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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俗之别:中西礼俗在澳门的互动研究*

2022-04-01李涵闻

文化遗产 2022年2期
关键词:礼俗管治澳门

李涵闻

16世纪中叶,葡萄牙人东拓而来并租居澳门,后者渐成中葡政治权力博弈、文化碰撞交流的场域。相异的文明形态跨越时空、区域、族别等自然界限以及政治体制、管理制度、经济结构、风俗传统、宗教信仰等社会界限,在这里实现彼此接触、碰撞、交流。历经四百余年的中西交汇磨合,澳门锻造出华洋杂处、葡河汉界、和而不同的独特政治、社会、文化生态。

一定社会体制的建立、运行及发展,必须拥有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文化作为支撑,这种政治文化不仅包含思想指导、管治模式、体制机制,还涉及构成施政基础的族群关系、社会习俗和价值认同等诸多客观因素。这一点在澳门社会有着显著的体现,并逐渐为学界所关注。不少学者从政治体制、历史文化、中葡交涉、族群生产生活、中西文化交流等视角予以观照,并自20世纪80年代提出建设“澳门学”的构想,“澳门学”便成为以澳门研究为基础,涵盖上述内容,探讨澳门模式与澳门精神的综合性知识体系。此后,学者们致力于构建“澳门学”的学科体系与理论范式,并以历史文化作为基础,试图将研究范畴逐步扩大。诚然,将有关澳门历史文化的方方面面归于澳门学之下,对其学科体系建设与理论范式构建大有裨益,但某种程度而言,也容易忽视多元理论视角。尤其对于历史文化领域而言,从人类学、民俗学的眼光来看,澳门社会的整体性研究仍显零散、粗浅与表象化。

近年来,“礼俗互动”成为学界进一步理解与认识中国社会的学术范式与实践路径。“礼”与“俗”,作为一种思维观念及社会现象,从古至今皆贯穿于民众的生活实践当中,并在国家政体与地方社会的运转中发挥着重要的连接机制;而“礼俗互动”,则较为全面地阐释了这一机制的生发运转。故将“礼”“俗”作为分析工具,以“礼俗互动”视角切入,对于全面理解中国与地方社会大有裨益。在此背景下,有学者针对中国礼俗互动传统中的澳门模式展开探讨,提出澳门葡人与华人长期存在着“花分两朵、各表一枝”式的不同文化表达,潜存“中礼西俗”和“西礼中俗”之隔阂,但却拥有文化政治智慧化民族之异为礼俗之别、化政治之争为文化交融。虽然这仅是个别学者对于澳门研究视角转换上的一种尝试,距离真正阐释这种机制模式尚任重道远,但其开辟了理解与认识澳门的又一条路径。笔者受之启发,拟循此路径,将中西政治、文化于澳门的碰撞交流作为观照对象,对中西礼俗在澳门的互动历程进行审视与分析,以就教于方家。

一、特殊案例:如何从礼俗互动中认识澳门

明清时期,澳门为广东香山县所辖。明嘉靖三十六年(1557),葡萄牙人“愿输岁饷,求于近处泊船”之禀请经由澳门守澳官代为申请,获得广东地方官员允准,从而入居澳门。此举引起明廷极大关注,并引发一系列讨论与政策实施。降至隆庆末万历初年,葡人最终获得明廷认可,取得租居澳门的合法权利。此后,在与葡人的不断磨合中,明清两朝愈加重视对于澳门的管治。

可以说,葡人自租居澳门以来,便受到中方的严格管控。他们首先在同意服从中国管治的前提下方才获得中方对其居澳的允准,随后因应自身管理需求而成立议事会等自治机构,逐渐建立起隶属广东香山县辖下的特殊“侨民社区”。中国自明清以前便有“蕃坊”治理、“怀柔远人”“以夷治夷”之传统,与葡萄牙的城市自治传统甫一相遇,在澳门渐次衍生出中葡“一主一辅、一上一下”的特殊管治结构。从治理形态上看,以中国地方行政机构为主,以葡萄牙城市自治机构议事会为辅,后者服从并依附于前者而存在;从权力范围看,在明清地方政府管辖之下,葡人自治机构只拥有管理侨民社区范围内有限的权力,且前者可干预后者自行管理的事务。这一管治结构维持运转了近三百年。

