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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族共同体话语中的土司文化遗产价值表述

2022-03-24莫代山莫彦峰

贵州民族研究 2022年5期
关键词:土司王朝中央

莫代山 莫彦峰

(1. 长江师范学院 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院,重庆·涪陵 408100;2. 中南民族大学 美术学院,湖北·武汉 430074)

元明清时期,中央王朝在我国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推行土司制度。由于土司制度推行时间长、涵盖地域广、涉及民族多,在运行过程中形成的以土司制度为中心文化特质所凝聚形成的文化丛即为“土司文化”[1]。土司文化内涵极为丰富,既有物质层面的建筑、器物用具、军事设施、墓葬等内容,也有意识层面的道德、文学、艺术、信仰、哲学等内容,还有制度层面的组织、禁约、习惯规则、风俗习惯等内容。随着土司制度的终结,土司文化中的很大一部分已经消失在历史长河中,但仍有部分保存下来,成为“土司文化遗产”。土司文化遗产是西南少数民族历史发展的见证,也是一种重要的文化资源,受到各级政府的保护。特别是2015年“中国土司文化遗产”成功申请世界文化遗产后,以土司文化为主题的特色旅游、文化产业和学术研究逐渐兴盛起来。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系统总结长期以来党的民族理论成果、吸收党的民族工作经验,综合研判新时代民族工作面临的机遇与挑战的基础上,提出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重大时代命题[2]。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一项综合性的工程,需要不断增强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3]。在“五个认同”中,中华文化认同是最深层次的内容,而正确认识中华各民族历史、正确认识各民族文化在中华文化形成和发展中的作用对于中华文化认同又具有基础性的意义。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话语体系中,正确理解和表述土司文化遗产价值,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

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各民族共同创造并不断积累沉淀下来的文化精华,不仅包括汉民族地区的优秀传统文化,也包括少数民族地区的优秀传统文化。土司制度跨越元明清三代,涉及今中国西南六省数百万平方公里的广袤地域,涵盖今中国数十个少数民族。在土司制度的运行中,以儒家文化为内核的中原汉地文化与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相融合,形成的文化类型及内容丰富多样。这些文化中的部分内容,由于不符合时代价值理念,已随着土司制度的终结消失在历史长河之中。而遗存下来的部分,绝大多数都是体现区域社会发展历程、蕴含各少数民族传统智慧、显示各民族文明互鉴的内容。诸如城池、诗文、节日、习惯、仪式、故事、传说、戏剧、歌舞、信仰等,都具有独特的价值。物质文化层面如土司城建筑遗址,是中国古代山地民族城市建设之集大成者,见证了土司制度产生、发展与衰亡的历史,体现着13-18 世纪土司地区的生活状况、生产力水平与管理体系,还蕴含着布依、土家、苗、汉等民族先民的传统建筑理念、宗教信仰、家国观念[4];制度文化层面如土司制度时期形成的一些风俗习惯,在形成发展中不断沉淀区域各民族传统文化事象,成为各民族传统文化集中展示的载体;精神文化层面如土司时期的文学艺术,体裁有诗歌、散文、剧本、歌词,内容包含山水景色、风土人情、军事征战、对外交往、朝廷奏章、思想感叹,是了解土司时期西南地区详细情况不可多得的第一手材料。而蕴含在土司区域各民族保家卫国、稳固边疆、团结一致故事中的强烈爱国精神、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和谐思想,更是当下建构和谐民族关系、增强各民族对伟大祖国和中华民族认同不可多得的思想源泉。

文化是民族重要的特征之一。在中华民族形成演化中,也形成了以儒家文化为内核的中华文化。而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决定了中华文化必然是兼具一体性与多元性特点的文化体系。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都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因其多元包容的特点而具备了强大的生命力和影响力。正确认识这种关系是增进中华文化认同、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前提和基础。土司制度推行于元明清时期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土司文化不可避免地带有民族性、区域性、时代性、阶级性特点。但是,土司文化的这些特点并不与中华文化这一基本属性相冲突。

二、各民族共铸中华的历史见证

中华民族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既有多元文化的交融与汇集,也有共同体意识的萌芽、形成与觉醒,还有中华民族生存空间的拓展与维护。在中华民族形成过程中,西南各民族都作出过自己的贡献,土司文化遗产正是这种贡献的历史见证。

