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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中村级组织政策稀释及风险防范

2022-03-25曾土花王玉柳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政策执行风险防范

曾土花 王玉柳

摘要:乡村振兴战略统筹城乡发展的独特价值日益得到重视,但是政策执行效果不佳,具体表现为村级组织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政策替代、政策敷衍、政策缺损、政策附加等政策稀释风险。通过对村级组织政策执行过程分析,发现政策目标的不合理与偏离、执行链条过长与执行合力不足、村干部角色冲突与执行能力不足、群众政策参与的自利行为、政策执行环境的支持度不足等共同形塑了政策稀释的风险,降低了政策效益。防范政策稀释风险的对策在于:强化政策目标的设定与管理以防止目标偏离,完善村级治理结构以形成执行合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干部队伍以增强执行意愿,完善利益整合机制以寻求群众政策认同,优化外部环境以实现政策嵌入。

关键词:政策稀释;村级组织;政策执行;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D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3605(2022)01-0092-09

村级组织(村级党组织、村民自治委员会)作为党和国家政策的具体执行者,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系列政策的行动中发挥着领导者、组织者、执行者的作用,是乡村振兴的关键力量。《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分阶段确立了乡村振兴发展的目标,搭建起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体系和框架[1]。然而,政策目标实现的关键在于执行。村级组织在落实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政策效率和政策效益不高的问题。何以如此?不仅在于政策设计,而且也在于政策执行环节。“选择性执行”“歪曲政策、抵抗政策”以及“政策空传”等政策执行的偏离行为,稀释了政策目标和政策效益。学界把此现象称为政策稀释。关于政策稀释问题的归因,我国学术界侧重于从静态的角度展开讨论,过多重视政策设计、政策监督、政策评估等探讨。然而,政策稀释主要发生在政策执行的动态过程中,政策稀释行为的归因应回到政策执行过程,从影响政策執行的多元变量中探究其深层次原因,进而提出防范乡村振兴中村级组织政策稀释风险的对策。

一、乡村振兴中村级组织政策稀释的表现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稀释”指“在溶液中再加入溶剂使溶液的浓度降低”。“稀释”本是一个化学用语,本文将其引用到公共政策领域。“政策稀释”是指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由于附加政策执行主体这样或那样的行为而导致政策执行偏离,引起政策效应减少的客观现象[2]。在政策稀释产生中,政策执行主体行为具有一定的故意性和隐蔽性。一般而言,如果政策稀释在可控制的范围内,将不会影响政策目标的实现,如果这种稀释超出可以控制的范围,称之为“过度稀释”,这将导致政策执行处于低效或者无效状态。本文中的“政策稀释”主要是指“过度稀释”的状况。根据政策目标的稀释程度将政策稀释划分为政策替换、政策敷衍、政策缺损和政策附加四种类型。

(一)政策替换

在乡村振兴战略系列政策执行中,政策替换是较为常见的政策稀释形式。政策替换主要是借口政策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有意曲解政策精神,从而导致政策目标偏离,甚至政策目标被替换为与原政策目标相悖离的政策现象。因为政策替换指的是政策目标、政策内容发生根本的变化,所以其是一种政策“完全稀释”的行为。政策替换主要表现为目标置换。所谓“目标置换”,就是在达成目标的过程中,“对于工作如何完成的关切,致使渐渐地让方法、技巧、程序的问题占据了一个人的心思,反而忘了整个目标的追求。”[3]村级党组织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将所需执行的多个政策目标简化为部分指标。如政策压力迫使基层干部在政策执行中采取了目标替代的策略,“扶持集体经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实现群众共同富裕”被简化为“提高集体经济收入”。虽然这一策略落实了集体经济收入的政策目标,但忽略了集体收入增长是为了实现群众共同富裕这一政策初衷。这在很大程度上背离了政策原有的内容、目标和精神实质。

