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讯问心理的产生、演变与应对
2022-03-23林木丰罗震雷
林木丰,罗震雷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854)
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在给民众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让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更加复杂多样。随着信息的获取愈加便利,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意识越来越强,这给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与挑战。审讯工作是公安机关应对犯罪分子、打击犯罪活动的重要防线之一,审讯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助于案件的侦查侦破,因此,如何应对犯罪分子在审讯过程中的反讯问行为、瓦解其反讯问心理是侦查审讯工作者必须思考的问题。
一、反讯问心理的内涵
(一)反讯问心理的研究现状与定义
反讯问是侦查讯问过程中出现在犯罪嫌疑人身上的一种普遍现象。当犯罪嫌疑人进入审讯室后,为了逃脱罪责、保护自身,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都会产生反讯问心理,企图在审讯过程中掩盖犯罪事实真相。关于反讯问心理的研究在我国起步较晚,直到21 世纪初才引起有关学者的注意。截至2022 年3 月,在中国知网的高级检索中以“反讯问心理”出现在文中为检索条件,仅能检索到20 余篇相关论文。“反讯问心理”一词最早在国内出现,源自毕茜惜、陈娟于2003 年发表的《“严打”整治斗争的回顾与展望》一文,文中提到,侦查机关的不当举措很可能会增强犯罪嫌疑人的反讯问心理[1]。之后,杨宜民提出要将研究反讯问心理活动纳入科研和教学实验之中[2]。周国华则首次提出要将犯罪嫌疑人的反讯问心理从反侦查研究中分离出来形成单独的研究体系[3]。纵观国内已有研究,我们发现有关反讯问心理的论述几乎都出现在研究反讯问技巧、行为以及反侦查心理的文章中,往往是在研究者对其他概念进行阐述时作为补充介绍出现或是一语带过,尚未有研究者专门对犯罪嫌疑人的反讯问心理进行系统研究。不仅如此,不少研究者对反侦查心理的概念界定模糊不清,将审讯阶段中的反侦查心理、反讯问行为与反讯问心理相等同。
犯罪嫌疑人的反讯问行为是反讯问心理的外在表现,当犯罪嫌疑人存在反讯问心理时,在审讯过程就必然会通过言语等方式予以表达,但需要注意的是,反讯问行为的出现并不都是受反讯问心理的影响。基于已有研究成果及审讯实践经验,本文认为,反讯问心理是指犯罪嫌疑人出于某种主观目的,在审讯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对抗审讯的心理活动。基于这一定义,犯罪嫌疑人的反讯问心理有三个特点:出于某种主观目的,存在于审讯阶段中,对抗审讯。将反讯问心理定义为出于主观目的且对抗审讯的行为,能够将反讯问心理与反侦查心理及其他心理活动区分开来。在一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对抗审讯的主观意图,但是在实际的审讯过程中却表现出一些反讯问行为,如因疾病、精神状态不佳等原因而无视审讯人员的提问,这背后其实并不存在反讯问心理。将反讯问心理定义为审讯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一种心理活动,是因为当审讯还未开始时犯罪嫌疑人也可能形成反讯问心理(如提前谋划怎么应对审讯),但是对于审讯人员而言,只有在审讯阶段的反讯问心理才具备关注的意义和价值。
(二)反侦查心理与反讯问心理的界定与区分
反侦查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活动的各个阶段为掩盖其犯罪行为,躲避侦查机关、人员侦查以及逃避法律制裁所采取的一系列方法与手段[4]。由此引申而来的反侦查心理则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各个犯罪阶段实施反侦查行为时的各种心理活动。如前所述,反讯问心理并不一定是反侦查心理,在实践中一些犯罪嫌疑人反讯问心理的产生并不是基于反侦查的主观目的。
