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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婚恋纠纷犯罪的犯因性因素及对策分析

2022-03-24郑海翟岩

关键词:因性犯罪人犯罪行为

郑海,翟岩

(西南政法大学 刑事侦查学院,重庆 401120)

近年来,我国因婚恋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发案数占有较大比例且呈上升态势。人的“生命历程各阶段既是生物性的,也是社会性的。它们既受到文化差异的影响,也受到给定社会类型中人生活的物质环境的影响”[1]142。社会作为个人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个体并不是生来就适应周围环境的,个体必须经历人的社会化。“社会中的每个个体,从出生到参与社会生活,都需要有一个在社会中学习和成长的过程”[2]108。我国在2017年发布的《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中明确提出要注重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促进青年婚恋观念更加文明、健康、理性。青少年婚恋纠纷犯罪既有犯因性个人因素,也有犯因性环境因素。我国现有学者研究因婚恋纠纷引发的诸多刑事犯罪主要从刑法学的角度进行分析,对于青少年婚恋纠纷犯罪的犯因性因素的系统研究不足,犯罪治理对策针对性弱。通过梳理2021年我国发生的33起以青少年为犯罪主体的婚恋纠纷犯罪的判决书,总结分析出青少年婚恋纠纷犯罪的犯因性因素,探索青少年婚恋纠纷犯罪的发生机制,并为此类犯罪案件的防治对策提供理论支持。

一、青少年婚恋纠纷犯罪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青少年婚恋纠纷犯罪的基本情况

通过对2021年我国213起婚恋纠纷犯罪案件的判决书的分析发现:青少年所占比重较大且以男性犯罪人为主、犯罪主体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案件性质主要涉及侵犯人身权利犯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犯罪。该年龄阶段的青少年面对感情纠纷,往往不顾后果,率性而为,这也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类暴力犯罪案件需要被告人有足够的体力去实施犯罪密切相关。对青少年婚恋纠纷犯罪的基本情况进行总结是进一步分析此类犯罪特点的重要基础。

1.犯罪主体性别分布

在2021年青少年婚恋纠纷犯罪的33起案件当中,男性犯罪主体为30人,占比90%,而女性犯罪主体较少,占比为10%。犯罪主体性别差异化的原因在于青少年男性在此阶段自我控制能力较弱,认识能力偏低,缺乏应有的理智。另外,虽然从生理构造来看,男性的体力更强,在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中一般占据天然优势,但是女性犯罪主体也不应被轻易忽视,在3起以女性犯罪人为主的犯罪案件中,她们犯罪行为的实施基本上都是出于泄愤的目的,行为手段比较凶残。

2.犯罪主体文化程度分布

在统计的33起案件中,小学文化程度的犯罪主体有4人,占比约12.1%;初高中文化程度的犯罪主体人数为15人,占比约45%;专科文化程度的犯罪主体有11人,占比约33.3%;本科及其以上文化程度的犯罪主体有2人,占比仅约0.06%。由于犯罪主体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所以法律意识淡薄,自我控制能力不强。另外,青少年处于人格和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在无法得到家庭、学校、社会及时有效的引导的情况下,婚恋关系纠纷发生后普遍呈现出以简单、暴力的方式加以应对的特点。

3.犯罪主体职业构成

在统计的33起青少年婚恋纠纷犯罪的案件中。农民和无业人员共23人,占比约69.7%;职工(务工)和个体经商人员共8人,占比约24.2%;学生仅为1人,占比约0.03%。这些群体本身面临生活上的压力较大且基数众多,无业人员更是我国犯罪发生的重点人群。生活压力和婚恋纠纷的双重作用易导致暴力犯罪的发生。

