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牢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多民族社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路径探讨
2022-03-24黎亮
黎 亮
(贵州大学 人武学院,贵州·贵阳 550025)
“十三五”时期,我国对建档近1000万贫困人口实施了易地扶贫搬迁。随着脱贫攻坚战的胜利,易地扶贫搬迁已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扶贫措施之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易地搬迁是解决一方水土养不好一方人、实现贫困群众跨越式发展的根本途径,也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途径[1]。“十三五”期间全国共设置易扶安置区约3.5万个。搬迁大多集中在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疆地区,按照乡镇互嵌、村寨互嵌、民族互嵌的原则进行安置。民族的多元化对社区民族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与此同时,大规模的贫困群众易地搬迁安置,必然也会产生相应的社会治理、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等相关问题。在这些后续工作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搬迁安置社区的重要工作之一,增强社区各族群众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团结稳定、发展富裕,关系着社区居民的安全感、幸福感和获得感。
一、铸牢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多民族社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意义
(一) 实现社区各族群众有效整合的需要
易地扶贫搬迁的主要对象是居住在生态环境恶劣,自然条件低劣等不具备生存条件和地质灾害高发的“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区的困难群众。国家发改委于2018年3月发布的《中国的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指出,这些地区分布在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约1400县(市、区),涉及需要搬迁的贫困群众近1000万,主要集中在青藏高原地区、西北黄土高原地区、西南石漠化地区、东部酸壤地区和部分高寒地区以及自然灾害严重地区。这些贫困地区绝大多数属于我国的民族地区,贫困群众中有相当大的比例属于少数民族。如在“十三五”时期,贵州易地扶贫搬迁192万人,其中贫困人口154万,占全国搬迁贫困人口的六分之一。集中安置少数民族群众88.3万人。安置后,少数民族人口超过30%的社区有374个[2]。新疆的易地扶贫搬迁覆盖全疆10个地(州、市)、56个县(市、区),其中贫困程度最深、维吾尔族高度聚居的南疆四地州是搬迁人口的主要地区。这些众多少数民族人口得以安置后,也就使得安置社区具备了多民族的属性。来自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移民混杂居住在一起,彼此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民族心理等各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因此,牢固树立多民族社区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十分必要,可以有效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增进彼此之间的互信互利,扎实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进社区工作。
(二) 巩固脱贫攻坚,推动实现各民族共同富裕的需要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按照国家政策的规模适宜、功能齐全、生态宜居的要求,设计、建造和配套了相应的硬件基础设施,规划好教科文卫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好公共交通、生活超市等生活服务实施,满足了安置区居民的日常生活要求。通过对贵州省安顺彩虹社区、兴义洒金居住区、大龙开发区三个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调查,安置社区群众的各方面基本生活需求均得到了满足,住房样式、采光、通风、绿化等各方面得到了首肯。安置区还配建了羽毛球场、篮球场等休闲活动场所,配备了运动健身器材,满足了群众的日常休闲娱乐活动[3]。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易地搬迁不仅是为了解决住得好的问题,更是为了群众能致富。”[4]现阶段,易扶安置社区的发展水平较低,在经济、政治、文化各方面的治理能效均显不足。“挪穷窝”的问题基本解决后,下一步的关键就是“改穷业”。搬迁只是手段,脱贫才是目的。只有通过发展产业、对接市场、安置就业等多种方式帮助贫困户脱贫,才能让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易地扶贫搬迁的贫困户要实现根本发展富裕,最终还是依靠他们自我发展能力提升,找到适合自身的经济社会发展道路。其中的关键性因素在于群众主动破除“等、靠、要”等安于现状的消极思想,真正实现精神上脱贫,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易地安置的群众需要赓续传承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中华民族精神,需要在实现共同富裕的道路上众志成城、共同奋斗。由此,在安置社区群众中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与实践,能够促进各民族群众团结一心,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拥抱在一起,共同把来之不易的脱贫攻坚成果巩固好,把经济社会等各方面事业发展好。如云南省兰坪县在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在互嵌社区建设的全过程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采取“原自然村组+多村民户交叉”的方式安置搬迁群众[5],有效促进了搬迁群众共同参与建设美丽家园,实现了各民族共居共学共事共乐。
