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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文化自觉看黄河文化传承传播的路径

2022-03-24汪愉栋

贵州民族研究 2022年5期
关键词:黄河文化遗产文化

田 艳 汪愉栋

(中央民族大学 法学院/国家安全研究院,北京 100081)

黄河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根”与“魂”,在“文化强国”“文化自信”“文化安全”“文化繁荣”目标中助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同时,黄河文化在各民族长期历史和社会发展中形成了与文化认同、治理与传播的良性互动,促进各民族在思想意识、行为方式、制度层面、物质层面的原生态文化认同,实现文化自觉[1]。本文以提高传播实效为目标,从“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加强政府传播力度”“融合现代科技传播”等角度聚焦黄河文化传承传播路径。

一、黄河文化传承传播的背景与内涵

(一) 黄河文化传承传播的背景

2019 年9月,习近平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中强调“黄河文化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要推进黄河文化遗产的系统保护,深入挖掘黄河文化蕴含的时代价值,讲好‘黄河故事’,延续历史文脉,坚定文化自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凝聚精神力量。”“千百年来,奔腾不息的黄河同长江一起,哺育着中华民族,孕育了中华文明。早在上古时期……九曲黄河,奔腾向前,以百折不挠的磅礴气势塑造了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民族品格,是中华民族坚定文化自信的重要根基。”[2]

2020 年8月31日,习近平审议《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时要求“要大力保护和弘扬黄河文化,延续历史文脉,挖掘时代价值,坚定文化自信。”2021年10月22日,习近平在主持召开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指出:“把握好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大问题,咬定目标、脚踏实地,埋头苦干、久久为功,确保‘十四五’时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取得明显成效,为黄河永远造福中华民族而不懈奋斗。”[3]

(二) 黄河文化的内涵

黄河文化的内涵不是封闭和固化的,在中华民族与黄河多年的互动中不断地发展出多层次内涵。

其一,黄河文化从乡土文化演变为融会中华民族生产生活方式的标志性文化。黄河文化本质上是一种具有历史传统的乡土文化。乡土文化包含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物质实践所创造的文化,比如黄河流域段山西云冈石窟、山西五台山建筑群、河南龙门石窟等[4]。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传统社区、集体、个人所创造并传承的内在传统“思想”以及外在物质“表达”。黄河流域中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有河南淮阳县太昊伏羲祭典、甘肃省秦安县女娲祭典、陕西洛南县仓颉传说等。

其二,黄河文化从水文化上升为中华民族与自然互动过程中形成的不畏艰难险阻的拼搏奋斗精神。文化可以解释为投射于人上所散发出的整体气质,体现了一个人如何对待自己、对待他人、对待自身所处的环境。水文化是人们在生活、认识、治理洪水过程中,形成的特有生产生活方式。黄河水文化承载着水文化的普遍共性,集中体现“人”如何看待黄河水,如何对待并处理好“人”与黄河水的关系。黄河水文化也在基于“形成-影响-形成-被影响-形成”的循环中推向前进[5]。黄河流域各民族在生产生活与生态保护过程中,认识到黄河治理普遍规律,将黄河水文化塑造、总结并上升一种集体治理智慧。

其三,黄河文化从地域文化汇聚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文化以物质为载体,依托于主体传播。主体以地域为基础,受生活环境的直接影响。环境塑造黄河流域不同区域的地域性文明。黄河文化发展与流域内较疏松的土壤和适宜的气候条件有关。黄河文化得到环境滋养而迅速成长,在吸收和包容其他文化的基础上,从局部地域文化迈入中华文明的核心,体现出海纳百川、博大包容、求同存异、民胞物与、共生共荣的黄河文化精神实质与内涵[6]。