4.犯罪情境

经统计的33起青少年婚恋纠纷犯罪的案件中,犯罪发生的情境因素纷繁复杂。因生活当中的恋爱琐事引发的犯罪案件高达24件,因为被欺骗和背叛引发的犯罪案件有8件,因婚姻关系破裂挽回无效继而泄愤的犯罪案件有1件。这说明,一方面,青少年群体对矛盾的容忍和承受能力较弱,不能正视并正确处理纠纷;另一方面,当前我国青少年群体的婚恋观念和道德观念存在问题,对感情纠纷的理性认识不够。以上这些婚恋纠纷的起因成为大多数青少年群体走上暴力犯罪的导火索。

5.犯罪后果

经过对33起具体案例的分析发现,青少年婚恋纠纷犯罪所涉及的具体罪名主要集中在侵犯人身权利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犯罪。其中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共23起,占比约69.7%;故意毁坏财物罪和聚众斗殴罪以及非法入侵住宅罪共8起,占比约24.2%;放火罪2起,占比约0.6%。实施这些犯罪不需要对犯罪主体有特殊的专业和能力要求,所以即使是文化程度不高也并不影响这些犯罪的完成。从某种程度上,正因为他们的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在遇到挫折和矛盾的时候更容易以不理性的方式去解决问题。

6.侵害对象

在33起案件中可以看出,青少年婚恋纠纷犯罪中有25件是针对被害人的人身和财物进行侵害,有6件针对被害人之外的第三人进行侵害。这说明在此类犯罪当中,犯罪人对被害人本身的仇恨情绪比较大。部分犯罪人由于不良情绪的支配倾向于对其他无辜第三人进行侵害,此时就容易实施极端犯罪行为。

(二)青少年婚恋纠纷犯罪的特点

随着青少年群体自我意识的增强,当婚恋纠纷产生以后,他们不愿意向他人吐露心声,消极负面情绪就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排解。长此以往,犯罪动机就在他们心中慢慢形成。当无法承受积压在心中的郁闷、烦躁等负面情绪的时候,青少年将会以一种突发、暴力的方式实施犯罪行为,此时外部因素的介入非常困难,无法再起到良好的效果。因此,此类犯罪的特点具有动机形成的过程性和隐蔽性、行为实施的突发性和暴力性、外部应景干预的复杂性和困难性。

1.犯罪动机的形成具有过程性和隐蔽性

此类犯罪的犯罪动机形成的过程性和隐蔽性与青少年群体的身心发展特点、我国传统婚恋文化的影响息息相关。青少年在这一时期与自己身边的家人、老师普遍拉开了心理距离,独立性增强,更倾向于依靠自身的力量去面对挫折。任何人都是具有一定对抗挫折的能力的,所以青少年婚恋纠纷犯罪的动机形成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往往是要经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积累的过程。在上述33起案件中,大多数犯罪人在决定实施犯罪以前都是经过一定时间的考量的。初期犯罪人会采用沟通、挽回的方法解决问题,在多次碰壁之后才会开始着手准备犯罪工具,选择犯罪方法。而在此之前,几乎没有人能察觉到犯罪人的内心发展变化。

传统文化能够不断的积累和传递,具有极强的历史传承性。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婚恋纠纷等“家事”往往是含蓄的、柔性的,“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思维让青少年面对婚恋纠纷只能选择自己消化解决,这也就极大程度上增加了此类犯罪的犯罪动机的隐蔽性。婚恋纠纷的起因又纷繁复杂,涉及法律、道德和情感等多个方面。因此,这种隐蔽性大大地增加了对此类犯罪治理的难度。

2.犯罪行为的实施具有暴力性和突发性

修正的挫折—攻击理论可以很好地解释青少年婚恋纠纷犯罪行为的暴力性。每个人都有攻击的本能且这种本能长期稳定存在于每个社会个体当中。挫折不必然会导致攻击行为的产生,但是挫折会极大地增加愤怒情绪,这种情绪容易产生攻击行为。每个个体在逐渐社会化的过程中形成了独一无二的个性,建立起相应的社会角色。个体在面对社会环境的时候并不是消极被动地接受,恰恰相反,每个个体都具有相当的能动性。青少年群体在社会化过程当中,逐渐地形成一种认知脚本,而他们易冲动、不理智的特点往往构成了这种认知脚本的一部分,一旦遭受挫折,将会习惯性地用暴力的方式对其做出反应。因此,可以说此类犯罪的犯罪行为凸显出来的暴力特征是青少年犯罪人罪前社会化失败导致的结果,隐藏在潜意识当中的错误认知促使他们选择用暴力的方式解决问题。

