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抗拒疫情防控犯罪的现实样态与预防对策
——基于479 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2022-11-21杨涵
杨 涵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发生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一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新冠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在全球范围内蔓延,对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产生显著影响,包括犯罪领域。斯蒂克尔(Stickle)和菲尔森(Felson)认为,各地居家隔离命令生效与终止时间不同,所依托的社会背景与限制措施的具体内容有所差异,这就天然地形成一项半随机对照实验(Quasi-randomized control experiment),并且是历史上最大规模的犯罪学实验[2]。客观描述疫情期间的犯罪现象,全面分析疫情的犯因性作用,科学设计“涉疫犯罪”①周勇等学者认为:涉疫犯罪,又称涉疫情犯罪,一般是指在疫情期间发生的、与疫情或疫情防控存在某种关联性的犯罪行为或犯罪现象的总称。的预防对策,成为犯罪学研究人员的新研究课题。
一、问题的提出:暴力抗拒疫情防控犯罪“逆势上升”的隐忧
(一)形势向好:疫情期间犯罪整体数量下降
统计数据表明,犯罪整体数量在疫情期间呈现下降趋势。2020 年,全国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数同比下降1.8%,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数量同比分别下降41.2%和15.6%,全国人民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和判处罪犯数量,分别下降约16%、8%[3]。
犯罪整体下降趋势在国外同样有所体现,如艾布拉姆斯(Abrams)分析了美国25 座大型城市疫情初期的犯罪数量变化情况。结果显示,相比2015—2019 年同期,犯罪数量下降迅速、广泛且显著,整体降幅达到23.3%,财产性犯罪和暴力犯罪均下降19.3%[4]。耶雷尔(Gerell)等人指出,虽然瑞典国内实施的疫情防控措施相比其他国家没有那么严格,但犯罪整体数量相比疫情发生前依然下降6.5 个百分点,相比基于前些年犯罪数据预测出的犯罪水平下降9.4 个百分点[5]。
单项研究结论在认识的全面性与概括的周延性方面固然存在一定局限,内维特(Nivette)等人收集了23 个国家的27 座城市的犯罪数据,采用荟萃分析的研究方法,评估居家隔离政策对犯罪的普遍性影响。研究发现,这些城市犯罪整体数量的平均降幅达到37 个百分点[6]。
(二)“逆势上升”:暴力抗拒疫情防控犯罪“应运而生”
菲利(Ferri)提出的犯罪饱和法则表明,“在有一定的个人和自然条件的特定社会环境中,也会发生一定量的犯罪,不多也不少”,但如果社会环境处于不稳定、不平衡的状态,就会产生短暂的“犯罪过度饱和”现象,人身和财产犯罪就会出现明显波动[7]。
疫情引发社会客观情势发生变化,疫情期间背离犯罪整体数量下降趋势的犯罪类型更加值得关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类犯罪大幅增加。”[8]疫情防控措施的价值毋庸置疑,但具有鲜明的“限权性”色彩,克服“限制”以获得超越法律的“自由”便会引发犯罪的产生。
从字面意义理解,“抗拒”即为抵抗、抵制、拒绝。“暴力抗拒疫情防控犯罪”并非我国刑法典中规定的罪名。抗拒疫情防控犯罪既可以通过非暴力手段实施,如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客观方面中的“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也可以通过暴力手段实施,如妨害公务罪客观方面中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疫情防控期间,“暴力妨害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类犯罪明显增多”[9],给犯罪学研究和犯罪预防实践造成潜在隐忧。
一方面,相比常态社会条件下犯罪构成要素基本相同的暴力犯罪而言,暴力抗拒疫情防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此类犯罪侵害的法益具有“叠加效应”,除侵犯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具体罪名保护的法益外,通常还会直接或间接侵犯“疫情防控秩序”这一临时形成的新生法益,将对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个体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害扩展至疫情防控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引起的疫情扩散、蔓延危险以及社会秩序的失衡和混乱[10]。