土司制度是古代中央王朝治理少数民族地区的一种制度安排,充分体现了元明清中央王朝“齐教修政”“因地制宜”“因俗而治”的政治方略。在这种制度下,中央王朝赋予土司相对独立的政治、军事、经济、法制权力,而土司必须承担守疆土、纳贡赋、保境安民、军事征调等方面的义务。中央王朝还会按照土司履行义务情况好坏对土司进行奖惩,积极归附、军事征调中有较大战功、贡赋积极等都会获得包括晋升品级、赏赐财物、赐与荣誉等方面的奖励,而出现反叛、劫掠、攻杀、分裂等行为则会承受被迁徙、降级、征剿乃至废除的惩罚。这种制度安排既照顾到了少数民族地区传统,又考虑到了中央王朝的权威,体现了灵活性与原则性的统一,在当时的生产力水平下,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在这种灵活制度的作用下,各土司发挥自主能动性,积极履行义务,客观上对于中华民族的形成起到了积极作用:一方面,在土司制度下,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真正意义上纳入到国家政治版图。土司制度之前,中央王朝实行羁縻之治,虽然给予少数民族首领以王、侯、刺史、知州等封号,但这些首领只是“虚领其衔”,并不是国家的正式官吏。由于没有明确的权利义务限制,少数民族地区“服叛难常”“急而生变”的特点特别明显,脱离中央王朝的监管更是一种常态。土司制度实施后,土司被正式纳入王朝职官体系,虽然在辖区拥有相当高的统治权,但仍是王朝统一管理下“守疆土,修职贡,供征调”的地方官员。随着各级土司的设立,中央王朝抓住了统领地方的“牛鼻子”,西南民族地区才被真正意义上纳入国家政治版图。另一方面,随着土司制度推行,越来越多的“世守其土、世率其民”的地方酋长、峒寨首领主动“内附”和“归顺”,使其辖域从“域外”走向“内属”。这种“内附”和“归顺”对于祖国疆域的拓展和形成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如在今云南,左能寨、孟连、大猛麻、猛猛等土司的设立,均经过了地方首领“开辟荒土、招集夷民建立村寨,众皆悦服,推之为长”[5](P508)而后选择恰当时机“从征”“纳粮”获得国家接纳的过程。今贵州境内的众多土司,大部分有从地方酋长主动“内附”成为中央王朝治下土司的经历,如金筑安抚司金氏“至元二十四年十二月,金竹寨埽闾以所部百二十五寨内附。二十六年八月甲戍,金竹等百余寨皆降。悉以其地为郡县,置金竹府以统之。二十七年三月庚申,置金竹府大隘等四十二砦长官”[5](P767)等。在“守疆土”中,各土司特别是边疆地区的土司为祖国疆域的稳固发挥了独特作用。有学者指出,在今中越、中缅、中柬边境地带,土司辖区是内地与外国之间一个相对较为广阔的军事缓冲区,是维护祖国统一的重要屏障[6](P1510)。如乾隆三年(1738)云南总督张允随奏称云南孟连土司“所在位置内屏中夏、外捍番夷,实为永昌、普洱、镇沅三府之藩篱”[7],而在清末与外国势力抗争中,云南干崖土司、耿马土司、勐角董土司、孟定土司、乌德土司等一大批边地爱国土司都表现出了极高的中华气概。在“供征调”中,土司为抵御外来侵略起到了巨大作用。在明代万历、崇祯年间的抗倭军事活动中,土家族地区容美、保靖、永顺、桑植、酉阳、大喇等土司数万土兵踊跃赴调,并在战争中发挥了中流砥柱作用, 《明史》 载为“东南战功第一”[8](P575)。

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话语中,与之相关的土司文化遗产正是各民族共铸中华的历史见证。土司城遗址、建筑、道路、器物等,见证了中央政府对土司区域进行有效管控的政治智慧,以及土司忠实履行职责、按照区域实际进行有效管理的传统。在土司的奏章、文告、碑刻、宗谱等文字中,处处体现着土司区域民众在中华传统文化浸染下形成的“忠”“勇”“礼”“义”等核心道德价值观念,维护中央权威和国家统一的精神,以及维系祖国领土完整的高尚情怀。与土司有关的典故、故事、传说,是土司地区各民族群众在土司带领下发挥聪明才智、开拓进取、保境安民的民间记忆。如土家族地区土司秦良玉、彭翼南、田舜年,彝族地区土司奢香夫人,壮族地区土司瓦氏夫人,傣族地区土司刀安仁等一大批土司的英雄事迹,在各自地区口口相传,已经成为凝聚群众、增进国家认同的重要资源。经过岁月沉淀和集体选择而流存下来与土司有关的风俗节日,不仅是本地区各民族的文化载体,也是国家意志与地方传统高度融合的产物,既蕴含着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稳定发展的美好愿望,也体现着各民族的思想情感、价值追求和审美情趣。

