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
2022-03-24吴建雄
吴建雄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党和国家全局的高度,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深刻阐明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主要职责、基本任务。《意见》既有顶层设计,又有具体规范和实践要求,为新起点上的检察工作指明了方向,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形成的重要制度成果,蕴含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检察事业行稳致远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用“三个逻辑相统一”来研究《意见》及当下强化法律监督的主旨要义,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一、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历史逻辑
《意见》依据宪法法律和新时代要求,开宗明义地对检察机关职能定位和职能作用作出明确界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中,“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司法机关”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特性,“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重要力量”“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重要作用”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功能体现。申言之,法律监督基本职能是司法特性和保护、推进功能的上位概念,强化法律监督,就是通过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价值功能。
《意见》既立足本源,有着深厚的历史积淀;又着眼当下,具有崭新的时代特色。检察职能是国家职能的组成部分。“国家职能原本不分,刑起于兵。审判权逐渐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后,检察权又从审判权中分离出来”[1]。通说认为,检察职能产生的初衷是对刑事侦查和刑事审判的监督制约。从域外看,检察制度一产生,检察官就承担着法律职责①如法国、德国等主要大陆法系国家赋予检察官守护刑事司法体系的监督功能,检察官在提起公诉的同时,监督警察执法、审判、执行等活动。。随着国家社会治理理念和方式的变革,检察机关逐渐扮演起制衡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角色。我国古代监察御史制度对现行监察制度和检察制度产生了深远而重大的影响,其维护中央集权、纠察不法官吏、监督法律实施等制度基因,对当下的国家治理仍有借鉴意义。从我们党的历史看,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权结构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因所处的时代背景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而经历了从孕育到初创、从创建到撤销、从恢复到发展的历史变迁。受多重因素影响,检察职能的外在表现和实现方式不尽相同,但其监督法律实施、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的职责内核没有发生改变。进入新时代,我们要从时代大势和时代使命出发,从检察职能的发展历史中“看清楚过去我们为什么能够成功、弄明白未来我们怎样才能继续成功”[2],从而更加坚定、更加自觉地“走好法治事业、司法检察事业新的长征路”[3]。
(一)革命战争时期人民检察职能的探索和奠基
革命战争时期即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是人民检察探索和奠基的历史阶段。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时代背景和斗争实践,决定了检察机关维护法制统一实施的主要任务,是有效打击敌对分子、惩治反动派、保卫人民民主政权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这一历史时期包括土地革命、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三个阶段,我们党在局部执政条件下,在革命根据地和苏区司法体制建设中创立检察制度;检察机关负责具有法律监督的性质刑事案件侦查、预审和起诉,并开始探索建立“审检并立”的司法体制,这奠定了新中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的基础。
土地革命早、中期,我们党在开辟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斗争中建立起十几个革命根据地并成立苏维埃政权。其中,1937年7月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革命法庭设立国家公诉员和国家公诉处,并以规范性文件明确检察机构和检察职能②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颁布《革命法庭的组织与政治保卫局的关系及其区别》规定:“国家公诉处要研究对破坏受灾政权法律之案件提起公诉。当法庭审问被告人的时候,国家工作人员要来证明案犯之罪恶。”。1937年11月,随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宣告成立,作为最高行政机关的人民委员会和作为最高审判机关的最高法院随即成立,同时,在中央政府及省、县、区、市设裁判部门和配置检察人员。普通刑事案件的公诉由法院(裁判部)、检察长及检察员承担,反革命案件的公诉由政治保卫局承担,军事犯罪案件的公诉由军事检查所③军事检察所是红军中的检察机关,与军事裁判所同时成立于1932年,其性质、组织与职权均由1932年2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规定。根据该条例的规定,一切军事犯罪案件都应由军事检察所检察,然后移交军事裁判所裁判;军事检察所代表政府作为原告,就军事刑事犯罪案件向军事裁判所提起公诉,开庭时代表政府出庭告发;军事检察所有权调查核实证据,询问与案件有关的任何人,并有权调动供执行职务的军队。承担。对苏维埃法律法令的监督及对苏维埃公职人员的监督由工农检察部承担。由此,人民检察制度作为工农民主政权中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伴随着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而创立。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检察机关的中心任务是保护人民权利和保卫民主政权。抗战国共合作时期,检察机构和法律监督职能随着抗日民主政权的转变作了相应改变:撤销原司法部及省、县、区裁判部(科),在抗日民主根据地先后建立高等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名义上“受中央最高法院之管辖”,而实际上与国民政府的最高法院并无任何联系,只向边区参议会和边区政府负责。各边区均未设专门的检察机构,仍实行“合署制”或“配置制”,高等法院设置检察处,检察处设检察长、检察员。解放战争初期,解放区的司法体系仍以根据地的司法制度为参照,检察机关仍未专设,而是实行“合署制”或“配置制”。1946年10月,陕甘宁边区高等检察处成立;在关东解放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开始在立法上得到明确体现。这一时期,人民检察在镇反、除奸、肃贪等保卫红色政权的斗争中充分发挥了重要职能作用。
(二)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检察职能的确立和受挫
新中国成立至“文化大革命”前,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时期。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主要任务是通过维护国家法律统一及正确实施,镇压反革命、打击各类犯罪活动,为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我们党创造性运用列宁法律监督思想,将其与中国建设实际相结合,逐步确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基本定位:检察机关行使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监督的职能,同时,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开始启动。