另一方面,对于疫情期间犯罪现象的研究尚存以下两个方面的不足。从国内研究来看,研究主题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的刑事政策和刑法教义学分析,目的在于准确适用刑法,强化犯罪的法律治理。但犯罪学的微观审视视角缺失,实证研究方法运用薄弱,犯罪现实状况测量欠缺,犯罪治理理念应用尚不充分;从国外研究来看,虽然已经出现了相当数量的实证研究,但因变量范围相对狭窄,主要集中于故意杀人、强奸等暴力犯罪,入室盗窃、抢劫等财产犯罪以及毒品犯罪等,并非疫情期间特有的犯罪类型。风险社会视域下,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未来仍有发生可能,犯罪学的研究短板应尽快予以补足。
二、日常活动理论:“疫情影响犯罪”适宜的研究框架
(一)理论缘起:日常活动变革创设犯罪机会
日常活动理论由科恩(Cohen)和菲尔森(Felson)于1979 年首次提出,为微观犯罪学开创了新的理论篇章,反映出“国外犯罪学运用的概念和理论工具已发生了小规模的革命”[11]。目前,提及日常活动理论,首先进入视野的是具有犯罪动机并能将其转化为犯罪行为的犯罪人、适宜的犯罪目标以及有能力预防犯罪的监控者缺失,三项元素时空聚合创设出的犯罪机会结构。日常活动理论将犯罪倾向视为给定因素,研究视角转向犯罪事件本身及其成因的直接、近端环(情)境,因此已然贴上了“环境犯罪学”的理论标签。但是,长期以来运用日常活动理论分析犯罪机会,一定程度上忽视了该理论形成的社会背景。
20 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社会发展状况与犯罪率之间表现出矛盾关系,在经济社会指标有所好转的情况下,暴力、财产类犯罪不降反升。美国自“二战”以来日常活动发生的重大变革成为解释这种矛盾现象的适宜因素。工作、娱乐等活动的开展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员走出家门,非家庭成员参与、在家庭之外进行的活动数量增多、时间延长。日常活动的结构性变化为犯罪可能性转化为现实犯罪行为创设了特定环境,进而影响犯罪发生趋势。由此可见,日常活动理论并非单纯关注“机会”与“情境”如何诱发犯罪,更注重“社会发展—犯罪现象”的联动效应,因而适合作为分析社会变迁,特别是非常态社会背景下犯罪现象的理论框架。
(二)现实问题:疫情防控政策重塑日常活动
“隔离”“封闭”“出入控制”作为疫情防控政策的核心内涵,在不同程度上重塑了群众的日常活动方式。“常态的时空间行为规律被打破,日常的时空路径、活动先后顺序、活动空间、时间分配等发生了改变,并在疫情发展的不同阶段表现出不同的特征。”[12]
时间地理学所坚持的“制约的行为观”为分析疫情影响日常活动,进而引发暴力抗拒疫情防控犯罪提供了独特视角。首先,疫情制约体现为法律、政策和社会规范等带来的权威制约。疫情爆发初期,封闭类政策工具处于核心地位,成为疫情得到控制的关键[13]。城市重点公共场所(如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商场、超市等商业场所)的关闭或限流使得“犯罪吸引场”和“犯罪产生场”虚置或弱化而无法承载充足的犯罪机会,传统街面犯罪数量因此下降。然而,绝大多数社会公众长期以来未曾体验过封闭类政策工具的强制性、广泛性和持续性,突发应急状态下的心理承受能力先期培养不足,当限制人员流动政策与规划的社交活动构成冲突、保持社交距离政策与养成的卫生习惯构成冲突、生产营业中断政策与预期的资金收入构成冲突时,犯罪的内在动力缘此形成。
其次,疫情制约体现为个人由于缺乏支持活动的技术工具产生的能力制约。犯罪地理学理论指出,预谋犯罪人通常会基于“心理地图”在其“认知空间”内实施犯罪。犯罪“缓冲区”的存在使得犯罪人往往需要出行,到一定距离外寻找犯罪机会。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在疫情期间停止运营,犯罪目标地点的通达性下降明显,犯罪动机在出行受阻的条件下受到抑制。然而,基本生活与防护物资在疫情初期出现暂时短缺,停工停产要求导致收入短期下滑,暴力抗拒疫情防控犯罪动机在生理和安全需要难以得到充分满足的前提下得以诱发。作为“表达型攻击”的暴力行为直接指向基层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意图疏解受挫情感、发泄不满情绪。
最后,疫情制约体现为完成活动而必须同其他的人(物)同时在场产生的组合制约。家庭事务的代际援助缺失以及“停课不停学”政策的落实导致“卷入”合法、传统活动的时间延长,无暇顾及犯罪诱惑,失去从事犯罪行为的时间和精力。家庭成员活动空间与距离收缩,时空同步性显著增强,犯罪人长期直面配偶、子女等亲属,犯罪前的心理斗争将会更为激烈,理论上能够起到遏制犯罪动机的作用。然而,在持续一两个月甚至更长的时段内,家庭活动的参与主体相对固定,内容相对单一,容易诱发家庭矛盾和家庭暴力,暴力行为主体可能选择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作为替代性攻击对象。此外,统一的封闭式社区管理在挤压个体出行地域范围的同时,也缩短了暴力抗拒疫情防控犯罪主体与被害人在社会现实空间内接触的物理距离,小区门口、疫情防控检查点成为双方相遇并产生矛盾纠纷的新场域。
(三)经验检验:非常态社会背景解读犯罪现象
日常活动理论已被广泛用于分析疫情期间的伤害、盗窃、网络犯罪等犯罪现象,特别是犯罪数量增减情况。如埃斯波西托(Esposito)和金(King)使用该理论解释了疫情引发犯罪形势变化的普遍性原因,并使用纽约市整体与类型犯罪数据予以验证[14]。哈尔福德(Halford)等人基于该理论分析了疫情期间英国某地区人口流动数据与犯罪数量变动情况之间的关系,人口流动情况正是展现日常活动变化的重要指标之一[15]。克里希纳库马尔(Krishnakumar)和韦尔马(Verma)的研究发现,日常活动理论提出的“犯罪生成三元素”在疫情期间分别出现行为动机、接触距离和人员数量方面的变化,为家庭暴力的高发提供了更多的犯罪机会[16]。
