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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时代下公众人物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研究

2022-03-31康雯菁王晓彤

国际商业技术 2022年3期
关键词:隐私隐私权个人信息

康雯菁 王晓彤

摘要:进入社交媒体时代后,公众人物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在纷繁复杂的媒介生态环境中带来了空前严峻的挑战。在新闻实践活动中,关于对公众人物个人信息该如何去报道,不仅成为众媒体无法回避的难题,也逐渐成为学术界难以攻克的沉疴痼疾。本文首先阐述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各部分基本概念,为后文提供衡量与判定的标准。接着,对我国关于隐私权的保护情况进行分析,并与国外的法律规制进行对比,找到我国存在的问题,尤其是新媒体时代下网络环境中的公众人物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最后,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缺陷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公众人物;隐私;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

近年来新媒体产业蓬勃发展,出现了很多新兴的信息传播方式,然而我国法律在这一方面的規制仍处于欠缺阶段,对于如何防治新媒体过度侵犯公众人物个人信息还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而在国外,很多学者对隐私权保护都有很深入的研究。针对此种情况,笔者通过对新媒体过度挖掘公众人物个人信息的现状和制度缺陷问题进行研究,并与国外进行对比,提出问解决措施,对未来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发展提供借鉴。

一、公众人物隐私权概述

(一)公众人物概念

公众人物这一概念首次出现于美国1964年《时报》案,本案中提出“公众官员”这一新概念,在之后的几年里,“公共官员”逐步扩展为“公众人物”,由此,公众人物的法律概念渐渐完善。在我国,对于公众人物的概念,历来存在着一些争议,有些学者认为公众人物应包括政府官员,而有一些却不这样认为。笔者更赞同前者的观点,首先,公众人物最初就是指政府官员,其次,虽然政府官员与知名人士的影响社会的方式不同,但是殊途同归,而且虽然政府官员享有公共权力,但对其身而言在工作范围之外仍受大众关注,所以将其划出公众人物范围之外是不合理的。

总的来说,公众人物就是指在一定社会范围内拥有一定社会地位或者获得广泛关注,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并与社会利益相关的公民。

(二)隐私及隐私权

1.隐私的概念

在美国,侵犯隐私包括入侵、误导、披露和盗用,即美国所认为的隐私包括生活居住,私生活,肖像及真实形象;在我国,有些学者认为,隐私包括个人生活安宁和信息秘密,也有学者认为隐私还应包括生活事务安排等等。笔者认为,隐私应指私生活,信息秘密,真实形象,生活事务安排以及一些私密部位。

2.隐私权概念

目前来说,对于隐私权的概念并没有一个明确界定,在我国,隐私权通常被划分为一种人格权,其概念为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个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披露、使用和公开的权利。

二、国内外公众人物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现状

(一)我国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现状

与国外相比,我国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并没有作出具体的法律规定,就算是对普通公民的隐私保护也是处于初期,以下是目前我国相关的部分法律条款。

1.宪法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对人格尊严的保护,隐私权在我国属于人格权的一种,可以看作是一个兜底法条;第三十九条是对公民住宅的保护,据以上的概念来看,这属于隐私的范畴;第四十条是对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这属于个人信息秘密,可以看作是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2.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是对公民身体和住宅的保护,不通过合法程序擅自搜查公民身体,侵犯公民住宅,是严重侵害公民隐私的行为;第二百五十二和二百五十三条也是对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在宪法的基础上为公民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3.民事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

3.1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了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也是为宪法的规定增砖加瓦;第一百一十条明确列举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为隐私权保护提供了具体的法律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是对自然人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相较于隐私而言范围其实更加广泛一点,但随着社会发展,大众对个人信息越来越看重,在很多时候二者等同,所以这一条在实务中也可以看作是对隐私的保护,但在理论界隐私保护的相关法律条文可以更丰富明确一点。

3.2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对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当事人的隐私;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了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依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这些都体现了法律对个人隐私的保护。

3.3其他法律规定

面对新媒体时代的到来,国家出台网络安全法,其中第四章的十条规定均是对网络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这些有利于进一步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二)国外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

1.美国

美国对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有着悠久的历史,均采用直接列举,直接保护的形式,即直接制定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条文并将保护内容一一列出,而且美国将公众人物隐私保护与普通大众隐私保护区分开来,对于公众人物更强调与身份无关的个人私事,这也为司法事务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指引。

2.英国

与美国的直接保护不同,英国对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采取间接保护的模式,对于侵犯隐私的案件往往按名誉权诉讼来处理;除此之外,英国还发展出了一种行业自律模式,即通过行业自律机构来限制新闻自由,以此来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但这种模式的强制力与法律保护相比大打折扣。