二、黄河文化传承传播的必要性:实现文化自觉

文化传播是关于文化从其发祥地扩散到不同地方而被模仿、采借、接受的理论。文化除了发明产生外,传播是唯一延续的路径[7]。黄河文化传承传播的目的之一是实现文化自觉。文化自觉一词可追溯到1937年《十年来中国的乡村建设》一文中提及的“乡村建设运动当然不是偶然产生的事,它的发生完全由民族自觉及文化自觉的心理所推迫而出”[8]。文化自觉理论发展来源于费孝通先生,其强调“生活在一定文化中的人对其文化有‘自知之明’,明白它的来历,形成过程,所具的特色和它发展的趋势,不带任何‘文化回归的意思’,不是要‘复旧’,同时也不主张‘全盘西化’或‘全盘他化’。自知之明是为了加强对文化转型的自主能力,取得适应新环境、新时代的文化选择的自主地位。”[9]按照该定义,黄河文化自觉体现出一种自由观。基于黄河文化自由的前提,黄河文化自觉以“生活在黄河文化中的人”(中华民族) 为中心,在认识和认同黄河文化基础上科学地弘扬与发展。

因此,实现黄河文化自觉离不开文化认同下传统社区、集体、个人的有效参与。通过建设黄河国家文化公园,在传承传播中“讲好黄河故事”,让黄河文化自觉的积累转化成对自身文化存在的自信,实现从文化自觉到文化自信的进阶过程。在此意义上,文化自觉使人对文化产生的觉悟或自知的前提,最终要实现一种有秩序的文化自信,以此驱动并表现在行动上的自我肯定[10]。同时,文化自觉需要基于发展目的而对自身文化进行反思,体现出一个多元化社会文化环境下的民族文化定位、发展、创新的综合能力。实现文化自觉则要关注并促进文化主体对文化正确认知,既不夸大也不妄自菲薄。传播中帮助各民族意识到自身文化与其他文化交流、交融的关系,并置身于全球化的体系中理性看待和发展文化,形成正确的社会认知与自我认知[11]。黄河文化在与其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碰撞中形成正确的定位和认知,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传承传播过程中的时代目标。

(一) 文化的传承作用

以黄河文化为代表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凝聚着各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是各民族共同拥有的精神财富,是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发展的生动表现,这种精神力量不可低估。纵览中华民族发展的历史,各民族源于本土,互相吸收,拥有共同的历史记忆。许多民族都流传着与黄河文化关系密切的传说,比如盘古开天辟地、伏羲女娲兄妹成婚、女娲炼石补天、后羿射日等神话。

(二) 交往、交流、交融作用

以黄河文化为代表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体现了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费孝通先生认为:“中华民族是由许许多多分散孤立存在的民族单位,经过接触、混杂、联结和融合,同时也有分裂和消亡,形成一个你来我去、我来你去,我中有你、你中有我,而又各具个性的多元统一体。”黄河文化中有着大量体现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历史文化基因,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案例基础。1959年起在新疆吐鲁番高昌国遗址附近的阿斯塔纳古墓群中陆续出土的100多幅形制相似的伏羲女娲图,昭示着历史上汉族与维吾尔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流传在丽江纳西族地区的纳西古乐、大理白族地区的洞经古乐也是历史上纳西族、白族与汉族地区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见证,至今纳西古乐的乐曲仍保留着《步步娇》 《水龙吟》 《菩萨蛮》等词牌和曲牌名。

(三) 凝聚作用

传承以黄河文化为代表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就是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各民族间的共有、共赏、共享、共传。传承和弘扬以黄河文化为代表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就是不断打破其在民族之间的狭隘区分,回归文化服务于人的本质功能,促进各民族文化的相互欣赏、相互学习、交流互鉴。通过传承和弘扬以黄河文化为代表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这一过程,不断增强各民族的文化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三、黄河文化传承传播的基础:理论基础与保障基础

(一) 理论基础:社会学的想象力

社会学想象力理论是美国社会学家C.莱特·米尔斯在《社会学的想象力》 一书中的核心论点。传播从产生到发展的各个阶段均包含社会学想象力的精神和价值取向。基于社会学想象力理论,以文化适应与传播为手段,将社会学想象力理论的普遍联系和多元视角置于黄河文化传承传播中。

其一,想象力表现为一种历史视角。应用历史视角和社会学想象力,结合黄河文化“根”与“魂”的历史地位,重点挖掘黄河文化中的民间文学,同步黄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与“十四五”期间黄河流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记录和研究工作,提取黄河文化素材,打造黄河文化相关产业,形成多元化的传播路径。