三、中华民族凝聚力和各民族向心力的文化符号

中国几千年的历史就是一部民族融合的历史[9]。在这个融合过程中,由于中原地区的汉民族操持的精耕细作农耕生产方式代表更高的生产力,所秉持的儒家文化能够更和谐地协调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逐渐成为融合的核心。而各少数民族在此过程中结成统一整体的内在力量,在形式上表现出的对中原地区和中央王朝的向往、归附、依赖、配合等现象就是中华民族凝聚力和各民族向心力。中华民族凝聚力和各民族向心力的形成也有一个变化发展过程,费孝通先生把这个从新石器开始到清代末期中华民族成为实体的过程总结为“华夏族的形成”“汉族核心的形成”“南北两个统一体的汇合”三个阶段[10]。总的来说,随着时代的发展、政治水平提高、生产力水平提升,以及各民族相互交往程度加深,这种凝聚力和向心力是不断增强的。元明清土司时期在这个过程中处于关键时期。由于西南民族地区独特的山地生态,土司辖区生产力水平与中原汉地存在一定的差异。中原汉地生产方式更高效、物资更丰富、贸易更发达、文化教育水平更高、社会组织更完备,手工业、医学、水利等技艺更先进,这些实实在在的差异决定了中原汉地文化对土司辖区少数民族文化有着巨大的吸引力。而土司辖区作为中央政治版图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这一属性,以及中央王朝管控土司的各项制度设计为土司辖地与汉地交往、土司向中央政府靠拢、土司辖区各民族向汉民族学习提供了制度保障。土司时期各民族的中华民族向心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土司履行义务,争取中央王朝的赐封和爵禄。如在改朝换代时积极归附、在征调中自带粮草积极出兵出力、在贡赋时及时足额甚至超频超额贡献方物等;二是采取各种方式向中央王朝表达顺服。如彝族水西土司奢香夫人主动修筑“龙场九驿”道路连通汉地、土家族容美土司田楚产铸造“大日如来”铜佛像向卫所示好、永顺土司彭明辅铸造“雄狮抱钟”铜钟向中央王朝表明态度等;三是通过各种途径积极与汉地进行物资交换。如吸引汉地客商前往土司辖区贸易、在贡赋途中进行物资换取等;四是主动学习、接纳、运用汉地文化。如开办土司儒学、聘请汉地儒学大家前往讲学、在自署职官体系中任用汉民、招徕汉民进入土司地区垦殖等;五是土民在改土归流时主动申请、积极配合。如积极上书中央王朝要求改流、集体赴阙请愿、配合中央王朝军事行动、对中央王朝派遣官吏及其发布的废除土司特权政策实施积极配合等。

土司文化遗产正是土司时期中华民族凝聚力和各民族向心力的符号象征。现存的诸多土司文化遗产,标志着土司对中央王朝的向往、归附、依赖与配合。以土家族地区为例,在永顺发现的大量土司印章、谱牒、金石碑刻等文物中,历代土司都在尽力彰显其战功、献大木、归附等历史事件中获得中央王朝封号、级别晋升等具体信息;唐崖土司遗址周边,民众依据遗存的“田夫人庙”和“夫妻杉”等景物,口口相传着土司覃鼎夫人前往峨眉山朝圣,派人学习当地汉人养猪、种桑、养蚕、刺绣等技术,并在沿途将婢女许配给汉地士子的佳话;容美土司所铸“大日如来佛”,记录了明天启年间容美土司信仰佛教、与四川保宁府交往以及与施州卫刻意交好的历史细节。作为一种象征性的文化符号,这些土司文化遗产应该在彰显土家族聚居区各民族爱国传统、凝聚各民族共同精神、培育各民族中华民族认同中发挥积极作用。

