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SFIC模型的我国企业漂绿协同治理研究
2022-03-24陈玲芳詹谊谊
陈玲芳,詹谊谊
(福建师范大学 经济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一、引言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企业理应主动承担起环境治理的主体责任,但一些企业表面上宣称保护环境,实际却反其道而行,采取“漂绿”行为。作为一种机会主义行为,企业漂绿具有明显的外部不经济性;漂绿行为引发的社会信任危机将会抑制和扼杀利益相关者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阻碍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并对绿色经济的发展产生巨大冲击。因此,如何加强对企业漂绿行为的治理,引导企业切实履行环境治理的主体责任,成为当前急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企业漂绿行为的形成与扩散是一个多元博弈的过程,单一的碎片化的分散治理模式难以有效遏制企业的漂绿行为,需要多元主体相互协调配合,共同参与,才能取得理想的治理效果。鉴于此,本文基于SFIC协同治理模型,探讨我国企业漂绿行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路径与策略,为政府和企业加强漂绿治理提供可供借鉴的依据。
二、企业漂绿的表现形式及其动因
(一)企业漂绿的表现形式
“漂绿”一词是“绿色”和“漂白”两个词的混合体。企业在环保方面任何误导人们,使其形成错误印象的宣传和沟通都是漂绿行为[1],包括选择性披露、修辞性操纵、虚假环保宣传等多种表现形式。
1.选择性披露
选择性环境信息披露是典型的企业漂绿行为。通常情况下,企业会避重就轻,只将自己履行环境责任的一面展现出来,而对于自身的环境问题采取部分披露甚至不披露策略,以此迷惑大众,显示自己积极履行了环境责任。根据上海青悦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情况的调查[2],2019年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环境违规记录有2878条,仅有223条已披露,未披露率达92%。其中涉及10万元及以上较严重环境违规处罚的有312家,未披露数达243家,部分披露的为28家。调查还发现未披露率随企业市值的上升而上升,国企、央企等大型企业,并没有做出表率,其未披露率为78.7%,高于其他企业的76.9%。
2.修辞性操纵
修辞性操纵是企业最常用的漂绿手段之一。这一漂绿行为以漂绿广告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征是借助话语和视觉的修辞手法,在广告中融入自然生态、节能环保等内容,以达到绿色隐喻。在语言修辞上的操纵通常表现为:企业会夸大宣传自己的项目如何低碳环保;自己的产品是绿色产品、纯天然无添加;生产过程是采用了高科技手段,提高了资源利用率,减少了环境污染,以此来误导消费者。但实际上只做到了宣传中所说的一小部分,甚至可能只是空喊口号。视觉修辞上的操纵表现为:运用动植物、景观等隐喻自然的视觉元素,通过剪辑加工、色彩运用,形成视觉说服效果[3],实现传递绿色产品概念和绿色企业形象的目的。
3.虚假环保宣传
虚假环保宣传是非常恶劣的欺骗行为。企业会直接采用欺骗手段,谎称自己是绿色企业,给自己挂上许多光鲜的头衔,实际上在环保方面毫无建树,甚至还持续造成污染,极大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2013年,GL电器等8家知名企业通过多报、虚报节能销量以骗取国家节能补贴9000万元。再如LB油漆企业通过绿色公关大力宣传自身的环保战略,成功塑造企业的绿色形象,然而在其绿色形象之下掩盖的是该公司因多次环境违法被环保局严肃查处的行为。类似的案例层出不穷。随着环境治理力度的加大,一些企业采取了更为复杂隐蔽的方式进行漂绿。漂绿的表现形式也将更为多样化。
(二)企业漂绿的动因
1.利润最大化的驱动
企业的主要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如何降低成本提高收益是企业所关注的重点之一。从短期来看,认真履行环境社会责任,对于大部分企业来说都不足以产生超额收益,但是在当前环境规制日趋严苛的背景下,不遵守环境制度则可能给企业带来显而易见的损失。利用漂绿手段逃避社会责任,不但能够显著降低自身“可规避”成本,还能在成本可控的条件下,打造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公众的好感度,获得“声誉效应”,短期内大幅提升企业效益。漂绿行为短期内低成本下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丰收,使得企业漂绿成为低成本高回报的“最佳”选择。