(二)政策敷衍

政策敷衍是指政策执行主体并未采取切实可行的行动,相关的政策执行资源如组织、人员、资金等并没有到位,从而导致政策执行结果与政策预期相去甚远。这种政策稀释的现象又称为形式执行,即表面上执行,实际上并不执行,其是政策“完全稀释”现象的另一重要表现形式。“一打纲领也比不上一个实际行动”,政策敷衍往往容易滋生政策执行中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在实践中表现为部分基层干部“以文件贯彻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不积极主动了解民情和实际,而是坐等观望上级态度,导致政策成为一纸空文。在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系列政策过程中,政策敷衍集中表现为村干部主要依靠“痕迹管理”的方式落实政策,相关工作围绕制定了多少文件等“可见材料”或痕迹展开。在接受上级部门检查中,村干部将主要精力用于准备各种材料,将政策执行异化为“材料执行”。在乡村振兴战略系列政策的推动过程中,日常痕迹管理的初衷是为了更好地跟进执行过程,及时纠正偏差。但是在实践中,痕迹材料成为当前干部执行政策的重心所在。这种执行方式严重稀释了政策目标,导致政策执行效果大打折扣。

(三)政策缺损

政策缺损是指政策内容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全面、完整地展开,使得部分内容没有执行,政策目标的落实受到减损[4]。政策缺损又称为政策选择,其主要特征在于政策执行者基于利益导向的行动逻辑,表现趋利执行的行为导向,极易导致政策“部分稀释”,甚至是政策目标的“整体稀释”。乡村振兴政策是一个政策体系,政策缺损造成政策体系碎片化,导致政策的整体功能难以发挥。村干部兼具乡村振兴战略系列政策执行的“代理人”和群众利益“当家人”的双重身份。双重身份意味着双重利益导向。这意味着村干部极易全力以赴执行有利于维护利益的政策,反之则选择部分执行。如为了完成上级环境整治的硬性考核任务,村干部亲力亲为,甚至不惜花费大量的财力物力;而对于整治对环境有污染、对人民健康有危害的企业,往往借口不利于地方经济发展,而拖延执行。

(四)政策附加

政策附加主要是指执行者附加了原政策目标所没有规定的内容,所附加的政策往往是基于执行者个人利益或者是局部利益,改变了原有政策目标的范围和政策对象,影响了政策目标的实现,导致政策“部分稀释”。在乡土社会中,政策附加主要有两种表现。一是政策附加往往建立在人情关系或交换关系之上,村干部将政策资源、体制资源等公共资源转化为私人资源的现象。这一现象主要发生在种粮补贴、退耕还林补贴、新农合医疗、危房改造、农村低保政策等惠农领域。二是政策附加表现为村干部出现以权谋私的“小微腐败”现象,主要是指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

二、乡村振兴中村级组织政策稀释的原因分析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系列政策的持续推进,政策在执行过程中面临稀释的风险。政策稀释行为归因应回到政策执行的过程。美国学者史密斯在分析政策执行影响因素及其互动关系的基础上,构建了政策执行的过程模型,提出了政策执行“四因素论”,分别是理想化的政策、执行机构(组织和个人)、目标群体、环境因素。因此,借助史密斯政策执行过程模型,审视当下村级组织政策稀释产生的原因。

(一)政策目标的不合理与偏离

政策目标是政策的方向和灵魂,清晰明确的政策目标具有规范和引导行为的功能[5]。政策具有层级性,村级组织作为政策执行的最基层组织,其政策执行行为的选择首先取决于政策目标的合理性。政策目标过于抽象、可行性不强、目标信息损耗等会影响政策执行结果,进而导致政策稀释风险的发生。

一是不合理的政策目标极易导致政策目标替换的现象,衍生政策替换的政策稀释风险。一方面基于“问题导向”政策制定模式,由于缺乏系统性和前瞻性,政策的制定往往容易停留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解决问题层面,可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政策目标的制定脱离实际,并且刚性较强,无法指导政策执行,更加无法实现对政策目标科学、合理的评估。

二是政策目标在府际间的传递因信息损耗带来的执行偏差。在科层制体系中,自上而下的政策传递方式容易导致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出现,随着科层制层级链条的拉长,政策信息传递过程遭遇曲解的风险就更高。自上而下的政策传递方式不仅加剧了政策信息非对称的现象,而且导致政策信息缺乏及时、有效的反馈,也就直接或间接引发了政策执行的冲突。从乡村振兴战略系列政策来看,不易量化的政策目标从中央层面传递到村级党组织容易产生偏离,导致村级组织在政策执行中出现无所适从的情况;而过于精确的政策目标可能脱离地方实际,村级组织在执行中容易出现不接地气的情况。此外,政策信息不对称极易导致政策缺损风险,使得部分政策没有得到有效地执行。

