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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儿童食品安全法规与标准体系研究进展

2022-03-25张琳王丽明盖丽娜黄珂张兰天张岩

食品工业 2022年3期
关键词:食品标签法规食品

张琳,王丽明,盖丽娜,黄珂,张兰天,张岩∗

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河北省食品安全重点实验室(石家庄 050091)

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1]。二胎政策的施行以及频发的儿童食品安全事故,凸显出我国儿童食品标准体系不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及标准滞后,社会监督氛围不强等问题[2]。目前,我国并没有儿童食品的准确定义,考虑到儿童生长发育的特殊性,按照儿童年龄划分,将儿童食品分为婴幼儿食品和低龄及中大童食品两大类。三聚氰胺事件后,我国针对婴幼儿食品及其辅食已出台一系列标准,但针对低龄及中大童食品并无相关法规及标准。2018年虽对《食品安全法》进行了修订,但针对低龄及中大童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并未有实际性突破。因此,文章讨论的儿童食品安全法规及标准体系主要是针对低龄及大童食品。

1 国内外食品安全法规及标准

1.1 CAC

CAC是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组成的协调国际食品法规标准的国际组织。CAC标准一般采用横向的通用原则标准和纵向的产品标准。通过对CAC标准体系的查阅发现,在CAC纵向产品标准中,仅针对婴幼儿食品发布了一系列的标准,但是针对儿童食品并未发布明确的儿童食品标准,在其横向的通用标准中提及了对特殊人群考虑。例如,在营养标示准则中要求根据国家教育政策和目标群体需求补充营养信息并发布3岁以上人群营养素参考值[3]。

表1 CAC儿童食品相关标准

1.2 欧盟

《食品安全基本法》是欧盟食品安全法规的基础,主要规定了食品安全法规的一般原则和要求,建立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和拟定食品安全事务的程序[4]。欧盟食品安全标准分为产品标准、过程控制标准、环境卫生标准和食品安全标签标准。此外,欧盟还基于食品安全主题发布一系列的与儿童有关的建议或意见。

表2 欧盟儿童食品相关标准及建议

1.3 美国

美国具有相对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FFDCA是美国食品安全法律的核心,也是美国关于食品和药品的基本大法。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包括《纯净食品和药品保护法》《食品质量保护法》《食品和药物行政法规》等食品安全基本法,还包括具体到食物品种的法律,如《蛋类产品检验法》《灌装牛奶法》等。美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主要包括良好操作规范、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食品中微生物限量、食品中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食品添加剂和色素添加剂、食品接触材料、农兽药残留、食品产品标准和食品标签标识等[10-11],并充分考虑儿童食品的安全,如表3所示。此外,美国食品食品药品管理局给出了不同年龄段每日推荐营养成分摄入量以及每次进食通常消耗的食物的参考量,并且详细规定了不同品种食物的推荐分量[12]。在儿童营养健康方面,政府相继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来确保儿童摄入充足的营养,如表4所示。

表3 美国儿童食品标准及法规

表4 美国校园食品安全及法规

1.4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政府实施统一的食品标准,即《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此项法律是在FSANZ法案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比较完善的食品安全和食品标准法律法规体系[23]。其中,食品安全标准和生产标准仅适用于澳大利亚,并且在附表中发布澳新人群维生素及矿物质推荐的摄入量[24]。澳大利亚虽然没有明确的儿童食品标准,但是设立了食品安全等级,儿童食品生产商执行最高的食品生产等级[25]。新西兰议会则在2010年通过了新西兰《食品安全法》,并根据此法发布了一系列在儿童食品中应用的范例,如早期教育食物安全指导、《2014年食品法》如何适用于幼儿教育服务的示例。

表5 澳大利亚新西兰儿童食品安全及法规

1.5 日本

《食品安全基本法》是日本食品安全基本法,纵向分为风险管理、评估和交流,横向分为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到流通环节管理规定食品安全各相关方责任。其食品安全采用《肯定制列表制度》,规定了食品中的农药残留种类和用量。