运用日常活动理论研究非常态社会背景下的犯罪现象仍存空白之处。利尔(Leal)等人指出,疫情在影响传统犯罪水平的同时,还“创设”了一项新的犯罪类型,即“违反疫情防控公共卫生禁令”(COVID-19 public health violation)。现有研究主要围绕违反禁令的行为时空分布特征[17]、警务活动现状及其相关因素[18]等内容展开。然而,此类研究的主题并未明确限定于“暴力抗拒”型犯罪行为,日常活动理论尚未充分运用于分析此类犯罪的生成机制。
三、暴力抗拒疫情防控犯罪现实样态:基于日常活动理论的分析
疫情改变社会主体的日常活动方式,引发犯罪机会结构的重组与更新。因此,本研究使用日常活动理论作为暴力抗拒疫情防控犯罪现实样态的分析框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本研究的分析素材为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检索项目设定为“疫情”“新冠肺炎”和“殴打”“暴力”“攻击”“冲撞”等关键词的组合,犯罪行为发生时间限定为2020 年,初步收集到917 份判决书。设定以下排除标准,一是重复下载;二是暴力行为并非直接针对疫情防控措施和(或)人员①为数众多的妨害公务罪判决书反映出一种典型犯罪行为模式,即犯罪人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产生冲突和摩擦之后,在接处警民(辅)警带离、传唤或调查等过程中实施暴力行为。此类犯罪由于直接针对的是民(辅)警实施的治安管理和案件调查工作而非疫情防控措施,因而不纳入本次研究范围。;三是犯罪行为、犯罪对象、犯罪地点等关键信息缺失;四是存在与研究主题无关的其他情况。逐一阅读判决书内容,最终确定479 个犯罪案例纳入研究范围。
(一)具有犯罪动机并能将其转化为犯罪行为的犯罪人
1.性别分布:男性占据绝大比例
在479 起犯罪案件中,共有582 名犯罪人。其中男性507 名,占比约为87.11%;女性63 名,占比约为10.82%;性别信息不详者12 名。由于在体力条件等生理因素、攻击性及忍耐性等心理因素、社会身份等观念因素等方面存在差异,男性始终是各类暴力犯罪的主要群体。
虽然有研究证据表明,女性对疫情的畏惧态度和对政府的认同态度得分高于男性[19],对新冠肺炎的认知水平高于男性[20]。但是女性在疫情期间更容易出现心理危机状况[21],表现出更多的担忧并感知到更严重的威胁[22],疫情造成的心理影响更大、压力水平更高、焦虑抑郁程度更重[23]。因此,女性更有可能在心理应激状态下实施暴力犯罪以宣泄负面情绪。在63 名女性犯罪人中,18 名与丈夫、儿子、侄子等亲属共同实施犯罪,其余45名独立实施犯罪。女性犯罪行为的暴力程度相对较低,主要表现为用手击打、抓挠、踢踹、嘴咬等。
2.年龄结构:中青年人群犯罪高发
582 名犯罪人中,530 名犯罪人的年龄信息在判决书中有所体现。传统的“年龄—犯罪”曲线呈现“倒U”形态,青少年时期的犯罪数量急剧增加,15~19 岁左右达到顶峰,之后逐渐下降并维持在较低水平上。这种犯罪年龄分布曲线与暴力抗拒疫情防控犯罪31~40 岁和41~50 岁为犯罪高发年龄段不同(见图1)。可能的理由在于,妨害公务罪是暴力抗拒疫情防控的主要犯罪类型,其构成要件中的“暴力”是“广义的暴力”,即“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法行使有形力”。就其暴力程度而言,“只要足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即可,不要求客观上已经阻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24]。故中年甚至老年人仍然具备实施犯罪的身体条件。另外,中年群体往往承载着更重的家庭及社会责任,疫情对其生活正常化和职业稳定性产生的挫折影响显然更为突出,在恐慌、悲观、焦虑等不良心理的作用下,暴力犯罪正是应对挫折情境的典型行为反应。
图1 暴力抗拒疫情防控犯罪人年龄分布图
3.从事职业:疫情影响更为明显
582 名犯罪人中,441 名犯罪人的职业信息在判决书中有所体现,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农民、无业人员以及务工人员(见图2)。运用社会控制理论分析,一月、二月份尚未完全进入农业生产阶段,合法活动的精力牵制力度相对薄弱,前期学业、就业投入的不足以及有利社会职业和地位的缺失使得犯罪人更容易做出“犯罪收益大于犯罪损失”的“理性”选择,加之疫情对供给与需求造成双重影响,给经济增速带来严重的下行压力,就业形势更为严峻[25],因而农民和无业群体犯罪人数众多。
图2 暴力抗拒疫情防控犯罪人职业分布图
运用紧张理论分析,疫情显著提升了工作收入和工作前景的不确定性,停产停业、交通管控、人员限流等政策对务工、个体、公司职员等群体的冲击更为明显。本次疫情对第一产业供给的影响相对较小;第二产业的生产伴随复工复产逐渐展开而有所恢复;疫情对第三产业的影响最为严重,直到生产秩序基本稳定之后才能逐渐消除[26]。当个体不能实现经济、地位等目标,失去物质财富以及遭受家人、朋友等消极对待时,便会形成“紧张”,产生强烈的消极情绪。在合法应对资源和能力不足的条件下,容易导致犯罪应对[27]。
4.文化程度:低学历群体成为犯罪主力