在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共中央宣布无条件地彻底废除《六法全书》旧法统,为全面构建社会主义人民法制奠定了基础。随后,在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获得通过,检察机关在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中的定位得以确立。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在中央机构的组成中,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署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全国国民之严格遵守法律负最高的检察责任。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告》,任命罗荣桓为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同年1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颁行,规定了检察机关在“检察政府机关及公务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法令、对违法判决提起抗议、对刑事案件侦查起诉、检察监管场所违法行为、参与民事案件及行政诉讼、处理不服检察机关不起诉处分”等六个方面的职权。刚刚成立的人民检察署,本着“边建设边工作”的精神,积极投入到镇压反革命运动,对自行侦办和公安机关侦办反革命案件提出指控和起诉,既防止重罪轻判、又防止错捕错判等工作之中。1951年底到1952年下半年,各级人民检察署积极投入“三反”“五反”运动,以反贪污为中心环节,结合反浪费和反官僚主义,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案件,保证办案质量。在1953年党中央部署的“新三反”斗争中,检察机关依法查处了一批严重违法乱纪案件。其中,山西革命烈属张三元被害致死一案的平反得到了毛泽东肯定,检察署被群众称赞是“能为人民申冤的新机关”[4]。
1954年9月,我国首部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问世。此后,“检察院”替代“检察署”,成为我国检察机关的统一名称。检察机关的“六项职权”更加明确清晰②“六项职权”包括:对国家机关的决策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实行监督;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提起和支持公诉;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刑事案件判决的执行和劳改机关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事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民事案件提起诉讼和参加诉讼。。此后,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提起公诉,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即刑事、民事案件的审判监督开始启动。在这一时期,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基本规范和行动目标得到宪法及相关法律的确认,初步形成以刑事检察为主、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为辅的法律监督格局。
1956年到1966年的十年,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取得巨大成就,检察机关在“打击现行破坏活动”,正确执行“三少”政策,“同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矛盾不上交”、依靠群众做好检察工作等方面取得了新的成绩。1966年至1976年,受“文化大革命”影响,民主法制遭到严重破坏,检察制度陷入停滞和撤销状态。
(三)改革开放新时期人民检察职能的恢复与拓展
随着我国进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检察机关得到恢复重建并实现了新的发展。1979年,随着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订,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成为检察机关全新的职能定位,检察机关被赋予监督机关的制度角色,这也标志着开展法律监督成为检察机关的重点工作之一。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机关地位得到宪法确认,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内容得到明确规定,检察制度的体系重塑基本完成。
改革开放初期,恢复重建的检察机关在平冤假错案,打击严重经济犯罪、保卫“四化”建设,加强监管改造活动监督等法治实践中发挥重要职能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一些地方社会治安和经济犯罪形势严峻,各级检察机关根据中央部署全力以赴投入“严打”斗争,既从重从快又确保办案质量,为社会治安好转作出了贡献。同时开展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依法纠正某些经济犯罪分子判刑偏轻等问题,深挖隐藏较深的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加强法纪检察工作,注重查处渎职侵权犯罪。
从1988年第四季度开始,根据党中央的反腐败方针,最高人民检察院调整工作部署,把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列为打击经济犯罪第一位工作,并作为整个检察工作的重点①1989年8月,“两高”联合发布《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迅速形成反贪污贿赂斗争高潮。这一时期,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检察厅更名为贪污贿赂检察厅,全国各级检察院相继设立反贪污贿赂工作局,与之相配套的贪污贿赂罪案举报中心也在全国检察机关普遍建立,推动了反贪污贿赂斗争的深入开展。。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在党和政府的组织领导下,持续投入“严打”斗争,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杀人、抢劫、强奸、爆炸、盗窃抢夺枪支、持枪作案等暴力犯罪,参加“反盗窃”“扫黄”“除六害”等各项专项斗争;提前介入重大特大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加强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向监管改造场所派驻检察室,加强对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及监管改造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积极运用检察建议等方式,加强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进入20世纪90年代,在重点抓好反贪污贿赂和严打斗争的同时,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要求,加强了检察机关执法监督。在侦查监督中,重点纠正打击不力和纠正冤假错案;在审判监督中,重点监督纠正重罪轻判、有罪判无罪以及轻罪重判等问题;在刑罚执行监督中,重点纠正不依法交付执行、超期羁押以及“纸面服刑”等问题;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中,重点开展对错误判决、裁定的抗诉。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拓展和完善了法律监督的覆盖范围和职能线条,形成了“查办职务犯罪、打击刑事犯罪、强化诉讼监督”三项重点工作格局。
进入21世纪,党中央针对社会治安出现的严峻形势再次部署“严打”整治,检察机关在保持“严打”势头的同时,注意区分不同类型的犯罪,贯彻宽严相济形势政策,确保“严打”斗争实效。在反腐败斗争中,坚决查办大案要案和发生在行政执法以及经济管理等机关部门的职务犯罪、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犯罪案件。加强诉讼监督,纠正和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开展集中清理纠正超期羁押、集中查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司法人员贪赃枉法,导致司法不公等问题,畅通公民控告申诉渠道。这一时期,检察机关贯彻党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决策部署,在办案中更加注意保障和改善民生,巩固和发展了“三项重点工作”格局。尽管这一时期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得到修订,检察机关民事行政监督有所加强,但总体上处于滞后状态,刑事检察特别是职务犯罪检察的主导地位不断强化,呈现出刑事检察为主、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为辅的法律监督基本特征。