2.同业市场趋同压力
环境适应范式经济理论指出,企业的发展要与外部环境保持一致,只有不断做到与周围环境的趋同,企业才能保持盈利行为。可见企业行为与行业市场息息相关,行业市场的变化会直接影响到行业内各个企业的收益,从而促使企业不得不做出改变。当前环境友好已成为社会各界对企业的期待与要求,当行业内的一些企业采取漂绿行为以应对这种外部压力时,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在从众心理的影响下,必然会采用趋同策略[4],模仿漂绿企业的做法,象征性地做出环境承诺,以避免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吃亏”地位,从而形成了企业漂绿行为的不断传播与扩散。
3.惩罚力度不足
我国针对企业漂绿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一方面,由于漂绿治理的相关法律及社会规范尚不完善,使得漂绿成为许多企业低成本的“理性选择”。另一方面,企业漂绿行为的曝光度不高,目前仅有《南方周末》2009-2017年连续9年发布漂绿榜,2018年之后也停止了漂绿榜的发布。而且,即使漂绿行为被曝光,企业也未必会受到严厉的惩罚。从《南方周末》漂绿榜历年的榜单中可以看出,有不少知名企业多次上榜,可见媒体曝光并未对这些企业的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根据威慑理论,低曝光可能性和曝光后的惩罚不足,将使得曝光不能对企业实施漂绿行为形成有效威慑,并助长了漂绿行为的蔓延。
三、我国企业漂绿治理面临的困境
现行我国企业漂绿治理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分散治理模式,政府相关法规不完善,监管治理不到位,市场主体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社会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导致漂绿治理收效甚微,漂绿问题愈演愈烈。我国企业漂绿行为治理主要面临如下困境。
(一)政府相关法规不完善,监管治理不到位
目前我国尚未形成直接约束漂绿行为的法律监管体系,仅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中国环境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等法规中有一些规制漂绿行为的条款,但这些条款主要针对误导消费、虚假宣传和冒用绿色认证等形式,且相关规定较为模糊,适用范围小,处罚力度不大,难以对企业漂绿行为形成震慑。政府对漂绿行为治理的相关立法尚不完善,对漂绿的概念与内涵还未明确界定,导致监管执行难度大,漂绿治理流于形式,成效不佳。
从地方政府层面来看,地方政府面临着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重压力,一方面,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主要源自企业上缴的税费,政府机构的自利性使其更加重视经济发展指标,并与企业形成“政经同盟”[5];另一方面,环境治理也是上级政府对地方政府进行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影响着官员的政绩与升迁。而一些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无法在短期内得到有效解决,在可能面临上级政府和社会公众的双重问责压力之下,地方政府往往会选择掩盖环境问题,为企业漂绿行为提供保护伞。
(二)绿色市场信息不对称,市场主体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单靠政府的力量是无法彻底解决企业漂绿问题,需要依靠市场机制,引导第三方鉴证机构、媒体、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参与进来。然而,由于我国绿色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较为严重,导致各市场主体的作用无法得到有效发挥。首先,认证市场缺乏统一的绿色标准,绿色标识与认证种类多样,鱼龙混杂,这使得漂绿企业有了可乘之机。我国的环境标志管理和监督工作是由政府负责,但标识的发放及日常管理则是由政府授权给认证机构来进行。在这种监管体系下,由于各地政府委托代理不统一,出现了环境标识多样化的情况。且第三方鉴证机构可能会出于对利润的追逐而降低认证标准或者伪造绿色标识,助长了企业漂绿行为。其次,一些媒体为了自身的短期利益,可能会盲目发布未经审查的漂绿广告,进一步加大了漂绿识别与治理的难度。最后,民间环保组织在提高企业环境信息质量,促进企业绿色发展等方面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环保组织自身力量薄弱,经费不足,资源有限,限制了其参与漂绿治理的水平。