如果从“礼俗互动”视角审视澳门,首先需要注意一个前提,便是“礼俗互动”是对中国历史上国家与民间的联合运作过程的概括,是中西方社会进行比较视野下提出的一个概念,是有别于讲究绝对法治的西方社会。如若将澳门置放于“礼”与“俗”的框架下,就不单单涉及“一国之礼俗”,而有着“异质”礼俗的参与。而澳门“礼俗”中的构成主体之一——葡萄牙方面,作为西方传统资本主义国家,理应处在以“法治”而非“礼治”的西方社会范畴,那么澳门是否适用于“礼俗互动”框架呢?笔者以为,正是由于澳葡政府的左右逢源、“双重效忠”,使其未构建起实施“殖民统治”及“文化霸权”的环境与条件,故澳门未沦为远离宗主国本土的“葡国社会”,而依然以“中国地方社会”的形式存在。在此过程中澳门渐成中西两种不同政治、文化形态碰撞交流之场域,并构建起华洋杂处、交融汇合的特殊社会文化生态。从结果来看,澳门显然处在“礼俗互动”的实践当中。

这个过程与结果也寓含了澳门的独特之处,有如科大卫(David Faure)所言“礼仪标签”,指涉地方社会中具有个性特征的礼仪传统表达,当不同的“正统”传统碰撞的时候,就会形成礼仪的重叠。澳门在“中葡”正统礼仪的碰撞中,衍生出独特的“礼仪标签”,抑或是从整个中国社会角度出发,澳门本身便可作为一种独特的“礼仪标签”,进而通过自身社会的运作机制,整合至国家政治文化的建构运行之中。联想到国家在“一带一路”以及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赋予澳门“以中华文化为主流、多元文化共存”的交流合作基地之职能,便是有力佐证之一。因其不仅仅是国家对澳门未来发展的愿景与规划,更是对其历史发展与实践结果的总结与定位,而这样一种定位的形成,也恰恰是据俗成礼——澳门地方社会作为“俗”上升为国家政令层面之“礼”的体现。那么,从礼俗互动中理解、认识澳门确有必要,澳门或可为礼俗互动研究提供又一特殊案例。接下来,展开分析之。

二、政治优先——以“中礼”为主导

(一)“中礼”主导:政治语境下葡人的“生存之道”

尽管葡人于16世纪中叶便租居澳门,但直至亚马留逐渐攫取澳门管治权之前,明清两朝始终对澳门拥有并全面行使主权与管治权,甚至为加强对居澳葡人的监管而采取一系列措施强化对于澳门的管治。首先,“服从中国官员的管辖”是葡人获得居澳“合法化”允准的前提,耶稣会士罗明坚(Michele Ruggieri)便曾在会见两广总督陈瑞时表示,澳门葡萄牙商人皆为“中国皇帝的顺民”“总督殿下是他们的保护者”。其次,明廷于万历初期便在澳门北面莲花茎处建立关闸、设官守备,“使华人不得擅出,夷人不得擅入”,以此实现对葡人生活物资与活动区域的有效限制与管控;清乾隆八年(1743),在“澳门县丞”之外,清廷专设“澳门海防军民同知”(简称“澳门同知”)一职,“专理澳夷事务,兼管督捕海防,宣布朝廷之德意,申明国家之典章”。最后,尽管居澳葡人成立自治机构,但其自治管理权力十分有限,重大事件仍需向广东地方政府请示。且居澳葡人头目被纳入中国官制,成为第二级官员职衔,初称为“夷目”,后改称“督理濠镜澳事务西洋理事官”,其权力由中方授予。此外,葡萄牙国王腓力一世(Felipe Ⅰ)于1587年还特别指示澳门葡人大法官,勿要干涉此地中国官员对中国人和在澳居住之中国人的管辖权。葡人在澳门之“弱势” 由此可见一斑。因而澳门才得以形成前述“一主一辅、一上一下”的特殊管治结构。

