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非遗”名录制度中社区参与问题的比较研究*
2022-04-01马千里
马千里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下简称“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搭建了总体框架。在国家层面,各《公约》缔约国需要通过编制非遗清单、制定总体保护政策、设置非遗保护主管机构、教育、宣传和能力培养等措施对本国的非遗项目进行保护。在上述措施中,非遗清单编制是各缔约国最基本,也是唯一具有强制性的履约措施。非遗清单编制主要指确定特定区域或特定类别的非遗项目,并制定相应的清单、名册或名录。目前,大多数缔约国已经形成自己的非遗清单体系,或正在编制本国的非遗清单。2004年12月2日,我国成为第6个批准《公约》的国家,并在2005年启动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申报工作。实际上,《公约》语境下的非遗清单编制在我国对应的就是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以下简称“非遗名录制度”),包括各级非遗名录的普查、申报、评审、公布和宣传等一整套措施。
一、国外社区参与非遗清单编制的总体情况
另一方面,还有一些缔约国并未按照《公约》精神去编制非遗清单,说明这些国家对《公约》宗旨和精神的理解与实施情况还不理想。这些国家的清单编制由政府和高校负责实施,非遗持有者直到采录非遗项目信息时才被通知参与进来,而《公约》提倡社区、群体、个人和非政府组织尽可能广泛地参与对其非遗的保护活动,包括非遗清单编制。
《综述》基本上按照上述的两种情况将各缔约国非遗清单编制中的社区参与分为两类,即社区成员作为调查者和当地专家的积极参与,以及仅作为信息提供者的被动参与。在社区积极参与型的实践中,社区基本上参与了清单编制的所有步骤。可以看出,社区的完全参与本身已成为这些缔约国发起非遗清单编制的目的之一。在社区被动参与的案例中,一般由社区外部的专家来确认非遗项目,并对其进行描述。
《综述》将社区积极参与型的清单编制归纳为以下要点:
1.社区成员参加清单编制计划的信息发布会;
2.社区成员对参与清单编制表达知情同意意见;
3.社区成员接受清单编制方面的培训;
4.研究团队从社区成员中吸收研究人员;
5.社区成员参与非遗清单设计;
6.社区成员参与信息的采录与处理;
7.社区成员监督清单编制工作;
8.社区成员对清单编制的成果进行分析与核实;
9.社区成员参与决定传播清单编制成果和登记表的方式。
二、国内社区参与非遗名录制度的基本情况
关于我国社区参与非遗清单编制的情况,我国政府2017年向教科文组织提交的《公约》履约报告提到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即“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遗产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主体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此外,申报国家级非遗名录的申报材料需要包括“非遗项目涉及的社区、群体或相关持有者给出的对项目申报的书面授权”。
可见在我国非遗名录制度中,社区参与主要体现为社区与个人的申报权,以及提供对非遗项目申报的知情同意意见。在地方层面,不少地方的社区参与都属于以被调查者的身份被动参与的类型。为了制作申遗短片,浙江省嘉兴市的申遗团队会到当地社区拍摄该非遗实践的场景,社区参与基本上只限于非遗持有者将该非遗项目的历史和传承谱系告知申遗团队。在山东省威海市,社区参与也主要只体现在社区成员提供文字信息和图片等项目申报资料,以及参与拍摄申遗短片上。此外,在确认项目保护单位时还需要传承人或传承群体提供的书面同意书。当然,有的非遗项目的持有组织在申报各级非遗名录(包括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中发挥了主导作用(政府主要起政策性的协助作用)。总之,我国非遗名录制度中社区参与的总体程度还不高,社区在这一制度中的主体地位还未全面形成。
三、《公约》视角下对我国非遗名录制度中社区参与问题的反思