(四)新时代人民检察职能的调整重塑和创新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检察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地位、主要职责、基本任务作出深刻阐释,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实践与制度创新取得重大进展。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和相关法律制度的调整,我国的国家权力结构发生重大改变,形成了“一府一委两院”的体系格局。检察机关重刑事检察监督、轻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工作方向得到根本性、全局性调整,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四大检察”职能进入全面协调发展轨道。
2012年至2017年间,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明确“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的总依据、总任务、总布局、总要求,履行法律监督的神圣使命。贯彻中央反腐败决策部署,经中央批准成立新的反贪污贿赂总局,加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为形成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态势作出重要贡献。积极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政治安全和制度安全,深入开展反分裂、反渗透、反间谍、反邪教斗争和严厉打击暴恐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恶性暴力犯罪,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套路贷”涉及的诈骗、强奸等犯罪,打击宗族恶势力犯罪。结合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开展公益诉讼检察试点,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基本形成。坚决贯彻党中央加强对反腐败集中统一领导、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全力配合做好反贪、反渎等职能力量转隶监察委的试点工作和全面推开工作,全国44000余名检察人员的转隶工作如期完成。
党的十九大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领导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新时代人民群众的更高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全力做好新时代检察各项工作。树立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精准监督”“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双赢多赢共赢”等新时代司法检察理念,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主动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①“三大攻坚战”是指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的攻坚战,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得到人民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统筹实施疫情防控法治实践,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出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确保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以典型案件重塑正当防卫、落实指控证明犯罪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导责任、构建公益保护“中国方案”,强化检察建议刚性等一系列新举措;落实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求,实现监检衔接;不断调整完善法律监督的总体格局,统筹推进“四大检察”,重点谋划推进“十大业务”“捕诉一体”“派驻+巡回”等内设机构系统性、重构性改革,构建起新时代法律监督体系。
要揭示检察权发展的本质和真谛,不仅要阐明检察权发展的基本特征和实践路径,也需要从权力与责任结合的视角,探求检察权发展的内在机理。有学者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检察权的新发展进行梳理和分析,认为我国检察权在始终保持法律监督权基本属性的前提下,适时地根据时代变迁调整权力外延和权力运行方式,实现检察权发展与国家治理的同频共振[5]。从检察权发展的实践看,“保持法律监督权基本属性的前提下调整其权力外延和权力运行方式”是一种表征,其内在机理,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更实担起党和人民赋予的更重责任”[6]。新时代检察职权的调整,并非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后检察权的“另辟蹊径”,而是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新要求的主动作为和履职担当。从人民检察发展的历史看,正是在党的领导下,一代又一代检察人的忠于职守、担当作为,推动着检察职能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频共振。概言之,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担当起应该担当的法律监督责任,是人民检察事业稳步发展的真谛所在,是加强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的成功密码。
二、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理论逻辑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制度设计,不仅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属性和法治要义,也闪耀着马克思主义思想的理论光辉。马克思主义人民主权思想在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衍生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和法律监督思想。进一步强化和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责和效能,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蕴含着深刻的政治逻辑、价值逻辑、控权逻辑和功能逻辑。
(一)中国共产党绝对领导的政治逻辑