界定区分反侦查心理与反讯问心理的概念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从实践角度来看,在侦查审讯的实践中,一些侦查人员会将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心理与反讯问心理相等同,并且以相同的审讯策略去对待。如,一些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只是因为紧张、焦虑不安、厌恶、反感等消极情绪而不愿供述,如果侦查人员将这些行为视为反侦查行为,并因此采取更加强硬的审讯方式,就会导致犯罪嫌疑人更加不愿意供述。在这种情况下,能否有效区分反讯问心理和反侦查心理是审讯活动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从理论角度来看,我国侦查讯问研究中有关犯罪嫌疑人反讯问心理的研究一直缺乏足够的关注,也没有从反侦查中分离出来形成独立的研究体系,因此有必要对反讯问心理与反侦查心理进行清晰的界定与区分。
反侦查心理与反讯问心理可以从两方面进行界定。一方面,当犯罪嫌疑人在审讯开始之前或是审讯进行中已经形成了反侦查心理,那么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心理就会在审讯的过程中转化为反讯问心理,并以一系列反侦查行为予以表现,从这个意义上讲,反侦查心理包含了犯罪嫌疑人的反讯问心理,二者是一致的;另一方面,尽管犯罪嫌疑人的反讯问心理在大多数情况下会向反侦查心理转变,并且二者几乎都是以干扰侦查人员侦查活动的形式来呈现,但二者还是存在主观目的上的不同,一些具备反讯问心理的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并不存在反侦查的意识,只是由于审讯过程中侦查人员的不当言论、自身情绪或其他原因而抗拒审讯。
二、反讯问心理的成因
心理学认为,个体的心理变化是由其心理过程、人格以及当前环境等因素所决定的,其中知、情、意组成了个体的心理过程,而个体展现的不同能力、气质及性格等构成了个体的人格。在现实生活中,作用于人的机体或感官的事物变化经过大脑加工引起个体对外界事物的感知、记忆等,是个体的认知过程;根据周围环境所表现出的喜、怒等态度体验,是个体的情绪过程;根据自身目的并通过行为去改变现实,是个体的意志过程[5]。在审讯过程中,影响反讯问心理的环境因素包括有审讯地点、与侦查人员的互动、关押时间过长及其他客观环境因素等。犯罪嫌疑人反讯问心理的产生正是其心理过程、人格因素及环境映射交互影响的结果。
在认知过程中,审讯中的犯罪嫌疑人会基于某种认知上的错误,如归因偏差(我的犯罪行为完全是他人的责任)、自我欺骗(只要拒绝供述就能脱罪)等认知错误而逐渐形成反讯问心理。在这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会带着偏见对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进行加工,在信息搜索和感知阶段有意忽略和排斥不利于自身的案件信息,在信息评估、理解和存储阶段则为利于自身逃脱罪责的信息分配更多的认知资源[6],以此来巩固、增强自身的反讯问心理。在情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自身的消极情绪则更容易导致其产生反讯问心理。犯罪嫌疑人的消极情绪一般分为三种:审讯开始前与案件相关的消极情绪,审讯开始前与案件无关的消极情绪,审讯开始后由于案件、侦查人员行为举止所产生的消极情绪。在意志过程中,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是出于脱罪目的而产生反讯问心理,犯罪嫌疑人的此种意志越强则对于审讯越不利。当然,也有个别犯罪嫌疑人出于非脱罪目的而产生反讯问心理。在整个反讯问心理的产生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一些偏执型、反社会型人格的犯罪嫌疑人的反讯问心理往往会更强[7]。此外,犯罪嫌疑人所面对的环境因素,如森严的审讯室、与审讯人员不友善的互动、经历了长时间的拘留等,都可能使其在审讯中产生逆反心理而拒绝供述。基于上诉分析,结合审讯实践经验和以往相关研究成果,本文将犯罪嫌疑人的反讯问心理成因大致分为以下三类。