《公约》在很大程度上源起于二战后发展中国家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诉求,非遗保护已经成为全球大多数国家的共识,《公约》的基本精神也通过各缔约国的履约实践得到传播,但《公约》在各缔约国的实施却无疑是一种本地化的过程。这种本地化不仅因各国政府对《公约》的理解程度和方式的不同而呈现出高度的多样性,同时也受到各国各地区非遗存续状况,以及相关的政府、社区、学术界、企业界、媒体和公共事业单位等诸多非遗保护参与方利益诉求的直接影响。作为各缔约国可见度最高也是最基础的一项非遗保护措施,非遗清单编制是一项各利益相关方的诉求、学术伦理、行政惯习和《公约》精神等因素密切结合的实践。以下将参考上述因素,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将我国非遗名录制度与国外非遗清单编制中的社区参与进行对比,进而反思我国非遗名录制度中的社区参与问题。
(一)社区参与的深度
针对上文所述的我国非遗名录制度中社区多为被动参与,参与深度不足的问题,现有的解决方案大多集中在对分级申报评审制度的完善,包括提升专家在该工作中的参与程度,建立非遗名录的复核制度和其他由政府主管部门实施的加强监督管理等措施上,其基本思路依然停留在以政府为主导,学者提供学术和技术支持,社区主要作为信息提供者被动参与的模式上。如果参考教科文组织对于非遗清单编制有关问题的观点,单纯由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清单编制模式并不理想。教科文组织提倡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同时进行,全面涉及社区、非政府组织与政府部门的方式。
委内瑞拉非遗清单编制的实践就很好地体现了自下而上的理念。非遗项目数据的采录由政府文化管理部门的官员、学生和志愿者,特别是非遗项目所在地的中小学教师负责。当地的中小学教师群体实际上是在委内瑞拉国内分布最广泛的群体之一。中小学教师在非遗数据的采录中发挥主导作用,各个领域的专家组成的团队主要只负责对采录的信息进行技术审查、纠错和补充,并为每个非遗项目编写简要的介绍文字。根据委内瑞拉非遗清单编制的理念,专业机构只发挥工具作用,其作用只限于帮助社区确认社区自己认为是重要的非遗项目。该国清单编制的原则是保证在任何阶段都不造成遗产与社区的分离和资本化。
而在我国几次非遗申报和评审的过程中,这两种情况都并不鲜见。一些地方的文化行政部门甚至用项目采购招标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如文化类企业)完成国家级非遗项目的申报材料,某些非遗项目的申报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出现了产业化的趋势。这种趋势进一步加剧了非遗名录制度中社区与其遗产的分离,社区的非遗被外化为仅仅对社区外参与方有用的行政或商业资源。2003至2004年期间,菲律宾棉兰老岛(Mindanao)西部的苏巴农人(Subanen)社区就当地植物传统知识发起了建档工作。社区领袖向社区外的专业机构寻求技术帮助,以便进行自主建档。外部机构的专家对建档提供了协助性的技术指导。当地的老年人和不识字但有丰富民间知识的人负责提供建档所需的信息。社区里识字的年轻人负责直接的建档工作。档案建成后,当地社区将其在有关行政机构进行了知识产权登记,以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档案使用当地语言和英语两种语言,还被编入当地学校的教材。
从以上两个国外案例可以看出,即使是在作为政府行为的《公约》缔约国非遗清单编制的履约背景下,这一实践依然存在多样化的可能,存在提高社区参与程度的多种途径。但是委内瑞拉和菲律宾的案例又都具有一定特殊性。委内瑞拉清单编制的一个重要社会背景是前总统查韦斯执政期间推动的社区赋权,社区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权力相对于政府机构而言显著加强。而菲律宾案例中的苏巴农人是一个有着很强自主传统的少数族裔,对保护自身的文化传统有着高度的自觉性。至于比利时和意大利等欧洲国家,一些以传统文化宣传和振兴为主要目标的非政府组织能够担当起非遗清单编制的任务,社区参与因此能够以扎根社区的非政府组织主导的形式表现出来。这种情况与这些国家的民间社会发达,非政府组织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比较重要的国情直接相关。在我国,加强非遗名录制度中的社区参与只能从自身国情出发,一方面需要政府文化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尽量改进行政化作风,另一方面也需要进一步赋权和赋能给非遗持有社区,增强其自主编制其非遗名录的能力,最终使社区有能力对自己的非遗进行确认、确定与信息更新,从而成为非遗名录制度的主体。
(二)社区参与的广度