582 名犯罪人中,510 名犯罪人的文化程度信息在判决书中有所体现,初中、小学、高中(中专)位列前三位(见图3)。一方面,低学历群体获取科学信息的渠道有限,事物认知和判断水平相对较低,不能正确、全面了解疫情的危害程度以及疫情防控措施的法定性和重要性;另一方面,低学历群体学习法律知识的机会缺失、系统性不强,法律意识淡薄,往往以自己的主观需要和个人感受作为行事依据,未能将个人行为与法律规定和疫情防控秩序联系起来,无法充分意识到行为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图3 暴力抗拒疫情防控犯罪人文化程度分布图
5.前科记录:重新犯罪现象一定程度存在
582 名犯罪人中,64 名犯罪人具有犯罪前科,其中44 人存在暴力犯罪前科。另外,还有39 名犯罪人具有行政违法前科,其中21 人存在暴力行政违法前科。虽然妨害公务、寻衅滋事等同类犯罪前科较为少见,但本次研究中有11%的重新犯罪率以及疫情期间刑满释放人员发生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事实提醒我们要高度重视重新犯罪预防工作,优化重新犯罪预防的理念、技术、方法,以期实现“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法定目的。
6.犯罪诱因:“登记”“进出”等引发的争执激发犯罪产生
“拒绝配合防疫检查登记”“违反出入规定强行进出”“拒绝接受劝返”排在犯罪诱因的前三位(见表1),充分体现出特殊社会环境中自由和秩序两种重要价值可能发生的冲突局面。出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对出行、营业、聚集等行为采取合法、必要、适当且均衡的限制,属于避免疫情扩散、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不可替代的手段。犯罪人错误理解“自由”的边界,极力主张“绝对自由”,以致于所谓的“自由”超越了法律法规的限制,冲破了疫情防控秩序的束缚。暴力抗拒疫情防控犯罪诱发机制一般可以简要概括为“要求遵守疫情防控制度—犯罪人拒不遵守—言语冲突—肢体冲突”。在479 起案件中,有135 起案件为酒后发生,22 名犯罪人患有精神疾病,此类案件中的犯罪人服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指挥、配合疫情防控检查的意愿更低,言语冲突上升为肢体冲突的进程更为突然和难以预测。
表1 暴力抗拒疫情防控犯罪诱因分布表
(二)适宜的犯罪目标
1.身份类别:“公务”行为主体被害现象突出
疫情期间,妨害公务罪中“公务”一词的外延在传统的行政、司法等公务活动之外,加入了各地落实疫情防控政策而开展的各种封闭式管理活动,妨害公务罪的研究范畴增添了新的时代内容。
在479 起案件中,妨害公务罪数量最多,达到423 起;其次为寻衅滋事罪,发生42 起;故意伤害罪数量最少,发生14 起。小区保安、物业人员、疫情防控志愿者等难以纳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暴力抗拒由上述主体从事的疫情防控措施时,将视不同情形构成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犯罪。
从被害人的身份类别角度进行分析,286 起案件的被害人为疫情防控工作人员,102 起案件的被害人为疫情防控执勤民(辅)警,80 起案件的被害人为接处警民(辅)警,另有11 起案件的被害人具有两种以上身份类别。这反映出暴力抗拒疫情防控犯罪的两种主要形态,一是犯罪人直接使用暴力行为抗拒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及执勤民(辅)警开展的疫情防控活动;二是犯罪人先期违反疫情防控制度规定或已使用暴力或其他行为方式抗拒疫情防控活动,招致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报警,接处警民(辅)警到达现场后要求犯罪人遵守疫情防控措施,犯罪人拒不遵守而对民(辅)警施加暴力行为。
作为国家执行法律、维护秩序、提供社会服务的专业队伍,人民警察当属抗疫情、战风险、保稳定、护安全的核心力量。疫情发生之初,各地下沉警力34.2 万人,为抗击疫情取得阶段性重大战略成果做出重要贡献[28]。然而,民(辅)警长期坚守疫情防控一线,与潜在犯罪人互动频率更高,暴露于犯罪风险情境的时间更长。特别是在疫情防控初期,民众心理容易失衡、过激,将社会转型期积累的矛盾以及对疫情防控政策的现实不满替代性转嫁到民(辅)警身上,加之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统一的疫情防控要求和程序规定,个别民(辅)警在处理涉及疫情的矛盾和纠纷时存在执法不规范、行为和语言不恰当的情况[29]。
为了尽可能扩大疫情防控措施的覆盖面积,全面控制疫情传播的风险因素,我国疫情防控工作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补强疫情防控工作队伍,充分动员以调动起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积极性。《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包含以下三类人员:一是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虽未列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但是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后两类人员并不完全具备能够直观感受的“公务”执行主体形象。“目前这种针对个体的大规模和全面性的管控措施,是在以往多年的社会生活中未曾有过的,也超出了很多人的行为认知和生活经验。”[30]在缺乏相应法律知识的前提下,犯罪人可能无法准确判断“公务”的存在,仍然认为个人行为单纯属于和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之间的“私事”,并不属于违法行为,更不用说构成犯罪。因此,在从口角争执发展到肢体冲突的犯罪进程中,犯罪人一般难以自觉主动停止自己的暴力行为。