(一)为掩藏自身犯罪事实
当侦查人员还未掌握事实真相、缺乏犯罪证据,且犯罪事实较为模糊时,犯罪嫌疑人就容易形成反讯问心理。对于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而言,犯罪之后的严重法律后果是自身不能接受也无法承受的,逃脱罪责自然便成了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的首要目标,因此他们便试图通过在审讯过程中干扰、误导侦查人员来阻止侦查人员对犯罪证据的收集和犯罪事实的认定,从而达到掩盖自身犯罪事实的目的。
(二)为掩藏他人犯罪事实
反讯问心理的形成有时是基于包庇他人的心理。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在不是自己犯下的案件中替他人顶罪、或是指认与案件完全无关的人、或是掩藏自己所犯案件的共犯。出于掩藏他人犯罪事实的反讯问心理多见于某些团伙犯罪和有组织犯罪中,犯罪嫌疑人会基于情感、利益等方面的考虑,在审讯过程中尝试掩盖事实真相。此外,在一些普通案件中,事实上与犯罪无关的犯罪嫌疑人也可能基于担心报复、不想卷入争端等心理而在审讯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
(三)盲目抵触对抗
此类反讯问心理易形成于惯犯之中。相较于初犯而言,由于自身重复犯罪的经历,经历的审讯次数、与其他犯罪人的交流以及与侦查机关的多次接触等,使得惯犯具备了一定程度的反讯问意识和信心,也因此更容易在审讯过程中与侦查人员盲目对抗。此外,还有一些犯罪嫌疑人尽管在审讯前并未与侦查机关有过接触,但由于自身的认知偏差(如将自身不幸以及犯罪行为归因于他人、社会或者国家等)、或是还处于此前自身经历(如长时间的拘留等)所带来的消极情绪之中、又或是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不适当的言行,都可能导致其在审讯过程中出现盲目的抵触情绪和对抗心理。
三、反讯问心理的变化
(一)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
犯罪嫌疑人反讯问心理的变化过程与其在侦查讯问中的整体心理变化有着密切的关系,尽管二者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但是在本质上有所不同。只要处于审讯阶段,犯罪嫌疑人心理上就必然会出现一定的变化,但是并不一定会出现反讯问心理。比如,一些犯罪嫌疑人会采取与侦查人员主动合作的态度积极供述,对于这类犯罪嫌疑人而言就不存在所谓的反讯问心理,也就不存在反讯问心理的变化阶段了。
有关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的心理变化阶段,以往的研究者根据各自的观点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划分。孙文夕等人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特征和侦查讯问的时间特征,将侦查讯问的心理变化归纳为前期的抵触、畏罪、试探及侥幸心理,中期的虚荣、恐慌、戒备及应激心理,后期的悲观、动摇、无意识和供述心理[8]。张奇祥根据犯罪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的具体心理表现将其划分为试探摸底、对抗相持、动摇突破以及罪行供述阶段[9]。尽管上述划分方式均有一定的依据,且对犯罪嫌疑人在审讯阶段中的心理特点有所把握,然而对审讯人员的实践活动并没有太大的指导意义。因为从接受审讯的那一刻开始,犯罪嫌疑人所处的环境、自身人格特质以及侦查人员的人格特质、情绪反应、行为举止都会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产生影响,犯罪嫌疑人的抵触心理或者畏罪心理可能并不会在审讯时就立即表现出来,也可能不会依据固定的顺序表现出来。
(二)犯罪嫌疑人反讯问心理的变化阶段