这样一种特殊的管治结构延续近三百年,决定了中葡双方在澳门社会治理、政策制定、制度实施、文化风俗、宗教信仰等方面所构建的特定的、可延续的互动交流模式。一方面,在权力结构上,香山县与澳葡自治机构具有显著的主从与统属关系,这意味着居澳葡人必须接受与适应中方的政治体制与管理模式,前者深知这正是其居澳予以准许,进而获取更多利益的前提与基础。同时,居澳葡人所拥有的权力十分有限,不仅无权干涉华人事务,自治管理权力还受制于广东地方政府。而有限的权力,也使其除以“适应”之法应对中国的政治与社会生态之外,别无他法可寻。另一方面,在文化层面,葡人的自治管理模式、对华人事务的无权干涉以及身居强大中华文明“包围”之下的处境,使其无以生发“文化推广”之需求与“文化强制”之效应。

需要指出的是,居澳葡人为葡萄牙臣民,名义上服从于葡萄牙王国。但澳葡当局远离葡萄牙本土与葡国政府,加之居澳葡人的人口基数较小,影响力相对有限,因而不得不服从与适应明清王朝之管治。这也被吴志良冠以“双重效忠”原则之名,且于双重效忠之下,为了长久居留澳门并获得更多权力与利益,居澳葡人更愿意效忠于近在咫尺的中国政府。这种经验式的双重效忠原则,奠定了上述澳门独特管治结构得以构成的基础,并不断促使其巩固与强化、延续与发展;肇基于此种管治结构,居澳葡人在与中方的碰撞、互动、交流中逐步形成自身的一套“生存之道”,成为前者顺从于澳门“中华社会”的政治化实践与行为式表达。即便在葡人攫取澳门管治权之后,这种生存之道已经凝练为一种“传统”,在中葡“新一轮”的政治、文化碰撞交流中有所延续并发挥作用。

(二)天主教与中国礼制的冲突及调适

葡萄牙在殖民扩张的同时,还积极投身于天主教的传播,后者甚至成为“葡萄牙殖民统治印度洋以及后来占领澳门的主要动因之一”。然而天主教教义与中国传统礼制之间存在本质性差异,如张伯行《拟请废天主教堂疏》便以为天主教乖谬不堪:

凡人之生,由乎父母,本乎祖宗,而其原皆出于天。未闻舍父母祖宗而别求所为天者,亦未闻天之外别有所谓主者。今一入其教,则一切父母祖宗概置不祀,且驾其说于天之上,曰天主,是悖天而灭伦也。尧舜禹汤文武列圣相承,至孔子而其道大著,自京师以至于郡县,立庙奉祀,数千年来备极尊荣之典。今一入其教,则灭视孔子而不拜,是悖天而慢圣也。且皇上以孝治天下,而天主教不祀父母祖宗;皇上行释奠之礼,而天主教不敬先圣先师。

由此可管窥二者间根本对立点之所在。双方因而摩擦冲突不断,康熙年间发生的“中国礼仪之争”即是佐证,其产生的核心问题便是中国境内的天主教徒是应遵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祭天祀祖等礼仪,还是需严格恪守基督教规的禁约。彼时代表罗马教廷出使清廷的铎罗(Tournon)不顾中国传统礼制与康熙皇帝的意见,于康熙四十六年(1707)在南京公然宣布罗马教廷已禁止祭祖祭孔礼仪的决定。此举激怒了康熙皇帝,之后清廷开始实行禁教政策,并于雍正时期上升为国家政令;至乾隆十一年(1746)发生查封澳门“唐人庙”事件,致使原本作为缓冲区的澳门在禁教令下也无以幸免。另一方面,在正统天主教观念的教诲下,澳门天主教会亦对澳门本地传统信俗活动进行干预,如大约在雍正十三年(1735),代理主教罗萨(Francis da Rosa)下令将中国居民正在演戏的舞台推到;乾隆二十三年(1758),罗马教廷的宗教裁判所致函澳门教区,下令不准容忍任何“异教徒”的表演和游行;乾隆四十五(1780),议事会命令理事官毁掉酬神演剧的戏台,最终因遭到中国官府和百姓的反对而未能得逞;嘉庆二十一年(1816),主教查善(Dm.Fr.Francisco de Nossa Senhora da Luz Chacim)鉴于已无力阻止“异教”节日活动,遂在妈祖神诞的前五天发表告诫书,禁止所有教徒观看神诞祭祀活动,违者革除教籍。