其二,想象力提供一种文化视角。在黄河文化传播中充分发挥文化价值,有效突破黄河文化传播囿于信息、效果或者受众等研究角度。将黄河文化传播置于整个人类社会发展中,研究对象也将在具体时空背景和人文环境下转变传播过程。目前学者提出利用5G、互联网、AR技术或运用公众号、小程序、微博、短视频等新媒体平台进行文化传播。但若仅限于工具性的使用,未能充分挖掘文化内涵,滞于对传播现象做简单线性描述和分析,将无法真正进入和了解文化传播本质[12]。

(二) 保障基础:文化法治

全面依法治国为黄河文化传播提供制度保障。《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与主要方向。一方面,“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另一方面,“建立健全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文化发展规律、有利于激发文化创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律制度。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13]。

习近平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说明中强调“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14]。

按照克拉伯的一般化理论,在现实生活中文化传播受众不单受到传播文化影响,还包括法律、习惯、道德等因素[15]。因此,黄河文化传播的效果应然受到法律的影响,完善黄河文化法治建设为黄河文化传播提供保障基础。黄河文化传播具备完备的法治基础,在《黄河保护法》 (草案)基础上,涉及黄河文化传播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主要有以下两类。

1. 中央立法。主要有《文物保护法》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风景名胜区条例》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黄河下游浮桥建设管理办法》 《黄河河口管理办法》 《关于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意见》等。

2. 地方立法。主要有《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 《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引黄古灌区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 《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山西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 《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陕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郑州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

地方立法对黄河文化传承传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实施效能。黄河文化传播地域广,流域内各地区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决定了地方立法的必要性,以此需加强对法律、行政法规的补充与细化。《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八条明确将非遗工作与“社区教育、职业教育、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等结合起来”,细化和补充《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八条“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与教育”的内容。

2. 先行先试效能。根据黄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与黄河文化传播的紧迫性,地方立法在不与中央立法冲突的前提下,遵循法律优先、法律保留基本原则,对法律范围外的空白事项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

3. 因地制宜效能。黄河文化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反映出文化共性。以黄河流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例,同类或同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分布于不同地区,表现形式存在个性。黄河流域内立法主体可以自主规范和调整本地方的社会关系,因地制宜地推进黄河文化传承传播的立法工作。

黄河文化法治保障中还应考虑黄河流域内传统社区、集体中长期反复实践与传承的文化习俗。此类文化习俗本质上属于民间习惯的范畴。需要明确,并非所有民间习惯能够通过立法方式纳入到国家法律保护的范畴。此时,处理方式不是直接否定黄河相关文化习俗的效力,也并非采取消极保护模式,而是在尊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的前提下采取不过分干预原则,承认相关利益主体的黄河文化保护利用空间。

四、从文化自觉看黄河文化传承传播的具体路径

(一) 将黄河文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将以黄河文化为代表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传播纳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教育教学过程中。同时推进文教结合,将黄河文化保护融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全过程。

黄河文化传承传播的教育实施路径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普通高等院校加强黄河文化课题研究。鼓励青年教师主动申报黄河文化有关的国家级、省部级课题。同时,沿线高校结合科研规划开展黄河文化校级课题研究,设立专项组、黄河文化工作室或职能部门,筹集专项科研经费,并提供持续物质保障。另一方面,开设或预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的院校或与黄河文化相关专业的院校,根据学院发展情况,调整教学计划,修改有关课程教学标准,修订人才培养方案。

黄河文化传承传播的教育教学实施方案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人才培养是教育的中心。专业设立、运行、合格评估等环节都以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结合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需要,以二级学院为驱动,论证设立、修改非遗保护专业及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可行性。在不修改人才培养方案的前提下,可调整课程标准或教学计划。若二级学院仍使用原人才培养方案,在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设置、实践环节等核心环节总体不变的基础上,应以课程标准作为最佳介入点。其二,课程标准是课程设置的基础。课程负责人应协同课程组教师共同协商黄河文化传承传播的教学融合方式,并通过集体备课方式确定授课主题和内容。另外,教育教学应打破教材主义,即“先选教材,再依据教材章节备课、授课”的传统方式。课程组商定本学期课程教学内容后,再筛选、征订黄河文化有关的教材,即让教材匹配教学内容。实践中人才培养方案与课程标准的修改存在滞后性,教学计划则可成为黄河文化教育中传播的兜底保障。比如,授课教师针对教学设计可以搜集、整理黄河文化有关教育教学案例、法规、文献等资料,结合“课程思政”,丰富课程教学。其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设立是传播黄河文化与培养黄河流域执法、管理人才的有效途径。黄河流域沿线城市的艺术学院、开设艺术学专业的专业院校可结合教育政策,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人类学、社会学、民族学、历史学、民俗学等相关专业也可同时增设黄河文化研究实验班。