我国的司法机关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与西方国家存在质的区别。纵观我国人民检察史,就是一部中国共产党创建和领导人民检察的历史。从检察事业的发展可以看到,党在救国大业中创建人民检察,在兴国大业中加强人民检察,在富国大业中发展人民检察,在强国大业中完善人民检察。实践证明,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下,检察工作才能保持正确方向,检察职能才能充分有效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才能服务新时代、取得新成效、实现新发展。《意见》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检察工作的重要指示,指出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明确方向、作出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系统部署,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的具体化。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我国宪法从根本上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这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司法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党的领导。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一府一委两院”依法行使权力,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专司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权力在法治轨道上正确运行。这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加强权力监督制约的客观要求,也是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的鲜明体现。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立足点和落脚点,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在立场、方向、原则、道路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等各项职权,涉及社会领域的各个方面,这些检察职权的行使,离不开党的思想政治领导、方针政策指导和党组织的关心、支持与监督。特别是在改革进入深水区的新阶段,各种社会矛盾相互交织,检察工作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环境愈发复杂的形势下,没有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检察工作就会失去动力和方向。所以,只有将检察工作始终置于党的领导之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才能得到充分发挥。
(二)人民检察为人民的价值逻辑
《意见》提出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四项基本要求,即“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切实加强民事司法保障”“积极引领社会法治意识”。这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在检察实践的体现,蕴含着新时代检察机关人民属性的价值追求,蕴含着系统的治理逻辑、历史的唯物观点和鲜明的人民立场。其价值逻辑在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大局稳定,就是为了提高人民安全感;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就是提高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加强对司法的监督,就是保障人民权益;引领社会法治意识,就是为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概言之,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就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本质属性,从根本上决定了我国的司法体制和检察制度具备与生俱来的人民属性。我国古代司法虽然也具有“定分止争”“兴功惧暴”等社会治理功能,但其并无法从根本上摆脱维护皇权统治的制度烙印①韩非子认为“法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管子说过“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社会主义法治和司法不仅是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具备不可替代的秩序价值,也是实现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追求的制度依托,承载着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的政治价值,其本身具有鲜明的人民性。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7]人民就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实现检察为民就要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民主体地位,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期待。
从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看,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利益和人民意志的体现。司法机关必须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必须在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之下开展工作,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权组织形式,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性质,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意愿,根植于中国大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效保障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实现了民主与效率的有机统一。正如邓小平所言,“西方的民主就是三权分立,多党竞选,等等。我们并不反对西方国家这样搞,但是我们中国大陆不搞多党竞选,不搞三权分立、两院制。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8]。
从检察机关的权源看,人民检察为人民体现检察权的人民性。我国的国体和政体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可靠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根本上都属于人民,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在内的一切国家权力,都是受人民委托而行使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其他各级国家机关都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在坚持国家权力的统一性的前提下,审判权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行使,检察权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和检察机关在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下,分别行使部分国家权力的政权结构形式,就是人民民主原则的鲜明体现。
从检察机关的宗旨看,人民检察为人民体现司法检察活动的根本归属。服务人民是我国的检察审判制度从建立之始就具备的独特品格,满足人民诉求就是人民司法机关的价值追求,人民满意始终是司法检察工作的不懈目标。司法机关的工作是否得到人民的认可,必须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审查和表决实现,这是人民满意度的检验标准之一;而西方司法制度强调公权和私权对司法权的绝对服从并形成了传统,司法官员一经任命,基本不受立法机关和民意代表的监督[9]。我国司法机关在办案时遵循“公正与效率统一”的价值追求,符合我国社会治理的现实需要,也顺应了人民群众对“公正、高效”的愿望和要求。