掌握犯罪嫌疑人反讯问心理变化的阶段,对于侦查人员的审讯工作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首先,犯罪嫌疑人拒供在侦查审讯中十分普遍。陈鹏等人发现,讯问中不愿意说出实话的犯罪嫌疑人高达75.08%[10],而另一项研究发现至少有60%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拒供[11],可见反讯问心理的出现在犯罪嫌疑人中十分常见。侦查人员只有通过适当的讯问方法,才有可能顺利瓦解犯罪嫌疑人的反讯问企图[12]。在讯问过程中,如果侦查人员能准确掌握犯罪嫌疑人反讯问心理的变化,并依据变化特点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讯问策略,往往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当审讯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忽然产生反讯问心理时,侦查人员要能立刻察觉并反思究竟是因为自己的言行不当,还是因为自己提及了某些特别证据或事情而使其产生了异常反应,在搞清问题症结所在之后再继续审讯工作。
犯罪嫌疑人的反讯问心理变化阶段可以概括为形成阶段、反应阶段及终止阶段三个阶段。反讯问心理的形成阶段可以出现在审讯过程中的任意阶段,包括审讯刚开始时或者审讯即将结束时,其开始的标志是当侦查人员试图获取相关案件信息时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尝试通过语言、行为等方式干扰或阻止。在此阶段,一些犯罪嫌疑人由于初次犯罪、初次经历审讯等所带来的紧张、焦虑不安而在审讯过程中表现得过度合作(企图以表面合作的态度和虚假语言来欺骗侦查机关、隐瞒犯罪事实)或是过度抗拒侦查机关(通过长时间沉默、情绪过度激动等方式来阻碍审讯活动的正常进行);而惯犯或某些心理素质极强的犯罪嫌疑人在这一阶段则会表现得相对冷静,并开始在心里谋划一些反讯问的策略,为下一阶段与侦查机关的对抗做准备。在这一阶段,侦查人员最为关键的是准确辨别出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反讯问心理,并准确识别反讯问心理产生的原因,因为识别成功与否会直接影响到后续审讯策略的制定。
当侦查人员意识到犯罪嫌疑人的反讯问心理并对此做出反应时,犯罪嫌疑人的反讯问心理就会由形成阶段向反应阶段转变。反应阶段才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博弈的开始,此时犯罪嫌疑人的反讯问心理可能向两个方向转化:强化与消退。当犯罪嫌疑人的反讯问心理持续强化时,其反讯问心理就会持续停留于这一阶段;只有当审讯人员采取有效的审讯策略使犯罪嫌疑人的反讯问心理持续消退时,犯罪嫌疑人的反讯问心理才会进入终止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反讯问心理在反应阶段是会强化还是消退,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因素的考量。一是拒供的手段是否有效。掩盖犯罪事实往往是犯罪嫌疑人反讯问的目的,若犯罪嫌疑人主观上认定侦查人员掌握的案件犯罪事实、证据已经足够清晰时,就会重新评估自己的拒供策略,其反讯问心理也会因此有所减弱。二是拒供的后果是否优于如实供述。大多数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都会在侦查人员给出一定信息后对当前局面进行衡量,依据自认为最有利的结果选择是否如实供述。三是与供述案件事实相关联的其他后果是否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反讯问心理的形成、强化与消退并不总是与案件直接相关,在选择供述后,犯罪嫌疑人的其他利益、情感关系等是否会受影响,以及其对此是否重视,这些间接性关联问题在此阶段必须引起侦查人员的重视。当侦查人员在审讯过程中通过某些策略成功击垮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使其反讯问行为逐渐减少并开始表现出诚恳的合作态度时,这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的反讯问心理进入到了最后的终止阶段。
四、侦查人员对反讯问心理的应对
(一)反讯问心理的辨别
犯罪嫌疑人的反讯问心理能否被侦查人员成功瓦解,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侦查人员首先需要准确识别犯罪嫌疑人的反讯问心理,并将其与其他心理活动区分开来,要做到这一点,侦查人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掌握犯罪嫌疑人的背景信息