2.受伤情况:伤情普遍较为轻微
343 起案件的判决书明确记载了被害人伤情信息。155 起案件中的被害人出现轻微伤,120 起案件中的被害人出现轻微伤以下的伤情,41 起案件中的被害人出现轻伤,2 起案件中的被害人出现重伤,另有25 起案件中的被害人具有多元伤情(见图4)。
图4 暴力抗拒疫情防控犯罪被害人伤情分布图
伤情与犯罪行为方式具有直接关系。单一肢体与复合肢体暴力行为分别出现在172 起和138起案件中。98 起案件中的犯罪人单纯使用工具施暴,42 起和29 起案件中的犯罪人分别选择单一肢体、复合肢体与工具的组合形式进行犯罪(见图5)。犯罪工具往往为随机顺手取得,如家中的刀具、防疫卡点的桌椅及附近的木头、石块等,鲜有预谋准备的情况。但值得注意的是,66 起案件中的犯罪人采取“驾车冲卡”的犯罪形式,对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30 起案件中存在撕扯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口罩或防护服的情况,给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带来极大的感染风险。
图5 暴力抗拒疫情防控犯罪行为方式分布图
3.失范过错:犯罪人与被害人双向互动催生犯罪
犯罪被害人学指出,犯罪人和被害人存在双向互动关系,以“互相影响、彼此作用”的方式催生犯罪。“被害人推动模式”在暴力抗拒疫情防控犯罪中有所体现。疫情初期,非常态的社会背景激发了非常态的疫情防控措施,个别地区的疫情防控工作简单、粗暴、生硬,随意加码、过度限制;个别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出言不逊,行为欠妥,歧视驱赶,偏离了疫情防控的合法轨道,违背了“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初衷。这类措施不但无法有效防控疫情,反而激化矛盾。15 起案件的判决书中明确记载被告方以被害人存在失范过错(如“办案人员执法时简单粗暴”“被害人执勤过程中未佩戴标志,执勤行为不规范”等)为由进行抗辩。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后发现,相当数量的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由于采用暴力手段强行要求群众遵守疫情防控制度而成为故意伤害等犯罪的行为主体。
(三)有能力预防犯罪的监控者缺失
1.正式犯罪监控力量的缺失:警方工作重心的转移
长期以来,警力不足的现状成为困扰公安机关的一个主要难题。疫情发生后,公安机关除坚守维护国家安全、打击违法犯罪的主责主业之外,还要在应急情境中将工作重心转向疫情防控工作,在公共危机治理中积极回应公众需求,担负起社会服务、企业服务、流动人口管理、居家隔离人员管控、防控落实情况监督、疫情相关数据摸底调查等多重职责[31]。高强度、持续性、超负荷的工作任务叠加传染风险提升、不确定性增强的工作环境,“疲”“倦”“燥”“烦”的心理状态在民警中普遍存在,身心健康面临严峻考验[32]。正式的犯罪监控力量一方面由于工作重心的转移导致难以对全部职能“平均发力”,犯罪风险因素的排查化解工作受到时间冲突的制约;另一方面由于警力不足和身心健康受损导致外在形象展示阙如,应然震慑效果明显削弱,潜在犯罪情境的控制力度受到精力冲突的制约。
2.非正式犯罪监控力量的缺失:社会解组状态的限制
社会解组理论是另外一个适宜解释疫情期间犯罪变化的犯罪学理论。包含疫情在内的社会“例外事件”加剧原有的社会不平等现象,社会危机形成的解组状态降低社会融合、集体效能和非正式社会控制水平,社区居民干预违法犯罪行为的意愿被弱化,能力和行为受限[33],甚至公然违背居家隔离等疫情防控要求,由可能的“犯罪监控者”转变为现实的犯罪人。
社区治理先期存在社区组织自治性不足、社区成员公共理性匮乏以及社区应急治理力量薄弱等基础性问题[34],疫情状态下又面临着物资保障、信息采集、人口管理、出入控制等复杂且艰巨任务的额外挑战,社区组织疲于应对。治安管理、矛盾调解、法治宣传等非正式犯罪监控工作的位次排序自然落在后面。
20 世纪80 年代中期以来,日常活动理论研究人员对“犯罪监控者”这个集合性元素进行了类型分解,以期更为精细地设计犯罪预防策略,由此产生三类发挥不同作用的犯罪“控制者”[35]。第一类称为控制犯罪人的犯罪“操控者”,即充分了解犯罪人并能对其行为施加影响的父母、配偶、教师、朋友等,旨在抑制犯罪人利用犯罪机会的冲动;第二类称为控制犯罪目标的“监控者”,即保护个人、家庭成员或朋友等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人,旨在降低犯罪目标的吸引力度;第三类称为控制犯罪地点的“管理者”,即负有控制特定地点内部活动人员行为职责的所有权主体或其指定的代表,如酒吧老板或出租屋房东等,旨在减少犯罪机会的数量。