日本是国际上推行学校营养午餐极为广泛的国家之一,因此日本实施了严格的供餐卫生管理法规制度,除了1954年颁布的《学校给食法》,还有《营养改善法》《营养师法》《烹调法》《学校保健法》《食品卫生法》《学校给食儿童摄入基准》《特殊支援学校儿童摄入基准》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也对学校供餐管理做出相应规定[31]。

1.6 韩国

韩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框架由《食品安全基本法》和《食品卫生法》组成。《食品安全基本法》规定了国家食品安全政策和体系的基本原则,为其他法律的制定提供依据。《食品卫生法》包含食品安全生产的必要措施,包括生产、监管及责任划分。韩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也分为横向通用标准及纵向产品标准,涵盖了食品生产过程的各个方面。与其他国家相比,韩国针对儿童食品安全的法规及标准完善,如表6所示。

表6 韩国儿童食品标准与法规

1.7 其他国家

俄罗斯国家标准委员会在产品认证体系范围内,以及发展食品和食品原料认证制度基础上制定并颁布了《儿童食品认证条例》,该条例规定对儿童食品施行两种形式的强制认证[37]。

1.8 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

我国香港地区卫生署曾面向全港小学生发布《小学生午膳营养指引》。2015年,台湾“立法院”通过《学校卫生法》修正案,强制基因改造食品退出校园膳食。

综上所述,世界各国及地区已经分别采取了各种措施来保障儿童食品安全[38],但儿童食品安全所存在的问题仍不容乐观,任重而道远,仍需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确保广大儿童安全健康成长。

1.9 国内食品安全法规与标准研究现状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众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39]。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分为国家强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部分,涉及食品标签、污染物、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过程卫生要求、与食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要求以及食品质量检验方法与规程等。但是我国目前尚缺乏关于儿童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研究,儿童食品安全标准尚为形成体系。目前仅一项团体标准《儿童零食通用要求》涉及儿童食品这一概念,以及一项产品标准《GB/T 19883—2018果冻》中要求针对儿童设立警示标签。

2 国内外食品安全法规及标准差异

在对CAC、欧盟、美国、新西兰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和组织的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的分析比较后发现,虽然并没有直接地制定儿童食品标准法规,但是在制定通用标准的过程中,都充分利用了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思想,考虑了儿童这一特殊群体的需要,建立严格的食品添加剂标准、农药残留标准、食品标签标准以及不同年龄段人群的推荐每日营养成分摄入量。

3 我国儿童食品标准及法规存在的问题

3.1 儿童食品标准及法规体系不健全

目前在国家食品总分类中没有对儿童食品的具体分类,也没有准确的定义,除《儿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管理规范》外,全国没有专门针对儿童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也并未出台相应的儿童食品标准,几大类重点儿童食品行业(如乳制品、饮料等)尚未实行良好生产操作规范(GMP)、危害分析和关键点控制(HACCP)等体系[40]。同时消费者对市场中“儿童食品”了解甚少,导致消费者高价购买贴上儿童食品标签的普通食品。并且在监管过程中,由于分段管理的监管模式,可能出现分工不明而导致交叉监管或者监管空白现象。

3.2 我国儿童食品标签信息不完善

GB 7718—2011《国家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包括7项必须标示内容和四项非必须标示内容,其中致敏物质作为推荐标示内容,而在美国、欧盟等国家均对过敏原标示做出强制性规定[41]。同时对有利于儿童生长的营养成分进行特别标注。而对于过多摄入影响健康的营养素或添加剂残留较高的成分添加警告标签。例如智利在2016年发布《食品标签条例》,要求对食品中高于政府规定标准的糖、钠、饱和脂肪等进行特殊标志。

4 结语

建立健全的儿童食品安全法规与标准体系是一个复杂而有意义的过程,可以为儿童茁壮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可以为市场上鱼龙混杂的儿童食品提供方向,也可以为政府执法提供依据。探究国内外儿童食品安全法规与标准体系对于建立我国儿童食品安全法规与标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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