目前,参与我国非遗名录制度的社区成员主要限于当地的非遗传承人或传承群体,且其基本上只发挥信息提供的作用。在当下的城镇化进程中,在务工经商地长期居住的大量流动人口中的传统实践持有者往往没有参与该制度。另一方面,相比于一些社区动员水平较高的国外案例,我国非遗名录制度中的青少年参与程度也远远不足。以下主要从中外流动(移民)群体和青少年群体参与的角度来反思我国非遗名录制度中社区参与的广度问题。
从当前的国情来看,有必要在非遗名录制度中发挥作用的社区成员并不限于城乡本地居民。在我国当下的城镇化进程中,大量农村和中小城镇青壮年人口以劳务输出的形式向城市转移,直接影响到大量非遗项目的存续力。作为一项基本国情,也是我国非遗名录制度形成和发展的背景,“打工潮”从20世纪90年代起持续至今,进城务工群体 “市民化”水平有所提升,但在平等获取务工地社会公共服务资源方面还有很大提升空间。在此背景下,推动相关流动群体成为非遗名录机制的重要参与方,有效促进其市民化和社会融入,保障数量庞大的随迁流动儿童与留守儿童的各项权益,既对应了联合国和教科文组织促进人类普遍文化权利的要求,也是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保证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经济文化事业”这一精神的有效途径。从这个角度看,我国的非遗名录制度需要重点关注规模庞大,包括文化权益在内的各项权益需要得到保障的打工群体及其子女,也就是扩大非遗名录制度涉及的人群,特别是流动人群。
在巴西,非遗清单编制要求重点关注原住民和非洲裔公民的文化实践。这项工作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将上述群体的传统实践列入非遗清单,促进社会边缘阶层的传统实践持有者的社会融入,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
在荷兰,移民群体将自己的文化传统申报国家级非遗项目能够得到政府机构的鼓励和技术支持。在荷兰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心看来,意大利餐、中餐和印尼餐等移民群体的文化传统已经融入了荷兰文化;在多元文化并存的社会中,不同文化的混合与相互适应为非遗带来了活态的特征。与这两种包容性的清单编制模式形成对比的是,瑞士境内不同的移民群体在活态传统名录编制中的参与程度明显不同。瑞士境内的意大利裔、犹太裔和意第绪人(Yenisch)群体都有非遗项目经当地州政府的推荐列入了国家级活态传统名录。来自前南斯拉夫和非洲地区的移民群体尽管在瑞士定居已经超过了一代,其传统文化实践却并未进入瑞士活态传统名录。
与巴西和荷兰相比,瑞士活态传统名录编制的负责单位显然忽视了这项工作在促进社会融合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在客观上也凸显出瑞士国内文化版图中“我们”与“他者”的区别。这种“我们”的传统文化实践带有固定的浪漫色彩,适用于塑造用于对外旅游宣传的瑞士国家形象(例如将展现奶牛养殖、乡土气息和天主教文化等传统瑞士形象的文化实践大量列入名录)。然而,由于忽视了较晚近的移民群体所带来的文化实践给瑞士文化增添的动态因素,对于这些移民群体而言也在实际上形成了一种文化隔离。从以上三个国外案例可以看出,非遗清单编制中参与社区或群体的广度与参与的深度一样有着重要意义,关系到清单编制工作能否有效地促进文化多样性,促进相对边缘化的社区或群体的社会融入及其文化权益的保障。为了使非遗名录制度成为促进社会各阶层和谐共处而非社会隔离的工具,在我国重视进城务工群体的参与,重视他们的文化权益,研究他们与劳务输出地的文化传统和务工居住地的文化传统之间的联系,是一项有意义的课题。与目前相对较多的对进城务工群体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研究的成果相比,研究该群体文化状况的成果比较稀缺,而这当是我国非遗名录制度研究乃至整个非遗保护研究值得关注的领域。
在青少年参与方面,教科文组织高度重视学校在非遗保护中的作用。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第四章就要求缔约国“应努力采取一切适当的手段,运用教育和信息计划,以及能力建设活动和非正规知识传播手段,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特别鼓励缔约国实行具有以下目的的措施和政策:……(6)让青年人参与自己所在社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收集和传播工作”。事实上,参与自己所在社区的非遗信息收集和传播工作属于非遗清单编制的工作内容。上文菲律宾棉兰老岛西部苏巴农人社区建档案例中年轻人的建档实践也可被视为年轻人在非遗清单编制中的参与。