(三)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监督逻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强化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督促掌握公权力的部门、组织合理分解权力、科学配置权力、严格职责权限,完善权责清单制度,加快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意见》强调了检察权与审判权、监察权、行政权的衔接配合和监督制约①《意见》提出健全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强化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活动的监督,加强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办案衔接和配合制约,完善刑事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精准开展民事诉讼监督,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积极稳妥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完善审判监督工作机制等。,体现了“合理分解权力、科学配置权力、严格职责权限,完善权责清单制度”[10]的基本精神。这种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监督,贯穿于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之中。
刑事检察和民事检察从根本上说,就是通过对违法犯罪侦查(调查)和审判活动的监督制约,防止国家刑事司法权力的不规范行使甚至滥用,保障犯罪侦查(调查)权和审判权依法规范运转的制度设计。就刑事检察而言,对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抗诉,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对刑事侦查(调查)活动是否规范合法、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捕诉提请是否适当、刑事审判活动是否规范合法、定罪量刑是否适当等的刚性监督。而对刑事侦查中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审判程序或者实体违法等行为和刑事执行中监管改造场所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违法行为等,则通过提出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予以纠正,实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制度价值。民事检察监督是对法院民事审判权力与执行权力的监督,使当事人在诉权被侵犯时能够得到及时救济,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就民事检察而言,其具有鲜明的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法治特征。
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检察权与监察权的配合制约,主要体现在对“人”的监督与对“事”的监督的配合制约、查办公职人员腐败犯罪案件中的配合制约两个方面。一方面,监察机关作为反腐专责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权力监督;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对相关国家机关的权力运行过程和决策进行监督,保证公权力依法规范运行;另一方面,在公职人员腐败犯罪案件的查处中,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紧密衔接和配合制约,以刑事法治的威慑力,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就职务犯罪惩治的制度安排而言,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审查起诉、退回补充调查或自行补充侦查等,是对监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活动的监督和制约;检察机关行使司法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权,通过与监察机关的衔接协同,既是对腐败惩治效能的补强,也是惩治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
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是检察权以间接和直接方式监督制约和保障行政权规范运行的制度设计。行政权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职权,是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力,具有组织管理、资源分配、规范制定、争议调处等多重属性。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促进依法行政是其中的难点和关键。从现实情况看,行政机关的滥用职权和失职、渎职等行为是导致和激化诸多社会矛盾的主要原因之一[11],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等,在一定程度上与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有关。这就要求行政检察坚持以行政诉讼监督为基础,以行政争议实质性的化解为抓手,以非诉执行监督为补充,与相关监督职能相衔接,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全面履行监督职能。公益诉讼检察要围绕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开展监督工作,把握公益诉讼案件的查办规律,通过对履职、起诉的督促,支持起诉,提起诉讼等方式,严格履行诉前检察建议和起诉程序,确保案件得到有效办理,实现监督中办案和办案中监督的有机结合。
(四)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功能逻辑
《意见》立足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全局高度和长远战略,从检察机关政治建设到提升检察人员专业素养,从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到各项具体制度的设立,从加强党对法律监督工作的领导到加强对法律监督工作的监督制约等方面,对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些新要求无不体现对法律监督整体效能的考量。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法律监督是法治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从法理上看,社会主义法律既要服务于政治,执行政治职能,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又要处理社会公共事务,执行社会职能,保护最广泛社会主体的利益,具有广泛的人民性。检察机关如果只承担惩罚犯罪任务,忽视防范、教育、保护、监督等职责,法律的人民性和社会性就无从体现。全面贯彻法的精神、体现法的属性,就要在检察司法过程中,以辩证的思维、全局的视野,全面提升检察司法境界,以系统施治、长效常治彰显法律赋予的多重价值。特别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创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诚实守信的经济环境、清正廉明的政务环境、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如果只有刑事惩治,没有民事、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等职能的充分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就是不完整的。也就是说,作为承载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适应和体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更加注重系统观念,准确把握国际国内发展大势,清醒认识肩负的检察责任,把监督办案与厚植党的执政基础紧密联系在一起,在党和国家大局中推进检察工作。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前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12]。在民主政治建设中,检察机关要履行人民代表大会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体现人民的意志;要通过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的诉讼、非诉讼和诉讼监督,维护人民权益和社会公益;要通过维护司法公正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激发人民群众的创造活力;要通过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防止公共权力滥用,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这些都充分说明,只有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多项权能和措施,才能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有担当有作为。在法律监督的系统结构中,各项权能均以不同的法律手段发挥作用。这些权能在检察业务中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厚此薄彼、在资源配置上向某项权能倾斜的做法都不利于法律监督职能的全面充分发挥。执法方式的多元理念,实际蕴含着统筹兼顾、全面推进的内在机理,蕴含着马克思关于“整体”思想的意蕴。即强调事物之间的有机联系和互为作用,反对把整体和运动归为一种单向的、直线的机械作用和相应的因果联系,反对割裂整体形成若干单个存在,以及将立体和有机联系的整体变成分裂的“没有生命力的平面图”[12]。“四大检察”的协调充分发展和整体推进,就是从法律监督的本质要求和衡平原则出发,合理配置资源,使法律监督职能全面发挥,法律监督潜能全面激活,法律监督功能释放,法律监督效果全面彰显,以丰富多元的检察产品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实践逻辑