人才培养方案的修改,应主要围绕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一是黄河文化类课程的增设。相关专业院校若修改人才培养方案,应论证课程设置中增设黄河文化有关课程的合理性。新增黄河文化有关课程与其他课程形成培养上的逻辑自洽。整体课时量、课程类别应满足教育部对学科的整体要求。二是人才培养模式的调整。有条件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的院校,以黄河文化保护与传承为脉络,从人才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设置、实践环节等创新人才培养方案。

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需调整人才培养方案,相关专业包括艺术学专业、历史学专业、水利专业等可以结合学校中长期规划和学科建设要求,论证人才培养方案修改的可能性、合理性。水利院校应重视黄河文化教育与研究。为适应复合型人才发展需求,水利水电类专业技术人才在具备工程技术实践能力的同时,又要掌握经营管理能力和水利文化知识的综合理解能力,尤其是善于把黄河水域治理及文化保护、传承及传播的知识运用于水利工程的建设中去,体现科学技术与人文精神的交互交融关系。

(二) 加强黄河文化的传承传播力度

受黄河流域范围广的影响,现有区域式、分段式的政府治理模式容易造成内容与保护的割裂,还易造成管理冲突、经营分散、同质竞争等问题。高度认同的黄河文化是共识形成与传播的基础。有学者指出树立“幸福河”流域发展共识,凝聚“根”与“魂”的黄河文化内涵,树立黄河保护一体化理念,做好沿线城市协作协调,统筹前期协同立法与后期综合协调机制,吸纳民间力量,扩大公众参与,推进黄河文化传承、文物保护、文旅融合、生态保护、经济建设等工作[16]。

实践中,应加强黄河文化传播与黄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的联结,建设好黄河文化对外宣传窗口,注重黄河文化国际传播,选取具有跨文化传播条件的产品、非遗项目,寻求国际社会共同价值观、共同语言,实现文化自信,彰显“中国内容,国际表达”[17]。

1. 讲好“黄河故事”

黄河流域内物质文化与非物质文化旅游资源极为丰富,其文化因子是旅游行为和旅游活动的灵魂。有学者强调“没有文化的旅游即是一种贫血的旅游”。黄河文化传播将实现扩展性,扩展非遗的传播种类、传播内涵、传播方式、受众面、传播区域、历史纵向度,以实现最大传播效应[18]。黄河故事是以文化旅游的方式带动外部了解、感知、传播黄河文化,增强文化自觉与文化认同,激发文化自信和增强民族凝聚力。黄河故事分为物理空间、社会历史文化背景、虚拟故事空间、文化内核价值空间以及传播的互动空间。以真实叙事性的基础形成与旅客的互动,引导其文化消费、文化体验,以此创设的真实叙事情境,能够达到更好地传播效果与文化体验[19]。

2. 加强政府宣传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可结合“传统节庆”“庙会”等传统民俗,以及“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日”“非遗过大年”等节日与政府宣传活动,对以黄河文化为代表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行宣传、展示、推广。公共文化机构应当积极开展黄河文化的价值诠释、展示与传播工作,增进公众对黄河文化的认知和保护意识。

3. 开展黄河文化的宣传、展示、研究、交流活动

黄河文化专门保护机构、独立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文化宫、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大剧院等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业务范围,协同政府宣传活动,有计划地开展以黄河文化为代表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宣传、展示、研究、体验、交流等活动。文创产业园、公园、广场、旅游景区的户外展示空间以及公交、地铁、机场等公共交通的等候区域等,应当为以黄河文化为代表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宣传、展示给予政策支持。文创产业园为黄河文化主题有关的摄影展、油画展、雕塑展等提供免费的宣传、展示和体验场地。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优势,以公益广告、电视节目等形式普及黄河文化基础知识。同时,重视抖音、微博等互联网媒体对年轻受众的吸附力,创新黄河文化宣传方式,提高黄河文化传播实效。