四、中央政府有效治理少数民族地区的智慧结晶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历史发展中,在民族分布上逐渐形成了汉民族居于中原而少数民族居于边疆的格局。相对于中原地区,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有自己的特点:一方面,在自然地理条件和生产技术制约下生产力水平非常低下。在遍布高山、密林、溪谷、瘴气的自然地理条件下,依靠刀耕火种原始生产方式所能生产的物资极为有限。另一方面,少数民族数量多且彼此间关系极为复杂。古代濮、僚、百越、苗、巴等民族的各支系在迁徙中不断分化、组合、融合,少数民族数量难以厘清且彼此之间关系错综复杂。再一方面,少数民族间及其与中原汉民族文化差异极大,地理交通条件阻隔着文化传播,各民族都有相对独立的生存体系。以上特点决定了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治理必然有不一样的制度和政策。在元代推行土司制度之前,秦汉时期曾普遍设置郡县推行羁縻之治,南朝时期推行“左郡左县”政策,唐宋时期推行“羁縻府州”政策。这些政策的基本特点就是给予少数民族首领以封号,让其独立在势力范围内按照区域传统进行统治。这种统治方式对于加强中央政府与少数民族间的关系、巩固中央政府在民族地区的统治、维护少数民族地区稳定都发挥着积极作用,但是也存在着不利于统治深入、难以解决高成本低收益问题、难以解决边疆吏治问题等缺陷[11](P312-305)。

作为少数民族建立的中央政权,元王朝汲取以往各代羁縻之治的成功经验,并结合当时社会实际情况,逐渐发展形成了土司制度。土司制度是中央王朝对传统羁縻之治加以改进而推行的一种间接统治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土司仍然由少数民族首领担任并可以世袭,土司在辖地范围内拥有相对独立的政治、军事、法律等权力。但相较之前历代的羁縻之治也有明显的变化:一方面,中央王朝对土司管控越来越强。通过世袭、职级升降、朝贡、教育、法制监督等方面的制度实践,中央王朝得以逐渐将国家权力和意志渗透到土司辖区。另一方面,土司对国家的义务越来越明确。在承袭、征调、贡赋、保境守土、入学等活动中,土司承担着国家规定的义务。再一方面,土司区域与中原汉地的隔阂被打破。在制度保障下,通过屯军、贸易、垦殖、人口自然迁徙、朝贡、征调等途径,汉地人口逐渐进入土司区域内部,土司民众也有机会向周边汉地进行流动。这些变化使得国家得以将权力下沉至土司阶层,并通过土司阶层的代理实现对土司区的管控。就中央王朝来说,这种统治方式不仅有效地解决了管理少数民族地区官吏短缺的问题,也能避免直接派驻官吏和军队管理带来的财政负担,还能够尽可能地利用土司区的物产资源和军事资源。而通过民间交往,土司区对中原汉文化接受程度越来越高,又能为中央王朝权力的继续下沉奠定民意基础。可以说,在当时的生产力水平下,通过“恩威并济”两种手段、官方和民间两种途径,中央王朝运用土司制度实现了对西南民族地区的有效治理。

从秦汉时期的羁縻之治到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历代中央王朝为有效治理少数民族地区进行了长达近2000年的探索和实践,土司制度就是历代探索经验与智慧的结晶。虽然随着时代的发展土司制度已经消亡,但土司制度运行中所积累的处理少数民族地区事务方面的一些原则、技巧、方法、手段等仍然可以为当下的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提供借鉴。历代中央王朝有效治理西南民族地区的智慧不仅体现在中央王朝遗留的档案文献中,也体现在土司区遗留的各种文化遗产中。诸如广泛留存的土司官印、永顺“东南第一功”牌坊、唐崖土司“荆南雄镇”牌坊、李化龙“平播纪功”铭钟、石砫土司秦良玉官服、沿河土司“克绍前徽”匾额等各种文物都可以看作这种智慧的物化表现。

五、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文化沉淀

5000 年中华文明发展史就是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中华各民族在历史上的交流互鉴从来就没有停歇过。土司制度时期,在中央王朝制度安排下,不仅西南少数民族与中原汉民族交往互动的速度加快,各少数民族之间的交往互动程度也进一步加深。