根据现代心理学的观点,个体的行为发生与其早期经历和所处环境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个体的家庭背景、教育经历、社会经历等都会对其人格、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在对犯罪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所表现出的行为以及心理活动进行分析判断前,侦查人员要尽可能详尽地了解有关犯罪嫌疑人的背景信息,因为仅依据理论知识或已有审讯经验的做法极可能造成判断上的偏差。
2.改变思维定式
在审讯过程中,一些侦查人员会习惯性地将犯罪嫌疑人的不当言语和行为(如拒绝交流、姿势变化、不敢目光对等)看作是反侦查行为,并因此认为犯罪嫌疑人确实犯有罪行,继而在审讯中采取更加严厉、强势的策略。实际上,这些行为有时候只是犯罪嫌疑人反讯问心理的表现,并不一定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想掩盖犯罪事实。
3.开放性的讯问模式
一些侦查人员将审讯简单地看作一种我问你答的沟通,并在审讯一开始就针对与案件关系最直接、最紧密的问题进行提问,一旦犯罪嫌疑人偏离或者拒绝回答这些预设的问题时,侦查人员就采取更强势的策略围绕这些问题与其反复僵持。这样的审讯模式实际上并不利于讯问工作的顺利开展,因为犯罪嫌疑人在审讯室中谈及的一些其他事件,虽然表面上看似与案件无关,却有可能是其反讯问心理产生的根源。因此,侦查人员要把握讯问整体进程的基础上,采取相对开放的讯问模式以获取更多有关犯罪嫌疑人的信息。
(二)基于证据使用的反讯问心理应对策略
策略性证据使用(Strategic Use of Evidence,简称“SUE”)是国外研究者将心理学原理运用在侦查审讯领域的最新成果之一[13],SUE 技术为侦查人员提供了相对具体的审讯策略,总体而言包括审讯前对相关证据的评估、审讯期间提出的问题以及使用证据三个实施步骤,其核心理念是侦查人员让犯罪嫌疑人尽可能详尽地阐述发生的事情并策略性地提出围绕证据的相关问题,最后侦查人员再根据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与证据之间、前后陈述之间的不一致来评估其叙述的可靠性[14]。近年来国外相关研究领域围绕SUE 开展了一系列研究,其中Granhag 等人建议从模糊到精确的信息来源和从一般到具体的证据本身两方面着手,通过证据矩阵框架对SUE 的证据提出方式予以完善①Granhag P A.2010.The strategic use of evidence(SUE)technique:a scientific perspective.Presented at the High Value Detainee Interrogation Group(FBI)Research Symposium:Interrogation in the European Union,Washington,DC.;Timothy 等人则提出以策略转换(Shift-of-Strategy简称“SoS”)作为SUE 的补充,以获取信息(而不是检验欺骗)为主要目标[15]。国内研究者沈志宏等人于2017 年对近年来相关的研究成果做了系统的介绍,并将SUE 的核心成果总结为侦查人员在使用证据时要以渐进式的方式呈现、过早呈现证据不利于审讯效果以及使用证据框架矩阵展示证据效果更好等[16]。过往研究表明,SUE 在国内侦查审讯中的应用是具备可行性的,因为它具有充分的理论和实践基础,若能将SUE 的核心思想予以提炼,转化为更加具体的实施步骤融入审讯过程中,就能够为侦查人员的审讯实践提供更具参考性的指导。因此,本文拟基于SUE 的有关成果提出应对犯罪嫌疑人反讯问心理的具体策略。
策略性证据使用作为信息收集策略中的一种技术手段,其核心思想就是在审讯阶段不以强制性的方式收集信息,而是通过与被讯问人建立一定的关系来收集信息,这一技术方法在应对被讯问人的反讯问心理时往往能取得良好的效果。有关SUE 的构想源于自我调节理论(Self-Regulation Theory),该理论试图从社会认知的视角来理解个体如何控制自身行为以及实现目标[17]。自我调节理论认为,个体在面临威胁情境时会激发其自我调节策略,通过这些策略来达到自己预期的结果。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侦查人员的审讯就是其所面临的威胁情境,此时,犯罪嫌疑人的调节策略可以分为行为策略与认知策略。其中行为策略是指通过自身行为来达到反审讯的目的,如拒绝供述、攻击侦查人员等;而认知策略则是指通过积极地影响和改变侦查人员的认知以达到反审讯的目的,如在供述中使用虚假供词来欺骗侦查人员。侦查人员应对犯罪嫌疑人的反讯问策略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1.主导审讯的氛围与节奏