《意见》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提出的“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写进文件的“总体要求”之中,体现了党中央对这一新时代检察工作方略的充分肯定。《意见》以问题为导向,在深化和巩固既有的检察工作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亟待增强补齐的短板和弱项,进一步丰富了“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科学内涵,形成了一个逻辑严谨的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实践图谱。
(一)讲政治:法律监督的工作之魂
讲政治是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最鲜明标识,是强化法律监督工作的灵魂。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14]。这一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政治与法治的关系。检察机关是党领导下的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其根本职责就是运用法律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贯彻到社会生活的具体实践,政治性无疑是第一属性。旗帜鲜明讲政治是包括人民检察制度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特征。
1.坚定讲政治的立场
“贯彻落实《意见》首先要从政治上看,坚决落实保证党全面领导的政治责任”[15]。检察机关和检察队伍必须坚定不移站稳政治立场。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立场就是人民立场,这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不可须臾动摇的政治立场。“民心是最大的政治”[16],检察机关应当从政治大局出发、从人民关切出发,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重点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以实际行动赢得民心、取信于民,使检察工作更加符合群众期待,使司法为民成为每个检察人员最重要的职业良知,真正做到在检察司法中“坚守人民立场和人民情怀,强化保护与打击的责任担当,把握服务大局的执法导向,夯实依靠群众的检察基础,践行不负人民的职责使命”[17]。
2.清除“两张皮”的痼疾
清除“两张皮”的痼疾就是纠正将政治与业务截然分开的错误认识,实现讲政治与抓业务的有机统一。离开业务讲政治,就会流于空泛,失之虚浮,无法发挥政治建设的引领作用。离开政治讲业务,犹如蒙着眼走路,不但极易偏离正确方向,更是会跌跟头[18]。清除讲政治与抓业务“两张皮”的痼疾,就是要深刻认识检察工作的特殊性,正确把握讲政治和抓业务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的辩证关系,把讲政治融入到司法办案之中,做到准确防范风险、化解风险,坚持化解风险与办案同步展开,确保矛盾不上交,问题化解在基层。就是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好带有政治敏感性的问题,用政治意识处理好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力求在更高水平上实现执法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坚持对执法办案政治价值、社会价值、法律价值的一体追求。
3.落实讲政治的责任
讲政治既是检察机关的优良传统和检察事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也是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规定的法定责任。落实保证党的全面领导的政治责任,是贯彻执行党章党规、有效实施宪法法律的第一位要求。那种认为“讲政治太远,是领导干部的事”“讲政治太空,与具体工作无关”“讲政治太虚,与抓业务相矛盾”等思想认识是站不住脚的,是错误的。弄清楚“讲政治”的“讲”不只是讲话的“讲”,更是讲求、讲究、推崇、行动。讲政治不是空的,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是行动的而不是口头的,是知行合一的而不是言行各异的。讲政治的具体落实,需要全方位的整体谋划,使讲政治的原则转化为公正执法司法的具体实践。第一,各级地方党委既要督促检察机关有效履职尽职,也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支持检察机关领导班子队伍建设;第二,上级检察机关党组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对下级机关领导班子的协管;第三,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通过工作报告审议和专项工作检查等方式,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职。
(二)顾大局:法律监督的工作之要
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使命。《意见》明确提出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作出新贡献,这为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
1.锚定顾大局目标
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就是检察机关顾大局的目标。“五位一体”和“四个全面”集中体现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和实现路径。我们党在加强和改进执政能力建设中,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把经济建设搞上去,使老百姓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搞好政治建设,使群众享有民主更充分,法制更健全;推进文化建设,使公民道德素质更高;加强社会建设,使人与人之间关系更融洽;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使人民的生活环境更舒适宜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擘画的顶层设计,指明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关键环节和主攻方向,既立足当前中国国情,也适应历史发展大势,明确了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目标远景。检察机关服务党和国家大局,就是立足“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检察机关厉行法治提供不竭动力,把宏伟的蓝图构想落实到法治中国的检察实践,把科学系统的部署要求转化为具体工作的成效亮点。
2.把握顾大局的重点