此类犯罪行为的突发性主要是由于犯罪人在一定时间内承受较大的压力和不良情绪急剧膨胀,青少年往往无法将犯罪的后果思考周全,犯罪行为实施几乎没有理性思考的环节。在刺激点产生之后,青少年很快就将暴力行为实施完毕以此来应对这种刺激,这恰恰说明了青少年群体大多数都是个人控制能力较差,采取行动时受情绪左右的。冲动性对青少年犯罪倾向具有促进作用,而这种冲动性更容易导致青少年在情绪支配下做出突发性的犯罪行为[3]236。在33起青少年婚恋纠纷犯罪的案件中,这种具有突发性的犯罪案件不在少数。例如,2019年发生在江苏清江浦区的一起恶性案件中,犯罪人除了指向犯罪人的妻子,更是将其妻子的一家六口人全部屠杀殆尽。因此,青少年婚恋纠纷犯罪的犯罪手段呈现出明显的暴力色彩以及极端行为的倾向。

3.犯罪发生的外部应景干预具有复杂性和困难性

外部应景干预的复杂性和困难性实质上是上述两个特征的延伸。纵观青少年婚恋纠纷犯罪的整个发生过程,犯罪发生之前往往是隐蔽的,不易察觉的,极少有人能够注意到;随着时间的推移,一旦进入到犯罪的“爆发期”时,青少年的犯罪行为特别快速、暴力,且对被害人以及周围无辜群众造成严重伤害。此时公安机关的介入对此类犯罪的制止也效果甚微。警察的调解工作已经完成,没有任何人能预见到犯罪人早已准备好了犯罪工具,这也验证了仅仅通过加强对此类案件应急处理机制建设是无法起到良好效果的。值得注意的是,此类犯罪除了对被害人本人实施侵害之外,还出现了几起殃及无辜受害者,导致被害人一家被灭门的惨案。据统计数据显示有两起案件中犯罪人出于泄愤的目的实施放火行为,放火行为极有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一旦情况不可控,带来的将会是无数的人员伤亡和财物的损失,这些风险也应该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密切关注。

此类案件较为特殊,不能将其等同于普通的刑事犯罪看待。此类犯罪的预防和治理的重心应当放到罪前,因为一旦犯罪人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外部因素的介入将会相当困难,预防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

二、我国青少年婚恋纠纷犯罪的发生模式解构

青少年婚恋纠纷犯罪的治理难度在于一旦犯罪行为发生,不可控因素将会增加,其预防就几乎不再有可能性。因此,罪前阶段是对此类犯罪治理和预防的最佳时机,把握青少年婚恋纠纷犯罪发生的各个阶段的特点,厘清此类犯罪的犯因性因素作用机制,才能够将此类犯罪的治理和预防的效果达到最佳。

(一)青少年婚恋纠纷犯罪的犯因性因素

社会化是一个过程性的概念。每个个体在社会化的过程中,通过社会教化不断形成对自我的认知,与已知和未知的各种社会关系进行互动。任何犯罪现象都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各种要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能够引发和推动犯罪心理产生的因素就是犯因性因素。犯因性因素可以大致分为个人因素和环境因素。个人因素包括犯因性需要、犯因性人格、犯因性认知等,环境因素包括家庭因素、学校因素等。在青少年婚恋纠纷犯罪的各个阶段中,各个因素并非都有一致的作用方向。有的因素确实会加剧犯罪心理的产生,但某些因素也有可能会阻碍犯罪的进一步实施,只有将他们统一起来才能引发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产生。犯因性因素作用的发挥往往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弄清楚每个阶段中哪些因素在推动青少年一步一步走向犯罪,才能够有针对性地提出治理对策。