然而,面对中国皇权政治与传统礼制,较为激进的策略始终无法有效实施,正如18世纪末英国访华使团副使乔治·斯当东(George Staunton)指出:“使葡萄牙当局特别不舒服的是中国人有时在澳门大街上公开举行崇拜偶像的游行。假如澳门当局偶一制止这种游行,附近中国官吏立刻停止供应澳门日用必需物资,最后葡萄牙人不得不乖乖地屈服。”而且,宗教信仰在中国的命运,基本上是由政治话语权决定的,“在他们没有得到长官的允许,绝对不敢接受一种新的宗教;各行政长官没有得到皇帝的同意,也照样不敢允许民众做这件事”。以耶稣会士为代表的部分天主教士便深谙此道,改走本土化路线,对中国传统礼制采取“文化适应”之法,积极与皇权官绅交好,进而开展宣教事业。部分传教士更以妈祖信仰为着力点宣传教义,借其强大影响力重塑圣母形象,以贴合澳门信众群体的审美习惯与精神诉求。如澳门路环岛上有一座圣方济各堂——以圣人方济各·沙勿略(Francis Xavier)命名的天主教堂,教堂内悬挂着一幅《天后圣母像》,其应是一幅圣母与圣子图。之所以被刻画为中国古代女性形象,并冠以“天后圣母”之名,原因在于当传教士向澳门民众宣传福音与圣母时,发现后者难以区分圣母与天后而常常将二者混为一谈,故前者着意将圣母刻画成类似天后的形象,以实现宣教与慕道的有效连接。这些皆是西方礼俗对中国皇权礼制与文化习俗报以接受与顺从的表现与结果。

三、“礼从于俗”:葡人对居澳华人风俗的尊重与适应

尽管降至近代,葡人逐渐夺取澳门管治权,打破了澳门原有的管治结构与机制,但葡人在此前近三百年租居史中已形成的传统“生存之道”,在中葡“新一轮”的政治、文化互动交流中仍保有惯性。同时,居澳华人经济实力与社会影响力与日俱增,使得葡萄牙当局与澳葡政府不得不予以重视;前者的风俗问题亦引起葡萄牙当局的谨慎对待,并通过一系列行政与立法措施,维系华人风俗习惯与文化传统的运转。

(一)重视居澳华人的力量

鸦片战争后,邻近澳门的香港随即割让与开埠,致使澳门的中转贸易口岸之优势荡然无存,经济发展一时间陷入萧瑟之境,“葡国既无商船来往,澳门别无地利可图,市面萧条,人情涣散,其坐困情形,可立而待”。所幸受彼时清廷政治、经济时局等的影响,不少内地民人涌入澳门,为澳门社会带来大量的资金与劳动力,刺激原本低迷的经济逐渐向好。

在澳门葡人商业衰落之势下,华人经济发展兴盛,使之成为澳门社会不可忽视的一股群体力量。一方面,居澳华人之商业营生涉猎广泛,诸多执掌澳门经济命脉的行业如博彩、鸦片、苦力、渔业、航运等,皆掌握在华人手中,“澳门的幸祸不但与葡萄牙,而且也与中国相关,殖民地仅有的兴旺的商业基本是由华人主持”。另一方面,华人数量规模的扩大及营生行业的遍布,使其成为澳葡政府税收来源的主体,为之提供大量的财政收入,“正是因为澳葡政府‘无商利专恃’,完全依靠华人纳税来维持日常运作与建设”。藉由经济力量的不断提升与凸显,居澳华人之重要性逐渐为葡萄牙政府及澳葡政府所认识,甚至被视为后者赖以为生之基础,恰如葡人发出这般感慨:“盖澳门无华人,无异身体之无魂魄,将何以保其生命?是以澳门之有华人,如身体之有血脉焉……澳门若无华人,又不啻有大屋而无人居,何贵重之有?”

(二)“西礼中俗”的呈现:颁行《华人风俗习惯法典》

照得该华人教内所信行诸事,本总督非为轻视而不容之,又不愿禁止,反意从宽,不碍其便习行。但本总督之首分为顾其属下之人防护其身家性命。惟查该华人在临近各房屋之处,每搭棚厂,为唱戏祭神等教内诸事,谕该烧纸焚香等物,不独引火之危,且多人拥挤喧闹,及有滋生事端,临近之家难堪忍受,又碍路上行人。合示谕饬,嗣后凡有搭棚唱戏祭神等事,惟准在妈阁庙前及新渡头宽阔之地,余外不准在别处搭棚。其在两城门之外,可以照旧盖搭,但应如旧先报,候官准行。