(三)社会公众绿色认知不足,参与度较低
企业漂绿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而社会公众的绿色认知度不足,获取信息的渠道不畅,导致其参与漂绿治理的程度较低。一方面,我国社会公众绿色认知度不足,绿色素养不高,对企业漂绿问题的重视程度不够,参与漂绿治理的意愿较弱,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意识也较为淡薄,目前国内由社会公众直接针对企业漂绿行为提起的诉讼案例还十分罕见。另一方面,社会公众获取漂绿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官方数据信息和媒体披露的信息,无法深入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难以对企业是否真实履行环保责任,企业产品是否是绿色产品等问题做出科学的评判。而企业通过绿色公关和营销,掩盖负面信息,夸大宣传正向报道,甚至取得国家机关的官方认证,都会使真实信息被遮蔽,误导社会公众对企业的环境评价,从而使公众监督沦为虚设。
综上可见,企业漂绿是一个多元主体参与形成的结果,其治理也应当由多元主体协同配合。企业漂绿治理中政府、市场和社会公众等单一主体均无法单独完成企业漂绿的治理,必须构建一个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协同治理机制。
四、基于SFIC模型的企业漂绿协同治理框架的构建
SFIC模型是Ansell 和 Gash基于协同决策理论框架提出的模型[6]。该模型由起始条件、催化领导、制度设计、协同过程四个部分组成。为了加强对企业漂绿行为的有效治理,本文基于SFIC模型,结合企业漂绿治理现状,构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框架(如图1所示)。基于SFIC模型的企业漂绿协同治理模式包含以下几个部分。
图1 企业漂绿协同治理模式的框架
(一)企业漂绿协同治理的起始条件
起始条件是协同合作的起点,由三个子条件组成:权利、知识和资源的不对称;对参与的动机和障碍;合作或者纠纷史。起始条件是影响协同各参与主体初始信任水平的关键因素,决定了协同各参与主体的信任程度。企业漂绿协同治理的起始条件主要体现在治理主体和治理客体的协同上。企业漂绿治理的主体有政府、第三方鉴证机构、新闻媒体、民间环保组织和社会公众等。企业漂绿治理客体即企业漂绿行为。漂绿行为带来的诸多不利影响,如恶化自然环境、挫伤绿色消费、占用环保利好等引起了漂绿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激化了双方的矛盾。因此各主体需要强化自身的环保意识,肩负起应有的环境责任,共同参与漂绿治理。由于各主体在起始条件上拥有的资源并不对称,所以治理漂绿问题迫切需要加强各主体之间的协同合作。
(二)企业漂绿协同治理的催化领导
催化领导是保障协同过程有效的领导性力量,其在引导各协同主体参与协作、激发协同精神、促进协同合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凝聚参与主体、保障协同过程的中心力量。Ryan提出在协同过程中,有效的领导力具有如下三个特征[7]:对协同过程开展适当管理;维持“技术权威性”;确保协同效果良好。在企业漂绿协同治理的多元主体中,政府拥有以上三个特征,理应成为协同治理的领导力量。为了实现更好的治理效果,政府应发挥如下功能:激发各主体的协同精神,引导第三方鉴证机构、审计机构发挥出应有的审核监督功能,弥补政府在检查漂绿问题中的不足;激励大众媒体和民间环保组织作为传播机构发挥好其舆论导向和曝光监督作用,促进漂绿问题的治理。加强对各参与主体的监督。完善相关法规,加大对企业漂绿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强对第三方鉴证机构、媒体等的监督管理,防止不法行为的发生,保证各方力量参与到漂绿治理过程中。政府与其他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协同关系如图2所示。
图2 企业漂绿治理各主体的协同关系
(三)企业漂绿协同治理的制度设计
制度设计是各主体在参与企业漂绿协同治理时要遵循的基本规范与行为准则。合理的制度设计通常有以下四个特征:参与的开放性;解决方式的唯一性;基础规则的清晰性;过程的高透明度。要有效实现企业漂绿协同治理,必须设计出一套合理合法的制度,一套合理的制度是基于各主体在平等对话的前提下集思广益的成果。所以政府作为领导力量应该召集第三方鉴证机构、新闻媒体、民间组织、社会公众等各方,在平等的地位下面对面谈话,建立信任,共商协同规则。政府要不断完善漂绿治理的相关法规,加强对漂绿治理的立法监督,同时也要明确各治理主体的职责分工,并将其以文件形式固定下来,以规范各主体的行为。