(二)青少年婚恋纠纷犯罪犯因性因素作用机制

1.犯罪动机的初步形成期

在犯罪动机初步形成期,发挥主要作用的犯因性因素包括犯罪需要、人格、环境因素。此阶段是青少年婚恋纠纷犯罪的罪前治理和防控的最佳阶段,对这些因素的关注给此类犯罪的治理和预防提供了极大的可能性。

犯因性需要是推动犯罪动机产生的需要。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体都是根据需要展开社会活动,社会整体对于每个个体来说都是一种可供选择的目标体系和价值体系,个人根据自身的需要将这些可供选择的目标体系建立起一种秩序。虽然个体的需要大多数时候都发挥着一种积极性的作用,但是当某种需要会引起犯罪动机的产生进而导致犯罪行为发生时,这种需要就转化为了犯因性需要。苏联学者对于青年违法犯罪人的需要结构研究表明,占据主导地位的需要都是低级的,他们极度缺乏高级的、精神的需要[4]102。在上述33起青少年婚恋纠纷犯罪的案件中,大部分犯罪人都是出于摆脱内心焦虑、报复泄愤、被欺骗和无法接受婚恋关系破裂的现实等,这些因素都集中在社会个体的最原始、最低级的层次中。当这些需要和满足的方式失去平衡之后,犯罪人往往以危害社会的方式来满足自己的需要,他们把自身的利益和社会利益对立起来,这就促使了犯罪动机的产生。

人的社会化就是将一个“自然人”通过教化最终成长为“社会人”的过程,人格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在先天素质的基础上,不断适应社会环境之后产生的一种具有相对稳定的反应模式。有研究表明具有某些先天特质的人更容易产生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这种特质的个体情绪反复无常、精力旺盛、适应能力差,会相应地增加实施反社会行为的可能性。

虽然犯罪主体最终是否实施犯罪受遗传因素和先天因素的影响,但是这些因素需要和环境因素相结合才能发挥作用。犯罪心理是在与周边环境中的人、事、物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形成的,因此,犯因性环境因素是不良人格和犯罪心理形成的“催化剂”。家庭是个体社会化的重要场所。良好的家庭环境会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反之则会导致青少年无法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从而出现行为偏差。据研究表明,在家庭破裂的环境中成长的青少年,其正常的同伴、社交关系远远不如在完整家庭成长的青少年,他们的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心理问题也较多。在33起青少年婚恋纠纷犯罪的案件中,犯罪主体几乎都是早早辍学在外务工的男性,父母对于青少年的心理变化的关注不够,感情的培养缺失。长期处在家庭功能失调环境中的青少年无法通过正常社会化成为一个被社会所接受和认可的“社会人”,这些青少年往往也无法形成良好的价值观和婚恋观念。学校是仅次于家庭的社会化场所,对于引导教化个体具有重要的作用。青少年在学校中除了学习文化知识之外还应该学习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目前存在的问题是,一方面青少年辍学较早,在上述的33起案例中,60%左右的青少年是初高中学历,过早的辍学导致他们无法正常接受学校教育。旷课、辍学的中学生和青少年犯罪之间存在着高度的相关性;另一方面,在学校教育中,教育重心有失偏颇,过分的“重才轻德”的教育方向忽视了青少年阶段出现的各种心理问题,无法在学校找到认同对象,面对问题时常常无所适从。这为深陷婚恋纠纷矛盾的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埋下了隐患。