(二)执行链条过长与执行合力不足

在组织结构层面,政策执行的最大困境是怎样通过组织间的有效协作形成高效、合作、联动的合作机制和治理格局,以弥补纵向层级和横向职能分割之间的矛盾。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了要完善基层党组织领导乡村治理的体制机制,形成治理合力,推进乡村振兴。但实践中仍存在纵向和横向的执行组织间分割的现象,尚不能形成乡村振兴战略系列政策执行合力。

一是纵向层面上,政策执行的层级性特征造成政策执行偏离。乡村振兴战略系列政策需要经过中央—省—市—县—乡,最后抵达乡村一级,上级政府在政策执行中往往注重全局利益,而村级更多注重于地方利益。这种利益差别形成了一种政策“过滤”机制,即村级组织得益越多,就积极主动、全力以赴执行;反之,则采取敷衍执行、选择执行、形式执行等消极执行的行为,造成政策缺损、政策敷衍的现象。

二是横向层面上,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不足,尚不能形成“两委合作”和“社会协同”的政策执行合力。农村基层党组织自身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不足,集中表现为部分村级党组织的领导出现“虚化、淡化、边缘化”的现象。这种现象集中表现为村两委冲突,虽然现行的法律对村两委的职责做了明确的规定,因为某些规定存在交叉和重叠,导致政策执行中村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不足。此外,由于农村社会基层协商民主制度不完善,导致乡贤组织、农村合作组织等社会组织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这些问题的产生严重制约了横向的政策执行合力的形成,极易产生政策敷衍的风险。

(三)村干部角色冲突与执行能力不足

政策通过执行者来“落地”,执行者是政策执行中的能动性因素。政策赋予执行者的角色与其自身的价值体系、能力水平等相异甚至不可共存造成的角色冲突,均会直接妨碍执行人员无偏差地执行政策[6]。村干部角色的模糊与冲突以及村干部的专业能力偏低,提升了政策稀释的风险。

一是村干部角色的模糊与冲突。作为乡村振兴战略系列政策的执行主体的村干部,并不是机械执行上级命令的抽象“组织人”,而是有着各自想法、情感、利益的“具体人”和“社会人”[7]。这意味着在政策执行的过程,如果政策赋予村干部的角色与村干部自身的价值体系相异,会不可避免地带来执行冲突,会影响村干部无偏差地执行政策。“代理人”的身份决定了村干部“对上负责”的行为逻辑,村干部“对上负责”的行为逻辑促使村干部更为关注短期的、可量化、可增加政绩的目标因素。村干部迫于上级政府的任务和绩效考核的压力,过于追求可量化的“数字”类任务,以及影响绩效的“考核”类任务,容易导致政策缺失与政策敷衍。另外,村干部“当家人”的身份赋予了其自由裁量权,如果村干部不能站稳“公平、公正”的立场,就会过多地考虑宗族关系、人情关系,导致优厚亲友的现象出现,从而引起政策附加的风险,稀释政策效益。

二是村干部的专业能力偏低制约政策执行效果。专业能力素质主要包括知识文化水平、政策认知能力和政策执行能力三类。受制于农村经济发展条件的限制,村干部普遍存在年龄偏高、知识文化水平偏低、专业技术能力不强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他们对政策认知和理解的能力,导致出现政策目标替换的风险。反映在政策执行能力上表现为习惯采取“直接包办”和“直接替代”的执行行为,这种行为忽视了群众的主体意识,容易遭遇群众对政策的软抵抗,从而使得政策效益难以真正惠及群众。

(四)群众政策参与的自利行为

政策执行主体积极主动的执行行为,与目标群众的支持度和参与度息息相关。当前,群众政策参与中出现的“短视”行为或“自利”行为表明政策执行的共识度不高,导致政策执行缺乏厚实的群众基础。而造成群众参与短视行为的原因主要是利益表达和利益协调机制不健全。

