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操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2022-03-28
晋财省直预〔2021〕48号
各市、直管县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工作,根据山西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操作规则(试行)》,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山西省财政厅
2022年2月11日
附件:
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操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巩固“一卡通”专项治理成效,健全补贴资金监管长效机制,确保各项惠民惠农政策落地见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山西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实施意见》(晋财办〔2021〕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根据各级党委、政府政策规定,由政府预算安排,列入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内,直接发放给城市居民、农民、学生等特定补贴对象的各类到人到户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项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发放、监管过程中履行职责的各相关部门(单位),银行金融机构等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综合协调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工作,建设并维护“一卡通”统一管理平台;负责预算指标下达、程序性复核;择优选择代理银行,并与其进行工作协调、数据传送,对代理银行进行考核;配合主管部门对补贴资金发放信息进行公示公开和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补贴政策执行和资金发放工作。包括职能范围内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落实、宣传、解释等工作;审核上报的补贴发放资料,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按时向代理银行拨付补贴资金;建立健全资金发放管理台账,定期对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公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代理银行负责补贴资金发放服务工作。包括在规定时限内将补贴资金汇入补贴对象“一卡通”银行卡(含社会保障卡);向补贴对象提供便捷的查询、取款途径;对损坏、遗失“一卡通”银行卡的,及时为补贴对象新开、补办;通过“一卡通”统一管理平台,实时反馈发放数据等。
第七条 乡镇(街道)、村组(社区)、学校、专门经办机构等单位是采集补贴对象基础信息的责任主体。负责采集、核实、统计本区域(本单位)内符合政策条件的补贴对象的基础信息,基于“一卡通”统一管理平台完成数据的录入、变更、维护等动态管理工作,对基础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按照政策要求,编制补贴发放花名册,及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做好相关发放资料的收集归档;负责组织开展补贴资金政策宣传、公开公示、业务查询和政策咨询等工作。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发放和管理
第八条 纳入“一卡通”管理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原则上通过“一卡通”统一管理平台进行发放。平台正式投入使用前,各业务主管部门及市县相关部门可结合实际,沿用现有方式或研究实施过渡性方案,确保补贴发放正常有序进行。平台正式投入使用后,根据业务管理需要,补贴资金可以实行省、市直接发放。
第九条 发放流程。全省“一卡通”补贴资金,原则上按下述流程发放:乡镇(街道)、村组(社区)、学校、专门经办机构等单位采集数据、公示申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数据、拨付资金、推送补贴资金数据至代理银行,代理银行统一发放。发放失败的补贴资金,业务主管部门通过“一卡通”统一管理平台发起补发。对补贴资金发放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数据采集。各乡镇(街道)、村组(社区)、学校、专门经办机构等单位根据补贴发放需要,在每次补贴发放周期前准确采集、更新基础数据上报至“一卡通”统一管理平台,依据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和分配方案进行数据校验和比对,自动生成当前发放花名册。
第十一条 公示申报。数据采集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各乡镇(街道)、村组(社区)、学校、专门经办机构等单位利用政务村务等公开场所或互联网信息平台,公开公示补贴项目、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咨询和监督,形成公示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限内将补贴发放花名册、公示证明材料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 数据审核。业务主管部门对报送的补贴对象信息、补贴发放数据等进行审核,应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审核确定的补贴发放花名册和汇总表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进行程序性复核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算指标下达。
第十三条 补贴兑付。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补贴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由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代理银行;列入专户管理的补贴资金,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代理银行。业务主管部门通过“一卡通”统一管理平台发送发放指令,同时将补贴发放明细推送至代理银行,代理银行2日内将补贴资金划入补贴对象的“一卡通”账户。
第十四条 账务管理。业务主管部门是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会计核算主体,在资金发放后,应按日清月结的要求,及时整理归档相关文件、表册、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和银行对账单等财务资料,建立资金发放总账和明细账,并在决算中反映收支;各乡镇(街道)、村组(社区)、学校、专门经办机构等单位应依据各批次资金发放表册,建立健全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发放备查账,与相关主管部门核对一致,并存档备查;财政部门应建立资金指标管理和资金发放总台账,在月末和年终与相关部门、代理银行做好清算对账工作。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发放时间和频次按照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严禁改变补贴资金使用用途,严禁以各种理由扣押享受补贴对象个人卡,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严禁用补贴资金抵扣补贴对象应交的各项费用和各项债务,严禁无故滞留补贴资金、拖延补贴资金发放时间;不准虚报冒领,不准暗箱操作、优亲厚友,不准降低标准。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采取日常监管、抽查检查、专项检查、联合检查等方式,对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发放等进行督查检查。乡镇(街道)、村组(社区)、学校、专门经办机构等单位应设立举报电话、网站、信箱等,广泛接受群众举报监督。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则规定,存在贪污侵占、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克扣索要、滥用职权等行为的部门或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流程图
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
财建〔20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地发挥中央财政补贴对农村客运(含农村道路客运、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下同)和出租车、城市公共交通等城市交通领域的引导作用,从2021年起,对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作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决策部署,以提升农村客运普遍服务能力、促进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和转型升级、维护出租车行业稳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落实节能减排任务为目标,按照明确责任、统筹兼顾、注重绩效、平稳推进的原则,促进农村客运、出租车、城市公共交通等行业健康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政策平稳过渡,确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新一轮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突出“四个不变”,即:补贴资金转移支付性质不变,继续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达,由地方统筹用于支持农村客运、出租车行业发展;补贴总量不变;费改税补贴基数不变,按现行基数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兵团,以下统称省);五年一个政策周期不变。唯一变化的是对涨价补贴部分作适当调整,主要是根据各省农村客运运营、公共服务领域车辆电动化推广情况对各省补贴资金额度进行微调。
(二)突出支持重点,优化资金支出结构。费改税补贴部分继续直接发放给农村客运经营者和出租车司机。涨价补贴部分由地方统筹用于支持农村客运和出租车行业发展,其中:农村客运涨价补贴主要用于支持农村客运发展,出租车涨价补贴主要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农村客运油价补贴调整为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出租车油价补贴调整为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
(三)强化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根据各省农村客运运营、公共服务领域车辆电动化推广等任务完成情况,从“十四五”时期开始,五年一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资金安排挂钩,并对各省下一个政策周期涨价补贴额度进行调整。其中:农村客运补贴主要考核运营效率、通达情况、服务质量、安全运营、主体责任等指标;城市交通发展奖励主要考核城市交通发展情况,重点是出租车行业稳定情况、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替代比例等。另外,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适时对上述补贴政策实施后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优化预算安排、调整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四)压实地方责任,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各省继续落实“省长负责制”,压实地方主体责任,健全完善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各省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细化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区具体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每年开展绩效自评。各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补贴政策的宣传引导工作,突出政策导向,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十四五”期间补贴安排
(一)“十四五”期间各省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年度补贴基数根据“十三五”时期农村客运运营、公共服务领域车辆电动化推广考核情况确定。
(二)“十四五”期间各省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中的30%由各地用于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70%由各地统筹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同时,各省从当地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中,给予本省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每城市每年5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给予本省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每城市每年3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用于支持示范创建工作。
(三)“十四五”期间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相关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四)2020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延用2015-2019年的补贴政策,其中涨价补贴以2014年实际执行数作为基数,由地方统筹部分不低于60%,用于公共交通发展、新能源出租车和农村客运补贴、水路客运行业结构调整等。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202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