“操控者”形象在72 起案件中有所体现,但基于情感联系和心理影响的犯罪预防作用鲜有实际发挥。反之,犯罪人与亲属在23 起案件中共同实施犯罪,如夫妻双方、叔侄二人共同殴打疫情防控工作人员。38 起案件中存在围观群众,但很难看到其通过劝阻、制止、说服、教育等形式主动干预犯罪进程,避免犯罪进一步发展。围观现象本身就不应在疫情防控时空背景中出现。
对于暴力抗拒疫情防控犯罪而言,犯罪目标的“监控者”和犯罪地点的“管理者”往往具有主体同一性。109 起案件中的被害人为公安机关之外其他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80 起案件中的被害人为自治防控力量,如村干部、社区工作人员、疫情防控志愿者等。相比民(辅)警而言,为数众多的下沉干部和自治防控力量未曾接受专业技能培训,自我防护能力不足,在面临犯罪侵袭时往往无从应对。
(四)犯罪时空条件
“犯罪人”“犯罪目标”“犯罪监控者缺失”三项犯罪生成元素的聚合必须依托一定的“环境背景”。诱发犯罪动机产生、促成犯罪行为转化都离不开时空条件的影响。
1.犯罪时间:犯罪机会的时间迎合
以“月”为分析单位,犯罪时间分布与全国疫情发展趋势基本吻合。2020 年1 月20 日至2 月20 日是我国抗击疫情的第二阶段,“最全面最严格最彻底的全国疫情防控正式展开,疫情蔓延势头初步遏制”[1]。2 月成为暴力抗拒疫情防控犯罪最为明显的高峰。4 月29 日以来,全国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个别群众产生麻痹思想,盲目认为疫情防控措施不再必要而形成反感、抵制情绪,因此犯罪在5 月份稍有抬头之势(见图6)。
图6 暴力抗拒疫情防控犯罪发案月份分布图
以“小时”为分析单位,记载该信息的453 份判决书呈现出的犯罪时间分布规律与社会公众日常活动节奏基本保持一致(见图7)。10—20 时属于社会活动相对活跃的时间段,物资采购、走访亲朋、外出聚餐等活动与疫情背景下的封闭隔离政策相违背,犯罪人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矛盾由此形成。14 时和20 时出现的两个犯罪高值和餐后饮酒具有一定关联性。酒精会降低犯罪人的自我控制水平,干扰理性认知能力,削弱守法与遵德意识,使其无所顾忌地实施犯罪行为。21—23 时,犯罪数量仍然保持在两位数的水平。发生于此时段的犯罪将近六成出现在3—7 月,侧面反映出疫情防控限制政策逐渐放开、社会活动逐渐恢复。此外,夜晚人体机能水平下降,加之疫情防控工作内容相对重复单调,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容易出现生理和心理疲劳状态,困倦感、不悦感、乏力感激发产生语言失范和纠纷冲突。
图7 暴力抗拒疫情防控犯罪发案时间分布图
2.犯罪地点:犯罪机会的依附地域
此次疫情爆发暴露出我国面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急储备有所欠缺的窘境,防疫卡点成为“犯罪热点”。防疫卡点基本上均为临时搭建或者由原有的门卫室、保安室转设。绝大多数防疫卡点面积较为狭窄,缺乏相应的法律宣传媒介以及安全防护装置和工具,部分卡点甚至缺乏清晰明确的形象标示和照明设备,犯罪人无法意识到具体地理位置的疫情防控属性,形成行动自由被无端限制的误解。被害预防技术和设施的缺位也提高了遭受侵害和出现伤情的概率。
农村地区的犯罪地点数量排在首位(见表2),凸显疫情防控工作存在的短板与不足。农村人口流动性强、春节假期集会频繁;群众疫情风险认知水平有待提升、防护意识相对薄弱;“熟人社会”特征显著、法律执行遭遇阻力;农村地区疫情防控统筹协调机制并不健全、推动疫情自治的工作格局尚未形成[36]。56 起案件的判决书中记载了本不应该在疫情期间出现的“聚集性活动”,其中绝大多数都是在农村地区开展的餐饮、运动、娱乐等活动,甚至还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聚众赌博行为。疫情防控政策传导至最基层时往往可能出现落实不到位、执行不一致等问题,未来农村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治理工作应当对此问题予以高度重视。
表2 暴力抗拒疫情防控犯罪地点类别分布表
四、暴力抗拒疫情防控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抑制犯罪动机:提供社会支持
社会支持理论最早出现于社会学、心理学、精神病学等学科之中,1994 年由卡伦(Cullen)引入犯罪学领域,在犯罪预防、罪犯矫正等工作中实践应用。社会支持能够发挥缓冲器的功能,培养个体的利他观念和行为,改变生活方式、心理动因及行为方向,构成有效社会控制的前提条件,充分的社会支持有助于减少犯罪发生[37]。疫情背景下,恐慌情绪的扩散、收入和工作的不稳定、社会交往的中断、外部资源的隔绝等因素导致社会支持力度明显减损。
基于科恩(Cohen)和威尔斯(Wills)的分类模式[38],以下四种性质的社会支持有助于通过满足不同需要而起到抑制犯罪动机的作用。
一是工具性社会支持,即提供经济、实物或其他服务帮助等物质上的有形支持,满足马斯洛需要层次中的生理和安全需要。从宏观层面来看,党中央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出“六稳”“六保”重大战略部署,有序开展“复工复产复学”,综合运用减税降费、投放消费券以及发展“地摊经济”等措施,快速高效实现经济恢复和社会稳定[39]。从微观层面来看,生活物资、药品及防护用品虽经历短暂的供应不足阶段,但各地政府强化物资调度、开设“绿色通道”、保障运输畅通、发挥电商优势,迅速扭转局面,满足了人民群众的基本物资需求。