一是利益表达不畅。隨着城乡流动的加快,大量农村青年离开家乡到城市,农村剩下的一般是留守儿童、空巢老人和农村妇女,这部分群体往往在政策参与中处于弱势地位,他们的知识素养较低,获取政策信息的能力不足,关心村庄事务的意识不强,他们很少主动参与村庄治理。而“离土又离乡”的农民返乡参与村庄事务的成本较高。村民的低度参与行为,容易滋生政策执行主体出现政策敷衍、政策选择的问题。

二是利益协调机制不完善。协调能够有效地缓解利益冲突,凝聚政策共识。村民往往依据特定的“利益诉求”做出执行政策行为选择。基于群众“利益导向”的行动逻辑可知,如果政策事关群众切身利益,那么群众将会协同村级组织一起参与政策执行。而制度化利益协调机制的缺失,使得利益协调的透明度、公开度不够,极易加大政策附加、政策选择的风险。另外,村级组织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注重自上而下的单向式的政策执行方式,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缺乏与群众的有效对话和沟通,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影响了政策执行的成效,稀释了政策效益。

(五)政策执行环境的支持度不足

对政策执行的效率和效果的刚性要求,提高了对政策环境的要求。政策执行环境支持度不足导致政策无法嵌入后乡土社会环境,这也是村级组织在政策执行中屡屡失范的重要因素。当前,政策执行环境的支持度不足主要体现在村集体经济困境、文化困境和制度困境三个方面。

一是村集体经济困境,导致执行资源的短缺。村级组织政策执行的成效受到经济资源的制约。当前,不同村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调研发现,村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的村能够为政策项目的推动提供支持,村集体经济较为薄弱甚至是“空壳化”的村往往无力承接乡村振兴的政策项目。村集体经济的“空壳化”使得村级组织可掌握的资源较少,村级组织服务群众的手段和资源相对匮乏,陷入无力承担项目政策的囧境,制约着村级组织的政策执行能力,极易滋生政策敷衍的消极执行行为。

二是文化困境,缺乏良好的执行氛围。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在多元价值观念的影响下,农民追求物质和经济效益的功利价值观加速解构乡土文化,村规民约等自上而下规则的约束力不断下降,社会伦理秩序不断瓦解,“讲秩序、讲正气、讲人情”的传统理念不断消失。在这种文化背景下,村干部缺少可利用的乡土文化资源,难以运用村规民约引导群众正确的利益观,这加剧了政策执行的难度。

三是制度困境,缺乏良好的执行规范。监督制度是确保政策执行的重要因素,对政策执行主体监督不力是造成政策稀释现象层出不穷的制度因素。在当前的监督体系中,从内部监督看,缺乏常态化、制度化的全程监督,使得政策执行主体的村级组织和村干部消极的政策执行行为不能得以有效纠正,导致政策执行中出现“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的政策敷衍现象。尤其是当监督考核管理异化为“痕迹管理”,加剧了政策稀释风险。从外部监督看,村民主体意识较低,加之农村社会法律较为薄弱,村民监督效果并不明显。农村社会组织发展缓慢,尚不能成为社会参与式监督的强大力量。

三、乡村振兴中村级组织政策稀释风险防范的对策

从我国实施乡村振兴的任务和目标出发,确保乡村振兴战略及其各项政策顺利实施与全面执行,破解政策执行过程中面临稀释的种种风险,应着眼于政策执行的过程,从强化政策目标的设定与管理、完善村级治理结构、加强高素质专业化的村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利益整合机制和优化政治执行的外部环境五个方面防范政策稀释风险。

(一)强化政策目标的设定与管理,防止目标偏离

政策执行过程中政策目标过于抽象、目标过高、目标实现周期长等是出现目标偏离现象的影响因素。为防止政策目标的偏离,可按时间、层级、类别等分解政策目标,分阶段评估目标实现情况,调整实现目标的手段和方法,防止政策替换的政策稀释现象。