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大局出发,加强新时代法律监督应当从五个方面突出重点:一是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落实中,将平安中国建设推向更高水平,重点惩治破坏国家领土完整、颠覆国家政权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将扫黑除恶斗争成果制度化,推动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二是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中各类矛盾的新特点,在检察实践中贯彻新发展理念,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三是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加大对人民群众身边的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领域犯罪的追诉力度。四是引领社会法治意识,在个案监督中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社会行为、引领社会风尚的善治作用。五是在反腐败斗争中继续发挥职能作用,高质高效完成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和司法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公诉等工作,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发挥司法监督职能作用,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贡献力量。
3.健全顾大局的机制
健全顾大局的机制,就是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将顾大局的实践要求固定下来。其一,着眼于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治理效能;贯彻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工作机制,健全相关职能部门涉黑涉恶案件统一把关机制,完善网络犯罪追诉证据标准和规则。其二,着眼于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行被侵权企业诉讼权利主动告知制度,推进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制定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证据审查指引;落实服务民营经济、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检察政策。探索在证监会建立派驻法律监督机制,探索建设金融犯罪预防教育平台;落实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机制,推动完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司法协作机制。其三,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发挥群众治理主体作用,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其四,增强依法反腐的工作合力,健全刑事司法与监察调查衔接,完善司法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管辖案件衔接协调、线索移送和协作办案等工作机制。
(三)谋发展:法律监督的工作之本
谋发展是加强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的本质要求。申言之,就是紧紧围绕《意见》中关于检察机关的定位,抓住司法体制改革、监察体制改革、各项诉讼制度改革叠加聚合的历史机遇,以改革创新驱动转型发展。
1.把握谋发展的要求
党的十九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检察机关实现理念变革、职能重构、机构重塑,检察队伍展现出新姿态、新面貌,检察事业进入新发展阶段。“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实现新的更大发展的关键期。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提出了新的要求,各方面需求呈现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特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供给跟不上、不适应,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突出体现在发展质量上。检察工作谋发展就是以检察工作自身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司法保障。遵循《意见》谋发展,一是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视野中提高服务精度,打造出更加符合人民期待的检察产品,在服务保障中引领向善、在推动发展中实现善治。二是以自身高工作的质量保障服务发展的高质量,检察机关既是司法实践的监督者,也是参与者,其监督职责的践行是参与式、跟进式、融入式的,这就要求检察机关自身各项工作必须做到高质量,全面提升以监督办案为特征的法律监督质效,更好维护司法公正。三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包括法律监督体系、检察组织体系、检察理论体系更完善,检察领导体制、职权配置和运行机制更科学。
2.完善谋发展的布局
检察机关坚决落实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司法体制改革,形成“四大检察”“十项业务”的检察工作总体布局,完善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在新的起点上谋发展,就应在“四大检察”布局“完善”上做文章。一是做优刑事检察。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谦抑司法理念,依法行使起诉裁量权,发挥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刑事程序各个部门和各个环节的监督,完善刑事执行和死刑复核法律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二是做强民事检察。培育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相结合的民事检察思维,确立法定性与必要性相结合的民事检察监督标准,完善民事审判抗诉机制,健全虚假诉讼发现制裁机制。三是做实行政检察。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抓手,完善对行政生效裁判的抗诉机制,加强对具有较大影响的典型案件的监督。四是做好公益诉讼检察。针对地区实际调整公益诉讼的领域,切实发挥诉讼的刚性,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3.推进谋发展的实践
推进谋发展的实践,就是根据“补短板、强弱项”的要求,提高改革举措的体系化、精细化和适应性,系统提升法律监督的质量和实效。其一,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有效衔接。完善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依法对接等。其二,健全对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对社区矫正和财产刑执行的监督。其三,紧扣民法典实施,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加强对损害公共利益、程序违法、裁判不公问题的监督,保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其四,通过检察建议等形式督促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懒政怠政行为,并同时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其五,建立公益诉讼检察与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加大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等重点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等。
(四)重自强:法律监督的工作之基
重自强就是全面提升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履职能力。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检察工作对检察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等都有新的更高要求。《意见》对检察机关政治建设,业务建设和保障建设作出部署安排,为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确保人民检察事业行稳致远奠定坚实基础。