二、铸牢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多民族社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现实问题
目前,许多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结合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开展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相关工作,具体包括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教育、宣传标语或宣传视频。社区结合自身实际条件搭建各种形式的沟通平台以加强各族群之间的文化交往交流,例如武陵山靖州民族社区以民族文化关键符号“飞山太公”和“芦笙节”为内核,大力推动民族文化互嵌,从而实现社区物质和精神层面的共同发展[6]。然而,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面临一些挑战。
(一) 文化冲突影响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不同的文化在接触与互动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不和谐的一面,即文化冲突。文化冲突主要是指不同的文化在接触和互动过程中,或同一文化体系的不同文化群体之间,在文化构成的各个方面所存在的紧张、敌视、对抗等现象。对于不同的民族而言,民族所赖以维系的强大认同和感召力通常奠基于共同的血缘、历史和文化基础上。文化常常被一个民族及其成员认为是其本质性特征,易产生本民族的自我文化优越感。不同的民族成员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如果对于不同于己的他者文化不尊重,就会使得彼此关系呈现紧张、冲突等情况。在易地搬迁安置之前,各个乡村在长期的自然自在的发展岁月中,形成了丰富多彩的乡土文化、乡土风情,这些文化资源是百姓长期共同生活所形成的独特文化,具有相对稳定性,富有强劲的生命力。同时,乡村文化也塑造了一个乡村社会共同的道德规范、村规民约、行为准则等,也影响每个村民的思维模式、认知方式、处世态度,等等。传统的乡土文化是维系乡村共同体的精神价值纽带。易地搬迁安置后,群众面临的文化冲突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是传统文化的断裂。不论是民族成分较少的新社区,还是多个民族构成的新社区,不论是搬迁村民嵌入老社区,还是新建迁入社区,这些群众面临世代居住乡村所积淀的传统文化的断裂,使他们在社会习俗、观念等心理层面生发了强烈的不适应感。如云南省文山州的搬迁安置社区中,有的社区最多有7 个不同民族杂居,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风俗礼仪等传统文化,搬迁安置后,由于文化生态的消失,这些传统文化背后蕴藏的价值体系、情感心理、社会规范等对于共同体的凝聚作用正在逐渐消逝[7]。二是社区文化重构引发冲突。安置社区居民之前生活在不同的乡村中,原有的乡风民情、思想观念等深刻影响着他们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易地扶贫搬迁后,载负着不同民族、不同地域文化的群众在交往过程中,文化上的抵牾也就在所难免。如贵州省黔东南州的黎平、从江、榕江三县虽然邻近,但这三县的侗族在语言、节日习俗等诸多方面存在诸多不同。又如,苗族人民热情好客,寨子里有喜事,他们会在空旷的广场上庆祝并给每个路过的人敬酒,敬酒作为最高礼仪,路过的人也不宜拒绝,这种情形的发生,会让不理解、不接受该习俗的居民产生反感心理。这些语言、生活方式及文化习惯上的相互摩擦若得不到有效解决,必然引发人际关系紧张等情况发生,极大影响社区共同体意识的形成。另一方面,原有的乡村价值观念、道德规范在很大程度上被弱化了,而新的社会规范、价值观念尚在形成中。各族群受到“民族文化屏障”影响,会热衷于在同乡或本民族聚会中寻找归属感,这种抱团排外的情感容易导致“族群内卷化”格局。少数民族之间隔阂加剧,社区居民缺乏对共同体足够的情感和身份认同,直接影响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培育与养成。
(二) 融入困境影响安置群众的社区认同
易地安置群众在搬迁之前,他们生活在世代延续发展的乡土社会,是熟人社会。群众之间人际关系的联结纽带主要是血缘和地缘因素,以此来解决生产互助、经济合作、情感交流等日常生活问题。同时,邻里之间也形成了农耕时节的种子交换、农忙时节的劳动互助、红白喜事的相互参与、房屋建造时的相互帮工等互助帮扶关系。这种经过长期的自然的发展而形成的村落共同体,群众依靠血缘、亲缘、习俗等原生性纽带得以凝聚,同时,由于交通不便、人口稀少等因素制约,人们交往的对象主要是邻里、亲戚,人际交往规范是传统亲亲伦理[8]。对于这种传统社会,涂尔干指出,社会整体上呈现高度一致性,人们价值观、信仰、情绪感受大体相同,彼此的差异很小,人们的行动总是自发的、集体的,社会明显的特征是对差别性异质性的强制压抑[9]。离开乡土,搬迁至社区生活的村民实现了由乡风乡情到城市社会的转变;由传统生计到现代生活的转变;由居住分散到社区聚集的转变;由自给自足到市场交换的转变;由乡村居民到城镇居民的转变;由相对贫穷到逐步富裕的转变;由传统习俗到城市规则的转变。这种转变,使得安置社区居民身上具有显著的农民和市民的双重属性,社区也处在从传统向现代化过渡,不稳定的社会变迁阶段。在这一系列的转变过程中,搬迁群众在社会关系、社会心理、社会文化等方面也随之发生了一系列变化。这种社会急剧变化,使得部分少数民族群众一时难以适应,易产生文化丢失、乡愁丢失、认同迷茫等情况,社会身份模糊导致他们缺乏对社区的归属感和认同感。根据李琪焕等在毕节市七星关区阳光新城安置点的调研,大部分搬迁群众很少参加社区活动,在空闲时间,他们基本上在家中做家务、看电视,较少外出活动,这种状况长此以往的话,就会导致搬迁群众对移民社区的认同感较低[10]。