4. 积极推进社区黄河文化建设工作

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社区主动开展黄河文化建设工作,将黄河文化保护、传播与传承融入社区建设日常管理事务,提高社区内公众参与积极性。基层人民政府应当将黄河文化保护及相关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纳入基层综合文化中心(室) 服务项目目录,鼓励有条件的基层综合文化中心(室) 通过非遗项目展示、文化墙、设立工作室、开展宣传活动等方式,为黄河文化宣传、展示、交流等提供条件,并积极探索黄河文化保护纳入居民公约、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5. 建立黄河文化的消费促进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黄河文化相关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消费促进机制。通过协助宣传推介、发放消费券、补贴消费等方式,引导消费者购买、体验黄河文化相关产品和文化服务。

(三) 发挥行业协会的引领作用

行业组织并非享有国家公权力的行政机关,是由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公民在自愿与自治的基础上形成的,意图维护与促进内部共同体的特定利益的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行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企业联盟、联合会等。西方行业组织被定性为市场的中介组织,发挥中介地位,联结好政府与企业的交流与合作。总体上,各国行业组织的社会功能主要包括:为成员提供服务,而这种服务能够直接地促进合作;实行组织内部的自律性管理,是国家法治政策分解与转变行政职能的必然要求;能够加强与政府的交流、沟通与合作[20]。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 中强调“落实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加强和改进党对文化领域行业组织的领导,创新行业组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文化管理效能。协同推进文化建设与社会建设,激发全社会文化创造活力,需要在行业组织建设大框架下,把握文化建设特点和规律,引导文化领域行业组织更好地发挥自身功能和独特优势”。由此可见,国家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社区开展以黄河文化为代表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宣传、展示、交流等活动。

(四) 促进黄河文化的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普遍适用于国际社会认可与执行的文化遗产保护之中。黄河文化传播符合文化遗产公众参与原则的一般逻辑。以非遗保护为例,可通过“举办活动”“资助项目”“提供场所”“开展研究”“提供中介服务”等公众参与的方式,以此凸显黄河文化公众参与资金援助、技术支持等共性,鼓励公众自愿加入、协助、支持黄河文化保护、传承与传播过程。按照20世纪70年代以来现代自然法学的研究趋势,特别是富勒论述了法律与道德不可分割的联系。富勒将道德区别为愿望道德与义务的道德。愿望性道德是主观驱动并努力实现的有关善行的道德,它是肯定性道德。公民履行愿望道德会受到赞扬。而义务道德是必须遵守的道德,若未遵守义务道德将受到谴责[21]。公众参与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并非“命令”“义务”,更应看作一种“道德”,而这种“道德”更偏向富勒所指的愿望性道德。那么,将肯定性道德与公众参与进行连接,政府主管部门可通过荣誉称号等精神性奖励等方式表扬黄河文化保护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社区、集体或个人,提升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五) 加强现代科技在黄河文化传承传播中的运用

国家应鼓励与支持现代科技在黄河文化传播中的开发与应用。如充分利用与发挥移动互联网平台优势,以公众号、小程序推送黄河文化订阅信息。建立黄河文化大数据库并依托跨省协同机制,共同打造黄流流域文化传播的门户网站,向公众进行可视化展示。博物馆、科技馆、大剧院等法人组织可充分利用虚拟现实技术,通过虚拟VR 眼镜创设黄河文化真实交互体验,提高文化传播趣味性[22]。但是,黄河文化适用现代科技仍具有现实阻力。黄河文化传播的移动互联网信息场景极易受到外部非稳定性环境影响,听觉语言难以独立承担重要信息功能。因此,应树立“高起点”“高标准”的传播要求,借助听觉到视觉的转换,利用心理唤起感知、激起联想、化为视觉三个层次,以具体的传播代替笼统的传播[23],在传播中挖掘、开发、精讲当地“黄河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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