1.明确重自强的意涵
《意见》从六个方面对检察机关政治、业务和保障建设提出了要求,揭示了重自强的科学意涵①即“旗帜鲜明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着力提升检察人员专业素养”“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坚持和完善党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领导”“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监督制约”“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支持保障”等六个方面。。申言之,就是要强化政治机关意识,增强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确保检察人员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具体而言,一是强化检察机关的政治意识,这是重自强的组织保障。发挥各级检察院党的领导责任,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的要求,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按照规定及时进行请示报告;二是提升检察队伍的专业素养,这是重自强的基础。即要求检察机关紧紧围绕专业化建设目标,从知识、能力、作风等方面系统发力,提升检察队伍的专业素养;三是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监督制约,这是检察机关重自强的必要条件。检察机关不仅要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也要接受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的履职制约,同时,也要抓紧抓实检察机关的自我监督,确保检察权依法规范行使。
2.抓住重自强的关键
成事之要,关键在人。提升检察机关整体素质和法律监督能力,关键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干部队伍,实现政治素质建设和专业素质建设、法律监督质效与自我监督质效一体推进。一方面,强化政治素养和专业能力,须加强过硬检察队伍建设,把政治建设与业务建设融为一体,促进讲政治与抓业务有机统一。政治素养也是专业素养,是一切素养的基础和保障。《意见》明确提出对检察人员政治素养的根本要求,这就要求检察机关须把提高政治素养融入履职全过程,围绕专业化建设目标,加强能力建设。另一方面,《意见》明确了“进一步提升法律监督效能”的措施,这就要求检察机关提升监督刚性,创新监督方式。同时,增强法律监督“刚性”。要勇于开展自我监督,通过加强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完善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体系,确保检察权依法规范行使,以强有力的自我监督确保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质效提高。
3.紧扣重自强的需求
建设过硬检察队伍是重自强的第一需求。必须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紧扣重自强的高标准、严要求,多策并举,同向发力。一是在政治引领上着力。提升检察机关党建工作质量和思想政治工作绩效。持续强化政治机关意识教育,构建条块结合的党建工作格局,坚持以党建带队建,发布党建融入业务典型案例;坚持在重大办案一线和重要专项工作中设立临时党支部,做好办案一线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励组建多种形式的青年干警学习交流平台。二是在干部培养上聚力。在提拔、考核、培养等工作中,把政治标准作为第一标准。包括:配齐配强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加强青年干部培养使用的力度,落实领导干部带头办案制度,改进检察教育培训方式,完善培训课程体系和教材体系,建设高水平师资队伍,强化培训基地与培训平台建设。三是在优化管理上发力。以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为抓手,健全人员分类招录和管理保障制度,完善遴选入和员额退出机制。四是在科技强检上用力。提高大数据的运用能力,促进执法司法公正、助力国家治理,以“数字革命”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
4.夯实重自强的根基
基层强则检察强。检察机关绝大多数的人员在基层,绝大多数的办案量在基层,这决定了必须把基层检察院建设作为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突出重点抓紧抓实。在这个问题上,要持续聚焦思想观念、素质能力跟不上的主要矛盾,按照重心下移、检力下沉的要求多措并举。一是在分类指导上着力。坚持从实际出发,避免指导工作的盲目性,通过探索建立分类基层建设目标管理机制、分类基层工作年度专题研究报告机制,增强基层建设的指导效能。二是在检务保障上聚力。积极争取增加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落实地方财政投入,完善县级检察院经费保障体系,建立正常增长机制。积极对接相关部门修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做好基础相对薄弱地区检察机关的援助工作。三是在办案装备上尽力。秉持重心下移、资源下沉的理念,搭建科学化、智能化、人性化的基层办案一线智慧检务平台。四是在深化阳光司法上用力。完善检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并动态调整,拓展类型化检索查询数据库,优化门户网站和检察服务平台功能。
结 语
通过历史逻辑、理论逻辑与实践逻辑三者统一的视角,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发展道路和前进方向进行整体观照,是习近平总书记对马克思主义整体观的创造性运用,反映了唯物辩证法本质要求①党的十九大报告在谈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时指出,它“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长期奋斗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是坚持党的本质属性、践行党的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19]。。从历史逻辑看,中国特色的人民检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法治观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制度成果。一部人民检察史,可以说是中国共产党创建和领导检察工作的历史。从理论逻辑看,中国特色的人民检察的理论基础,深深扎根在中国共产党创建和领导检察工作的历史发展和进程之中。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创新理论在人民检察的历史变迁和创新发展中放射出真理的光芒。党的绝对领导的政治逻辑、人民检察为人民的价值逻辑、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监督逻辑和推进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功能逻辑,既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和重要内容,又是加强法律监督历史经验的时代表达。从实践逻辑看,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提出的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总要求,既体现了对人民检察历史逻辑的延续,又是新时代法律监督理论逻辑的生动演绎。它是一个相辅相成、有机联系的整体。讲政治是检察工作的首要前提,是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根本保障。顾大局是检察工作的职责使命,既是讲政治的具体体现,又是谋发展、重自强的基本前提。谋发展强调稳步推进检察改革。只有谋发展,才能永葆讲政治、顾大局、重自强的生机与活力。重自强突出了检察工作的主体素能。只有重自强,才能把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的任务落到实处。概言之,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实践逻辑,体现了检察机关决策者对人民检察事业与时俱进、继往开来的深入思考,是坚持和完善人民检察制度,全面担当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更大责任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