(三) 安置社区治理薄弱影响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属于典型的“运动式搬迁”,搬迁时间短、人数多、规模大、任务紧、涉面广。这种史无前例的浩大工程,带来了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的深度变革,短期内容易造成安置社区的生计空间断裂、心理空间迷茫、服务空间不足等治理困境的发生。特别是对于民族多元、文化多元的多民族安置社区,更加增加了治理的难度。同时,根据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治理工作的调研发现,相关社区受到民族理论政策认知不到位等因素的制约,社区治理在涉及民族事务的处理上容易出现不科学的做法,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对民族个性的具体分析,不充分考虑民族习惯、文化心理、受教育状况等因素,社区工作容易“一刀切”,似乎只要不违法就足够,没有对民族文化习俗等差异作出相应处理。比如在社区公共活动空间的设置上,在社区居民活动的时间安排上,以及活动的形式和内容上都容易出现文化矛盾。社区治理工作如果不主动进行协调,就不能预防和消弭冲突,甚至导致矛盾激化。社区居民的民族情感没有得到足够尊重认同,自然难以产生对共同体的归属感。二是容易错误地将经济、文化、社会治理问题当成民族问题来处理。不以法治思维解决矛盾,忽视少数民族的公民身份,破坏平等原则。这种不符合法治要求、不公正的“区别”对待,有害于社会关系的稳定,也会导致个体丧失对共同体的认同感。比如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团山社区有居民在冬天习惯点起火堆烤火,围着聊天到深夜,甚至喝酒高歌。社区工作人员曾考虑到围炉饮酒高歌的行为属于该民族的文化习俗,不便强行禁止[11]。但是,尊重和保护民族文化习俗的前提是合法性和公益性。首先,点起火堆存在火灾隐患。其次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有大量来自不同地方的居民。部分居民在夜晚高声欢歌,影响其他居民生活的安宁,对居民的相邻权造成妨碍。社区对此类问题如果只考虑部分居民的民族习惯,不依法进行管理和协调,必然会带来更大的纠纷,并且也对社区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有害无利。
(四) 安置群众的素质状况影响着良好人际关系的生成
居民是社区治理的核心,是最为关键的要素。社区要治理好、发展好,离不开最基础、最广泛的居民,而居民是否具有较高素质是决定社区治理成效如何具有直接相关的要素。当前,搬迁安置社区一些群众的素质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安置社区群众的思想观念素质有待提升。安置群众的身份由村民变为市民,但是许多居民仍保留着村里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如有人还像在村里一样,习惯大声喧哗,任由孩子在家里蹦蹦跳跳,大吵大闹,严重影响了隔壁邻居的生活;有人直接把垃圾从楼上丢下来,造成极大安全隐患;还有人缺乏公德意识,乱扔垃圾,破坏公物,等等。这些有意无意的情况的发生,体现的是居民素养、社区主人翁意识、民族参与社区治理意识等方面欠缺。二是安置社区群众的法治素质有待提升。安置社区居民法律观念相对淡薄,发生纠纷时,习惯寻求私力救济。比如一些居民不懂法,只了解其原先居住村寨的村规民约,只信任有威望的熟人,习惯用“私了”的方式解决问题。在打破熟人社会构成,有着来自不同地方、有着不同文化习性、存在不同民族居民的易扶安置社区中,这种一味采用“私了”而完全缺乏法治意识的解决方式,脱离了司法的有力支撑和保护,纠纷往往得不到最终的实质性化解。若易扶安置社区居民之间纠纷不断,法治不彰,各民族居民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则难以有效培育。
三、铸牢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多民族社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建议
关于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12]。社区作为社会治理的基层单位,其治理成效直接影响到国家整体社会治理的根基。法治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是根本性的制度保障。尤其是对于易地搬迁安置社区而言,这种新的空间建立是社会关系的重组和社会秩序的建构过程,原有的风格迥异的乡村规约、民族风俗等难以成为社区秩序、人际关系建构的引领性规范。由此,这一过程更加需要具有权威性的法律法规的制度性规范作为依托和指引。
(一) 扎实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安置群众的法治素质