在土司制度中,土司地区是中央王朝统治下的地方行政区域,虽然中央王朝赋予土司在辖区内很高的自治权,但并不表示就是“一设了之”。中央王朝一直通过贡赋、教育、人口交流、贸易等途径实现对土司地区的权力渗透与把控,在这个过程中,代表中央王朝意志的中原汉民族文化源源不断地向土司地区传播。如在土司承袭中,自明代起就有应袭土司入学习礼的规定。为了便于土司子弟习礼,自洪武二十八年(1395) 开始,各土司地区就设置了许多“司学”,其中仅贵州就有土司儒学8所[12](P93)。清代时“应袭土官年十三以上者,令入学习礼,由儒学起送承袭。其族属子弟原入学读书者,亦许其仕进。”[13]成为一项硬性要求。在制度指引下,土司阶层汉文化水平普遍较高。卫所屯军也有利于文化交流互动,为了控制土司,明代中央政府在土司周边设置了许多卫所,派遣数以十万计的兵士及其家属进行军屯,在长期屯军过程中,这些屯军传承的汉地生产方式、生活方式、风俗习惯无疑会与周边少数民族文化发生交流。在民间,虽然土司对土民出境做了限制,基于文化差异,外界民众对于进入土司区也持消极态度,但在利益推动下,仍然有大量汉地群众进入土司地区进行贸易、垦殖等活动。这些操持汉文化的人口流入土司地区,代表更高生产力水平的汉文化便逐渐在土司地区传播。不仅中原汉民族与土司区文化交流互动多,土司区内少数民族间的交流互动也进一步增多,如在黔东北苗族中,除吴、龙、石、麻、廖五姓“真苗”外,还出现了“杨、施、彭、张、洪诸姓”入赘,从而成为“化苗”的情况[14]。明清时期广泛生活在贵州的古代民族“葛僚”,长期与苗、侗、布依、彝等少数民族交错杂居,清代诸多文献中,分别出现了“打铁仡佬”“水仡佬”“披袍仡佬”等记载,其习俗均已蕴含了其他民族的文化因子。明清时期贵州境内生活的“佯僙”“土人”“仲家”等古代民族也都存在类似的情况。这些情况充分说明土司辖区内少数民族的交往交流交融。政治经济交往和文化血脉交往对于增进各民族相互了解、提高民众生活、加强相互信任并最终缔结为利益共同体创造了必要条件。

各民族交流互动的信息全面体现在各类土司文化遗产之中。仔细分析,在现有土司文化遗产中都能发现多元民族文化的特征。以唐崖土司城遗址为例,其空间布局完全符合儒家文化“天人合一”意境;代表性建筑“荆南雄镇”牌坊既有汉文化符号,又有“土王上朝”等少数民族文化符号;其城市布局同时兼顾了汉民族与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方式需求。信仰是存在于人类思想中表现较隐晦、较难发生变化的文化,但调查发现土司区信仰却往往呈现出多元性,以同治《酉阳直隶州总志》载酉阳、秀山、黔江三地为例,由土司主持修建的佛教寺庙有大寺堂、北川寺、天龙山寺、回龙寺等30余座,修建的道观有三清观、天元观、崇元观等10余座,体现土司崇拜的建筑有三抚庙、四官祠、土王庙等20余座,其他体现不同少数民族信仰的建筑有白帝天王庙、蚩尤庙、大王庙、公安庙、牛王庙等20余座[15]。在传统社会,曲艺在民众日常娱乐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今土家族地区发现的传统曲艺如柳子戏、南剧、傩戏、灯戏、三棒鼓、阳戏等,都是土司时期周边汉地传入的曲艺与区域内土家、苗、侗、仡佬等少数民族文化多元融合后的产物。正是这种历史积淀,才形成了如今土家族地区文化的多样性。

六、结语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宣传等各方面具体工作。这其中,讲好中华民族共同体故事、建构中华民族共同体话语体系是必不可少的工作内容。从中华文化角度看,就是要不断挖掘各民族共同缔造中华文化的历史,不断整理在各民族中形成的共同文化精神,不断弘扬热爱中华文化的传统,进而增进中华民族认同。土司文化遗产是西南地区各民族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文化见证,在以往历史资料挖掘、文化旅游、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产业开发、文化研究、文化宣传等工作中,存在过多地强调土司制度和土司文化遗产民族性、区域性和独特性的现象,而较少站在中华民族共同体高度思考其地位、价值和意义,这无疑不利于铸牢工作的开展。在中华民族共同体话语中,土司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各民族共铸中华的历史见证,是中华民族凝聚力和各民族向心力的文化符号,是中央王朝有效治理少数民族地区的智慧结晶,是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文化沉淀。这些表述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和长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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