3.德国

德国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英美两国有一定差距,其最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就是卡洛琳公主状告媒体案,原德国法院判决认为,卡洛琳公主是公众人物,在公众场合是没有隐私的,卡洛琳不服向欧洲人权法院上诉,欧洲人权法院认为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也应受到保护,最终推翻原判决,自此,德国开始重视对公众人物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

三、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相关法律条文缺乏

从上文我国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现状来看,我们在这一方面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只是对普通自然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进行了规定,这让公众人物的隐私难以得到确切有力的保障。

(二)司法事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由于法律条文的缺乏,当公众人物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受到侵犯时,法院常常运用侵犯普通大众隐私权所使用的条文来解决,未将二者进行区分,但其实根据美国的历史经验,公众人物的隐私范围应小于一般大众,对两者要进行区别保護,差异保护,不能一概而论;除此之外,公众人物本身也是有很多类型的,从主观上看,有自愿型公众人物和非自愿型公众人物,从身份上看,有政治型公众人物和社会公众,等等,不同类型的公众人物有自己的特性,其隐私认定也有不同的标准,自然对其隐私权的限制和保护需要有所不同,但从目前的司法实务来看,中国在这一方面尚缺乏一定的理论研究和相关立法。

(三)新媒体时代下网络环境中公众人物隐私权问题

随着新媒体时代到来,越来越多的网络平台涌现,更多社会成员参与到了网络中来,在这样的背景下,公众人物受到了更多的关注。由于公众人物本身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他们的个人信息也因此具有了商业价值,多数媒体借网络平台牟取利益,挖掘,报道甚至是造谣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将这些私人信息暴露在公众视野之下,而社会公众往往对这些充满着好奇,所以在面对这些隐私时,首要选择便是传播,有时甚至是不实传播,这让网络成为了公众人物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重灾区”,并且由于传播过程中太多人参与,使得侵权主体越发广泛,公众人物逐渐处于被动地位,再加上我国在这一方面的管制较为欠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受到了极大威胁。

四、公众人物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完善建议

(一)加强理论研究,填补法律空白

美国之所以在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方面发展较好,正是因为他们的社会研究走在前面,我国可以效仿美国,将公众人物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权利,与普通大众的隐私权区分开来,并且将所保护的具体内容在法律条文中列出,进行直接保护。与此同时,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在法律出台的这一段时间内,可以通过增加相关司法解释对公众人物隐私权进行保护。

(二)对公众人物隐私权进行限制性和类型化保护

由于公众人物的特殊身份和社会地位,很多时候都需要将自己展现在公众眼前,并且因此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所以公众人物的隐私范围应小于一般群众,同时公众人物的隐私也不能与公共利益相冲突,基于以上因素,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要进行限制性保护。

上文提到,公众人物也有很多类型,每种类型都具有其特殊性,比如政治型公众人物更注重身份之外的生活隐私,社会公众型则更注重公众视野之外的私人生活,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不同类型的公众人物,我们在司法实务中应采取不同的标准和范畴。

(三)加强新媒体行业自律

在法律制度逐渐完善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借鉴英国的行业自律模式,从内在和外在两个方面加强保护。首先,要提高新媒体工作者的职业操守和责任感,对于公众视野之外的公众人物隐私不挖掘不曝光,并且自觉抵制和监督相关现象;其次,对于了解到的个人信息,媒体在报道之前要征得公众人物的同意,如果信息不被允许曝光,媒体工作者不能擅自传播到网络平台;最后,要保证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在报道和传播过程中不能进行歪曲,以免造成不良影响。

(四)加强网络监管,设立专门机构

相关网络平台可以成立专门的审查小组,对于媒体或个人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查,剔除其中涉及公众人物隐私信息的部分,与此同时,政府也可以设立相关机构,加强网络监管,对行为恶劣者采取措施,以净化网络环境,更好地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此外,公众人物也可以通过专门机构进行投诉,将主动权握到自己手中。

结束语:

在新媒体时代下,公众人物的隐私不断被曝光和传播,面对这样的现象,要进行自上而下的整体完善,不仅要用具体法律条文填补司法空白,也要加强行业自律,呼吁公众人物使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跟上欧美国家在这一法律问题方面的步伐,从而加快我国法律进程,使得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在新媒体时代下得到更好的保护。

参考文献:

[1]李涵.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性保护[D].河北师范大学,2018.

[2]郭威.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D].广西师范大学,2017.

[3]王天佳.网络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2013.

[4]萨祺尔.论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D].北京理工大学,2015.

[5]熊崴.论大数据时代下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J].对外经贸,2019(11):98-100.

作者简介:

康雯菁(2002-),女,汉族,江苏南通人,江苏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民商法方向。

基金项目:

江苏大学2021年度大学生科研立项项目,项目序号:20C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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