要以促进搬迁安置社区的和谐稳定、民族团结为宗旨,提升易地搬迁群众的法治意识与法治素质。一是开展送法进社区活动。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普法责任制,结合部门职能,重点围绕搬迁群众重点关注、高度关注的生产生活、利益保护等问题,通过发放普法宣传资料、解答问题等灵活多样方式,对社区群众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二是加强社区法治宣传队伍建设。思想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扎实的法治宣传员是法治宣传能够取得实效的基础保障,为此要选派熟悉法律知识、法治实践工作、社区治理工作、民族宗教工作等人员组建宣传员队伍,使之成为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的基础力量。三是推进法治社区建设。组织相关部门在易地搬迁安置社区开展法治模范社区建设等创建活动,引导居民依法制定和完善社区自治章程、居民行为规范等自治性的规章制度,使社区群众自主管理活动有规可依。四是建设社区法治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需要凝聚精神力量之魂[13]。在搬迁安置社区建设法治文化广场、法治文化长廊等,通过宣传板、音视频,法治学习比赛等多种手段打造法治宣传文化阵地,使得社区群众沉浸在法治文化之中,在休闲娱乐中就能轻松获得法律知识,提高法治素养。
(二) 坚持依法治理,提升社区治理的法治化水平
一方面,社会治理采取“党建+法治”模式。易地扶贫安置社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以人为本,党的领导是我们各项事业得以有效推进的根本保证,特别是在新建社区各种群众性自治组织发育不成熟的情况下,更要发挥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发挥党建引领作用。要在党的领导下,以人民为中心,保障各民族尊严、情感与合法权益。社区党委应与基层政府共同搭建社区各民族群众的深度交往交流交融的平台,提供和谐丰富的交往模式。社区干部是“关键少数”,是联系国家权力与地方社会的中介人,是社区居民解决问题的第一求助对象。社区干部应带头遵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才能更好引导和加强社区自我管理,发挥我国基层建设的民主特点,实现各族群共治共建共享,从法治的角度培育社区各族群众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二是坚持社区事务治理法治化。在社区干部和群众中树立法治观念和法治信仰,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坚决依法办事。社区群众形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纠纷靠法的法治心态,使法治成为社区治理的常态。
(三) 发挥非正式制度优势,形成多元化的社区纠纷解决机制
非正式制度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经过长期的自发演化而形成的一系列约定俗成,并不具有强制性效力的行为规范。例如一些风俗习惯和民间规定、婚姻家庭道德观、宗教信仰及价值观等等。非正式制度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民族特色,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民族的非正式制度很可能差别较大。非正式制度是在长期的历史积累中形成的,一旦形成便不容易打破,持续的时间较长。从社会结构的视角来看,非正式制度作为一种规则体系,能够对社会个体成员行为产生规范和约束作用。传统的风俗习惯、生活礼仪、血缘关系、宗族制度等都能在日常生活的秩序维护、矛盾调处中,对法律等正式制度发挥着补充性的重要作用。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与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和文化传统密切相关的。解决中国的问题只能在中国大地上探寻适合自己的道路和办法。”[14]根植于乡土、民族的传统文化已经深深嵌入了乡村社会的方方面面,对于乡村发展、民族凝聚等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周真刚对布依族的村寨调查显示,寨民们高度认可并遵守村寨禁忌规约[15]。为此,一方面,我们可以挖掘搬迁社区多元民族文化中的治理资源,并对其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发挥其在淳化民风、教化群众、凝聚人心等方面的作用。同时,我们也可以将这些优秀的非正式制度转化、嵌入到居规民约等正式制度中,充分发挥治理效能。另一方面,我们还可以将优秀的道德观念等融入到社区治理中。比如在易地扶贫安置社区治理中融入“和合文化”,以各民族共同认可的价值观消弭潜在的民族冲突。比如引入传统文化的“无讼”思想解决争议,在司法解决终端之前,以软法或者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少数民族习惯法辅助解决纠纷。通过非诉手段钝化矛盾,将问题解决节点前移,将人民调解、法官调解等多项服务引进社区,以各种优化的解决机制,实现各方利益的协调、个人与社会的和谐,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四、结语
在易地扶贫安置的民族社区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能从根本上直接观照到少数民族移民心理,有利于巩固民族团结,完善民族关系,实现民族发展。通过法治的渠道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以法治制度、法治意识、法治文化创建为保障,增强社区各民族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认同感,方能有效解决民族社区矛盾,促进族际和谐,公平配置资源,利用好法治力量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生发展动力的形成,最终推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各方面的全方位发展与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