一是政策出台要注重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相结合。为保障乡村科学、有序发展,必须改变“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窘迫局面,注重从乡村发展的整体性和长远性统一谋划惠农政策,通过制定一套系统性的政策框架来引领乡村建设的发展。具体而言,在顶层设计方面,应更加注重乡村振兴发展的长远目标,考虑政策目标的时间周期和长远效益;在具体和局部政策的制定上,则应考虑乡村发展现实、短期问题的解决。另外,政策的基本精神要与实际情况相结合,在执行系统出现张力的情况下,政策目标需要根据基层实践的反馈不断调整,将政策文本中过于模糊、缺乏操作性的目标调整成为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的目标。

二是完善政策执行信息反馈制度,降低信息损耗。达成政策目标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加强府际间的纵向交流以及建立预评价机制,解决自上而下的政策信息不对称问题。在政策制定与完善的过程中,畅通政策信息交流、反馈渠道,加强政策制定者与政策执行者的沟通,做到上下协同。上级组织要多开展政策信息解读活动、政策精神传达活动,执行者要积极参与政策细则和政策方案的制定,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实现政策信息的有效传递。村级组织要建立政策的预评机制,注重收集群众的反馈意见,了解政策实施进展,及时纠偏,助力最大程度实现政策目标。

(二)完善村级治理结构,形成政策执行合力

由于乡村振兴政策涉及的主体众多,主体间的关系复杂,目标群体政策需求类型多样等特点,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急需转变传统依靠村级组织政策执行的模式,完善村级治理结构,推动村级各类组织间的有效合作,明确各方职责,形成政策执行的合力,以防范政策敷衍、政策选择的政策稀释风险。

一是强化村级党组织对各类组织的政治领导,将党组织的政治领导优势转化为政策执行优势。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于发挥党的政治领导优势。如上文所述,乡村振兴战略系列政策需要经过中央-省-市-县-乡的执行链条,要减少政策在纵向层面的偏离,需要上级党委的高位推动,将党的领导优势转向为执行优势。政策执行过程中,中间各个层级领导重视和推动十分重要。上级党委的领导力越强,下级党委贯彻执行政策的力度就会越大。所以,要提高政策的整体执行力,必须重视各层级党组织领导的优势。

二是村级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服务职能,建立村級组织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在现代乡村治理结构中,乡村社会的多元治理主体是平等合作、共同参与的关系,这就要求村级党组织在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过程中,突出村级党组织的服务功能,从单纯采取强制、行政化的方式转向运用灵活多样的方式,搭建有效的平台,加强与村民自治组织、农村社会组织之间的沟通与联系,促使多元治理主体自觉、自愿参与到政策执行过程中。

(三)加强高素质专业化的村干部队伍建设,强化政策执行意愿

乡村振兴惠农政策能否有效落实,村干部责任重大,其素质高低关乎政策能否公平、公正地推进。因此,要加强村干部队伍建设,强化执行意愿,提高村干部政策执行的能力素质,以防范政策稀释风险。

一是提高村干部的素质。村干部要时刻牢记“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和自身创造力,提高政策执行能力。“中国共产党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这就要求村干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要始终做到以社会公平为导向,了解群众的利益诉求,站稳“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立场,冲破人情关、关系网,公平公正地分配资源,不折不扣地执行惠民政策。村干部在政策执行中要自覺肩负起职责使命,将每一项工作落到实处,将政策执行落实作为工作抓手,不推诿、不扯皮,真正落实政策。

二是提高村干部的专业化能力。村级组织要坚持岗位培训与学历培训并举的原则,通过加强村干部培训优化村干部的知识结构,提升村干部的学历和学识水平。相关部门要组织村干部队伍加强对乡村振兴战略系列政策的学习,抓好村干部法律法规、村务管理等学习培训,提高村干部的政策理解水平和政策认知水平,培养一批有能力、懂政策、会执行的村干部。重视村干部队伍建设,注重提高村干部的群众工作能力,引导村干部从“无所不能、无所不包”的大包大揽的执行思维中跳出来,自觉回归到引导者、监督者、服务者的身份,消除群众与干部之间的对立情绪以及隔阂。村干部要做到与时俱进,提升对数据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利用的能力,借助大数据平台更好地掌握民情、民意,更好地借鉴其它地区成功的经验做法,提高在政策执行中的利益协调和矛盾化解能力。