2.犯罪决策确立迂回拉扯期

在青少年婚恋纠纷犯罪的迂回拉扯期,犯罪人可能还未完全形成犯罪决意,明显的表现是犯罪人对被害人进行多次的纠缠和骚扰,或是祈求原谅,或是期待关系复原。他们此时极有可能在错误思维模式中来回拉扯,犯罪决策的最终确立需要考虑诸多因素,如果不加干预将会推动青少年犯罪行为朝着错误的方式继续演进。

每个社会中的个体都要在逐渐社会化的过程中尽可能使自身与社会规范相符,如若不然将会产生一种错误的思维和认知模式,这种模式极有可能对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发生产生犯因性作用。青少年群体大多身心发展不成熟,对婚恋关系的认知比较懵懂,面对同一事实,可能青少年的认知范围和认知思维异于他人。经调研的33起案件当中,青少年犯罪人面对法庭的审判时,倾向于把错误都归咎于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亲属。青少年群体表现出较强的自我服务偏向,在婚恋纠纷发生时往往缺乏理智,向外界发泄情绪,产生犯罪动机和犯罪行为也就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因此,处于迂回期的青少年犯罪人已经被错误认知所支配,对后续实施的犯罪行为起着重要的作用。

青少年犯罪人的自我调节和自我控制能力较差。自我调节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的培养和正常完成社会化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青少年时期是人的一生中最重要的学习阶段,自我发展始终贯穿于社会化的始终。婚恋纠纷中产生的不良情绪已经超出青少年犯罪人的调节阈值,此时自我调节能力的缺乏将会导致犯罪人产生情绪反应,在这种反应模式下犯罪人会产生犯罪心理和危害行为。如果给予青少年充分引导,使其在社会生活中形成一种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模式,在面对不良情绪时有充分的途径和渠道加以消解,那么犯罪极有可能在此阶段就已经被中断,不会演变为犯罪行为。

3.犯罪行为实施爆发期

在犯罪行为实施爆发期,实际上犯罪已经具有明显的不可逆趋势,此时犯罪心理已经在前两个阶段不断得到强化,犯罪人的犯罪决意已经完全形成。强烈的犯罪冲动刺激青少年实施犯罪行为,而情绪因素和情感因素只是影响青少年采取何种犯罪方式和手段来实施犯罪。

青少年婚恋纠纷犯罪中,犯罪人最终实施犯罪行为大多数都是在强烈消极情绪的支配下完成的。在消极情绪当中,青少年实施攻击行为的可能性增大,其中直接攻击的反应方式最为常见,在上述33起案件中,80%以上的青少年犯罪人实施了侵害被害人人身或者财产的犯罪行为。犯罪人由一开始的竭力挽回到后期的愤怒和仇恨其情绪逐渐积累、强化,在犯罪诱因的作用下转化为犯罪动机并引起犯罪行为。一旦这种不良情绪达到爆发点,外部因素介入的难度加大,制止犯罪行为的可能性也显著降低。

不仅如此,共情能力的缺失、对法律和人性缺乏敬畏之心更容易导致青少年选择实施暴力犯罪。缺乏共情能力的青少年在面对婚恋纠纷的时候无法设身处地站在他人的角度思考问题。犯罪人不考虑所选择的犯罪手段和方法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和痛苦。女性由于生理因素的影响,共情能力强于男性,所以上述33起案件中的犯罪人大多是男性而女性较少。由于青少年犯罪人的职业和文化构成普遍处于较低层次,对法律的了解较少、法律意识淡薄,触犯的罪名几乎都是性质恶劣的侵犯人身安全方面的犯罪,作案过程明显是失去应有的理智。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在青少年婚恋纠纷犯罪中,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在犯罪动机的初步形成期和犯罪实施前迂回期逐渐得到反馈和强化,而一旦进入到犯罪的“爆发期”时,青少年的犯罪行为就快速转化为暴力行为,此时公安机关的介入对此类犯罪的制止效果甚微。诸多学者一直强调的如何加强危机事件的处置机制建设恐怕也将很难发挥作用,而更多的可能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善后工作。