在一些国外案例中,社区内部的青少年被动员起来调查当地的传统文化实践,对自身乃至其他社会群体都起到了很好的遗产教育效果。1968年,西班牙埃尔切(Elche)普索尔(Pusol)的一所农村公立学校开始实施学校博物馆教育项目。在经过田野调查方法的培训之后,学生们自己去探索家乡的遗产,进行田野记录、摄像和现场绘图,并对关键的信息提供者进行访谈。返校后,学生们再对采集到的数据信息和征集或借到的实物进行处理,填写清单表格,设计学校博物馆的陈列展示,并向参观者展示遗产,还对遗产进行自主研究和探索。2009年,该项目被遴选进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优秀保护实践名册,该案例中的青少年参与得到教科文组织的高度认可。
目前,我国非遗名录制度中还很少有社区内部青少年的参与。非遗项目的普查、申报和评审工作的参与方基本上限于政府文化管理部门、有关专家学者和非遗传承人或传承群体,非遗名录制度本身还未能有效发挥遗产教育的功能。
四、提高我国非遗名录制度中社区参与水平的若干思考
从本质上看,我国非遗项目调查、申报和评审中社区参与的深度和广度不足主要是制度设计造成的后果。钱永平指出,在我国从县级、市级到省级和国家级的四级非遗名录体系中,县级名录中的非遗项目一般直接来自普查中所发现的传统文化事象,从县级非遗项目升级到市级非遗项目的难度也相对较小,而省级和国家级非遗名录项目则是通过严格的申报评审机制筛选出来的。根据一些学者的调查,不少地方在申报非遗名录时由文化部门聘请专家对本地的遗产项目进行论证和筛选,再组织人员填写申报材料并润色,然后逐级申报非遗名录。此外,由于评审主要由专家学者负责,最终进入非遗名录的遗产项目由政府有关部门决定,这种制度性的设计从根本上决定了社区成员无论在申报还是评审中均处于边缘地位。而在最低一级的县级非遗名录项目的普查中,起主要作用的参与者一般也局限于领导、专家和地方文化工作者,传统文化事象的实践者往往只起到展演、展示和接受访谈等作用。流动群体和有关社区中的青少年群体更是没有出现在我国非遗名录制度的顶层设计中。该制度更多体现出自上而下政府文化管理的行政逻辑,还未成为人民群众直接管理自身文化事务的平台,没能在文化治理方面做出创新。因此,为了提高我国非遗名录制度中社区参与的深度和广度,需要从政府制度设计的层面进行探索,同时发挥有关社区、社会团体和教学科研机构等非遗保护多元行动方的作用,并为相关改进措施的落实设定保障。
从理论上看,加大社区参与的深度可参考《综述》所归纳的社区积极参与型非遗清单编制的九个要点,即基本实现社区在非遗名录制度中的全程参与,但鉴于目前我国非遗名录制度基本采用的是申报评审机制,该机制从制度上限制了社区参与的深度,而《综述》所归纳的社区积极参与型主要对应的是由清单编制发起方通过田野调查和数据处理直接编制清单的模式,因而首先有必要探讨申报评审机制的合理性。在申报评审机制下,作为社区外部人员的专家代替社区成员对其所持有的非遗进行价值判断,这也使得教科文组织主张的“每一社区、群体或个人应评定其所持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而这种遗产不应受制于外部的价值或意义评判”这一伦理原则难以实施。以下分别从社区、政府文化部门、教学科研机构和当地青少年的角度对提高我国非遗名录制度中社区参与的水平提出对策建议。
(一)社区
从“保证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经济文化事业”这一党的十九大精神的角度出发,非遗名录的申报评审机制可能会逐渐失去其存在的必要性。政府作为非遗名录制度单一主导方的模式未来或将让位于社区为主体,政府和学术界等共同参与名录编制与更新的模式。有条件的社区和社会组织完全可以成为特定类型名录编制与更新的发起方和主导方。这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相关规定,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行政效率优先这一名录制度的内在逻辑或将让位于“社区为中心”这一《公约》精神。这种类型的非遗清单编制和更新可先在当地村委会或居委会有较强组织动员能力,并且社区成员有较强非遗保护意识的社区展开。社区可聘请若干外部专家协助调查和信息处理,但由社区成员自身决定调查的范围。此类调查可纳入村委会或居委会的工作计划。
(二)政府文化部门