(四)完善利益整合机制,寻求群众政策认同和遵从政策的理性自觉

利益是民众对政党领导行为产生认同的基础。在马克思看来,人们所奋斗的一切都与利益直接相关[8]。利益直接支配着行为[9]。政策认同的理性转向首要是满足群众对利益的需求。当人们从政策中获得满意的利益,就可能产生遵从政策的理性自觉,反之,则可能产生抵制政策的现象。寻求群众政策认同和遵从政策的理性自觉,让更多群众享受政策的效益,这有利于防范政策选择、政策附加的风险,进而实现政策效益最大化。

一是健全利益表达机制。村级党组织要充分发挥社会动员的能力,通过灵活多样的政策宣传的方式,加强政策宣传,推进信息公开,满足群众的知情权,帮助村民了解政策的价值与意义,引导村民积极关注了解事关村级发展的一系列涉农政策。村级组织要引导群众充分运用村民自治平台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着力提升群众利益表达的组织化程度,通过组织化的参与,提升乡村群众的参与能力。

二是健全利益引导机制。村级组织要通过建立行之有效的利益沟通和利益协调方式,引导村民树立正确的义利观,协调处理村级发展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村级组织要建立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消除利益受损群众的抵制心理,增强群众对政策的支持度,实现政策公平。村级组织要秉承“众人事情众人商量”的原则,注意吸纳和收集群众的利益诉求,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村级组织要激发村民的乡土情结,充分利用乡土社会差序格局中的人情因素,加强干群之间的情感联系。

(五)优化政策执行的外部环境,促进政策嵌入乡土社会

政策环境影响政策的有效执行,而环境因素又将反馈于政策执行[10]。因此,村级组织要致力于改善政策执行的外部环境,从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凝聚群众促进公共利益的价值共识、为政策执行提供物质支持和营造良好的执行氛围,以及通过完善政策执行的监督制度为村级组织和村干部积极的执行行为保驾护航。

一是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受制于村集体经济的掣肘,村级组织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缺乏充足的财力保障。村级组织在发展集体经济的过程中,要引导村民克服短视和自利的意识,积极参与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促进村集体经济结构的优化和转型。村级组织要大力发展乡镇的集体企业,管理好乡镇的集体资产,推动乡镇集体企业的转型升级;村级组织要优化农业结构,发展环境污染少的现代农业、特色旅游业等;村级组织要利用好土地资源,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步伐,释放土地红利。

二是凝聚群众促进公共利益的价值共识,培育良好的执行文化。村级组织要提升政策的执行力,就必须借助乡土文化,积极发挥传统乡土文化的作用。一方面,村级组织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凝聚公共利益共识方面的引导作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农民的多元价值取向,重建守望相助的农村社会,培育乡风文明。另一方面,村级党组织要通过大力建设党内政治文化,发挥党员的示范带动作用,通过党风带动民风的发展。此外,村级党组织要加强宣传,树立模范,营造出一种积极向上的执行文化氛围。

三是完善政策执行的监督制度,规范政策执行行为。为了防范政策稀释风险,需完善政策执行的监督制度,落实常态化、制度化、全程化的监督,规范政策执行主体的执行行为,真正做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救。同时,还要注重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大力培植社会监督力量,形成监督的合力。就内部监督而言,既要加大上级党委政府对村组织政策执行的监督力度,还应进一步发挥村民监督委员会的作用,拓展村民监督渠道。就外部监督而言,应重视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积极培育农村社会组织的监督力量。此外,随着互联网在农村社会的普及,更应发挥网络舆论监督的作用,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压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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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陈鑫高.史密斯生态—执行理论内在逻辑与实践价值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7(8):36-43.

责任编辑:谭桔华

收稿日期:2021-07-20

基金项目:2020年度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青年项目“城市基层党组织组织力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20QN011)

作者简介:曾土花,女,广西贺州人,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广东行政学院)党建教研部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领导科学;王玉柳,女,山东商河人,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建部博士生,中共新疆兵团党校党史党建部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基层党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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