4.犯罪人后悔期

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往往会有一段时间的后悔期,这是由于青少年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是完全由不良情绪支配的,待犯罪完成之后他们内心逐渐恢复平静,开始出现怜悯和后悔的心理。在上述的33起案件中,一半以上的犯罪人在经法院审判之前表现出后悔情绪并乞求被害人本人或者被害人家属原谅。此阶段是青少年婚恋纠纷犯罪之后的阶段,后悔期的出现是从犯罪动机产生到犯罪行为实施完毕的最终结果,虽然对后期把握青少年的犯罪心理特征具有较高价值,但对此类犯罪的治理和预防价值不大。

以上对青少年婚恋纠纷犯罪的阶段性归纳实际上是一环紧扣一环的,犯罪动机、犯罪决策、犯罪实施是一个不断强化的过程。通过诸多案件的剖析,此类犯罪具有较为明显的过程性和时间阶段,这也为针对此类案件的治理提供了充分的可能性。

三、当前我国青少年婚恋纠纷犯罪的治理对策建议

(一)推动良好环境建设,引导青少年养成正确认知

不良情绪与青少年犯罪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青少年婚恋纠纷犯罪中,几乎所有的犯罪人在犯罪之前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其同一性建构出现异常,主要表现为看待事物不够冷静客观。对青少年婚恋纠纷犯罪的防控首先要从源头上创建良好的家庭、学校、社会环境氛围,引导青少年形成正确的认知。

1.构建良性的家庭教育方式

自我同一性的获得和确立是青少年走向成熟的必经之路,良好的家庭关系是增强青少年同一性确立的第一步。青少年的个体特征(特质)具有极强的重塑可能性和不稳定性,在人的一生中是可以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改变的。据美国一项研究报告显示,0~2岁的婴儿大脑就已经具有高度敏感性,此时对婴儿的习惯培养已经相当重要,婴儿主要通过对家庭成员行为的模仿养成习性。尽管亲子关系的良性互动对青少年正确认知的养成十分必要,但大多数青少年更愿意自己处理和解决问题,他们往往自认为扮演着一个成年人的角色,渴望与社会平等交流和相处。当父母过度干预时其会产生现实生活中人们所说的“逆反心理”,反而给青少年徒增烦恼。着眼于家庭教育方式,将青少年的自身问题回归到家庭成员的互动中,青少年会养成不当的个性往往是因为父母感情出现问题、缺乏科学的教育手段等所导致[5]。

青少年婚恋纠纷犯罪的犯罪需要大多是爱的需要和被认同的需要得不到满足而产生了犯因性作用。家庭成员应该建立互相尊重的教育方式弱化因需要得不到满足而转化犯罪行为的作用,同时根据青少年情感不稳定的特点,将青少年的各种活动与个体的积极情绪、体验相结合,培养青少年的高级情感,抓住机会和创造机会引导青少年形成健康认知[6]。

2.发挥学校教育的积极作用

学校对于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非常重要,是青少年的“第二启蒙”场所。青少年的心理发育正处在人生的转折期,心理矛盾突出是其显著特征。人生阅历的缺乏和看待事物的主观随意性让青少年常常处于一种焦虑的状态,烦恼、忧伤、暴躁等消极情绪影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青少年和家庭成员的心理疏离导致他们很少和父母交流。因此,为青少年提供有效的心理支持是了解他们情绪动态的有效方式。一方面,青少年渴望独立,现实中却又对父母、老师存在着依赖;另一方面青少年逐渐对现实的人和事物有了自己的看法且不愿意让别人知晓。有些教师随意给某些学生贴上“差生”“后进生”等标签,伤害学生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使他们很难从学校得到应有的教育和情感陶冶,无法对学校产生归属感和安全依恋[7]。所以学校老师应该积极主动和青少年进行沟通,以朋友身份对他们进行精神上的启蒙,倾听他们的心理烦恼和困惑,舒缓心理压力。青少年完美主义色彩浓厚,对事物容易产生认知偏差。情绪是思维的产物,学校应该及时引导青少年进行认知调整,使其看待问题不要绝对化,不要过分追求完美,防止这种思维方式带来不良情绪。