要应对犯罪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反审讯的行为,第一步是要让犯罪嫌疑人参与到审讯的互动中。一些犯罪嫌疑人在审讯室时会始终采取保持沉默、无视侦查人员的策略,如果在这种时候侦查人员依然采取步步紧逼的讯问方式,很可能会达不到预期的结果,因此,在审讯开始时侦查人员要采取措施保证与犯罪嫌疑人的交流能够顺利进行。侦查人员可以根据自己对犯罪嫌疑人背景信息的了解,从其最可能愿意交流的话题入手开始审讯,并根据其现场表现随时进行相应的调整,尽量使审讯过程维持在沟通的氛围中。此外,侦查人员应该依据审讯的整体进程及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来选择沟通方式。一些侦查人员会认为恐吓、胁迫的方式能够迫使犯罪嫌疑人供述实情,实际上这样的方式也可能适得其反。总体而言,在审讯的开始阶段,侦查人员要想办法让犯罪嫌疑人产生足够的动力参与到沟通中并愿意在审讯中维护和加强自身证词的可信度,而要达到这样的效果就依赖于侦查人员对审讯氛围以及节奏的整体把握。
2.利用核心证据提出开放性提问
应对犯罪嫌疑人反讯问心理的认知策略的关键在于使犯罪嫌疑人披露足够多的信息,其中,利用核心证据展开开放性提问就是一个可行的举措。在面对一连串封闭式提问时,犯罪嫌疑人往往会使用逃避、否认或者沉默的反讯问策略,而采取开放性的提问方式则能够避免这一问题,让犯罪嫌疑人在交流中透露出更多的信息。对侦查人员而言,审讯的最终目的是查清案件事实,要达到这一目标,审讯的话题与提问必须始终围绕案件展开。侦查人员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开放性问题时应遵循与证据相关且关系由模糊到详细、由一般到具体的原则,在绕开犯罪嫌疑人戒备心理的同时达到获取有效信息的目的。此外,侦查人员还必须意识到,实质相同的提问可以通过多种不同的方式构建或呈现。
3.适当延迟反驳性证据的出示
当侦查人员在审讯之前已经掌握一部分关键信息和可靠证据时,能否最大限度地利用这些证据并将其价值最大化决定了能否顺利推动审讯的进程。在实践中,一些侦查人员在获得一些证据之后会将证据立刻摆在犯罪嫌疑人面前,并以此要求其如实供述。然而,大量实证研究表明,这样的证据出示方式并不是让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最有效方式,在犯罪嫌疑人已经透露足够多的信息之后,侦查人员再向其出示反驳性证据效果往往更好。只要侦查人员不急于以证据对犯罪嫌疑人的可疑言论进行反驳,就能够以开放性提问的方式继续从犯罪嫌疑人那里获取更多信息。研究表明,当犯罪嫌疑人不确定侦查人员掌握了什么信息时,他们回避和否认的言语行为就会变得更明显,此时,侦查人员提出来的开放式问题很可能得到的是带有欺骗性的回答,当侦查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已掌握的证据不一致时,首先要做的不是立即与其对质、暗示其撒谎或判定其有罪,而应该在不出示证据的情况下要求犯罪嫌疑人围绕其给出的信息做进一步解释,争取利用这些欺骗性信息来瓦解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
五、结语
在侦查实践中,审讯工作的重大突破往往意味着侦查工作的重大突破,侦查人员应该想办法利用好审讯这一机会,努力从犯罪嫌疑人身上找寻案件侦破的线索。尽管大多数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反讯问心理仍然是一种反侦查行为的表现,但对于侦查人员而言,在审讯过程中面对犯罪嫌疑人的反讯问心理时,不能仅仅依靠施压、威胁等策略,而应该利用一切所能使用的资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灵活运用各种审讯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