二是情感性社会支持,即通过行为、语言和感受传递被关爱、受尊重、被接纳等信息,满足归属和爱的需要以及尊重的需要。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相继印发《关于设立应对疫情心理援助热线的通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治愈患者心理疏导工作方案》等规范性文件,为情感性社会支持提供政策保障;综合发挥医疗卫生系统的精神卫生医师、各高等院校心理学相关专业师生、心理学研究机构科研人员、公益性社会组织心理咨询从业人员以及具备一定心理学知识基础的志愿服务人员的综合优势[40],为情感性社会支持提供人才与智力保障。深入排查心理隐患,及时干预心理危机,帮助群众释放心理压力,缓解针对疫情防控措施及工作人员的对抗情绪,适应疫情防控状态,恢复正常生活节奏。遵照科学的疫情防控方案和技术指南而非简单的籍贯和居住地、工作地标准开展排查隔离工作,加强个人身份信息和隐私保护,减轻流动人口和外地人员的心理负担,克服群体歧视性、地域“污名化”效应,预防社会排斥引发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是信息性社会支持,即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策略和途径以有利于获得说明、理解和应对问题的支持,满足认知和自我实现的需要。及时提供科学的疫情防控知识、准确的疫情发展形势、动态的政策调整信息,充分满足公众合理的信息需求。加强疫情期间谣言和虚假信息的鉴别和探查,综合运用制度、技术和文化治理手段,营造良好的疫情防控舆论氛围,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四是陪伴性社会支持,即提供交谈、娱乐等人际交往活动的支持,满足归属和爱的需要。居家隔离期间,人际交往活动受到诸多限制。社区组织、机关单位、教育机构织开展娱乐性、知识性在线活动,借助网络社交平台密切成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构建新型社会关系网络和更新生活工作状态,使群众时刻感受组织和集体的关怀与帮助,避免形成相对剥夺感与临时性的“陌生人社会”环境,预防社会解组状态的产生。
(二)降低被害概率:落实被害预防
犯罪预防和被害预防相互作用、相辅相成。预防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被害,可以考虑优化完善以下三项工作。首先,开展法治宣传。法治宣传在抑制犯罪动机和降低被害概率方面均能发挥应有贡献。“要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组织基层开展疫情防控普法宣传,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41]法治宣传的对象不应局限于公权力机关(旨在提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能力,限制权力的过度使用与非法扩张),还要全面覆盖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基层组织、社会团体、志愿服务人员。上述群体担负疫情防控职责,从事疫情防控工作,直接与人民群众打交道,必须深入了解相关的法律依据以及违反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后果。确定适宜的宣传主体、宣传形式、宣传内容,注重法治宣传工作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创新性,实质提升法治宣传的效果,最终增强全社会的依法防疫意识。
其次,避免粗暴违法的疫情防控举措。身处一线防疫卡点的执勤人员、体温检测人员等既是疫情防控法律和政策的直接执行者,也是人民群众社会生活的服务者,还是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代言人”。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在与群众沟通交往过程中使用的语言、神态、动作等内容通常会影响其被害的倾向性,在“被害人推动模式”下体现得尤为明显。“公众在疫情防控制度运行过程中会对该制度的合法性、公平性和有效性产生感知,正面感知越强烈,则对该制度越信任。”[42]疫情防控措施必须以法律和政策为依据,兼具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建立完善过度防控行为警示通报机制,杜绝简单粗暴、“用力过猛”甚至违反法律规定的防控行为。制定实施严格、统一的疫情防控执法(勤)行为规范,监督规范落实情况。还要通过提升群众遵从疫情防控制度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以压制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被害的倾向性。
最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技能培训。被害人在“犯罪人攻击模式”下遭受侵害,源于自身防控能力不足,陷入“本领恐慌”局面。设置多元的培训主题,涵盖防控业务、应急处置、人际交往、语言表达、情绪控制、身体素质、心理调适、舆情化解、工具应用等多个方面,综合运用理论学习、案例警示、情境模拟、仿真演练等培训手段,帮助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了解施暴情境的高危特征,识别抗拒疫情防控暴力行为的先兆,掌握回避、防御、脱身以及寻求支援的知识和技能,应对暴力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提升监控水平:强化社区治理