(二)注重不良情绪消解,强化青少年理性行为选择

人发展中的情感因素主要是指人对自我、他人、社会、大自然的态度和共情能力。情感对人的行为既可起到积极的增力作用,又会起到消极的减力作用,因此,青少年在正常的社会化过程中,情感因素的培养是十分必要的。大多数的青少年认知能力弱、是非观念差。在面对问题时情绪不稳定,自我控制能力不强,愤怒时容易冲动,做事情往往不计后果,激情犯罪十分突出。“不理性”在青少年婚恋纠纷犯罪中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一旦发生婚恋纠纷或者面对一段感情的结束,他们会感觉到期望实现遭遇阻碍,继而产生挫折心理和自我怀疑。如果青少年不敢面对真实的自己,在人际交往过程中无法站到对方的立场上体验对方的情绪和状态,将容易产生暴力犯罪。

1.培养青少年形成正确的婚恋观念

在心理学中,人的心理结构分为三个重要的系统:认知、情感和行为。一个青少年在大约3~4岁时就能对“想跟谁玩”“想玩什么”产生模糊的认识,情感的自主性是青少年逐渐形成自我同一,走向成熟的关键。在个体发展的过程中,他们开始逐渐远离自己的父母,想要了解外部的世界。随着城市化的快速推进,青少年的主体性和独立性也逐步提升,互联网蓬勃发展增强了青少年在社会生活中的话语权,也促使他们的情感因素悄然变化。追求新鲜和刺激的青少年对于婚恋关系的建立比较随意,传统的婚恋观念约束弱化,婚前同居和婚前性行为的可接受度也在逐渐加大。责任意识的弱化不仅会带来婚恋纠纷的暴力犯罪,更会给整个社会发展埋下隐患。因此,加强青少年责任意识的培养,使其在社会生活中善于控制自己的情绪,约束自己的言行十分必要。对青少年严格要求,积极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婚恋纠纷产生之后,青少年应该以理性方式处理,不能用暴力杀人的手段去解决问题。我国《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提出,加强青少年婚恋观、家庭教育和引导,将婚恋教育纳入教育体系。在学校内陆续开设有关婚恋教育的课程,一些共青团组织、企业工会、心理咨询机构也举办针对青少年的恋爱讲座,积极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应该通过情感教育,强化青少年对情感生活的诚信意识、尊重意识和责任意识。婚恋关系意味着双方互相承诺、互相理解,共同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一段感情的结束并不代表人生的完结,正确对待挫折,避免因为婚恋纠纷引发违法犯罪行为。青少年应该形成正确的自主期待,当这种期待得不到满足继而产生挫折感时,要用发展的眼光去看待,而不是沉溺于这种挫折中无法自拔。青少年的家人应该及时关注他们的动态,有些案件的犯罪人不止一次流露出消极情绪和轻生的想法,却被家人一次一次地忽略,异化的情感让其走上了暴力犯罪的道路,导致了血案的发生。

2.增强青少年不良情绪调节能力

保持心理健康的状态,人们需要经常进行情绪调节。在学校和家庭中,维持和发展良好的人际关系需要有效控制不良情绪,维持或增强理性情绪。青少年的责任意识不强,又极易因为需求得不到满足产生受挫感,不理性是青少年发展阶段的显著特征。青少年在婚恋关系中还依然保留着一半成人、一半儿童的思维方式,极易产生极端的想法。合理引导青少年思考和领悟,发现其错误观念,或者从多个角度对引发情绪的事件进行理解,并站在他人立场上体验感受,以达到调节不良情绪和维护心理健康的目的[8]。在心理学中有一种皮格马利翁效应,即青少年个体周边的重要的人传达出来的情绪会真正影响到青少年本身。所以整个社会应该极力为青少年创建良好的心理氛围,增强青少年的责任意识,让他们理解到任何一段婚恋关系的建立和发展并不是简单发生的,从而习得尊重、敬畏、共情的情感特质,这样才能在发生婚恋纠纷和矛盾时用正确的眼光去看待,大胆正视并且积极应对,保持乐观的态度战胜挫折[9]。

