国家人事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应出台专项的人力资源政策,允许从事涉外法律谈判的公职人员以停薪留职等形式,赴高校或智库机构担任一定时长、不同职级的讲座教席、客座教席、研究员等学术职务;而高校、智库机构的教学科研人员也可在学术休假期间,以挂职交流或借调等形式出任国家机关与涉外法律谈判相关的非领导职务,以增长管理和谈判实务经验。待交流时长届满后,经交流单位和原单位考核合格,可以对应晋升原单位的行政职级或学术职务,也可以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调任交流单位任职。相信体制局限的突破有利于打通人才流通的壁垒,精准调配多领域资源,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进而开创我国新时代涉外法律谈判事业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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