政府文化部门主导的非遗调查需要尽量保证社区的全过程参与。各地可以酌情借鉴教科文组织《综述》所归纳的社区积极参与型的非遗清单编制的几项要点,例如召集社区成员召开信息发布座谈会,从社区吸收调查工作人员,对社区代表进行调查方法的培训,社区成员参与非遗信息的采录和处理,社区成员监督非遗调查工作等。在非遗项目档案的编写阶段,调查团队还有必要邀请社区成员对调查成果进行确认与核实,以保障档案使用信息的可靠性。值得一提的是,政府文化部门工作人员自身需要先接受清单编制方法的培训,培训师资可来自教科文组织非遗保护培训师网络。
(三)教学科研机构
教学科研机构和社区成员共同组织的非遗清单编制是提高社区参与深度的一种途径。在非遗调查阶段,加拿大魁北克地区采用的是高校教师带队,民族学和人类学专业的学生作为调查团队主要成员的模式。在我国,各地不少高校和一些研究机构都有民俗学、民族学和人类学等非遗保护相关学科的专业设置,拥有一定的师资力量和受过相关学术训练的本科生或研究生。当地政府的文化主管部门完全可以与这些师生所在的院系合作,由高校或研究机构的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作为基干力量结合社区成员展开非遗调查,调查结果用于非遗名录的更新(新采录到的活态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列入名录和失去存续力的非遗项目撤出名录)。《操作指南》的第三章就提到,要“鼓励缔约国建立咨询机制或协调机制,以促进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以及专家、专业中心和研究机构的参与,特别是在以下几个方面:……(2)拟定清单”。这种类型的调查可以采用政府文化部门委托项目的形式,由高校或研究机构有关专业的师生与当地社区成员共同实施,实施过程中需注重田野调查伦理,鼓励社区成员全程参与并发挥积极作用。调查的内容一方面包括探寻新的传统文化实践,一方面包括对已列入非遗名录的遗产项目的保护状况和遗产项目的存续力进行调查。项目经费可来自各级政府部门的非遗保护经费。
(四)当地青少年
促进当地青少年群体的参与是提高我国非遗名录制度中社区参与广度的一条渠道。委内瑞拉的非遗清单编制实践之所以受到教科文组织的称赞和宣传,正是因为该国的中小学教师群体发挥了串联起当地师生乃至整个社区广泛参与非遗调查的核心作用,中小学生群体也在田野调查中通过亲身参与大大增强了对非遗的认识。西班牙普索尔乡村学校博物馆项目更是通过当地学生的深度参与,对其发挥了很好的遗产教育作用。目前我国中小学生的非遗教育主要还停留在参观和体验等较浅的层面上,动员中学和小学高年级学生参与当地非遗调查,一方面能够扩大非遗名录制度中社区参与的广度,一方面也是增强当地中小学生动手实践能力和文化认同的有益机制。这方面的实践可纳入中小学生素质教育和课外实践的框架,由学校教师、相关学科的学者和当地社区文化工作者共同指导,作为校外综合实践活动在寒暑假期间进行。条件较好的学校可先行展开试点活动。
值得关注的是,在我国中西部地区,包括一些东部地区的农村和乡镇,一方面传统文化实践较为集中,一方面留守儿童比例较高,乡村教师的待遇和工作、生活条件往往也不理想,因而这些地区的中小学师生参与非遗调查与民生问题的解决有着更大的联系。从这一国情出发,国家和地方上的非遗保护经费可适当向农村和乡镇地区的中小学倾斜,以改善乡村教师和学生的生活条件,为当地中小学师生参与非遗调查打好物质基础,同时选派专业人员培养当地师生进行非遗调查的能力。在城市地区特别是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不少没有本地户籍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由于政策的限制只能就读于民办打工子女学校。这类学校往往远离城市中心,教学条件有限。流动儿童一方面与自己家乡的文化相疏离,一方面经常无法完全享受城市公共服务。在这一背景下,非遗保护更应发挥促进社会融合,维护社会公平和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的作用。外来人口主要流入地的文化主管部门有必要在非遗调查时重视流动儿童群体,包括在当地公立学校就读的随迁子女的参与,对其给予相应的政策和经费支持。城乡流动儿童(以中学生为主)既可以参加对居住地本地老住户所持有的非遗的调查,也可以参加对外来务工经商群体所持有的非遗的调查,从而更好地反映人口流动所造成的传统实践地域流动的状况。当然,除了制定非遗名录,在制定和实施其他非遗保护措施时同样需要重视城乡流动和留守儿童的参与,尽量保障他们的权益,使非遗保护真正成为推动社会包容性发展,维护最广大民众利益的公益性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