(三)加强情感因素培养,推进青少年婚恋矛盾化解

当前青少年之间的婚姻恋爱关系是在我国快速发展和价值观念激荡的背景下萌芽的。许多青少年的婚恋停留在初期的“激情之爱”,追求丰富的精神生活和浪漫的生活品质,而一旦发生矛盾和纠纷便会无所适从,不知道如何解决。因此,推动青少年婚恋双方的积极沟通和交流,必要的时候引入专门的主体协助加以化解,才能让纠纷止步于此。

1.鼓励青少年婚恋双方情感交流

缺乏情感交流是产生青少年婚恋纠纷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青少年身心发展的不成熟,在发生纠纷和矛盾后双方应该积极沟通和交流。社会生活中的语言是一种符号,在沟通交流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两人的语言沟通可以把自己内心的想法和观点展现出来,让对方明白自己的所知所想。现实往往是双方都隐藏压抑自己的情绪,陷入冷战之中,双方都不愿意主动表明自己的想法导致误会越来越深。一方面,青少年应该及时转变面对婚恋纠纷的态度,主观上应该愿意去沟通和交流,敞开心扉面对面地把冲突展现出来,表达自己意见和看法,以一种真诚的态度来探讨两人之间的问题,才能有缓解矛盾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学会换位思考。在双方沟通交流的过程中,不要只以自我为中心,多多设身处地地为对方考虑,在长期的交往过程中应该是对彼此的性格特征有一定的了解,与不同性格的人接触和交流侧重点是不同的,所以在沟通的过程中应注意方式方法。不要因为冲动刺激对方,极有可能因为这些刺激的话语导致对方做出过激举动,诱发暴力犯罪。

2.引入专门主体介入协助化解矛盾

对于青少年婚恋纠纷的预防还需要与空间预防、社会支持、警务干预等措施相互配合[10]。在青少年婚恋纠纷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人在纠纷产生之后做出了一些纠缠、骚扰的举动,比如在某些案件中,犯罪人在犯罪发生之前与被害人产生过争执和冲突,虽然被害人也曾报警请警察出面调解,但是警察的调解效果是有限的。青少年婚恋双方关系比较亲密,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纠纷很正常,关键是要通过有效沟通或者亲朋劝导的方式,使得矛盾得以化解,避免演化成为恶性刑事案件。根据《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针对青少年犯罪问题,应当也有必要采取专门的社会工作方法加以介入,鼓励青少年采取理性的态度和生活观,形成非犯罪型的态度。随着我国社会法治的发展,人们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我国几千年来传统文化“家丑不可外扬”观念根深蒂固。即使矛盾已经不可调和,很多青少年也不愿意向外界寻求帮助。此时就需要一个专业化的家庭矛盾调处机构,既能化解矛盾纠纷又能保护家庭成员的隐私。另外社会组织、社区街道甚至村委会应当为这些发生婚恋纠纷的人员配备专门的情绪疏导志愿者或者心理医生,有关心理疏导的相关工作,国外已经有较为成熟的经验,我们可以学习借鉴。青少年之间的婚恋纠纷比较复杂,面对这些矛盾和纠纷,调处机构要耐心细致地听取青少年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弄清纠纷的来龙去脉和症结所在,因人施策,对症下药,将人文关怀与心理疏导结合起来,争取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中,避免矛盾恶化进而引发严重暴力犯罪。退一步讲,即使矛盾无法化解,也应理性处理二人关系,聚散随缘,不能肆意妄为,诉诸暴力[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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