社区是疫情防控的主战场,蕴含着丰富的疫情防控和犯罪监控资源。在疫情期间犯罪监控水平总体受限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恢复和提升。第一,总结犯罪规律,精准聚焦监控地域。开展暴力抗拒疫情防控犯罪数据分析,了解犯罪地点、时间分布特征,贯彻“犯罪热点”治理理念,注重社区和警方的联动、社区警务与群众自治的协同,将犯罪监控力量集中安排在暴力抗拒疫情防控犯罪的高发地点、高发时段,提升犯罪监控的精准水平与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培育社会资本,积累储备监控力量。“储备”的重要价值在应急状态下得以充分体现。培育社会资本、增进集体效能可以通过以人为本的空间营造、促进居民自发的日常互动,培育社区社会组织、促进组织内外的交往与合作,完善社区治理结构、促进社区参与中的交往与合作等路径实现[43]。创新社区治理工作的功夫要在平时做,扎实推进治安防控应急力量储备,以期实现在疫情等非常态社会背景下仍然维持相对较高的非正式社会控制水平之目的。
第三,重视信息研判,深入评估监控对象。针对可能出现抗拒疫情防控暴力行为的人员,如违法犯罪前科人员、具有危害社会危险的精神病人、外地返程人员、遭遇重大变故人员、生活无着落人员等,全面收集情报信息,完善数据互联共享机制,召集政府机关、社区工作人员、居民代表开展情报信息分析研判,尽早发现犯罪倾向性、苗头性线索,及时推送犯罪预警结果,做好犯罪预防准备。
(四)瓦解犯罪情境:推进情境预防
日常活动理论重视“机会”的犯因性作用,而犯罪情境预防“通过确认、管理、设计、调整等方法,持久有机地改变情境,以此影响行为人的理性选择,减少犯罪机会情境和促成犯罪的情境因素,从而达到犯罪预防的目的”[44]。因此,两者具有天然的契合性。目前,犯罪情境预防已发展为5 项基本策略,25 项具体预防技术[45],在预防暴力抗拒疫情防控犯罪工作中具有广阔的应用空间,因篇幅关系,本文仅做如下例举。
一是增加犯罪困难,如运用安防技术强化防疫卡点的防御程度与抗冲击属性,增加犯罪人破坏防疫卡点以及侵害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难度,实现“目标加固”;提升防疫卡点人员管理的科技化、信息化水平,安装智能门禁系统,关联卡点出入人员信息并审查出入资格。设置减速带、路障,配备破胎器等工具解决驾车冲卡现象频发的问题,实现“入口控制”和“出口检查”;固定防疫卡点附近可移动的桌椅或进行钝化处理,设置统一标准的隔离设施,清理隔离临时使用的废弃交通工具、铁器、砖块等,防止犯罪人因唾手可得而造成的犯罪隐患,实现“工具控制”。
二是增加犯罪被发现的风险。虽然亲身处于犯罪情境之中直接施加干预的概率大幅降低,但社区居民可以通过阳台观望、网络举报等形式,弥补“街道之眼”缺失的不足,以邻里守望实现“延伸守卫”;合理规划防疫卡点布局,尽量安排在照明条件良好、视野开阔、电子监控范围之内的区域,便于“自然监控”;在疫情防控制度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安排双人值守防疫卡点,互相支持、照应,避免人数劣势过于明显,保障“地点管理者”职责的有效发挥。
三是降低犯罪人的预期收益。实施暴力抗拒疫情防控犯罪很难直接获得物质上的“利益”,犯罪人更期待通过犯罪获得精神上的满足。疫情防控工作人员面对群众不理解、不支持防控安排的情况下,注意调控情绪,运用共情技巧,避免正面冲突,有理有据地拒绝不合理要求;做好政策宣讲和教育劝导工作,使潜在的犯罪人清醒地认识到犯罪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和损失,唤醒理性决策过程,约束自己的失范行为。
四是减少犯罪诱发因素。鉴于暴力抗拒疫情防控犯罪属于“冲突型”“涉疫犯罪”的代表,减少犯罪诱发因素的策略预防成效明显。如维护生活物资发放、核酸检测现场秩序,开展心理疏导和矛盾调处服务,完善隔离群众的诉求表达机制,实现“减少沮丧和压力”;制定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能力素质指标体系和准入门槛,建立健全人员选拔考核机制,提高疫情防控主体的综合素养,落实暴力执法(勤)中法律责任的承担,实现“避免争论引发冲突”;尽力保障群众基础生活物资供应,满足急重症、不可替代性工作引发的出行需求,实现“减少情感冲动”。
五是消除犯罪借口。如张贴以预防“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为主题的宣传海报,播放公安机关警示信息和典型犯罪案例视频,加大依法惩治的观念冲击力度,实时提醒暴力抗拒疫情防控行为的法律性质和产生的法律后果。借鉴通过环境设计预防犯罪中的“领属性”策略,为防疫卡点增设醒目、清晰的形象标识,为疫情防控工作人员配发统一、严整的服饰,使群众能够准确分辨自己所处的位置以及面对的对象,实现“警示良知”;细化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和居民个体的行为规范,提升可认知性与可操作性水平,打消潜在犯罪人关于“轻微暴力行为可以容忍”的错误理解,实现“设定规则”;合理控制家庭成员的饮酒情况,做好吸毒人员的监测和管控工作,开展醉酒、吸毒人员应对处置策略和技能培训,实现“控制毒品和酒精”。