由此规可知,澳葡政府仅以存在火灾、喧扰、寻衅滋事等隐患为由,对华人唱戏祭神之场地加以限制,不论其本身意愿究竟为何,而本着“不碍其便习行”之原则,容允与宽从相关风俗活动的展开。这与前述雍正至嘉庆年间澳门教会、议事会对澳门妈祖信俗活动的阻碍行为截然相反。1869年11月18日,葡萄牙政府特别授权澳门华人事务检察官可依据中国人的风俗习惯做出相应的修改。此后,在澳门葡籍华人的推动下,华人风俗问题在法律层面得以落实。1909年6月17日,葡国政府颁布大君主谕旨,“在澳门华政署各案,凡系关涉华人风俗者,仍任便用、不予禁止等语。兹查所有澳门婚嫁及承受遗产之风俗,自应订明着为定例,以为权利本分之据”,并援照葡国宪法律例,酌拟颁行《华人风俗习惯法典》,共计33款规定。现择取若干条款以窥其貌:

一、现将澳门专属于澳门华人通行之习俗照常准行,兹查取彚集酌拟各条如下。

二、华人男女结婚,照中国教礼仪而行,悉与本国律例所准奉教人及民律例所准结婚者平等无异。

三、除在成婚之先,已有定明之外,丈夫不须向妻室问允,可以自行按卖自己之物业,亦可以到案。附款一,凡系赠嫁所得之不动产业,丈夫如欲将之按卖,必须先问其妻允肯方可。附款二,凡系妻之父所给与其女名为体己之产业及首饰及衣服,均算为妻室自己之物,可以随便按卖。附款三,所有一切物业,均算为丈夫自己之物。附款四,体己者是指女子出嫁时得父所私行给与,或未出嫁之先自己买置不在赠嫁之礼书之内者。

八、凡有夫妻离异或异居情事,所有子女均归丈夫。

十、丈夫旣娶正室,可以立妾。

十一、妾所生子女,与正室所生子女一体无异。

十三、华人无子者,应立一子承继。

十六、凡择立嗣子。须在华政衙门立案或立契。若所择之子年已十四岁,须其人情愿。未到十四岁,须其本生父母或有权管理其身之人情愿方可算为合例之嗣子。

廿一、凡立嘱书,应照西洋律例办法。附款,凡秘密嘱书,可用华文缮写,但要交官画押。

廿二、父母死后,惟其子得以均分其遗下之产业。附款一,长子应分照次子所得者之二份。若长子已故,则归长子所生之子。附款二,未嫁女子不得分产,惟应照次子所得者之四份一,送给以为赠嫁之资。

廿五、华人到二十岁,便算成为大人,系照中国年岁计,以其出世之日,无论在年中某月某日,俱算为一岁。

卅一、若有不是两广籍之别省人,在澳居住,亦可按照其本省之习俗办理。

该条例一直沿用至1948年7月24日方才被葡萄牙第36987号法令废止。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典内容主要涉及婚嫁、夫妻财产处置、立嗣、遗嘱订立、遗产继承等问题,且“专属于澳门华人通行之习俗”,即便是居住在澳门的外省之人,仍可依照其自身习俗行事。尽管华人风俗包罗万象、种类多样,而该法典所涉内容相对有限,但仍可将之视为葡人在中葡风俗及法制互动交流中所做折中的政治化、制度化表达,某种程度上表明了前者对于中华传统文化习俗的接受与尊从,亦是“西礼中俗”得以呈现的关键。

(三)“西礼中俗”的典型载体:澳门葡籍华人的风俗问题

如果说葡萄牙当局及澳葡政府在自身行政律法体系与居澳华人风俗问题上开始进行折中与调适,那么这种折中调适在澳门葡籍华人的有关问题上有着更为明显之体现。彼时不少居澳华人为谋求政治、经济与法律权益而加入葡萄牙国籍,虽享有与葡人同样的权利,却也承受中葡风俗习惯差异所带来的困扰。这些葡籍华人长期受中华文化传统之浸润,又因国籍而受葡国律例及风俗习惯之管束,处于“夹缝”之中的他们成为中葡礼俗跨越“葡河汉界”而直接展开交锋的文化场域。其中,对葡籍华人而言属“紧要之事”的遗产处理问题成为双方互动的焦点。1879年,部分葡籍华人就此问题与澳葡总督寻求交涉,后者于同年5月发布晓谕:

案据尔入大西洋籍之华人禀求大西洋君主为求身后所遗物业,照华人风俗事例而行,等情。本大臣据情奏请在案,今得接部文,所称不日有上谕颁发。华人入大西洋籍,在澳门居住者,所遗物业应照华人风俗事例办理,惟如有入籍时或入籍后,有禀求将所遗物业要照大西洋律例办理者,方照大西洋律例而行等因。本大臣谅下次祖家火船到来,必有上谕,将此事定实矣。兹特据情先行谕尔入大西洋藉之华人欣悉。此紧要之事,已遂尔心,可以畅快,并知本大臣用心体顾尔之便益,并大西洋君主亦有圣意保护你等也。

澳葡政府本着“体顾华人”之原则,予以澳门葡籍华人极大的便益: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遵从传统中华风俗习惯或依照葡国律例处理相关事宜。由“不日有上谕颁发”“下次祖家火船到来,必有上谕”等语,可知葡萄牙政府对此问题同样十分重视并正在进行有关律法的商议与制订。尔后,葡国政府于1880年8月4日下达谕令,对澳葡政府的此项举措予以认可及准行。1882年,获颁葡萄牙王室勋章的葡籍华人曹有,亦就财产继承问题向澳门华政衙门禀请:

一、照华人风俗事例,凡有妻室之人身故,无男子生下,该寡妇应择一继子以为承受伊夫遗下之产业。

二、照华人风俗事例,如有亲生子成有继子,其女不应承受伊父母遗下产业,如有亲生男孙,或有继男孙,其孙女不得藉代故父承受伊祖父母遗下之产业。

曹有这一个人行为,实际代表着众多葡籍华人对风俗传统的群体抉择。当然,在葡国行政律法体系与华人风俗问题之间作出平衡与折中并非一蹴而就,前述《华人风俗习惯法典》的颁行更是中西礼俗多轮次互动的结果。其中,葡籍华人在这一互动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不容忽视。澳门“西礼中俗”之格局由此体现得更为淋漓尽致。

结 语

有学者指出,礼俗互动传统在近现代社会遭遇现代文明的巨大挑战,似乎退出了中华文明的主流传承谱系,但这一传统实际并未真正失去传承,而是在地方社会生活中一直有所维系。澳门社会的发展进程印证了这一观点,并展现出属于自身的特色之处。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无论是传统“生存之道”,还是对居澳华人力量的日渐重视,皆为葡人尊重中华风俗习惯之先决条件,且三者互为关联、相辅相成,最为直观地呈现出澳门中西礼俗互动的态势与格局。进而可以认为,澳门如今所呈现的“特殊”礼俗,实则为中华礼制习俗主导下中西礼俗互动实践的结果。从时间线来看,居澳葡人在明代及清前期中方管治下实行自治管理,及至近代澳葡政府在占据管治主导地位下,对中华风俗习惯与文化传统的接受与尊重,最终促使中西礼俗在澳门的互动中演化出“中礼西俗”和“西礼中俗”。

当然,本文仅是从笼统的、整体的视角观照澳门礼俗传统的形成与发展,是将礼俗互动作为认识澳门的又一种路径尝试。礼俗互动在澳门的实践内容与机制,因为有了葡萄牙这一“异质”礼俗主体的参与而显得更为丰富多元和繁复驳杂。实际上,在“中礼西俗”与“西礼中俗”视角下,可续分出“中礼”“中俗”“西礼”“西俗”四个维度。尽管“礼”与“俗”并非相互割裂与独立,但从更为细分的维度着手展开研究,对于从礼俗互动中进一步理解、认识澳门是至关重要的。

值得注意的是,澳门是中国众多地方社会的组成之一,既有其“个性”,亦存在“共性”。透过中葡国家政治文化与地方社会文化的互动,利于以小见大、由点带面地认识与理解“传统中国的‘社会性’脉络向地方社会延展的运作实践及逻辑机制”。不仅如此,有如澳门一般的特殊地方社会在中国不止一例,对于澳门礼俗互动的研究,同样可用于观照其他相似的“地方社会”,这或许能够为礼俗互动研究提供更多的案例,开辟更为广阔的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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