(四)企业漂绿协同治理的协同过程
协同过程是起始条件、催化领导和制度设计共同作用所形成的闭合式环状循环过程,是SFIC模型的核心。理论上,协同过程以共识为导向,在协同过程中,各主体必须有一个一致的目标。事实上,政府、第三方鉴证机构、媒体、民间环保组织和社会公众等各治理主体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即有效抑制企业漂绿行为、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绿色市场的帕累托最优。企业漂绿治理的协同过程是一个由各主体面对面谈话到建立信任,然后各自在过程中投入,最后达成共识并形成阶段性成果的一个不断循环的动态过程。
五、企业漂绿协同治理的相关策略
(一)完善漂绿协同治理的相关法规
完善的法律法规是企业漂绿协同治理的重要保障。首先,政府应当进一步整合完善漂绿规制与协同治理的相关法规,明确漂绿的概念与内涵界定,以及对于漂绿行为的处罚措施,使企业漂绿治理有法可依。其次,要建立统一严格的绿色标准,加强对绿色认证程序的规范,防止企业通过漂绿获得绿色认证、绿色标识,抑制企业的欺骗性误导行为。最后,对于第三方鉴证机构出具虚假环境标识、环境认证,以及媒体发布漂绿广告等行为,要加大监督处罚力度,加强执法监督,引导各治理主体积极参与到漂绿治理中。
(二)构建漂绿协同治理的信息共享平台
依托大数据技术,建立环境信息共享平台,提高信息透明度。一是要完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企业将自身的环境表现、环境违法记录、环境认证、相关的奖励等环境信息数据在平台上披露,二是要引导第三方鉴证机构、审计机构将企业的认证、审计结果在平台上公布,媒体与民间环保组织也将获得的各种绿色信息及漂绿信息在平台曝光。三是畅通信息沟通和传递的渠道,漂绿治理的各参与主体可以平等地共享企业漂绿信息,特别是社会公众,能够从信息共享平台上获取企业的相关环境信息,加深对漂绿产品和漂绿企业的认识,增强其对绿色产品的辨别能力,提高其绿色素养。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资源的互通与共享,为企业漂绿协同治理提供必要的保障。
(三)形成漂绿协同治理的激励机制
各主体具有强烈的协同治理动机是企业漂绿协同治理的重要前提。为解决不同主体治理动力不足的问题,作为领导力量的政府应当建立好激励机制。首先,要推动各治理主体树立绿色价值观与环保理念,让各方认识到加强环境保护与遏制漂绿行为的重要性与迫切性,促使全社会形成漂绿协同治理风气。其次,通过绿色补贴、绿色信贷等手段,加大对绿色企业的奖励与扶持,加大对漂绿企业的惩罚与约束,让企业认识到不同行为带来的不同后果,促使漂绿企业向绿色企业转变。最后,引导第三方鉴证机构、审计机构、新闻媒体、民间环保组织等治理主体积极参与到漂绿治理中,鼓励权益受到侵害的社会公众或其他组织对漂绿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曝光,提起诉讼,提高企业漂绿行为的成本。
(四)构建漂绿协同治理的监督机制
为保证企业漂绿协同治理的效率,需要建立对各治理主体的监督与约束机制,以保障协同治理的协调有序开展。首先,要加强对企业漂绿行为的立法监督与惩戒力度;其次,政府要做好第三方鉴证机构、新闻媒体和民间组织等的监管工作,对于各参与主体在企业漂绿行为治理中的不法行为予以处罚;最后,政府要加强对自身行政行为的监管,各治理主体也应及时监督、督促政府部门加强漂绿治理,共同致力于协同治理环境的改善,实现以政府为核心,各治理主体之间互相监督、互相促进的循环治理局面,实现企业漂绿行为的协同共治。
(五)加强漂绿协同治理的联动机制
企业漂绿协同治理是建立在各治理主体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的,所以在漂绿治理问题上,各治理主体需要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信息沟通方式,增强沟通,增进各方之间的联动。政府可以与第三方鉴证机构、大众媒体和民间组织等各参与主体建立漂绿治理委员会,共商治理措施、执行规范等,通过电视直播、网络直播、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公布企业漂绿行为治理的相关政策与工作进展,反馈对漂绿企业的处罚情况。通过建立主体间的联动机制,使各治理主体彼此信任,在协同治理过程中不断地产生积极影响,最大程度的避免负面影响,最终保证企业漂绿协同治理在协同上的稳定性和持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